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医疗事故律师
于洋、威海市立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于洋、威海市立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7【案件字号】(2020)鲁10民终156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金永祥蒋涛侯善斌【审理法官】金永祥蒋涛侯善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于洋;威海市立医院【当事人】于洋威海市立医院【当事人-个人】于洋【当事人-公司】威海市立医院【代理律师/律所】张印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月清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张树军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印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月清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张树军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印富高月清张树军【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于洋【被告】威海市立医院【本院观点】伪造病历是指医疗机构为掩盖在医疗过程中的过错行为有意制作、编造虚假病历的行为。
【权责关键词】过错无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合法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伪造病历是指医疗机构为掩盖在医疗过程中的过错行为有意制作、编造虚假病历的行为。
本案中,主治医生于胜波在为患者于本强行心脏腔内电生理检查术中发生意外情况,为进一步抢救治疗患者,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代替患者亲属在患者签名处写下自己的名字,于胜波的行为仍是如实记载有关事实,不应认定为系伪造病历。
因医疗行为本身就是具有危险性的存在,而且医疗活动还具有未知性、特异性及专业性的特点,故借助于专业鉴定人员的意见,有利于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对医院的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作出合理评判。
本案中,关于威海市立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大小等争议事项,一审法院委托华生鉴定中心就此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在患者死亡结果中的原因力为次要原因,过错参与度为21%-40%。
青岛大学附属医院、王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青岛大学附属医院、王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9【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119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海东袁金宏牛珍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青岛大学附属医院;王某【当事人】青岛大学附属医院王某【当事人-个人】王某【当事人-公司】青岛大学附属医院【代理律师/律所】吴梦琪山东照岳律师事务所;姚雨山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王晓波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梦琪山东照岳律师事务所姚雨山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王晓波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梦琪姚雨山王晓波【代理律所】山东照岳律师事务所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青岛大学附属医院【本院观点】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原因力评定的依据应遵循法医学因果关系判定原则,在法医学鉴定实践中,原因力评定尚属于学理性探讨内容,原因力大小的把握存在一定的主观因素。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14 03:46:41青岛大学附属医院、王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2民终1195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大学附属医院,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五台山路1677号。
法定代表人:董蒨,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梦琪,山东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雨山,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波,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1民初6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刘云龙、高星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云龙、高星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17【案件字号】(2021)鲁13民终62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金文张晓燕王信峰【审理法官】金文张晓燕王信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云龙;高星;沂水县人民医院【当事人】刘云龙高星沂水县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刘云龙高星【当事人-公司】沂水县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杨帆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刘阳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胡乃吉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帆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刘阳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胡乃吉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帆刘阳胡乃吉【代理律所】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云龙;高星;沂水县人民医院【本院观点】上述证据来源明确,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对其关联性,应结合本案案情及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该规定中的赔偿权利人既可能是受害人本人,亦可能是受害人近亲属。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代理民事权利过错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证据交换新证据重新鉴定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宣告死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该规定中的赔偿权利人既可能是受害人本人,亦可能是受害人近亲属。
于某某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山东省总队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鲁01民终12853号民事判决书
于某某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山东省总队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鲁01民终12853号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7【案件字号】(2020)鲁01民终128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明霞【审理法官】明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于珂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山东省总队医院【当事人】于珂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山东省总队医院【当事人-个人】于珂鑫【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山东省总队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方梁山东方良律师事务所;张丹山东方良律师事务所;李楠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方梁山东方良律师事务所张丹山东方良律师事务所李楠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方梁张丹李楠【代理律所】山东方良律师事务所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于珂鑫【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山东省总队医院【本院观点】于珂鑫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武警医院的诊疗行为造成其眼睑肿胀、月经不调等损害后果,于珂鑫要求武警医院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证据不足。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无过错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于珂鑫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武警医院的诊疗行为造成其眼睑肿胀、月经不调等损害后果,于珂鑫要求武警医院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证据不足。
