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育网刑法名师阮齐林:09年司法考试大纲“刑法学”分析
阮齐林司法考试刑法学重点法条司法解
阮齐林司法考试刑法学重点法条、司法解(1)总则:①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第17条;②正当防卫,第20条第2、3款③预备、未遂和中止,第22-24条④共同犯罪,第25-29条⑤死刑,第48-51条⑥剥夺政治权利,第55-58条⑦量刑,第62条(从重从轻),第63条(减轻),第65、66条(累犯),第67、68条(自首立功),第69-71条(数罪并罚原则)。
⑧第72条-77条(缓刑适用、考察、撤销),第78条(减刑的条件),第81条-86条(假释适用、考察、撤销)⑨第87条-第89条(追诉时效及其延长、起算、中断)⑩其他规定,第91条(公共财产),第93条(国家工作人员),第96条(违反国家规定),第97条(首要分子),第98条(告诉才处理),第第101条(法条竞合)(2)分则①第109条(叛逃罪),第110条(间谍罪)②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第133条(交通肇事罪)条(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竞合犯的处理)149条、第140③第④第151条第2款(走私文物贵金属),第154条(特殊形式走私),第157条(暴力抗拒缉私的并罚)⑤第191条(洗钱),第193条、194条、196条、198条(金融诈骗)⑥第204条第2款(骗税与偷税)⑦第224条(合同诈骗)、第225条(非法经营)⑧第238条(非法拘禁)、239条(绑架)、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第241条(收买白拐妇女儿童),第247(刑讯逼供暴力取证),248(虐待被监管人)⑨第263、269(抢劫)、第264、265(盗窃)第270(侵占)、第271(职务侵占)⑩第305条(伪证),第306条(辩护人妨害作证),第307条(妨害作证),第316条(脱逃)⑾第318条(组织偷越)、第321条(运送偷越)⑿第358条(组织卖淫强迫卖淫)⒀第384条(挪用公款),第385条(受贿),第389、390条(行贿)、第392条(介绍贿赂)、第164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⒁第399条(徇私枉法等),第417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说明:(1)这里的“重点法条”不能与“考试重点”完全等同。
司法考试刑法名师阮齐林复习讲义
司法考试刑法名师阮齐林总则复习讲义(1)第一章刑法概说一、罪刑法定原则内容与刑法的形式、解释。
1.成文法,排斥习惯法。
刑法的形式:①刑法典(1997年10月1日生效)、②单行刑法、③附属刑法。
国家级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不得作为刑法(定罪判刑依据)。
⒉严格解释法律,禁止适用类推。
(1)解释方法的基本知识:①文理解释:文理解释:指根据语法、字义的惯常用法来解释条文的方法。
“他人”包括男人女人;强奸妇女罪的“妇女”包括一切女性,既包括中国妇女也包括外国妇女,既包括成年妇女也包括幼女。
这是文理解释,同时也属于按照“语言最惯常用法”进行解释、得出条文内容(按照条文的文理不扩大不缩小)的普通解释,同时也是根据条文的语言文字“字面”(形式意义)作出的形式解释,也称文义解释o形式解释。
①文理解释作为刑法解释的基本方法,意味着:(1)“没有特别的理由”,应当首先采取文理解释的方法。
(2)即使是“有特别的理由”,也不能脱离条文的文理含义。
②论理解释:在文理解释之外寻求解释依据的解释方法的统称,如参酌立法背景、沿革、目的、社会需要等因素(依据)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对论理解释,按照使用方法(依据)的差异,又可细分为:A.当然解释;B.反对解释;C.补正解释;D.体系解释;E.历史解释;F.比较解释;H.扩大解释;I.缩小解释等;这些解释方法本身与罪刑法定原则没有冲突。
但是违反解释法律的规则、超越社会常理任意解释法律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
(当然解释):根据司法解释: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是“情节严重”。
那么,被行政处罚三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当然属于!这是“当然解释”,即根据逻辑、道理当然可推断出的法律(该“情节严重”)适用范围、含义。
从文理解释的角度,“二次以上”,含二次及超过二次的次数,也能得出同样结论。
(反对解释):刑法第50条规定,死缓犯没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2009年司法考试刑法分论全部内容讲义3
★★第三讲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具体各罪概说(⼀)⽣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罪与⾮罪的界限(1)⽣产、销售⾦额五万元以上;(2)虽然没有销售五万元以上,但如果查获的伪劣产品价值15万元以上的,以犯罪未遂论处。
(⼆)⽣产、销售假药罪1.本罪成⽴的标准:⾜以危害⼈体健康。
——危险犯(不⼀定取决于是否已经销售,只要⽣产假药后处于随时可能销售给使⽤者的状态,就应认为⾜以严重危害⼈体健康)2.注意:如果销售的假药并不⾜以危害⼈体健康,但如果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可以定⽣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三)⽣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1.本罪的性质:⾏为犯。
2.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本罪通常发⽣在⽣产经营过程中,⾏为⼈的⽬的是营利,对造成严重后果通常是过失或者间接故意。
(四)⽣产、销售劣药罪1.本罪的性质:实害犯。
必须对⼈⾝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才成⽴犯罪。
(五)⽣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品罪1.性质:危险犯。
必须⾜以造成严重⾷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源性疾患。
(六)⽣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器材罪1.注意,该罪原来是结果犯,刑法修正案四将其修改为危险犯。
即“⾜以危害⼈体健康”的,构成本罪。
