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挂牌业务规则(重点)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挂牌业务规则(重点)

附件四: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挂牌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推荐商会员推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进行融资及股份挂牌转让业务(以下简称“融资挂牌业务” 明确公司、推荐商会员及相关各方职责,根据《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在本中心进行融资挂牌的,在融资挂牌前应当向本中心备案。

本中心接受备案并不对公司股份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判断或保证,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三条本规则所述的推荐商会员是指在本中心从事股份推荐承销业务的推荐商会员。

第四条公司进入本中心融资挂牌,需委托一家推荐商会员作为推荐人,签订融资挂牌协议。

同时聘请本中心专业服务商会员为其融资挂牌提供有关专业服务。

第五条公司应当保证备案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六条推荐商会员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对公司进行认真尽职调查,同意其融资挂牌的,应出具推荐挂牌报告,并向本中心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

第七条为业务出具有关文件的专业服务商会员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推荐商会员、专业服务商会员及相关执业人员不得利用在业务中获取的尚未披露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司在融资挂牌时,可采用存量发行与增量发行相结合的模式,存量发行的金额不得超过本次融资金额的50%,同时原股东存量发行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东持股数量的50%。

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存量发行。

第九条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直接挂牌。

第二章挂牌条件第十条公司申请在本中心融资挂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满12个月;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二主营业务突出;(三治理结构健全;(四股东大会通过申请融资挂牌的决议,同意公司到本中心融资挂牌、登记存管并接受监管,承诺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股权交易中心业务介绍

股权交易中心业务介绍

股权交易中心业务介绍1. 股权交易中心简介股权交易中心(Stock Equity Trading Center)是一个专门负责股权交易的机构,旨在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方便投资者进行股权买卖。

股权交易中心的业务范围涵盖股权转让、股权众筹及其他股权相关服务。

2. 股权交易中心的角色与职责股权交易中心在股权交易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提供股权交易平台股权交易中心是股权交易的核心平台,提供一个安全、透明、高效的交易环境。

投资者可以通过股权交易中心的平台发布股权转让信息,与其他投资者进行交流、洽谈,并最终完成交易。

2.2 组织股权众筹活动除了股权转让,股权交易中心还承担着股权众筹的组织与监管工作。

股权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广大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支持创业企业的发展。

股权交易中心会审核并监控众筹项目,确保合规性与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2.3 提供股权评估与咨询服务为了保证交易的公平性与准确性,股权交易中心还提供股权评估与咨询服务。

通过专业的团队与评估方法,股权交易中心可以对股权进行评估,并为投资者提供相关的咨询与建议,帮助他们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3. 股权交易流程股权交易中心的交易流程通常经过以下几个步骤:3.1 发布信息卖方可以在股权交易中心的平台上发布股权转让信息,包括股权的数量、价格、持股比例等。

同时,买方也可以通过该平台浏览并搜索感兴趣的股权转让信息。

3.2 洽谈与协商当买方对某个股权感兴趣时,他可以与卖方进行洽谈与协商,商讨具体的买卖细节,如价格、支付方式等。

双方可以通过股权交易中心的平台进行在线交流,以确保信息的透明度与交易的顺利进行。

3.3 签订合同与支付一旦双方达成交易意向,他们可以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进行相应的支付。

买方需要向卖方支付购买股权的款项,而卖方则需要将股权过户给买方。

3.4 完成交割在合同签订与支付完成后,股权交易中心会进行交割处理,将股权转移给买方。

股权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股权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股权投资业务管理办法为规范股权投资业务运作,保证公司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旨在明确股权投资业务在运作过程中的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有效地控制风险,增强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整体竞争能力.第二条公司股权投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对项目的审慎调查、核实的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股权投资业务是指,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负责管理的直投基金,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与股权相关的债权投资。

第四条资金规模及来源公司股权投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和受托管理的直投基金.首期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规模为2亿元,未来可根据业务运行情况增加资金规模。

