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不是在现在的公司工作引起的,还能享受职业病待遇吗 - 副本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发(87) 卫防字第60号【颁布单位】卫生部等【颁布日期】 19871105【实施日期】 19880101【章名】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
乡镇、街道、私人企业和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职业病系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本规定所列《职业病名单》(附后)中的职业病,为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
各地区、部门需要增补的职业病,应报卫生部审批。
第五条职业病患者的待遇,由所在单位行政、工会和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根据其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按国家现行规定确定。
经费开支渠道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六条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
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七条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第八条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必须为其建立健康档案。
变动工作单位时,事先须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材料装入健康档案。
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
调出、调入单位都应将情况报各所在地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备案。
职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现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
过去按有关规定已做处理的不再改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沪人社规〔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进一步保障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应当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
从业人员在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且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生产经营地所在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生产经营地”是指用人单位具体生产、经营、办公所在地;从业人员存在相对固定工作场所的,该工作场所可视为生产经营地。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涉及本市两个及以上行政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受理管辖有争议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报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管辖。
二、从业人员因病情变化被多次诊断、鉴定为同一职业病的,应以首次被诊断、鉴定之日作为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起算时点;该职业病已被认定为工伤后,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受理。
三、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被认定为视同工伤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按照《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因同一部位旧伤复发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受理。
四、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工伤人员负伤前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收入。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区别 - 副本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区别 - 副本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区别许多人在特定的工作环境中长时间工作会患上职业病,大家都会关心患上职业病之后,有没有什么补偿的措施,又或者是有什么保障的措施。
小编今天就带大家来看一下“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区别”这个问题及其后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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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
在生产劳动中,接触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有毒化学物质,粉尘气雾,异常的气象条件,高低气压,噪声,振动,微波,x 射线,γ射线,细菌,霉菌; 长期强迫体位操作,局部组织器官持续受压等,均可引起职业病,一般将这类职业病称为广义的职业病。
对其中某些危害性较大,诊断标准明确,结合国情,由政府有关部门审定公布的职业病,称为狭义的职业病,或称法定(规定) 职业病。
中国政府规定诊断为法定(规定) 职业病的,需由诊断部门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规定职业病患者,在治疗休息期间,以及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而死亡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有的国家对职业病患者给予经济赔偿,因此,也有称这类疾病为需赔偿的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的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病,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按照2019年12月3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赔偿标准
职业病赔偿标准职业病是指在特定的职业环境中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处于特殊的生产作业环境中,导致工人患上的疾病。
对于因工作引起的职业病,我国有相关的赔偿标准和政策保障。
下面将详细介绍职业病赔偿标准,以便大家能够了解自己的权益。
首先,职业病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业病康复费和死亡赔偿金。
对于因工作引起的职业病,患者可以享受免费治疗,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等医疗费用。
同时,在治疗期间,患者可以领取工伤津贴,以补偿因病导致的收入减少。
对于残疾程度达到一定标准的职业病患者,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用于改善生活质量和缓解经济压力。
