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关于开展广告经营情况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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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汇总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汇总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汇总)2015年部门决算第一部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概况一、主要职责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作为上海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具体负责落实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任务,统筹管理和协调自贸试验区有关行政事务,依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组织实施自贸试验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制定有关行政管理制度。

(二)负责自贸试验区内投资、贸易、金融服务、规划国土、建设、交通、绿化市容、环境保护、人力资源、知识产权、统计、房屋、民防、水务、市政等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三)领导工商、质监、税务、公安等部门在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协调金融、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等部门在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

(四)组织实施自贸试验区信用管理和监管信息共享工作,依法履行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有关职责。

(五)统筹指导区内产业布局和开发建设活动,协调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

(六)发布公共信息,为企业和相关机构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

(七)履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从预算单位构成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部门决算包括: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本级决算、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决算。

纳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2015年度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名单见下表:第二部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汇总)2015年度部门决算表2015年度财务收支决算总表单位:万元(小数点后保留两位)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单位:万元(小数点后保留两位)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单位:万元(小数点后保留两位)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及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表单位:万元(小数点后保留两位)2015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单位:万元(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汇总)2015年度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故本表无数据。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域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域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域综合统计报表制度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制定2019年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等有关规定制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 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八条规定:管委会负责自贸试验区内投资、贸易、金融服务、规划国土、建设、交通、绿化市容、环境保护、人力资源、知识产权、统计、房屋、民防、水务、市政等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本制度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负责解释目录一、总说明 (1)二、报表目录 (3)三、调查表式(一)综合定报表式1、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域内资企业统计报表 (4)2、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经营情况统计报表 (8)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域外商投资企业补充统计报表 (11)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域融资租赁业统计报表 (13)(二)综合年报表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域融资租赁业统计报表 (15)四、主要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19)一、总说明(一)总则1、为科学、有效地组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域(以下简称“保税区域”)统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保税区域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保税区域投资企业的投资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外汇收支情况、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情况进行系统的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开展统计监督,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保税区域经济发展状况,为保税区域宏观管理和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自贸区工商局地址及电话

自贸区工商局地址及电话

自贸区工商局地址及电话
外资企业在上海开展经营的过程中,时常会遇到公司需要变更的情况。

对于公司变更的程序需要询问工商税务等多部门,因此许多明智的外资企业会选择上海企业注册网这样专业的机构来代理企业变更,省心省力并且能够及时达到企业目的。

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外资)登记许可
地址合欢路2号(浦东新区市民中心,负责自贸试验区世博片区、陆家嘴片区等区域企业登记。


电话 68542222
邮编 200135
地址基隆路9号(浦东新区外高桥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自贸试验区外高桥片区企业登记。


电话 58695566
电话58698202
邮编200131
地址张东路1158号3号楼(张江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自贸试验区张江片区等区域企业登记。


电话 33833000
邮编 201210
地址新金桥路27号14号楼(上海金桥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自贸试验区金桥片区等区域企业登记。


电话 68800000
邮编 201206
地址顺通路5号D座(洋山保税港综合服务大厅,负责自贸试验区洋山保税港区等区域企业登记。


电话68281765
邮编201318
地址闻居路1333号A1区706B室(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综合服务大厅,负责自贸试验区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企业登记。


电话20285751
邮编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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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备案一览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备案一览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备案一览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有贸易区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工商外企字…2013‟147号)的规定,在中国(上海)自有贸易区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内实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备案制。

具体内容为:自贸区内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增加广告经营业务的,取消投资方主体资格、广告经营业绩的条件限制,取消投资方成立和运营的年限要求。

自贸区内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取消企业注册资本全部缴清、广告营业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条件限制。

自贸区内新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以及设立后更换合营方或转让股权、变更广告经营范围和变更注册资本的,由申请人在申请办理设立、变更等登记事项的同时,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提交备案材料;自贸区内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在上海以外的城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在取得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7个工作日内,向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提交备案材料。

受理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负责受理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备案,申请人向登记窗口提交备案材料。

项目备案表:申请人依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类型的备案表,填写完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备案表可向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登记窗口领取,或登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下载。

(一)适用于新设立项目的情形:1.新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2.原有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增加广告经营范围的;3.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权举办广告企业的。

