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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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审计⼯作,明确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集团公司内部审计⼯作制度》、《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预算、结算、决算审计实施办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公司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程项⽬等内部审计⼯作,适⽤本办法。

本办法是公司内部审计⼯作的基本制度,是制定其他内部审计制度和程序的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采取系统、规范和科学的审计⽅法,对公司本部及其全资、控股(相对控股)⼦公司及其他⼆级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效益性及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健全性、有效性进⾏独⽴、客观的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公司的内部审计⼯作以增加价值为⽬标,以规范经济⾏为为核⼼,以资⾦流向和业务流程为路径,以监督和评价经营活动、经营成果、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为重点,推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的完善,促进公司经济运⾏质量的提⾼和战略⽬标的实现。

第五条公司内部审计⼯作按照统⼀领导、分级负责、逐级审计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六条开展内部审计⼯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独⽴性原则。

内部审计机构和⼈员按计划或委托要求独⽴开展监督和评价⼯作,不负责制定内部审计⼯作以外的⼯作计划和规章制度,不对经营管理活动⾏使决策和管理权。

(⼆)客观性原则。

内部审计⼈员在进⾏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以第三⽅的⾝份去检查、监督、分析、评价各项经济业务,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履⾏职责。

(三)审慎性原则。

内部审计⼈员应根据审计⽬标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够的审计证据⽀持审计结论,并将审计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

(四)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相结合原则。

内部审计要发挥事前咨询评估、事中过程控制和事后监督评价功能,实施全程监控和评价。

第七条公司设置审计监督委员会,由分管内部审计⼯作的公司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具体负责审计监督委员会的⽇常事务管理,并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作。

投资集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投资集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广东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促使企业依法经营、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广东省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集团)的实际情况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用于规范某某集团财务审计部组织实施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某某集团内部审计应遵循依法审计、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第四条某某集团设置内部审计业务机构——财务审计部。

财务审计部在某某集团董事长的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并对某某集团董事长及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某某集团财务审计部配备若干名专职或兼职内部审计人员;如集团公司因特殊任务需要,也可在集团公司全资、控股企业的内审人员中选出部分优秀者,担任公司兼职内部审计员。

兼职内部审计员在接受某某集团委托执行内部审计任务时,行使与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的内部审计人员同等职权。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一)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责任心,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二)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三)有胜任本职工作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业务能力;(四)有独立分析和善于发现问题的能力;(五)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六)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三章内部审计监督的范围第七条对全资企业的内部审计主要包括例行项目审计和专项审计:(一)例行项目审计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的主要事项所进行的例行审计。

某某集团财务审计部按年分季度编制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

例行项目审计主要包括:1.财务计划或预算的执行及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2.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3.筹资、投资、利润分配等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合法性;4.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审;5.审查资产的使用、安全及完整情况;6.对企业负责人有关经营责任、任期目标责任的审计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7.对有关建设项目预(概)算、决算进行审查;8.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二)专项审计指在前一款例行项目审计之外由某某集团领导临时交办的,或针对企业特殊情况由财务审计部提出并立项报批的专项审计,主要包括:1、对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的经济效益进行审计评价;2、对某某集团合资、合作、联营、驻外等经济组织的资金投入、使用及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3、某某集团领导交办的其他专门审计事项;4、其他需进行内部专项审计监督的事项。

国有企业内部控制审计办法(试行)模版

国有企业内部控制审计办法(试行)模版

内部控制审计办法(试行)(**年12月6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审计,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控制审计》、《****行业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及《****建设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结合**集团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集团为保护资产安全完整,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保证其管理或者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并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提高组织运营的效率及效果,以及保证完成所制定的经营计划任务或目标,使各项业务活动正常、有效而在**集团内部设立的管理控制程序。

第三条内部控制审计是**集团审计室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健全性、符合有效性及科学合理性所进行的测试与评价。

第四条内部控制审计既可以作为独立的审计项目组织实施,用以完善内部控制,也可以作为实施其他审计项目的一个程序或方法,以便确定对其依赖程度和进行实质性测试(‘即审计)的范围、重点及方法,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减少审计风险。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范围、措施及方式第六条内部控制的范围指与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或审计事项有关的控制制度,分为(一)内部财务会计控制:针对财务会计信息的完整、真实的控制,包括为保证会计信息的正确性、财务收支的合法性,以及维护财产物资的安全与完整而采取的有关组织、分工、程序、方法和标准等方面的控制;(二)内部经营管理控制:针对经营管理活动过程的控制,包括为保证经营决策、方针和政策的贯彻执行,保证经济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以及实现经营目标而采取的有关组织分工、程序、方法和标准等方面的控制。

