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02仲裁法与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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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规则

仲裁的规则

仲裁规则仲裁规则,指规范仲裁进行的具体程序及此程序中相应的仲裁法律关系的规则。

仲裁规则不同于仲裁法,它可以由仲裁机构制定,有些内容还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

因此,仲裁规则是任意性较强的行为规范。

但是仲裁规则不得违反仲裁法中的强制性规定。

仲裁规则应依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加以制定。

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我国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制定分为两种情况:1.国内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由中国仲裁委员会统一制定,在中国仲裁协会制定仲裁规则之前,各种委员会可以按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仲裁暂行规则;2.涉外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则由中国国际商会制定。

仲裁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仲裁管辖,仲裁组织;仲裁的申请、答辩和反请求程序;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的审理和裁决程序;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仲裁语文、翻译、送达、仲裁费用等。

1.为当事人提供一套科学、系统、明确的仲裁程序规则,便于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程序中使用和遵循,以迅速、有效地解决纠纷。

2.为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受理、审理和裁决当事人提交仲裁的纠纷提供使用的程序规则,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得到公正及时的解决。

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自愿接受仲裁解决争议事项。

它是仲裁制度中的基本原则,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当事人双方以协议的方式自主决定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

当事人向哪个仲裁机构提请仲裁,由其双方协商选定。

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审理仲裁纠纷的仲裁员。

当事人可以约定交由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

对于当事人没有提交处理的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能仲裁,否则作出的裁决无效。

当事人有权选择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有关的程序事项。

仲裁独立原则是指从仲裁机构的设置到仲裁纠纷的全过程,都具有依法的独立性。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也不存在业务指导关系。

此外仲裁法中有关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仲裁员制度的规定也都体现了仲裁机构的独立性。

仲裁员独立审理和作出裁决。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仲裁法是指调解争端和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制度,其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决定了仲裁活动的适用范围、程序和效力等。

下面将详细介绍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仲裁法要求仲裁双方在仲裁过程中应平等对待,不能以权势强弱来影响仲裁结果。

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也应执行平等的原则,保证各方得到公正的对待。

2.自愿原则:仲裁法强调仲裁双方应是基于自愿的原则选择仲裁来解决争端或纠纷。

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可以约定将争端提交仲裁解决,或者在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选择仲裁。

没有双方明确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争议强制提交仲裁。

3.公正原则:仲裁法要求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依法公正裁决,不偏袒任何一方。

仲裁庭的仲裁人员应具备独立和中立性,不受任何一方的影响。

仲裁庭应确保公正原则的实施,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4.保密原则: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过程和仲裁结果应保密。

对于仲裁过程中获得的证据和相关文件,仲裁庭和仲裁人员有义务保守秘密,不得泄露给未经授权的第三方。

这一原则能有效保护仲裁双方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

5.法律保障原则: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应依法裁决,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并可强制执行。

仲裁庭应根据双方当事人主张的法律适用,依法解决争议或纠纷。

法律保障原则确保了仲裁活动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二、基本制度:1.仲裁协议制度:仲裁法规定了仲裁协议的确定和效力。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将争端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仲裁法要求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明确约定仲裁的主体、仲裁地点和仲裁规则等内容。

仲裁协议的订立和效力是仲裁活动进行的前提。

2.仲裁庭组成制度:仲裁法规定了仲裁庭组成的方式和程序。

仲裁庭一般由多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单仲裁员制。

仲裁庭的组成由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或者根据仲裁规则来确定。

仲裁庭的组成制度保证了仲裁活动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3.仲裁程序制度:仲裁法明确规定了仲裁程序的基本要求。

仲裁程序包括仲裁受理、答辩、证据交换、开庭审理和裁决等程序环节。

仲裁法-02仲裁法与仲裁规则

仲裁法-02仲裁法与仲裁规则
狭义的仲裁法 仅指以仲裁法为名称的单行法,是 国家制定的专门调整仲裁活动和仲裁关系的法律, 即仲裁法典。 广义的仲裁法 除了仲裁法典,还包括所有涉及仲 裁制度的法律规范、国际条约、公约等,比如民事 诉讼法和合同法中关于仲裁的规定以及行政法规、 规章中的有关内容。
(二)仲裁法的性质
1.仲裁法是部门法 2.仲裁法是程序法 3.仲裁法是一般法
第四节
中国仲裁法的基本原则
一、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二、根据事实、合法、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三、独立公正仲裁原则 四、一裁终局原则
一、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又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自愿原则,是指以仲裁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必须 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基础,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仲裁中 的各种事项。
三、仲裁法与仲裁规则的关系
(一)仲裁法与仲裁规则的联系 1.仲裁法是制定仲裁规则的依据。 2.仲裁法与仲裁规则存在相同的内容。 3.仲裁法与仲裁规则相互补充,共同规范仲裁 程序。
(二)仲裁法与仲裁规则的区别
1. 性质不同 2. 效力不同 3. 规范的侧重点不同
第二节 中国仲裁法概述
一、中国仲裁法的渊源 二、中国《仲裁法》的制定 三、中国《仲裁法》的主要内容 四、中国《仲裁法》的特点
(二)仲裁规则的特点
1. 契约性 2. 强制性 3. 对法律的依附性
(三)仲裁规则的制定
机构仲裁一般由常设仲裁机构组织或聘请有关仲裁方 面的专家或权威人士制定仲裁规则。制定出来的仲裁 规则往往内容完备、科学,能够指引仲裁程序顺利进 行。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往往规定,凡当事人同 意将其争议提交本机构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本机构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即必须遵循该仲裁机构的仲裁 规则。但是,有些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允许双方当 事人另外选择其它的仲裁规则或者对本机构的仲裁规 则进行变更。 临时仲裁则没有既定的仲裁规则,而是由当事人自行 创设或选择仲裁规则。当事人也可授权仲裁庭自选程 序,由仲裁庭制定仲裁规则。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还 可参考《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篇一:仲裁法之仲裁法基本原则篇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仲裁法之仲裁法基本原则篇【导语】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30%-40%。

