县委下发加强灾后重建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的通告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做好抗震救灾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川价电发[2008]31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做好抗震救灾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做好抗震救灾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川价电发〔2008〕31号2008年5月13日)各市(州)物价局,各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5月12日14时28分,发生在我省阿坝州汶川县境内的7.8级地震,灾情严重,损失巨大。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现就做好抗震救灾,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要紧急行动、全体动员起来,立即投入到当前抗震救灾工作中,各级物价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并带队深入一线了解情况,采取应对措施,切实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确保灾区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社会稳定和民生安定。
二、加强应急监测。
各市、州物价局在坚持做好主副食品价格应急监测的基础上,要特别注意及时掌握和汇报抗震期间的相关情况。
一是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和价格情况;二是价格异变动和当地采取的对策措施;三是当地抗震期间的其它重大情况。
各地价格监测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坚持对市场价格的每日巡视,确保监测预警值班电话24小时开通和异常情况第一时间上报。
三、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
各地物价检查部门要紧急行动起来,整合检查力量,建立应急小分队,加强市场价格检查、巡查,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趁机乱涨价等违法行为,坚决打击趁灾害之机,哄抬盒饭、方便面、饼干、矿泉水等生活必需品价格,牟取暴利的行为。
加强灾区食品、药品、燃料等居民生活品和建材等灾后重建物资的价格监管,加强“12358”价格举报电话值守,及时解决群众投诉举报的价格问题;对典型恶劣案件一经查实,从重从严坚决处理。
全力抓监管 确保“抗震救灾”期间市场物价稳定
5 l 月 2日 l 时 2 分 , 我 省 汶 川 县 发 生 8 强 烈 地 4 8 级 震 , 县有较 强震 感 。 防止 一些 不 法 商贩乘 机 乱涨 我 为 价 , 保 震 后 的 物 价 稳 定 、 会 稳 定 、 心 安 定 。 局 确 社 人 我 成 立 了 以局 长 为 组 长 的 市场 监 管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 全 力 以赴 抓“ 震救 灾 ” 间 的市场 价格 监 管工 作 。 抗 期
局 党 组 根 据 国家 发 改 委 、 四 川 省 物 价 局 关 于 加
油 、 禽 蛋 奶 菜 、 盐 、 便 面 、 泉 水 、 生 纸 等 商 肉 食 方 矿 卫 品价 格 和 出 租 车 收 费 。 进 行 市 场 检 查 的 同 时 . 大 在 加
了 价 格 监 测 力 度 , 持 每 天 两 次 ( 午 、 午 ) 各 主 坚 上 下 到
的 正 常 秩 序 , 定 了 人 心 , 定 了社 会 。 我 们 将 继 续 安 稳
加 大 价格 监 管 力 度 , 厉 打 击 囤 积 居奇 、 抬价 格 、 严 哄
《 醒 告 诫 书 》 要 求 各 经 营 单 位 ( 营 户 ) 格 遵 守 提 , 经 严
价 格 纪 律 , 觉 承 担 社 会 责 任 和 社 会 义 务 , 同 维 护 自 共 市 场 价 格 秩 序 。 检 查 组 重 点 检 查 了 粮 食 、 食 用 植 物
委 、 府的工作安排 , 5 l 政 于 月 3日 下 午 . 置 了 我 局 布 “ 震 救 灾 ” 间 加 强 市 场 监 管 的 具 体 工 作 。 随 后 局 抗 期
件 及 时 组 织 力 量 予 以 查 处 ,并 在 第 一 时 间 将 办 理 情
强化市场价格监管 加大价格执法力度 维护抗震救灾期间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价 格行 为 . .截 至 5月 1 日 , 局 已 出 动 市 场 巡 查 人 9 我 员 3 0多 人 次 。 二 是 针 对 人 民 群 众 心 理 恐 惧 , 买 储 抢
存食 品现 象 , 体 干部 职工 积极 正 面宣 传 , 诫 群众 全 告 不 传 谣 、 不 信 谣 ,积 极 倡 导 经 营 企 业 和 业 主 诚 信 经
营 、 码 标 价 , 强 行 业 自律 , 采 取 强 烈 手 段 严 厉 明 加 并
市 、 川 李 子 园 公 司 两 家 调 价 备 案 企 业 的 联 系 , 保 四 以 证 关 系 人 民群 众 基 本 生 活 和 灾 后 重 建 商 品 价 格 的稳
定 。 是 对交 通运 价进 行临 时干 预 , 格控 制 客运票 三 严
价 上 涨 。 我 局 印 制 了 《 格 监 督 提 醒 告 诫 书 》O 价 2 O余
份 , 时 发 放 到 了全 体 客 运 企 业 和 车 主 手 中 , 公 路 及 对 客 运 、 村 客 运 、 市 公 交 、 租 客 运 中 的 价 格 违 法 农 城 出 行 为 起 到 了有 力 的抑 制 作 用 。 3、 大 市 场 巡 查 力 度 。 一 是 除 在 地 震 当 日及 次 加 日, 由 分 管 副 县 长 曹 慧 君 带 队 对 德 惠 超 市 、农 贸 市
( 者单 位 : 充 县物价 局 ) 作 西
强侄市场价格监管 泰价格拽强力度 瑚 维护抗震救宓期闻市场侨格基零稳定
●许 成 海 刘 二双 罗 成 兴 面 对 “ .2 严 重 的 地 震 灾 害 , 都 市 金 牛 区 物 价 51 ” 成 局 充 分 发 挥 物 价 执 法 部 门 职 能 作 用 , 抓 价 格 监 测 检 狠 查 , 大 价 格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力 度 . 护 抗 震 好 食 品 价 格 监 管 。 民 以食 为 天 , 抗 震 救 在 灾期 间 , 局 重 点 加 强对 区 内 的 粮 油 批 发 市 场 、 型 超 我 大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抗震救灾物资价格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抗震救灾物资价格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5.29•【字号】•【施行日期】2008.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抗震救灾物资价格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各市、县物价局:为进一步加强抗震救灾物资价格监管工作,5月23日、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连续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抗震救灾物资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8〕163号)及《关于加强抗震救灾帐篷和过渡安置房及生产用原材料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8〕164号)。
