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类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指导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1.25•【字号】浙政办发〔2022〕68号•【施行日期】2022.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6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助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破除隐性门槛,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准入成本(一)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
印发实施我省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工作方案,畅通市场主体意见反馈渠道,加强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报送,对带有市场准入限制的显性和隐性壁垒开展清理。
深入推进杭州市市场准入效能评估试点。
深入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实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制度。
(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牵头,省级有关单位和各市、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优化工业产品管理制度。
深化工业产品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工业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涉及的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管理,全面细化审批工作标准和证后监管措施。
落实国家生产企业质量信用评价规范,加强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推进获证企业生产过程质量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体系建设。
分产业建设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100个以上,年度累计服务各类市场主体10000家以上。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级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三)规范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备案。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2]1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2〕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宁波市发改委: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布工作,客观、及时、合理地反映建设工程价格要素的变化水平,全面推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进程,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客观、及时、准确地反映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变化情况,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3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房屋修缮等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以及工程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办理、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鉴定等计价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XXX使用,加强价格信息工作监管,为政府宏观决策、规范计价行为以及造价管理提供服务。
第四条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的内容是根据建筑市场行情,对建设工程造价组成的人材机价格按照规定的组价程序合理确定价格,并通过网络平台、网刊和其他途径适时发布价格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管全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动态管理工作。
浙江省商业、住宅、办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土资发[2003)93号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计委(计划局)、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全面提高我省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决定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试行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现将《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浙江省商业、住宅、办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浙江省加油站、油库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浙江省监狱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和《浙江省高尔夫球场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等五个规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各地在项目审批、用地供应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指标规定执行。
在试行过程中,如遇到具体问题或有什么建议请及时与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联系。
附件:1、《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2、《浙江省商业、住宅、办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3、《浙江省加油站、油库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4、《浙江省监狱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5、《浙江省高尔夫球场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浙江省商业、住宅、办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一、总则第1.1条为了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提高土地利用率,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适应城镇商业、住宅、办公项目建设用地的需要,制定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第1.2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适用于商业、住宅、办公等新建工程项目。
