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发〔2015〕380号附件2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
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复习题(含答案)
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复习题(含答案)一、单选题(共37题,每题1分,共37分)1.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工地生活设施应设置(),且能满足现场人员需求。
A、医务室B、便利店C、吸烟室D、淋浴室正确答案:D2.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第2部分:防护设施》中关于交叉作业的规定,通道防护棚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m。
A、3B、2C、2.5D、3.5正确答案:A3.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的规定,建筑高度大于()m或单体体积超过30000m³的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A、24B、25C、26D、27正确答案:A4.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京建发〔2017〕284号),企业设立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
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做好记录。
A、每半年B、每年C、每季度D、每月正确答案:C5.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的罚款。
A、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B、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C、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D、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正确答案:A6.施工企业应按批量对所购进安全帽的冲击吸收性能、()、垂直间距、佩戴高度标识及标识中声明的符合标准规定的特殊技术性能或相关方约定的项目进行检测,无检验能力的单位应到有资质的第三方实验室进行检验。
A、耐穿透性能B、耐穿刺性能C、耐破损性能D、耐破坏性能正确答案:B7.根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建法〔2019〕11号),本市纳入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是指()。
京建法〔2015〕3号-附件-附件
京建法〔2015〕3号附件
关于调整有关企业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的通知信息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印发时间:2015年11月18日发布时间:2015年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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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发〔2015〕368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2015年分别印发了规范性文件《关于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和假期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的通知》(京建法〔2015〕3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5〕13号),对参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记分处理。
为强化文件的贯彻落实,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现决定将《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和《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进行调整,新增部分违法违规行为记分项目,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五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五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五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五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五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五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五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五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五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五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五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五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
2023年北京市建筑施工安管人员安全员C3证综合类考试题库【3套练习题】模拟训练含答案(第8次)
2023年北京市建筑施工安管人员安全员C3证综合类考试题库【3套练习题】模拟训练含答案答题时间:120分钟试卷总分:100分姓名:_______________ 成绩:______________第一套一.单选题(共20题)1.小车变幅式塔式起重机,在小车向外运行至起重力矩达到额定值的()%时,变幅机构应自动转换为慢速运行。
A.70B.80C.90D.1002.根据《关于加强盾构机安全使用管理的规定》,施工单位实施盾构机开仓前,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应按照《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暂行办法》进行条件验收,要做好监测工作,要对周围环境进行有毒、有害气体监测工作,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开仓。
A.监控B.通风C.检测D.检查3.根据《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使用钢管等材料自行制作的吊篮。
A.提倡B.允许C.禁止D.严禁4.施工升降机齿轮齿条齿合径向间隙为()mmA.2B.4C.0.2D.0.45.根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下列不属于房屋建筑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是()A.使用混凝土输出泵车时,场地平整度、基础承载力和支腿伸出长度不满足说明书的要求B.混凝土布料机机未进行验收C.使用混凝土输出送泵车布料杆起吊和拖拉物件,接长布料杆配管超出说明书规定的范围D.混凝土布料机机体中心位置与施工作业面临便距离小于机体结构总高度 1.5倍,且没有防倾覆措施6.汽车式起重机作业前,应全部伸出支腿,并在撑脚板下垫方木,调整机体使用回转支承面的倾斜度在无载荷时不大于()‰。
A.1B.2C.3D.47.模板存放场地必须平整夯实。
有支腿大模板必须对面码放整齐,两模板间距()A.不小于300mmB.不小于400mmC.不小于500mmD.不小于600mm8.根据《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顶升、附着验收后()个工作日内,应当上传验收记录。
北京市物业管理综合楼宇项目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北京市物业管理综合楼宇项目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京建发〔2015〕380号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综合楼宇项目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活动,依据《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3]10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管理综合楼宇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是对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的综合楼宇项目在参加评审时既有的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的评价,本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物业合同备案的办公、综合类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组织推进物业管理行业综合楼宇项目二级标准化评审工作。
北京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作为评审组织单位,会同安监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物业管理项目满足下列条件的,项目管理单位可申报评审综合楼宇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一)由一家企业实施物业管理两年(含)以上;(二)项目物业管理单位在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无行政处罚或信用记分记录。
第五条项目管理单位可以直接申报安全生产化标准化二级评审。
其中已创建标准化三级的物业管理项目向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申报;未创建标准化三级的项目,向属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由市、区两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评审。
第六条物业管理项目按以下程序申报评审综合楼宇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一)自查自评项目物业管理单位对照评审标准逐项开展自查工作,自查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标准的,形成自评报告。
(二)提交材料项目物业管理单位提交下列材料:1、《北京市物业管理综合楼宇项目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报表》一式两份;2、申报项目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项目物业管理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原件及复印件;4、自评报告。
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企业公章。
第七条现场评审由评审组织单位统筹安排,邀请安全生产、特种设备、消防等相关领域评审专家参加。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等问题的通知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街道(乡镇)住保办,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根据《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京政发〔2021〕26号)、《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21〕27号)、《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21〕8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21]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资格审核管理(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其他申请条件不变。
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成员,仍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二)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家庭成员需提供社保、公积金、地税部门出具的申请前12个月缴纳情况证明。
