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监理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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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监理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行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工程监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和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维护公平竞争,履行职责,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工程监理资格与审批第四条: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机构、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

工程监理机构应当注册,通过审批后方可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五条: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具有一定规模和相应的技术水平,拥有必要的监理经验和专业人员,并经经济、技术等方面的考核。

第六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本市工程监理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七条:本市工程监理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审批决定工程监理机构是否具备资质。

第三章:工程监理合同与责任第八条:工程监理机构与建设单位应当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工程监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工程监理合同和项目管理要求执行工作,并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条:工程监理机构有权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提出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对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作出监理意见。

第四章:监理监督与检查第十一条:本市工程监理管理部门应当对工程监理机构从业行为进行监管和检查,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和建筑工程监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工程监理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建设单位、监理监督机构对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整改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

第五章:处罚与降级第十三条:对工程监理机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本市工程监理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依规给予处罚,并可以对其资质进行降级或者取消。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机构可以依法向本市工程监理管理部门申请重新评定资质。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条例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条例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方面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理单位的资质和责任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资质证书。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二)制定监理计划和监理方案,并报建设单位批准;(三)对施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和关键部位进行现场检查,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方面进行评估和报告;(四)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建设单位;(五)参与工程验收,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方面提出监理意见。

第三章监理程序和内容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监理计划和监理方案,并报建设单位批准。

监理计划应当包括监理工作的时间、地点、内容、方式、人员、费用等。

监理方案应当包括监理工作的目标、任务、依据、程序、方法、措施等。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和关键部位进行现场检查,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方面进行评估和报告。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建设单位。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参与工程验收,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方面提出监理意见。

2023年关于建筑工程监理收费的管理条例

2023年关于建筑工程监理收费的管理条例

2023年关于建筑工程监理收费的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监理收费行为,保障建筑工程监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监理活动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建筑工程监理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反映工程监理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成本。

第四条建筑工程监理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收费项目和标准第五条建筑工程监理收费项目包括:(一)基本监理费;(二)附加监理费;(三)其他监理费。

第六条基本监理费按照工程合同价的百分比计收,具体比例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附加监理费根据工程监理的实际工作量和服务内容另行计算。

其他监理费包括特殊工程监理费、临时增加的监理费等,具体收费标准和计算方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条建筑工程监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监理工作难度等因素合理制定。

第三章收费行为规范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监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成本,合理确定监理收费。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向委托方提供监理收费明细,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

第十条监理单位不得擅自提高监理收费标准,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监理业务。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收费标准和合同约定提供监理服务,不得降低服务质量。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程监理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理单位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加强收费行为的自律。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精品】上海监理员考试提纲(上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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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上海监理员考试提纲(上册) 第一章、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知识第一节、概述 1、建设工程监理概念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的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社会化的活动 2、实施监理的前提、依据和行为主体 1)前提: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就是说,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需要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合同明确了监理的(范围、内容、权利、义务、责任) 2)依据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包括工程建设文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以及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与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

工程建设文件:包括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许可证等。

第二章、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第一节、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二、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三、行政法规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四、部门规章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1/ 2法规五、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且不得与部门规章相抵触六、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七、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行文基本特征具有极强的强制约束力,在效用方面一般均试行不溯既往和后法推翻前法的原则法的实施的概念? 1. 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 2. 法律效力空间上的效力;;时间上的效力;对人的效力第二节主要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简介《建筑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及初法律责任章外,也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

工程施工招投标监理规定

工程施工招投标监理规定

工程施工招投标监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监理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施工招投标监理规定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和监理活动。

第三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监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市场化、法治化、规范化的机制,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监理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要求开展,不得违法违规操作或有其他不正当行为。

第五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等各类相关单位,应当遵守监理规定,诚实守信,共同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

