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贷款业务,提高贷款管理水平,保护贷款人的利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贷款申请及审批1.贷款人需提交申请书,注明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用途等相关信息,并提供贷款人的个人或企业信用证明文件。
2.贷款申请经公司信贷部门初步审核后,进入风险评估环节。
风险评估考察贷款人信用、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以确定是否批准贷款。
3.审批程序由信贷部门负责,审批结果在申请日期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三、贷款利率及费用1.根据市场条件及相关政策的调整,公司有权调整贷款利率,并在贷款合同中确定。
2.贷款人需承担相应的利息、手续费等费用,费用标准由公司内部确定并告知贷款人。
四、贷款合同及贷款账户1.通过审批的贷款人需与公司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还款计划等具体内容。
2.贷款人需提供有效的借据、抵押物证明、保证人等相关文件。
3.公司将为贷款人开立贷款专用账户,贷款人需按要求办理账户开立手续。
五、贷款监管及风险控制1.公司设立专门的贷后监管部门,负责贷款合同的落实、还款情况的监管等工作。
2.借款人需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如发生逾期,公司有权采取合法的追偿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
3.公司定期进行贷款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授信额度、贷款利率等相关条件。
六、贷款还款1.贷款人需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还款日期进行还款。
2.如贷款人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需提前通知公司,并与公司协商制定还款方案。
3.逾期还款的贷款人将承担相应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并需要缴纳相应的违约金。
七、贷款逾期处理1.贷款人逾期还款七天以上的,公司有权启动逾期处理程序。
3.如贷款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偿。
八、贷款信息保密1.公司将贷款人的个人或企业信用资料保密,严禁将其泄露给任何人员或机构。
2.公司内部员工需严守职业道德,遵守贷款人的个人隐私,不得私自使用或泄露贷款人的个人信息。
《小额贷款公司服务管理规范》解读
《小额贷款公司服务管理规范》解读由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金融监管局)提出并牵头组织,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成都市标准化研究院共同编制的四川省地方行业标准《小额贷款公司服务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于2018年12月21日经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规范》涵盖术语和定义、总则、组织管理、服务要求、客户档案管理、贷款风险管理、投诉管理、质量管理和评价改进等共10章及附录相关内容,全面覆盖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的基础设施、产品服务、风险防控和金融监管等领域,着重规范小贷公司的组织管理、业务操作、内控制度,指导小贷公司完善内部流程、做好风险管理,建立健全投诉和质量管理机制等,进一步提升行业服务水平。
《规范》强调小贷公司的普惠服务导向。
四川小贷公司应按照小额、分散、信用、快捷、区域、特色经营原则,服务所在县域内三农和中小微企业,促进当地实体经济发展。
《规范》明确正规持牌机构与其他放贷机构的差异。
一是明确小贷公司是纳入地方金融行业特别监管且有特定名称标识的机构;二是明确小贷公司履行不准吸收存款,不准超过规定利率发放贷款,不准以非法手段收取贷款,不准做虚假账务、报虚假信息和搞账外经营,不准开展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业务的五不准规范红线;三是明确小贷公司应有固定经营场所,并悬挂统一的行业标识。
行业标识有助于社会大众正确识别持牌小贷公司,树立小贷公司规范专业的正面形象。
《规范》强化穿透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
《规范》明确提示风险,规范投诉管理,主动对接监管要求实现穿透式监管,要求小贷公司与借款人签定《借款合同摘要》并上传省金融监管局备案,从根本上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规范金融市场,消除风险隐患。
《规范》是全国首个地方性行业标准,是四川省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将民间金融纳入规范管理、稳定金融市场、维护金融秩序的重大举措之一。
《规范》属于推荐性自律性行业标准,首次向全社会公开了小贷公司的服务内容,主动提示风险,明确收费标准,有效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规范其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取得《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业务。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项业务规范,落实风险控制措施,确保业务的安全和稳健运营。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合规监察等机构,明确内部管理职责,强化内部监督。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合理控制风险,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守《小额信贷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加强对业务各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维护业务信息的保密,严格履行客户隐私保护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认真研究行业发展趋势,不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风险意识,确保业务的正常开展。
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纳税,遵守财务管理规定,保持经营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成立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明确公司的决策和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设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管理层,明确各职务的职责范围和权限。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合规监察等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监督范围。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设立业务部门、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协作关系。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和监督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设立内部控制委员会,负责审核和监督公司的内部控制工作。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设立合规监察委员会,负责审核和监督公司的合规监察工作。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机构的职责和协作关系,加强内部沟通与协调。
第三章经营活动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小额信贷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全套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全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各方利益,促进良好经营发展,特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小额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
其经营范围包括向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小额贷款、抵押贷款等信贷服务。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制度,提高风险控制能力,保护客户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全体员工和管理人员,其中“小额贷款公司”包括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责任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形成科学健全的决策机制、监督机制和执行机制。
第六条董事会是小额贷款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审议公司发展规划和年度预算、决定公司改制、扩股、增资、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
第七条监事会是对董事会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等,保护公司股东利益。
第八条总经理办公会由公司总经理直接主持,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执行董事会的决策,推动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九条风险管理委员会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风险管理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和控制公司的经营风险,提出风险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内部制度,承担管理责任,推动公司经营发展。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确定自身的发展战略和业务方向,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年度预算,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合理控制贷款风险,加强贷后管理,提高贷款回收率,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服务制度,提供专业的金融咨询和信贷服务,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金融需求,促进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的提升。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积极开展风险防范和内部控制工作,建立健全的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体系,减少风险事件的发生,提高风险的识别能力和应对能力。
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贷款安全,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和管理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制度是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规范的准则,具有强制性并且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制度包括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内容。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制度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定期评估和修订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明确责任人和监督机构,并规定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公司章程第六条公司章程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规定公司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业务范围等内容。