具体材料如下:1.社保部门出具的缴存人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凭证,如:Word文档 1《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帐单》或《参保职工四险缴费情况表》等。
2.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信息》或“住房公积金对帐簿”打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3.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包括完税证、缴款书、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申请家庭成员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须出具未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书面承诺(附件1)。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核备案过程中发现申请家庭成员能够提供但未提供的,按照瞒报家庭申请情况处理。
(三)家庭成员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前已经正式办理退(离)休手续,通过资格审核后,因职工退(离)休养老金统一上调而超出收入准入标准的,经街道(乡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后,可继续保留申请轮候资格。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等住房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等住房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6.23•【字号】京建法〔2015〕8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等住房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5〕8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各有关单位:为提高本市保障性住房(包括自住型商品住房,下同)项目物业服务水平,建设和谐居住社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项目物业服务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指范围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下同)、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自住型商品住房等。
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物业协会),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业绩、信用信息记录、社会反映等情况,建立承接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名录,鼓励资质等级高、实力强的企业参与项目物业服务。
未列入企业名录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承接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前期物业服务业务。
(一)进入承接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服务名录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含)以上资质;2.本市备案住宅项目累计超过20万平方米;3.申请入围前两年,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信用信息系统无扣分记录,物业服务活动中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4.拟任的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已经取得本市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上岗证书;5.物业服务企业内部具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6.其他规定应具备的条件。
(二)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不良监管记录,不予列入承接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名录;已列入的,退出企业名录。
1.因物业服务问题出现物业项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重大安全隐患的;2.因物业服务问题业主投诉后,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物业服务企业改正,企业拒不改正的;3.在物业服务期间发现违法建设、违法群租,或接受委托后,发现保障性住房违规出租、出借、改变用途等行为未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的;4.承接物业服务业务后将整个或部分项目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包或分包给他人的;5.被确定承接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服务业务,三次无故拒绝承接的;6.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信用信息系统有扣分记录,物业服务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7.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完整word版)京建法〔2015〕3号-附件-附件
京建法〔2015〕3号附件
关于调整有关企业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的通知信息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印发时间:2015年11月18日发布时间:2015年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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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发〔2015〕368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2015年分别印发了规范性文件《关于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和假期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的通知》(京建法〔2015〕3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5〕13号),对参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记分处理。
为强化文件的贯彻落实,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现决定将《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和《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进行调整,新增部分违法违规行为记分项目,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五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五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五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五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五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五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五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五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五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五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五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五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2014和2015年度第一批公共建筑电耗限额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2014和2015年度第一批公共建筑电耗限额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6.09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6.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2014和2015年度第
一批公共建筑电耗限额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建筑能耗限额和级差价格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各有关单位填报的《北京市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基础信息采集表》和市电力公司提供的用电数据基础上,确定了2014年和2015年公共建筑电耗限额,现通过北京市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信息系统发布。
请各有关单位于6月16日-6月29日登陆北京市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进行用户注册,并对公共建筑基础信息、历史用电量信息、2014和2015年度电耗限额指标予以确认。
逾期未登录注册、登录后未予以确认或未提出异议的,视同已经确认。
特此通知。
咨询电话:
技术支撑单位(信息确认):59958465,68179881-877
软件公司(系统操作):64518183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政策解读):59958970,59958900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6月9日附件:发布电耗限额的公共建筑名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场租房补贴申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场租房补贴申请条件及市场租房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发文字号】京建法[2015]19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5.10.27【实施日期】2015.11.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场租房补贴申请条件及市场租房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5〕19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区县财政局: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本市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通过租赁市场解决住房问题,政府按规定提供市场租房补贴。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建房〔20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住房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14〕160号),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市场租房补贴申请条件及市场租房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场租房补贴申请条件(一)城六区和门头沟区、通州区、顺义区、大兴区、房山区、昌平区的城镇户籍家庭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的,可以申请市场租房补贴:1.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400元;2.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3.3人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57万元及以下,4人及以上家庭总资产净值76万元及以下。