现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抗震救灾物资价格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通知要求,本着对国家负责,对灾区人民负责的态度,切实承担起稳定抗震救灾物资价格的职责,以实际行动支持抗震救灾工作。
二、加强价格监测一是加强价格监测值班制度。
自治区价格监测中心已开通24小时价格监测值班手机(号码为:139****1802),24小时接听各地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紧急情况。
各地也要在5月30日前开通24小时价格监测值班电话,并将价格监测值班电话号码报自治区价格监测中心。
二是实行价格监测日报制度。
从5月29日起,各市价格主管部门按附件三、四的要求,对生活必需品和抗震救灾物资价格实行每日一报,于每日15:00前以电子表格形式上报自治区价格监测中心(电子邮箱:*************.cn,传真:0771-5869311,联系人:陈文)。
三是加强对灾情影响的分析评估。
各地要认真评估地震灾害对本地区市场价格的影响,密切关注生活必需品和抗震救灾物资价格变动情况,一旦发现价格异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处置,保持建材等抗震救灾物资价格的市场稳定。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灾后重建时期加强建材价格临时监管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灾后重建时期加强建材价格临时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6.12•【字号】成价工[2008]111号•【施行日期】2008.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成都市物价局关于灾后重建时期加强建材价格临时监管的通知(成价工〔2008〕111号)各区(市)县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管保持市场物价稳定的紧急通知》(川府发电[2008]72号)和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对建筑用水泥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指导意见》(川价电发〔2008〕47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灾后重建时期建材价格临时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市地产的建材价格,特别是钢材、玻璃、木材、水泥、砂石、砖瓦等,其出厂价、销售价水平一律按2008年5月31日的当地市场价格进行控制。
其中水泥的出厂价,如生产经营企业因生产原材料等价格有较大的普遍上涨,企业必须如实向所在地物价部门报告,各地物价局应参照《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发改价格[2007]1219号)及价格干预相关要求,在最短的时间内实施成本审核,并将结论逐级上报省物价局,由省物价局采取确定加价率的措施。
二、除水泥外的其他地产建材,其成本如因前条所述原因有较大普遍上涨,应按前条规定实施成本审核,上报成都市物价局,经同意后可实行2008年5月31日的利润率或差价率控制,制定相应的出厂价或销售价。
三、对在我市销售的外地各类建材的销售价格,均实行差价率控制,差价率不得超过2008年5月31日的差价率水平。
四、各级物价局要有针对性的对相关品种的生产和经营单位的利润率、差价率进行成本监审,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市场巡查,严格执行价格临时监管措施,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五、本通知从2008年6月12日起执行,取消价格临时监管措施的时间另行通知,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我局。
米易县有效抑制灾后重建建材价格乱涨价
蔫 如强红砖价格监管取
● 钟 建 罗 江 县 物 价 局 认 真 落 实 建 材 价 格 l 时 于预 措 施 . 临 加强红砖价格监管 , 制 ¨ 地红砖价格 的混乱现象 , 遏 r当 维护 了 正 常 的 价格 秩 序
县政 府 的 安 排 , 物 价 、 土 、 商 、 保 、二 、 监 、 县 国 经 环 1商 安 纪 检 等 部 门 组 成 联 合 现 适 发 问 题 及 时 向 县 委 、 政 府 报 告 , 根 据 各 自职 责 和相 关 县 并 法 律 法 规 对 不 执 行 政 府 价 格 干 预措 施 的违 法 行 为 进 行 严厉 打 击 , 保 建 材 价 格 稳 定 。 确 通 过 采 取 以 上 五 项 措 施 , 目 前 米 易 县 灾 后 重 建 建 材 价 格 已 经稳 定 . 效 地 维 护 了受 灾 群 众 的利 益 。 ● 有
( 者单位 : 易县物价局 ) 作 米
价 格 f预 措 施 、 码 标 价 等 价 格 违 法 行 为 的 处 罚 规 定 。 明 县 政 府 领 导 明 确 指 { 临 时 价 格 于 预 期 间 , 对 各 种 价 在
格 违 法 行 为 要 坚 决 打 击 , 重 处 理 从
t 、 强 政 策 宣 传 , 实 保 障灾 民 合 法 利 益 不 受 损 加 切
一
侩
策 . 之 能 够 主 动 监 督 经 营者 的 价 格 政 策 执 行 情 况 . 使 按 照 县 政 府 的 安 排 ,O 月 2 日 , 物 价 、 土 、 商 、 l 7 县 国 经 环 保 、 商 、 监 、 电 农 机 局 共 七 个 部 门 联 合 发 出 价 格 工 安 水 公 告 , 在 米 易 电 视 台 进 行 了 公 示 , 并 及 时 发 到 了 各 乡 ( ) 材经 营者手 中。同时还将公告 印 出 40 镇 建 5 0份 , 发 放 到 了受 灾 群 众 手 中 , 出 大 幅 公 告 3 幅 , 贴 于 各 印 0 张 乡( ) 群集中处 。 镇 人 四 、对 砖 的 销 售 价 格 、 经 营 行 为 进 行 了 拉 网 式 检 查 。在 1 o月 2 目 的 fr 警 示 会 议 上 , 政 府 对 经 营 者 8 im 县 正 确 执 行 政 府 规 定 的 限 价 政 策 、 规 范 经 营 行 为 进 行 了 反 复 强 调 和 严 格 要 求 。从 / o月 2 日开 始 , 物 价 局 对 9 县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抗震救灾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抗震救灾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