第七条内部控制的措施(一)预防性控制:为防止错误和舞弊的发生而采取的控制;(二)检查性控制:把已经发生和存在的错误检查出来的控制;(三)纠正性控制:对那些由检查性控制查出来的问题的控制;(四)指导性控制:引导或促使期望发生的有利结果实现而采取的控制;(五)补偿性控制:针对某些环节的不足或缺陷而采取的控制。

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省内部审计条例》、《**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据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主体系公司及公司所属子、分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采用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对内部控制及治理程序进行监督、审查和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改进,帮助公司持续提高运作效率、改善经营管理,维护资产保值、增值,维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实行自我约束, 自我监督机制的内部管理程序和规则。

第四条公司所属子、分公司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内部审计办法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内审机构及人员2第六条公司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置专业的内部审计人员,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及公司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行使内部监督权。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通过规范化的审计监督,帮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指导公司所属各单位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会同公司所属各单位总结公司管理的经验,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为实现公司管理最优化、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服务。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内部审计业务上帮助公司所属子、分公司成立内部审计部门或设立内部审计机制,逐步形成公司及公司所属子、分公司的内部审计网络,共享内部审计资源,提高内部审计效率。

第九条内审机构需保持适应审计任务需要的、合理的、稳定的人员结构,有条件的可以配置审计、财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和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十条内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审人员执行职务和实行报复打击。

第十一条内审人员的素质:内审人员应具备《内部审计人员基本准则》要求的素质,要有正确的指导思想,过硬的业务能力,严谨的工作作风,高度的责任心。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集团”,下同)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促进集团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助力集团合法合规、有效运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作用,并协助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履行其所负有的责任,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以及《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各职能部门、实际控制企业(公司)、分公司、项目部及建筑公司(简称“单位”或“各单位”,下同)。

如有需要并经相应授权批准后,非实际控制的参股企业(公司)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依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集团制度规定、内部控制流程等,采用检查、审计、调查、评估、分析等方式、方法,对各单位(或某特定对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制度的执行情况、资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财务信息的准确性、会计核算方法的适用性、企业运营的效率和效果、管理人员职责履行情况、经济行为的合法性等实施独立、客观的评价和建议(统称“审计”,下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董事会(一)批准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

(二)下达专项审计任务。

(三)听取审计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四)具体由审计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集团经营管理层具体由总裁或其授权人负责:(一)批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二)下达专项审计任务。

(三)批准项目实施并签发《通知书》、审计结果报告、《整改通知书》等文件。

(四)决定有关审计实施的重大事项,如中止、终止或重启审计。

(五)听取审计工作汇报、意见和建议,作出有关决定。

第七条审计部集团总部设置审计部,配备专职人员(简称“审计人员”,下同),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集团内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有条件或业务需要的单位也可以设立审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审计人员,执行本单位的内部审计职能,并接受集团审计部的指导和监督。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管理制度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

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内部审计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1第1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建设项目、改造、维修等工程的管理,规范内部审计的内容、程序与方法,根据《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集团各单位(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全资、控股和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

第3条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建设项目的投资立项、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竣工验收等审计。

改造、维修及零星工程审计以开展工程造价审计为主。

第4条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在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及方法:1、技术经济审查、项目过程管理审查与财务审计相结合;2、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3、注意与项目各专业管理部门密切协调、合作参与。

第2章建设项目开工审计第5条建设项目开工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投资程序执行情况、建设资金的筹措与保障情况等开工前的准备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6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依据:审计署《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前审计暂行办法》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第7条审计内容:1、审查项目投资程序执行情况(1)检查项目是否具备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调查报告是否经过充分论证;(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有关文件的编制、审批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是否符合集团公司关于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

(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完整、科学。

(4)项目法人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内控制度等是否建立健全。

建设工程内部审计管理办法(5)设计、监理、施工、物资(含设备)供应等承建单位的资质等级、资信能力、技术服务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的要求,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6)土建项目的征地拆迁、施工现场“四通一平”等前期准备工作是否已准备就绪。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一、概述为了规范和加强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提高问责和减少风险,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二、组织机构1.集团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直接向董事长报告。