(七)⽣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1.性质:结果犯。
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成⽴此罪。
★★⼆、其他问题1. ★关于定罪的标准(1)以造成危险状态为定罪标准的——危险犯:⽣产、销售假药罪(第141条)、⽣产、销售不符合卫⽣标准的⾷品罪(第143条)、⽣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器材罪(第145条)。
(2)以造成⼈⾝或财产危害结果为定罪标准的——结果犯:⽣产、销售劣药罪(第142条),⽣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6条),⽣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罪(第147条),⽣产、销售不符合卫⽣标准的化妆品罪(第148条)。
(3)只要实施了⾏为即构成犯罪——⾏为犯:⽣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第144条)。
阮齐林刘玫谈刑法刑诉应考技巧_10_16
访谈实录:阮齐林刘玫谈刑法刑诉应考技巧【来源:搜狐教育频道】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光临搜狐嘉宾聊天室。
今天搜狐教育频道联手三校名师为广大考生揭示卷二高分秘诀,今天请到的两位嘉宾是阮齐林老师和刘玫的老师。
阮齐林:大家好,我是阮齐林,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师。
刘玫:大家好,我是刘玫,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
主持人:首先请两位老师给我们介绍一下今年司法考试卷二的特点,针对这些特点应该注意什么问题?阮齐林:刑法司法考试的特点还是一般性的规律,通过理念考题看出来的规律,一个是知识点分布还是比较讲究均匀,《刑法》总则、分则每个知识点都会考到,比较细,是这么一个特点。
在复习的时候,对这样的问题要注意复习的面还是宽一点。
从内容上讲,总则主要就是15个法学情节,要从后面数的话,累犯自首立功,共犯里面的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和教唆未满18,再往前就是责任严明,不满18的犯罪应该减轻,还有限定责任还有相对刑事责任人这样一些规定。
分则就是常见罪比较多,主要就是财产,卷二的选择题主要是财产。
另外侵犯人身一般侵犯自由的考一考,剩下的就是比较分散了,贪污贿赂、经济犯罪、渎职里面有一点,大体上是这样的情况。
从特点讲,考试题有难有易,建议考生遇到特别难的或者一看量特别大的简单一点处理算了,抓紧时间是最重要的。
刘玫:刑诉今年的大纲来讲比去年变化不大,增加了一点理论性的知识点。
变化不大是因为去年以来出现的司法解释比较少,去年的变化大纲很大,在14门课里面刑诉变化最大,今年的变化不太大。
去年大纲增加的内容考试的时候都出了题,新的知识点比如陪审、鉴定、再审开庭的规定等等,涉外程序都考到了,去年大纲增加的内容。
今年还是21章,第一章和最后两章出题很少,像去年出一道选择题。
其它的章,去年证据考得很多,出题比较多的章是强制措施、侦查、一审、二审这几章,还有证据部分还是要注意。
大纲的内容基本都会覆盖,只是难易的问题,这是出题的范围。
从难易程度来讲,刑诉难题出在司法解释,大家不够熟悉。
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必考考点(预测)
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必考考点(预测)一、预测背景2009年司法考试大纲和辅导用书刑法变化较大,全面采用了德日的三阶层递进式犯罪论体系,原来的四要件论在新大纲中荡然无存,第三至五章章名也变成了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
与去年大纲相比,总论部分新增考点并不是太多,但是这种重新排列组合却对司法考试刑法解题观念有颠覆性的突破。
二、历史回顾2004年85分,2005年75分,2006年117分,2007年80分,2008年103分。
自2004年到2008年司法考试卷四中,均出现20分左右案例分析题,并且在2008年司法考试中出现了一道刑法类论述题。
三、2009年司法考试预测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研究中心预测:2009年司法考试刑法遵循常规应95分左右,新增罪名(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罪,组织、领导传销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罪,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罪)必将进入考试内容。
按照惯例,试卷四应有一道案例分析题。
第一章刑法概说1、基本原则(2分):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第5条。
2、刑法的适用范围(2分):空间效力(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时间效力。
《刑法》第6-9条。
3、刑法的溯及力(1分):《刑法》第12条。
第二章犯罪概说1、文理解释(2分):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
理论解释(2分):违法性(法益侵害性)、有责性(非难可能性)2、犯罪的分类(2分):理论分类法定分类(身份犯和非身份犯亲告罪与非亲告罪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3、结果加重犯(1分):《刑法》第237、246、248、261条。
第三章构成要件该当性1、构成要件该当性(2分):构成要件的机能、构成要件的分类、构成要件的要素2、犯罪主体(2分):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3、行为(2分):行为的实质作为与不作为行为的时间、地点与方法4、对象(2分):要能够根据具体案例辨别出犯罪对象。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大纲内容解读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大纲内容解读第一章法的本体基本要求:了解:法的概念的争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定义,法的价值的含义,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原则的概念与种类,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的含义,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法的效力的含义,法律关系的含义,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含义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法律事实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免除条件,法律制裁的含义。