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05.15
•【字号】黔价发电[2008]8号
•【施行日期】2008.05.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抗震救灾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的通
知
(黔价发电(2008)8号)
各市、州、地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地震灾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定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8>147号)及《关于加强灾区价格监管相关工作的补充通知》要求,现就加强我省抗震救灾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5月15起开展对市场价格的每日巡查工作,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变动情况,特别是涉及抗震救灾物资的价格变动。
一旦发现市场异常情况,要随时向我局和当地政府报告。
二、对本地药品、钢材、水泥、食品等涉及抗震救灾物资的生产企业进行告诫,敦促企业稳定抗震救灾物资价格。
三、加强抗震救灾期间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制裁借地震灾难之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的行为。
贵州省物价局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0•【字号】川府发[2008]36号•【施行日期】2008.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8]36号二○○八年十月二十日)为实现“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目标,科学重建美好新家园,确保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和《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22号)等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建筑市场监管随着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各类重建工程项目将大量启动。
由于项目投资多、规模大,施工范围宽、政策性强,建设时间紧迫、任务繁重、影响深远,对建筑市场监管和服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加强灾后恢复重建建筑市场监管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弘扬伟大的抗震救灾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科学,生命至上,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依法加强建筑市场监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灾后恢复重建实际,对原有建筑市场监管的制度、办法、措施等进行分析研究,对其中不适应灾后恢复重建要求的,应依法予以调整和改进。
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服务为先;督促与指导并举,指导在前。
把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开展行政效能建设结合起来,创新监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健全服务体系,分析研究建筑市场的新情况、新特点,及时发现和解决重建项目施工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确保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确保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
二、按照职能分工落实监管责任各地震灾区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重建工程项目的组织和领导。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抗震救灾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抗震救灾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黔价发电[2008]8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8.05.15
【实施日期】2008.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抗震救灾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黔价发电(2008)8号)
各市、州、地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地震灾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定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8>147号)及《关于加强灾区价格监管相关工作的补充通知》要求,现就加强我省抗震救灾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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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汛期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汛期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监价监[2018]35号
【发布部门】60426
【发布日期】2018.07.27
【实施日期】2018.07.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汛期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市监价监〔2018〕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切实加强汛期市场价格监督检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保持重要商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价格监管,严查价格违法行为