第1.3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是编制和审批商业、住宅、办公用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的标准。
第1.4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以容积率指标表述,商业、住宅、办公用地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指标标准。
第1.5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文本为试行文本。
二、基本规定第2.1条商业、住宅、办公用地项目的建设,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各种技术经济条件,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用地规模。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08•【字号】浙政发[2002]26号•【施行日期】2002.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的意见(浙政发[2002]26号)为进一步规范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市场举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规范我省市场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规范市场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我省规范市场管理的指导思想是,按照“政府引导、统一规划、多方投资、加强监管”和“以管助力、以管促兴”的思路,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发展“十五”规划》的要求,全面实施市场“二次创业”,引导市场从依靠先发效应向依靠体制创新转变,从沿用传统营销方式向运用现代营销手段转变,从主要依靠政府政策优惠向主要依靠规范竞争和信用支撑转变,从依靠价格竞争向依靠品牌竞争转变,最终实现从量的扩张向质的提高转变。
(二)在规范市场管理的同时,要按照流通现代化的要求,推进商品市场交易方式创新,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业态,提高市场的组织化、规模化、国际化水平;加快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市场,努力促进市场功能的拓展和市场的转型、提升,打造市场核心竞争力;加强宏观调控,优化市场结构,重点扶持一批有专业特色、有产业依托、有规模、有影响的市场;严格控制在同一区域内同类市场的重复建设,避免过度竞争和资源浪费。
(三)我省规范市场管理的工作目标是,通过规范市场举办行为、市场主体行为、商品交易行为、监督管理行为,使市场的布局更为合理,发展趋向有序,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偷税逃税等问题得到有效遏制,执法部门的监管行为、举办者的管理行为和经营者的交易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人民群众对市场秩序基本满意。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管理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4.07•【字号】浙建〔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管理的实施意见浙建〔2024〕1号各市、县(市、区)建设局(房管局)、市场监管(分)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地产经纪服务,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等规定,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从业主体备案管理。
在浙江省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申请备案。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经纪机构发放备案证(见附件1),并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
鼓励从业人员依法取得房地产经纪、估价、建筑、法律、财务等资格证书或专业职称证书。
经纪机构备案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包含“房地产经纪服务”等字样;(三)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的执业资格证明(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当地主管部门认可的经纪从业注册证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纪机构备案后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备案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二、全面推行从业人员实名管理。
各地要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和管理,健全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动态信息数据库。
系统建成后,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备案后7日内,组织从业人员通过系统进行实名登记,取得全省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统一编码。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4.12•【字号】浙财综〔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建委(建设局、资规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征收以来,对促进全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转为政府性基金后,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制度不健全、职责界限不清、征收管理不规范、应减未减或擅自减免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等规定,结合历史文件及制度渊源,现就规范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性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为我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三、征收部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项目属地原则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工作。
征收职能已划转自然资源和规划(审批)部门的地区,具体职责根据属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确定。
四、征收方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方式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地下建筑面积(人防面积除外)×收费标准,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扩建、改建、拆复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建项目按新增面积征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
四、 常运营和监督管理 日