于珂鑫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上诉人于珂鑫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08:41:58于某某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山东省总队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2020)鲁01民终12853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01民终1285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于珂鑫。
山东大学第二医院、刘某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大学第二医院、刘某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16【案件字号】(2021)鲁01民终105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武绍山【审理法官】武绍山【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山东大学第二医院;刘某某;王某某【当事人】山东大学第二医院刘某某王某某【当事人-个人】刘某某王某某【当事人-公司】山东大学第二医院【代理律师/律所】张洪涛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田远博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丁浩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洪涛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田远博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丁浩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洪涛田远博丁浩【代理律所】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山东大学第二医院【本院观点】关于山大二院应否承担相应责任问题,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不当出生之诉,是指孕有先天缺陷胎儿的父母,因医疗机构的过错影响其优生优育的选择权,导致缺陷胎儿出生,父母以医疗机构对该缺陷儿的不当出生负有过错为由,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而提起的诉讼。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交换自认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山大二院应否承担相应责任问题,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不当出生之诉,是指孕有先天缺陷胎儿的父母,因医疗机构的过错影响其优生优育的选择权,导致缺陷胎儿出生,父母以医疗机构对该缺陷儿的不当出生负有过错为由,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而提起的诉讼。
该诉讼的请求权基础为医师应给予产前诊断而未进行产前诊断的,或者应给予说明而未进行说明的,或者应提出终止妊娠建议而未提出的,医方违反了应尽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宁某某、李某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宁某某、李某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10【案件字号】(2021)鲁01民终119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武绍山【审理法官】武绍山【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宁某某;李某某;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当事人】宁某某李某某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当事人-个人】宁某某李某某【当事人-公司】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毕秀梅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梁静怡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曹珂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王鹏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毕秀梅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梁静怡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曹珂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王鹏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毕秀梅梁静怡曹珂王鹏【代理律所】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被告】山东大学齐鲁医院【本院观点】宁某某、李某某提交的证据1、2、3尚不足以证明医科大第二附属医院存在伪造病历的事实,证据4、5与本案没有关联,对上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过错物证鉴定意见证据交换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宁某某、李某某庭审中称,宁某某、李某某之子宁尚康因发热于2016年4月22日至医科大第二附属医院处就医,医科大第二附属医院诊断为急性扁桃体炎,给予口服药物治疗,未收治入院,因病情未好转,宁尚康分别于4月24日、4月27日、4月29日又去医科大第二附属医院处就医,医科大第二附属医院持续给予口服药物治疗,宁尚康病情愈发严重。
临沂市荣军医院、李某某1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临沂市荣军医院、李某某1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14【案件字号】(2021)鲁13民终61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金文张晓燕王信峰【审理法官】金文张晓燕王信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临沂市荣军医院;李雪莲;李登峰【当事人】临沂市荣军医院李雪莲李登峰【当事人-个人】李雪莲李登峰【当事人-公司】临沂市荣军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李学新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杜立明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高原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学新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杜立明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高原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学新杜立明高原【代理律所】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临沂市荣军医院【被告】李雪莲;李登峰【本院观点】二被上诉人李雪莲、李登峰的亲属陈书美因精神分裂症入住上诉人临沂市荣军医院治疗,期间医院对其实行封闭性管理,其与上诉人之间形成了医疗服务关系,上诉人对患者负有一种法律上的安全保障义务。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过错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被上诉人李雪莲、李登峰的亲属陈书美因精神分裂症入住上诉人临沂市荣军医院治疗,期间医院对其实行封闭性管理,其与上诉人之间形成了医疗服务关系,上诉人对患者负有一种法律上的安全保障义务。
××患者属于特殊病患,精神症状变化莫测,突发行为亦难预测。
上诉人临沂市荣军医院作为××防治的医疗机构,理应对患者负有特殊的注意义务,加强防范危险发生。
死者陈书美在洗手间内自缢,其行为存在突发性,冲动性。
