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附件一九大类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附件一九大类民航安全一直是航空行业关注的焦点和重点领域。
随着民航业的飞速发展和民用航空器数量的增加,民航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附件一九大类是保障民航安全的重要法规和规范,对于提升我国民航安全水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飞行安全飞行安全是民航安全的核心内容,也是最直接关系到旅客生命安全的环节。
飞行安全包括飞行员操纵飞行、飞机的适航性、空中交通管制等多方面内容。
在飞行安全方面,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附件一九大类对飞行操作、飞机维护以及航空器的适航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以确保飞行过程中的安全可靠。
飞行安全是最重要的安全事项之一,也是民航组织重点关注的领域。
在实际操作中,飞行安全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其中包括飞行员的飞行技能、航空器的适航性、气象条件的影响等等。
飞行员的飞行技能直接影响到飞行的安全性,因此,飞行员的培训和考核是确保飞行安全的关键。
此外,航空器的适航性也是飞行安全的重要保障之一,只有确保飞机的适航性,才能保障飞行的安全。
二、维护保障飞机的维护保障是确保飞机安全飞行的重要环节,也是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附件一九大类的重点监管领域之一。
飞机的维护保障包括定期检查、故障排除、备件更换等多个环节,只有做好飞机的维护保障工作,才能保证飞机在最佳状态下飞行,确保飞行的安全。
在航空维护领域,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是保障维护质量的关键。
目前,我国的维护技术力量不断提升,维护管理水平也在不断改善,但与国际先进水平仍有差距。
因此,提高技术技能、加强管理完善维护流程,是提升飞机维护保障水平的关键。
三、安全管理安全管理是现代民航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附件一九大类的关键内容之一。
安全管理包括组织结构、安全、风险管理等多个方面内容,通过安全管理,可以有效减少飞行事故的发生,保障民航安全。
在安全管理方面,组织结构和风险管理是重要内容。
组织结构包括安全管理部门设置、职责分工等多个方面内容,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发挥重要作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时间:2017-12-25 11:08:00评论投稿打印转发复制链接小|中|大字号分享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运输机场进行的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检查机构(以下简称“民航安检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通过实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以下简称“民航安检工作”),防止未经允许的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违禁品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
第四条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旅客及其行李物品,航空货物、航空邮件应当接受安全检查。
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不得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
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
旅客、航空货物托运人、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航空邮件托运人应当配合民航安检机构开展工作。
第五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对民航安检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民航安检工作坚持安全第一、严格检查、规范执勤的原则。
第七条承运人按照相关规定交纳安检费用,费用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民航安检机构第八条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民航安检机构从事民航安检工作。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航空货物、邮件和进入相关航空货运区人员、车辆、物品的安全检查工作的,应当设立专门的民航安检机构。
第九条设立民航安检机构的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对民航安检工作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提供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规定的人员、经费、场地及设施设备等保障,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保护民航安检从业人员劳动安全,确保民航安检机构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民航安检机构的运行条件应当包括:(一)符合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设施行业标准要求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和民航安检信息管理系统;(二)符合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管理要求的民航安检设备;(三)符合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员定员定额等标准要求的民航安全检查员;(四)符合本规则和《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要求的民航安检工作运行管理文件;(五)符合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doc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85号颁布日期:19990514 实施日期:19990601 颁布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安全正常进行,规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民用航空运输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运输危险物品按照危险物品运输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检查部门(以下简称安检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通过实施安全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安检工作),防止危及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违禁品进入民用航空器,保障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财产的安全。
第四条安检工作包括对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进入候机隔离区的其他人员及其物品,以及空运货物、邮件的安全检查;对候机隔离区内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监控;对执行飞行任务的民用航空器实施监护。