2.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并贯彻执行内部审计计划;•对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实行跟踪、检查、监督;•提出合理、可行的管理建议,改进集团公司的行政管理和内控体制;•监督内部控制状况,指出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审计报告草拟和提交审计报告。

3.内部审计部门由内部审计主管负责人负责领导,内部审计主管负责人由公司领导任命,内部审计主管负责人应该具备审计、会计、财务等方面的专业背景。

三、任务分配1.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集团公司经营计划和风险评估,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并报董事长批准后实行。

2.内部审计部门应当随时对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进行跟踪、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内部审计计划中,明确审计范围、审计程序、审计时间以及工作人员等。

3.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应当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对内部审查、内部核算、内部监督和内部控制的实施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督促被审计部门整改。

4.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审计对象在经济、法律、会计、财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依据政策和法律要求,及时向董事长报告,督促该单位以其职责范围内的命令行动加以纠正。

四、工作程序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四个阶段:计划、执行、记录和监督:1.计划阶段:内部审计部门按照年度执行计划,根据集团公司自身的经营特点和风险管理的需要,指定审计工程,并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包括审计目标、范围和方法等,并报董事长批准。

2.执行阶段: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计划和任务分配,对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进行审计,主要包括资金往来、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质量管理等方面的系统审核,有时还需要进行抽样检查和随机审计。

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XX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XXX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αxx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独立客观地开展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审查和评价企业的经营活动、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其下属事业部、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各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集团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四条集团各单位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以保证独立履行审计职能为原则,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集团各单位应当按照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要求,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强化内部审计,做好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监察(纪检)、财务、人事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负责集团内部审计业务的总体指导与监控。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在公司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和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公司审计部是集团内部审计主责部门,按照企业发展要求,根据业务需要配备审计人员,履行公司总部内审工作职能,负责对所属单位审计工作的系统管理和业务指导,加强工作协调与服务。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体系,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应当主管内部审计工作。

各单位应当独立设置内部审计部门或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500人以上的子企业,专职审计人员配备原则上不少于在岗职工人数的4%o。

XX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XX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XX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集团化审计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XX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集团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规章制度对本集团及所属专业集团、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以促进加强管理和实现组织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职能部、各专业集团和直属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的管理体制。

内部审计机构直接对董事会或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须征得上级审计机构的同意。

第五条集团内部审计工作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各级内部审计机构接受上级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是指集团、专业集团和直属单位设立的专职审计部门以及部门设置尚未单列,但已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内部审计职能的机构。

第七条集团设立合规风控部,下设二级部室审计部,是集团的专职审计机构,负责集团内部审计管理工作,对董事会或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必需的经费,列入所在单位财务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三章内部审计人员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范围和职责配备相应审计人员,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另外,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审计岗位相适应的审计、财会、工程概预算、工程造价审核、经营管理、信息技术等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3.12•【文号】保监发[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0〕29号)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加强保险集团公司监管,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更好地促进保险主业发展,我会制定了《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集团公司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促进金融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集团公司实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集团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名称中具有“保险集团”或“保险控股”字样,对保险集团内其他成员公司实施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

保险集团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合,该企业集合中除保险集团公司外,有两家或多家子公司为保险公司且保险业务为该企业集合的主要业务。

保险集团成员公司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为贯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企业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出资人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下同)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实用文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单位)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经济目标。

第五条集团公司审计部依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所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实用文档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第六条企业应根据本单位规模、内部治理结构及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

集团公司设审计部。

所属特级企业和一级、二级企业,独立设置一级或两级审计机构,其他企业设立相应的机构或设置专职审计员。

根据审计任务的需要,集团公司设置审计服务中心,业务上接受审计部的领导,在审计部的安排下,完成审计查证任务。

集团公司所属特级企业和一级企业,在机关独立设置审计机构的同时,一般应设立审计服务中心,在业务上接受本单位审计机构的领导,按照本单位审计机构的安排,完成审计查证任务。

第七条实行股份制的企业和按照《公司法》运作的国有独资公司,应当依据完善公司治实用文档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董事会下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篇1: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辰能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使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审计机构和人员第二条内部审计机构: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和经营管理部。

集团公司审计工作由财务审计部统一向集团公司总经理负责,经营管理部配合完成经营审计部分的工作。

集团公司将根据发展规划,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督体系。

第三条内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具备相应的审计专业职称、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

