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
的通知财政部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归口管理
财政部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归口管理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财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最高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局,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企业集团:
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经我部研究决定,现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自发文之日起,除财务和资产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铁道、邮政、烟草等企业,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民航局所属企业,国防科工局等军工部门所属企业之外,其余所有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按照企业“出资人”性质分别归口我部行政政法司和教科文司管理。
即中央行政单位出资的所属企业(不含文化企业)由行政政法司负责;中央事业单位出资的所属企业和中央级文化企业由教科文司负责;既有中央行政单位出资,又有中央事业单位出资的企业,根据“出资金额占比孰高”的原则确定由行政政法司或教科文司负责。
企业有关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申报(备案)资料一律按规定报送我部行政政法司或教科文司。
特此通知。
财政部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六日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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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发〔1991〕1123 号 国税油函〔1991〕93 号 国税油函〔1991〕52 号
国税函发〔1991〕1303 号
国税发〔1991〕165 号
国税发〔1991〕107 号
国税油函〔1991〕65 号
国税发〔1991〕191 号
国税油函〔1992〕009 号 国税函发〔1992〕1350 号 国税发〔1992〕218 号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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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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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对外国石 油公司临时派来我国为海洋石油作业 进行工作的雇员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的批复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公司 等外商征收预提税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以何日期 确定合同前费用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关于承包海洋石油工程作业和 提供劳务的外国公司办理税务登记及 申报纳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执行中国联 邦德国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 日、中英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 见》的通知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对租金收 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统一明确 海洋石油各项税收纳税地点的通知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中外合营 钻井公司钻井船中方人员征税问题的 批复 财政部关于合作勘探开发和生产海洋 石油的外国公司合同前费用列支问题 的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我国和新加 坡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若 干条文解释的通知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为海洋石 油开发服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几项 费用支出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有 关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关于外国石油公司合同签字费 和贡献费支出税务处理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对执行税 收协定几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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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民航总局所属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通知
【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大国税函﹝2001﹞60号
【发文日期】2001-10-30
【实施时间】2001-10-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甘井子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鉴于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所属二级单位财务核算的实际情况,其所属的二级核算单位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商贸总公司、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航空客货销售中心、大连周水予国际机场宾馆2001年并入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实行合并纳税。
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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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企业事业单位
【颁布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云国税函﹝2001﹞542号
【发文日期】2001-09-06
【实施时间】2001-09-0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航空公司及所属机场(名单见附件)2001年度继续汇总在昆明缴纳企业所得税,云南航空公司及所属机场2001年度暂不执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附件:云南航空公司及所属机场名单
昆明机场
昭通机场
思茅机场
保山机场
丽江机场
大理机场
芒市机场
版纳机场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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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缴纳企业所得税
【颁布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粤国税函﹝1999﹞402号
【发文日期】1999-10-15
【实施时间】1999-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477号)转发给你们,对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省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及其在广东省内100%控股的企业(名单见附件一),从1999年1月1日起由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在广州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二),从1999年1月1日起由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在广州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三、对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和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和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应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国税函[1999]477号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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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