第五条民航公安机关对安检部门的业务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检查、监督。
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安检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第六条安检部门发现有本规则规定的危及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第七条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以及进入候机隔离区或民用航空器的其他人员和物品,必须接受安全检查;但是,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
第八条安检工作可以收取费用。
安检工作费用的收取办法由民航总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安检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严格检查、文明执勤、热情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安检部门及其人员第一节安检部门第十条设立安检部门应当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审核同意并颁发《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民航总局授权范围内行使审核权。
未取得《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安检工作。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到期由颁证机关重新审核换发。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是一套旨在保障民航安全的规章制度,是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等制定的标准化工作指南,是全面加强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有效措施。
一、内容概述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民用航空安全检查的程序、内容、标准、方法和责任等方面的规定;飞行安全、航空器运行、维护保养、运营人员、管理机构等方面的安全检查要点;民用航空安全检查中的配合、协调、沟通、反馈等方面的管理要求等。
二、实施范围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适用于中国国内的所有民用航空场站、航空器、空管单位、维修保障企业、航空公司等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章安全检查的程序三、安全检查的程序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对安全检查的程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按照规则,安全检查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记录、检查反馈和统计分析等。
检查准备环节需要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目的、确定检查对象、审核检查文件、组织检查人员等;检查实施环节需要按照检查计划,采用适当的检查方法和工具,实施检查任务;检查记录环节需要及时准确地记录检查内容、问题和意见等要素;检查反馈环节需要针对检查结果及时向检查对象进行反馈,并制定整改措施;统计分析环节需要对检查数据进行全面、系统的统计与分析。
四、安全检查的内容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以保障民航安全为出发点,从多个维度、多个方面、多个层次制定了民用航空安全检查的内容。
主要包括飞行安全、航空器运行、维护保养、运营人员、管理机构、安全培训等方面的要点。
飞行安全方面的要点主要包括:航班手续备妥、飞行规划、飞行选路、风险分析和安全评估、飞行设备与航班资源等方面。
航空器运行方面的要点主要包括:机组管理、飞行计划和报告、限制性修理、航空器设备、空中交通管制等方面。
维护保养方面的要点主要包括:审核计划、记录处理、维修记录验证、保留期管理等方面。
运营人员安全方面的要点主要包括:许可和证件核查、训练和考核、机组成员卫生和舒适、空勤卫生等方面。
2020年最新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XX最新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导语: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本文是为大家的,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想要知更多的资讯,请多多留意文书帮!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民航安检机构第三章民航安全检查员第四章民航安检设备第五章民航安检工作实施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二节旅客及其行李物品的安全检查第三节航空货物、航空邮件的安全检查第四节其他人员、物品及车辆的安全检查第六章民航安检工作特殊情况处置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运输机场进行的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检查机构(以下简称“民航安检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通过实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以下简称“民航安检工作”),防止未经允许的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违禁品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
第四条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旅客及其行李物品,航空货物、航空邮件应当接受安全检查。
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不得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
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
旅客、航空货物托运人、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航空邮件托运人应当配合民航安检机构开展工作。
第五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对民航安检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民航安检工作坚持安全第一、严格检查、规范执勤的原则。
第七条承运人按照相关规定交纳安检费用,费用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民航安检机构第八条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民航安检机构从事民航安检工作。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63号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63号《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CCAR-13)已经2006年2月8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20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六年二月二十日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航行政机关的行政检查行为,保证民航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行政检查是指民航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个人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民航规章的规定,对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察看、了解和掌握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督促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对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各类行政检查,适用本规则。