第二章招标工作第六条工程施工项目的招标活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依法依规组织工程施工项目的招标工作,建立招标文件编制、公告发布、报名资格审核、评标、定标等制度,确保公平竞争。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工程范围、要求、规格、技术标准、质量要求、施工期限、投标保证金等内容,做到公开透明,方便投标人进行准确报价。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报名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核,并及时公布审核结果,确保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与竞标。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依法依规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选定最终的中标人。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公布中标结果,同时要向未中标的投标人进行说明,不得泄露中标人的商业机密。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签订正式的合同,明确工程施工的各项责任、义务和权利,确保合同的履行。

第三章投标工作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标准,如实准备投标文件,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串通投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竞标。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并且按照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确保投标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监理相关法规及规范

监理相关法规及规范
B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就工期、质量、费用等方面达 成一致,然后由总监下发。
未经总监审查同意的变更不得予以计量。
3.费用索赔
A 承包单位的索赔成立条件:
1.必须是造成来了施工单位直接经济损失。 2. 必须是由非施工单位原因和责任发生的。 B 监理工程师应收集与索赔处理相关资料。施工单位索 赔应按相关程序递交索赔申请表等办理索赔。
4. 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 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施工工序质量检查结 果进行记录。
5.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 报告。
6.做好监理日记及有关监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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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相关法规及规范
第二节 监理细则
一.监理细则编制程序及依据 1.监理细则编制应在施工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 完成,经总监批准.在实施过程中根据情况补充、修 改、完善。 2.编制依据: (1)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 (2)相关规范标准,技术资料,设计文件 (3)施工组织设计
二.编制内容 1.专业工程特点; 2 .监理工作流程; 3.监理工作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4. 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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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相关法规及规范
第三节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内容
一。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
1.开工前总监组织各专业人员熟悉图纸,参加建设 单位组织的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对于存在的 问题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建议。
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 13. 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二.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
1.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2.负责本专业的具体监理工作. PPT3文档.演组模板 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监员理相的关法工规及规作范 ,当人

监理管理办法

监理管理办法

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和指导监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保护建设工程的利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的监理工作。

第二章监理资质和职责第三条监理资质要求进行监理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第四条监理单位的职责监理单位应当全面贯彻施工图设计,并负责组织和协调工程的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发现和提出合理化建议,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第三章监理工作流程第五条监理工作的组织与协调监理单位应当制定监理工作计划,并与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调。

监理单位应当主持项目的现场会议,并进行现场勘查和监理巡视。

第六条监理文件的管理监理单位应当做好监理文件的管理工作,包括建立监理档案,记录监理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并及时向相关单位和部门报告。

第七条安全监理监理单位应当重视工程安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四章监理工作的责任和权利第八条监理单位的责任监理单位应当履行好监理工作的责任,如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或非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保护建设工程的利益。

第九条监理单位的权利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合同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有权检查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有权对施工单位提出合理的整改要求。

第五章结束和验收第十条工程结束报告监理单位应当在项目工程结束后及时提交工程结束报告,详细记录工程质量和施工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一条工程验收监理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的验收工作,验证工程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并提出验收意见。

经过验收合格后,监理单位应当办理工程竣工手续。

第六章违规和处罚第十二条违规行为的处罚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或吊销资质等处罚。

建设工程监理概论1-4章

建设工程监理概论1-4章

一 工程建设程序
(二)建设实施阶段的工作内容 1、勘察设计 (1)工程勘察 (2)工程设计 1)初步设计 2)技术设计 3)施工图设计 (3)施工图文件的审查 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3)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 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二、建设工程监理相关制度
(二)工程招标投标制 1、 工程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 (4)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范围 (6)上述五类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 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的之一的,必须进行招 标
3)合同订立程序 6)缔约过失责任
(2)合同效力 1)合同生效 2)效力待定合同 3)无效合同 (3)合同履行 1)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2)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 3)抗辩权 4)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4)合同变更和转让 1)合同变更 2)合同转让 (5)合同终止 1)合同终止的条件 2)合同解除 3)合同债务抵消 4)标的物提存
第一章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第一节 建设工程监理概述
第二节工程建设程序及建设工程监理相关制度源自第一节 建设工程监理涵义及性质
一、建设工程监理涵义及性质 二、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和责任
一 建设工程监理涵义及性质
(一)建设工程监理涵义 建设工程监理的涵义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建设工程监理行为主体 建设工程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实施 2、建设工程监理提前实施 3、建设工程监理实施依据 4、建设工程监理实施范围 5、建设工程监理基本职责 (二)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 1、服务性 2、科学性 3、独立性 4、公平性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根据您的要求,我将按照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的格式为您撰写一篇1500字的文章。