投资项目退出的投资本金和收益可用于再投资.第五条投资区域本股权投资业务原则上投资于在区内注册的或其核心业务主体在区内的企业.第二章管理架构第六条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由公司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经营管理层、投资管理部和法务风控部等共同管理和执行。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为股权投资业务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增加或缩减股权投资业务资金规模,聘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并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公司所有投资项目的评审及决策。

第八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直接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股权投资业务所有项目的评审及决策。

第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长、总公司经营班子成员、行业及投资领域的专家等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中公司董事长和总公司经营班子成员为常设委员,每次投资决策会议需至少两名常设委员参加;而行业及投资领域专家委员则根据所审议项目情况从专家委员库中选择。

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会议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中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及投资领域外部专家委员由董事会聘任。

第十一条公司总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下同)主持投资业务日常管理工作。

国有股权转让挂牌竞价规则-衢州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业务管理系统

国有股权转让挂牌竞价规则-衢州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业务管理系统

国有股权转让挂牌竞价规则一、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和《浙江省产权交易规则》等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挂牌竞价,是指按约定的竞价期限和竞价轮次,接受和公布竞买人提交的有效报价,对转让标的进行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挂牌竞价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竞买人应全面、仔细地阅读挂牌竞价转让所涉及的相关资料及本规则,自行到标的现场查看转让标的情况,并向有关部门详细了解相关政策。

竞买人报名参与挂牌竞价转让,即表明竞买人对转让标的和本规则的所有条款已完全了解。

竞价成功后,不得以未咨询或对标的不了解而提出异议或反悔。

四、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若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必须出示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

五、本次挂牌竞价不设保留价。

六、挂牌竞价按以下程序进行:1、将挂牌转让的标的、起挂价、报名要求等内容在相关媒体公告;2、审查报名者相关条件,符合条件的报名者缴纳报名保证金,办理报名手续,确定报名者竞价序号;3、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竞买人可多次报价);4、产权交易机构工作人员确认报价后,更新挂牌价格;5、通过电子竞价确定受让人;;6、签订《成交确认书》和《股权转让合同》;7、《成交确认书》签订后,成交结果在衢州市产权交易网上公示三天。

七、竞买人向衢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提交《挂牌竞价报价单》形式参与竞价,报价单须经竞买人签字和盖章。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无效报价单:1、报价低于起挂价的;2、报价没有高于前一轮报价的;3、竞买人未在报价单上签名和盖章的;4、报价单填写内容不全或未按规定填写的;5、报价时间超过挂牌截止时间的;6、其他按规定应属无效的。

八、产权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在受理竞买人提交的《挂牌竞价报价单》后,审查竞买人的竞价号、报价时间、报价金额等内容,对有效《挂牌竞价报价单》加盖专用章予以确认。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用心整理精品资料】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用心整理精品资料】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浙江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加强对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授权,省金融办依法依规履行监督管理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及其下属机构职责,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第三条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从事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和参与企业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活动的各相关主体,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为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提供服务,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职责的企业法人。

第六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为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二)制定和修改有关业务规则和操作细则;(三)设立登记结算机构;(四)接受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挂牌、融资、托管等事项的备案申请;(五)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六)开展投资者培训服务工作;(七)储备上市或挂牌公司资源;(八)协助落实扶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供政策参考;(九)组织市场交易活动;(十)省金融办依法依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和及时修订会员管理、挂牌和转让、股权托管、登记结算、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业务规则及其他与市场活动有关的实施细则.第三章业务规则第一节会员管理第八条参与提供股权挂牌、转让有关服务的各类机构应当取得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相关会员资格,以会员身份开展业务。

某农商银行股权管理办法

某农商银行股权管理办法

ⅩⅩ农商银行股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ⅩⅩ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股权管理,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发挥股权经济价值,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4〕23号)、《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2008年第3号)、《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92号)、《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43号)、《浙江农信系统股权管理指导意见》(浙信联发〔2013〕6号)以及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管理主要包括增资扩股管理、股权质押管理、股权变更管理、股权证书管理和股权信息管理等。

