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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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4.29•【文号】国税发[2007]55号•【施行日期】2007.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车船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保险监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名单详见附件)为机动车车船税的唯一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为了做好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贯彻条例,明确制度,扎实做好代收代缴的准备工作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在深入领会和准确把握车船税有关政策精神的基础上,运用不同形式、通过多种途径,做好对扣缴义务人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使扣缴义务人熟悉条例及其细则和本地区实施办法的政策规定,知晓不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提高扣缴义务人扣缴车船税的业务水平。
各省地方税务机关要在征求当地保险监管机构和在当地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在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中,要规定税款的解缴方式和具体期限、保险机构申报的内容、方式和期限、代收代缴手续费的支付办法,明确税务机关和保险机构各自的责任,规范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工作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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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12.05•【文号】国务院令第611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车船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23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车船税法第一条所称车辆、船舶,是指:(一)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乘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二)客车按照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两档划分,递增税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条机动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一)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每吨3元;(二)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每吨4元;(三)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每吨5元;(四)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每吨6元。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第五条游艇具体适用税额为:(一)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每米600元;(二)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每米900元;(三)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每米1300元;(四)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每米2000元;(五)辅助动力帆艇,每米600元。
第六条车船税法和本条例所涉及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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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地方税务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根据《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全省统一开始由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为做好我省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这是行政法规赋予保险机构的法定义务,凡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都必须认真履行代收代缴义务,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
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是车船税征收管理的新方式,不仅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发挥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功能,而且有利于加强车船税源泉控管,堵塞征管漏洞,提高车船税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各保险机构要充分认识车船税代收代缴的重要意义,从构建和谐社会、优化纳税服务以及强化税收征管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重要性,深入学习和准确把握《条例》的立法精神以及《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的贯彻落实工作。
车船税代收代缴,涉及到广大纳税人的切身利益。
今年又是我省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第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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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6.12.29•【文号】国务院令第482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车船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发布日期:2011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国务院令(第48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已经2006年12月27日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本条例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第二条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划分子税目,并明确车辆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二)拖拉机;(三)捕捞、养殖渔船;(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五)警用车船;(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第五条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六条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第七条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车船税
![车船税](https://img.taocdn.com/s3/m/c496e14d5a8102d277a22f6b.png)
第三节车船税一、概述车船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1年9月颁布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征。
1973年简化税制、合并税种时,将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征收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只对不缴纳工商税的单位、个人和外侨征收,从而征税范围大为减少。
1984年10月国务院决定对车船征税,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决定于1986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现行车船税的基本规范是2011年2月25日由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于2011年11月23日经国务院审议通过,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征收车船税的意义在于:(1) 开辟地方财源,为地方财政筹集资金。
(2) 调节财富分配,促进社会公平。
(3) 加强对车船的使用和管理。
二、征税范围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
车辆、船舶是指:(1) 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 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车辆管理部门是指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等依法具有车船登记管理职能的部门;单位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三、纳税义务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四、计税依据车船税实行定额税率。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对应税车辆实行有幅度的定额税率,即对各类车辆分别规定一个最低到最高限度的年税额,同时授权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划分子税目,并明确车辆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69ee89ae43a580216fc700abb68a98271feacce.png)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0•【字号】川府发[2007]32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车船税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7]3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登记地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本办法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本办法所称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车船管理部门,是指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依法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
