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等教育产品的差别定价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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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等教育产品的差别定价机制研究
高校学费实行差别定价不仅能更全面地补偿教育成本,也是促使高校解决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扩大产品供给以缓解供需结构性矛盾、促进基础学科发展等问题的根本逢径。
高教产品定价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应使价格的形成机制、控制机制以及辅助机制同时发挥作用,才能既提高高等教育市场的运行效率,又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公平。
[标签]高等教育学费定价市场机制
一、高等教育差别定价的内涵
中国高等教育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实行免费教育,此后随着需求不断扩大,经费不足问题使其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从1989年开始高校向学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但因为受到经济学家约翰斯通(D·B·Johnstone)“成本分担理论”的影响,一直以来,我国高等教育收费仅仅停留于简单的筹措高等教育办学经费以进行高等教育成本补偿,定价统一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控制,在备高校、各学科专业、学生个人之间实行大体一致的收费标准。
我们对2009年的新生学费标准(表1)进行分析可看出:档次不同的高校学费浮动区间很小;各学科和专业之间差别不大,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南京大学的各专业是统一学费标准,中山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湘潭大学、兰州大学、南昌大学在专业和学科间稍有差别,但差别很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一的定价是假定各高校、各专业对教育的投入相同、教育质量相同、高等教育投资对个人的回报也完全一致,而在现实社会中这些方面各不相同。
甚至差距悬殊。
统一的学费标准面向不同的学校、专业,不同的收入人群,是一种制度设计上的缺陷,高等教育应该按照资源最优配置的要求在不同的主体之间实行差别定价。
本文所讨论的高等教育差别定价是指高等教育学费的定价应该根据教育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在学校之间、专业(学科)之间和个人之间实行不同的标准,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相关因素的改变,收费标准应该是动态变化的。
高等教育学费应该在三大主体,即因成本差异导致的教育服务质量不同的高校、因预期收入差异导致的供需状况不同的学科和专业、因资源禀赋差异导致的支付能力不同的消费者个人之间实行差异化管理。
二、高等教育产品差别定价的必要性
(一)体现投入成本
因为历史和现实的多方原因,我国各高校的实际成本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性。
如2007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排在前三位的是,北京21431.73元、上海12453.98元、西藏11407.18元,排在后三位的是,安徽省2852.95元、江西省3301.15元、湖北省3125.25元,最高和最低之间相差18578.78元。
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不同,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高校教学条件不同,体现了学校对学生的培养能力和提供教育服务质量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受教育者就业后的收益,不同的收费标准能反映高等教育产品价值的高低。
不同类别、不同质量的高等教育服务成本不一,其定价应该有所差别。
(二)推动高校提升办学效益
通过收取学费,高校集结的生产要素便部分来源于市场,同时产品也需要在市场中接受检验,其中一个重要的信息显示机制便是“优质优价”。
高校只有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才能相应提高学费,而差别定价对高等教育质量有正向调节作用。
同时,传统的成本补偿机制——按高校实际办学成本设定收费和拨款标准导致高校为了收人最大化不断提高成本。
而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经费的获得不是以个别高校的实际办学成本为依据,而是以同等办学质量和办学条件的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这使高校在保持和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成本有了动力来源。
(三)缓解供需结构矛盾
高等教育是一种人力资本投资行为,个人收益率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
在劳动力市场上,不同专业的工资水平存在很大差异。
收益不同,导致生源市场上一些个人预期收益低、就业状况不佳的专业“冷”下去,一些个人收益率较高的专业“热”起来。
于是,在中国高等教育服务供给总量不足的背景下又带来了供需的结构性矛盾。
若实施差别定价,对冷门专业收取较低学费,预期收益率将上升,消费不足将缩小;对热门专业收取较高学费,预期收益率将下降,消费不足将扩大,从而使两个市场的需求拉近。
通过这种方式缓解热门专业拥挤局面,使专业各自达到市场均衡。
(四)纠正学科市场无效
目前,高等教育领域各种基础学科在招生数量和质量上都严重不足,基础研究人才的缺乏已经成为我国科技创新的“瓶颈”。
从属性上看,高等教育是准公共产品,但基础学科比应用学科却更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
若实施差别定价,在基础学科市场收取较低学费,个人预期收益率将上升,需求增加;在应用学科市场收取较高学费,个人预期收益率将下降,需求减少,而在价格导向下提高基础学科的人才供给,以此来解决基础学科的发展困境,增强我国基础研究的力量。
