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学习要点
尘肺病防治条例
尘肺病防治条例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九八七年十二月三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职工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发生尘肺病,促进生产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尘肺病系指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制定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统筹安排尘肺病防治工作。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卫生等有关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所属企业的尘肺病防治规划,并替促其施行。
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乡镇企业尘肺病的防洽工作,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并指导乡镇企业对尘肺病的防治工作。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应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粉尘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第二章防尘
第七条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第八条尘肺病诊断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粉尘浓度卫生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劳动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
第九条防尘设施的鉴定和定型制度,由劳动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任何企业、事业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II:运行或者拆除防尘设施。
第十条防尘经费应当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木改造经费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严禁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中、小学校各类校办的实习工厂或车间,禁止从事有粉尘的作业。
职业卫生尘肺防护知识范本
职业卫生尘肺防护知识范本
一、背景介绍
职业卫生尘肺是指长期暴露于有害粉尘环境中,吸入粉尘颗粒,导致肺部疾病的一类职业病。尘肺的发生对工人的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加强职业卫生尘肺防护知识的宣传和普及非常重要。
二、尘肺防护知识
1.了解尘肺的病因和危害
尘肺是由于吸入粉尘颗粒,使肺部组织受到机械性刺激,引发炎症反应而产生的疾病。粉尘颗粒进入呼吸道后,会造成肺部气道炎症,导致纤维组织增生和肺组织硬化,从而引发尘肺病变。
2.了解尘肺的分类和症状
尘肺病根据病程分为急性尘肺和慢性尘肺,根据粉尘种类分为煤尘肺、金属尘肺、石棉尘肺等。尘肺的主要症状包括咳嗽、胸闷、气促等,严重的尘肺还可能引发肺心病等并发症。
3.掌握尘肺防护的基本原则
尘肺防护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源头防治、工程控制、个体防护和健康监测。源头防治要通过改进工艺和设备,减少产生粉尘的过程,从根源上降低粉尘的产生;工程控制主要通过机械通风、洁净装置等方法,有效减少粉尘的扩散;个体防护则是工人在接触粉尘环境时佩戴防护用具,如口罩、防护眼镜等。
4.学习正确使用个体防护装备
个体防护装备在尘肺防护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使用个体防护装备时,要确保选择适合自己的型号和尺寸,正确佩戴,保证其密合性。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定期更换滤芯,避免滤芯饱和影响防护效
果。此外,还要学习正确存放和保养个体防护装备,确保其功能完好。
5.了解职业卫生尘肺防护的政策和法规
政策和法规对职业卫生尘肺防护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工人应该了解相关政策和法规,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同时,应积极参与职业卫生培训,了解尘肺防护的新技术和新方法,提高自己的职业卫生意识和防护能力。
26国发〔1987〕10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1987年12月3日,国发[1987]105号)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保护职工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发生尘肺病,促进生产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2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3条尘肺病系指在生产活动中吸人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
第4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制定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统筹安排尘肺病防治工作。
第5条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卫生等有关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所属企业的尘肺病防治规划,并督促其施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乡镇企业尘肺病的防治工作,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并指导乡镇企业对尘肺病的防治工作。
第6条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应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粉尘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第二章防尘
第7条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第8条尘肺病诊断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粉尘浓度卫生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劳动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
第9条防尘设施的鉴定和定型制度,由劳动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任何企业、事业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运行或者拆除防尘设施。
第10条防尘经费应当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费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11条严禁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中、小学校各类校办的实习工厂或车间,禁止从事有粉尘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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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学习要点
一、总体要求
尘肺病系指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为保护职工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发生尘肺病,促进生产发展,国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适用于所有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制定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统筹安排尘肺病防治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卫生等有关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所属企业的尘肺病防治规划,并督促其施行。
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乡镇企业尘肺病的防治工作,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并指导乡镇企业对尘肺病的防治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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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国发〔1987〕10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保护职工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发生尘肺病,促进生产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2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3条尘肺病系指在生产活动中吸人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
第4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制定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统筹安排尘肺病防治工作。
第5条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卫生等有关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所属企业的尘肺病防治规划,并督促其施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乡镇企业尘肺病的防治工作,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并指导乡镇企业对尘肺病的防治工作。
第6条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应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粉尘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第二章防尘
第7条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第8条尘肺病诊断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粉尘浓度卫生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劳动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