此外,职业病患者还可以享受职业病康复费,用于康复治疗和职业康复。
对于因职业病导致死亡的患者,其家属可以获得死亡赔偿金,以帮助家庭渡过难关。
其次,职业病赔偿标准的具体金额根据职业病的不同类型和严重程度而定。
一般来说,根据职业病的诊断结果和工作史,可以确定职业病的认定和赔偿标准。
对于不同的职业病,其赔偿金额和政策有所不同。
例如,对于尘肺病、职业中毒等职业病,其赔偿标准会有所区别。
此外,对于不同程度的伤残和死亡,赔偿标准也有所不同。
因此,职业病患者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向相关部门进行申报和认定,以便享受相应的赔偿待遇。
最后,职业病赔偿标准的执行需要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支持和配合。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职业病患者的救治和赔偿工作,保障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护和管理,降低职业病发生率,保障员工的健康和安全。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努力,才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职业病患者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综上所述,职业病赔偿标准是保障职业病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政策和制度。
通过了解职业病赔偿标准,可以帮助职业病患者及其家属了解自己的权益,争取应有的赔偿待遇。
同时,也能够促进用人单位加强职业病防护和管理,降低职业病发生率,共同营造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
国家人事局工资福利司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待遇问题解答-
国家人事局工资福利司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待遇问题解答正文:---------------------------------------------------------------------------------------------------------------------------------------------------- 国家人事局工资福利司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待遇问题解答(1981年9月1日)自国务院颁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简称《病假规定》)的通知以来,不少地区、单位及个人提出了一些问题,现综合答复如下:一、问:《病假规定》下达后,对于既是国家机关又是企业管理性质的单位(实际上是一套机构两个牌子的单位),能否执行《病假规定》?答:《病假规定》仅适用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对于改变管理体制,一套机构两个牌子的单位,应按机构性质主次划分,只能确定执行国家机关或企业劳保一种福利待遇制度。
二、问:《病假规定》下达后,中共中央在1959年7月31日(中发〔59〕638号0批复北京市委的文是否继续有效?对于建国以后参加工作的教授、副教授以及相当这一级的科研、文艺、卫生等专业技术人员在病假期间扣不扣发工资?答:总的来说,新的病假待遇规定比1959年的病假待遇有很大的提高,体现了党和人民政论对广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关怀。
但是由于目前国家经济困难,只能照顾到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同志,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其余的工作人员(包括对于建国以后参加工作、现在担任正副司局长,正副教授以及相当职务的其它专业技术干部),一般应按照(国发〔1981〕52号)文的规定执行。
遇有特殊情况,可请示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三、问:各类专业技术干部在病假期间如何比照《病假规定》第四条的范围享受不扣发工资的待遇?答:在没有明确规定以前,可由各单位人事、组织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待有新规定时按照新规定执行。
2023年《职业病防治法》知识答题试题
2023年《职业病防治法》知识答题试题一、单选题(15题,共60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所指的职业病是()?A、劳动者在工作中所患的疾病B、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正确答案)C、工人在劳动过程中因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疾病D、工人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疾病2. ()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A. 接触有害作业的工人B. 接触有毒有害的劳动者C. 职业病病人(正确答案)D. 工伤职工3.用人单位应当在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和中文警示说明A. 公告栏B. 警示标识(正确答案)C. 安全标语D. 宣传口号4. 进入密闭或有限空间作业,必须佩戴()A. 防尘口罩B. 空气呼吸器(正确答案)C. 防毒面具D. 卫生口罩5.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防尘口罩也能防毒B. 防毒口罩也可防尘C. 活性碳面具可用于防尘D. 当颗粒物有挥发性时可选用组合防护(正确答案)6.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业病病人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其被诊断、鉴定职业病之日起()内,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5分)A. 1个月B. 6个月C. 1年(正确答案)D. 2年7.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的,劳动者患职业病所需费用由()承担A. 用人单位(正确答案)B. 工伤保险基金C. 本人D. 社会捐助8. 职工被确诊职业病的,应当()A. 找企业负责人解决B. 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正确答案)C. 自己去医院治疗D. 向法院起诉9.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应当向()申请鉴定A. 当地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B. 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C. 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正确答案)D. 当地工会组织10. 用人单位()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A. 不得(正确答案)B. 可以C. 签订合同后可以D. 签订委托书后可以11. 职业健康监管对象是指()A. 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B. 企业、科研单位、政府机关C.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正确答案)D. 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劳动12.职工被确定诊断职业病之日起,用人单位应在()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A. 30(正确答案)B. 60C. 90D. 12013、职业病防治的法定责任者是()?A、单位主要负责人(正确答案)B、劳动者C、医疗机构D、国家14、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的机构应是经()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