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企业所得税问题,民航总局所属企业
【颁布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晋国税所发﹝1998﹞60号
【发文日期】1998-06-29
【实施时间】1998-04-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2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自接文之日起,对各自征管范围(含监管)之内的民航总局所属企业进行一次管户清查,并将清查结果于7月底前报省局。
内容包括:企业户数、企业名称、经济性质、税务登记(含注册)所在地、企业所得税缴纳方式等。
二、"通知"中第四条 所称财税字[1997]75号文,已以晋财税字[1998]39号文转发各地。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系统所属事业单位2022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系统所属事业单位2022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2.06.09•【字号】•【施行日期】2022.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系统所属事业单位2022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国家及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山西省税务系统)所属事业单位2022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聘对象符合招聘条件和岗位所需具体要求的应往届高校毕业生(不含委培、定向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人员。
二、招聘条件(一)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3.具有良好的品行;4.具有岗位所需的学历学位、专业或技能条件;5.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心理条件;6.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1986年6月至2004年6月期间出生),博士研究生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即1981年6月至2004年6月期间出生)。
7.具备报考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系统所属事业单位2022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表》(以下简称《岗位表》),本表根据2022年度山西省税务局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实际岗位需求编制,其中专业参考《税务机关公务员招录专业类别目录表(2022年度)》《职业教育目录(2021)-高等教育本科专业》设置。
学历学位条件中要求为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则学历为本科、获得学士学位的人员,学历为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或者博士学位的人员均可报名。
所学学科专业不在选定的参考目录中,但与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学科专业类同的应聘人员,可主动联系招聘单位确认报名资格。
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的人员,所学专业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载明的专业为准。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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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标 签】广告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有线电视费收入
【颁布单位】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晋地税税二发﹝2004﹞19号
【发文日期】2004-02-11
【实施时间】2004-01-1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所得税前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四年二月十一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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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所得税问题,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
【颁布单位】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晋地税税二发﹝2004﹞18号
【发文日期】2004-02-11
【实施时间】2004-01-0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四年二月十一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010号)的要求,总局对现行的税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90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5〕10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4〕06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和修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70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发〔1997〕038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029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9〕139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003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018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64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572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3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89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9.27•【文号】国税函[2004]1089号•【施行日期】2004.09.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管系统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管系统所属企业、单位(名单见附件),在2004年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空管系统合并后亏损,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民航空管系统合并纳税企业名单国家税务总局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七日附件:民航空管系统合并纳税企业名单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北京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本部北京2、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校验中心北京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航行情报服务中心北京4、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设备修造厂北京二、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1、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