(二)适用于变更项目的情形:1.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后变更注册资本的;2.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后变更股权或者投资方的;3.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后变更广告经营范围的(含取消广告经营范围)。

(三)适用于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形: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在上海以外的城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分支机构设立后,向工商部门进行备案。

备案材料:申请人提交《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备案表》的同时,还应当依据实际情况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60题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60题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60题编者的话为了帮助广大企业了解自贸区的性质、政策、法规、运行等知识,本刊开设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60题”专栏,供企业借鉴、参考。

1.什么是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实际上指的是一种对外资许诺开放的反向方式。

举例来说,对于负面清单中列明的限制和禁止外资投资的行业和业务,是不给予外资以准入前国民待遇的;对于未列入负面清单的行业和业务,则内外资一视同仁,即便同样都要经过特殊审批程序(如医疗、金融等特许经营行业)。

这与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正面清单”是相对应的概念,GATS仅要求成员方列明承诺对外开放的部门,而未列出的则被认为是不做开放承诺的,也即不给予外资以国民待遇。

美国与加拿大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日本缔结的双边投资协定和自由贸易区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TPP等都包含聊负面清单要求。

负面清单管理的特点是:(1)取消所有一般性的外资审批流程。

(2)在准入环节,除负面清单禁止或限制的领域,其他领域一律与国民同等待遇。

(3)如若严格遵守负面清单,不存在投资项目被否定而造成的前期投入损失风险。

(4)登记备案不做实质性审查,不存在标准模糊的问题。

(5)减少多头管理。

正面清单管理往往存在专门的外资审批机构,还可能需要区分地方和中央多层次权限,它的审查结论与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可能存在冲突和重叠。

负面清单管理基本上不存在这些问题。

(6)除了保留国家安全审查以外,仍然保留特许经营行业的事前审批权,但须与国内投资者同等对待。

(7)配套以更严厉的市场执法监督权,以弥补因取消或缺少事前监管可能造成的滥用问题。

2.上海自贸试验区如何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试验区试行资本认缴登记制。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试验区探索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一项措施。

工商部门登记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不登记公司实收资本。

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医疗、药品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doc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医疗、药品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doc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药品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的通知发文单位: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00-7-14执行日期:2000-7-14生效日期:1900-1-1各广告经营单位:一段时间以来,医疗、药品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虚假违法较为严重,影响了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也扰乱了正常的广告宣传秩序,社会反应较为强烈。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药品和保健品食品广告宣传市场,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对此类广告进行一次集中整治,严厉打击虚假违法的医疗、药品和保健食品广告,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开展集中整治虚假违法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的通知》(工商广字[2000]第135号)和有关广告管理规定,现就医疗、药品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1、医疗广告内容应严格按照格式化要求发布,广告内容仅限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时间、诊疗科目、诊疗方法、通信方式,不得宣传药品、医疗器械。

医疗广告证明文件文号必须与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对未实行医疗广告格式化的媒体,自7月15日起暂停发布医疗广告。

2、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应以卫生部核定的保健功能任意的扩大和延伸解释。

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直接或间接宣传医疗作用,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专家和患者的名义和形象进行宣传。

3、药品广告应分类宣传,处方药只准在专业医药报刊进行广告宣传,非处方药经审批可以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告宣传,但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卫生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4、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服务、药品和保健食品广告。

有关医疗机构、药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文章中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生产经营企业的详细地址、电话、联系办法等广告宣传的内容;在发表有关文章的同时,不得在同一媒体同一时间或版面发布该商品、服务及其生产经营者的广告。

5、暂停通过各种媒体或者形式发布性病医疗广告。

自贸区知识竞赛题1(1019)

自贸区知识竞赛题1(1019)

知识竞赛抢答题1、上海市人民政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指出,自贸试验区项目备案管理范围包括: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

2、《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指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到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

3、青岛保税区在2000年初在全国保税区中率先提出“保税区向自由贸易港区转型”的建议,并得到海关总署等有关部委的高度重视。

4、1547年,世界上第一个正式命名的自由港,出现意大利在其西北部热那亚湾建立的雷格恒自由港。

5、《关于公告保税物流园区统计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71号公告》规定: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内之间的货物进出,海关作单项统计。