第三条本行按照合法合规、股权优化、操作规范和依法纳税的原则,进一步加强股权管理。

(一)合法合规原则。

本行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股权管理,严格履行规定手续,确保入股资金来源、股权变更和股利分配依法合规。

(二)股权优化原则。

加快推进股权改造,既要避免股权过于分散,又要避免股权过度集中,限制法人股向自然人转让。

通过引导自然人股向法人股转让、增资扩股、定向增发企业法人股等方式,逐步优化股权结构。

(三)操作规范原则。

本行根据相关规章制度,不断规范股权管理办法,明确操作手续、程序、审批权限等,确保股权管理有序进行;涉及股权变更的,按规定报银监部门审批,并向有关部门报备。

(四)依法纳税原则。

本行应积极向股东宣传、解释股权管理过程中涉及税费的相关规定,积极推动依法、诚信纳税。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本行的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第五条无论持有主体是法人还是自然人,本行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且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本行印发记名股权证书(也称股金证),作为入股股东的所有权凭证。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10]1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10]1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10〕1号)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经研究,我厅重新制定了《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淘汰的计算机,仍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春泥护花”行动的通知》(浙财教字〔2003〕47号)精神,统一移交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中心,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捐赠给贫困地区中小学校。

各单位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浙江省财政厅二○一○年一月四日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9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和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不符合环保节能要求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办法》---浙江省工商行政...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办法》---浙江省工商行政...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办法》---浙江省工商行政...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办法》来源: 一友发布时间: 2010年5月23日 0:00 浏览次数:41次《浙江省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办法》由浙江省工商局根据省政府文件精神和要求,于2010年4月27日颁布实施。

《登记办法》对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工商登记问题予以了统一和明确。

《登记办法》规定,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企业的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登记办法》对这两类企业的类型、投资者人数、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都作了同于一般企业的特殊规定。

1、企业类型《登记办法》规定,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采取公司、合伙企业的形式。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采取公司的形式。

2、投资者人数《登记办法》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

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发起人和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3、名称《登记办法》明确,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

4、经营范围《登记办法》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股权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5、注册资本《登记办法》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应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单个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应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股东、合伙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应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应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规则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规则

附件三: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会员管理及相关业务活动,根据《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私募债券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会员参与本中心股权业务和私募债券业务应遵守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和本中心相关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并受本中心管理。

第二章会员资格及管理第三条申请成为本中心会员,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的机构或组织;(二)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三)认可并遵照执行本中心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四)最近二十四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未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的行政处罚;(五)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本中心会员分为如下几种:(一)推荐商会员;(二)专业服务商会员;(三)战略会员。

第五条推荐商会员业务分为:股份推荐承销、股份报价、代理买卖、私募债券承销等,推荐商会员可以根据情况申请从事相关业务。

第六条申请股份推荐承销业务的推荐商会员,除应具备本规则第三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为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或为经本中心认定的、具备下列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投资管理机构等机构:(一)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机构确认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二)最近一年度或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三)具有开展企业挂牌上市、投资咨询或资信调查等尽职调查相关工作经验;(四)具有财务、法律、行业分析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五)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股份报价业务的推荐商会员,除应具备本规则第三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为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或为经本中心认定的具备下列条件的投资管理机构等机构:(一)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机构确认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二)具备一定的公司估值研究能力,须配备3名具有企业投资经验或者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三)建立风险控制体系,具备健全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建立完善的信息保密与隔离制度;(四)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报价业务管理规则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报价业务管理规则

附件八: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报价业务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报价业务,提高挂牌公司股份流动性,维持挂牌股份价格的连续性,完善挂牌股份价格发现机制,依据《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及《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股份报价商是指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股份交易时间内为买入和卖出股份提供报价的机构,并依照本规则的规定享受规定的权利,履行规定的义务。