理解:法的特征,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种类,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的分类及相互关系,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法的效力根据,法的对人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及溯及力,法律关系的特征与种类,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原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学的基本知识、概念,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第一节法的概念法的概念的争议法的定义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 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第二节法的价值法的价值的含义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 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第三节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分类) 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第四节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 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判例政策习惯)第五节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含义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含义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我国主要法律部门)第六节法的效力法的效力的含义法的效力的根据法的效力范围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 法的空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法的溯及力)第七节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法律关系的种类) 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和种类)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第八节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 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与免责(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 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的含义)第二章法的运行基本要求:了解:立法和立法权限,执法的含义,司法的含义,守法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的体系,法律适用的步骤,法律推理的含义,法律解释的含义。
2009司考大纲解读——刑法部分
2009司考大纲之刑法解读今年刑法大纲变化最大的地方,就是德日刑法理论中的“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取代了传统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
大纲全面采用了德日的三阶层递进式犯罪论体系,原来的四要件论在新大纲中荡然无存,第三至五章章名也变成了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
其实,大纲的变化看似很大,实则并不大,大家根本不用恐慌。
甚至可以说,和2008年相比,总论部分没有新增考点。
这是因为,这些知识点,大家在以前都学过了,现在只是对原来的知识点进行了重新排列组合而已。
一、刑法大纲新增、删除、变更考点一览:2009年司法考试大纲刑法部分变化较大,其中新增考点30个,删除考点18个,变更考点25个。
在总论部分,犯罪构成由以往的四要件改成德日理论的阶层化体系;在分则中,增加了《刑法修正案(七)》的相关内容,比如刑法分则中个别罪名的增加与细化、犯罪主体的扩大等。
新增考点:第二章犯罪概说第一节“犯罪的概念”中,新增考点“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新增“犯罪论体系”作为第三节,包括考点“犯罪论体系的概念”和“犯罪论体系的特征”。
第三章构成要件该当性新增“构成要件该当性概述”作为第一节,包括考点“构成要件该当性的概念”、“构成要件的机能”、“构成要件的分类”和“构成要件的要素”。
第五章有责性(1)新增“有责性概述”作为第一节,包括考点“有责性的概念”、“有责性的特征”、“有责性的要素”。
(2)新增“责任能力”中作为第二节,包括考点“责任能力的概念”、“责任能力的减弱与丧失”、“刑事责任年龄”。
(3)新增“故意责任”作为第三节,包括考点“故意的概念”、“故意的种类”、“故意的认定”、“事实认识错误”。
(4)新增“过失责任”作为第四节,包括考点“过失的概念”、“过失的种类”、“过失的认定”。
(5)第五节新增“目的与动机”作为第五节,包括考点“目的”和“动机”。
(6)第六节新增“责任阻却事由”作为第六节,包括考点“违法性认识错误”和“缺乏期待可能性”第十九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走私罪新增考点“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罪”第二十五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8):扰乱市场秩序罪新增考点“组织、领导传销罪”第三十八章贪污贿赂罪新增考点“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罪”、“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罪”。