第七条公司章程应当明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责和权限,并规定了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第八条公司章程应当规定公司贷款业务的审批流程、风险控制及内部控制要求。
第九条公司章程应明确公司的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合法合规经营,服务实体经济。
第十条公司章程应规定公司资金的管理要求,包括财务管理、风险管理、资金运用等方面内容。
第三章内部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贷款业务的安全稳健进行。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包括融资、信贷、风险控制、资产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公司内部各项业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系统和数据管理制度,确保公司业务信息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包括招聘、培训、考核、激励等方面的管理。
第四章风险管理制度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制度,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和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包括设立风险准备金、定期风险评估、资产负债管理等措施。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运营、管理和监管,保障投资人、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一节公司法定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定机构为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
第二节董事会董事会由不少于3名不超过9名成员组成,设立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讨论、决定公司的重大问题。
第三节监事会监事会由不少于3名不超过5名成员组成,设立主席1人。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检查公司财务、经营情况。
第四节总经理总经理由董事会聘用,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管理,是公司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
第三章经营范围和贷款方式小额贷款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包括: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企业提供放款,提供咨询、评估、财务管理服务。
贷款方式包括:小额贷款、抵押贷款、信用贷款、担保贷款等。
第四章贷款评估和放款程序第一节贷款评估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受理借款人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贷款评估,包括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还款能力等。
第二节放款程序小额贷款公司在完成贷款评估后,根据贷款审批结果和借款人需求,制定放款计划。
在审批通过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放款到借款人账户中。
第五章利息和手续费第一节利息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合理的利率标准,公开向社会公布。
第二节手续费小额贷款公司除收取合法利息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如担保费、保证费、服务费等。
第六章还款管理第一节还款方式小额贷款公司借款人应按照协议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时间进行还款。
第二节逾期处理若借款人逾期未能按照约定还款,小额贷款公司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如催收、诉讼等。
第七章财务管理第一节资金运作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自身的运营情况,进行合理的财务规划和运作,保证投资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财务报告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要求,及时完成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工作。
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一节审核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督和审查,保障投资者和借款人的资金安全。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全套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全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最高管理层。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的修订应由公司最高管理层审议通过并下发执行。
第五条公司员工应当严格遵守管理制度,不得违反规定。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机构。
第七条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
第八条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等情况。
第九条总经理办公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制定详细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客户风险评估、贷款额度控制等内容。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贷后管理制度,及时跟踪贷款项目的情况,确保公司的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意识。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确保公司的财务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合理规划公司的财务支出。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税收法规,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税收。
第五章行为规范第十八条公司员工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诚信经营,维护公司形象。
第十九条公司员工应当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外部机构或个人。
第二十条公司员工在工作中不得违法违规,如有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六章管理制度的实施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内部审查,检查公司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追究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定期评估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并及时优化完善。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
(一)制定管理规范。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四川工作实际,分别研究制定《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评级主干指标体系》(见附件1)、《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评级主干指标体系》(见附件2)、《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评级作业规范(试行)》(见附件3)、《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评级作业规范(试行)》(见附件4)、《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评级作业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试行)》(见附件5)等一整套制度。
(二)筛选信用评级机构。
按照“自愿申报、差额筛选、专家评审、择优而定”的原则,根据人民银行总行确定的作业评级机构数量要求,制定筛选条件和筛选流程。
各评级机构根据自身条件,结合筛选条件,以自愿原则向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进行申报。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组织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高等院校相关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召开专家评审会,对评级机构评级理念、评级理论体系、评级技术、内控管理、实践经验及在川工作预案等方面进行量化打分,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择优选定评级机构上报总行审批。
人民银行总行征信管理局根据评级机构近三年业务开展和违约率(五)拓展运用信用评级结果。
依托评级结果建立推动两类机构发展的正向激励机制。
一是将评级结果作为银贷、银担合作的重要参考。
召开发布会发布年度评级结果,向金融机构重点推介信用等级较高的小贷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制发参考评级结果的银担、银贷合作工作指引,推动评级结果的运用。
加强信贷窗口指导,进一步推动银贷、银担合作与业务创新,探索建立银行与两类机构业务合作信息监测共享制度,引导金融机构查阅两类机构信用评级报告,结合内部评价,开展与信用等级较高的小贷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同层次的业务合作,核定对小贷公司融资的规模和条件,以及担保公司授信额度和担保放大倍数。
人民银行将对与信用等级较低的两类机构合作的金融机构进行审慎合作风险提示。
小额贷款公司全套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财务、行政、人力资源等部门。
第二章公司治理第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职责,确保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第四条公司应定期召开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和监督。
第三章资产风险管理第五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资产质量管理制度,对贷款资产进行分类、评估和监控,确保资产质量符合监管要求。
第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审批制度,对贷款申请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贷款用途合规、还款能力充足。