第三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挂牌股份买入和卖出股份报价商的数量。

第二章资格与审批第四条股份报价商为从事股份报价业务的推荐商。

申请股份报价业务的推荐商会员,须为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或经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认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投资管理机构:(一)公司注册资本、经审计的上年度净资产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二)具备一定的公司估值研究能力,须配备3名具有企业投资经验或者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三)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具备健全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建立完善的信息保密与隔离制度;(四)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从事股份报价业务的推荐商须向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股份报价商申请表;(二)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开展股份报价业务的决议;(三)股份报价业务机构设置及负责人、相关人员(包括研究人员)名单和资历证明;(四)股份报价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五)最近2年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的书面说明;(六)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接到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后,择优选用,并视具体情况确定股份报价商数量。

第七条推荐商会员退出股份报价业务的,应向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材料。

第八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市场情况决定暂停实行股份报价制度或暂停部分挂牌股份股份报价业务。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农经发〔2018〕12号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农经发〔2018〕12号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农经发〔2018〕12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办):现将《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农业厅2018年10月16日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赋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更多的财产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是指经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后,股东所持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或者份额。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为股东参加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依据,实行“量化到人、确权到户、户内共享”,可依法流转,也可质押融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登记和流转管理。

各县(市、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和流转管理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股权流转包括继承和转让。

除依法继承外,股权转让(包括有偿退出以及被金融机构行使质权而转让)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

集体经济组织每个成员持股比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在各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进行。

第二章股权登记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后,应当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记载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信息和股东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信息,并以户为单位出具股权证书。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业务宣传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业务宣传
税收优惠
对于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 政策,如企业所得税优惠、个人所得税优惠等。
其他政策支持
浙江省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如金融改革政策、中小企 业扶持政策等,为股权交易市场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市场前景展望与预测
1 2 3
市场规模将持续扩大
随着浙江省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深化改革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的市场规模预计将继续扩 大。
成功案例展示
为一家初创科技企业提供股权 融资服务,帮助企业获得快速 发展所需的资金支持,并成功
实现技术突破和市场拓展。
为一家大型制造业企业提供股 权交易服务,帮助企业优化股 权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提
高企业竞争力。
为一家农业企业提供股权融资 服务,帮助企业扩大生产规模 ,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占有率

06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未来发 展战略与规划
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原则与方法
原则
明确、科学、可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方法
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进行深入分析,结合市场需求和行业趋势,制定相应的战 略规划。
未来发展目标与战略规划实施路径
目标
成为国内领先的股权交易中心之一,实现资本市场的多元化和国际化。
路径
1)优化交易机制和规则,提高市场效率和透明度;2)加强与国内外其他股权交易中心的合作,推动 跨境交易;3)积极拓展创新业务领域,如资产证券化、私募股权等;4)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提高 团队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合作伙伴选择标准
要点二
合作模式
在选择合作伙伴时,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主要考虑以下因 素:具备相关业务经验和资源、能够提供优质服务、具 有良好的行业声誉和影响力、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潜力等 。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立之日起计算;
(二主营业务明确;
(三治理机制健全;
(四股东大会通过申请股权融资挂牌交易的决议,同意公司
到本中心挂牌、登记存管并接受监管,承诺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在条件成熟时,本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挂牌公司进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申请在本中心挂牌,可以在挂牌前进行一轮融资。申请融资与挂
牌的公司应与推荐商会员签订融资挂牌协议。
第二十一条推荐商会员应对申请融资挂牌的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同意推荐的,向
本中心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
第二十二条本中心对推荐挂牌文件无异议的,自受理之日起二
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接受融资挂牌备案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在公司取得本中心出具的同意其挂牌备案的通知后,推荐商会员应
督促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全部股份在本中心的集中登记。
(二公司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
(三通过定向增资或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四因继承或司法裁决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拥有人民币50万元以上金融资产的自然人;
(六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第二章会员
第十条本中心会员分为推荐商会员、专业服务商会员和战略会员。
申请成为会员,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附件一: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
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会员
第三章融资与挂牌
第四章定向增资
第五章股份转让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委托
第三节申报
第四节成交
第五节结算
第六节报价和成交信息发布
第七节暂停和恢复转让
第八节终止挂牌
第六章代理买卖机构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八章其他事项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浙江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的通告-浙政发函〔2017〕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浙江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的通告-浙政发函〔2017〕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浙江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的通告
浙政发函〔2017〕4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相关要求,省政府确定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简称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为我省(不含宁波市)唯一合法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
特此通告。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浙江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的通告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7.09.04
施行日期
2017.09.04
文号
浙政发函〔2017〕4号
主题类别
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效力Biblioteka 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2017年9月4日
——结束——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附件一,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权权权行管理权法目权第一章权权第二章会权第三章融权牌与挂第四章定向增权第五章股权权份第一权一般权定第二权委托第三权申权第四权成交第五权权算第六权权价和成交信息权布第七权权停和恢权权权第八权权止牌挂第六章代理权权机构第七章信息披露第八章其他事权第九章权权权理第十章附权第一章权权第一条权权范股有限公司;以下权“公司”,权入浙江股权交份称易中心;以下权“本中心”,权行股权融权权权工作~依据《中权人民共称和公司法》;以下权《公司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股权国称交易中心管理权法》等有权法律法权及政策性权定~制定本权法。