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

下面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其中仲裁法的相关知识点为考生进行总结归纳。

1.自愿原则该原则包括以下内容:第一,提交仲裁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即当事人是否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由当事人协商决定。

第二,仲裁机构由双方当事人合意选定,即当事人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哪一种仲裁机构,由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三,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组织和仲裁员。

第四,当事人可以约定交由仲裁机构仲裁的事项,即当事人将哪些纠纷交付仲裁,可由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第五,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2.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法》第八条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一载终局制原则《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载终局的制度。

”根据该原则,仲裁裁决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不公开审理原则《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5.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以事实为根据,要求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要客观、全面地查明案件事实,以查明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根本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要求仲裁机构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的规定作为衡量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情节的尺度,公平合理地确认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例题】(多项选择题)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列属于仲裁法基本原则的是()。

a、自愿原则b、独立仲裁原则c、遵守国际惯例原则d、公平合理仲裁原则总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38号金码大厦b座9层事业单位微信二维码:offcnsydw总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38号金码大厦b座9层事业单位微信二维码:offcnsydw篇二:仲裁法考试练习题及答案导言一、填空1.随着社会争议的解决机制从单一化向多元化发展,起源于维护商人利益的________,迅速发展成为与诉讼并行的重要的争议解决机制。

仲裁法

仲裁法

•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河南公司和鑫泉公司在 AL0606/98号合同中约定:“Arbitration:FTAC of China”,该条款约定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方式为仲裁, 其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明确的。FTAC OF CHINA系 “ Foreign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of Chi na”的英文缩写,译文为中国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是该 会的旧名称。因此,可以确定FTAC即指中国对外贸易仲裁 委员会。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使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旧 名称的,应视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该会仲裁,因此, 该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是明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该仲裁条款应为有效。原 审以我国对外贸易仲裁机构的名称已作变更,认定本案仲 裁条款对仲裁机构约定不明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应予 纠正。
四、效力
(一) 有效的仲裁协议 1.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 2.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 3.双方自由意思表示 4.申请仲裁的事项具有可裁性 (二)无效的仲裁协议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 立的。 3.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 4.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 不明确的,当事人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 戚某,男,1931年生,北京市人,某政法大学退 休教授,博士生导师。1995年9月被天津市仲裁 委员会聘任为仲裁员。2005年7月6日晚,戚某在 其住地天津某餐厅,私自会见了案件被申请人富 士施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振伟、张德才,并接受 其宴请。2006年1月17日,新浪网公布的一段25 秒钟的录像,曝光了戚某违规接触一方当事人的 法律顾问及代理律师并吃请的事实,因私下会见 当事人并接受宴请,今年75岁的仲裁员戚某被国 务院法制办通报除名。国务院法制办向全国各仲 裁委下发通知,如有聘任戚某担任仲裁员的,应 予除名,今后亦不得再聘任。据了解,戚某是仲 裁法实施以来首个被仲裁界终身禁入的仲裁员。 戚某此前同时任5家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

仲裁法

仲裁法

1994年8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以下简称《仲裁法》)结束了这种局面,将附 设于行政机关的仲裁机构独立出来,同时也将 各种仲裁法律规定统一于一部法典之下,并为 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找到了共同的法律依据。
在涉外仲裁方面,中国的涉外仲裁一开始就实行了国 际通行的仲裁惯例,因此发展较为迅速。80年代,中 国处理涉外仲裁案件的唯一两家仲裁机构更名为中国 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其 目的是将受案范围扩大至对外经济贸易和海事争议的 一切方面。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80年代审 理的仲裁案件也大大增加,仅1989年就受理了189件案 件。进入90年代,中国仲裁事业的发展突飞猛进,至 1999年底,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连续6年案件 受理量超过600件。据官方统计,2005年中国对外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的案件受理更是高达979件。
5.不公开审理制度 不公开审理制度具体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1)仲裁审理以不公开为原则; (2)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仲裁; (3)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无论协议与否,都绝 对不允许公开。 仲裁不公开进行,不仅要求仲裁庭在公开审理案件 时不公开进行,而且请求仲裁庭对争议作出裁决也 不能公开宣告。 6.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制度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 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 决
3.一裁终局制度 一裁终局制度是指仲裁机构受理并经仲裁庭审理的纠纷,一 经仲裁庭裁决,该裁决即发生终局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 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能向其他仲裁机构再申请 仲裁。 4.回避制度 仲裁回避制度是指承办案件的仲裁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 可能影响公正裁决时,不参加该案的仲裁而更换仲裁员的制 度。 具体内容包括: (1)回避的事由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 送礼的。

