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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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空区、火区管理制度
“采空区、火区”是煤矿通风工作中的重大隐患之一,对“采空区、火区”的管理十分重要,为此特制定如下“采空区、火区”管理制度:
1、采煤工作面上、下盲巷(上、下隅角)必须及时回收、盲巷长度不得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距离。
2、超过扩散通风距离(6米)的盲巷要实行局扇供风或导风筒供风,否则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长期停风的盲巷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3、废弃的巷道必须及时连续进行回收、封闭。
4、临时停工、停风造成的盲巷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恢复工作时要制定排除积聚瓦斯的安全措施,并按《规程》规定进行瓦斯检查工作。
5、封闭的盲巷必须在密闭前断开铁道。
6、采、掘工作面接近盲巷需要启封利用时,必须制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
7、采煤工作面结束后,采空区必须在45天之内进行永久性封闭。每周观察采空区内的瓦斯和其它有害气体变化情况,发现有异常情况,进行气体分析。
8、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1、对火区必须进行挂牌管理。
2、火区密闭附近30m范围内禁止靠进,除正常火区监察人员外。
3、对以稳定的火区每七天进行一次闭墙检查,是否有有害气体外漏,对观察孔内的O2、CO、温度等检查,如果有监察人员必须向通防科报告进行处理。
4、对未稳定的火区必须每天进行监察,检查闭墙周围是否有有害气体外漏,并且对观察孔内的气体,主要是氧气、一氧化碳、温度、出水温度等进行检测,并且必须有记录,填写牌板。如出现异常,必须报通防科,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所有检查结果,必须认真填写牌板,并做好记录存档。
6、火区闭墙不漏气,温度正常,气体降低在规定值内等征兆并稳定在一个月以上时,矿部可申请上级有关单位进行检测,有待火区启封。
7、“火区”管理必须有专人进行检测,记录。
8、以上制度必须严格执行,决不允许弄堂作假,否则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