职业卫生培训考核试题及答案
职业卫生培训考核试题及答案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阅卷人成绩职业卫生培训考核试题单位姓名一、判断题:(每题1分,错的打“×”,对打打“√”,共30分)(√)1、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2、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3、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工作场所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
(√)4、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单位,应当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合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5、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具备与本单位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管理能力,无须经过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6、职业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只要应列入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内容。
(×)7、用人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在岗期间可根据情况组织培训。
(√)8、用人单位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重新进行岗前培训。
(×)9、产生职业危害严重的单位,可以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10、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防护用品,可根据情况以适当的货币或物品代替。
(×)11、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应当经常性维护,检修和保养,对不经常使用的,可以拆除或停止使用。
(√)1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13、劳动者拒绝从事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14、用人单位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其检查费用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
职业病防治试卷答案1
职业病防治试卷答案:一、单选题1、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B)。
A、根据本单位经济状况决定是否开展职业健康检查B、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C、根据单位领导研究决定是否开展职业健康检查2.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B)承担。
A.劳动者B.用人单位C.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3.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C),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A.如实、无偿提供B.收取费用C.如实提供4.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虽不是直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但在工作中受到与直接接触人员同样的或几乎同样的接触,(B)。
A也不应视同职业性接触 B、应视同职业性接触C、由用人单位决定是否视同职业性接触5、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A)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A、不得B、可以C、经领导批准可以6、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A)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A、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B、上岗前和在岗期间C、在岗期间7、(A)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A、用人单位B、医疗卫生机构C、地方卫生行政部门8、2009年媒体披露的(C)暴露出我国职业病防治领域中的一些问题,职业病防治工作再次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A、福建省仙游县外来农民工患职业病事件B、河北省高碑店市农民工苯中毒事件C、河南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9、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是(C)。
A、分类管理、综合治理B、防治结合、综合治理C、预防为主、防治结合10.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C),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A.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B.区域卫生规划C.职业病防治规划11、尘肺病是我市人数最多的一种职业病,目前尚无有效的治疗方法,因此(B)尤其重要。
最新职业病享受待遇大全
最新职业病享受待遇大全工伤分为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
而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患了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而除此之外,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还享受其他的待遇,如对于不适合继续从事原来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单位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患职业病是不是工伤?职业病属于工伤。
根据我国2011年1月1日实行的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一般包括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患职业病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员工离职后发现有职业病怎么办
员工离职后发现有职业病怎么办离职后发现患有职业病能否要求病假工资□案情介绍程某于2007年8月1日进入上海一家具有限公司,从事木工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13年7月31日止。
合同约定程某月基本工资为3500元,另有加班费。
由于该岗位工作会接触到甲苯、噪声、粉尘等职业病环境,公司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时进行了告知义务。
公司每年都会组织该岗位的员工进行职业病体检,程某的体检结论均为合格。