但是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行政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公开、便民、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则中所称行政执法手册,是指民航总局为满足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以下简称监察员)进行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及实施行业管理需要而编制的工作指导文件。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实施机关、人员及职责第五条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对下列活动进行检查:(一)依法应由民航行政机关准予行政许可的民用航空活动;(二)不需民航行政机关许可,但应由民航行政机关依法监管的民用航空活动;(三)依法应由民航行政机关进行行业管理的其他民用航空活动。
第六条下列民航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相应的行政检查权。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细则 (2)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现发布《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CCAR-339SB),自1999年6月1日起实行。
局长刘剑峰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安全正常进行,规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民用航空运输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运输危险物品按照危险物品运输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检查部门(以下简称安检部门)。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通过实施安全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安检工作)。
防止危及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违禁品进人民用航空器,保障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财产的安全。
第四条安检工作包括对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进入候机隔离区的其他人员及其物品,以及空运货物、邮件的安全检查;对候机隔离区内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监控;对执行飞行任务的民用航空器实施监护。
第五条民航公安机关对安检部门的业务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检查、监督。
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安检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第六条安检部门发现有本规则规定的危及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第七条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以及进入候机隔离区或民用航空器的其他人员和物品,必须接受安全检查;但是,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
第八条安检工作可以收取费用。
安检工作费用的收取办法由民航总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安检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严格检查、文明执勤,热情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安检部门及其人员第一节安检部门第十条设立安检部门应当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审核同意并颁发《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民航总局授权范围内行使审核权。
未取得《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安检工作。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到期由颁证机关重新审核换发。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目录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检机构第三章民航安全检查员第四章安检设备第五章安检勤务第六章安检工作特殊情况处置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航运输机场的安全检查工作,以及与安检工作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航运输机场的安全检查工作由民用航空安全检查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安检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通过对进入民航运输机场控制区的旅客及其行李,工作人员、车辆及物品和航空货物、航空邮件等实施安全检查(以下简称“安检工作”),防止未经允许的危及民用航空公共安全的危险物品、违禁物品进入民航运输机场控制区。
第四条进入民航运输机场控制区的旅客及其行李,航空货物、航空邮件必须接受安全检查。
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不得进入民航运输机场控制区,损失自负。
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
第五条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对安检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检查、监督。
从事民用航空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安检机构开展工作,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公共安全。
民用机场公安机关负责维护安检现场治安秩序,查处安检机构移交的案(事)件等工作。
第六条安检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严格检查、依法执勤、文明服务的原则。
第七条安检工作应当收取费用。