( ) 一 企业等社会力量投 资建 建设试点的城市, 按照 “ 严格审批 、 2 中型企事业单位、 - 大 行业系统 设公共租赁住房, 当严格遵守基 应 局 部试 点、 封闭运行 、 险可控”的 风 利用 除住 宅用地 以外 的 自有 存量土 本 建 设 程 序 和 有关 法律 、 规 、 法 政 要求 , 由省政 府 审核 同意试 点 方 案 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 可按 规定 策 的要 求 , 格 按 照 国家 和 省 、 严 市 并 报 国土 资源部 审核 批 准后 , 开 可 程序调整规划用地性质。 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 没 展试 点工作 。 3 . 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 计规范 、 套型建筑面积标准及项 目 ( 资金筹措方面 三) 面 向社会供 应 的公共租赁住 房项 开发协议进行建设 , 并统一进行内 1 . 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 的 装 修 , 置 必 要 的 生活 设 施 。 目 目, 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 配 项
退出等参照当地一般公共租赁住房 规 模 , 具体规 模 由当地 政府 确定 。
管理办 法 执行 。 3大 中型 工 业 企 业在 依法 取得 - 的企 业用 地范 围内建 设公共租 赁住
坚持 政府主导。 各市 、 县
( 、 ) 府要对企 业等社会力 市 区 政 量参 与公共 租赁住 房投 资建设进
扶持 , 充分调动企业等社会力量投 共 租赁住 房。 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和主
动性。
2鼓 励大中型 企事业单位 、 . 行 在满足本单位职工需求后尚有多余 由当地政府统筹调配使 用, 权 业系统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公共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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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不 变 。
4开发 区 及产 业 园区建 设公共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普通住房标准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5]9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普通住房标准问题的通知
正文: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普通住房标准问题的通知
(浙政办发明电[2005]9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普通住房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杭州市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区,下同)普通住房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杭州市区普通住房标准报建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后,由杭州市人民政府于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
二、全省其他市、县(市、区)普通住房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其中单套建筑面积和实际成交价格可在不超过上述标准20%的比例内上浮。
具体上浮比例由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于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同时报省建设厅、财政厅、地税局备案。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结束——。
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农民建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8]159号
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农民建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农民建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8〕159号)省建设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减轻农民建房收费负担,规范农民建房收费行为,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农民建房过程中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与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建房农民配套费的收取范围。
向建房农民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范围应严格控制在城市(包括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集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或县(市)域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
城市(包括建制镇)、集镇总体规划是指由城市(包括建制镇)和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的规划。
县(市)域总体规划是指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按规定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
对在经批准的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城市(包括建制镇)、集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房的农民可以按规定收取配套费。
收费标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未编制总体规划或未按法定程序批准的,不得向建房农民收取配套费。
二、增加收费透明度。
各地对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以非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屋新建、改(扩)建农户收取配套费时,要向农民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应达到配套的条件。
三、规范配套费收取和使用。
基础设施配套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得挤占挪用,收取的配套费要全额用于城市(建制镇)与集镇配套设施建设和维护。
有条件的市、县,可以减免向建房农民收取的配套费,同时,当地财政应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城镇(集镇)基础设施建设。
杭州市关于商业配套的文件
杭州市关于商业配套的文件商业配套是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促进经济繁荣,杭州市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商业配套的文件。
本文将对其中的几项政策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关于商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杭州市政府发布了《关于提升商业发展质量,增强商业消费活力的指导意见》。
该文件旨在推动商业发展,打造宜居、宜业、宜商的杭州。
首先,该指导意见强调了优化商业布局的重要性。