司法考试阮齐林刑法分则复习指导 (1)
司法考试阮齐林刑法分则复习指导(1) 第一章导言:“正条”及其解释的方法、用语一、“正条”的注释方法、用语渐成刑法学新考点例1《刑法》第389条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同条第三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关于上述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08延考多选51;答案【BCD】)A.“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B.“不正当利益”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C.“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D.第三款规定的内容,属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例2:关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08卷二多选51答案:【ACD】)A.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的“贩卖”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淫秽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B.贩卖毒品罪中的“贩卖”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毒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C.强制猥亵妇女罪中的“妇女”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猥亵”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D.抢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非法占有目的”是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二、正条·正犯·正条的修正1、正条:刑法分则中规定有“罪+刑”内容的条款。
也称“本条”、“罪·刑”条款。
第239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上述第239条包含“罪和刑”两项内容,就是正条。
刑法分则:共有351个条文,除个别条款外,都如同第239条包含有“罪和刑”两项内容,都是正条。
2、正犯:实施正条行为的,是“正犯”,也称“实行犯”,依正条之刑处罚。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刑法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刑法第一章刑法概说基本要求:了解:刑法的概念、机能、目的以及刑法的体系与结构。
理解:刑法的性质及其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刑法的基本原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解释刑法的各种方法,刑法的适用范围。
考试内容: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体系刑法的概念与分类刑法的性质与机能刑法的体系与解释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第三节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 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的概念刑法的溯及力) 第二章犯罪概说基本要求:了解:犯罪的理论分类。
理解:刑法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以及犯罪的本质特征与法律特征之间的关系,犯罪论体系的概念与特征。
熟悉并能够运用:犯罪的法定分类,犯罪的基本特征。
考试内容:第一节犯罪的概念文理解释(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论理解释[违法性(法益侵害性)有责性(非难可能性)]第二节犯罪的分类理论分类(重罪与轻罪自然犯与法定犯隔隙犯与非隔隙犯) 法定分类(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身份犯与非身份犯亲告罪与非亲告罪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第三节犯罪论体系犯罪论体系的概念犯罪论体系的特征第三章构成要件该当性基本要求:了解:构成要件该当性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理解:主体、行为、对象、结果与因果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熟悉并能够运用:特殊主体的认定,作为与不作为的构成特征,因果关系的认定。
考试内容:第一节构成要件该当性概述构成要件该当性的概念构成要件的机能构成要件的分类构成要件的要素第二节主体主体的概念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第三节行为行为的概念行为的性质作为与不作为行为的时间、地点与方法第四节对象对象的概念对象的意义第五节结果结果的概念结果的种类结果的意义第六节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概念因果关系的特点因果关系的认定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第四章违法性基本要求:了解:违法性的概念、实质。
司法考试阮齐林刑法分则复习指导
目录司法考试阮齐林刑法分则复习指导(4)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如何处理抢劫罪中的疑难问题如何理解侵犯财产罪的客体司法考试阮齐林刑法分则复习指导(4) 第八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则第二章)第一节重点罪名§公共安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财产――与侵犯人身、毁坏财物的竞合⒈放火罪、失火罪⒉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正条类型:第114条o第116条o117条o118条危险犯o第115条o第119条结果加重犯。