第四条内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五条内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三、审计对象、范围和依据第七条内部审计的对象:1.集团公司本部有关部门;2.集团公司本部事业部、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3.集团公司参股公司的派驻人员;4.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内部审计范围:1.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2.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3.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4.基建工程预、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5.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6.公司制度体系的合理性和执行的公正性;7.事业部、子公司日常经营情况;8.公司及下属企业主要领导离任的经济和经营责任;9.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审计;10.其他与经营有关的事项。

第九条内部审计依据: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2.集团公司规章制度;3.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4.其他有关规定。

四、审计种类和方式第十条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包括:1.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2.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纪经济问题进行审计。

公司内部审计项目管理办法及制度

公司内部审计项目管理办法及制度

公司内部审计项目管理办法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内部审计项目的管理,加强内部审计项目信息沟通,促进内部审计项目成果利用,保证内部审计项目质量、进度和效益,根据XXX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项目管理,是指公司审计室为确保内部审计项目保质、按时、高效地完成,针对内部审计项目开展应遵循的流程以及在每个流程节点各责任主体应承担的职责制定相应的程序和政策,合理分工、明确责任,加强信息沟通,促进成果利用。

第三条内部审计项目工作原则上包括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汇报、审计后续跟踪及审计归档五个阶段,主要涉及的责任主体包括审计室负责人、审计项目负责人、外部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等,审计信息沟通的范围包括审计主管公司长、审计事项对口管理公司长、审计事项对口管理部门和被审计单位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审计室利用外部事务所服务采用现场审计方式开展的各类内部审计项目的管理,主要包括风险内控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五条内部审计项目管理的归口部门为公司审计室。

第二章审计准备阶段第六条审计准备,是指在审计项目批准后,审计小组在实施现场审计前进行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组建审计小组、开展审前调研、制定项目审计计划、下发审计通知书等。

第七条审计室应根据审计事项组建审计小组。

在组建审计小组时,各责任主体的分工如下:(一)审计室负责人考虑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等因素确定审计项目负责人;(二)审计项目负责人选择具有合格资质和胜任能力的外部事务所作为审计小组成员,并将选择结果报审计室负责人审核。

外部事务所的选择,按照我公司《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审计小组应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开展审前调研,收集政策、制度、预算、批复等基本材料,与审计事项对口管理部门、被审计单位充分沟通,确认并评价与审计项目相关的风险,整理形成达成共识的审计检查要点和标准。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XX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职能作用,提高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效率与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XX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企业。

第三条各级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检查评价公司及所属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适当性、有效性及经营活动、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实现公司战略目标。

第四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采取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的办法,以充分发挥各级内部审计机构的作用,有效整合系统内部审计资源,建立全面覆盖、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内部审计体系。

第五条各级内部审计机构要围绕企业中心工作,客观、公正地开展审计业务,提高执业水平,创新工作方法,为企业提高管理水平提供合理建议,为企业实现经营目标提供合理保证。

;.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保证内部审计机构所需的工作经费,并列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管理第七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上市监管原则,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的要求,公司内控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在公司总裁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公司内控审计部负责公司及所属企业内控评价和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管理、综合协调、考核评价,检查、监督工作质量,培训审计人员。

第八条公司所属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尚不具备条件的可暂时设立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与其承担的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思想品质和业务能力,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条分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在业务上接受本单位和公司内控审计部的双重领导;子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接受公司内控审计部的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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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职能作用,提高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效率与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XX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企业。

第三条各级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检查评价公司及所属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适当性、有效性及经营活动、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实现公司战略目标。

第四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采取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的办法,以充分发挥各级内部审计机构的作用,有效整合系统内部审计资源,建立全面覆盖、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内部审计体系。

第五条各级内部审计机构要围绕企业中心工作,客观、公正地开展审计业务,提高执业水平,创新工作方法,为企业提高管理水平提供合理建议,为企业实现经营目标提供合理保证。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保证内部审计机构所需的工作经费,并列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管理第七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上市监管原则,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的要求,公司内控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在公司总裁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公司内控审计部负责公司及所属企业内控评价和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管理、综合协调、考核评价,检查、监督工作质量,培训审计人员。

第八条公司所属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尚不具备条件的可暂时设立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与其承担的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思想品质和业务能力,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条分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在业务上接受本单位和公司内控审计部的双重领导;子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接受公司内控审计部的业务指导。

所属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定期向公司内控审计部报告工作,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第十一条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发生变动,应当征得公司内控审计部同意;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撤换负责人,应事先按规定程序征求公司内控审计部意见。