第三条在机场、港口以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并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应当缴纳车船税。
第四条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五条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车辆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非机动船是指自身没有动力装置,依靠外力驱动的船舶;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
(二)拖拉机。
即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
(三)捕捞、养殖渔船。
即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渔业船舶。
不包括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以外类型的渔业船舶。
(四)军队、武警专用车船。
即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用牌照、武警牌照的车船。
河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河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00d8785caaedd3382c4d377.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第二条车船的适用税额按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车辆的详细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船舶的详细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以下车船免征车船税:〔一〕捕捞、养殖渔船;〔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三〕警用车船;〔四〕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四条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详细方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第六条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迫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第七条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第八条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获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第九条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
详细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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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0.10.22•【文号】国务院令第294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车辆购置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000年十月二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纳税人义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本条例规定的车辆(以下简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二条【购置的含义及单位的范围】本条例第一条所称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本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征税范围】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具体征收范围依照本条例所附《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执行。
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
第四条【应纳税额的计算】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第五条【税率】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车辆购置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
第六条【计税价格】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三)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https://img.taocdn.com/s3/m/757544a3fc0a79563c1ec5da50e2524de518d09e.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为规范车船税征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将车船税有关征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专用作业车的认定对于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并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的汽车,应认定为专用作业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洒水车、扫路车等。
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如救护车,不属于专用作业车。
二、关于税务机关核定客货两用车的征税问题客货两用车,又称多用途货车,是指在设计和结构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但在驾驶员座椅后带有固定或折叠式座椅,可运载3人以上乘客的货车。
客货两用车依照货车的计税单位和年基准税额计征车船税。
三、关于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涉及的整备质量、净吨位、艇身长度等计税单位,有尾数的一律按照含尾数的计税单位据实计算车船税应纳税额。
计算得出的应纳税额小数点后超过两位的可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乘用车以车辆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载的排气量毫升数确定税额区间。
四、关于车船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货时的退税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五、关于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后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车船税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
河南省《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河南省《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https://img.taocdn.com/s3/m/a14c329b960590c69ec3768d.png)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河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类别│税目│计税单位│年税额│备注│├───┼───────────┼──────┼────┼───────┤││大型客车(20座及以上)│每辆│480元│││├───────────┼──────┼────┤│││中型客车(10-19座)│每辆│420元│││├───────────┼──────┼────┤包括电车│││小型客车(9座及以下)│每辆│360元│││├───────────┼──────┼────┤│││微型客车(汽缸总排气量│每辆│240元││││小于或等于1升)│││││车├───────────┼──────┼────┼───────┤│││按自重││包括半挂牵引车│││载货汽车│每吨│84元│、挂车、客货两││││││用车││辆├───────────┼──────┼────┼───────┤││三轮汽车│按自重│60元│包括三轮农用运│││低速货车│每吨││输车和四轮农用││││││运输车││├───────────┼──────┼────┼───────┤││专项作业车│按自重│84元││││轮式专用机械车│每吨││││├───────────┼──────┼────┼───────┤││摩托车│每辆│40元││├───┼───────────┼──────┼────┼───────┤││200吨及以下│净吨位│3元│拖船按照发动机││船├───────────┼──────┼────┤功率每2马力折│││201吨至2000吨│净吨位│4元│合为净吨位1吨││├───────────┼──────┼────┤;拖船和非机动│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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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船 税 税 目税 额 表》 行 。 执 国务院财 政 部 门 、 务主管 部 门可 以根 据实 际 税
税 额 幅度 内 , 分 子 税 目 , 明 确 车辆 的子 税 目税 划 并 税额 由省 、 自治 区 、 直辖 市 人 民政 府 在 规 定 的子 税 目税 额 幅度 内确 定 。 第 三条 下 列 车船免 征 车船税 :
国务 院令
附:
l 5
车 船 税 税 目 税 额 表
税 目
载客 汽车 ຫໍສະໝຸດ 计税单 位 每 辆 每年 税额
6 0元 至 6 0元 包括 电车 6
备
注
载货汽 车
摩 托车
按 自重每 吨 l 至 10元 包括 半 挂牵 引 车 、 车 6元 2 挂
每辆 3 6元 至 10元 8
总 理 温 家 宝
二 oo 六年十二 月三 十一 日
国务院关于 修改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城 镇 土地 使用税暂行 条例 》 的决 定
国务 院 决 定 对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城 镇 土 地 使 用税 暂 行条 例 》 作如 下修 改 :
协 ( ) 照 有 关 规 定 已经 缴 纳 船 舶 吨 税 的 船 船 管理 信息 等方 面 , 助地 方税 务 机关加 强对 车船 六 按
税 的征 收管 理 。 第十 三条 车 船税 的征 收 管理 , 照 《 依 中华 人
( ) 照我 国有 关法 律 和 我 国缔 结 或 者 参 加 七 依 领事馆 和 国际组 织 驻华 机构 及其 有关 人员 的车 船 。 第 四条
一
总
理
温 家宝
二 o0六年 十二 月二 十 九 日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车船税XXXX36页PPT