根据市场需求和人口分布特点,明确了商业区规划和布局的指导原则。
通过合理布局,可以让商业资源更加均衡地分布在城市各个区域,提升市民的便利度和满意度。
其次,该指导意见提倡多样化的商业形态和经营模式。
鼓励引进国际一流的商业品牌,同时支持本土商业企业的创新发展。
通过多元化的商业形态,可以满足不同人群的消费需求,提升商业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另外,该文件还强调了商业配套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
加大商业区配套停车场、公共厕所、公共场所等设施的建设投入,提升市民的消费体验。
同时,鼓励商业企业积极参与社区建设,为居民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二、关于商业用地的政策为了加快商业发展的步伐,杭州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商业用地的政策。
即便是在宝地资源有限的条件下,政府仍然不断探索创新,优化商业用地的配置。
首先,政府鼓励商业用地向充满活力的商业主题园区转变。
通过将商业用地集中在特定区域,可以形成经济规模效应,提升商业集聚度,吸引更多的商家和消费者。
其次,政府加大力度支持商业地产的开发和建设。
对于符合条件的商业项目,给予相应的土地优惠政策,鼓励开发商积极投资兴建商业楼宇。
这既可以促进商业发展,又可以为城市带来更多的税收和就业机会。
三、关于商业发展的激励政策政府为了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商业发展,提出了一系列激励政策,鼓励商家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首先,政府鼓励商家开展线上线下融合的经营模式。
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模式的商家,给予相应的扶持政策,帮助企业提升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其次,政府支持商家开展品牌建设和创新活动。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21年)-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21年)正文:----------------------------------------------------------------------------------------------------------------------------------------------------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文本)(1994年10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举办第三章市场举办者第四章场内经营者第五章市场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的举办、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场内交易秩序,保障市场举办者、场内经营者和商品购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内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交易活动的商品交易市场、商城等(以下统称市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场建设和发展应当遵循协调发展、公平竞争的原则。
鼓励发展电子商务、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业态,提高市场的组织化水平。
引导市场举办者和场内经营者创建文明市场和信用商户。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场名称登记和市场交易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场商品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衢州市区菜场建设和改造提升工作的意见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衢州市区菜场建设和改造提升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7•【字号】衢政办发[2007]17号•【施行日期】2007.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衢州市区菜场建设和改造提升工作的意见(衢政办发〔2007〕17号)为方便市民日常生活,保障食品卫生安全,改善市容环境面貌,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15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菜场标准化建设、加快菜场改造提升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菜场建设、改造提升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为民、便民、惠民”原则;(二)坚持“谁主办、谁收益、谁改造”原则;(三)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审核、统一验收”原则;(四)坚持“政府推动、分级负责、分步改造”原则。
二、菜场建设、改造提升的范围、规范和目标自2007年始3年内,对在市区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含老城片、花园岗片、衢化片、城东片)规划建设的菜场,按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592-2005《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要求,实施标准化改造提升。
新建菜场按《规范》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三、菜场建设、改造提升的规划和设计要求(一)编制完善市区菜场改造建设规划,依照规划进行建设和改造,通过实施规划促进菜场培育和提升。
不符合改造规划的既有小菜场可以逐步改为不设畜禽宰杀销售点的净菜店、超市菜店。
对城市新区(指衢江新城区、西区、高新园区、开发区)新建菜场要按市区菜场布局规划和菜场申办程序严格报批。
菜场规划用地不得改变用途、移作它用,菜场周边要适当控制规划建设商业用房。
(二)新建菜场依照菜场规划和《规范》设计要求,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出让土地,在公开出让条件中明确设置按《规范》建设菜场的要求;菜场用地和营业用房不得分割出让。
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认定办法
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以下简称星级市场)认定工作,保障星级市场认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合理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星级市场的申报、核查、验收、评审、认定、动态管理等工作,依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星级市场设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五个等级。
第四条星级市场的认定机构是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工商局负责认定三、四、五星级和省直属分局申报的星级市场。
三星级延续确认市场的考核验收工作委托各市工商局负责;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认定本辖区一、二星级市场,以及三星级延续确认市场的考核验收工作;各扩强县(市、区)负责本辖区一星级市场考核认定。
省、市和各扩强县(市、区)工商局应分别设立星级市场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具体负责星级市场的考核验收和评审工作。
第五条星级市场的认定,原则上每年一次,一般在当年9月至12月进行。