局本部北京2、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北京(1)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本部北京(2)呼和浩特空管中心呼和浩特(3)太原空管中心太原(4)天津空管站天津(5)石家庄空管站石家庄(6)海拉尔空管站海拉尔三、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1、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局本部沈阳2、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沈阳(1)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本部沈阳(2)哈尔滨空管中心哈尔滨(3)大连空管中心大连(4)长春空管站长春四、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1、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局本部西安2、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西安(1)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本部西安(2)兰州空管中心兰州(3)银川空管站银川(4)西宁空管站西宁五、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1、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局本部成都2、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成都(1)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本部成都(2)昆明空管中心昆明(3)贵阳空管中心贵阳(4)重庆空管站重庆六、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1、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局本部广州2、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广州(1)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本部广州(2)郑州空管中心郑州(3)武汉空管中心武汉(4)长沙空管中心长沙(5)南宁空管中心南宁(6)珠海进近管制中心珠海(7)桂林空管站桂林(8)汕头空管站汕头(9)湛江空管站湛江(10)海口空管站海口(11)三亚航务管理站三亚(12)深圳航管站深圳(13)襄樊航管站襄樊(14)宜昌航管站宜昌七、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1、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局本部上海2、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上海(1)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本部上海(2)济南空管中心济南(3)合肥空管中心合肥(4)南昌空管中心南昌(5)南京空管中心南京(6)杭州空管中心杭州(7)厦门航务管理站厦门(8)宁波空管站宁波(9)温州空管站温州(10)福州空管站福州(11)青岛空管站青岛(12)徐州导航站徐州八、中国民用航空新疆管理局1、中国民用航空新疆管理局本部乌鲁木齐2、中国民用航空新疆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乌鲁木齐(1)中国民用航空新疆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本部乌鲁木齐(2)阿克苏空管中心阿克苏(3)和田空管站和田(4)塔城空管站塔城(5)且末空管站且末(6)喀什空管站喀什(7)阿勒泰空管站阿勒泰(8)库车空管站库车九、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北京。
人事部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机关、事业单位飞行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机关、事业单位飞行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6.30•【文号】•【施行日期】1994.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人事部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机关、事业单位飞行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6月30日)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精神,结合民航实际情况,现将民航机关、事业单位飞行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机关和民航地区管理局机关飞行人员执行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工资制,同时其工资标准在本人职级工资四项之和的基础上提高30%。
二、民航飞行学院飞行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执行飞行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一、二)。
三、新参加工作的飞行人员的工资待遇,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飞行人员停飞后,提高工资标准部分即予取消,并按新任职务重新确定工资。
但在飞行岗位上退休离休的,可按提高后的工资标准为基数计发退离休费。
五、机关、事业单位飞行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其他有关问题,严格按照国发[1993]79号和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表一:民航事业单位飞行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单位:元/月┌─────┬────────────────────────────────────┬─────┐│ 职务等级│职务工资标准│ 津贴部分││├──┬──┬──┬──┬──┬──┬──┬──┬───┬──┬──┬──┤│││一│二│三│四│ 五│六│ 七│八│ 九│ 十│十一│十二││├─────┼──┼──┼──┼──┼──┼──┼──┼──┼───┼──┼──┼──┼─────┤│一级飞行员│275 │305 │335 │365 │395 │430 │470 │510 │550│590 │630 │670 │64~287(全│├─────┼──┼──┼──┼──┼──┼──┼──┼──┼───┼──┼──┼──┤额拨款单位││二级飞行员│205 │225 │245 │365 │285 │315 │345 │375 │405│435 │││,按在工资│├─────┼──┼──┼──┼──┼──┼──┼──┼──┼───┼──┼──┼──┤构成中占30││三级飞行员│165 │179 │193 │213 │233 │253 │273 │293 │313││││%计算)│├─────┼──┼──┼──┼──┼──┼──┼──┼──┼───┼──┼──┼──┤││四级飞行员│150 │162 │174 │192 │210 │228 │246 │264 ││││││└─────┴──┴──┴──┴──┴──┴──┴──┴──┴───┴──┴──┴──┴─────┘注:1.此表适用于依据《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受聘的飞行专业人员。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1999年调整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事业单位飞行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1999年调整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事业单位飞行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0.26•【文号】人发[1999]118号•【施行日期】1999.10.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人事部财政部关于1999年调整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事业单位飞行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人发〔1999〕118号)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78号)精神,结合民航的实际情况,现将调整民航事业单位飞行人员工资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从1999年7月1日起,调整民航事业单位飞行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至二)。