仲 裁 法

仲 裁 法

2)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 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 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3)合同成立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销的,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适 用仲裁法第十九条第 一款(具体规定见下文)的规定。当事人在订 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未成立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
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
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1 仲裁的适用范围与管辖 1.1.1 仲裁的适用范围
仲裁指发生争议的当事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根据其达成的仲 裁协议,自愿将 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的争议 解决制度。
在我国,《仲裁法》是调整和规范仲裁制度的基本法律,但《仲裁 法》的调整范围 仅限于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 财产权纠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和农 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不受《仲裁法》的调整。此 外,根据《仲裁法》第 三条的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3.仲裁裁决
根据《仲裁法》第五十三、五十七条的规定,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 仲裁员的意见 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 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 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 生法律效力。 1.4.4 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
1.仲裁裁决的撤销
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五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 决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 决。
3.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 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 礼的。 1.4.3 开庭和裁决 1.仲裁开庭和审理 (1)审理的形式 依据《仲裁法》第三十九、四十条的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 料作出裁决。仲裁不公开进行。当 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 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仲裁法

仲裁法

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代理人、证人、 鉴定人、翻译等。 诉讼代理人 首先应是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其次是当事人或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的 代理人。
三 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
(1) 起诉权和撤诉权。 (2)答辩权和反诉权。 (3)申请回避权。 (4)请求诉讼保全和证据保全。 (5)提供证据权。 (6)请求和解、调解权。 (7)上诉权。 (8)申请执行权。 (9)申诉权。
劳动争议仲裁是行政管理一个部分或 延伸。
四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主要包括:
申请与受理、审理准备、开庭审理、裁决 几个阶段。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具备一定条件, 另外,当事人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个 月内提出仲裁申请。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应在7日 内组成仲裁庭或指定独任仲裁员。然后进 行审理前准备,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审阅 申请书、答辩书,调查、收集法律依据。 仲裁庭或仲裁员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 实体审理、调解或裁决。在查明事实后, 仲裁庭必须先行调解。对当事人不愿调解、 调解未达成协议仲裁庭应及时合议、作出 裁决。
仲裁规则是规范仲裁程序及有关权利义务 制度和章程。 仲裁规则与仲裁法律不同,仲裁规则是民 间仲裁机构制定的法律文件,不具有普遍 适用的法律效力和强制力。 我国的仲裁规则应由中国仲裁协会统一制 定;涉外仲裁规则由中国国际商会依法制 定。仲裁规则内容主要包括:仲裁申请程 序 仲裁庭组成程序 审理程序 裁决程序以及 仲裁机构 仲裁员 争议当事人及相关参与人 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劳动争议仲裁
一 劳动争议与劳动争议仲裁适用范围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在享受劳 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
劳动争议包括:个人劳动争议、集体劳 动争议、集体合同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适用于以下劳动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 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 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其他劳动争议。

仲裁法与争议解决的国际仲裁机构与规则

仲裁法与争议解决的国际仲裁机构与规则
监督和执行
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裁决。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 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仲裁机构也可以对 裁决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03
争议解决方式
协商与调解
协商
争议双方通过直接沟通,寻求共同接 受的解决方案。协商具有灵活性、保 密性和非对抗性的特点,是成本较低 的争议解决方式。
调解
在第三方调解员的协助下,争议双方 进行谈判并达成协议。调解员帮助双 方沟通、澄清争议焦点,提出解决方 案建议,促进双方和解。
02
国际仲裁机构
国际仲裁机构的类型与特点
01
02
03
常设仲裁机构
具有固定的组织形式、仲 裁地点、仲裁规则和仲裁 员名单,为当事人提供全 面的仲裁服务。
临时仲裁机构
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 议,在争议发生后临时组 建,仲裁程序结束后即解 散。
专业性仲裁机构
针对特定行业或领域的争 议设立的仲裁机构,如国 际商会仲裁院、国际海事 仲裁委员会等。
裁决执行
根据ICSID公约等规定,裁决具 有强制执行力,可得到全球多 数国家的承认与执行。
案例三:国际体育仲裁案例
案件概述
涉及国际体育赛事中的兴奋剂使用争 议,运动员因被指控使用兴奋剂而被 禁赛。
仲裁机构与规则
当事人选择了国际体育仲裁法庭( CAS)作为仲裁机构,并适用其仲裁 规则。
仲裁程序
包括仲裁申请、组成仲裁庭、开庭审 理、裁决作出等环节,程序强调公正 、透明和效率。
选择仲裁机构的考虑因素
在选择仲裁机构时,当事人需要考虑机构的声誉、专业性、仲裁规则、费用和时间等因素,以确保选择最适合自身需 求的仲裁机构。
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
除了诉讼和仲裁外,当事人还可以考虑协商、调解等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这些机制具有灵活性、保密 性和成本效益等优点,有助于在维护商业关系的同时解决争议。