第9条防尘设施的鉴定和定型制度,由劳动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任何企业、事业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运行或者拆除防尘设施。
第10条防尘经费应当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费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11条严禁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中、小学校各类校办的实习工厂或车间,禁止从事有粉尘的作业。
7、第七章 从业人员:第7章 职业危害与尘肺病防治
噪声对人体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 损害听觉。短时间暴露在噪声下,可引起听力减弱、听觉 敏感性下降为表现的听觉疲劳。长期在噪声的作用下,可 引起永久性耳聋。噪声在 80 dB ( A )以下,一般不致引起 职业性耳聋;噪声在 80 dB ( A )以上,对听力有不同程度 影响,而噪声在 95 dB ( A )以上,对听力的影响比较严重。 • 引起各种病症。长时间接触高声级噪声,除引起职业性耳 聋外,还可引发消化不良、食欲不振、恶心、呕吐、头痛、 心跳加快、血压升高、失眠等全身性病症。 • 引起事故。强烈噪声可导致某些机器、设备、仪表甚至建 筑物的损坏或精度下降;在某些特殊场所,强烈的噪声可 掩盖警告声响等,引起设备损坏或人员伤亡事故。
三、煤矿职业危害的防护
• 1 .中毒的表现和防护 • 接触毒物时间的长短、剂量大小和发病缓急,职业中毒表现为 急性、亚急性和慢性三种类型。短时间内大量毒物侵人人体引起 的中毒称为急性中毒;长期吸收小剂量毒物引起的中毒称为慢性 中毒;介于急性中毒和慢性中毒之间的,在较短时间内吸收较大 剂量毒物引起的中毒称为亚急性中毒。 • ( l )消除毒物。从生产工艺流程中消灭有毒物质,用无毒物或 低毒物代替有毒原料,改革能产生有害因素的工艺过程,改造技 术设备,实现生产的密闭化、连续化、机械化和自动化,使作业 人员脱离或减少直接接触有害物质。 • ( 2 )密闭、隔离有害物质污染源,控制有害物质逸散。对逸散 作业场所的有害物质要采取通风措施,控制有害物质的飞扬、扩 散。 • ( 3 )加强个人防护。在存在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作业,应采用 防护服、防护面具、防毒面罩、防尘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具。 •
国发〔1987〕10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保护职工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发生尘肺病,促进生产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2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3条尘肺病系指在生产活动中吸人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
第4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制定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统筹安排尘肺病防治工作。
第5条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卫生等有关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所属企业的尘肺病防治规划,并督促其施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乡镇企业尘肺病的防治工作,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并指导乡镇企业对尘肺病的防治工作。
第6条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应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粉尘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第二章防尘
第7条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第8条尘肺病诊断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粉尘浓度卫生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劳动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
第9条防尘设施的鉴定和定型制度,由劳动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任何企业、事业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运行或者拆除防尘设施。
第10条防尘经费应当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费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11条严禁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中、小学校各类校办的实习工厂或车间,禁止从事有粉尘的作业。
第12条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使用。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进行防尘知识教育和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粉尘作业。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事粉尘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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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1987年12月3日,国务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职工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发生尘肺病,促进生产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尘肺病系指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制定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统筹安排尘肺病防治工作。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卫生等有关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所属企业的尘肺病防治规划,并督促其施行。
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乡镇企业尘肺病的防治工作,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并指导乡镇企业对尘肺病的防治工作。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应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粉尘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第二章防尘
第七条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第八条尘肺病诊断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粉尘浓度卫生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劳动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
第九条防尘设施的鉴定和定型制度,由劳动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任何企业、事业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运行或者拆除防尘设施。
第十条防尘经费应当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费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第十一条严禁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中、小学校各类校办的实习工厂或车间,禁止从事有粉尘的作业。
尘肺病防治知识手册
目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2)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防尘 (2)
第三章监督和监测 (3)
第四章健康管理 (4)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4)
第六章附则 (5)
二.尘肺病热点问答 (5)
(一)什么是尘肺病 (5)
(二)尘肺病是如何分类的 (5)
(三)我国法定的尘肺病有哪些 (6)
(四)尘肺病有哪些临床表现 (6)
(五)如何预防尘肺病 (7)
(六)尘肺病有哪些并发症 (7)
(七)哪些行业及工种易患尘肺病 (8)
(八)从事粉尘作业的工作场所有哪些职业卫生要求 (9)
(九)如何选用防尘口罩(面罩),多长时间需要更换 (9)
(十)有下列疾病不宜从事接触粉尘的工作 (9)
(十一)怀疑自己可能得了尘肺病,该到哪里去诊断、就医 (9)
(十二)得了尘肺病怎么办 (10)
(十三)什么是矽肺病 (10)
(十四)矽肺病的发病原因有哪些 (10)
(十五)如何治疗矽肺病 (10)
(十六)什么是石棉肺 (11)
(十七)尘肺病的致残等级如何确定 (11)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职工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发生尘肺病,促进生产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尘肺病系指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
疾病。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制定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统筹安排尘肺病防治工作。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卫生等有关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所属企业的尘肺病防治规划,并督促其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学习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学习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学习要点一、总体要求尘肺病系指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
的疾病。为保护职工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发生尘肺病,促
进生产发展,国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适用于所有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