第二条本权法所称股权融权权权权权~是指本中心及符合件的中介条机权公司提供股权融权权权服权受其委托代权其股权权的权权构并份。

第三条股权权权权的各方权以权权的方式权定各自的权利、权权参与份与权任。

第四条股权权权权的中介机权先申权成权本中心的权~参与份构会并以权的身权展权权。

会份第五条本中心根据浙江省政府的授权权股权权权权权行自律管理。

份第六条股权权权权的公司、中介机、投权者等权遵循平等参与份构、自愿、权权信用原权~遵守本权法及相权权权权权的权定。

第七条牌公司权按照本中心的权定履行信息披露权权。

可照挂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自愿权行更权充分的信息披露.第八条中介机在权展股权权权权权权勤勉权地履行权权。

构份尽第九条参与挂份牌公司股权权的投权者~权具权相权的权权权权和承能担力~可以是权本中心权定的下列机投权者或自然人投权者,构;一,机投权者~包括法人、信托、合企权等~法人企权构伙权权注权金不得低于册100万人民权~合企权及其他权权权权自有权权权伙权权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权~;二,公司牌前的自然人股权~挂;三, 通权定向增权或股权激持有公司股的自然人股权励份~;四,因权承或司法裁等原因持有公司股的自然人股权决份~;五,具有完全民事行权能力~且权有人民权50万元以上金融权权的自然人~;六, 本中心权定的其他投权者.第二章权会第十条本中心权分权推商权、权权服权商权和权略权。

财会从业资格习题(含参考答案)

财会从业资格习题(含参考答案)

财会从业资格习题(含参考答案)一、单选题(共31题,每题1分,共31分)1.下列票据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的是()。

A、付款人名称B、收款人名称C、出票日期D、出票金额正确答案:A2.磁条预付卡和电子现金资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A、3000元B、5000元C、2000元D、1000元正确答案:D3.综合业务系统中表内科目三级科目代号为()位阿拉伯数字。

A、六B、四C、二D、八正确答案:D4.持卡人连续()以上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发卡机构可停止该卡使用。

A、5次B、2次C、4次D、3次正确答案:B5.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请求付款或退款。

A、出票人B、背书人C、出票银行D、收款银行正确答案:C6.银行是金融管理机关,同时又是经营金融业务的经济组织,银行总的职能是()。

A、代理业务B、吸收存款C、经营货币资金D、发放贷款正确答案:C7.银行的财务报告应全面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当单独核算、单独反映,这是()。

A、重要性原则B、客观性原则C、一贯性原则D、谨慎性原则正确答案:A8.久悬未取款(单位存款不动户)转营业外收入需满足的条件:单位存款账户转不动户后满()年,虽经联系但仍未销户的。