青岛市市立医院、俞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青岛市市立医院、俞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3【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4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魏文张立宁毕威【审理法官】魏文张立宁毕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青岛市市立医院;俞某【当事人】青岛市市立医院俞某【当事人-个人】俞某【当事人-公司】青岛市市立医院【代理律师/律所】张新博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孙守武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高鹏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新博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孙守武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高鹏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新博孙守武高鹏【代理律所】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青岛市市立医院【本院观点】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俞某入院时并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青岛市市立医院也未举证证明俞某入院时已构成四级伤残,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回函的情况说明中明确载明“因俞某术前的情况仅有临床病史记载,故上述关于其伤残等级的分析仅供贵院参考”。
【权责关键词】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根据上诉人的上诉与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审判决认定的双方责任比例是否适当。
本案一审中,就相关专业问题先后进行了两次鉴定。
第一次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青岛市市立医院在对被鉴定人俞某实施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俞某脊髓损伤进一步加重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系主要原因,过错参与程度拟为60%-80%)”。
第二次委托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俞某目前为一级伤残。
房竹英、昌邑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房竹英、昌邑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6【案件字号】(2020)鲁07民终55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贾元胜张振显叶伶俐【审理法官】贾元胜张振显叶伶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房竹英;昌邑市人民医院【当事人】房竹英昌邑市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房竹英【当事人-公司】昌邑市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张瑞山东文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瑞山东文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瑞【代理律所】山东文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房竹英【被告】昌邑市人民医院【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是否伪造病历并延误对上诉人的治疗。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赔礼道歉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是否伪造病历并延误对上诉人的治疗。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上诉人房竹英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到被上诉人处治疗,并形成诊疗病历。
在(2012)昌民初字第235号案件中,上诉人房竹英依据该病历向法院主张交通事故责任赔偿,并获得了相应的损失赔偿。
因此,上诉人房竹英在被上诉人处形成的诊疗病历已经被生效判决予以确认,房竹英亦未提出异议,现房竹英又主张被上诉人伪造病历,要求被上诉人承担医疗过错赔偿责任,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上诉人房竹英主张被上诉人对其伤情延误治疗,要求被上诉人赔偿上访误工费、后续治疗费、手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存在诊疗过错,上诉人房竹英主张的赔偿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一审时,法院根据房竹英的申请,多次委托鉴定,鉴定资料均在卷为凭,不存在法院伪造鉴定资料的情形。
吕某某、郓城县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吕某某、郓城县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25【案件字号】(2022)鲁17民终1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树峰李锋孙岩【审理法官】吴树峰李锋孙岩【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吕英楠;郓城县第二人民医院【当事人】吕英楠郓城县第二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吕英楠【当事人-公司】郓城县第二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黄勇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王慧山东郓州律师务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勇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王慧山东郓州律师务事务所【代理律师】黄勇王慧【代理律所】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山东郓州律师务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吕英楠【被告】郓城县第二人民医院【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罚款诉讼请求不予受理变更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和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郓城县第二人民医院为吕英楠治疗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裁判结果】一、撤销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21)鲁1725民初36号民事判决;二、郓城县第二人民医院赔偿吕英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9948.7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蒋晓霞与山东省千佛山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蒋晓霞与山东省千佛山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06【案件字号】(2021)鲁01民终34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继英【审理法官】刘继英【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蒋晓霞;山东省千佛山医院【当事人】蒋晓霞山东省千佛山医院【当事人-个人】蒋晓霞【当事人-公司】山东省千佛山医院【代理律师/律所】侯梦溪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侯梦溪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代理律师】侯梦溪【代理律所】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蒋晓霞【被告】山东省千佛山医院【本院观点】上诉人蒋晓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撤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蒋晓霞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蒋晓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蒋晓霞撤回上诉。