§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罪、爆炸罪与伤害、杀人罪的区别: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⒊破坏交通工具罪→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具体危险→足以使交通工具有倾覆危险。
⒋组织、领导、参加怖组织罪→实施其他罪的数罪并罚;劫持航空器罪→暴力控制飞行中的航空器→飞行中:自关闭舱门时到开启舱门时止。
跨国犯罪的属于国际罪行→普遍管辖。
⒌第127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8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⒍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⑴主体修正从事生产作业人员;另生产、作业的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1)与生活过失的界限;(2)与其他事故型犯罪的关系:危险物品肇事罪、过失爆炸。
⒎交通肇事罪:(1)结果加重犯:逃逸致人死亡;(2)与重大责任事故的区别:违反的规章或认定过失的标准不同。
过失犯罪的认定与适用例:甲是某搬运场司机,在搬运场驾车作业时违反操作规程,不慎将另一职工轧死。
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2005年真题,单选)A. 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B. 按交通肇事罪处理;C. 按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理D. 按意外事件处理(1)过失判断:违反造作规程,即暗示具有过失排除D意外事件。
(2)法律适用:法条竞合特别规定优先,排除A.(3)“违反操作规程”而非交通规则,选C排除B.第二节普通罪名⒈爆炸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
阮齐林刑法
一、大纲刑法学部分变化,主要有四点:(一)犯罪构成论部分,废“三要件”论重回“四要件”体系去年(2009年度)的大纲在犯罪论体系上引进“三要件”论,(①构成要件该当、②违法性、③有责性)。
今年(2010年度)的大纲则废了“三要件”论,重回四要件论体系,(犯罪①客体、②客观、③主体、④主观四要件)。
(二)犯罪概念论部分,废犯罪概念的违法·责任的论理特征解说与犯罪构成论回归传统“四要件”体系相呼应,犯罪概念论部分废除了犯罪概念论理解释特征(违法·责任)的提法,重回传统犯罪概念特征论,即,刑法第13条规定:犯罪是“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据此,犯罪有三个基本特征:①社会危害性、②刑事违法性、③应受刑罚处罚性。
(三)随着有关《刑法修正案(七)》罪名的司法解释出台,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逃税罪(取消偷税罪罪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四)新近出台一些“司法解释”被列入考试范围。
1.《办理妨害信用卡刑案解释》2.《审理洗钱刑案意见》3.《办理毒品刑案的意见》4.《办理假药刑案解释》5.《办理拐卖妇女儿童案意见》6.《办理网络、通信终端传播淫秽物品刑案解释》二、对大纲变化的评估(一)上述新出台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应予重视。
与新出台司法解释关联,有关罪名也应当重视,如: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信用卡诈骗罪(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伪造金融票证罪(伪造信用卡行为)·非法经营罪(利用POS机套现)·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洗钱罪(第191条洗钱行为方式)·资助恐怖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认定)·传播淫秽物品罪·窝藏毒品、毒赃罪·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之“明知”毒品的认定。
2009司考大纲解读——刑法部分
2009司考大纲解读——刑法部分2009司考大纲之刑法解读今年刑法大纲变化最大的地方,就是德日刑法理论中的“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取代了传统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
大纲全面采用了德日的三阶层递进式犯罪论体系,原来的四要件论在新大纲中荡然无存,第三至五章章名也变成了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
其实,大纲的变化看似很大,实则并不大,大家根本不用恐慌。
甚至可以说,和2008年相比,总论部分没有新增考点。
这是因为,这些知识点,大家在以前都学过了,现在只是对原来的知识点进行了重新排列组合而已。
一、刑法大纲新增、删除、变更考点一览:2009年司法考试大纲刑法部分变化较大,其中新增考点30个,删除考点18个,变更考点25个。
在总论部分,犯罪构成由以往的四要件改成德日理论的阶层化体系;在分则中,增加了《刑法修正案(七)》的相关内容,比如刑法分则中个别罪名的增加与细化、犯罪主体的扩大等。
新增考点:第二章犯罪概说第一节“犯罪的概念”中,新增考点“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新增“犯罪论体系”作为第三节,包括考点“犯罪论体系的概念”和“犯罪论体系的特征”。
第三章构成要件该当性新增“构成要件该当性概述”作为第一节,包括考点“构成要件该当性的概念”、“构成要件的机能”、“构成要件的分类”和“构成要件的要素”。
第五章有责性(1)新增“有责性概述”作为第一节,包括考点“有责性的概念”、“有责性的特征”、“有责性的要素”。
(2)新增“责任能力”中作为第二节,包括考点“责任能力的概念”、“责任能力的减弱与丧失”、“刑事责任年龄”。
(3)新增“故意责任”作为第三节,包括考点“故意的概念”、“故意的种类”、“故意的认定”、“事实认识错误”。
(4)新增“过失责任”作为第四节,包括考点“过失的概念”、“过失的种类”、“过失的认定”。
(5)第五节新增“目的与动机”作为第五节,包括考点“目的”和“动机”。