(五)提升高等教育公平
贫富差距的扩大和学费水平的提高必然会导致一些资源、禀赋较差的学生选择学费较低,同时收益率也较低的高等教育服务,或干脆退出到高等教育系统之外。
学费是接受高等教育者支付的必要经济代价,但如果学费的标准超过了大部分公民的承受能力,发展到一定程度和规模后就会影响到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统一学费标准既不利于公平也会失去效率,但只有差别化的学费制度而无其他资助和奖励制度相配合,公平目标也将受到影响。
因此,在确定学费标准时,考虑不同消费者的支付能力,用助学金和补贴贷款等形式对一部分消费者提供资助,使不同的消费者为同一高等教育服务付出不同的代价,因而使必须支付的净学费呈现出差异性,达到学费个人差别定价的目的,实现高等教育机会均等。
三、高等教育产品差别定价的实施
高等教育是一种特殊的准公共产品,对其定价必须兼顾多种因素,考虑多方面的利益,因此建立定价机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笔者认为,高等教育产品定价应该由形成机制、控制机制以及辅助机制同时发挥作用,才能优化高等教育资源配置,同时兼顾到高等教育公平。
(一)高等教育产品价格的形成机制
1.定价主体
高校应该有教育产品的定价权,能够根据市场供需等情况灵活、自主地确定和调整收费标准,这样学费才能真正发挥经济杠杆作用。
政府部门只需对学费标准的制定依据和制定程序进行科学合理的控制,达到监督和规范高校行为的目的。
2.定价标准
关于高等教育产品定价标准的确定有着诸多不同的观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依据成本的一定比例;(2)按照居民收入的一定比例;(3)依据收益率;
(4)依据国家人才需求情况;(5)依据高等教育的供求状况,等等。
这些理论都有各自的道理。
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和高等教育发展的现状,高等教育收费制度改革要以建立差别定价机制为主导思想。
综合本论文前面的分析,笔者认为应该依据如下方式进行定价方为合理:
P=C×Q×T×S×A,其中:
P=某校某专业的学费标准。
C=经过审计的成本。
高等教育学费的基准额应由高等教育产品的成本决定(这里的成本指同类高校的社会平均成本)。
Q=学校教育质量系数。
应该有专门机构对高校进行考核t如以入学的难易程度、毕业生的就业率、毕业生收入状况抽样调查等数据作为评价的依据。
这就要求建立一整套科学、严格、系统的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体系。
以确定各高校在高等教育体系中的等级。
T=专业热门程度系数。
考虑到高等教育供求状况,应将劳动力市场关于就业状况和收入等统计数据作为确立定价标准考虑的重要因素。
热门专业就业相对容易,预期收益高。
专业热门程度系数T应提高;冷门专业所在的学校生源短缺,因此系数T应降低,据此调节供需。
S=学科外部性系数。
对于那些外部效应较大、属性更接近于公共产品的学科,如国防、军工、地质、气象等专业,应以政府投入为主,学科系数S应小于应用科学。
A=个人分担比例。
个人分担比例全国统一,体现国家财政对高等教育的资助与扶持。
3.调整制度
高等教育产品的价格应该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相关因素的改变而动态变化,不断调整。
首先要建立合理的收费调整周期,在调整周期内收费标准应基本保持稳定。
周期不应太短,因为确立标准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连年调整代价太大。
同时,调整周期也不能太长,不同高等教育的收益率在不断变化,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财政能力以及通货膨胀率等也存在相当的变数,高等教育定价应当据此适时做出调整。
其次是要确定一个合理的收费调整幅度,调整幅度应随新发布的相关信息的变化而变化。
(二)高等教育价格的控制机制
1.听证会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定价及调整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并明确指出教育属于公用事业。
因此高等教育收费的确定,可通过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高等院校、学生家长等各界代表所组成的价格决策听证会,形成有效的利益平衡机制,从不同角度对收费的项目、学生培养成本计算的依据等进行听证、讨论,从而使定价标准的制定走向
透明、规范、合理,有效避免高校学费标准制定中的暗箱操作、学费差异与实际情况脱节等现象的发生。
2.成本控制和审计
高等教育的成本是高等教育学费确定的首要依据,然而在以成本分担为主旨的收费政策下我国高校教育成本的信息严重匮乏和失真。
这一问题的出路必然在于:由国家法定的审计机关或社会审计机关依法审定高校制定学费标准的成本项目,增加学费制定过程的规范性。
首先,要加强高等教育成本核算,剔除不合理的成本项目。
有关部门应从我国实际出发。
对成本范围做出严格的限制,避免高校滥支、增加成本。
其次,要建立成本约束机制,控制成本的不合理上涨。
将高校获得经费资源、收取的学费与运行效率挂钩,使运行效率低的学校面临生死存亡的压力,迫使高校加强成本管理,使物尽其用、人尽其才。
(三)高等教育定价的辅助机制
1.完善的资助和奖励体系
在市场定价的前提下,我国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尤其是热门专业、重点专业会向高收入群体倾斜,造成社会不公平。
因此,进一步完善关于高等教育补助或贷款的有关法规条例,建立与高等教育收费政策体系相配套的辅助措施,才能为资源禀赋较差的学生选择和接受高等教育创造相应的条件。
资助所依据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两条:助学原则和奖优原则。
助学原则即资助那些家庭经济困难,若无资助就难以负担必要费用的学生;奖优原则即向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提供经济资助,以鼓励学生努力学习。
2.信息发布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加强高等教育信息系统建设,规范信息源,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定期公布全国高校信息、教育质量信息、招生信息和就业信息,强化对高等教育信息的监管,降低公众的教育信息搜寻成本,让高等教育投资者和消费者都能够获取比较充分的价格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