费用的收取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安检机构第八条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开展安检工作的,必须设立专门的安检机构,并对安检机构的工作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设立的安检机构只能从事航空货物、邮件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九条设立安检机构的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为安检机构的正常运行提供符合民航局规定的人员、经费、场地及设施设备等保障。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已于2016年8月31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下面就一起来和小编看看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吧。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运输机场进行的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检查机构(以下简称民航安检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通过实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以下简称民航安检工作),防止未经允许的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违禁品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
第四条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旅客及其行李物品,航空货物、航空邮件应当接受安全检查。
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不得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
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
旅客、航空货物托运人、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航空邮件托运人应当配合民航安检机构开展工作。
第五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对民航安检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民航安检工作坚持安全第一、严格检查、规范执勤的原则。
第七条承运人按照相关规定交纳安检费用,费用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民航安检机构第八条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民航安检机构从事民航安检工作。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航空货物、邮件和进入相关航空货运区人员、车辆、物品的安全检查工作的,应当设立专门的民航安检机构。
第九条设立民航安检机构的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对民航安检工作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提供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规定的人员、经费、场地及设施设备等保障,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保护民航安检从业人员劳动安全,确保民航安检机构的正常运行。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在民用航空领域,安全检查是保障乘客和机组人员生命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航班的顺利进行,在国内外航空公司及机场都会有相应的安全检查规则。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1. 携带物品限制:乘客不得携带危险物品和禁止品进入机舱。
危险品包括但不限于爆炸品、易燃物、有毒物品等。
禁止品包括枪支、刀具、易燃液体等。
乘客需将携带物品放置在行李箱中,并遵守相关限制规定。
2. 行李检查:乘客携带的行李包括随身携带行李和托运行李,均需接受机场安全检查。
随身携带行李不能超过指定尺寸和重量限制,并需要通过X光机检查。
以确保包内不携带禁止品和危险物品。
3. 身体检查:乘客在安检通道需要通过金属探测器或全身扫描机进行身体检查。
如果出现警报,安检人员会进行手动搜查以确定是否有携带禁止品或危险物品。
4. 证件核验:乘客需要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护照等)进行核验。
机场工作人员会核对证件与登机牌上的个人信息,以确保乘客的身份和航班信息一致。
5. 安全宣传:乘客在机场和登机口会接受安全宣传,包括如何正确使用救生设备、疏散逃生等应急知识。
这旨在提高乘客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以应对突发情况。
6. 随机检查:为了提高安全水平,机场也会进行随机抽查,选择部分乘客进行额外检查。
这旨在发现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航班的绝对安全。
总之,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是为了保障乘客和机组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航班的正常运行。
乘客需要积极配合安检人员的工作,确保自己所携带的物品符合规定,并遵守相关的安全检查规则。
只有共同努力,才能确保航空安全。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是对乘客、行李和机舱的安全性进行检查的一项重要程序。
它是保障乘客和机组人员生命安全的关键环节,也是航空公司和机场管理部门推动航空安全的重要举措。
本文将继续深入探讨民用航空安全检查的相关内容。
首先,携带物品限制是民用航空安全检查的基础。
乘客不得携带危险物品和禁止品进入机舱,以确保航班运行的安全性。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佚名
【期刊名称】《安全》
【年(卷),期】2016(037)012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总页数】3页(P61-63)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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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
我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1. 背景介绍我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是为了确保民航运营安全和保障乘客权益,维护我国民用航空安全,提高航空运输安全保障水平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文件。
随着民航事业的快速发展和国际间的合作交往日益频繁,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的制定对于提升我国民用航空安全、发展民用航空事业、维护国家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2. 目的和意义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的目的在于规范民航运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促进航空运输安全生产,最大限度地保障航空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作为一项管理制度文件,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还有利于提高民航安全管理水平,规范国内外民航运营单位的安全管理行为,增强国际间的合作和交流。