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1999年10月26日附表一:民航事业单位飞行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单位:元/月┏━━━┯━━━━━━━━━━━━━━━━━━━━━━━━━━━━━━━━━┓┃│职务工资标准┃┃职务├─┬─┬─┬─┬─┬─┬─┬─┬─┬─┬─┬─┬─┬─┬─┬─┬─┨┃等级│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十│十│十│十│十│十┃┃│││││││││││一│二│三│四│五│六│七┃┠───┼─┼─┼─┼─┼─┼─┼─┼─┼─┼─┼─┼─┼─┼─┼─┼─┼─┨┃一级飞│40│43│46│49│52│56│60│64│68│72│76│80│84│88│92│96│10┃┃行员│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01┃┠───┼─┼─┼─┼─┼─┼─┼─┼─┼─┼─┼─┼─┼─┼─┼─┼─┼─┨┃二级飞│31│33│35│37│39│42│45│48│51│54│57│60│63│66│69│72│┃┃行员│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三级飞│26│27│28│30│32│34│36│38│40│42│44│46│48│50│52││┃┃行员│0 │4 │8 │8 │8 │8 │8 │8 │8 │8 │8 │8│8 │8 │8 ││┃┠───┼─┼─┼─┼─┼─┼─┼─┼─┼─┼─┼─┼─┼─┼─┼─┼─┼─┨┃四级飞│23│24│26│27│29│31│33│35│36│38│40│42│44│45│││┃┃行员│6 │8 │0 │8 │6 │4 │2 │0 │8 │6 │4 │2 │0 │8 │││┃┗━━━┷━┷━┷━┷━┷━┷━┷━┷━┷━┷━┷━┷━┷━┷━┷━┷━┷━┛注:1、此表适用于依据《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受聘的飞行专业人员。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直属企业2001年工效挂钩方案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直属企业
2001年工效挂钩方案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2.06.13
•【文号】劳社部函[2002]105号
•【施行日期】2002.06.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国民用航空
总局直属企业2001年工效挂钩方案的复函
(劳社部函[2002]105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你局《关于核定民航总局直属企业2001年工资总额与运输总周转量和上缴税利复合挂钩基数的函》(民航人函(2002)46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直属企业2001年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同运输总周转量和上缴税利复合挂钩,工资总额与运输总周转量和上缴税利挂钩的比重各占50%。
二、核定你局直属挂钩企业2001年上缴税利基数为285,712万元,运输总周转量基数为949,014万吨公里;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为278926万元,挂钩总浮动比例为1∶0.75。
三、你局直属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努力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并按规定计提新增效益工资。
请你局加强对企业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进一步搞好企业搞好内部分配制度的
改革,注重人工成本的管理,合理使用效益工资,做到留有结余,以丰补歉。
二00二年六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7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2001年10月17日国税函〔2001〕7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02号)下发以后,民航总局反映其投资和管理的机场近两年由于股份制改造和新建等原因,名称和数量有所变化。
经研究决定,由民航总局汇总纳税的机场按照本文附件《民航总局所属机场名单》执行。
附件:民航总局所属机场名单附件:民航总局所属机场名单一、中国民用航空东北管理局1.中国民用航空东北管理局局本部沈阳中国民用航空黑龙江省管理局哈尔滨2.中国民用航空黑河站黑河3.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哈尔滨4.中国民用航空佳木斯站佳木斯5.中国民用航空牡丹江站牡丹江6.中国民用航空齐齐哈尔站齐齐哈尔中国民用航空吉林省管理局长春7.中国民用航空吉林省管理局--长春机场长春8.中国民用航空吉林站吉林9.中国民用航空延吉站延吉10.沈阳桃仙国际机场沈阳11.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大连12.中国民用航空丹东站丹东二、中国民用航空华北管理局1.中国民用航空华北管理局本部北京中国民用航空内蒙古自治区管理局呼和浩特2.中国民用航空内蒙古自治区管理局局直呼和浩特3.中国民用航空内蒙古自治区管理局通辽航站通辽4.中国民用航空乌兰浩特站乌兰浩特5.中国民用航空海拉尔站海拉尔6.中国民用航空锡林浩特站锡林浩特7.中国民用航空包头站包头8.中国民用航空赤峰站赤峰9.中国民用航空天津市管理局天津中国民用航空河北省局石家庄10.中国民用航空河北省管理局石家庄机场石家庄11.中国民用航空秦皇岛站秦皇岛中国民用航空山西省局太原12.中国民用航空山西省管理局(太原地区)太原13.中国民用航空长治航站长治14.中国民用航空大同航站大同三、中国民用航空华东管理局1.中国民用航空华东管理局局本部上海中国民用航空浙江省管理局杭州2.中国民用航空宁波航站宁波3.中国民用航空温州航站温州中国民用航空安徽省管理局合肥4.中国民用航空合肥航站合肥5.中国民用航空黄山航站黄山6.中国民用航空龙华航站龙华7.中国民用航空福建省管理局福州中国民用航空江苏省管理局南京8.中国民用航空徐州导航站徐州9.中国民用航空连云港航站连云港10.中国民用航空南通航站南通11.中国民用航空常州航站常州中国民用航空山东省管理局济南12.中国民用航空烟台航站烟台13.中国民用航空济南航站济南14.中国民用航空青岛航站青岛15.中国民用航空厦门航务管理站厦门中国民用航空江西省管理局南昌16.中国民用航空南昌昌北机场南昌17.中国民用航空赣州航站赣州四、中国民用航空西北管理局1.中国民用航空西北管理局局本部西安2.中国民用航空汉中站汉中3.中国民用航空宁夏管理局银川4.中国民用航空安康站安康5.中国民用航空榆林站榆林6.中国民用航空延安站延安7.西安咸阳国际机场西安中国民用航空甘肃省局兰州8.中国民用航空嘉峪关站嘉峪关9.中国民用航空庆阳站庆阳10.中国民用航空敦煌站敦煌11.中国民用航空中川机场中川中国民用航空青海省局西宁12.中国民用航空格尔木航站格尔木13.中国民用航空西宁机场西宁五、中国民用航空西南管理局1.中国民用航空西南管理局局本部成都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成都2.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本部成都3.达州河市机场达州4.南充火花机场南充5.西昌青山机场西昌6.中国民用航空昌都站昌都7.中国民用航空贵州省管理局贵阳8.中国民用航空重庆市管理局重庆9.中国民用航空西藏自治区管理局拉萨六、中国民用航空中南管理局1.中国民用航空中南管理局本部广州2.中国民用航空河南省管理局郑州3.中国民用航空珠海进近管制中心珠海4.中国民用航空梅县航站梅县5.中国民用航空深圳航管站深圳6.中国民用航空汕头站汕头中国民用航空湖南省管理局长沙7.中国民用航空常德航站常德8.中国民用航空张家界航站张家界9.中国民用航空湖南省管理局本部(黄花机场)长沙10.中国民用航空湛江站湛江中国民用航空广西区局桂林11.中国民用航空桂林站桂林12.中国民用航空南宁站南宁13.中国民用航空北海站北海14.中国民用航空柳州站柳州中国民用航空海南省管理局海口15.中国民用航空三亚航务管理站三亚16.中国民用航空海南省管理局(局本部)海口中国民用航空湖北管理局武汉17.中国民用航空湖北省管理局本部武汉18.中国民用航空宜昌航务管理站宜昌19.中国民用航空恩施航站恩施20.中国民用航空襄樊航管站襄樊七、首都机场集团北京八、白云机场集团广州——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2.21施行日期2006.02.21文号国税函[2006]207号主题类别企业所得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07号2006年2月2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将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成立之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每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应急管理工作重点问题检查督查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应急管理工作重点问题检查督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11.26•【字号】•【施行日期】2008.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应急管理工作重点问题检查督查工作的通知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应急管理工作重点问题检查督查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08〕1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有关要求,认真抓好落实,促进应急管理工作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同时,省局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根本上克服麻痹大意思想,强化忧患意识,居安思危,防患未然,掌握主动,切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全省应急管理工作要求,狠抓各项工作落实。