(一)加强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管。
加强粮油肉禽蛋菜奶盐水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监管,组织力量开展市场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对因自然灾害导致生活必须品供应偏紧、价格上涨较快的商品,加大检查频次,协同相关部门组织生产供应,严肃查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
(二)加强生活服务业价格监管。
密切关注医疗、餐饮、停车等领域的价格情况,以市场重点检查、提醒告诫、政策宣讲等方式,指导经营者做好明码标价、收费公示工作,规范经营服务行为;督促经营者诚信经营,严格履行价格承诺,依法查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价外加价、不履行价格承诺、借汛期哄抬价格等。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加强防汛救灾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陕价综发[2010]96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加强防汛救灾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加强防汛救灾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四日陕价综发〔2010〕96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各扩权县(市)物价局:近期,我省普降大到暴雨,陕南等部分地区遭受了严重洪涝灾害。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防汛救灾工作部署,确保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促进防汛救灾工作顺利开展,现就加强价格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价格监测预警,及时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各地特别是受灾严重地区的物价部门要密切关注雨情、汛情、灾情,加强对食品、药品、饮用水、燃料等灾区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的监测和预警,要坚持对市场价格的巡视制度。
一旦发现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一级物价部门报告,并迅速启动价格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处置。
要认真分析评估暴雨洪涝灾害对生产、供应和价格造成的影响,完善防范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应急预案。
二、注重价格宣传引导,督促企业加强价格自律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政府在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等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及时发布灾区居民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防止因心理恐慌引发抢购、断供现象的发生。
要通过采取召开告诫会、政策提醒会和发放提醒函等方式,敦促相关企业和经营者在防汛救灾的关键时刻,要以诚信为本,以大局为重,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积极组织货源,确保市场供应。
三、加强灾区市场价格监管,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各级物价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加大市场价格巡查频次,对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交通运价、成品油、液化气、医疗卫生用品(消毒剂等)和灾害期间供求矛盾突出、灾后生产生活重建所需的紧缺消费品以及物资价格进行全面检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灾区市场价格监测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灾区市场价格监测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5.06.28•【字号】浙价电[2005]26号•【施行日期】2005.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灾区市场价格监测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浙价电[2005]26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6月中旬以来,我省中部、南部地区连续出现强降雨天气,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7、8月份仍是我省自然灾害频发时期。
为切实维护灾区市场价格秩序,保证抗灾和灾后重建工作顺利开展,确保人民生活安定和社会的稳定,现就做好灾区市场价格监测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及时报告警情。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动态,加强对市场价格的监测预警。
一旦发生灾情,受灾严重的庆元、景宁、龙泉、江山等地价格主管部门地区要按照《浙江省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的规定,及时启动价格监测预警机制,认真做好对粮、油、肉禽蛋、蔬菜等居人民日用生活必需品和建材等抗灾救灾相关商品价格的重点监测预警工作。
发现市场价格异常上涨的,必须按规定在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二、完善工作预案,按规定启动工作预案。
各地价格部门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应对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工作预案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82号文)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应对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工作预案>的通知》(浙价法[2004]79号文)的要求,认真检查并进一步完善应对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工作预案,。