仲裁法第二章

仲裁法第二章
双方在履约中发生争议,原告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以被告伪造提单进行商业欺诈为由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其败诉后,被告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其理由之一是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法院没有管辖权。
问题:法院有否管辖权?
案例3:
1996年5月5日,轻纺公司(江苏)与裕亿公司(香港)签订了CC960505号购销合同,约定由裕亿公司销售普通旧电机5000吨给轻纺公司,每吨348.90美元;同年5月6日,轻纺公司又与太子公司(加拿大)签订了CC960506号购销合同,亦约定由太子公司销售普通旧电机5000吨给轻纺公司,每吨348.90美元。
第三节仲裁基本原则
第四节仲裁基本制度
第五节《仲裁法》与仲裁规则
我国仲裁法发展及成就
仲裁法发展
制定或修订相关法律促进我国仲裁制度的发展
1.修订后的民诉法对仲裁制度的发展:修改了国内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事由;完善了仲裁中的保全措施
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我国仲裁制度的发展
3.《刑法》的修订与“枉法仲裁罪的质疑
国际经济贸易组织制定的仲裁规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的1976年仲裁规则、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仲裁规则等
仲裁法与仲裁规则之间的关系
仲裁法
仲裁规则
制定机构
仲裁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
仲裁规则由仲裁机构或其所属商会制定的专门适用于该机构的规则,或者是国际组织制定的供当事人选择适用的仲裁程序规则。
适用方法和范围
1.关于仲裁的适用范围:有限度地突破“商事”的限制,将可仲裁事项的范
围扩大到所有“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
2.关于仲裁协议的成立要件:放宽对“书面形式”的要求,并对其作扩大解释,尽可能包括新型的协议形式。

仲裁法全文

仲裁法全文

仲裁法全文第一章总则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对纠纷的快速、有效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章仲裁协议第一节仲裁协议的效力和效果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具有合同的效力。

仲裁协议的订立、变更和解除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

第二节仲裁协议的订立当事人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合同争议订立的仲裁协议,由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表示。

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合同争议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请求人提请仲裁机构裁决的标的(争议的范围);(三)当事人共同选定的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确定的仲裁机构;(四)仲裁程序的选择;(五)当事人协议订立的时间和地点;(六)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其他形式表示的仲裁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合同争议仲裁的意思表示;(二)当事人共同选定的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确定的仲裁机构;(三)仲裁请求人提请仲裁机构裁决的标的(争议的范围);(四)仲裁程序的选择;(五)当事人协议订立的时间和地点。

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或者以其他形式订立的仲裁协议载明有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文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证据可以作为仲裁协议的证据。

第三节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一方在仲裁协议订立后违反仲裁协议的约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提出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仲裁协议;(二)特别事由需要人民法院处理的。

当事人一方在仲裁协议订立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被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不当事人之间达成或者变更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可以依法继续审理。

第三章仲裁的独立性、公正性第一节仲裁的独立性仲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

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机构,有权选择仲裁员;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机构内不同类别的仲裁员参与仲裁。

仲裁员独立行使仲裁职权,不受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仲裁是一种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承认和采用的解决争议的有效方式。

从字义上诠释,“仲”表示地位居中,“裁”表示衡量、判断,“仲裁”即居中公断之意。

“仲裁”的英文为arbitration,又称公断,表示由第三方在双方之间进行裁断。

百科全书法学卷对仲裁的定义是:“仲裁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根据这一定义可归纳出仲裁的基本特征。

(一)提交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仲裁必须具有三方活动主体,即仲裁双方当事人及仲裁人。

仲裁人的行为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基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同意提交仲裁,则第三方仲裁人不能进行裁断;(二)仲裁的客体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一定范围的争议。

可仲裁的争议的范围不仅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而且取决于法律或者法律惯例,大体包括经济纠纷、对外经济贸易纠纷、海事纠纷、劳动纠纷等;(三)裁决具有强制性。

当事人一旦选择用仲裁方式解决其争议,仲裁人所作的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拘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否则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与解决争议的其他方式相比,尤其是与诉讼相比,仲裁赋予当事人以更多的自由,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有权协议约定仲裁程序,在涉外仲裁中,可以选择仲裁所适用的实体法等。

所以,仲裁能够得到当事人的信任,可以避免诉讼中的繁琐程序,可以不公开审理从而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可以及时处理争议同时节省费用,可以减少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冲突从而防止影响日后正常的商业交往等等。

这些优点都是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特别是诉讼所不具有的。

正因为如此,仲裁越来越成为受欢迎的解决争议的良好方式。

仲裁因其优点被适用于许多领域和不同方面。

在一国之内,仲裁既适用于解决民商事纠纷,也适用于解决劳动纠纷和其他行政纠纷;在国际上,仲裁适用于解决国际商事纠纷,也适用于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

仲裁法司法解释全文

仲裁法司法解释全文

仲裁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仲裁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发起的仲裁活动,适用本司法解释;仲裁机构根据法定权限行使职权和义务,适用本司法解释。