在正文中我将详细介绍该管理办法的内容并加以阐述。

请注意,为了满足字数要求,我可能会在某些部分进行适当的拓展。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及个体经营者在建设工程中担任监理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监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管,支持和推动监理工作的开展,改善监理工作环境,提高监理工作效能。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建立健全监理管理体系,提高监理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监理登记第六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监理登记申请,提供相应资料和证明材料。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审查申请材料,并在6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监理登记的决定,经批准后,颁发监理登记证书。

第八条监理登记证书应当载明监理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注册资金、办公地址、有效期等信息。

监理登记证书的有效期限为5年,到期前需重新申请登记。

第三章监理责任第九条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监理责任,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合同的实施,保障工程质量。

第十条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派遣专业的监理人员参与工程的全过程,及时发现和纠正工程中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工程的进度和质量情况,协助解决工程中的问题。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监理费用的核定和结算,确保合理收费。

第四章监理监督第十三条监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接受必要的培训和考核,保证监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专监考试(第二章 与监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试题及答案

专监考试(第二章 与监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试题及答案

专监考试(第二章与监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试题及答案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案例题1.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部长令的形式发布的文件属于()。

[单选题] *A.法律B.地方性法规C.行政法规D.部门规章(正确答案)2. 国务院总理签署命令发布的文件属于()。

[单选题] *A.法律B.地方性法规C.行政法规(正确答案)D.部门规章3. 以下属于部门规章的是()。

[单选题] *A.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B.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C.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正确答案)D.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4. 以下属于法律的是()。

[单选题] *A.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正确答案)B.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C.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D.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5. 以下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单选题] *A.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B.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正确答案)C.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D.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6. 下列表述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内容的是( )。

[单选题] *A.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B.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C.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正确答案)D.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7.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领取了施工许可证,但因故不能按期开工,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

本身有效期3个月 [单选题] *A.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正确答案)B.以一次为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C.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1个月D.以一次为限,最长不超过1个月8.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江苏省专业监理人员习题集 第2章 与监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含正确答案)

江苏省专业监理人员习题集 第2章  与监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含正确答案)
7. 《建筑法》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 D.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8.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B.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A.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18.《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民用建筑是指( A.居住建筑B.国家机关办公建筑C.商业、服务业D.教育、卫生 )等其他公共建筑.
19.《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
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 A.旁站 B.巡视 C.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20.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以下( A.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C.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D.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10.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
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12.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造成的施工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
术处理方案。(√)
1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16.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正常使用下最低保修年限为5年(√)
)属于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D.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监理单位管理办法

监理单位管理办法

监理单位管理办法监理单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造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理单位是独立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合法合规等方面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和评估的机构。

第三条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在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中,由招标人邀请投标,并在中标后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

第四条监理单位应对建设工程的实施单位进行监理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要求整改,确保建设工程的合法合规、质量安全和进度管理。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遵守职业道德和保守商业秘密,不泄露建设单位和实施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存在与建设单位和实施单位利益冲突等问题。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具备建设工程勘察能力和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能够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全程进行监理,并在建设过程中能够进行合理的技术、经济和风险评估。

第二章监理单位职责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全程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验收工作。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和质量检验验收合同以及变更、索赔和结算等文件进行审核和审定。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各项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管理,及时提出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验收阶段对质量检验验收过程、验收标准和结果进行审核,并发表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变更、索赔和结算文件进行评审和审定,并发表评价报告。

第三章监理单位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要求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业务部门或者分公司,确保业务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监理工程师,确保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对监理工程师进行培训和考核,并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保证其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

第四章监理单位监督管理与考核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和合法合规。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最新整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最新整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入工程监理行业组织。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

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第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综合资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4、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工程施工监理条例