第七条公司应定期对贷款进行贷后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第四章财务风险管理第八条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公司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报告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十条公司应建立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第五章业务经营第十一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市场化、规范化的经营原则,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第十二条公司应制定合理的贷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利率政策。
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客户信用评级制度,对客户信用进行评估,确保贷款安全。
第六章人力资源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素质。
第十五条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提升员工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七章内部控制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各项业务合规、高效运行。
第十八条公司应加强对关键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防止违规操作和腐败现象。
第十九条公司应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估,及时改进和完善。
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公司应自觉接受监管部门和股东的监督,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经营情况。
小额贷款服务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小额贷款服务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小额贷款服务公司的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维护借款人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小额贷款服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积极参与金融监管,并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三条小额贷款服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组织结构,明确各岗位职责,确保公司运营的顺畅有效。
第四条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各层级的职责划分清晰,相互配合协作。
第三章贷款审查与风险评估
第五条小额贷款服务公司应制定科学的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制度,确保贷款资金用途合法合规,风险可控。
第六条在进行贷款审查时,公司应对借款人的身份、资信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全面评估,并进行风险排查。
第四章贷款合同和借款人权益保护
第七条小额贷款服务公司应根据借款人的需求,制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贷款合同,并明确约定双方权益和义务。
第八条公司应保护借款人的个人信息隐私,并确保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章监管与风险控制
第九条小额贷款服务公司应主动配合金融监管机构的检查和监管工作,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报告。
第十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确保贷款业务的安全可靠。
第六章违规处理和纠纷解决
第十一条如果小额贷款服务公司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应依法接受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在贷款过程中出现纠纷时,公司应积极与借款人进行协商,并通过合法途径妥善解决纠纷。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服务公司应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严格执行。
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08]25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为贯彻实施《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54号)的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我省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支持我省“三农”和中小企业、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的发展,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参与决策和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公司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强化风险管理,促进公司稳健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坚持风险管理第一,诚实守信,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人经营者,推动经济发展。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合规意识。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设立风控部门,专门负责公司的风险管理和控制,监督各部门的风险控制工作。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司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合规风险管理,建立合规风险预警系统,监测和评估企业合规风险。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确保公司运营的合法性和稳定性,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决策机制,明确权责,防范风险。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强化企业文化建设,树立诚信经营、服务社会的理念,促进员工素质提升,共同发展。
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奖惩制度,激励员工创新,提高绩效,打造高效团队。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结构应包括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风控部门、营销部门、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计划、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总经理办公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落实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管理公司的日常运营。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风控部门是公司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评估和监控公司的风险状况,制定风控政策和措施。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营销部门是公司的业务部门,负责开拓市场,推广产品,服务客户,实现销售目标。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部门是公司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公司的财务活动,制定预算,监督资金使用。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细则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细则1. 引言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专门提供小额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是管理小额贷款公司的行政法规,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内容。
2.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和变更2.1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应符合下列条件:•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具备安全、稳定的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体系;•具备发放小额贷款业务的能力;•具有从业资格经验和相应的人员配备。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需要向政府部门申请,并经过审批后方可设立。
2.2 小额贷款公司的变更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应及时向政府部门报告,并在法定时间内向社会公示变更信息。
3. 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3.1 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
其业务范围应包括以下内容:•发放小额贷款;•接受储蓄存款;•发行债券或者资产支持证券等融资工具。
3.2 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小额贷款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控制风险,确保安全性和合规性。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贷款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和风险管控,并对不良资产进行妥善处置。
3.3 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其自身经营状况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合规地进行融资活动。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融资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融资对象的信用评估和风险管控。
4. 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4.1 政府监管政府应当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机制,对其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监管。
4.2 行业协会自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遵循行业规范和道德标准,保证业务秩序,维护投资者权益。
4.3 资本市场监管对于已经上市或将要上市的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市场应当对其进行监管,保障资本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利益。