(6)第六节新增“责任阻却事由”作为第六节,包括考点“违法性认识错误”和“缺乏期待可能性”第十九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走私罪新增考点“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罪”第二十五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8):扰乱市场秩序罪新增考点“组织、领导传销罪”第三十八章贪污贿赂罪新增考点“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罪”、“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罪”。
司法考试刑法专家阮齐林教授答考生问
司法考试刑法专家阮齐林教授答考生问1、考生问:关于盗窃罪的问题在盗窃罪中,如果盗窃罪与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特罪、窃取抢夺国有档案罪等发生法条竞合的时候,是否应该适用特殊的规定。
如果行为人盗窃的不是国家机关或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应该如何定罪,是否应定盗窃罪。
阮教授答:关于盗窃罪的问题是盗窃罪与盗窃枪支药爆炸物罪发生并竞合时应当适用特别规定,具体的说,根据对象的特殊性适用法律。
盗窃枪支的应定盗窃枪支罪,盗窃公文应定为盗窃公文罪,窃取国有档案的应定窃取国有档案罪,依此类推,如果盗窃的是没有特别规定物品的,那么就定盗窃罪。
可以说,盗窃罪是使用盗窃手段犯罪的一个最一般性的规定。
再一个如果行为人盗窃普通财物为目标,误盗窃了枪支的,因为缺乏盗枪的故意,那么只成立盗窃罪,不成立盗窃枪支罪。
但是持有该枪支的,那么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属于牵连犯,可以择一重罪处罚。
如果盗窃财物中发生认识错误,盗窃了毫无价值的物品,比如进入银行盗窃现金,结果把银行职工用的练功钞偷走,那么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如果情节严重的,可以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随便说一句,这位学员这种学习方法是值得称道的,因为这样就把刑法中全部以盗窃为手段的犯罪全面掌握,有利于正确的适用法律。
2、考生问:关于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的不同意见老师认为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是纯粹的单位犯罪,但是在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中,分明是有两款,其中第二款说单位犯前款罪的该如何处罚,也就是说其第一款中既包括了自然人也包括了单位,只是单位犯前款罪的处罚不一样吧,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有道理。
阮教授答:这位学员你把法条弄错了,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是刑法三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在这一条中明确规定主体是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因此其犯罪主体只能是单位,如果是个人可能就要涉嫌犯贪污罪。
你所说的三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是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这个犯罪的确如你所说,是一个既包括单位又包括个人主体的犯罪。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整体解读
⼀、形式完善,设计合理。
⾸先,从⼤纲的形式上来看,和07、08年⼀样,今年的⼤纲很像⼀本书,⽽不是以前那种薄薄的⼀个⼩册⼦。
⼤纲主要内容由三⼤部分组成:第⼀是考试说明。
对于考⽣,特别是第⼀次参考的考⽣来说,可以直观的了解司法考试的性质、内容、以及考试的⽅式、试卷结构和题型等重要信息。
第⼆部分是⼤纲的主体部分,即14门部门法的考点。
每⼀部门法基本由三部分组成:⼀是基本要求,⼆是考试内容,三是附录的法律法规⽬录。
这样的设计更加⼈性化,有利于⼴⼤考⽣更好的利⽤⼤纲,进⾏复习备考。
第三部分是⼤纲编写和修订组成员名单的附录。
因为参与⼤纲和辅导教材编写的⽼师⼀般也有机会参与最后的试题的命题和定题,⽽命题和选题⼜会在很⼤程度上体现出这位⽼师的学说思想和理论主张,所以,有条件的考⽣可以根据需要,通过阅读著作和论⽂的⽅式来了解相关⽼师的研究热点。
⼆、要求具体,⽬标清晰。
这是指在每⼀章节的基本要求上,⼤纲⼀改以往抽象笼统的特征,⽽是分为了解、理解、熟悉和运⽤四个逐渐加强的要求。
对于⼤纲上每个考点的具体要求不同所采⽤的学习态度也不同。
⽐如,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第⼀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的基本要求中,我们看到这样的内容:“了解:法治,法治理念,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四次重⼤创新,‘党的事业⾄上、⼈民利益⾄上、宪法法律⾄上’的提出。
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主要内容、特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党的事业⾄上、⼈民利益⾄上、宪法法律⾄上’的重⼤意义。
熟悉并能够运⽤:‘党的事业⾄上、⼈民利益⾄上、宪法法律⾄上’的精神实质及其内在关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中国特⾊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分析和评价有关案例、实例。
”其实,从上述⽤词中我们也可以预测⼀下这四类要求可能采⽤的考察题型。
⽐如,对于要求考⽣了解、理解的考点,⼤多会出现在选择题中。
刑法学分论2009年版
其他假币犯罪
第五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三、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1、金融机构的范围 2、设立分支机构的问题
四、高利转贷罪
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 175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75 条之一,专门规定“骗取贷款、
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第五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