A、1B、3C、2D、5正确答案:B9.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元定额扣除A、3600B、4800C、1200D、2400正确答案:A10.信用社(支行)主任(行长)对辖内的现金凭证库房及尾箱,应至少()检查一次,并对检查结果负责。

A、每年B、每月C、每半年D、每季正确答案:A11.信用卡挂失为正式挂失,有效期为()。

A、7天B、不设有限期C、一个月D、3天正确答案:B12.综合业务系统中,柜员因密码错误输入超过()次,会引起密码死锁。

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企业境内外股权投资(含新设子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已投资项目追加投入等)以及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含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外汇投资、委托理财、金融衍生业务等)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属国有企业,是指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省属企业本级)及其各级全资、控股或其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所属企业)。

第四条省属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投资活动应符合国家和全省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土地、环保等有关政策法规;(二)投资活动应符合省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企业发展规划和主业发展需要;(三)投资活动应符合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四)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五)由新投资形成的全资、控股(含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层级,连同省属企业本级,原则上总数不超过三级;(六)凡列入省重点建设的项目,按照《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13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省国资委依法对省属国有企业的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审核批准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二)督促企业制定、组织实施年度投资计划,建立省属国有企业投资报告、备案、核准制度;(三)组织开展投资效益分析评价活动,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对企业重大投资损失进行稽查,提出有关处理意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人职责。

浙江省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行为,进一步明确非货币出资范围,为公司开辟更广阔的投融资渠道,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债权转股权是指境内债权人以其对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管辖的内资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享有的债权向被投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将持有的对被投资公司的债权转换为被投资公司的股权的行为。

第三条? 用于出资的债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债权合法有效;(二)债权权属清晰、权能完整;(三)债权依法可以评估和转让;(四)债权是被投资公司经营中产生的货币给付、实物给付的合同之债;(五)被投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出资应当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被投资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出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条? 债权人应当与被投资公司签署《债权转股权协议》。

依照《债权转股权协议》的约定,相关债权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换为被投资公司的股权。

被投资公司因债权转股权增加的注册资本不得分期缴纳,被投资公司应当一并办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债权的实际缴纳以债权人与被投资公司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为准。

第五条? 用作出资的债权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和评估机构评估。

第六条? 债权出资实际缴纳后,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除应当符合《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债权人的债权持有情况,包括债权的金额、债权的性质、产生的原因、产生的时间、履行情况和到期时间等;(二)债权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等;(三)专项审计的情况,包括审计机构的名称、审计报告的文号、审计基准日、审计结论等;(四)债权转股权实缴注册资本的情况,包括债权转股权协议的签订等。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挂牌业务规则(重点)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挂牌业务规则(重点)

附件四: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挂牌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推荐商会员推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进行融资及股份挂牌转让业务(以下简称“融资挂牌业务”, 明确公司、推荐商会员及相关各方职责,根据《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在本中心进行融资挂牌的,在融资挂牌前应当向本中心备案。

本中心接受备案并不对公司股份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判断或保证,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三条本规则所述的推荐商会员是指在本中心从事股份推荐承销业务的推荐商会员。

第四条公司进入本中心融资挂牌,需委托一家推荐商会员作为推荐人,签订融资挂牌协议。

同时聘请本中心专业服务商会员为其融资挂牌提供有关专业服务。

第五条公司应当保证备案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六条推荐商会员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对公司进行认真尽职调查,同意其融资挂牌的,应出具推荐挂牌报告,并向本中心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

第七条为业务出具有关文件的专业服务商会员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推荐商会员、专业服务商会员及相关执业人员不得利用在业务中获取的尚未披露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司在融资挂牌时,可采用存量发行与增量发行相结合的模式,存量发行的金额不得超过本次融资金额的50%,同时原股东存量发行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东持股数量的50%。