一审民事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15元,减半收取1758元,由上诉人蒋晓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20:15:53蒋晓霞与山东省千佛山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鲁01民终348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晓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波(系上诉人哥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千佛山医院,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胡三元,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梦溪,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蒋晓霞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省千佛山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2民初11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威海市中心医院、许妍妍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威海市中心医院、许妍妍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6【案件字号】(2021)鲁10民终27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芳董光成郭林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威海市中心医院;许妍妍;何松【当事人】威海市中心医院许妍妍何松【当事人-个人】许妍妍何松【当事人-公司】威海市中心医院【代理律师/律所】邵燕飞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邵燕飞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邵燕飞【代理律所】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威海市中心医院【被告】许妍妍;何松【本院观点】许妍妍、何松提交的以上证据拟证明的内容,其一审中未提出该诉请,因许妍妍、何松未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故本院二审对上述证据不予审查。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推定许妍妍分娩的胎儿系活产依据是否充分。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无过错鉴定意见质证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推定许妍妍分娩的胎儿系活产依据是否充分。
本案中,威海市中心医院产后病程记录记载,胎儿于13时31分娩出,立即进行窒息复苏抢救,15时38分患儿无心音,无自主呼吸,双瞳孔散大固定,全心停博。
自胎儿娩出至威海市中心医院诊断死亡时间相隔2个多小时,在该时间段内,威海市中心医院未对娩出胎儿及时进行监护检测,呼吸、心跳改变过程及消失的时间均无客观记录,一审根据威海市中心医院应具备的医疗水平,参考其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结合胎儿娩出后抢救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推定许妍妍分娩的胎儿系活产,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威海市中心医院上诉主张其不应赔偿许妍妍、何松关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新泰市人民医院、张某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泰市人民医院、张某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8.24【案件字号】(2022)鲁09民终29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毕经纶井慧于永刚【审理法官】毕经纶井慧于永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新泰市人民医院;张新兰;徐西校;徐西军;徐西宠;徐西敬【当事人】新泰市人民医院张新兰徐西校徐西军徐西宠徐西敬【当事人-个人】张新兰徐西校徐西军徐西宠徐西敬【当事人-公司】新泰市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朱林平山东森昌律师事务所;刘焕平山东东岳远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林平山东森昌律师事务所刘焕平山东东岳远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林平刘焕平【代理律所】山东森昌律师事务所山东东岳远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新泰市人民医院【被告】张新兰;徐西校;徐西军;徐西宠;徐西敬【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鉴定出具的鉴定报告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过错回避鉴定意见重新鉴定客观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上诉人提交山东省司法厅投诉转办告知书复印件一份、济南市司法局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证明:对本案的鉴定报告经向山东省司法厅投诉,山东省司法厅交由济南市司法局处理,济南市司法局交由济南市司法鉴定协会调查处理,济南市司法鉴定协会已经受理,但是目前尚没有结论。
被上诉人质证称,对两份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仅能证实上诉人的代理人对一审司法鉴定进行过投诉,但不能证实一审采信的鉴定意见不公正、不客观。
被上诉人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据仅能证明司法行政部门对上诉人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并不能否定鉴定意见的合法性。
本院对于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鉴定出具的鉴定报告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龚传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龚传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4【案件字号】(2020)鲁04民终19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关光明张洪光朱运涛【审理法官】关光明张洪光朱运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龚传祥【当事人】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龚传祥【当事人-个人】龚传祥【当事人-公司】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李涛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孙涛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张建磊山东明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涛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孙涛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张建磊山东明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涛孙涛张建磊【代理律所】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山东明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被告】龚传祥【本院观点】本案二审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一审认定的责任分担比例是否适当;2.一审对赔偿数额的认定是否正确。
上诉人作为诊疗机构,其并未举证证明哪些费用系龚传祥自身基础疾病的花费,龚传祥辩称理由合理,应予采纳。
一审结合本案龚传祥所受损害的严重程度及上诉人的过错程度,支持龚传祥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合理且并不违反相关规定。
【权责关键词】司法救助代理过错合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鉴定意见质证新证据合法性证据不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被告作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本案原告通过“美团”平台订立《借款合同》,被告通过“美团”平台申请借款、注册账号、上传个人信息等操作可有效表达自己真实意思,故应认定《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均应严格履行。
在被告成功借款后,因其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原告根据合同约定享有要求被告归还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的权利。