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行为,确保业务的正常运作,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的所有员工和部门,所有员工都应遵循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工作。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不得从事超出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不得违法违规操作,做出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加强风险管理,保障出借人的资金安全。
第五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应以提供个人贷款为主,辅助个体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六条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出借人的隐私权,不得泄露出借人的个人信息。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对出借人的投诉应及时处理,保障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公司领导应带头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确保公司的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由公司领导组织会议进行决策。
第十条公司应当设立合规部门,负责公司的合规审查和监督,确保公司的经营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的风险评估和控制工作,确保出借人的资金安全。
第十二条公司设立财务部门,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确保公司的财务稳健。
第十三条公司设立市场部门,负责公司的业务开发和营销工作,确保公司的业务发展。
第十四条公司设立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公司的员工管理和培训工作,确保公司的人力资源稳定和发展。
第十五条公司设立投诉处理部门,负责公司的投诉处理和客户服务工作,确保公司的客户满意。
第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应当建立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协同合作,共同推进公司的发展。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招聘制度,严格按照人才的需求和岗位的要求进行招聘工作。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员工管理制度,包括员工的培训、考核、激励、奖惩等内容。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工作业绩和行为进行评估,激励优秀员工,对不合格员工进行处理。
小额贷款公司合作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合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展信贷业务市场,规范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流程,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我公司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据《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函[2008]256号)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经省金融办批准成立,专门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我公司的相关规定。
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经营原则,按照“资源互补、信息互通、独立经营、盈亏自负”的原则开展业务。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四条与我公司合作的小贷公司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准入条件:(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及年检手续,公司成立经营原则上满半年(含)以上,注册资本1亿元(含)以上;(二)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合规从事经营活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健全;有必要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及发展前景良好;(三)有审慎规范的贷款操作流程、贷后管理制度、资产分类制度和风险拨备制度,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保持在100%(含)以上;(四)小额贷款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第五条对有下例情况之一的小额贷款公司,我公司不予其建立合作关系:(一)有吸收存款、非法集资或股东抽逃出资等情况,或经营利润急剧下降的;(二)公司本身或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已经或可能影响公司持续正常稳健经营的;(三)被外部监管部门采取风险预警、限期整改、分类监管等监管行为,或被外部监管部门实施相关处罚的;(四)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低于100%的;(五)不良资产占资本金比例高于20%的;(六)违反《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违规经营的;第六条与我公司合作的小贷公司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一)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核准)设立的证明文件;(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贷款卡复印件,且年检有效;(三)验资报告、公司章程、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成立经营不满三年的,则提供自成立经营以来的年度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四)近三年的贷款业务情况报表和近期贷款业务情况报表;(五)主要股东简介及财务状况,公司高管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六)我公司需要的其他相应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维护经济秩序,保护投资者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行为。
三、管理体制1. 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
2. 小额贷款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各自负责公司的决策、监督和执行工作。
3. 小额贷款公司应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公司风险的评估、监控和防范工作。
4. 小额贷款公司应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内部管理和运营情况的审计和监督。
四、经营管理1.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法规》和《小额贷款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2.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贷款审批制度,确保贷款发放和风险控制相结合,切实保护借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
3.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贷后管理制度,加强对借款人的还款情况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逾期还款和违约行为。
4.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职责和权限,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的有效实施。
5.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内部管理和运营行为,防范公司内部存在的欺诈和失职行为。
八、监督管理1. 监管部门应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督促公司规范经营,保护投资者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2. 监管部门应随时关注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出现的风险,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3. 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公布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信息,增加公司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九、监督检查1. 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公司出现不良经营行为。
2. 监管部门应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并解决潜在风险,确保公司的风险控制工作得到有效实施。
小额贷款公司合作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合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展信贷业务市场,规范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流程,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我公司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据《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函[2008]256号)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经省金融办批准成立,专门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我公司的相关规定。