第三条本司法解释所称仲裁,指当事人依法自愿选择的解决争议的非司法途径,由仲裁机构进行的争议解决活动。

第四条仲裁机构依法行使权力,公正、独立、快速地审理案件,实现争议的及时解决、依法解决和公正解决。

第五条仲裁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仲裁法的规定,依法处理仲裁案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仲裁协议第六条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视为仲裁协议的成立。

第七条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争议的事实和主张;(二)仲裁的请求;(三)仲裁庭的组成;(四)仲裁程序的约定;(五)适用的法律和仲裁机构的选择;(六)其他当事人关于仲裁活动的约定。

第八条当事人一方主张仲裁的请求的,应当提交对方当事人仲裁协议的真实性的证据。

第九条当事人一方主张仲裁的请求的,应当提交仲裁协议和真实性的证据。

第十条仲裁协议中对争议的事实和主张的描述和适用的法律的约定与本司法解释规定的义务不符的,视为无效。

第三章仲裁程序第十一条仲裁机构及其仲裁员按照仲裁协议约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第十二条仲裁机构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的五日内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将仲裁通知副本发给对方当事人。

第十三条仲裁员应当从仲裁申请受理日起,在五日内完成仲裁员的确认程序。

第十四条当事人应当依法、合法、合规提供证据,凡以书面形式存证或者留有痕迹的录音、录像等,可以作为证据。

第十五条仲裁庭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争议和相关事实、证据的规定,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调查、审理和认定。

第十六条仲裁庭应当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当事人的权利,积极、公正、正当地履行仲裁职责。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仲裁程序有异议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异议的情况下,就当事人的异议事项书面提出,异议事项不得单独提出。

仲裁法

仲裁法

仲裁法名词1.仲裁: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2.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

旨在将其间业已发生或将来产生于特定法律关系的商事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的书面协议。

3.仲裁当事人:指因可仲裁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到仲裁程序并受仲裁裁决约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

一般是指仲裁案件中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4.一裁终局制度:指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一经仲裁庭审理和裁决即告终结,该裁决具有终局法律效力的制度。

5.仲裁中的证据保全:指仲裁当事人为了防止因种种原因使固有的证据灭失、损坏或以后能以取得而申请保全。

6.仲裁裁决的执行:也称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指国家设立的执行机构依债权人的申请,以生效的仲裁裁决书为执行依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民事权利的活动。

7.机构仲裁:指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常设性的仲裁机构解决其民商事争议的仲裁。

简答1.仲裁的特点:(1)自愿性;(2)专业性;(3)灵活性;(4)保密性;(5)快捷性;(6)经济性;(7)独立性。

2.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的区别:(1)涉外:适用于解决含有涉外因素的商事争议的仲裁制度;国内:适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不具有涉外因素的纠纷仲裁;(2)涉外:涉及域外送达、取证等;国内:不涉及域外送达、取证等;(3)涉外:很可能遇到需要外国予以承认和执行的问题;国内:一般只在国内执行,无须到境外执行。

3.仲裁协议失效的情形:(1)仲裁机构已对争议作出仲裁裁决;(2)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3)附期限的仲裁协议因期限届满而失效。

4.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1)约定的事项超出范围;(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4)协议事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无效;(5)仲裁机构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且无法推定仲裁机构,无效;(6)口头协议无效。

第三章 仲裁规则

第三章  仲裁规则

仲裁规则的作用,可分为以下四方面: 1.为当事人提供了一套严整、完备的用仲裁解决争议的程序方 法。 2.为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提供行为规范和标准。 3.通过为当事人、仲裁机构等主体设置仲裁权利和义务,构筑 了多种仲裁法律关系。 4.为当事人、法院对仲裁进行监督提供了依据。
第三节 仲裁规则的确定
一、由当事人确定仲裁规则
二、由仲裁机构确定仲裁规则 三、由仲裁庭确定仲裁规则
第四节 仲裁规则与仲裁法的关系
一、仲裁规则与仲裁法的联系
仲裁法是制定仲裁规则的依据 仲裁规则是仲裁法适用时的补充 仲裁规则与仲裁法均具有规范作用 二、仲裁规则与仲裁法的区别 在性质上又有区别。表现在:1.制定主体 不同;2.效力不同;3.内容不同。
第二节 仲裁规则的内容与作用
一、仲裁规则的内容
一般的仲裁规则大体包含下列内容:仲裁管辖、仲裁机构组织、 仲裁申请和答辩、反请求程序、仲裁庭组成程序、普通审理程序 和简易审理程序、裁决程序以及在各个程序中各法律关系主体的 权利义务关系、期间和送达、仲裁费用等。
二、仲裁规则的作用
第三章 仲裁规则
第一节 仲裁规则概述
一、概念与特征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仲裁规则又称为仲裁程序规则,是适用于所属仲裁机构的,规
定仲裁的具体程序,调整在仲裁程序中各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规范总和。 二、仲裁规则的制定 中国仲裁协会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 则。目前我国统一的仲裁规则尚未出台。中国仲裁协会制定仲 裁规则前,仲裁委员会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 以制定仲裁暂行规则。 至于涉外仲裁规则,依照《仲裁法》第73条的规定:涉外仲裁 规则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 定。我国有两个涉外仲裁机构,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它们各自的仲裁规则由中国国际商 会于1995年9月4日修订通过,分别称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2024版仲裁法和仲裁机制的国际标准和规范