工程施工监理条例

工程施工监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施工监理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大中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等施工监理活动。

第三条工程施工监理的目标: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安全生产无事故,工程进度按计划进行,投资控制在预算范围内。

第四条工程施工监理的原则:公正、独立、客观、科学、高效。

第二章监理机构与监理人员第五条工程施工监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资质证书;(二)有与工程相适应的监理人员和专业设备;(三)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监理制度;(四)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业绩。

第六条工程施工监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和资格证书;(二)有丰富的工程监理经验和专业知识;(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四)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工作。

第七条监理机构与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等其他相关方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三章监理内容与方法第八条工程施工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施工准备:包括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预算等的审查;(二)施工过程: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投资控制等方面的监督;(三)工程验收: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投资控制等方面的评估。

第九条工程施工监理的方法:(一)现场巡查:监理人员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了解施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二)会议协调:监理机构应定期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等召开协调会议,解决工程施工中的问题;(三)文件审查: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方案、工程质量报告等文件,并提出意见;(四)平行检验:监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进行平行检验,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章监理权限与责任第十条工程施工监理机构依法享有下列权限:(一)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评估;(二)对施工单位的不合格行为提出整改要求,并有权责令停工整顿;(三)对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报告有关部门,并有权要求依法追究责任;(四)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相关的工程资料和技术文件。

工程项目建设监理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建设监理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建设监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建设监理管理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程项目建设监理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理管理工作,涉及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在监理工作中的职责、权利、义务及管理办法等内容。

第三条工程项目建设监理管理应坚持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国家规定和标准进行监理管理,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达到预期目标。

第四条工程项目建设监理管理应遵守诚实守信、服务意识和专业职业道德,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监理管理秩序,切实保障工程建设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工程项目建设监理管理的具体实施机构为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的监理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理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理管理人员第六条工程项目建设监理管理的监理管理人员应具有工程监理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持有相应的监理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七条工程项目建设监理管理的监理管理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备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独立完成监理管理工作任务。

第八条工程项目建设监理管理的监理管理人员应积极主动,勤奋努力,认真负责,具备团结协作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保证监理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九条工程项目建设监理管理的监理管理人员应保持良好的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不得参与工程建设中的利益输送、腐败行为等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条工程项目建设监理管理的监理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监理管理水平和综合素质,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技能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监理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工程项目建设监理管理的监理管理工作包括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理、质量检查、安全检查、工程资料管理、验收认定等内容,具体工作任务由监理管理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完成。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建设监理管理的监理管理工作应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特点和要求,编制详细的监理计划和方案,明确监理管理的工作内容、时间节点和责任分工,确保监理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