六、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99修正案修改之罪名)
第四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
八、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九、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十、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刑法修正案六所增加)
第五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该罪实行犯与预备犯的区别
2)犯罪对象
一、伪造货币罪
3)数罪并罚
4)与变造货币罪的区别
二、持有、使用 假币罪
杭州飙车案 成都醉驾案
死5人,重伤4人 以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罪起诉 三门峡市醉驾案 死6人,重伤7人 交通肇事罪,有 期徒刑6年6个月
南京醉驾案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犯罪
十五、重大责任事故罪
1.概念 2.构成特征: 主体 主观方面
3.本罪 玩忽职守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 权罪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 二、法定刑作了修改:
1.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2.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 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 销售金额百分之 五十以上二倍 以下罚金 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并处 销售金额百分之 五十以上二倍 以下罚金 或者没收财产
2009年司法考试刑法分论全部内容讲义4
★★第四讲侵犯公民⼈⾝权利罪★★⼀、故意杀⼈罪(⼀)认定中的若⼲问题1.安乐死。
积极的安乐死,故意杀⼈罪;消极的安乐死,不构成犯罪。
★2.教唆⾃杀。
是指故意采⽤引诱、怂恿、欺骗等⽅法,使他⼈产⽣⾃杀意图并进⽽实⾏⾃杀的⾏为。
——原则上不构成犯罪。
但注意如下例外:(如果被害⼈没有真正的意志⾃由、没有能够理解⾃杀的意义)(1)欺骗不能理解死亡意义的⼉童或者精神病患者等⼈,使其⾃杀的,属于故意杀⼈罪的间接正犯。
(2)凭借某种权势或者利⽤某种特殊关系,以暴⼒、威胁或者其他⼼理强制⽅法,使他⼈⾃杀⾝亡的,成⽴故意杀⼈的间接正犯。
——如组织和利⽤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实施⾃杀⾏为的,邪教组织成员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员⾃杀的,应以故意杀⼈罪论处。
(3)⾏为⼈教唆⾃杀的⾏为使被害⼈对法益的有⽆、程度、情况等产⽣错误,其对死亡的同意⽆效时,也应认为故意杀⼈罪。
——例,医⽣对可能治愈的患者说:“你得了癌症,只能活两周了。
”进⽽使其⾃杀的,对医⽣应认定为故意杀⼈罪。
3.帮助⾃杀。
在他⼈已有⾃杀意图的情况下,帮助他⼈实现⾃杀意图的⾏为。
(1)为他⼈⾃杀提供便利条件,不成⽴故意杀⼈罪。
(2)对⾃杀⼈实施了杀⼈⾏为,使其实现⾃杀,定故意杀⼈罪。
★4.相约⾃杀。
两⼈以上相互约定⾃愿共同⾃杀的⾏为。
需要区分情况处理:(1)双⽅均死亡,不存在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
(2)双⽅各⾃⾃杀,⼀⽅死亡,未死的⼀⽅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3)如果是⼀⽅将他⽅杀⼈,但⾃⼰没死的,应以故意杀⼈罪追究刑事责任。
★5.逼迫⾃杀,成⽴故意杀⼈罪。
是指利⽤权势或者经济、亲属关系上的优势,故意迫使他⼈⾃杀的⾏为。
(认定的时候应注意:逼迫的程度及其与⾃杀之间的因果关系)6.引起他⼈⾃杀,即⾏为⼈所实施的某种⾏为引起他⼈⾃杀⾝亡。
(1)正当⾏为引起他⼈⾃杀的,不可能构成犯罪。
(2)错误⾏为或者轻微不法⾏为(如⼀般辱骂)引起他⼈⾃杀的,也不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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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网刑法名师阮齐林:09年司法考试大纲“刑法学”分析
一、刑法学部分的主要变化
2009年度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最近出台了。
总体而言,刑法学部分最显著的变化就是:
1、刑法总则第二章犯罪概念论,增加了“违法性”和“有责性”两个犯罪概念的论理解释特征。
2、刑法总则第三章至第五章的犯罪构成论体系,由“四要件”体系(犯罪①客体、②客观、③主体、④主观四要件)改变为“三要件”体系(①构成要件该当、②违法性、③有责性)。
3、刑法分则的变化主要是:增加了《刑法修正案(七)》种新规定的几个贿赂犯罪的罪名,如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人受贿罪、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人受贿罪。
其他内容无显著变化,依旧采取2008年区分“重点罪名”和“非重点罪名”的方式,减轻考生备考的负担。
二、犯罪概念论之变化的解说
刑法第13条规定:犯罪是“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据此,犯罪有三个基本特征:①社会危害性、②刑事违法性、
③应受刑罚处罚性。
大纲之所以称其为“文理解释”,是因为这犯罪概念、特征是根据刑法第13条规定作出的解释。
这也是往年大纲的一贯说法,今年大纲继续保留。
与上述“文理解释”相对应,今年大纲增加了犯罪概念、特征的“论理解释”,即犯罪具有“违法性”和“有责性”的特征。
说这是其“论理解释”,是因为学者或者学说向来认为:犯罪是“客观违法、主观有责”的行为,据此犯罪具两个一般要件或特征,即“违法性”和“有责性”。
1、“违法性”,指犯罪应具有侵害法益性,包括两种情形,其一是对法益造成实际侵害(实害);其二是对法益可能造成侵害(危险)。
法益,即刑法保护的利益,如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刑法分则各章节条所保护之利益(或社会关系)。
由此可见,犯罪的“违法性”特征,不过是“社会危害性”换个“马甲”的说法,违法性的内容就是对法益侵害性,不过是“犯罪客体”(侵害法益或社会关系)换个“马甲”的说法。