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经营原则,按照“资源互补、信息互通、独立经营、盈亏自负”的原则开展业务。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四条与我公司合作的小贷公司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准入条件:(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及年检手续,公司成立经营原则上满半年(含)以上,注册资本1亿元(含)以上;(二)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合规从事经营活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健全;有必要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及发展前景良好;(三)有审慎规范的贷款操作流程、贷后管理制度、资产分类制度和风险拨备制度,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保持在100%(含)以上;(四)小额贷款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第五条对有下例情况之一的小额贷款公司,我公司不予其建立合作关系:(一)有吸收存款、非法集资或股东抽逃出资等情况,或经营利润急剧下降的;(二)公司本身或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已经或可能影响公司持续正常稳健经营的;(三)被外部监管部门采取风险预警、限期整改、分类监管等监管行为,或被外部监管部门实施相关处罚的;(四)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低于100%的;(五)不良资产占资本金比例高于20%的;(六)违反《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违规经营的;第六条与我公司合作的小贷公司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一)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核准)设立的证明文件;(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贷款卡复印件,且年检有效;(三)验资报告、公司章程、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成立经营不满三年的,则提供自成立经营以来的年度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四)近三年的贷款业务情况报表和近期贷款业务情况报表;(五)主要股东简介及财务状况,公司高管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六)我公司需要的其他相应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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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函【2008】256号第一条为了缓解小企业和小额农业贷款难问题,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精神,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浙江省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牵头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会同省工商局、浙江银监局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建立联席会议。
第五条县级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在试点期间,县域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数量严格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执行。
县级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依法组织工商、公安、银监、人行等职能部门跟踪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职能由县级工商部门承担。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至200名发起人;(三)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20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0万元(欠发达县域3000万元);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2亿元(欠发达县域1亿元);(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六)有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八条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的业务为:(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二)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三)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县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申请人列入试点对象后,在县级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拟订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设立小额公司申请书。
内容至少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小额贷款需求分析,主发起人企业经营发展情况介绍,拟任董事长、经理简历;(二)出资人承诺书。
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三)出资人协议书。
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四)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
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的情况。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内容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等。
并附经过工商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五)出资人除自然人以外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六)章程草案(应将本管理办法中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写入章程);(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可以在省联席会议审核前提供);(八)律师中介机构出具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九)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十)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应进行认真初审把关,并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方案,内容包括:(一)县级人民政府小额贷款试点申请书;(二)县级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承担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即第十条要求的材料)。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方案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市金融办(上市办或相关部门),由市金融办转报省金融办审核;经济强县(市)和参照执行的区,试点方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直接上报省金融办审核,并在市金融办备案。
第十三条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凭省金融办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审核文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此外,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第三章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第十四条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原则上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民营骨干企业,净资产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2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三年连续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500万元(欠发达县域600万元)以上。
在当地政府的组织指导下,主发起人为主协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股东。
除上述条件外,主发起人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企业法人代表应无犯罪记录;(三)企业应无不良信用记录;(四)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年度连续盈利;(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第十六条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三)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超过20%,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5‰。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真正服务小企业和“三农”的、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1年后可增资扩股,增资扩股方案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省金融办审核。
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
但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原有股东之间股份转让,主发起人发生变化的、股份转让比例超过5%的,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省金融办审核。
第四章合规经营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时,应该认真审查是否符合上款规定,违反上款规定的,不得给予融资。
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
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
小额贷款公司70%的资金应用于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
第二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区域经营业务。
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相关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省金融办有权要求公司以适当方式,适时向社会披露其中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
省金融办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信息动态监测系统,进行必要的统计分析。
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信贷征信系统和省金融办信息动态监测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小额贷款公司还应向省金融办信息动态监测系统提供融资情况、高管人员、股权变动质押等情况。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第三十条省级有关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各级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指导市、县(市、区)政府处置和防范风险。
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
工商部门做好准入把关、加强日常巡查和信用监管,强化年度检查,督促企业合规经营。
建立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认定非法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的行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及时认定和查处高利贷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第三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
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县级政府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