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

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考前复习资料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第一章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考点1建设工程监理行为主体是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工程监理实施前提是需要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工程监理单位在委托监理的工程中拥有一定管理权限,是建设单位授权的结果.建设工程监理实施依据包括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包括: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以及与所监理工程相关的施工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考点2监理的性质性质:1服务性――6个不.2科学性――领导、队伍、方法手段、资料数据、态度和作风.3独立性.是工程监理单位公平地实施监理的基本前提.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4公平性.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平衡.考点3强制监理: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在5万平米以以上.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没有资金要求.考点4监理单位的职责:质量条例: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安全条例: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考点5监理人员的职责:建筑法: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考点6监理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建筑法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质量条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安全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质量条例: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考点7政府投资工程实行审批制;非政府投资工程实行核准制或登记备案制.对于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工程,政府需要从投资决策的角度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对于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政府投资工程,则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政府投资工程一般经过评估论证,特别重大的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国家将逐步实行政府投资工程公示制度.非政府投资工程.实行核准制或登记备案制.考点8建设实施阶段的工作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施工许可证的办理均由建设单位完成.考点9建设准备工作内容:1征地、拆迁和场地平整;2完成施工用水、电、通信、道路等接通工作;3组织招标选择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商;4准备必要的施工图纸;5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考点10工程招标规模: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二章工程监理法律法规规范标考点1许可证申领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考点2建筑工程承包:1联合体承包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1/5考前复习资料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2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分包.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考点3安全生产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考点4工程质量管理: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考点5招标投标法: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承担连带责任.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少于总数的2/3.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招标人据此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考点6格式条件:1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4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考点7效力待定合同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追认后的合同有效.纯获利益的合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不必追认.2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①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该代表行为有效.④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考点8合同履行:1一般原则.先协议补充;再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最后用下列规定:①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国标、行标、通常、特定标准履行.②价款报酬不明确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③履行地点不明确,在货币接受方所在地履行,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2特殊规则.按不利对违约方原则.考点9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考点10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4支付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反之亦然.5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使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考点11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义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施工单位必须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点12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2/5考前复习资料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①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②土方开挖工程;③模板工程;④起重吊装工程;⑤脚手架工程;⑥拆除、爆破工程.对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髙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考点13监理收费标准:监理服务收费以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收费,其计费额为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部分发包的,其中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服务收费不宜低于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总额的70%.联合承担的,建设单位委托其中一家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监理服务总负责的,并支付监理服务收费额的4%-6%的总体协调费.第三章监理企业与注册监理师考点1资质等级标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三个等级.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又划分为14个工程类别.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第四章监理招标与合同管理考点1重大偏差作废标处理弄虚作假、未盖章签字、总监不合格、未实质响应、多标多价、雷同标、未交保证金、重大偏差;细微偏差澄清:评标委员会可书面通知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或要求补充相应资料或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以书面形式进行,不得因此而提出改变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实质内容的要求.澄清文件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主动澄清、说明和补正.考点2监理大纲的编制:监理投标文件的核心是反映监理服务水平高低的监理大纲.尤其工程监理对策,向建设单位提出的原则性建议.监理大纲包括:1工程概述;2监理依据和监理工作内容;3建设工程监理实施方案,是监理评标的重点;4建设工程监理难点、重点及合理化建议.考点3监理合同组成文件: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文件;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6附录;7补充协议.