2012年12月8日,公司以程某存在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了与程某的劳动关系。
程某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认为自己根本不存在严重违纪情形,于是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院支持了程某的诉请,判决生效后,公司履行了生效判决内容。
向程某支付了赔偿金之后,2012年12月12日,公司安排其进行离岗职业病检查,体检结果为接触噪声―――观察对象,处理意见为:加强保护,定期参加职业病健康体检;若耳鸣症状明显,建议调离噪声工作岗位。
2014年1月20日,程某再次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2012年12月9日至2013年7月27日期间的工资49600元。
□裁判结果仲裁委和法院经过审理,均认为程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获支持,其主张2012年12月9日至2013年7月27日期间的工资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本案涉及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及劳动合同解除后权利主张的选择等相关问题,具有一定典型性。
一、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及安排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职工在原单位患职业病在现单位可否被认定为工伤
职工在原单位患职业病在现单位可否被认定为工伤案例情况我公司职工张某,于1964 年8 月分配到国营某矿工作,其1964年8 月至1964 年12 月、1965 年12月至1968 年11 月、1970 年2 月至1986 年7 月在有放射性粉尘、氡气、放射性外照射矿井中工作,1991 年调入我公司,我公司一直按照有关要求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张某1996年6 月在我公司退休,在此期间无从事放射性的任何工作(即:无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也就是说,张某最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时间为1986 年7 月,而此时并未建立工伤保险统筹制度。
张某于2014 年10月27 日经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职业性放射性肿瘤”,其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是国营某矿,现在这个单位已经不存,请问张某能否在我公司被认定工伤?法律分析职业病防治院诊断张某为职业性放射性肿瘤,可以确定张某患上职业性放射性肿瘤是因其长期从事的放射性工作导致的。
职业病区别于一般工伤事故,往往潜伏期较长,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时的工作单位可能已经有异于具有职业病危害因素导致其患职业病的工作单位。
此种情形下,职工被确诊职业病时的工作单位能否作为工伤保险制度中的用人单位?进而,在工伤认定中,职工能否以被确诊职业病时的工作单位为用人单位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即,保障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获得救助和补偿是《工伤保险条例》的首要立法目的,此处强调的是职工因工作受伤或患病则获得救济,并未有用人单位不同之差别。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由此,上述立法中对于职工患职业病认定为工伤,并无附加其他条件,即并未明文设定职工须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的限制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职工患职业病被解雇:公司需支付医疗费用和工资补偿
职工患职业病被解雇:公司需支付医疗费用和工资补偿在现代社会中,职业病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职业病指的是由于长时间从事某项职业而导致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一名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且因此被解雇,公司有责任支付医疗费用和工资补偿。
这一规定维护了职工权益,也强化了公司对职业健康的责任,下文将对此进行分析和探讨。
首先,公司支付职工职业病医疗费用的合理性是不容置疑的。
职业病是由公司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引起的,这意味着职工遭受了不应该承受的身体伤害。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雇主应当采取控制和预防职业危害因素的措施,保障职工的职业健康。
然而,事实上,职业病绝大多数是因为工作场所存在违规操作、缺乏安全设施等原因所致。
因此,在解雇职工后,公司支付职业病医疗费用是弥补过去疏忽职工健康的责任之举。
这不仅符合法律要求,也是对职工权益的保护,有助于树立起公司的良好形象。
其次,公司需要支付职工工资补偿的原因也是合理的。
曾经被解雇的职工由于职业病而失去了工作能力,这对其个人和家庭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因患病或者非因个人原因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享受病假工资待遇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在职工被解雇的情况下,公司需要支付工资补偿的原因是因为职业病导致职工丧失了工作能力,公司不能因此而将其抛弃。
这不仅体现了公司的社会责任感,也是对职工长期为公司付出的一种尊重和回报。
此外,这也有助于促进职工对公司的忠诚度和归属感,增强公司与职工之间的良好关系。
然而,我们也需要意识到这种规定对公司来说可能存在一定的负担。
支付职业病医疗费用和工资补偿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有时候可能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一定的压力。
因此,公司应该确保职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健康和安全,并加强对职业病的防控。
在预防职业病方面,公司可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比如加强安全教育培训、规范工作流程、提供安全防护设备等。
这不仅有利于保护职工健康,减少职业病的发生,也能够避免公司在遭遇职业病问题时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和工资补偿。
劳动法工伤和职业病的救济
劳动法工伤和职业病的救济劳动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法规,其中涉及到工伤和职业病的救济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方面。
本文将对劳动法中有关工伤和职业病救济的相关规定进行解析。
一、工伤救济的法律依据和条件工伤救济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受到的身体伤害所享有的一系列权益和福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6条的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工伤救济责任: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的意外事故;2. 在工作期间患职业病;3. 在工作任务指派地发生意外事故;4. 在接受用人单位劳动安排的地点和时间内发生的意外事故。