受灾较严重地方的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已制定的应对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工作预案的基础上,认真落实切实做好工作预案所需领导指挥机构、工作人员、物资、资金以及和各部门的配合等,确保工作预案启动的准备工作处于常备状态,。
一旦发生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应按规定应报经省应对市场价格异常上涨领导小组(省物价局)认定警情等级后,并立即启动相应的工作预案,确保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拉得出,打得响”,及时平息事态,确保市场价格秩序正常,确保人民生活和社会的稳安定。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灾区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灾区价格调控监管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定政办发[2008]74号
【发布部门】定西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9.03
【实施日期】2008.09.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灾区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的通知
(定政办发[2008]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省驻定各单位:
当前,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已转入安置群众生活和灾后恢复重建的重要阶段,做好灾区生活供应,保持灾区市场价格特别是重建物资价格基本稳定十分重要。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灾区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96号)精神,为切实加强灾区价格调控和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灾区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保持灾区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对于完成灾后恢复重建任务和促进灾区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意义重大。
受灾县区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保障灾后市场供
应、稳定价格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的各项工作部署,把保障灾后市场供应,稳定居民消费价格和灾后重建建材价格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制定具体措施,做好灾区重建建材供应和价格宏观调控监管工作,确保建材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灾后重建物资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2009)-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灾后重建物资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2009)正文:----------------------------------------------------------------------------------------------------------------------------------------------------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灾后重建物资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陇南市、天水市、甘南州物价局:今年以来,随着地震灾区重建工作的全面开展,建材需求进一步增加。
近期,由于供求矛盾突出等原因,陇南市等灾区机制砖价格上涨较快,有突破当地制定的最高限价的现象。
为稳定机制砖等灾后重建物资价格,确保重建工作顺利进行,现就进一步加强灾后重建物资价格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重建物资价格监管政策受灾市、州价格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物价局关于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甘价电〔2008〕18号)和《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灾后重建物资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甘价商〔2008〕213号)等通知要求,完善灾后重建物资价格监管政策。
对当地企业生产的水泥、砖瓦、砂石、木材和玻璃(除省局指定企业外)等重建物资价格,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已经制定了最高限价的,要加强跟踪监测和监管,确保限价政策落实到位。
对前期由各县(区)制定出台的价格干预措施,要按规定的程序,由当地市(州)价格部门审核,报经市(州)政府同意公布。
对确因煤炭等原材料价格及人工、运输等费用上涨造成建材生产企业成本增加的,价格部门要在严格监审成本的基础上,提出适度调整建材出厂最高限价的意见,报经市(州)政府同意后公布,以保证建材生产供应。
要加强对灾后重建物资流通环节的价格管理。
对地产的水泥、砖瓦、砂石等建材原则上实行直供到户。
对不能直供和当地销售的外购建材,要在保障供应的前提下,通过制定合理的差价率等措施,禁止层层倒卖加价,稳定销售价格。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灾后重建物资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灾后重建物资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灾后重建物资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物价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灾区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 96号)的有关政策规定,现将进一步加强灾后重建物资价格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省局对指定企业生产并直供灾区重建所需钢材、水泥、玻璃出厂价格实行最高限价按照省政府的规定,省局指定对7家省内企业生产并直供陇南、天水、甘南所属县(区)灾后重建所需钢材、水泥、玻璃出厂价格实行最高限价(具体指定企业及限价水平见附表)。