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监理人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终止后2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在紧急情况下,项目监理机构可直接发布指令,但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考点4违约责任:1除不可抗力外,因委托人原因使工程取消或暂停,监理人有权获得因合同解除导致损失的补偿.2暂停全部或部分监理或相关服务的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自主选择继续等待或解除合同.3监理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委托人在发出通知后7天内未收到书面解释,则可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合同解除.4委托人延期支付.监理人在约定支付日28天后未收到项,可发出酬金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监理人可发出暂停通知并可暂停工作,暂停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酬金或答复,可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合同解除.第五章监理工程监理组织考点1工程监理委托方式对比优缺点考点2组织结构设计选择的基本原则:有利于工程合同管理,有利于监理目标控制,有利于决策指挥,有利于信息沟通.管理层次可分为三个层次,即决策层、中间控制层和操作层.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优缺点.考点3监理人员数量的确定条件:1工程建设强度.2建设工程复杂程度.3工程监理单位的业务水平.4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结构和任务考点4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三方各自的职责注意对比记忆第六章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考点1监理规划的编写依据:1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标准.2建设工程外部环境调查研究资料.3政府批准的工程建设文件.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文件.5建设工程合同.6建设单位的合理要求.7工程实施过程中输出的有关工程信息.考点2: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写依据:1已批准的建设工程监理规划.2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3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4工程监理单位的规章制度.5经认证发布的质量体.第七章监理工作主要内容和方式考点1三大目标控制任务:1质量控制任务.协助建设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准备工作,为施工单位提交合格的施工现场;审查确认施工总包单位及分包单位资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验收分部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审核工程竣工图,组3/5考前复习资料织工程预验收;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等.2造价控制.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协助建设单位按期提交合格施工现场,提供由建设单位负责提供的工程材料和设备.3进度控制任务.协调各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预防并处理好工期索赔.考点2三大目标控制措施:1组织措施.建立健全实施动态控制的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和人员,明确各级目标控制人员的任务和职责分工,改善建设工程目标控制的工作流程;建立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工作考评机制,加强各单位之间的沟通协作;加强动态控制过程中的激励措施.2技术措施.对多个可能的建设方案、施工方案等进行技术可行性分析.采用工程网络计划技术、信息化技术等实施动态控制.3经济措施.审核工程量、工程款支付申请及工程结算报告,编制和实施资金使用计划,对工程变更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等.4合同措施.选择合理的承发包模式和合同计价方式,选定满意的施工单位和供应单位,拟订完善的合同条款,处理好工程索赔.考点3项目监理机构内部的协调:人际协调四个成语、机构全责关系信息矛盾、对设备人员的需求平衡.考点4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协调方法:组织协调包括:会议协调法、交谈协调法、书面协调法.考点5监理方式:巡视、平行检验、旁站、见证取样.第八章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考点1:8个A类表―工程监理单位用表.14个B类表一施工单位报审报验用表.3个C类表一通用表.工程监理单位用表:1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2工程开工令.3监理通知单.4监理报告.5工程暂停令.6旁站记录.7工程复工令.8工程款支付证书.施工单位用表:1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2工程开工报审.3工程复工报审.4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5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表.6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7__报验、报审表.用于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试验室的验报.8分部工程报验表.9监理通知回复单.10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11工程款支付报审表.12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13费用索赔报审表.14工程临时或最终延期报审表.通用表:1工作联系表.2工程变更表.建、设、监、施签字.3索赔意向通知书.总监签字盖章的表式:1工程开工令;2工程暂停令;3工程复工令;4工程款支付证书;5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报审表;6工程开工报审表;7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8工程款支付报审表;9费用索赔报审表;10工程临时或最终延期报审表.监理资料文件编制要求:1监理日志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记录.2监理例会会议记要.由项目监理机构根据会议记录整理.意见不一致的重大问题,应将各方的主要观点,记入“其他事项”中.3监理月报.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写、签认后报送建设单位和本监理单位.4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认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后报建设单位.考点2收文、登记、传阅:收文登记表上应记录文件名称、文件摘要信息、文件发放单位、文件编号、收文日期.文件资料不得以盖章和打印代替手写签认.工程影像应注明拍摄日期、反映的工程部位等,交给项目总监处理,重要文件内容应记录在监理日志中.涉及建设单位的指令、设计单位的技术核定单,应将其复印件公布在项目监理机构专栏中.每一位传阅人员阅后应在文件传阅纸上签名,并注明日期.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发文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签名,并加盖项目监理机构图章.考点3监理文件资料编制要求:1一般应为原件.2内容及其深度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3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4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5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6幅面尺寸规格宜A4纸.7缩微制品适应长期安全保管.8图像清晰,声音清楚,文字说明或内容准确.9应采用打印形式,手工签字,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注明原件保存处.考点4监理文件资料级差方式及要求:1组卷原则及方法.一个工程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时,应按单位工程组卷;监理文件资料可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专业、阶段等组卷.2组卷要求.案卷不宜过厚,一般不超过40mm;不同载体的文件一般应分别组卷.3卷内文件排列.文字材料按事项、专业顺序排列,批复在前、请示在后,印本在前、定稿在后,主件在前、附件在后的顺序排列.图纸按专业排列,同专业图纸按图号顺序排列.既有文字材料又有图纸的案卷,文字材料排前,图纸排后.考点5监理文件资料移交:1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2停建、缓建工程的监理文件资料暂由建设单位保管.3对改建、扩建和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组织工程监理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监理文件资料,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4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档案,应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盖章后交接.5工程监理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监理文件资料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套数移交给建。