二、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级国税机关要组织力量对本系统、本单位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排查办公区域、住宅小区、办税服务厅、计算机房、发票库、档案库、财务室、机关食堂和公务用车等部位,全面掌握隐患情况。
对可能引发安全问题的风险隐患要及时治理,补充、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和防范措施,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完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
进一步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明确政务值班制度。
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责任追究,坚持做到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从总体上提高应急管理能力。
要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值班管理,保证信息畅通,遇有紧急、重大和突发事件,各级国税机关要逐级向上级国税机关和当地政府部门及时报告,一经发现有迟报、漏报、瞒报等现象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附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应急管理工作重点问题检查督查工作的通知(略)二ΟΟ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系统所属事业单位2022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体检考察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系统所属事业单位2022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体检考察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2.07.19•【字号】•【施行日期】2022.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系统所属事业单位2022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体检考察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系统所属事业单位2022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系统所属事业单位2022年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资格复审公告》,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系统所属事业单位2022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体检考察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体检考察对象根据综合成绩(综合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岗位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选(面试成绩、综合成绩均不低于60分)。
所有面试入围人员的笔试成绩、面试成绩、综合成绩及排名见附件1,体检考察人员名单见附件2。
二、体检(一)报到时间和地点报到时间:2022年7月21日 7:30报到地点:山西省税务干部学校(太原市坞城路123号)乘车路线:太原火车站乘坐861路、55路、870路公交车,在财经大学站下车即到;太原南站乘坐868路、70路、807路公交车,在财经大学站下车即到。
(二)注意事项1.体检当天,考生需携带本人身份证、笔试准考证、1张1寸免冠照片(照片背后请标注姓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集合。
迟到15分钟以上者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证件与本人不符或所持证件不全的,不得参加体检。
2.体检前一天请注意休息,勿熬夜,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晚上20:00后尽量不要进食进水,体检当天早晨禁水、禁食。
3.女性受检者生理期请勿做妇科及尿液检查,待生理期结束后再补检;怀孕考生要及时告知工作人员。
4.配合工作人员认真检查所有项目,勿漏检。
若自动放弃某一检查项目,将影响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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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缴纳企业所得税
【颁布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晋国税所发﹝1999﹞116号
【发文日期】1999-08-30
【实施时间】1999-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太原、长治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4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7月12日 国税函[1999]477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1998]262号),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具体规定到199
8年底执行期限已满,现对民航总局所属企业和事业单位1999年度及以后年度缴
纳所得税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民航总局所属航空公司及其分公司,从1999年1月1日起,以航空公司
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民航总局所属航空公司是指其资本100%由民航总局投资和管理的航空公司(
名单见附件);分公司是指其资本100%由航空公司投资和管理的不具有法人资格
的经营单位,具体名单由航空公司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航空公司所办的非运输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民航总局三大航空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中国国际航空集团公司。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由中国国际航空
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他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由中国
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所属的100%控股
并在上海注册登记的其他企业,经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后,由该集团公司合并缴纳
企业所得税;其他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由中国
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所属的100%控股
并在广东省注册登记的其他企业,经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由该集团公司合并缴
纳企业所得税;其他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就地缴纳所得税。
三、民航总局投资和管理的机场以及空中交通管理局(名单见附件),在199
9年度由民航总局集中在北京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四、新疆航空公司所属机场(名单见附件)1999年度由该公司在乌鲁木齐市
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云南航空公司所属机场(名单见附件)1999年度由该公司在昆明市缴纳
企业所得税。
六、机场管理机构即各大区民航管理局、省级民航管理局所办的非直接从事民航
运输服务业务的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就地缴纳所得税。
七、民航总局所属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
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及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民航总局所属其他企业、民航总局所属企业所办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民航总局所属企业名单(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