2024版仲裁法和仲裁机制的国际标准和规范

仲裁法和仲裁机制的国际标准和规范•仲裁法基本概念与原则•国际仲裁机构及其职能•仲裁程序与规则•国际标准对仲裁法影响及实践应用目•争议解决途径选择与比较•完善我国仲裁制度建议和思考录仲裁法基本概念与原则仲裁法定义及作用仲裁法定义仲裁法是指规定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仲裁法作用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争议解决途径,确保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

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是否通过仲裁解决争议,以及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

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合理原则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仲裁庭应公正、客观地审理案件。

仲裁庭在裁决时应遵循法律和商业惯例,确保裁决结果合理、可行。

030201自愿、公平、合理原则仲裁员、仲裁机构和当事人应对仲裁过程和裁决结果保密,除非当事人同意或法律另有规定。

保密义务包括仲裁申请书、答辩书、证据材料、庭审笔录、裁决书等所有与仲裁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保密范围一般持续到仲裁裁决执行完毕或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完毕为止。

保密期限机构独立仲裁机构应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其他社会团体,依法独立开展仲裁活动。

仲裁员独立仲裁员应独立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涉和影响,独立行使仲裁权。

程序独立仲裁程序应独立于诉讼程序和其他争议解决程序,确保仲裁裁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国际仲裁机构及其职能国际商会仲裁院是国际商会(ICC )的下属机构,专门负责解决国际商业纠纷。

机构概述ICC 仲裁院受理全球范围内的国际商业纠纷,并提供仲裁、调解和专家评审等多种争议解决方式。

职能范围ICC 仲裁院遵循国际商会制定的仲裁规则,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高效和保密。

仲裁规则职能范围LCIA 受理各种国际商事争议,并提供快速、灵活和具有成本效益的仲裁服务。

机构概述伦敦国际仲裁院是伦敦国际仲裁中心的组成部分,是全球领先的国际仲裁机构之一。

仲裁规则LCIA 遵循伦敦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规则,强调程序的透明度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仲裁法条文及司法解释

仲裁法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4年8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第三章仲裁协议第四章仲裁程序第一节申请和受理第二节仲裁庭的组成第三节开庭和裁决第五章申请撤销裁决第六章执行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七条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八条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第十一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必要的财产;(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四)有聘任的仲裁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8.31•【文号】主席令第31号•【施行日期】1995.09.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仲裁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适用范围的例外】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自愿仲裁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或裁或审原则】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六条【仲裁机构的选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七条【依据事实和法律仲裁原则】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八条【独立仲裁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一裁终局制】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第十条【仲裁委员会的设置】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解读与适用

仲裁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解读与适用
仲裁法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高效 、便捷、经济的纠纷解决方式, 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 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合理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 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 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 合理地解决纠纷。
。02ຫໍສະໝຸດ 职责范围仲裁庭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决,对裁决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在审理过
程中,仲裁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
03
工作程序
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包括开庭、调查、辩论、调解
和裁决等环节。在作出裁决前,应当进行合议并制作笔录由仲裁员签名
确认。
03
仲裁程序
申请与受理
监督
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和条件,对裁决的合法性、 公正性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进行审查和监督。同时,法院还可以通过裁定不予 执行或撤销裁决等方式对仲裁裁决进行监督。
05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涉外仲裁的定义与特点
涉外因素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无 国籍人或外国企业;仲裁标的物 位于国外;引起仲裁的法律事实
裁决的作出与执行
裁决作出
仲裁庭在审理结束后,应及时作出裁决。裁决书应写明裁决结果、裁决理由、裁决日期等,并由仲裁员签名和仲裁委 员会盖章。
裁决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执行。
裁决执行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被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不 予执行情形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仲裁法解决争议和仲裁程序的法律规定

仲裁法解决争议和仲裁程序的法律规定

仲裁法解决争议和仲裁程序的法律规定一、导言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得到了广泛应用。

法律对仲裁程序及其相关规定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确保争议各方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解决纠纷。

本文将探讨仲裁法对争议解决和仲裁程序的法律规定。

二、仲裁法解决争议的基本原则仲裁法规定了解决争议的基本原则。

首先,争议双方的自愿原则是仲裁法的核心。

该原则确保仲裁程序是基于双方自愿提交的。

其次,公正公平原则是仲裁法的基石。

仲裁庭必须在公正、公平、独立的基础上进行,并确保争议各方获得平等的机会发表观点和提供证据。

最后,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受国内中央政府承认和支持。

三、仲裁程序的法律规定1. 仲裁协议的签署仲裁协议是仲裁程序的基础,双方必须通过书面形式签署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中应明确约定争议的范围、仲裁庭的组成和程序规则等。

2. 仲裁庭的组成根据仲裁法,仲裁庭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

仲裁员必须是公平、独立的第三方,具有仲裁经验和专业能力。

3. 仲裁程序的开展仲裁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首先是仲裁申请的提出,申请人应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