工程施工项目监理管理规定

工程施工项目监理管理规定

工程施工项目监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施工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监理的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工程施工项目监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确保工程施工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承担工程施工项目的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特点,组建专业的监理团队,并对监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激励。

第二章监理组织与管理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理组织体系,明确监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监理计划,包括监理的关键节点、时间安排、验收标准等,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调整。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理报告制度,及时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有关政府部门报告监理情况,确保监理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现场监理,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第三章工程质量控制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重要部位进行质量控制,包括但不限于材料验收、施工工艺、工程验收等。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行为进行纠正,并依法依规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理。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并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进行制止,并依法依规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理。

第五章进度与投资控制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进度进行监控,确保施工进度符合合同要求和计划安排。

工程施工监理管理规定

工程施工监理管理规定

工程施工监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施工监理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工程施工监理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维护工程。

第三条工程施工监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监理工作的独立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工程施工监理的主要任务是:监督施工质量和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

第五条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监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监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理单位的资质与责任第六条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监理资质证书。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管理制度,明确监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规模,合理配置监理人员,其中包括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对监理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独立行使监理权利,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督。

第三章监理工作内容与方法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规模,编制监理规划,明确监理工作的目标、内容、程序和措施。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等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方面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方面的资料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监理工作情况,对重大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建筑工程施工监理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监理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监理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监理管理,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制定如下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监理管理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建筑工程的合法权益,依法进行建筑工程施工监理管理。

第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监理管理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依法主持公共利益,并维护建筑工程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监理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高效、透明的原则,通过监督、检验、预防、协调等手段,促进施工工程按时、按质、按量、按标准完成。

第二章监理资质与权限第四条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监理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质要求,并依法取得资质才能从事相关工作。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监理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工程技术、管理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具备独立开展监理工作的能力。

第三章施工前的准备第六条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依法提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纸的设计变更申请。

第七条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施工方案,并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提交审批。

第八条施工前,监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进行审核,并及时提出修改意见。

第四章施工过程的监督第九条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应根据合同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工艺、材料、设备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符合要求。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及时提供工程施工的进度表、质量检验报告、材料采购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及时记录施工现场的问题和整改情况,并制定整改措施,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第五章工程竣工验收第十二条工程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提交工程竣工资料,监理单位应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监理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并进行结算工作,确保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指导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保修,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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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监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与收费标准第一节监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一、施工许可证的申领---建设单位申请,应具备的条件1、已办理用地批准手续2、已取得规划许可证3、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确定了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资金已落实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1、领取之日内3个月内开工,不能按期开工应申请延期,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超过的自行废止2、中止施工的,1个月内报告。

恢复施工前报告,满1年的报发证机关核验三、工程建设参与单位资质要求1、有钱2、有人3、有技术装备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四、建设工程发包:1、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2、不得将应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肢解发包给几个单位3、承包人采购的,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商、供应商五、建筑工程承包:在资质等级内1、联合体承包---资质就低原则、承担连带责任2、禁止转包---禁止肢解以分包名义转包3、分包---主体不得分包,分包给具有资质的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分包再分包六、建设单位应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七、建设单位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形:1、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店里、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3、临时停水、电,中断交通的4、进行爆破作业的5、其他八、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1、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总包负责、分包向总包负责,服从总包管理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3、安全生产防护---不得违章作业,有权获得防护用品、提出批评、检举4、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施工单位缴纳,鼓励危险作业职工办理5、装修工程施工安全---委托原或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方案,否则不得施工6、房屋拆除安全---具备安全条件的承包人,对安全负责7、施工安全事故处理---承包人应采取紧急措施,向有关部门报告九、建筑工程质量管理1、建设单位的---不得降低工程质量2、勘察设计的---对勘察设计文件符合各项标准,并对质量负责、不得指定生产厂和供应商3、施工单位的---不得偷工减料、擅自修改设计,材料等进行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

对质量缺陷应修复十、招标:1、公开招标---发布招标公告2、邀请招标---3家以上十一、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十二、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澄清,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 日前书面通知投标人,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十三、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不得少于20 日。

十四、投标文件:1、内容---投标截止日前可以补充、修改、撤回2、送达---过时不候,少于3个重新招标3、联合体---分别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承担连带责任十五、开标:1、由招标人主持2、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3、地点:招标文件中预先约定的地点4、检查人:投标人或推选的代表,公证机构并公证十六、评标:1、评标委员会---5人以上单数,专家三分之二,不得与投标人又利害关系2、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说明3、评标保密与中标条件---最大限度满足综合评价标准,能满足招标文件,经评审价格最低十七、中标:1、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将结果通知未中标的2、发出中标通知书30日内签订合同,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3、确定中标人15日内,向有关部门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十八、合同的形式:1、书面---电报传真等2、口头3、其他---十九、合同内容包括: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二十、合同订立必须经过1、要约---承诺发出要约结束,达受时生效,到达受要约人前或同时可撤回。