6、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国家商务主管等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含15万)美元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7、《关于调整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30日起,对按此前规定所有减按4%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进口飞机,调整为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8、青岛保税港区、青岛保税区、青岛西海岸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十位海关代码的前五位分别是:37026、37024、37025。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通知》指出: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贸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主题是“税收一网通办、便捷优质高效”(简称“办税一网通”)。

10、《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意见》提到:稳步推进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建设,加快推动原油期货上市交易。

积极推进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加快产品研究与创新。

上海法院2022年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上海法院2022年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上海法院2022年行政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8.18•【分类】其他正文上海法院2022年行政审判典型案例(目录)一、上海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二、马某某诉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居住权登记案三、盛某某诉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登记案四、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诉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及上海海关行政复议决定案五、沈某某诉上海市徐汇区华泾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六、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决定案七、郑某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案罚决定案九、朱某某不服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行政处罚及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案十、范某某诉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四川北路派出所确认事实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案十一、某物业管理公司诉上海市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案2022年上海法院行政审判典型案例案例一:上海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要点】已注册的二类、三类医疗器械,其结构及组成、适用范围等因增加用于美容的功能而发生实质性变化,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属于应进行变更注册的情形。

医疗器械主管部门有权结合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许可证及产品说明书等对经改装用于美容的医疗器械产品性质及类别作出认定,无需再经技术审评机构对该产品属性进行审评。

生产企业应申请而未申请办理医疗器械变更注册手续,行政机关按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情形予以处罚的,对该违法事实认定的合法性应予认可。

【案情】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1月22日作出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上海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光电公司)生产的三类医疗器械二氧化碳激光治疗仪增加了点阵激光配件振镜、振镜专用接口;应用软件也进行了更改,在工作模式选择上,除了基础激光治疗模式外,增加了点阵扫描美容模式;在适用范围上,在原有功能基础上增加了预期用途:美容功能。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0年)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0年)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0年)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2.28•【分类】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0年)一、综合:1、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账户数据采集要求的通知(上海汇发〔2017〕158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4.0版)》的通知(上海汇发〔2019〕62号)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3、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通知(上海汇发〔2019〕1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便利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的通知(上海汇发〔2020〕5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通知》(上海汇发〔2020〕23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外籍人才薪酬购付汇便利化试点的通知(上海汇发〔2020〕77号)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7、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上海非银行金融机构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上海汇发〔2012〕122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规范外债等相关业务管理和统计监测的通知(上海汇发〔2012〕144号)9、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上海汇发〔2019〕7号)10、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便利本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境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上海汇发〔2019〕85号)11、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在全辖开展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的通知(上海汇发〔2020〕8号)12、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新技术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业务的通知(上海汇发〔2020〕16号)13、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开展外债登记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上海汇发〔2020〕26号)1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融资租赁公司母子公司外债额度共享业务的通知(上海汇发〔2020〕30号)四、国际收支申报管理15、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印发《上海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及结售汇统计考核规定》的通知(上海汇发〔2019〕20号)16、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印发《上海国际收支统计直接申报考核规定》的通知(上海汇发〔2019〕22号)。

上海自贸区管理办法

上海自贸区管理办法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2013年9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

自贸试验区涵盖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总面积28。

78平方公里。

第三条(区域功能)自贸试验区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和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推动贸易转型升级,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监管服务模式,探索建立与国际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培育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管理机构)本市成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为市政府派出机构,具体落实自贸试验区改革任务,统筹管理和协调自贸试验区有关行政事务。

市有关部门和浦东新区等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协作,支持管委会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机构职责)管委会依照本办法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推进落实自贸试验区各项改革试点任务,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自贸试验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制定自贸试验区有关行政管理制度。

(二)负责自贸试验区内投资、贸易、金融服务、规划国土、建设、绿化市容、环境保护、劳动人事、食品药品监管、知识产权、文化、卫生、统计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三)领导工商、质监、税务、公安等部门在自贸试验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协调海关、检验检疫、海事、金融等部门在自贸试验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

(四)承担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相关工作。

(五)负责自贸试验区内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开展自贸试验区内城市管理、文化等领域行政执法。