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家庭租赁的住房须符合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具备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或者房屋合法来源证明等材料。
(二)怀柔、平谷、密云、延庆等4个区县的城镇户籍家庭,申请市场租房补贴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条件由区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其余条件与上述各区一致,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批准后实。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21年度物业管理综合楼宇项目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21年度物业管理综合楼宇项目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09•【字号】•【施行日期】2021.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21年度物业管理综合楼宇项目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经开区开发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综合楼宇项目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京建发〔2015〕380号)文件要求,现将2021年度北京市物业管理综合楼宇项目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工作时间安排(一)培训时间:2021年4、5月(二)企业报名:2021年6月30日前(三)现场评审:2021年9月至10月(四)公示:2021年11月二、考评标准原则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综合楼宇项目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京建发〔2015〕380号)执行,涉及的法规、规范、标准有调整的内容,按照新的规定要求考评。
三、属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的申报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填写同意申报意见后,由申报企业将申报材料于2021年6月30日前报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物业专班业主大会指导组。
四、已达标项目应对照“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标准”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隐患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本年度继续对已达标项目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
五、2018年评审通过项目本年度全部到期,企业可重新申报。
六、综合楼宇项目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全过程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七、相关文件及《评审申报表》请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方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地址:通州区达济街9号院3420房间;咨询电话:55597762,55598350;邮箱:***************)。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建法[2012]3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01.30【实施日期】2012.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2〕3号)各区县政府,各相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本市民用建筑领域的应用,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节能减排,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规定,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实施。
附件: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附件: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本市民用建筑领域的应用,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节能减排,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北京市加快太阳能开发利用促进产业发展指导意见》(京政发〔2009〕4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太阳能热水系统是指把太阳辐射能转换成热能用以加热水并输送至各用户的系统装置,包括太阳能集热系统、辅助加热系统和热水供应系统。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住建筑、有生活热水需求且满足安装条件的城镇公共建筑,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适用本办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本市保障性住房中实施全装修成品交房有关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本市保障性住房中实施全装修成品交房有关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0.28•【字号】京建法〔2015〕17号•【施行日期】2015.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关于在本市保障性住房中实施全装修成品交房有关意见的通知京建法〔2015〕17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区、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国土、规划分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切实转变我市建筑行业发展方式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提高保障性住房品质,建设和谐宜居之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我市《关于在本市保障性住房中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若干指导意见》(京建发〔2014〕315号),并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我市保障性住房实施全装修成品交房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保障性住房实施全装修成品交房的重要性保障性住房是政府投资或政府主导的项目,装修是建筑产业链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在保障性住房中实施全装修成品交房,努力将保障性住房建设成为绿色保障性住房,在提高保障性住房的安全性、健康性和舒适性基础上,可有效促进节能减排、提高材料利用效率、减少现场建筑垃圾及环境污染,同时带动设计、建材、运输、安装等上下游产业协同发展,拉动国民经济增长,对建筑行业整体向高品质、精细化转变具有示范效应,对降低购房人负担,提高居住品质,促进社区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政府各级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依据各自职责在土地交易、立项审批、规划设计、工程造价、建材质量、施工安装、销售及物业管理等方面提出切实可行的标准和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确保各环节合理衔接,整体工作有序推进。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双钢筋混凝土板类构件应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双钢筋混凝土板类构件应用技术暂行规程》等北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京建发[2013]1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1.23
【实施日期】2013.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双钢筋混凝土板类构件应用技术暂行规程》等
北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知
(京建发〔2013〕10号2013年1月23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1]365号)的要求,我委对2006年之前发布实施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进行了复审,经主编单位确认及专家评审,其中《双钢筋混凝土板类构件应用技术暂行规程》等17项标准已不适应北京市工程建设的发展要求,现决定自2013年4月1日起予以废止(详见附件)。
附件:
废止标准一览表
1DBJ01-8-90。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公路、水利、电力专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公路、水利、电力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建发[2013]420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8.21【实施日期】2013.08.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公路、水利、电力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3〕420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企业资质管理与服务,强化批后监管,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京建管〔2009〕62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路政局、市水务局等专业管理部门和市电力公司一致决定成立专项核查组,共同开展北京市公路、水利、电力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专项核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范围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于2013年5月20日前取得资质的主项涉及公路、水利和电力工程方面的专业承包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1、1-2、1-3。
二、核查内容(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二)企业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企业财务负责人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三)企业注册建造师专业及数量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