徐延祥、滨州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延祥、滨州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02【案件字号】(2021)鲁16民终23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唐顺江吴金魁王琳【审理法官】唐顺江吴金魁王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延祥;滨州市中心医院【当事人】徐延祥滨州市中心医院【当事人-个人】徐延祥【当事人-公司】滨州市中心医院【代理律师/律所】尹玉栋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尹玉栋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尹玉栋【代理律所】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徐延祥【被告】滨州市中心医院【本院观点】被上诉人主张应通过司法鉴定确认上诉人是否需要护理依赖及护理期限,但被上诉人一审及二审均未提交鉴定申请,也未对此主张提起上诉,故本院对被上诉人该项主张不予审查。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4 14:06:54徐延祥、滨州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6民终23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延祥,男,195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博,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
(系上诉人徐延祥的儿子)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林,滨州经济开发杜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滨州市中心医院,住所地山东省惠民县环城南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任鹏,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玉栋,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延祥因与被上诉人滨州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2021)鲁1621民初2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汤继尚、郓城县人民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汤继尚、郓城县人民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29【案件字号】(2022)鲁17民终17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苏兆胜孙岩李锋【审理法官】苏兆胜孙岩李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汤继尚;郓城县人民医院;石玉山;康红波;康庆红;康香荣【当事人】汤继尚郓城县人民医院石玉山康红波康庆红康香荣【当事人-个人】汤继尚石玉山康红波康庆红康香荣【当事人-公司】郓城县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李勇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郭凤敏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孙可心北京市嘉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勇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郭凤敏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孙可心北京市嘉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勇郭凤敏孙可心【代理律所】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昊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汤继尚;郓城县人民医院【被告】石玉山;康红波;康庆红;康香荣【本院观点】关于案涉赣求司[2020]病鉴字第1023号鉴定意见、赣求司[2021]医鉴字第01009号鉴定意见及青万方司[2021]医鉴字第134号鉴定意见能否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过错鉴定意见证明力证据不足新证据重新鉴定客观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案涉赣求司[2020]病鉴字第1023号鉴定意见、赣求司[2021]医鉴字第01009号鉴定意见及青万方司[2021]医鉴字第134号鉴定意见能否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案涉赣求司[2020]病鉴字第1023号鉴定意见、赣求司[2021]医鉴字第01009号鉴定意见系由上诉人郓城县人民医院与被上诉人康红波共同委托,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依法作出;青万方司[2021]医鉴字第134号鉴定意见系经当事人申请,由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青岛万方司法鉴定所作出。
菏泽市第二人民医院、刘某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菏泽市第二人民医院、刘某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05【案件字号】(2021)鲁17民终26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岩李锋刘化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菏泽市第二人民医院;刘人硕;刘某;贾学安【当事人】菏泽市第二人民医院刘人硕刘某贾学安【当事人-个人】刘人硕刘某贾学安【当事人-公司】菏泽市第二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李新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鹿亚军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新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鹿亚军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新鹿亚军【代理律所】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菏泽市第二人民医院【被告】刘人硕;贾学安【本院观点】关于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过错物证鉴定意见证明力重新鉴定客观性质证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23 01:50:38菏泽市第二人民医院、刘某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17民终263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菏泽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菏泽市双河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油才坤,该医院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人硕(系贾某某之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系贾嫚嫚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某1(系贾嫚嫚之父)。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鹿亚军,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菏泽市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菏泽二院)因与被上诉人刘人硕、刘某、贾学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20)鲁1702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时修军、济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时修军、济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24【案件字号】(2021)鲁08民终28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阿梅王衍琴张婕【审理法官】张阿梅王衍琴张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时修军;济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当事人】时修军济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时修军【当事人-公司】济宁市第二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潘荣奎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潘荣奎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潘荣奎【代理律所】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时修军【被告】济宁市第二人民医院【本院观点】上诉人提交的上述证据不能有效的证明被上诉人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对上诉人二审提交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上诉人在为上诉人诊疗的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是否应赔偿上诉人损失。