为了享受工伤救济,劳动者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受到的伤害符合法定的工伤范围,即属于工作岗位上受伤或由工作引发的职业病;2. 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工伤情况;3. 经过医疗机构诊断,并获得相应证明材料。
二、工伤救济的具体内容1. 伤残津贴:对于因工伤致残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伤残程度发放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的发放标准由国家规定,并根据伤残程度和劳动者原工资进行计算。
2. 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应当为工伤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包括住院、手术、康复治疗等费用。
工伤劳动者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也可以通过社会保险基金进行补偿。
3. 工伤津贴:工伤期间,劳动者无法从事原工作或相应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发放工伤津贴。
工伤津贴按照一定比例计发,具体比例和计算方法由国家规定。
4. 伤亡补助金:对于因工伤死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定数额的丧葬费,并向其直系亲属支付一定数额的慰问金。
5. 康复和就业帮扶:对于伤残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康复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帮扶措施,帮助其尽快恢复工作能力,并重新就业。
三、职业病救济的法律依据和条件职业病救济是指对因接触工作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或因工作引发的疾病进行的一系列救济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救济包括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就业帮扶。
用人单位变动对职业病病人怎么处理
⽤⼈单位变动对职业病病⼈怎么处理职业病病⼈变动⼯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单位在发⽣分⽴、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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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变动对职业病病⼈怎么处理1、职业病病⼈变动⼯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单位在发⽣分⽴、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条⼆、职业病是否可获⼯伤赔偿1、⽤⼈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可能产⽣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伤保险等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在职业病防治中,相关单位要进⼀步保护⼯⼈的健康及权益,明确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应急时的健康检查及离岗后的医学随访,⽤⼈单位安排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体检应视为正常出勤,并承担相应费⽤。
3、劳动者离开原岗位或原⽤⼈单位后,两年内出现疑似职业病症状的,可向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诊断。
经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职⼯,认定为⼯伤,依法享有⼯伤保险和其他职业病待遇,⽤⼈单位没有依法参加⼯伤保险的,其医疗和⽣活保障由⽤⼈单位承担。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病⼈变动⼯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单位在发⽣分⽴、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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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病人待遇制度
职业病病人待遇制度职业病患者的权利包括知情权、获得治疗、康复和检查权、获得赔偿权等。
1、职业病病人的主要权利《职业病防治法》第55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职业病病人的待遇《职业病防治法》第56条规定,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做到如下要求: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②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③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职业病病人的待遇可包括以下各项:(1)医疗待遇工伤医疗待遇规定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医疗费包括:①职工因工负伤医疗(包括旧伤复发医疗)所需要的挂号费、诊疗费、药费、住院费和就医路费等;②职工因工患职业病所需的诊断、治疗和复查费用;③职工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间的生活费用或工资。
(2)伤残待遇企业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经伤残鉴定委员会评残,然后按照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享受不同的伤残待遇。
费用包括补偿金、残废补助金、护理补助金,这些费用依伤残级别不同而异。
(3)职业病待遇职工患职业病的待遇主要有:①调换工种待遇,对于职业病人要求调换轻便工作的,不要降低他们原来的标准工资;②休养待遇,应根据职业病严重程度安排休养,在休养期间应按规定发给工资或生活补助费;③职业病职工调动工作的待遇处理。
职业病费用能否报销?
职业病费用能否报销?医保中心:以鉴定书为“分水岭”,鉴定是为以后提供保障(摘自2008年2月1日《淮海晚报》,记者江安)鉴定是职业病,却报销不了住院和医疗费用。
陈先生拿着住院材料和职业病鉴定证明来到报社反映说。
去年9月份他因患职业病住院治疗,疾控中心也对此作出了鉴定,但现在药费却不能报销。
陈先生对此很是不解,为什么鉴定是职业病而不能享受报销政策。
陈先生说,他在市区一家企业工作,自去年4月份开始,身体一直奇痒不止,为此他曾在一些专业医院进行了治疗,但是一直没有治好。
去年9月,陈先生的病症越来越重,除了身体奇痒,出现红斑外,还经常休克。
陈先生请了病假,来到市区一家综合性大医院就诊。
医院诊断结果为接触性皮炎,建议他住院治疗。
陈先生自去年9月29日开始住院,直到10月16日出院。
陈先生的工作是常和油漆接触。
经过朋友提醒,他想起了自己不少同事也曾有过类似的症状,最后集体上医院进行了治疗的事情。
想到这些,陈相声意识到自己患的可能是职业病,他向职业病鉴定机构递交了职业病鉴定申请。
去年11月12日,鉴定诊断书出来了。
记者在陈先生提供的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上看到的结果为:职业性接触性皮炎。
11月21日,陈先生所在单位就陈的问题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12月24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陈患的职业性接触性皮炎是职业病。
这一切走下来都十分顺利,可到了最后一个报销环节时,问题出来了。
陈先生对此结果大为不解。
他说:“做鉴定,搞工伤认定不都是为了报销药费吗?不报销还搞这个鉴定做什么?” 他说,市医保部门认为他们是在按政策执行,没有错;鉴定部门也说他们是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的鉴定,也没有失职。