三、核查要求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应出示身份证明及法人授权委托书)携带以下材料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核查:(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样式见附件2)。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任职文件、个人工作简历、近1个月社保缴费证明、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企业注册建造师人员名单》(样式见附件3),注册执业证书原件及加盖个人执业印章的证书复印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6年三季度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6年三季度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测评及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建发[2016]38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11.04【实施日期】2016.11.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6年三季度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测评及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京建发[2016]385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管工作,全面掌控全市建设工程状况,有效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加强预控管理,切实实现差别化管理,根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管理办法(暂行)》(京建法[2013]2号)及《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执法工作评价办法》(监督总站〔2014〕23号),全市于三季度开展了在施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测评及监管工作。
一、基本情况(一)测评工作基本情况三季度,全市17个区开展测评工作的在施房屋建筑工程共计3429项工程、16442个单体、在建面积16154.0万平方米,涉及1215家建设开发企业、672家施工企业、227家监理企业。
纳入三季度房屋建筑工程测评排名的项目共计2048个,涉及施工企业525家,监理企业187家,注册人员2687名(施工项目负责人1734名、总监理工程师953名)。
共计1381项工程因处于施工前准备、停工、完工预验阶段而未纳入工程测评排名,涉及施工企业147家、监理企业40家。
三季度,全市17个区开展测评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共计333个工程、2587个单体(单体是指道路、桥梁、雨污水),涉及73家建设开发企业、112家施工企业、78家监理企业。
纳入三季度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测评排名的项目共计128个,涉及施工企业65家,监理企业45家,注册人员156名(施工项目负责人95名、总监理工程师61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执行2014年<北京市城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执行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预算管理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建法[2016]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实施日期】2016.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执行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16〕5号 2016年)各有关单位:为配合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顺利执行,现将《关于执行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执行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规定一、规定执行时间(一)2016年4月1日(含)起,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应当执行本规定。
(二)2016年4月1日以前已进入招标程序或依法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可按原招标、投标计价依据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执行。
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费用组成(一)定额综合单价1.定额综合单价应当由预算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之和)、企业管理费、利润及风险费用构成。
2.分部分项工程和按分部分项计价的措施项目应当采用定额综合单价计价。
(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费用组成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费用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五部分组成。
1. 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各章节(措施项目章节除外)费用合计金额。
2.本定额中的措施项目费是指措施项目章节费用合计金额。
措施项目费应当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合理确定;本定额中的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等措施项目,可作为计价的参考依据。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5年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墙保温材料使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5年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墙保温材料使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4.07•【字号】京建发〔2015〕135号•【施行日期】2015.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5年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墙保温材料使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京建发〔2015〕135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各区县老旧小区改造办公室,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各外墙保温材料供应单位:为加强本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墙保温材料使用管理,根据《关于加强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使用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公消字〔2012〕391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于2015年4月起开展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墙保温材料使用管理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重点检查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用外墙保温材料的采购合同、进场验收资料、材料复试资料和采购备案政策执行情况等。
(二)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墙保温材料专项备案产品的质量状况抽查。
二、组织形式(一)自查阶段各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按照检查内容开展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老旧小区改造办公室应加强对本区域内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的日常监督检查。
(二)联合检查阶段由市建筑节能建材办分别联合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老旧小区改造办公室组成联合检查组,按照各区县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作实际工程进度进行抽查。
三、工作要求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立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查处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5年4月7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年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使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年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使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27•【字号】京建发〔2018〕300号•【施行日期】2018.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年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使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京建发〔2018〕300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使用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定于2018年对本市在施工程开展两次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使用管理专项检查。
检查要求及安排详见《建筑节能与建材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方案》(附件)。
请各单位认真做好自查及迎检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建筑节能与建材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方案2.施工单位现场准备资料清单3.北京市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现场核查表4.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现场核查表5.北京市散装水泥使用情况现场核查表6.北京市建筑材料使用管理专项检查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6月27日建筑节能与建材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为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要求,做好我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特编制本方案。
一、检查内容(一)建筑节能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和《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等政策落实情况。
2.《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和《公共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等标准贯彻实施情况。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新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建法[2015]11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8.12【实施日期】2015.10.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XP10【修改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11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891)要求,加强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其性能、功能和安全性满足《居住建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DB11/1028)等规范、标准要求,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针对我市外窗工程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单位应加强外窗工程质量管理(一)对外窗工程质量负总责,不得降低外窗工程质量,必须确保外窗的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
