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拆借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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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情况】

一、贵州百灵:大额资金拆借给非关联方

【报告期内,公司其他应收款项中有较大数额为拆借给其他公司的资金,请保荐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拆借给其他公司资金的原因及双方合作的具体内容,资金往来采取的形式、资金占用费的定价及依据,并对上述资金拆借行为的合法性及是否会给公司带来潜在风险发表意见。】

1、关于发行人将资金拆借给贵州宏立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立城公司”)。

发行人共计9次借款给宏立城公司。其中2005年8次,总金额41,250,000.00元;2006年借款1次,金额10,000,000.00元。宏立城公司于2005年还款5,000,000.00 元,2006年4月分两次还款共计21,280,000.00元,2006 年5月还款23,000,000.00元,2006年10月还款1,970,000。00元。

双方在业务上没有任何合作,资金拆借的原因是资金周转的临时相互支持,约定不支付利息及其他形式的资金占用费,但由于宏立城公司逾期还款,支付了发行人经济补偿金4,030,000.00元。

2、关于发行人将资金拆借给贵州中卫时代医药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卫时代”)。

发行人于2005年7月借款24,000,000.00元给中卫时代。中卫时代于2007年8月还清借款。

借款时中卫时代是发行人的经销商,资金拆借的原因是资金周转的临时相互支持,约定不支付利息及其他形式的资金占用费。

3、关于发行人将资金拆借给安顺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顺商厦”)。

发行人于2006年4-5月共计借款21,000,000.00元给安顺商厦,并于2007年6月代安顺商厦支付保险费20,300.00元。安顺商厦于2008年6月全部还清。

双方在业务上没有任何合作,资金拆借的原因是资金周转的临时相互支持,约定不支付利息及其他形式的资金占用费。

4、关于发行人将资金拆借给安顺开发区土地开发收购储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

发行人于2006年12月借款20,000,000.00 元给交易中心,交易中心于2007年2月还款8,000,000.00元,2007年4月还款10,000,000.00元,2007年7月还款2,000,000.00元。

双方在业务上没有任何合作,资金拆借的原因是资金周转的临时相互支持,约定不支付利息及其他形式的资金占用费。但由于交易中心逾期还款,支付了发行人经济补偿金450,166.00元。

5、关于发行人将资金拆借给贵阳白云金田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田公司”)。

发行人于2006年陆续借款12,000,000.00元、2007年3月借款5,000,000.00 元共计17,000,000.00元给金田公司。金田公司于2007年10月还款15,500,000.00元,余款于2008年全部还清。

双方在业务上没有任何合作,资金拆借的原因是资金周转的临时相互支持,约定不支付利息及其他形式的资金占用费。

6、关于发行人将资金拆借给贵州嘉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黔公司”)。

自2005年5月至2007年末,发行人累计向嘉黔公司拆借资金6,724.75万元,2008

年6月末嘉黔公司全部还清。

拆借资金时嘉黔公司为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资金拆借的原因是为了支持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约定不支付利息及其他形式的资金占用费。

7、关于发行人将资金拆借给吉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源公司”)。

发行人于2007年8月陆续借款17,000,000.00 元给吉源公司。吉源公司于2008年1月还清全部借款。

双方在业务上没有任何合作,资金拆借的原因是资金周转的临时相互支持,约定不支付利息及其他形式的资金占用费。

8、关于发行人将资金拆借给贵州宏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公司”)。

发行人于2006年10月借款5,000,000.00元给宏泰公司,宏泰公司于2007年9月还清,逾期6个月。

双方在业务上没有任何合作,资金拆借的原因是资金周转的临时相互支持,约定不支付利息及其他形式的资金占用费。但由于宏泰公司逾期还款,支付了发行人经济补偿金43.64万元。

发行人将资金拆借给上述借款人违反了《贷款通则》的相应规定,虽未收取资金占用费,但收取了宏立城公司、交易中心及宏泰公司逾期还款的经济补偿金,存在被中国人民银行按《贷款通则》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的风险。

2009年3月6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姜伟出具《承诺函》,承诺发行人若因在本承诺书出具日之前对外拆借资金而导致的行政、司法处罚给发行人带来的经济损失,全部由其本人承担。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资金拆借行为虽然违反了《贷款通则》的相应规定,存在被处罚的风险,但鉴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姜伟已出具《承诺函》,发行人的利益不会因此受到影响,上述资金拆借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并上市产生实质性障碍。

二、太阳电缆:代理捐款理财

【请保荐人和律师核查并披露福建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和南平市困难党员帮扶基金会给发行人提供借款的原因。】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分别向福建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和南平市困难党员扶基金会借款200万元和50万元,这两笔款项实际上是发行人分别向福建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和南

平市困难党员帮扶基金会的捐款。上述两个基金会是为了保证其基金的保值增值,寻求安全性高、具有稳定收益的投资回报,而将上述款项出借给发行人。根据发行人与福建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南平市困难党员帮扶基金会分别于2006年9月30日、2007年9月3日签订的《太阳电缆希望工程基金捐赠合作协议书》和《投资协议书》,发行人应每年分别向福建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和南平市困难党员帮扶基金会支付固定收益25万元和6万元。

由于上述两项借款不符合《贷款通则》之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发行人已于2007年11月27日分别向福建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和南平市困难党员帮扶基金会归还了上述借款。本所律师认为,虽然上述两项借款不符合《贷款通则》之规定,但发行人作为借入方,不存在因违规收入而被处罚的风险,因此,上述事项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三、凯美特气:向外资关联方拆借资金

【2009年9月,公司与关联方香港浩讯签订借款协议,向其借款1820万元用于流动资金所需;2010年,公司以支付的香港浩讯原拟香港上市中介费319万元抵偿部分借款金额。截至期末,发行人与香港浩讯之间的借款金额为1500万元。请发行人律师说明发行人与香港浩讯之间发生的该借款是否符合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资金借款的相关规定,这种行为是否符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是否构成本次发行障碍】

(一)基本情况

1、经核查,香港浩讯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2001年8月17日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现持有32121246-000-08-07-0 号《商业登记证》,注册地址为香港九龙尖沙嘴赫德道8号20楼C室。

2、2009年5月19日,香港浩讯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催化剂分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款共计人民币18,202,639.92元。2009年9月1日,香港浩讯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催化剂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付款书》并向发行人出具了《授权书》,委托发行人代香港浩讯收取该股份转让款,并授权发行人办理此事项。

3、2009年9月7日,香港浩讯与发行人签订了借款合同,香港浩讯同意将委托发行人收取的代收股份转让款以借款的方式借贷给发行人,借款期限为2009年9月8日至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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