必要时可增加组织评审和认定。
第六条《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标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和修改。
星级市场考核验收依据标准进行,采取分类对照标准的方法,对通过审查申报的市场进行实地考核验收。
第七条星级市场是创建省级示范文明城市和省级文明城市的组成部分,已列入《浙江省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考核内容。
第二章申报与验收第八条申报星级市场应按照星级市场标准,认真对照,合理定位。
新开办市场应在开业满一年,且市场运行正常、交易兴旺、有盈利后方可提出申报。
第九条申报市场应在自查合格基础上,向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填报《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申报表》(附件一)或《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申报表(网上市场)》(附件二),申报表一式2份,同时提交相关材料或证明。
(一)新申报星级市场应提交下列材料:1.《企业法人登记证》、《市场名称登记证》及有关许可证复印件;2.申请报告及开展创建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的情况介绍;3.市场规模、效益、信誉、税费、辐射区域以及在同类市场中的横向比较等有关资料;4.市场内部管理机构、人员情况;5.上市商品质量(食品安全管理)、卫生、治安、消防等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6.消防验收合格证明;7.其它相关材料(五星级市场需要提供影像资料)。
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标准
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标准为使星级文明规范市场考核验收公开、公正、公平,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浙江省各类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指导意见》和《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认定办法》制订本标准。
申报市场符合本标准,经考核验收,评审通过后,可以认定为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
一、工业消费品市场星级文明规范标准一星级标准(一)布局要求1.封闭式室内市场,场内经营者50户以上或市场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批发市场应达到5000 平方米以上);2.按商品类别划行归市,分区经营,区域标志明显;3.每个商位柜台面积不小于1平方米,营业房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4.通道宽敞,通风、采光较好。
(二)设施要求1.商位、营业房、柜台、货架设置统一;2.有通风设施、垃圾集中设施和公厕;3.经营户统一配置保洁桶;4.有宣传公示栏、投诉服务台和物业管理用房;5.停车场占市场建筑面积10%以上;6.市场内无明火,有消防灭火设备、安全出口和安全防盗设施。
(三)管理要求1.市场举办者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经营者证照齐全,亮照经营;2.上市商品符合国家规定,并明码标价;3.与经营户签订“商品质量安全责任书”;4.建立重要商品进货台帐制度,实行索证和供证制度;5.建立预赔金制度实行先行赔付;6.年成交额1000万以上,批发市场1亿元以上;7.商位、营业房内外卫生整洁,市场内通风无异味;8.商品陈列有序,无乱堆乱放和占道扩摊经营现象;9.物业管理、商品质量、卫生治安、消防等工作制度健全,有落实,有记录。
二星级标准市场在布局、设施、管理方面除达到一星级标准外,还应达到以下要求:(一)布局要求1.场内经营者100户以上或市场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批发市场应达到8000 平方米以上);2.商位采用柜台式、营业房式设置,设计合理、统一、美观;3.批发市场货物出入口设在次要道路上,设置专门的货物装卸区域和通道,保证运货车辆进出畅通;4.通道占市场使用面积20%以上。
杭州物业管理用房面积配置标准
杭州物业管理用房面积配置标准杭州物业管理用房面积配置标准一、前言随着城市发展的进步,杭州物业管理行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
然而,在物业管理的过程中,合理的用房面积配置标准对于提高物业管理的效率和质量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杭州物业管理用房面积配置标准,旨在提供指导和参考。
二、背景1. 杭州的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迅猛,建立合理的用房面积配置标准对于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2. 杭州的物业管理用房主要包括办公区域、工作区域、会议区域、储存区域、服务区域等。
三、办公区域1. 办公区域是物业管理中的核心区域,用于管理和协调各项工作。
2. 办公区域的标准面积配置为:每个岗位应配置不少于8平方米的工作空间,包括办公桌、文件柜、电脑等设备。
3. 办公区域中还应设有会客区域,每个岗位应配置不少于5平方米的会客空间,包括沙发、茶几等设备。
四、工作区域1. 工作区域是物业管理工作的具体操作区域,用于处理各类事务。
2. 工作区域的标准面积配置为:每个岗位应配置不少于10平方米的工作空间,包括工作台、存储柜等设备。
3. 工作区域还应设有接待区域,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用于接待来访客户等。
五、会议区域1. 会议区域是物业管理内部和外部交流和协调的场所,用于开展各类会议和培训活动。
2. 会议区域的标准面积配置为:根据不同规模的会议需求而定,一般应配置不少于50平方米的空间,包括会议桌、椅子、投影仪等设备。
六、储存区域1. 储存区域用于存放物业管理所需的文件、资料、设备等。
2. 储存区域的标准面积配置为:根据物业管理规模和需求而定,一般应配置不少于20平方米的空间。
3. 储存区域还应设有物品分类和储存设备,如文件柜、货架、存储箱等。
七、服务区域1. 服务区域是物业管理为业主提供服务的场所,包括前台接待、投诉处理、快递收发等。
2. 服务区域的标准面积配置为:根据物业管理规模和需求而定,一般应配置不少于20平方米的空间,设有前台接待台、服务窗口等。
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标准(试行)
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标准(试行)为公平、公正组织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的考核验收工作,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浙江省各类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指导意见》和《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认定办法》制订本标准。
申报市场符合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标准的,经考核验收,可以认定为星级文明规范市场。
一、农贸市场星级文明规范标准一星级农贸市场标准(一)布局要求1、场内经营者50户以上或市场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2、封闭式室内市场,市场进出门不少于两个,商位与营业房分开设置;3、商品分区按蔬菜、肉类、豆制品、熟食、水产、活禽等商品分类进行划行归市,布局合理,区域标志明显;4、场内每个经营者柜台面积不小于1平方米,营业房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
(二)设施要求1、商位、营业房、柜台、货架设置统一;2、有配套供水、排水设施、垃圾集中设施和公厕;3、场内经营者统一配置加盖保洁桶(箱);4、有宣传公示栏、投诉服务台、公平秤和物业管理用房;5、熟食商位设有防蝇、防尘、防腐“三防”设施;6、停车场占市场建筑面积10%以上;7、200个商位以上设置检测室,配置食用农产品快速定性检测设施,配备检测人员;8、市场内无明火,有消防灭火设备、安全出口和安全防盗设施。