![车船税XXXX36页PPT](https://img.taocdn.com/s3/m/635e6e4891c69ec3d5bbfd0a79563c1ec4dad760.png)
❖第一节 基本原理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征收范围 ❖第三节 税目与税率 ❖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五节 税收优惠 ❖第六节 征收管理
第一节 车船税基本原理
车船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船舶的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 行条例应缴纳的一种税。
车船税的作用:
1、为地方政府筹集财政资金; 2、有利于车船的管理与合理配置;
(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3)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 31日
当年已税车辆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税额不退不补;当年未税车辆变更 所有权或管理权的,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缴纳该年度的车船税
❖ 5.条例和本细则所称的自重,是指机动车的整备质量。
❖ 6.对于无法准确获得自重数值或自重数值明显不合理的载货汽车、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由主管税务 机关根据车辆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辆核定计税依据。对能够获得 总质量和核定载质量的差额作为车辆的自重;无法获得核定载质量 的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可按照车辆的总质量确定自重。
【例题·单选题】
❖ 某渔业公司2011年拥有捕捞渔船5艘,每艘净吨位21吨;非机动 驳船2艘,每艘净吨位10吨;机动补给船1艘,净吨位15吨, 机动运输船10艘,每艘净吨位7吨,机动船舶净吨位小于等于 200吨的,车船税适用年税额为每吨3元,该公司当年应缴纳车船税
( )元。 ❖ A.285 B.315 C.345 D.600
❖ 2、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报废车辆如何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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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车辆如何退税车辆报废是⽐较正常的事情,需要⼤家按照相应的规定办理⼿续,那么在进⾏车辆报废的时候关于退税是怎么回事?如何进⾏退税需要⼤家了解清楚,本⽂针对这个问题为⼤家进⾏详细介绍,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报废车辆如何退税汽车报废,车主需要把相关资料证件,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就可以退回车船税等。
依据《中华⼈民共和国车船税暂⾏条例施⾏细则》(国税[2007]46号)第⼗四条规则,在⼀个征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掉的,征税⼈可以凭有关治理机关出具的证实和完税证实,向征税地点地的主管当地税务机关请求退还⾃被盗抢、报废、灭掉⽉份起⾄该征税年度终了时期的税款。
⼆、什么是车辆报废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然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安全技术条件,或者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称为报废汽车。
三、相关法律法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年限的;(⼆)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车有关要求的;(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控制技术后,向⼤⽓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车有关要求的;(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看完本⽂之后⼤家都清楚了吧,在进⾏车辆报废的时候就要按照上述的规定进⾏退回车船税等,这对于⾃⼰的合法利益有关系,办理时需要准备好相应的⼿续,这点需要我们仔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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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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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03•【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施行日期】2007.10.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车船税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9月29日四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罗保铭二○○七年十月三日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车船税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的《海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暂免征收车船税:(一)依法取得运营资格;(二)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票价标准;(三)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运营;(四)供公众乘用并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性服务或者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
第五条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向其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向其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解缴。
免税车船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第六条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第七条车船税按年申报,一次性缴纳。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
第八条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第九条扣缴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其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解缴上一个月的代收代缴税款,并报送上一个月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及相关资料。
湖北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鄂政发[1987]64号
![湖北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鄂政发[1987]64号](https://img.taocdn.com/s3/m/73d2cfed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56a277f.png)
湖北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正文:---------------------------------------------------------------------------------------------------------------------------------------------------- 湖北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省政府鄂政发[1987]64号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结吕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范围内行驶的车船.均必须按照《条例》和奉细则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三条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租赁的车船,由租赁双方商定纳税义务人;未商定的,由使用人纳税。
不付租金使用的车船,由使用人纳税。
第四条车船使用税按固定税额征收,其税额详见附表一。
第五条计税吨位的计算方法:(一)车辆净吨位尾数在零点五吨以下按零点五吨计算,超过零点五吨按二吨计算;(二)船舶净吨位或载重吨位尾数不足一吨的,按一吨计算;不及一吨的小型船只,按一吨计算;(三)汽车拖车载重吨位按照七折计算,拖轮按每马力折合净吨位零点五吨计算。
第六条下列车船免征减征车船使用税(一)免征和暂免征收车船使用税的范围:1、各级党、政、军(警)机关自用的车船;经党中央、国务院或其授权的部门以及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社会团体自用的车船。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包括实行全额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自用的车船,不包括已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自用的车船。
3、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4、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5、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扫地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殡葬用车、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参加营运的除外)、工程船、监测和监察(理)车船、工程抢险车。
6、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河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河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c0da616aa00b52acec7ca96.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第二条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一)捕捞、养殖渔船;(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三)警用车船;(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四条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第六条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第七条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第八条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第九条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