记者电话连线到市医保部门,该部门在电话里告诉记者,鉴定是一个分水岭,只有鉴定后产生的费用才能报销。
记者从职业病防治法中了解到,鉴定部门在收到申请并审核受理后,将在60个工作日内组织鉴定,按照这一程序,陈先生自9月27日申请,11月2日有鉴定结果也没有问题。
认定职业病的四个条件
认定职业病的四个条件职业病指的是由于工作环境或工作特性导致的一类特定疾病。
为了能够准确地认定某种疾病是否是职业病,我们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和条件进行判断。
以下将介绍认定职业病的四个条件。
一、必须是工作人员被认定为职业病的人必须是从事某种职业的工作人员。
这意味着该人员必须在特定的工作环境下工作,并且其工作与疾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相关性。
如果疾病发生的原因与工作环境无关,那么就不能将其认定为职业病。
二、与工作环境有关第二个条件是疾病与工作环境有直接关系。
也就是说,该疾病是由于工作环境中的某种物质或因素导致的。
例如,矽肺病是一种由长期吸入二氧化硅颗粒所致的疾病,只有在从事与二氧化硅有关的工作时才会发生。
因此,只有当疾病与工作环境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时,才能被认定为职业病。
三、与工作任务有关除了与工作环境有关外,疾病还必须与工作任务有直接关系。
也就是说,该疾病是由于工作任务的性质、强度或者其他特征导致的。
例如,久坐办公室工作的人可能会患上颈椎病,这是由于长时间保持同一姿势所致。
因此,只有当疾病与工作任务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时,才能被认定为职业病。
四、排除其他疾病原因最后一个条件是排除其他疾病原因。
也就是说,必须排除其他非工作相关的原因导致的疾病。
例如,某人患有呼吸道感染,但这与其工作环境无关,那么这种疾病就不能被认定为职业病。
因此,在认定职业病时,必须通过排除其他疾病原因来确定该疾病与工作环境的关联性。
要认定某种疾病是否为职业病,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被认定者必须是工作人员,疾病与工作环境有直接关系,疾病与工作任务有直接关系,并且必须排除其他疾病原因。
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将某种疾病准确地认定为职业病。
这对于保护工人的权益、改善工作环境以及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职业病调岗的法条
法条背景职业病是指在特定的工作环境中,因长期接触或者吸入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进行重复性劳动而导致的一类与工作环境密切相关的疾病。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我国有相关法律法规对职业病进行了规定,并对职业病患者的调岗问题进行了明确。
劳动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为其提供符合工作条件的岗位。
当劳动者患有或者疑似患有与所从事的工作有关的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采取必要的措施。
职业病调岗的法条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危害特点和劳动者的身体条件,采取以下措施:1.调整工作岗位:对于已经患有职业病或者已经确诊患有与所从事的工作有关的职业病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学意见,调整其工作岗位,使其不再接触或者减少接触引发职业病的有毒有害物质,或者避免从事引发职业病的重复性劳动。
2.改变工作环境: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较大的工种,采取工艺、设备等技术措施,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产生和职业病的危害程度,改良工作环境,降低职业病发生的可能性。
3.提供个人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危害特点和劳动者的身体条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确保其正确使用。
职业病调岗的程序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组织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将评价结果告知劳动者,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在调岗方面,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职业病诊断:劳动者必须首先经过职业病诊断,由医院或者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
2.工作岗位调整:根据职业病诊断证明,用人单位将劳动者调整到适合其身体条件的岗位上,确保不再接触引发职业病的有毒有害物质,或者避免从事引发职业病的重复性劳动。
3.工资待遇调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对劳动者的工资待遇进行相应调整,不得降低其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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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不是在现在的公司工作引起的,还能享受职业病待遇吗
有些工作是会给人们的身体带来损伤,在察觉到自己身体不舒服的时候,有些人就及时辞职离开了公司。
到了新的公司才发现身体不舒服,那么职业病不是在现在的公司工作引起的,还能享受职业病待遇吗?律伴网小编详细告诉你有关知识。
职业病不是在现在的公司工作引起的,还能享受职业病待遇吗?可以,但要向原来单位要求承担相应的职业病赔偿。
如你已被诊断为职业病且用人单位没有对此提出异议鉴定的,那么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自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如用人单位不申请的,你可以在一年内自行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从业人员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除提交本条前款要求的材料外,还可以提交用人单位、相关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有的证明材料
如你在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劳动能力鉴定,并提供如下材料:
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可以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向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二)工伤认定决定;
(三)医疗保险契约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工伤的有关资料。
如何申请职业病诊断?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职业病诊断应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具体可在上海卫生监督信息网查询。
同时向医院提供如下材料: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职业病不是在现在的公司工作引起的,还能享受职业病待遇吗?离职后如果有需要申请职业病认定,也可以依法申请,要求原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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