3. 主要内容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主要内容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3.1 安全生产管理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对民航运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作出详细规定,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方面。
3.2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手册还规定了对民航运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要求,明确了监督检查的内容、对象、方法和程序。
3.3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针对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手册制定了详细的流程和标准,要求各民航运营单位在发生安全事故时按照要求及时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3.4 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对于民航运营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手册提出了排查和整改的要求,明确了整改的时间和标准。
3.5 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手册还对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做了规定,要求民航运营单位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管理。
4. 实施和执行为了确保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的实施和执行,相关部门将建立专门的监督检查机制和评估考核制度,加大对民航运营单位的督促和指导力度,确保手册的有效实施。
5. 结语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不仅是一项管理制度文件,更是我国民航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据,将对民航事业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各民航运营单位应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全体航空乘客的安全,共同促进我国民用航空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一、机场安全检查:机场安全检查是指对进出境乘客及其行李进行的安全检查。
它是确保航班安全和保护旅客安全的重要手段。
1.登机口安全检查:乘客在登机前需要接受安全检查,包括身体安全检查和行李安全检查。
身体安全检查是指乘客通过金属探测器和/或人工搜身,以检查是否携带危险物品。
行李安全检查是指乘客的行李通过X射线机、安检狗等设备进行检查,以确认是否携带危险物品。
2.航站楼安全检查:机场内的航站楼和候机楼也需要进行安全检查。
乘客通过安全门、行李X射线机等设备进行检查,以确认是否携带危险物品。
3.机场外围安全检查:机场外围也需要进行安全检查,以防止危险物品进入机场。
包括对进出机场的车辆、行人和货物的检查。
二、航空器安全检查:航空器安全检查是指对航空器及其设备进行的安全检查,主要目的是确保航空器的飞行安全。
1.飞机保障检查:飞机保障检查是指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对飞机进行的日常检查,确保飞机的各项设备功能正常,如机翼、发动机、起落架等。
2.航前安全检查:航前安全检查是指在飞机起飞前,机组人员对飞机进行的详细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飞行操纵系统、导航系统、通信系统、供氧设备、消防器材等的检查。
3.安检区内安全检查:在飞机起飞之前,机组人员还需进行安全检查以确保旅客和行李的安全。
这包括对机上行李舱、燃油舱、卫生间等进行检查,以确保没有任何未知物品。
三、乘客行李安全检查:乘客行李安全检查是指对乘客所携带的行李进行的安全检查,以确保行李中没有危险物品。
1.手提行李:乘客携带的手提行李需通过X射线机进行检查,以确认是否携带危险物品。
原则上,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易助燃和易制爆等危险品。
2.托运行李:乘客的托运行李需通过安全检查,包括行李的X射线检查和手工检查。
同样,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易助燃和易制爆等危险品。
总之,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旨在确保乘客和航班的安全。
这些规则广泛应用于机场、航空器和乘客行李等方面,通过严格的检查程序来保证航空安全。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细则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现发布《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CCAR-339SB自1999年6月1日起实行。
局长刘剑峰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安全正常进行,规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民用航空运输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运输危险物品按照危险物品运输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检查部门(以下简称安检部门)。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通过实施安全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安检工作)。
防止危及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违禁品进人民用航空器,保障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财产的安全。
第四条安检工作包括对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进入候机隔离区的其他人员及其物品,以及空运货物、邮件的安全检查;对候机隔离区内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监控;对执行飞行任务的民用航空器实施监护。
第五条民航公安机关对安检部门的业务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检查、监督。
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安检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第六条安检部门发现有本规则规定的危及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第七条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以及进入候机隔离区或民用航空器的其他人员和物品,必须接受安全检查;但是,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
第八条安检工作可以收取费用。
安检工作费用的收取办法由民航总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安检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严格检查、文明执勤,热情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安检部门及其人员第一节安检部门第十条设立安检部门应当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审核同意并颁发《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民航总局授权范围内行使审核权。