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机构行政主体资格的讨论

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机构行政主体资格的讨论

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机构行政主体资格的讨论李余华;田阳【摘要】在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创新的背景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作为我国开放型经济体制探索的“试验田”,不仅担负的培育吸引外资等一系列“创造新优势”的重任,而且还要形成一套可供其他类似区域复制、推广的体制机制.然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它的管理机构,在充分发挥其高效性的同时,也因其派出机构的“身份”定位,造成了诸如体制运转不畅、行政相对人寻求救济困难等现实问题.对上海自贸区管委会的行政主体资格进行深入探讨,有助于其更好的发挥改革创新“先行者”的示范作用.【期刊名称】《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6(000)008【总页数】3页(P50-52)【关键词】自贸区;管理机构;行政主体;资格【作者】李余华;田阳【作者单位】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江西南昌330013;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江西南昌33001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752.68(一)自由贸易区的概念自2008年的金融危机以来,全球经济水平总体呈现出下降态势。

为了应对这一经济形势,更好的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包括我国在内的全球许多国家先后都设立了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自贸区”)。

自贸区以其特有的优惠政策、地理优势等“环境条件”,能够吸引不同国家的外国商人就地投资,从而拉动区域内经济的增长,由点及面的促进经济的整体发展。

自贸区有两个不同的概念,一个被翻译为FTA(Free Trade Area),另一个被翻译为FTZ(Free Trade Zone)。

关于自由贸易区(FTA)的界定,最早出现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它是指两个或多个不同的独立关税主体通过签署协定,分阶段取消绝大部分货物的关税以及非关税壁垒,从而实现在此区域内投资与贸易的自由化。

FTA的显著特点是多个主权国家或地区之间的行为,贸易仅限于他们之间。

党团范文 无行政处罚证明范文

党团范文 无行政处罚证明范文

无行政处罚证明范文无行政处罚证明范文行政处罚文书目录1、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2、询问笔录3、检查(勘验)笔录4、责令改正通知书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6、陈述(申辩)书7、陈述(申辩)笔录8、听证告知书9、听证申请书10、听证通知书11、听证公告12、听证笔录13、听证报告14、案件集体讨论记录15、案件处理审批表16、行政处罚决定书17、送达回证18、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1无行政处罚证明范文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编号:2无行政处罚证明范文询问笔录询问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询问地点:询问人:工作单位及职务:记录人:工作单位及职务:被询问人: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电话:住址:邮编:与本案关系: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告知:我们是双阳区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号码分别是、,(出示执法证件),现依法进行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你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或执法证件与身份不符,你有权拒绝调查,如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你也有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

同时你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询问,如作虚假陈述或拒绝、阻挠调查,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请你配无行政处罚证明范文合我们调查询问。

你是否听清楚了?询问内容:3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4处罚文书之三检查(勘验)笔录检查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检查地点:被检查人: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电话:住址:邮编:与本案关系:见证人:单位(住所):检查人:工作单位及职务:记录人:工作单位及职务:现场情况:检查人记录人被检查人见证人5第二篇、党员无违纪违法证明样本无行政处罚证明范文证明经查找,本党组织所有党员从xx年1月1日以来,没有发生过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况。

支部名称(盖章):书记(签字):日期:年月日第三篇、上市无违规证明资料无行政处罚证明范文湖南黑金时代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湘东公司无违规证明资料1、上市无违规证明资料申请报告2、证明资料无行政处罚证明范文(1)税务无违规证明资料(2)安全无违规证明资料(3)环保无违规证明资料(4)国土无违规证明资料(5)工商无违规证明资料(6)诉讼无违规证明资料(7)劳动保障无违规证明资料请求出具湖南省湘东矿业有限公司无违规生产经营证明的报告攸县人民政府:我公司属湖南黑金时代长沙矿业有限公司的相对控股子公司,因湖南黑金时代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筹备工作已进行近三年,现在进入到了上市工作的攻坚阶段,根据企业上市的有关规定、要求,上市公司所有的下属企业都必须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正当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正当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正当竞争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法规类别】反不正当竞争违法处理【发文字号】沪工商公[2014]19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06.12【实施日期】2014.06.1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正当竞争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正当竞争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沪工商公[2014]191号)各分局,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处室、检查总队:现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正当竞争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6月12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正当竞争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一、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八条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前款所称的知名商品是指:(一)使用经认定的驰名商标或者著名商标的商品;(二)经国家有关行政机关、行业总会认可的在国际评奖活动中获奖的商品;(三)为相关消费者所共知、具有一定市场占有率和较高知名度的商品。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二、处罚种类和幅度《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贸试验区分局关于自贸试验区企业实行年报公示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贸试验区分局关于自贸试验区企业实行年报公示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贸试验区分局关于自贸试验
区企业实行年报公示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4.03.01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贸试验区分局关于自贸试验区企业
实行年报公示的通知
根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工商管〔2014〕49号)的要求:凡是于2013年12月31日之前,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电子身份认证登录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后,向社会公示。