(三)管理要求1、市场举办者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经营者证照齐全;2、上市商品符合国家规定并明码标价,场内不使用杆秤;3、商位、营业房内外卫生整洁,市场通风无异味;4、物品放置有序,无乱堆乱放和占道经营现象;5、检测工作正常有台帐;6、副食品经营户建立进货台帐;7、物业管理、商品质量、卫生、治安、消防等工作制度健全并落实。
二星级农贸市场标准市场在布局、设施、管理方面除达到一星级标准外,还应达到以下要求:(一)布局要求1、场内经营者100户以上或市场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2、通道占市场使用面积30%以上;3、食品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4、鲜活畜禽与其他经营区域隔开,宰杀相对独立、封闭;5、生食与熟食、待加工与直接入口食品商位分开;6、餐饮服务相对集中有专门区域,20米内不得经营鲜活畜禽;(二)设施要求1、有布局导购图(牌),有顾客休息专座、广播;2、柜台瓷砖铺面,地面防滑材料铺地,营业房装修整齐统一;3、同一交易区配置统一的柜台容器;4、销售冷冻、熟食品有冷藏保鲜设备;5、停车场占市场建筑面积20%以上;6、设置检测室,配置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定性检测设施,配备检测人员。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房管实测绘口径)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试行)1.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2. 术语2.1 房屋及组成指人工建造,并供人居住、工作、娱乐、储藏物品、纪念或进行其它活动的空间场所,一般由基础、墙、门、窗、柱、梁和屋顶等具有承重和围护作用为主要构件组成的永久性建筑;房屋包括主体房屋、房屋附属设施和房屋围护物。
主体房屋包括普通房屋、地下室等建筑物;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廊、阳台、门、室外楼梯、台阶等;房屋围护物包括围墙、栅栏、栏杆等。
2.2 房屋面积测算指房屋各层水平面积的测量与计算。
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及其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等的测量与计算。
2.3 房屋的建筑面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4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指房屋套门范围内由产权单元的权界线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一般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2.5 房屋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指房屋内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包括应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和不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
2.6 房屋的产权面积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2.7 房屋的使用面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2.8 商品房的销售面积指购买者所购买的套(单元)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共有面积之和。
2.9 层高指下层地坪或楼板面到上层楼板上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顶层房屋层高不包括隔热层的厚度。
2.10 净高指房屋下层地坪或楼面到上层楼板底面或构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浙江省各类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指导意见
浙江省各类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指导意见为认真贯彻实施《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规范市场举办行为,提升市场建设水平,加快传统市场向现代流通业态升级,保持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现就各类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一)设定各类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应当遵循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与城市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原则,从我省市场发展的客观实际出发,既要坚持适当的前瞻性和导向性,又要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倡节约土地、集约用地,引导市场加快改造提升,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向现代流通业态发展,加速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二)市场建设应当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食用农产品市场还应当符合当地食用农产品市场设置布局规划。
(三)市场建设应当达到适用、卫生、安全、环保等要求,其建筑、给排水、电气、消防、人防、道路、绿化、停车场等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工程建设标准》以及消防技术规范等国家和专业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二、商业用房面积的基本要求各类市场商业用房面积按建设项目验收合格的建筑面积计算。
分类要求如下:(一)农贸市场。
1.农贸市场商业用房面积根据规划区域的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
其中,城市及县城建成区的农贸市场商业用房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其他地方的农贸市场商业用房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2.场内布局。
按蔬菜、肉类、豆制品、水产、熟食、活禽等商品分类进行划行归市,合理布局交易区。
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经营鲜活畜禽、水产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生食品摊位与熟食品摊位分开;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摊位相互分开;经营餐饮服务应设置在专门区域,并相对集中,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鲜活畜禽。
XX市商业网点专项规划文本、说明、图集
XX市商业网点规划(2005-2020)◎文本◎说明◎图集◎基础资料汇编2005年9月目录1总则 (1)1.1 规划作用 (1)1.2 规划依据 (2)1.3 规划范围与对象 (4)1.4 规划期限 (4)2 规划的指导思想 (4)3 规划原则 (4)4 发展目标 (5)4.1 总体目标 (5)4.2 具体目标 (6)5 规划布局 (9)5.1 总体框架 (9)5.2 城市商业中心 (9)5.3 区域商业中心 (11)5.4 社区商业 (13)5.5 商业街 (14)5.6 商品交易市场 (16)5.7 物流基地 (19)5.8 城镇商业 (20)5.9 其他商业网点 (21)5.10 近期重点 (22)6 保障措施 (23)6.1 实施管理措施 (23)6.2 配套服务措施 (24)6.3 监督检查措施 (25)附件1:地方标准商业分级设置规范附件2:地方标准商业业态规范附件3:零售业态分类和基本特点附件4:评审会议纪要1 总则1.1 规划作用1.1.1 规划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