未取得《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安检工作。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到期由颁证机关重新审核换发。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民用航空安全检查是保障飞行安全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到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也是航空公司运营管理的重要内容。
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指导下,各个国家的航空管理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以确保航空运输的安全可靠。
本文将介绍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的相关内容,以便广大航空从业人员和乘客更好地了解和遵守。
首先,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包括对飞机的机务检查和对乘客及行李的安全检查两个方面。
对飞机的机务检查是指在飞机起飞前,机务人员对飞机进行的各项检查和维护工作,包括飞机的机械结构、动力系统、电气系统、燃油系统等各个方面的检查,以确保飞机在起飞和飞行过程中不会出现故障。
而对乘客及行李的安全检查则是指在乘客登机前,安检人员对乘客及其携带的行李进行的安全检查,以确保不会携带危险品和违禁品上飞机,从而保障飞行的安全。
其次,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要求各个环节的操作人员必须按照标准程序进行操作,不能因为疏忽大意或者敷衍塞责而导致安全隐患的产生。
对于机务人员来说,他们必须按照飞机制造商和航空公司的规定进行机务检查和维护,确保飞机的各个系统都处于良好的状态。
对于安检人员来说,他们必须按照国家和国际航空组织的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险品和违禁品的乘客及行李进行严格的检查,杜绝安全隐患的产生。
再次,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还要求航空公司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安全培训、安全监督、安全报告和安全改进等各个方面。
航空公司必须对机务人员和安检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他们能够熟练地进行机务检查和安全检查。
航空公司还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监督机制,对机务和安检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同时,航空公司还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报告和安全改进机制,对安全事件和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理,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安全管理工作,提高飞行安全水平。
最后,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还要求乘客必须配合安检工作,接受安检人员的安全检查。
简述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附件一的内容
简述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附件一的内容附件一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的附加文件,该文件详细规定了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本文将对附件一的主要内容进行简述。
附件一包括四个部分,分别是:总则、安全检查的适用范围、安全检查的主体和安全检查的程序。
总则部分主要包括对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的法律依据、目标和基本原则的说明。
其中,法律依据主要是指中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安全防护条例》等;目标主要是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确保乘客和货物的安全运输;基本原则主要是依法、公正、效能的原则,即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安全检查,对所有参与民用航空活动的对象进行公正的检查,确保安全检查工作的效果和效率。
安全检查的适用范围部分主要规定了适用于民用航空领域的安全检查的对象和范围。
其中,对象包括民用运输航空器、民用航空运输地面设施、航空器维修企业、培训机构等;范围包括设备安全、操作安全、维护安全、培训安全等多个方面。
安全检查的主体部分主要规定了进行安全检查的主体和职责。
其中,主体包括国家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运输机构、航空器维修企业、培训机构等;职责包括制定安全检查计划、组织安全检查、通报安全检查结果等。
安全检查的程序部分主要规定了安全检查的具体流程和步骤。
其中,程序包括安全检查计划的制定、安全检查的准备工作、安全检查的实施、检查结果的记录和通报等。
具体流程包括主管部门确定安全检查对象、制定安全检查计划、通知被检查单位、准备审核材料、实施安全检查、填写检查表格、记录检查结果、形成安全检查报告、通报检查结果等。
总之,附件一对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的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总则、适用范围、主体和程序四个部分。
通过附件一的执行,可以确保民用航空运输的安全性,保障乘客和货物的安全运输,促进中国民用航空事业的健康发展。
最新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Life is like traveling by bus. We don't need to care where the car will stop. What we need to care about is the scenery we pass by and the mood when we look at these scenery.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20__最新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民航安检机构第三章民航安全检查员第四章民航安检设备第五章民航安检工作实施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二节旅客及其行李物品的安全检查第三节航空货物、航空邮件的安全检查第四节其他人员、物品及车辆的安全检查第六章民航安检工作特殊情况处置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运输机场进行的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检查机构(以下简称“民航安检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通过实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以下简称“民航安检工作”),防止未经允许的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违禁品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
第四条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旅客及其行李物品,航空货物、航空邮件应当接受安全检查。