指定企业确因成本有较大上涨而需调整出厂限价,应及时上报省局,省局依法直接或委托所在市、州严格实施成本监审后,适时适度调整限价水平。
二、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灾后重建物资价格监管的各项政策措施有关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将省政府对指定企业生产的钢材、水泥、玻璃实行最高出厂限价的各项政策规定传达、宣传到所在地企业,并做好最高出厂限价执行情况的监测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对在受灾市、州企业生产的砖瓦、砂石、木材、水泥和玻璃(除省物价局指定企业外)等重建建材物资价格,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测算和提出最高限价意见,报经市、州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最高出厂限价原则上不得高于5月12日的价格水平。
确因成本原因需要突破限价水平的,由企业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在严格审核成本的基础上经批准后执行。
对从省外和其他市、州购进用于灾后重建的建材价格,实行差价率控制等干预措施,要在确保供应的前提下,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甘价电〔2008〕18号)规定的保本微利原则和其他具体要求,确定纳入干预范围的商品价格和差价率水平。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价格监管稳定市场价格工作的通知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价格监管稳定市场价格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01•【字号】龙政发[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价格监管稳定市场价格工作的通知(龙政发[2008]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价格监管稳定市场价格工作的要求,保持我县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安定人民群众生活,现就我县加强价格监管稳定市场价格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价格监管、稳定市场价格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价格监管工作,稳定市场价格,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也是我县县乡两级政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全面落实主要领导负责制,加强对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切实抓好各项政策和措施的贯彻落实,确保市场价格稳定,为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一)稳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根据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继续稳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我县成品油、电力价格,以及供电、供水、城市公交等公用事业价格和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近期一律不提高;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一律不提高。
保持医疗服务价格、尿素等化肥价格的基本稳定。
(二)加强对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求、价格等情况的监测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价格的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对大米、食用油、肉禽蛋、液化石油气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实行一日一报制度,确保将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在第一时间向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控制价格异常波动。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切实加强灾期价格监管稳定市场价格水平的紧急通知-湘价传电[2010]48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切实加强灾期价格监管稳定市场价格水平的紧急通知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切实加强灾期价格监管稳定市场价格水平的紧急通知(湘价传电〔2010〕48号)各市、州物价局:近段时间以来,我省大部分地区遭遇暴雨和洪涝灾害侵袭,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遭受巨大损失。
为支持各地搞好抗灾救灾,确保灾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现就加强灾期价格监管工作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价格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当前抗洪救灾期间价格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要严格按照党委、政府对抗洪救灾的工作安排和省局湘价传电[2010]45号通知的要求,确保灾期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
二、进一步加强对灾期市场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分析。
要重点加强粮油、肉禽蛋菜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及交通运输、医药、农业生产资料等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及时掌握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建立一日一报制度,发现重大苗头性、倾向性价格异动要随时报告,切实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
三、切实稳定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
各地价格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基本稳定。