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制定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划时,要统筹安排尘肺病防治工作。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
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卫生等有关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所属企
业的尘肺病防治规划,并督促其施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
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乡镇企业尘肺病的防治工作,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并指导乡镇企业对尘肺病的防治工作。企业、事业单位
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应采取有
效措施使本单位的粉尘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二、防尘要
求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
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
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尘肺病诊断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粉尘浓度卫生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劳动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防尘设施的鉴定和定型制度,由劳动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任何企业、事业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
得停止运行或者拆除防尘设施。防尘经费应当纳入基本建设
和技术改造经费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严禁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
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中、小学校各类校办的实习工
粉尘类职业病对人体的危害和防治措施
角膜炎
某些有毒粉尘可能导致角膜炎 ,严重影响视力。
眼内异物
粉尘颗粒可能附着在眼球表面 或进入眼内,造成眼内异物感 ,甚至可能导致角膜划伤或穿 孔。
为防治粉尘类职业病,应 采取以下…
改善工作环境,降低粉尘浓度 ;佩戴防尘口罩、护目镜等个 人防护用品;定期进行职业健 康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治疗。
03
粉尘类职业病的防治措施
感谢观看
致死率高:矽肺等严重粉尘类职业病的致死率较 高,对患者的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威胁。
多种并发症:粉尘类职业病可能导致肺结核、肺 部感染、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多种并发症,加重 患者的病情。
以上是对粉尘类职业病的概述,包括其定义、分 类、工作场所中的常见粉尘来源以及其对人体健 康的严重性。在面对这类职业病时,预防和治理 措施尤为重要,以减轻其对个人和社会的负担。
企业应对接触粉尘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 卫生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护意识 和能力。
救治权
举报权
劳动者患有职业病后,企业应及时安排诊 断和治疗,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并依法 给予工伤待遇。
劳动者发现企业存在粉尘类职业病危害时 ,有权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举报,维护自 身和其他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THANKS
工作场所中的常见粉尘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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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开采
如煤矿、金属矿等的开采过程 中产生的粉尘。
尘肺病防治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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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患上职业病,往往很容易使 患者丧失劳动能力甚至致残、致 死,慢性职业病往往需要终身治 疗,治疗和康复费用昂贵。
职业病的危害
职业病人逐年不断累积的医疗 和康复费用会给企业造成严重 的负担,有可能导致企业破产。
对个人 对企业
危害
对国家
由于职业病患者绝大多数是 青壮年,直接影响到我国人 口素质和劳动力资源的可持 续发展。
我国以往的职业病专项调查数据和十几年来卫生部公布的 职业病报告数据都表明,矽肺和煤工尘肺一直是我国最主 要的尘肺病,两者占报告尘肺病例总数的90%左右。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主要
种类
5
2
接触粉尘的职业及工种
6
职业及工种
社会参与原则
金属矿山及非金属矿山开采:最严重的粉尘危害行业。 在金属或非金属矿山接触粉尘最多的工种是凿岩工、 放炮工、支柱工、运输工等,在煤矿主要是掘进工、
尘肺病人的临床表现主要有 咳嗽、咯痰、胸痛、呼吸困 难四大症状,此外一些病人 可有喘息、咯血以及某些全
身症状。
几乎每个尘肺病人或轻或重有胸 痛,其中可能以矽肺和石棉肺病 人更多见。胸痛的部位不固定, 多为局限性;疼痛性质多不严重, 一般为隐痛,胀痛、针刺样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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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作业的职业健康 检查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部分条款采用,适用公司安环部、生产部、设备部)
(1987年12月3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职工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发生尘肺病,促进生产发展、制定本条例。(本条款采用,适用公司安环部、生产部、设备部)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本条款采用,适用公司安环部、生产部、设备部)
第三条尘肺病系指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本条款采用,适用公司安环部、生产部、设备部)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制定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统筹安排尘肺病防治工作。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卫生等有关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所属企业的尘肺病防治规划,并督促其施行。
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乡镇企业尘肺病的防治工作,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并指导乡镇企业对尘肺病的防治工作。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应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粉尘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本条款采用,适用公司安环部、生产部、设备部)
第二章防尘
第七条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本条款采用,适用公司安环部、生产部、设备部)
第八条尘肺病诊断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粉尘浓度卫生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会
同劳动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本条款采用,适用公司安环部、生产部、设备部)
第九条防尘设施的鉴定和定型制度,由劳动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任何企业、事业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运行或者拆除防尘设施。(本条款采用,适用公司安环部、生产部、设备部)
职业病诊断相关要点
尘肺病诊断标准及鉴别诊断
诊断原则: 1、根据 可靠的生产性粉尘接触史 2、依据 X射线后前位胸片表现 3、结合 现场职业卫生学、尘肺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和健康监 护资料 4、参考 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 5、排除 其它肺部类似疾病 6、对照 尘肺病诊断标准片
尘肺病诊断标准及鉴别诊断
尘肺病X射线胸片表现分为三期 壹期尘肺 贰期尘肺 叁期尘肺
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的组成
有关概念 职业病的种类 我国于2013年12月30日修订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 法定职业病调整为十大类132种(含4项开放性条款),其 中新增18种。十类职业病分别是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 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 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 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
职业病防治与传染病防治的区别
治理职业危害: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
消除传染源(治疗病人)、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
职业病防治原理
一级预防:病因预防(群体)
预防、消除危害源头
二级预防: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控制(群体)
工作场所定期职业危害评价;健康监护制度
三级预防:控制疾病恶化,挽救残存功能(个体)