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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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本条例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第二条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划分子税目,并明确车辆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二)拖拉机;(三)捕捞、养殖渔船;(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五)警用车船;(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第五条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六条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第七条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第八条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
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第十条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税务机关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手续费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第十二条各级车船管理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管理信息等方面,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对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第十三条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951年9月13日原政务院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门参照本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第一款所称的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第二款所称的车船管理部门,是指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依法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
第四条在机场、港口以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并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应当缴纳车船税。
第五条条例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车辆,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非机动船是指自身没有动力装置,依靠外力驱动的船舶;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
第六条条例第三条第(二)项所称的拖拉机,是指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
第七条条例第三条第(三)项所称的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渔业船舶。
不包括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以外类型的渔业船舶。
第八条条例第三条第(四)项所称的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用牌照、武警牌照的车船。
第九条条例第三条第(五)项所称的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第十条条例第三条第(七)项所称的我国有关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十一条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在办理条例第三条第(七)项规定的免税事项时,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本机构或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和车船所有权证明文件,并申明免税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十三条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第十四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第十五条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第十六条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提供车船的相关信息。
拒绝提供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已完税或者按照条例第三条第(七)项、条例第四条规定减免车船税的车辆,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本年度车船税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
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的,应当在购买保险时按照当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计算缴纳车船税。
第十八条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有异议的,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
第十九条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缴纳车船税的,不再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二十条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纳税人完税的证明。
除另有规定外,扣缴义务人不再给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纳税人如有需要,可以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
第二十一条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二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
第二十三条条例《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载客汽车,划分为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小型客车和微型客车4个子税目。
其中,大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中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载客汽车;小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微型客车是指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
载客汽车各子税目的每年税额幅度为:(一)大型客车,480元至660元;(二)中型客车,420元至660元;(三)小型客车,360元至660元;(四)微型客车,60元至480元。
第二十四条条例《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三轮汽车,是指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三轮汽车或者三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
条例《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低速货车,是指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低速货车或者四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
第二十五条条例《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专项作业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者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机动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具有装卸、挖掘、平整等设备的轮式自行机械。
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的计税单位为自重每吨,每年税额为16元至120元。
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载货汽车的税额标准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二十六条客货两用汽车按照载货汽车的计税单位和税额标准计征车船税。
第二十七条条例《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一)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的,每吨3元;(二)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的,每吨4元;(三)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的,每吨5元;(四)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的,每吨6元。
第二十八条条例《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第二十九条条例及本细则所涉及的核定载客人数、自重、净吨位、马力等计税标准,以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上述计税标准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车船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
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
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第三十条条例和本细则所称的自重,是指机动车的整备质量。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所称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二条 2007纳税年度起,车船税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计算缴纳。
第三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