其次是仲裁庭的组成,仲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双方达成的协议组成仲裁庭。

然后是仲裁庭的调查和证据收集,双方可以提供证据并进行辩论。

最后是仲裁庭的裁决,仲裁庭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裁决,并宣布生效。

4. 仲裁裁决的执行仲裁裁决在生效后具有强制执行力。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裁决可以在国内中央政府的法院或其他司法机构进行强制执行。

四、仲裁法对特定争议的规定仲裁法还对一些特定争议的解决进行了规定。

例如,劳动争议仲裁,知识产权争议仲裁等。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相关争议能够高效、专业地解决。

五、国际仲裁的法律规定对于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仲裁法还规定了一些特定的程序规则。

例如,根据国际公约,双方可以选择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同时,国际仲裁还受到国际私法的约束。

六、仲裁程序的优势和不足仲裁程序相对于传统诉讼程序具有一些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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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仲裁则没有既定的仲裁规则,而是由当事人自行 创设或选择仲裁规则。当事人也可授权仲裁庭自选程 序,由仲裁庭制定仲裁规则。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还 可参考《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我国仲裁规则的制定
(1)国内仲裁 由中国仲裁协会依照《仲裁法》和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统一的仲裁规则。在 仲裁协会制定仲裁规则前,各仲裁委员会可以依照 《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暂 行规则。为指导暂行规则的制定,1995年8月1日国务 院法制局公布了《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示范文 本》。目前国内各仲裁委员会都制定了自己的仲裁规 则。
自愿原则是最重要、最基础的基本原则,它反 映了仲裁的本质和根本价值取向。没有自愿原则便 没有民商事仲裁。
仲裁制度中确立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世界通 行的做法。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有利于充 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仲裁过程中, 当事人的能动性得到了充分发挥,仲裁的裁决结果 也更容易被当事人所认同和接受,从而自觉地履行 生效裁决。(续)
四、中国仲裁法的特点
1.机构仲裁 2.对涉外仲裁作出特别规定 3.仲裁和调解相结合
第三节 中国仲裁法上的仲裁范围
一、仲裁范围的概念 二、中国有关仲裁范围的法律规定 三、我国仲裁范围的特点
一、仲裁范围的概念
所谓仲裁范围,是指可仲裁的事项或争议的范围, 即仲裁机构或临时仲裁员可以受理何种当事人之间 的何种纠纷。
2.《仲裁法》恢复了仲裁制度的本来面目,实 现了仲裁的民间性、自愿性、独立性、终局性。
三、中国《仲裁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共八章80条:第一章“总则”,共9 条,规定了仲裁法的任务、仲裁的范围、基本原则和制度;第二 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共6条,规定了仲裁委员会的设 立、条件、组成、地位和仲裁员的资格,以及仲裁协会;第三章 “仲裁协议”,共5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内容、效力, 以及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提出与处理;第四章“仲裁程序”, 共3节37条,规定了申请与受理、仲裁庭的组成、开庭和裁决; 第五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共4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撤销 仲裁裁决的情形,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处理程序;第六章 “执行”,共3条,规定了仲裁裁决的执行效力、不予执行仲裁 裁决及其法律后果,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共9条, 规定了涉外仲裁程序规则及其适用;第八章“附则”,共7条, 规定了仲裁时效、仲裁规则的制定、仲裁费用、仲裁法的生效时 间以及其他相关问题。
三、独立公正仲裁原则
独立公正仲裁原则是指仲裁庭在仲裁民商 事案件过程中,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 人的干涉,依法进行审理,公正作出裁决。
独立仲裁与公正仲裁都是仲裁的重要原则。 但独立仲裁更具有基础性意义,仲裁的独立是 确保仲裁公正的前提。
(续)
独立仲裁的内涵
1.仲裁机构独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 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 有隶属关系。
(2)涉外仲裁 由中国国际商会依照《仲裁法》和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三、仲裁法与仲裁规则的关系
(一)仲裁法与仲裁规则的联系 1.仲裁法是制定仲裁规则的依据。 2.仲裁法与仲裁规则存在相同的内容。 3.仲裁法与仲裁规则相互补充,共同规范仲裁 程序。
(二)仲裁法与仲裁规则的区别
第二章 仲裁法与仲裁规则
第一节 仲裁法与仲裁规则概述
一、仲裁法概述 二、仲裁规则概述 三、仲裁法与仲裁规则的关系
一、仲裁法概述
(一)仲裁法的概念 仲裁法是调整仲裁活动及仲裁关系的法律,
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仲裁范围、仲 裁原则、仲裁程序等内容,并调整仲裁机构、 仲裁员、仲裁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在仲裁 活动中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四节 中国仲裁法的基本原则
一、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二、根据事实、合法、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三、独立公正仲裁原则 四、一裁终局原则
一、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又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自愿原则,是指以仲裁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必须 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基础,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仲裁中 的各种事项。