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前可撤销,明示、并受要约人做了准备工作不可撤销2、承诺:到达生效,应在期限内发出,超过期限除要约人不接受,承诺有效。

可在撤回通知之前或同时到达撤回承诺。

否则视为新要约二十、合同成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1、成立时间---签字盖章时2、成立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3、其他---已履行主要业务,对方接受的二十一、格式条款:1、提供者的义务---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2、无效---排除自己、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该条款无效3、解释---不利于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与非格式不一致采用非格式二十二、缔约过失责任:1、恶意磋商2、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违背诚实信用二十三、效力待定的合同:-----1个月内追认,否则视为无效1、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与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二十四、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1、没有、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相对人足以相信的有效2、无处分权处分他人财产后获得处分权有效二十五、无效合同:违法,损害第三人或公共利益的合同二十六、可变更可撤销合同:1年内可变更撤销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二十七、无效合同和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2、赔偿损失3、收归国家或集体、第三人。

二十八、合同履行内容不明确1、质量不明确----国家—行业—通常—符合合同2、价款或报酬不明确---订立合同时履行地3、地点不明确---货币—接收方,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其他—履行一方地4、期限不明确---随时可以,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方式不明确---有利于实现合同的方式履行6、费用的负担不明确---履行义务一方承担二十九、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1、价格调整---惩罚违约者原则2、代为履行---3、提前履行---增加费用债务人负担4、部分履行---增加费用债务人承担三十、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可行使的情形: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抽逃资金3、丧失信誉4、其他三十一、代位权: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请求行使范围内的债权,费用债务人承担三十二、撤销权:债务人放弃、转移,低价转让的。

知道日1年内行使或发生日起5年内。

三十三、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

债务转移---征得债权人同意三十四、合同终止的情形:已履行,合同解除、抵消、提存、免除债务,债权、务同归一人,其他三十五、违约责任包括: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支付违约金5、定金三十六,合同争议解决:和解—调解—或裁或诉。

三十七、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材料设备等进场实验报告4、有参建各方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保修书三十八、质量保修书内应当明确保修范围、期限、责任,自合格日期起计算1、结构---合理年限2、防水要求的---5年3、安装装饰---2年三十九、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合格起15日内向有关部门备案四十、工程质量事故报告:24小时内向主管部门和有关报告,重大事故按等级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特别重大按国务院相关规定四十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1、提供资料---毗邻供水等资料,保证真实准确、完整、2、禁止---压缩合同工期,违反强制性标准,使用不合格的器具3、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在概算内,申领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15日内去备案4、拆除工程发包与备案---拆除施工15日前去备案,内容包括(施工单位资质、毗邻建筑说明、组织方案、堆放清除措施)四十二、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①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②土方开挖工程;③模板工程;④起重吊装工程;⑤脚手架工程;⑥拆除、爆破工程四十三、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之日起3 0 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四十四、生产安全事故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死30—伤100—损失1亿以上2、重大事故---死10-30—伤50-100—损失5000万以上3、较大事故---死3—伤10—损失1000万以上4、一般事故---死3—伤10—损失1000万以下四十五、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 0 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 5 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 0 日内做出批复四十六、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第二节监理规范与收费标准一、监理规范总则:1、制定目的:规范服务行为,提供相关服务水平2、使用范围:新、扩、改3、业主想施工单位书面通知监理的范围、内容、权限和总监姓名4、监理实施的依据: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合同5、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的开展监理活动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要求:1、总监---注册监理工程师,经建设单位同意最多不超过三个项目2、总监代表---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3、专监---中级以上职称、2年以上实践经验并经业务培训4、监理员---中专学历,经监理业务培训三、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服务收费不宜低于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总额的70%总监理单位按照各监理单位合计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收费额的4 %〜6 %向建设单位收取总体协调费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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