第十二条凡按照授权赋予管理职能的分公司,负责统一协调组织本单位及授权管理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并统一向公司内控审计部报告业务工作。

授权管理单位如有重大问题,可直接向公司内控审计部报告。

事业部根据授权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内控审计部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总裁批准,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承担有关内部审计工作事项。

分、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承担有关内部审计工作。

实行委托审计时,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受托的社会审计机构的资质及其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对审计过程实施指导和监督并接受公司内控审计部的再监督。

第十四条公司内控审计部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总裁批准,可抽调其他部门的专业人员或所属企业内审人员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分、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以抽调本单位其他部门或下属企业(或授权管理单位)的专业人员,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抽调人员与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各级审计机构应对抽调人员进行必要的审计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分、子公司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审计方式,借助其他职能部门的力量,开展联合审计,提高审计效率。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不同的审计对象和审计任务开展全面审计、专项审计、定期审计与不定期审计:(一)全面审计是指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所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的审计;(二)专项审计是指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特定事项或单位负责人交办事项所进行的审计;(三)定期审计是指对公司及所属企业按照预先规定的间隔期所进行的经常性审计;(四)不定期审计是指根据需要,临时确定审计时间而进行的审计。

第十七条公司内控审计部每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所属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向本单位董事会或有权机关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并报备公司内控审计部。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秘密。

第十九条公司及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企业内部各职能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审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二十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公司内控审计部应有计划地开展审计人员岗位培训和考核。

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评、后续教育,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三章任务和主要职责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工作任务:(一)审查企业对境内外法律、法规及企业计划、程序的贯彻执行;(二)检查、评价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三)审查企业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营管理活动;(四)评价企业的经济效益;(五)审查企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六)完成本企业负责人和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二十三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的要求,公司内控审计部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二)编制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核所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三)参与组织协调企业年度决算的审计工作,并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四)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与评价;(五)对公司及所属企业负责人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六)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所属企业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七)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改、大修的立项、概(预)算、单位工程结算以及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八)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九)对公司及所属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和意见反馈,对公司有关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十)参与研究、制定、审阅有关规章制度。

监督公司及所属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重要规章、制度的情况;(十一)配合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十二)接受公司及所属企业委托;(十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分管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二十四条所属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一)制定本企业内部审计实施细则;(二)编制本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三)根据审定的审计工作计划开展各项审计工作;(四)完成公司内控审计部和本企业负责人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二十五条公司内控审计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内外部环境变化、分管领导(或审计委员会)对审计工作的要求和前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及后续审计情况,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重点,报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公司拟定的对子公司的审计计划经与各股东方充分协商后,下达执行,尽量避免重复审计。

经参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要求,公司内控审计部可参与实施审计。

所属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年初制定本企业年度审计计划,分公司的审计计划报公司内控审计部审定后组织实施;子公司的审计计划报本企业董事会审批后,报公司内控审计部备案并上报审计结果。

第二十六条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或公司主要领导(或审计委员会)要求确定具体审计项目。

第二十七条审计项目确定后,应做好充分的审前准备工作,成立审计小组,查阅前期审计档案,制定审计方案。

审计方案须经本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5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九条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和勤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使用职业判断,收集充分、适当、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

第三十条审计中如有争议应如实向审计组长反映,如发现重大问题,必须及时按权限逐级向公司内控审计部负责人汇报。

第三十一条审计组应在审计外勤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无异议。

第三十二条审计报告经过征求意见、修改定稿,由审计机构负责人报经分管领导审定后,下达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

所属企业组织的审计项目,审计报告应报公司内控审计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审计组在出具审计报告1个月内,将相关资料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对公司领导签署的审计报告必须在规定的限期内落实纠正措施,在一定时期内向公司内控审计部书面报告执行结果。

对无故拒不进行整改的,公司内控审计部有权直接向公司领导反映。

第三十五条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应对主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权限第三十六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内部审计机构拥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

(一)参加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协助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二)有权要求公司及所属各企业按时报送计划(包括财务、信贷、生产、基建等)、预算、决算、会计报表以及有关文件、资料;(三)审核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和重要经济合同,现场勘察有关资产,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和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四)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经济活动有关资料,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有关权力机构授权可予以封存;(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或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单位负责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七)对无故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或拒不采纳审计建议的,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向本单位负责人或权力机构反映。

(八)行使公司权力机构授予的其它处理权。

第六章奖惩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对查出的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公司的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八条公司内控审计部对所属企业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好、遵纪守法、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可以向公司总裁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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