因为问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具体危害到什么?就是危害到刑法保护的社会利益(或社会关系或客体)。
这种变化用简单的公式表示就是:
社会危害性→侵害客体=违法性→侵害法益→实害或危险。
换个“马甲”的效果是,对犯罪本质的表达比社会危害性更具体明确:是对刑法保护利益的危害。
考生须注意,大纲对违法性采取“法益侵害说”,意味着犯罪本质论上将重视犯罪之结果的无价值(结果无价说),据此,对于不可能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能犯,将认为不成立犯罪。
对于“行为犯”的概念,也将采取排斥态度。
2、“有责性”,指犯罪应具有非难可能性。
“非难”,就是责备、谴责、过错、罪过的意思。
犯罪不仅仅是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违法·危害·侵害法益)而且行为人在主观上应受到非难(谴责·罪过等),其非难可能性体现为故意地(或过失·期待可能性·有刑事责任能力)侵害法益。
其实刑法第16条就规定了犯罪违法性和有责性两个特征:“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据此条规定,客观“造成了损害”和主观“故意或过失”二者皆备,才是犯罪。
“造成损害”是违法因素;故意或过失是责任因素。
3、学说上(学理)常用的犯罪概念是:犯罪是该当构成要件、违法、有责的行为。
因为这是根据犯罪构成一般要件对犯罪下的定义,所以也称为犯罪的构成定义。
三、犯罪构成论体系之变化及需要更新的知识
今年大纲刑法学的犯罪构成论部分(“第三章构成要件该当性,第四章违法性、第五章有责性”),与往年大纲比较(第三章犯罪构
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乍一看有较大变化。
其实主要是框架(体系)的变化,内容并无太大变化。
需要更新的知识:
1、掌握三个概念:
(1)构成要件:指刑法分则“罪刑”条文的罪状部分的犯罪要件。
行为该当构成要件是犯罪成立的一般要件之一。
(2)违法性:指对法益的侵害。
它是犯罪的本质,也是犯罪成立的一般要件之一。
(3)有责性:指(对人造成了损害结果)进行非难的可能性(或谴责·责备的可能性),其要素包括①责任能力(有辨认、控制能力)、②责任意思(故意或过失心态)和③期待可能性(期待行为人避免犯法的可能性)。
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该当构成要件·违法),只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辨认控制能力之人在故意或过失心态之下或者在有避免条件的情况下造成的,才负刑事责任。
2、记住三句话。
一时弄不懂也没有关系,只要记住了自然而然就想通了。
(1)康德:犯罪不外是客观上违法、主观上有责。
自此,违法和责任成为评价犯罪的最高范畴、或最本质的特征,或评价犯罪最一般性要件。
也决定了学者、学说评价犯罪的客观·主观两分的套路。
它精辟的说明了犯罪的内容(实质)和结构(分析),即:①犯罪的内容(或犯罪之所以应当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根源·本质)是:违法·责任。
②犯罪的结构:客观·主观两分,其中违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
这句话成为一切犯罪理论内容和体系的基础。
大家熟悉的犯罪构成是法定的犯罪主观·客观要件的总和,也是同样的套路。
(2)犯罪是该当构成要件且违法、有责的行为。
在法制时代(罪刑法定原则),说犯罪仅仅是违法、有责的行为仍不具体明确,所以必须再加上一个要件明确落实违法、有责的具体内容,即:触犯刑法某一罪刑条文(的构成要件)。
(3)构成要件是法定违法、有责的行为种类。
这句话表示出构成要件与违法·责任之间的关系。
构成要件其实就是将违法、有责行为在刑法中逐一具体规定出来的行为种类。
行为该当构成要件,通常就具有违法性和有责性,也意味着就构成犯罪。
保留违法和责任要件,主要是还有特殊情况需考虑,如存在正当防卫、被害人同意等阻却违法事由;或者存在精神病、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等阻却责任事由;或者期待不可能导致没有非难的可能性,从而阻却责任。
另外,因为某种行为之所以应当被法律规定为“犯罪”,其本源毕竟是具有违法性和有责性。
为了使刑法学不至于沦落为“就法论法”的简单条文构成要件注解,学者们需要在刑法总论部分不停地打磨“违法和责任”这两大评价犯罪的终极标准,为论理解释提供利器。
也为立法、司法提供更有价值的理念。
由此,刑法学在构成要件该当性之外,还形成一更庞大的违法论和责任论。
自此,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任是犯罪构成论三大核心概念或要件,至于某一具体问题如“犯罪故意”,“认识错误”放在“构成要件论”解说还是放在“责任论”解说,不同的学者在自己的著述中有不同的安排,个中理由极其复杂。
对于应对司法考试而言,可以忽略不计。
四、大纲刑法学部分的变化有没有增加新的知识点?
我认为,大纲中犯罪论体系的变化,导致知识点有增有减。
增的就是构成要件·违法·责任三个概念和三要件体系观念,减的是犯罪构成概念和四要件体系观念。
这一增一减,总体而言减轻了考生的负担。
因为:其一,构成要件概念比过去的犯罪构成概念简单了;其二,三要件体系本身较为合理、协调,也比四要件论易懂;其三,过去大纲虽然没有公然采取三要件体系,实际已经“暗渡陈仓”装进大量的
知识点了,如构成要件及其分类(基本的构成·修正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要素及其分类(客观性的和主观性的,记述性的和规范性的;成文的和不成文的),法益侵害,期待可能性等等。
“旧瓶装新酒”,两种体系观念冲突反倒搞得有些问题难理解,费力气。
今年大纲不过是干脆换上新瓶子,“新瓶装新酒”考生只需按照一种体系观念来理解,体系上更顺了。
无用的“知识点”、因体系不顺造成理解上的困难、因概念不统一造成的烦恼均大幅减少。
对考生而言,如同游戏软件的升级版,更好掌控了。
其四,往年大纲即使没有公然采取三要件体系,但有关知识点在考试题中实际上也出现了。
如“构成要件”的观念、分类,只是今年在大纲中正式公开。
未来刑法学大纲在三要件框架下,可能要将故意、过失的部分内容由有责性挪到构成要件该当性中。
使迷你构成要件成为内容完整的构成要件。
五、新大纲与往年大纲的可接轨之处
1、新大纲的迷你“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内容=往年大纲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方面”的。
2、新大纲“有责性”的内容=往年大纲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犯罪主体的责任年龄、责任能力
3、新大纲“违法性”的内容=往年大纲“犯罪本质”社会危害性+“排除犯罪的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