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不得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
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
旅客、航空货物托运人、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航空邮件托运人应当配合民航安检机构开展工作。
第五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对民航安检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民航安检工作坚持安全第一、严格检查、规范执勤的原则。
第七条承运人按照相关规定交纳安检费用,费用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doc 23)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doc 23)负责监护。
对出港民用航空器的监护,从机务人员将民用航空器移交监护人员时开始,至旅客登机后民用航空器滑行时止;对过港民用航空器的监护从其到达机坪时开始,到滑离(或拖离)机坪时止;对执行国际、地区及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飞行任务的进港民用航空器的监护,从其到达机坪时开始至旅客下机完毕机务人员开始工作为止。
第三十九条民用航空器监护人员应当根据航班动态,按时进入监护岗位。
做好对民用航空器监护的准备工作。
民用航空器监护人员应当坚守岗位,严格检查登机工作人员的通行证件,密切注视周围动态,防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监护区。
在旅客登机时,协助维持秩序,防止未经过安全检查的人员或物品进入航空器。
第四十条空勤人员登机时,民用航空器监护人员应当查验其《中国民航空勤登机证》。
加入机组执行任务的非空勤人员,应当持有《中国民航公务乘机通行证》和本人工作正(或学员证)。
对上述人员携带的物品,应当查验是否经过安全检查;未经过安全检查的,不得带上民用航空器。
第四十一条在出、过港民用航空器关闭舱门准备滑行时。
监护人员应当退至安全线以外,记载飞机号和起飞时间后,方可撤离现场。
第四十二条民用航空器监护人员接受和移交航空器监护任务时,应当与机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填写记录,双方签字。
第四十三条民用航空器客,货舱装载前的清舱工作由航空器经营人负责。
必要时,经民航公安机关或安检部门批准,公安民警、安检人员可以进行清舱。
第四节安检工作中特殊情况的处置第四十四条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员,不准登机或进入候机隔离区,损失自行承担。
第四十五条对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伪造或变造证件、冒用他人证件者不予放行登机。
第四十六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带至安检值班室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处理:(一)逃避安全检查的;(二)妨碍安检人员执行公务的;(三)携带危险品、违禁品又无任何证明的;(四)扰乱安检现场工作秩序的。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威胁航空安全行为之一的,交由民航公安机关查处:(一)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及其仿制品进入安检现场的;(二)强行进入候机隔离区不听劝阻的;(三)伪造、冒用、涂改身份证件乘机的;(四)隐匿携带危险品,违禁品企图通过安全检查的;(五)在托运货物时伪报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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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安全正常进行,规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民用航空运输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运输危险物品按照危险物品运输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检查部门(以下简称安检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通过实施安全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安检工作),防止危及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违禁品进入民用航空器,保障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财产的安全。
第四条安检工作包括对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进入候机隔离区的其他人员及其物品,以及空运货物、邮件的安全检查;对候机隔离区内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监控;对执行飞行任务的民用航空器实施监护。
第五条民航公安机关对安检部门的业务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检查、监督。
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安检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第六条安检部门发现有本规则规定的危及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第七条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以及进入候机隔离区或民用航空器的其他人员和物品,必须接受安全检查;但是,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
第八条安检工作可以收取费用。
安检工作费用的收取办法由民航总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安检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严格检查、文明执勤、热情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安检部门及其人员第一节安检部门第十条设立安检部门应当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审核同意并颁发《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民航总局授权范围内行使审核权。
未取得《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安检工作。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到期由颁证机关重新审核换发。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安检部门的单位应当向民航总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书面材料证明具有下列条件:(一)有经过培训并持有《安检人员岗位证书》的人员,且其配备数量符合《民用航空安检人员定员定额标准》;(二)有从事安检工作所必需的经民航总局认可的仪器、设备;(三)有符合《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的工作场地;(四)有根据本规则和《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制定的安检工作制度。
(五)民航总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安检部门使用的安全检查仪器应当经由民航总局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检测。
经检测合格后,凭发给的《使用合格证》方可使用。