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存量发行。

第九条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直接挂牌。

第二章挂牌条件第十条公司申请在本中心融资挂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满12个月;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二主营业务突出;(三治理结构健全;(四股东大会通过申请融资挂牌的决议,同意公司到本中心融资挂牌、登记存管并接受监管,承诺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一: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员第三章融资与挂牌第四章定向增资第五章股份转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委托第三节申报第四节成交第五节结算第六节报价和成交信息发布第七节暂停和恢复转让第八节终止挂牌第六章代理买卖机构第七章信息披露第八章其他事项第九章违规处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进行股权融资转让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融资转让业务,是指本中心及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股权融资转让服务并受其委托代办其股份转让的业务。

第三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各方应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四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先申请成为本中心的会员,并以会员的身份开展业务。

第五条本中心根据浙江省政府的授权对股份转让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公司、中介机构、投资者等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本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七条挂牌公司应按照本中心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可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八条中介机构在开展股份转让业务时应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第九条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投资者,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可以是经本中心认定的下列机构投资者或自然人投资者:(一)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信托、合伙企业等;法人企业实缴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万人民币,合伙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有净资产总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二)公司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三)通过定向增资或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四)因继承或司法裁决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拥有人民币50万元以上金融资产的自然人;(六)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第二章会员第十条本中心会员分为推荐商会员、专业服务商会员和战略会员。

申请成为会员,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的机构或组织;(二)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三)认可并遵照执行本中心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四)最近二十四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未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的行政处罚;(五)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会员申请从事业务还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具体条件由本中心会员管理规则予以规定。

本中心推荐商会员可以申请的业务包括:股份推荐承销、股份报价、私募债券承销、代理买卖等业务。

第十一条机构或组织申请会员资格应向本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中心同意并签订相关协议后方可成为会员。

第十二条推荐商会员可作为推荐人或财务顾问参与本中心公司改制承销挂牌、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私募债承销、代理买卖、股份报价等相关业务。

第十三条专业服务商会员可为公司进入本中心改制承销挂牌、定向增资、私募债发行等提供法律、审计、验资、评估及其他专业服务,并对其出具的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推荐商会员在推荐公司挂牌等相关业务时,应勤勉尽责地进行尽职调查和内部审核,认真编制备案文件,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推荐商会员应持续督导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

第十六条推荐商会员在发现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风险事件时,应及时警示挂牌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同时报告本中心。

第十七条推荐商会员应按照本中心的要求,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并将调查结果及时报告本中心。

第三章融资与挂牌第十八条公司申请在本中心融资挂牌,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满12个月;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二)主营业务明确;(三)治理机制健全;(四)股东大会通过申请股权融资挂牌交易的决议,同意公司到本中心挂牌、登记存管并接受监管,承诺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在条件成熟时,本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挂牌公司进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申请在本中心挂牌,可以在挂牌前进行一轮融资。

申请融资与挂牌的公司应与推荐商会员签订融资挂牌协议。

第二十一条推荐商会员应对申请融资挂牌的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同意推荐的,向本中心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

第二十二条本中心对推荐挂牌文件无异议的,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接受融资挂牌备案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在公司取得本中心出具的同意其挂牌备案的通知后,推荐商会员应督促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全部股份在本中心的集中登记。

第二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分二批进入本中心转让,每批解禁的数量均为其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解禁的时间分别为挂牌后依法依约可转让之日、挂牌后依法依约可转让之日期满一年。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认定。

第二十五条挂牌前六个月内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进行过转让的,该股份的管理适用前条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因送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所持股份增加的,应按原持股数量的锁定比例进行锁定。

第二十七条因司法裁决、继承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协议转让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份发生转移的,后续持有人仍需遵守前述规定。

第二十八条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应进行或解除转让限制的,应由挂牌公司向本中心提出申请,经本中心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股份解除转让限制进入本中心转让,应由挂牌公司向本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中心审核后,办理解除限售登记。