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的组成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健康检查结果告知(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结束之日起三十 个工作日内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包括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 查报告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书面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个人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的建议等情况书面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还必须将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禁忌证告知劳 动者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各企业、事业单 位对已确诊为尘 肺病的职工,必 须调离粉尘作业 岗位,并给予治 疗或疗养。尘肺 病患者的社会保 险待遇,按国家 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对在尘肺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 部门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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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违反本条 例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 一的,卫生 行政部门和 劳动部门, 可视其情节 轻重,给予 警告、限期 治理、罚款 和停业整顿 的处罚。但 停业整顿的 处罚,需经 当地人民政 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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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联合进行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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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防 尘
第四条
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 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 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尘肺病诊断 标准由卫生行政 部门制定,粉尘 浓度卫生标准由 卫生行政部门会 同劳动等有关部 门联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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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定期测定作业场所的粉 尘浓度。测尘结果必须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 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并定期向职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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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
例》学习要点
简介:该规程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合理化地制定计划,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明确执行目标,工作内容,执行方式,执行进度,从而使整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学习要点
一、总体要求
尘肺病系指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为保护职工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发生尘肺病,促进生产发展,国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适用于所有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制定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统筹安排尘肺病防治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卫生等有关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所属企业的尘肺病防治规划,并督促其施行。
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乡镇企业尘肺病
的防治工作,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并指导乡镇企业对尘肺病的防治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应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粉尘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二、防尘要求
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尘肺病诊断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粉尘浓度卫生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劳动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
防尘设施的鉴定和定型制度,由劳动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任何企业、事业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运行或者拆除防尘设施。
防尘经费应当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费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严禁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中、小学校各类校办的实习工厂或车间,禁止从事有粉尘的作业。
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使用。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进行防尘知识教育和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粉尘作业。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事粉尘作业。
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设计任务书,必须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验收,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产。
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又未积极治理,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时,职工有权拒绝操作。
三、监督和监测要求
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标准的监测;劳动部门负责劳动卫生工程技
术标准的监测。工会组织负责组织职工群众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并教育职工遵守操作规程与防尘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要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测尘机构加强业务指导,并对测尘人员加强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定期测定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测尘结果必须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并定期向职工公布,从事粉尘作业的单位必须建立测尘资料档案。
四、健康管理要求
各企业、事业单位对新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对在职和离职的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检查的内容、期限和尘肺病诊断标准,按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职业病管理的规定执行。
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贯彻执行职业病报告制度,按期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本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职工尘肺病发生和死亡情况。
各企业、事业单位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须调离
粉尘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或疗养。尘肺病患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奖励和处罚规定
对在尘肺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凡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但停业整顿的处罚,需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
(一)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采取措施的;
(二)任意拆除防尘设施,致使粉尘危害严重的;
(三)挪用防尘措施经费的;
(四)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擅自施工、投产的;
(五)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
(六)不执行健康检查制度和测尘制度的;
(七)强令尘肺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的;
(八)假报测尘结果或尘肺病诊断结果的;
(九)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的部门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但是,对停业整顿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上级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和监督、监测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情节轻微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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