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证明力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上诉人在为上诉人诊疗的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是否应赔偿上诉人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蒙阴县人民医院、于某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蒙阴县人民医院、于某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09【案件字号】(2021)鲁13民终65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金文张晓燕王信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蒙阴县人民医院;于永芹;耿佃功;王军风【当事人】蒙阴县人民医院于永芹耿佃功王军风【当事人-个人】于永芹耿佃功王军风【当事人-公司】蒙阴县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石运建山东泰蒙律师事务所;石建山东政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石运建山东泰蒙律师事务所石建山东政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石运建石建【代理律所】山东泰蒙律师事务所山东政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蒙阴县人民医院【被告】于永芹;耿佃功;王军风【本院观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因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导致的损害应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328民初2578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蒙阴县人民医院在诊疗中存在过错,应对耿大伟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后续治疗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该判决已生效,故对于耿大伟在后期产生的治疗费用,蒙阴县人民医院仍应当承担70%的责任。
上述20万元系救助费,并非本案经济损失的赔偿,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08 01:02:11蒙阴县人民医院、于某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13民终659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蒙阴县人民医院,住所地蒙阴县东蒙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胡乃珂,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运建,山东泰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永芹。
诸城市人民医院、曹某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诸城市人民医院、曹某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31【案件字号】(2021)鲁07民终52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冯海玲李玉信高波【审理法官】冯海玲李玉信高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诸城市人民医院;曹春怡;潍坊市人民医院【当事人】诸城市人民医院曹春怡潍坊市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曹春怡【当事人-公司】诸城市人民医院潍坊市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李焕发山东法恩律师事务所;王丽山东鲁威律师事务所;李倩华山东诚公(青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焕发山东法恩律师事务所王丽山东鲁威律师事务所李倩华山东诚公(青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焕发王丽李倩华【代理律所】山东法恩律师事务所山东鲁威律师事务所山东诚公(青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诸城市人民医院【被告】曹春怡;潍坊市人民医院【本院观点】曹春怡因分娩到诸城市人民医院住院,剖宫产术后造成产褥感染、菌血症、脓毒血症等损害后果,一审依据鉴定意见,依法认定诸城市人民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依法确定赔偿比例,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过错无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曹春怡因分娩到诸城市人民医院住院,剖宫产术后造成产褥感染、菌血症、脓毒血症等损害后果,一审依据鉴定意见,依法认定诸城市人民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依法确定赔偿比例,并无不当。
上诉人主张其赔偿责任比例过高,明显超过了上诉人的医疗过失程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诸城市人民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一审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法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医疗事故律师
黄胜军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执业于方遒律师事务所,为医患双方成功代理了数百起医疗纠纷诉讼、鉴定和调解案件,具备了丰富的执业经验。
先后为多家省市级医疗机构提供过法律服务。
山东医疗事故律师具备了丰富的医学知识和临床经验,熟知医疗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流程、诊疗规范以及各类相关司法鉴定的程序和标准,能够将医学知识和法律知识进行有机的结合。
擅长进行医患双方的有效沟通,擅长与审判人员、司法鉴定人员进行沟通。
代理意见很受审判人员、鉴定人员的重视。
与多学科高级专业医学专家、鉴定专家建立了良好的业务协作关系,复杂案件请相关专业医学专家、鉴定专家协助审查、提供专家意见,在为患方代理时能够最大限度的减少当事人的诉讼风险。
黄律师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始终以伸张正义勤勉敬业诚信服务于社会。
现任齐鲁晚报律师团律师,山东法制报解读栏目特邀律师,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广泛地社会关系资源,司法实践经验丰富,办案技巧娴熟,曾办理过数百起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案件,并先后担任多家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了无数经济损失,受到了众多客户的一致信赖和好评。
医疗事故律师、医疗事故赔偿律师、山东医疗事故律师、济南医
疗事故赔偿律师、医疗事故法律援助、医疗事故赔偿法律咨询、医疗事故赔偿求助
济南医疗事故律师、青岛医疗事故律师、烟台医疗事故律师、潍坊医疗事故律师、威海医疗事故律师、日照医疗事故律师、东营医疗事故律师、淄博医疗事故律师、滨州医疗事故律师、临沂医疗事故律师、济宁医疗事故律师、枣庄医疗事故律师、泰安医疗事故律师、德州医疗事故律师、莱芜医疗事故律师、聊城医疗事故律师、菏泽医疗事故律师
代理案例:
1、吴某诉济南某医院机械推行母乳喂养导致新生儿低血糖致脑损伤医疗损害赔偿案。
2、张某诉济南某总医院肋软骨瘤切除手术后下肢血栓形成损害赔偿案。
3、赵某诉济宁某医院胆囊摘除手术致胆总管损伤致死案。
4、单某诉济南某诊所虚假宣传、违法注射鱼肝油酸钠治疗致下肢静脉炎和静脉血栓致残案。
5、华某诉济南某医院误诊和延误治疗致肺部恶性肿瘤扩散死亡医疗事故索赔案。
6、张某诉滨州某医院误诊和延误治疗导致结核性脑膜炎发作死亡案。
7、周某诉某肿瘤医院误诊,扩大医疗开支案。
8、关某子女诉济南某医院违反告知义务,心脏支架手术后死亡案。
9、张某诉济南某医院违反告知义务、手术操作不当进行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导致心功能下降案。
10、李某诉某军区医疗美容门诊部双眼皮手术失败案。
11、济南历下区某诊所与冯某外伤后失明医疗纠纷案。
12、夏某诉菏泽某医院接生方式选择和操作不当致新生儿缺血缺氧脑病脑瘫案。
13、赵某诉济宁某医院延误治疗致股骨颈坏死吸收案。
14、栾某诉淄博某医院急诊抢救措施不当致患者胃出血死亡案。
15、李某诉湖枣庄某医院延误治疗致结肠癌术后伤口大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案。
16、张某诉济南某医院漏诊致下肢肌腱断裂未缝合致残案。
17、司某诉泰安某医院肾移植手术失败医疗纠纷案。
18、李某诉济南某整形医院美容门诊追索医疗服务手术报酬案。
19、河南开封某卫生院与赵某因接生操作不当致缺血缺氧脑病案。
20、聊城某医院与尚某因黄体出血附件切除致残案。
21、某乡村医生、济南市某医院与李某心衰漏诊死亡案。
22、宋某诉日照某医院接生方式选择不当和操作不当致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吸入性肺炎死亡案。
23、赵某诉威海某医院结肠癌手术后遗留腹腔缝针案。
24、宋某诉青岛某医院手术操作不当致肘关节复位不当致残案。
25、王某诉济南某医院踝关节矫正不当致残案。
26、济宁某乡村医生李某与朱某、某制药厂、某药品经销单位因注射及药物不良反应致患者臀部脓肿和坐骨神经损伤致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