第四章定向增资第三十条定向增资是指挂牌公司委托推荐商会员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行为,该定向增资属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挂牌公司进行定向增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三)不存在挂牌公司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形;(四)挂牌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无重大或有负债;(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勤勉尽责地履行义务,不存在尚未消除的损害挂牌公司利益的情形;(六)挂牌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且对挂牌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七)不存在其他尚未消除的严重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增资后挂牌公司股东累计不超过二百人。

挂牌公司属于特殊行业的,其新增股东资格应经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第三十三条公司在册股东可以优先认购新增股份。

第三十四条增资价格的确定应合法、合理、公允,不得损害新老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五条挂牌公司进行定向增资应委托推荐商会员实施。

推荐商会员应对定向增资的必要性,增资价格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募投项目资金需求量、可行性和收益前景等开展尽职调查并发表独立意见,符合定向增资条件的,由推荐商会员将申请文件报本中心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中心对定向增资申请文件无异议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其定向增资的通知书。

第三十七条在挂牌公司取得本中心出具的同意其定向增资的通知后,推荐商会员应指导和督促挂牌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定向增资。

第三十八条新增股份应集中登记在本中心。

第三十九条定向增资中,货币出资新增股份自股份在本中心登记之日起即可转让;非货币出资新增股份自股份在本中心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锁定期满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新增股份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转让,其余新增股份可一次性进入本中心进行转让。

第四十条如定向增资的对象投资者少于7人(包括7人)的,增资流程可适当简化。

第四十一条新增股份解除转让限制同本办法第二十九、三十条规定。

第五章股权转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十二条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应委托代理买卖机构办理,在代理买卖机构开立资金账户,资金存入第三方存管账户。

第四十三条挂牌公司股份转让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

遇法定节假日和其他特殊情况,股份暂停转让。

转让时间内因故暂停的,转让时间不作顺延。

第四十四条挂牌公司在本中心挂牌进行股份转让后股东总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历史遗留问题及退市公司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四十五条股份转让系统提供协议转让方式。

投资者可委托代理买卖机构在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买卖意向,达成转让意向的,通过股份转让系统确认成交。

第二节委托第四十六条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应与代理买卖机构签订代理股份转让协议。

第四十七条挂牌公司大股东可委托具有股份报价业务资格的推荐商会员进行股份报价委托。

第四十八条投资者委托分为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

委托当日有效。

定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代理买卖机构按其指定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份的指令。

成交确认委托是指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或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委托代理买卖机构以指定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

第四十九条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均可撤销,但已经股份转让系统确认成交的委托不得撤销或变更。

第五十条股份转让系统接受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

定价委托应注明股份名称、股份代码、股权账户、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数量等内容。

成交确认委托应注明股份名称、股份代码、股权账户、买卖方向、成交价格、成交数量、约定号等内容。

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

每笔最小委托数量根据挂牌公司要求可适当调整。

投资者股份转让账户中某一股份余额不足最小数量的,应一次性委托卖出。

股份数量最小变动单位为:1000股。

股份的报价单位为“每股价格”。

报价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第三节申报第五十一条代理买卖机构应通过专用通道,按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向股份转让系统申报。

第五十二条代理买卖机构收到投资者卖出或买入股份的委托后应验证卖方股份转让账户和买方资金账户,如果卖方股份余额或买方资金余额不足,不得向股份转让系统申报。

第五十三条代理买卖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申报记录和凭证。

第四节成交第五十四条投资者达成转让意向后,可各自委托代理买卖机构进行成交确认申报。

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的,可委托代理买卖机构进行成交确认申报。

第五十五条多笔成交确认申报与一笔定价申报匹配的,按时间优先的原则匹配成交。

第五节结算第五十六条由本中心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负责办理股份转让双方的股份和资金的清算交收服务。

第五十七条本中心在每个工作日终根据股份转让系统成交确认结果,进行投资者之间股份和资金的清算。

第五十八条本中心办理股份和资金的交收,并通过代理买卖机构将交收结果反馈给投资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