二、仲裁规则概述
(一)仲裁规则的概念和意义 仲裁规则,是指规范仲裁进行的具体程序以及各
仲裁主体在仲裁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的程序规则,是仲 裁机构和仲裁当事人进行仲裁活动时所遵循的具体程 序规则。
1.仲裁规则为仲裁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争议提供了一 套科学、系统而又方便的程序规则。
2.仲裁规则为仲裁机构、仲裁庭进行仲裁活动提供了 适用的程序规则。
仲裁范围是仲裁法律制度的一个基本问题。各国仲 裁法关于仲裁范围的规定不完全相同,英、美等国 甚至没有规定仲裁范围的成文法,但理论界则有 “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之说。
从国际仲裁立法和仲裁实践看,“可仲裁性”一般 可通过下列方式进行认定:(1)有关商事法律关 系的争议,无论其属契约性还是非契约性,都是可 仲裁的;(2)涉及财产权益的争议,只要双方当 事人地位平等且争议可和解或调解解决。
二、中国有关仲裁范围的法律规定
(一)可以仲裁的纠纷 仲裁法第2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
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它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合同纠纷”应作广义理解,即“合同”不仅指中国 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还应包括相关民事、经济立法 中规定的合同;“纠纷”指当事人因合同是否成立、 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违 约责任及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发 生的争议;“其它财产权益纠纷”应理解为合同关系 之外具有财产内容的任何其它纠纷,如涉及财产权益 的侵权纠纷等。
2. 单独立法
即采用单行法的形式,专门立法规定仲裁制度。瑞典、 英国、美国等国采用此种立法体例。单独立法的最大优点 是体现了仲裁的独立价值,能凸显仲裁的特点,不足之处 则在于仲裁法与同属于程序法的民事诉讼法分别立法,容 易与诉讼脱节而造成可能的程序冲突。
(续)
3. 混合型立法
即除了单独制定仲裁法典外,又在其他 法律中,如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等规定 有关仲裁的条款。日本、中国的仲裁立法就 属于混合型的立法体例。其优点在于既能够 充分体现仲裁的独立价值,统一仲裁的法律 适用,而且还能够使仲裁适应不同法律部门 的特殊需要,灵活方便,适应性强。
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的内容
1、当事人是否将纠纷提交仲裁,由其自愿协商 确定;
2、当事人将哪些争议事项提交仲裁,由其自愿 协商确定;
3、当事人将纠纷提交哪一个仲裁机构仲裁,由 其自愿协商确定;
4、当事人直接或间接确定仲裁庭的组成; 5、当事人可自主约定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方
式等程序事项; 6、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可自行和解、自愿调解
1.仲裁法是部门法 2.仲裁法是程序法 3.仲裁法是一般法
(三)仲裁法的立法体例 1 附属立法即不单独制定仲裁法,而是将仲裁的主要内容规定在 其他的法典之中,最常见的是在民事诉讼法典中对仲裁作 出特别规定。如法国、德国。附属立法的优点在于集中、 明白、方便、简捷;但缺点却是与民事诉讼法混杂其间, 仲裁的独立价值难以得到充分体现。
狭义和广义的仲裁法
狭义的仲裁法 仅指以仲裁法为名称的单行法,是 国家制定的专门调整仲裁活动和仲裁关系的法律, 即仲裁法典。
广义的仲裁法 除了仲裁法典,还包括所有涉及仲 裁制度的法律规范、国际条约、公约等,比如民事 诉讼法和合同法中关于仲裁的规定以及行政法规、 规章中的有关内容。
(二)仲裁法的性质
仲裁法的宗旨: (1)建立一个适应中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
制需要的、与国际接轨的仲裁法律体系。 (2)规范国内仲裁,促进涉外仲裁的国际化、
现代化发展。
1994年《仲裁法》的制定和颁布,具有极 为重要的意义。
1.《仲裁法》的颁布结束了中国没有仲裁法典 的历史,实现了仲裁法律的统一,充实了程序 法的内容。
2.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 和个人的干涉。
(二)不能仲裁的纠纷
《仲裁法》第3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 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 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仲裁法》第77条: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 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问题,另行规 定。
三、我国仲裁范围的特点
1. 争议主体的平等性。 2. 争议事项的可处分性。 3. 争议内容的财产性。
3.仲裁规则为法院监督和支持仲裁提供了参照依据。
(二)仲裁规则的特点
1. 契约性 2. 强制性 3. 对法律的依附性
(三)仲裁规则的制定
机构仲裁一般由常设仲裁机构组织或聘请有关仲裁方 面的专家或权威人士制定仲裁规则。制定出来的仲裁 规则往往内容完备、科学,能够指引仲裁程序顺利进 行。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往往规定,凡当事人同 意将其争议提交本机构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本机构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即必须遵循该仲裁机构的仲裁 规则。但是,有些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允许双方当 事人另外选择其它的仲裁规则或者对本机构的仲裁规 则进行变更。
有学者据此认为我国仲裁法实行的是依法仲裁与友好 仲裁相结合。 (续)
基本内容:
1.仲裁机构裁决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
2.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作出裁决。这是指在 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 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也就是说,在以仲裁方式解决民 商事纠纷时,既要考虑法律的原则规定,同时也要考虑 到纠纷公平合理地解决。这也说明,在仲裁庭对某一案 件作出最终裁决时,在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 下,本着公平、正义的原则,合理地裁决案件。这实际 上是在以仲裁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时,对遵守法律进行 裁决的严格性的“变通”,这一原则是符合仲裁的本质 属性的,有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促进民商事法律关系 的稳定和民商事活动的进行。但这一原则并不是说仲裁 庭不可以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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