(二)同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同一居住项目内,保障性住房(含自住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房在外窗型材材质和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性、传热系数、外窗遮阳系数、隔声性能的设计标准上应保持一致。
(三)结构施工前,应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外窗生产企业对设计图纸及外窗深化设计图纸进行会审,重点对本通知第二(二)条涉及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并形成设计图纸审核确认记录。
涉及建筑节能效果的变更洽商,需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在正式施工前办理合法有效变更手续。
(四)应将外窗工程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不得将外窗工程直接发包,不得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采购或安装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的外窗。
(五)外窗大批量进场前,应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同一厂家、同一品种(铝合金窗、塑钢窗等)、同一类型(推拉窗、内开窗等)进场样窗的尺寸及分格、开启方式、型材材质、框料颜色、玻璃种类和颜色、玻璃及空气层厚度、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性、传热系数、外窗遮阳系数(如设置活动外遮阳设施,还应增加综合遮阳系数)、隔声性能是否符合设计图纸及规范、标准要求进行确认,并形成样窗确认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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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
2.制度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1项扣1分;
3.无安全生产检查记录,扣3分;记录不完整,扣2分。
1.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2.安全生产检查记录。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
第5.4.2条
第5.4.6条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5
2.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及配备标准;
安全管理人员登记表;
安全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5.2.1条
安全
生产
基础
管理
安全
生产
责任制
20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建立责任制的目的和基本要求;
(2)明确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和管理程序;
4.各岗位逐级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
5.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追究管理制度;
6.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5.2.2条
安全
生产
基础
管理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5
1.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明确安全检查的目的、分类和时限要求;
(2)明确安全检查的方法、内容,组织实施的部门和人员;
(3)明确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程序、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4.每缺1个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书,
扣5分;
5.责任书未亲笔签字,每份扣5分。
1.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
2.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3.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4.各岗位逐级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
5.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追究管理制度;
6.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第5.2.2条
安全
生产
责任制
15
2.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内容包括:
(1)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4)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
(5)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实施本单位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工作;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内容包括组织机构图、人员名单及其分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至少配备一名具有建设工程管理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对所辖房屋建筑进行安全管理。
※1.未设置机构或配备人员,即为否决;
2.设置或配备不符合规定,扣5分;
3.设置内容不全,每缺1项扣5分。
各安全管理机构工作职责;
3.未及时办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报;
4.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及时换领营业执照。
企业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
/
安全
生产
基础
管理
物业管理
资质证照
/
取得相应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无相应等级资质或超范围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即为否决。
企业等级资质证书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3)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4)督促本单位各部门履行生产职责,组织安全生产考,提出奖惩意见;
(5)依法组织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得分;
2.履行的职责不全,每缺1项扣2分。
1.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
2.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3.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京建发〔2015〕380号附件2
北京市物业管理综合楼宇项目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考评
指标
考评项目
标准
分值
考评内容
评分标准
响应文件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安全
生产
基础
管理
营业执照
/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且合法有效。
※营业执照如有以下情况,即为否决:
1.实际经营项目与营业执照经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范围不符;
2.超过营业执照有效期从事经营活动;
4.主要负责人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工作报告中无安全生产工作内容,扣3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
第5.2.2条
安全
生产
责任制
10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责任内容包括:
(1)提出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督促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安全
生产
基础
管理
消防验
收意见书
/
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未进行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意见不合格,或未进行备案,即为否决。
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
安全
生产
基础
管理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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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载明有关保障人员劳动安全、依法为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等。未以任何形式与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企业对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承担的责任。
4.档案记录不完整,扣2分。
1.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7)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9)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
※1.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即为否决;
2.无主要负责人参加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扣10分;
3.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工伤事故报告和事故隐患统计、分析报告,每1项未经主要负责人签发扣3分;
(1)明确隐患排查的时间、程序、方法、范围和建档要求;
(2)明确排查和治理整改隐患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3)明确本单位安全隐患等级分类;
(4)明确隐患治理整改过程中的防范措施;
(5)明确隐患整改完成后的报告要求。
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
2.制度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1项扣1分;
3.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扣3分;
(3)明确各岗位人员(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职能部门及领导、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普通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基本要求;
(4)明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后责任追究的规定。
※1.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即为否决;
2.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1项扣5分;
3.每缺1个部门、岗位的责任制,扣5分;
责任制内容与岗位工作实际不相符,每处扣4分;
※1.未订立劳动合同,即为否决;
※2.协议中包含免除或减轻企业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即为否决;
3.劳动合同中事项不全,每缺1项扣5分。
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
劳动防护管理制度;
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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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
生产
基础
管理
安全管理
机构或人员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