科学发展观要求商业网点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全面发展体现在商业网点建设上,就是要求大中小型商业网点、不同零售业态、城市和农村、不同区域之间商业网点全面发展。
协调发展就是要求大中小型网点、不同业态相互补充。
可持续发展要求商业网点建设符合市场需求,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环境。
所以通过规划,引导理性投资,切实健全和完善商业网点体系,实现货畅其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从而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效的保障。
1.1.2 规划是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的基本手段。
商业网点是商业服务活动的物质基础,是商业流通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
城市商业网点建设是完善城市功能的主要措施,是发展商业服务产业的重要内容。
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对城市未来空间综合商业经营场所的商业功能、组成结构、区域布局和建设规模的统筹设计,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促进措施,是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的基本手段。
浙江省办公室面积标准2020最新标准
浙江省办公室面积标准2020最新标准
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2、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
3、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办公用房标准:
一、第十条
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
1、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
2、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
3、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
二、第十一条
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
办公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2、各类用房的内容如下:
(1)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2)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
(3)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
(4)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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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各类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指导意见为认真贯彻实施《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规范市场举办行为,提升市场建设水平,加快传统市场向现代流通业态升级,保持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现就各类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一)设定各类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应当遵循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与城市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原则,从我省市场发展的客观实际出发,既要坚持适当的前瞻性和导向性,又要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倡节约土地、集约用地,引导市场加快改造提升,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向现代流通业态发展,加速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二)市场建设应当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食用农产品市场还应当符合当地食用农产品市场设置布局规划。
(三)市场建设应当达到适用、卫生、安全、环保等要求,其建筑、给排水、电气、消防、人防、道路、绿化、停车场等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工程建设标准》以及消防技术规范等国家和专业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二、商业用房面积的基本要求各类市场商业用房面积按建设项目验收合格的建筑面积计算。
分类要求如下:(一)农贸市场。
1.农贸市场商业用房面积根据规划区域的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
其中,城市及县城建成区的农贸市场商业用房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其他地方的农贸市场商业用房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2.场内布局。
按蔬菜、肉类、豆制品、水产、熟食、活禽等商品分类进行划行归市,合理布局交易区。
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经营鲜活畜禽、水产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生食品摊位与熟食品摊位分开;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摊位相互分开;经营餐饮服务应设置在专门区域,并相对集中,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鲜活畜禽。
家禽经营区、活禽及水产宰杀区要相对独立、封闭。
农贸市场应当在市场内根据需要设置农民自产自销交易区。
新建农贸市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已建成市场在经营权招投标时,对农产品自产自销专用区域面积有规定的,应按规定在市场内划出自产自销交易区。
(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1.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营业用房面积根据当地的产业规模、消费需求、地理区位、交通条件等因素确定。
2.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商业用房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
3.场内布局。
根据经营商品的特点,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
货物出入口一般应设在次要道路上,设置专门的货物装卸区域和通道,保证运货车辆进出畅通。
(三)工业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
1.工业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营业用房面积根据当地的产业规模、消费需求、地理区位、交通条件、商品类型等因素确定。