2014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贸试验区分局
2014年3月1日。

上海市工商局关于开展全市户外广告专项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局关于开展全市户外广告专项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局关于开展全市户外广告专项检查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工商局关于开展全市户外广告专项检查的通知为贯彻实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新修订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户外广告登记管理的若干实施意见》,规范本市户外广告市场秩序,即日起至4月底,上海市工商局组织对全市户外广告的发布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一)各类户外广告均列入检查范围,其中依照国家工商总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应当登记的户外广告列入重点检查范围,检查管辖以户外广告发布地为原则。

(二)对跨区域、网络式的户外广告,由市工商局根据实际情况交予相关分局实施检查管辖。

二、检查内容(一)户外广告未经登记擅自发布的;(二)广告内容虚假违法的;(三)户外广告未按照核准登记的广告样件内容发布的;(四)户外广告未按照核准登记的期限、形式、数量发布的;(五)户外广告应当标注登记证号而未标注的;(六)户外广告的语言文字不规范,违反有关规定的;(七)利用公益广告名义发布商业广告的;(八)对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发布地点、位置进行复查,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法定规划和标准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文禁止的情形。

在此次专项检查中,凡是广告经营企业积极自查自纠、主动整改的,可依法从轻、减轻甚至免予处罚;对明知广告内容违法仍然违规发布,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以及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的,将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即日起至3月25日,广告经营单位可自查自纠,填写《违法发布户外广告自查情况申报表》并报送相关工商部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各分局,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处室、检查总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市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6月20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工商系统产品质量案件查处工作,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工商法字〔2008〕3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管执法办案工作现状,现就本市工商系统规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流通领域产品质量案件时,应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违法情节分为情节严重、一般情节和情节轻微等三种。

二、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认定为情节严重:(一)违法情节恶劣,经销产品造成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后果的;(二)经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三)经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其重要或主要技术指标存在多项不合格或严重偏离强制性标准要求1倍以上的;(四)经销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经销不符合标准、不合格及失效、变质产品的行为被群众信访、举报或投诉,一年内达到3次以上(含3次)的;(五)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作虚假陈述、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进出货台帐或者篡改伪造有关证据材料的;(六)拒绝监督检查,阻碍执法人员进入其经营场地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阻碍调查的;(七)明知所售产品不合格,且大部分已销售,又拒不追回的;(八)掺杂、掺假的杂质有害或严重影响产品使用性能的;(九)以低等级产品冒充相距等级较大的高等级产品的;(十)其他可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审查提示(六十四)--关于教育培训招生广告的审查要求-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审查提示(六十四)--关于教育培训招生广告的审查要求-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审查提示(六十四)--关于教育培训招生广告的审查要求正文:----------------------------------------------------------------------------------------------------------------------------------------------------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审查提示(六十四)--关于教育培训招生广告的审查要求各媒体单位,各广告经营单位:近期监测发现本市部分报刊媒体上发布的各类教育培训招生广告问题较为突出,主要表现为一些不具备办学资格的企业、个人擅自发布培训招生广告从事教育培训活动,还有一些具备办学资格的培训机构超越核准的教育培训种类和内容发布培训招生广告,或者在广告中对学员就业、通过考试、提高成绩等作出不切实际的承诺,扰乱了教育培训市场秩序。

为规范教育培训招生广告发布行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上海市工商局经与上海市教委会商,就教育培训招生广告发出如下广告审查提示:一、公办教育机构(包括学前教育、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机构)在本市媒体发布教育培训招生广告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1.人事部门或者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文件;2.高校发布“在校内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招生广告,应当提交“学校非学历教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同意发布广告的书面意见。

3.高校发布“在校外举办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包括在高校校园外与其他办学机构或单位的合作办学)招生广告,应当提交校外办学点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教学点备案证明。