受灾期间,对于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不得提价。
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粮食、猪肉、蔬菜和藕煤等居民生活必需品要加强监测监控,一旦市场价格出现突发性上涨,应立即采取规定限价、差率控制、提价申报等价格干预措施,切实将其价格控制在合理水平。
同时,各地价格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积极组织货源,共同做好生活必需品、化肥、农药等农资商品供应。
四、适时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扶持灾后蔬菜生产,平抑市场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期间稳定重要商品价格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期间稳定重要商品价格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9.22•【文号】发改办价格[2008]2094号•【施行日期】2008.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期间稳定重要商品价格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8]2094号2008年9月2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汶川特大地震的灾后重建任务十分艰巨,生猪、畜禽、化肥生产遭受严重损失,灾后重建对钢材、水泥、玻璃、砖瓦砂石、煤炭、电力等物资需求巨大,稳定居民生活必需品和生产资料价格面临很大压力。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对做好稳定物价工作,保障灾后重建顺利进行,妥善安排灾区群众生活提出以下意见:一、扶持当地水泥、砖瓦砂石生产。
鼓励大型水泥企业在灾区新设立符合节能减排要求的大型干法回转窑水泥生产线,简化新上项目审批程序,按照产业政策要求,鼓励现有企业扩大规模;同时采取资金扶持、暂停执行一年差别电价等措施扶持当地水泥、砖瓦砂石生产。
灾区拟关停的符合产品质量和环保要求的水泥、砖瓦砂石企业延缓至2010年底淘汰,对在地震灾区进行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予以支持,鼓励灾区利用建筑和工业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二、扶持化肥生产,稳定化肥价格。
继续落实好扶持生产、控制出口、促进流通、加强监管等各项措施,稳定化肥价格。
继续对化肥生产用气、用电和铁路运输实行优惠价格政策。
地方政府要努力采取措施,保障化肥供应,满足农业生产需要。
三、加强产销协调,稳定钢材、玻璃价格。
灾区省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提出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协调有关产区拟定产需衔接总量平衡计划,对生产企业列入计划范围的产量实行政府统一采购,价格水平由有关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弥补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
宣汉县积极开展非地震灾区灾后重建示范区价格监管工作
宣汉县积极开展非地震灾区灾后重建示范区价格监管工作佚名
【期刊名称】《四川物价》
【年(卷),期】2012(000)007
【摘要】为确保非地震灾区灾后重建物资价格基本稳定,根据省、市发改委“关于加强灾后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和县委、县政府创建非地震灾区灾后重建示范区的总体要求,宣汉县发改局高度重视。
精心安排部署,切实加强对示范区价格监管工作,及时与示范区各乡镇进行工作联系,组织检查人员深入全县19个乡镇27个居民聚居点对主要建材、主副食品价格情况进行了全面督导检查。
【总页数】2页(P17-1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26.2
【相关文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召开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规划编制专家论证会审查论证地震灾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风景名胜区灾后重建规划 [J],
2.大竹县编制完成《创建全省非地震灾区灾后重建示范区》水利规划实施方案 [J], 袁逢斌
3.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紧急通知部署加强地震灾区价格监管工作 [J], ;
4.焦作市强化疫情防汛和灾后重建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 [J], 薛安同
5.基于灾后重建的国土空间生态优化--以芦山地震灾区灾后重建为例 [J], 柴慧霞;饶胜;牟雪洁;黄琦;王睿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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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下发加强灾后重建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的
通告
一、各商业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服务性经营户要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树立大局意识,加强价格自律,坚持诚信经营,坚持明码标价,坚持货真价实。
二、严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串通涨价、囤积居奇、炒作价格,采取以次充好、短斤缺两等手段变相涨价,以及其它乱涨价、乱加价等行为,如有违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及市场管理相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性质恶劣、问题突出、社会影响大的典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进行治安处罚并公开曝光。
三、严厉打击乘灾难之机制假、造假,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
对上述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将从严、从快、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四、自即日起,县上成立四个综合执法组,分片负责对全县25个乡镇市场进行全面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