2.工业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城市及县城建成区不低于2000平方米,其他地方的市场不低于1000平方米。
3.场内布局。
按经营商品的特点,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
批发市场货物出入口一般应设在次要道路上,设置专门的货物装卸区域和通道,保证运货车辆进出畅通。
(四)设置商品交易市场不得占用道路(但不包括政府规划设置并定时开设的夜市、集市等),不得占用绿地、林地,不得给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明显影响。
三、基础配套设施的基本要求各类市场的基础配套设施,包括与市场商业用房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公共卫生设施、物业管理用房、消防设施等。
分类要求如下:(一)农贸市场。
1.商位设施。
按照整洁、美观、实用的要求,充分考虑经营户的经营需求、市场卫生管理要求和商品的特性,借鉴超市功能的设计经验,科学设计市场商位。
根据商品陈列需要和防水要求配置相应货架(柜台)和专用水产、肉类柜台。
在每个商位的显著位置设置证照悬挂设施。
配备良好的照明设施。
2.停车场。
配套设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场地。
近期,城市及县城建成区农贸市场应达到商业用房面积的20%左右,其它地方的市场应达到10%左右。
3.公共卫生设施。
食品卫生设施应当符合《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配置完备的通风系统,设置公共厕所、垃圾集中设施。
每个商位设置加盖的垃圾筒(箱),配备必要的卫生保洁设施。
4.物业管理用房。
设置保安、财务、卫生管理、设施维护等物业管理用房,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
设置投诉处理点,并配置复秤设施。
500个商位以上的市场应当安排监督管理用房。
5.消防及安全设施。
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
配置防盗设施。
地面应当使用防滑材料。
有条件的市场可设立监控设施。
6.给排水。
通道地面、商位设计应当突出防水的要求。
城市及县城建成区的市场应当根据经营商品的特点,科学设置给排水管道,采用沉井式暗渠排水系统,窨井间距不宜大于10米。
7.宣传设施。
设置市场招牌、导购牌、商品区域标志及商位号牌,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有条件的可设置广播、公用电话等服务设施。
8.检测设施。
200个商位以上的农贸市场应设置检测室,安排相对独立的检测工作间,配备检测项目所需的快速定性检测设备。
9.储存设施。
根据需要配备冷藏保鲜设备。
10.绿化。
根据建设项目规划要求设置。
(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1.商位设施。
大开间设计。
在每个商位的显著位置设置证照悬挂设施。
配备良好的照明设施。
根据经营户的需要配备电话、宽带入网设施。
2.停车场。
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专用停车场地。
近期,商业用房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含)的市场应达到商业用房面积的30%左右,5000平方米以下的市场应达到15%左右。
3.公共卫生设施。
食品卫生设施应当符合《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配置完备的通风系统,设置公共厕所、垃圾集中设施。
每个商位设置加盖的垃圾筒(箱),配备必要的卫生保洁设施。
4.物业管理用房。
设置保安、财务、卫生管理、设施维护、档案等物业管理用房,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
设置交易结算、信息交流、交易统计等服务设施,设置投诉处理点,设置磅秤等称重设施及复秤设施。
根据需要设置监督管理用房。
5.消防及安全设施。
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
配置防盗设施。
地面应当使用防滑材料。
有条件的市场可设立监控设施。
6.宣传设施。
设置市场招牌、导购牌、商品区域标志及商位号牌,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设置广播、公用电话等服务设施。
有条件的市场可设立价格行情电子显示屏。
7.检测设施。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设置检测室,安排相对独立的检测工作间,配备检测项目所需的快速定性检测设备。
8.储存设施。
根据需要设置商品短期周转的储存库房和冷藏、冷冻仓库。
9.服务设施。
根据可能,市场周边配套设置饮食、住宿、运输、银行、邮电等设施。
10.绿化。
根据建设项目规划要求设置。
(三)工业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
1.商位设施。
根据市场经营户的需求设置商位模式,可按柜台式、商铺式或商务楼式设置。
在每个商位的显著位置设置证照悬挂设施。
配备良好的照明设施。
有条件的市场可在商位内设置商品展示、商务洽谈室等。
批发市场商位内应配备电话、宽带入网设施。
2.停车场。
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场地。
近期,城市及县城建成区的市场应达到商业用房面积的20%左右,其他地方的市场应达到10%左右。
其中批发市场应达到商业用房面积的30%左右。
3.公共卫生设施。
配置完备的通风系统,设置垃圾箱、垃圾集中设施和公共厕所,配备必要的卫生保洁设施。
4.物业管理用房。
设置保安、财务、卫生管理、设施维护、档案等物业管理用房,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
设置投诉处理点。
批发市场应设置交易结算、信息交流、交易统计等服务设施。
500个商位以上的市场应当安排监督管理用房。
5.消防及安全设施。
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
配置防盗设施。
地面应当使用防滑材料。
安装自动扶梯、客货电梯的,应当符合安全要求。
有条件的市场可设立监控设施。
6.宣传设施。
设置市场招牌、导购牌、商品区域标志及商位号牌,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设置广播、公用电话等服务设施。
批发市场应设置信息服务室,建立市场网页或网站。
有条件的市场可设立电子显示屏幕。
7.储存设施。
根据需要设置商品短期周转的储存库房。
经营大宗商品的市场应当设置必要的商品堆放或停放场地。
8.服务设施。
城市及县城建成区的市场应合理布置顾客休息处,总面积不小于商业用房面积的1%。
批发市场可设置物流系统。
根据可能,周边配套设置饮食、住宿、运输、银行、邮电等设施。
有条件的市场可设置中央空调、自动扶梯、客货电梯。
9.绿化。
根据建设项目规划要求设置。
四、其他类型商品交易市场的要求其他类型商品交易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的最低标准按上述分类要求分别掌握。
非实物现场交易的市场和信息、人才、房地产、产权等市场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五、实施要求(一)制定标准。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当地各类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
市辖区各类市场的最低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定,也可以委托市辖区政府制定,报市政府批准。
标准的设定应不低于本指导意见的要求。
(二)严格把关。
各市、县最低标准出台后,凡新建、改建、扩建市场都要按照最低标准的要求实施。
工商、公安、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按各自职责,把好市场建设关。
对原有市场,要引导其对照标准进行升级改造,提升建设水平。
(三)动态管理。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各类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更新最低标准,保持动态适应性。
本指导意见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