二、民办教育机构在本市媒体发布教育培训招生广告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

其中,开展学历教育、学前辅导、自学考试辅导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的民办学校,提供由本市区、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开展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应提供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广告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告(2013)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广告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告(2013)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广告经营许可证》
换证工作的通告(2013)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3.04.28
•【字号】
•【施行日期】2013.04.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广告管理
正文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广告经营许可证》换证工
作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市工商局决定近期对本市有关广告经营单位开展《广告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持有《广告经营许可证》的本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以及有关事业法人单位,《广告经营许可证》上核定的经营期限在2013年12月31日前截止的,应在截止日期的60日前,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领《广告经营许可证》。

申请换领《广告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广告经营变更登记申请表》;
(2)原《广告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广告媒介证明(批准文件);
(4)单位法人登记证明;
(5)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或证明);
(6)本单位广告审查员的培训合格证书;
(7)广告经营场所证明。

上述3-7项材料提交盖有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广告经营变更登记申请表》可至本网站“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换证工作由《广告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机关(市工商局或工商分局)分别组织实施,市工商局和各工商分局的联系方式见附件。

特此通告。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台湾水果广告审查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台湾水果广告审查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台湾水果广告审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0.26•【字号】•【施行日期】2006.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台湾水果广告审查的通知各媒体单位:台湾水果进入大陆市场销售以来,在一些地区出现了以非原产于台湾的水果假冒台湾水果进行销售的现象,包括:一是台湾果农来到大陆承包果园、租赁土地、开垦荒地,用带来的台湾水果种子和栽培种植技术生产的水果,以台湾水果名义在市场上销售;二是福建、广东、海南等地的一些果农引进台湾水果的种子和栽培种植技术生产的水果由于品质、形状、色泽与台湾水果相似,以台湾水果的名义进入市场销售;三是沿海省区一些水果生产者和经营者将本地生产的水果假冒台湾水果销售。

这些现象既影响了台湾水果的品牌形象,也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为了制止和查处假冒台湾水果行为,规范水果市场的交易秩序,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关于制止和查处假冒台湾水果行为的通知》(工商公字〔2006〕172号)。

根据《通知》的有关要求,上海市工商局作出以下审查提示:广告中对于商品的产地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水果及相关产品销售广告,特别是超市、卖场的促销广告,包括自行印制的印刷品广告中,不得将非台湾品种水果谎称为台湾品种水果,不得将台湾品种水果简称为台湾水果,应以“台湾产地水果”和“台湾品种水果”予以区别,并注明其产地。

对于违反《通知》规定,继续发布假冒台湾水果广告的,工商部门将对相关广告主体依法作出处理。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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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关于开展广告经
营情况统计的通知
【法规类别】广告管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发布部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11.03
【实施日期】2014.1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关于开展广告经营情况统计的通知
各广告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和上海市工商局统计工作要求,2014年度广告经营情况统计现已开始。

请你单位正确填写所附的《上海市广告经营情况统计表》,并在2014年11月25日前,将加盖公章的报表报送至我局外高桥工商所(书面报送地址:浦东新区基隆路9号1309室。

也可将填好、盖章的报表扫描,电邮至:ax610t@,或传真至:58698272)。

一、报表统计时段:2014年前三季度(1月1日-9月30日),务请注意经济数据单位为:万元;
二、请详细阅读“填报说明及指标解释”(浏览网址:上海广告监督管理网
“广告监管动态”栏目);
三、如有疑问,请咨询我局综合业务科,联系电话:58698239。

另:上海市工商局现正开展全市广告业2013年度普查统计,2013年1月1日前设立的广告企业,请凭企业的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登陆https:///adstat,填报2013年度广告业统计报表(已经填报的,无需再报)。

根据我国《统计法》和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的规定,广告经营单位应当按时报送经营情况报表,请你单位积极配合,按时、准确填报统计报表。

对未按照规定报送的广告经营单位,工商部门将依法处理。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
二O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1:上海市广告经营情况统计表(企业单位版)
2014年1月-2014年9月
企业名称:(盖章)表号:广告 1 表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
组织机构代码:□□□□□□□□-□备案文号:国统办函〔2013〕35号
有效期至:201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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