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监理工程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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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情。 • (3)不得直接或间接取代某一特定工作中已经任
命的其他咨询工程师的位置。 • (4)通知该咨询工程师并且接到委托人终止其先
前任命的建议前不得取代咨询工程师的工作。 • (5)在被要求对其他咨询工程师的工作进行审查
的情况下,要以适当的职业行为和礼节进行。
第二节 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 四、FIDIC道德准则 • (一)对社会和职业的责任 • (1)接受对社会的职业责任。 • (2)寻求与确认的发展原则相适应的解决办法。 • (3)在任何时候,维护职业的尊严、名誉和荣誉。 • (二)能力 • (1)保持其知识和技能与技术、法规、管理的发
展相一致的水平,对于委托人要求的服务采取相 应的技能,并尽心尽力。
2.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则应当与质量、安 全事故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1)违章指挥或者发出错误指令,引发安全事故的 ;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由此 引发安全事故的;
(3)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 工程质量,从而引发安全事故的。
第二章监理工程师
第一节监理工程师的概念
一、监理工程师的概念
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与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共同颁发的《监理工程 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注册,从 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人员。 它包括三个要点:①监理工程师是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 人员;②已取得国家确认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③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或由国务院工 业、交通等部门的建设主管单位核准、注册、取得《监 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工程师是岗位职务,而不是 技术职称。
• 一、监理工程师权利和义务 • 1、监理工程师的主要权利 (1)使用监理工程师的名称。 (2)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4)接受继续教育。 (5)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 2、监理工程师的义务
• (1)遵守法律、法规,严格依照相关的技术标准 和委托监理合同开展工作。
二、监理工程师的素质要求
(一)要有较高的学历和广博的知识面
(二)要有丰富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和组织协调能 力
(三)要有良好的品德
(1)热爱本职工作。 (2)具有科学的工作态度 (3)具有良好的性格 (4)具有廉洁奉公、为人正直、办事公道的高尚情
操。
(四)要有健康的体魄和充沛的精力
• 三、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 • (1)维护பைடு நூலகம்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
公正、科学”的准则职业。 • (2)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
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 (3)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建设监理知识,不断提高
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 • (4)不以个人的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 (5)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企业注册和从事
监理活动,不在政府部门和施工、材料设备的生产 供应单位兼职。 • (6)不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包商、建筑构配件、设 备、材料生产厂家和施工方法。 • (7)不收受被监理企业的任何礼金。 • (8)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 (9)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 (一)民事责任
• (1) 《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 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 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 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
• (2) 《合同法》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四 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造 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 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 失”。
(二)行政责任
《建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 设单位或者建筑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 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 者吊销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 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 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 书”。《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等行政规章也都有类似的行政处罚规 定。
• 监理工程师违规行为的处罚
监理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纪守法。政府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监理工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将追 究其责任,并根据不同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一 般包括以下几方面:
• (2)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 (3)在执业中保守委托单位申明的商业秘密。
• (4)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执行业 务。
• (5)不得出借《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
• (6)接受职业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 二、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
(三)刑事责任
• 《建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 设单位或者建筑企业串通,弄作假、降低工程质 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 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 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型,并 处罚金。这就是所谓的犯了“工程得大安全事故 罪”。
• (2)仅在有能力从事服务时方才进行。 • (三)正直
• 在任何时候均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行使其职责, 并且正直和忠诚地进行职业服务
• (四)公正性 • (1)在提供职业咨询、评审或决策时不偏不倚。 • (2)通知委托人在行使其委托权时可能引起的任
何潜在的利益冲突。 • (3)不接受可能导致判断不公的报酬。 • (五)对他人的公正 • (1)加强“按照能力进行选择”的观念。 • (2)不得故意或无意地做出损害他人名誉或事务
• 1.如果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则要承担一 定的监理责任:
•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 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或暂时停止施工;
•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 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 施监理。
命的其他咨询工程师的位置。 • (4)通知该咨询工程师并且接到委托人终止其先
前任命的建议前不得取代咨询工程师的工作。 • (5)在被要求对其他咨询工程师的工作进行审查
的情况下,要以适当的职业行为和礼节进行。
第二节 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 四、FIDIC道德准则 • (一)对社会和职业的责任 • (1)接受对社会的职业责任。 • (2)寻求与确认的发展原则相适应的解决办法。 • (3)在任何时候,维护职业的尊严、名誉和荣誉。 • (二)能力 • (1)保持其知识和技能与技术、法规、管理的发
展相一致的水平,对于委托人要求的服务采取相 应的技能,并尽心尽力。
2.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则应当与质量、安 全事故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1)违章指挥或者发出错误指令,引发安全事故的 ;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由此 引发安全事故的;
(3)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 工程质量,从而引发安全事故的。
第二章监理工程师
第一节监理工程师的概念
一、监理工程师的概念
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与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共同颁发的《监理工程 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注册,从 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人员。 它包括三个要点:①监理工程师是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 人员;②已取得国家确认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③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或由国务院工 业、交通等部门的建设主管单位核准、注册、取得《监 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工程师是岗位职务,而不是 技术职称。
• 一、监理工程师权利和义务 • 1、监理工程师的主要权利 (1)使用监理工程师的名称。 (2)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4)接受继续教育。 (5)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 2、监理工程师的义务
• (1)遵守法律、法规,严格依照相关的技术标准 和委托监理合同开展工作。
二、监理工程师的素质要求
(一)要有较高的学历和广博的知识面
(二)要有丰富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和组织协调能 力
(三)要有良好的品德
(1)热爱本职工作。 (2)具有科学的工作态度 (3)具有良好的性格 (4)具有廉洁奉公、为人正直、办事公道的高尚情
操。
(四)要有健康的体魄和充沛的精力
• 三、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 • (1)维护பைடு நூலகம்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
公正、科学”的准则职业。 • (2)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
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 (3)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建设监理知识,不断提高
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 • (4)不以个人的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 (5)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企业注册和从事
监理活动,不在政府部门和施工、材料设备的生产 供应单位兼职。 • (6)不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包商、建筑构配件、设 备、材料生产厂家和施工方法。 • (7)不收受被监理企业的任何礼金。 • (8)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 (9)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 (一)民事责任
• (1) 《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 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 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 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
• (2) 《合同法》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四 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造 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 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 失”。
(二)行政责任
《建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 设单位或者建筑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 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 者吊销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 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 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 书”。《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等行政规章也都有类似的行政处罚规 定。
• 监理工程师违规行为的处罚
监理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纪守法。政府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监理工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将追 究其责任,并根据不同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一 般包括以下几方面:
• (2)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 (3)在执业中保守委托单位申明的商业秘密。
• (4)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执行业 务。
• (5)不得出借《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
• (6)接受职业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 二、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
(三)刑事责任
• 《建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 设单位或者建筑企业串通,弄作假、降低工程质 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 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 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型,并 处罚金。这就是所谓的犯了“工程得大安全事故 罪”。
• (2)仅在有能力从事服务时方才进行。 • (三)正直
• 在任何时候均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行使其职责, 并且正直和忠诚地进行职业服务
• (四)公正性 • (1)在提供职业咨询、评审或决策时不偏不倚。 • (2)通知委托人在行使其委托权时可能引起的任
何潜在的利益冲突。 • (3)不接受可能导致判断不公的报酬。 • (五)对他人的公正 • (1)加强“按照能力进行选择”的观念。 • (2)不得故意或无意地做出损害他人名誉或事务
• 1.如果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则要承担一 定的监理责任:
•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 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或暂时停止施工;
•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 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 施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