民航总局公安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或经委托的其他民航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安全检查仪器的射线泄露剂量进行检测。
检测次数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二节安检人员第十三条从事安检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质良好;(二)未受过少年管教、劳动教养或刑事处分;(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志愿从事安检工作;(四)招收的人员年龄不得超过二十五周岁;(五)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男性身高在1.65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无残疾,无重听,无口吃,无色盲、色弱,校正视力在1.0以上。
第十四条安检人员实行岗位证书制度。
没有取得岗位证书的,不可单独作为安检人员上岗执勤。
对不适合继续从事安检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或辞退。
第十五条安检人员执勤时应当着制式服装,佩戴专门标志,服装样式和标志由民航总局统一规定。
第十六条安检人员执勤时应当遵守安检职业道德规范和各项工作制度,不得从事与安检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七条在高寒、高温、高噪音条件下从事工作的安检人员,享受相应的补助、津贴和劳动保护。
第十八条在X射线区域工作的安检人员应当得到下列健康保护:(一)每年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状况档案;(二)每年享有不少于两周的疗养休假;(三)按民航总局规定发给工种补助费;(四)女工怀孕和哺乳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避免在X射线区域工作。
第十九条X射线安全检查仪操作检查员连续操机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分钟,每天累计不得超过六小时。
第三章安检工作勤务第一节旅客及行李、货物、邮件的检查第二十条安检部门应当根据任务量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勤务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杜绝漏检、失控等事故的发生。
在特殊情况下,经民航总局公安局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可以实施特别工作方案,从严进行安全检查。
特别工作方案由民航总局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对国内航班旅客应当核查其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客票和登机牌。
有效乘机身份证件的种类包括:中国籍旅客的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军队离退休干部证和军队职工证,港、澳地区居民和台湾同胞旅行证件;外籍旅客的护照、旅行证、外交官证等;民航总局规定的其他有效乘机身份证件。
对十六岁以下未成年人,可凭其学生证、户口簿或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放行。
第二十二条对核查无误的旅客,应在其登机牌上加盖验讫章。
第二十三条对旅客实施安检时,安检人员应当引导旅客逐个通过安全门。
第二十四条对通过时安全门报警的旅客,应当重复过门检查或使用手持金属探测器或手工人身检查的方法进行复查,排除疑点后方可放行。
手工人身检查一般应由同性别安检人员实施;对女旅客实施检查时,必须由女安检人员进行。
第二十五条对经过手工人身检查仍有疑点的旅客,经安检部门值班领导批准后,可以将其带到安检室从严检查,检查应当由同性别的两名以上安检人员实施。
第二十六条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都必须经过安全检查仪器检查。
发现可疑物品时应当开箱(包)检查,必要时也可以随时抽查。
开箱(包)检查时,可疑物品的托运人或者携带者应当在场。
第二十七条旅客申明所携物品不宜接受公开检查的,安检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场合检查。
第二十八条空运的货物应当经过安全检查或存放二十四小时,或者采取民航总局认可的其他安全措施。
第二十九条对空运的急救物品、鲜活货物、航空快件等有时限的货物,应当及时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十条对特殊部门交运的保密货物、不宜检查的精密仪器和其他物品,按规定凭免检证明予以免检。
第三十一条航空邮件应当经过安全检查。
发现可疑邮件时,安检部门应当会同邮政部门开包查验处理。
第三十二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免检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候机隔离区安全监控第三十三条经过安全检查的旅客进入候机隔离区以前,安检部门应当对候机隔离区进行清场。
第三十四条安检部门应当派员在候机隔离区内巡视,对重点部位加强监控。
第三十五条经过安全检查的旅客应当在候机隔离区内等待登机。
如遇航班延误或其它特殊原因离开候机隔离区的,再次进入时应当重新经过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因工作需要进入候机隔离区的人员,必须佩带民航公安机关制发的候机隔离区通行证件。
上述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应当经过安全检查。
安检部门应当在候机隔离区工作人员通道口派专人看守,检查进出人员,第三十七条候机隔离区内的商店不得出售可能危害航空安全的商品。
商店运进商品应当经过安全检查,同时接受安检部门的安全监督。
第三节民用航空器监护第三十八条执行航班飞行任务的民用航空器在客机坪短暂停留期间,由安检部门负责监护。
对出港民用航空器的监护,从机务人员将民用航空器移交监护人员时开始,至旅客登机后民用航空器滑行时止;对过港民用航空器的监护从其到达机坪时开始,到滑离(或拖离)机坪时止;对执行国际、地区及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飞行任务的进港民用航空器的监护,从其到达机坪时开始至旅客下机完毕机务人员开始工作为止。
第三十九条民用航空器监护人员应当根据航班动态,按时进入监护岗位,做好对民用航空器监护的准备工作。
民用航空器监护人员应当坚守岗位,严格检查登机工作人员的通行证件,密切注视周围动态,防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监护区。
在旅客登机时,协助维持秩序,防止未经过安全检查的人员或物品进入航空器。
第四十条空勤人员登机时,民用航空器监护人员应当查验其《中国民航空勤登机证》。
加入机组执行任务的非空勤人员,应当持有《中国民航公务乘机通行证》和本人工作证(或学员证)。
对上述人员携带的物品,应当查验是否经过安全检查;未经过安全检查的,不得带上民用航空器。
第四十一条在出、过港民用航空器关闭舱门准备滑行时,监护人员应当退至安全线以外,记载飞机号和起飞时间后,方可撤离现场。
第四十二条民用航空器监护人员接受和移交航空器监护任务时,应当与机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填写记录,双方签字。
第四十三条民用航空器客、货舱装载前的清舱工作由航空器经营人负责。
必要时,经民航公安机关或安检部门批准,公安民警、安检人员可以进行清舱。
第四节安检工作中特殊情况的处置第四十四条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员,不准登机或进入候机隔离区,损失自行承担。
第四十五条对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伪造或变造证件、冒用他人证件者不予放行登机。
第四十六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带至安检值班室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处理:(一)逃避安全检查的;(二)妨碍安检人员执行公务的;(三)携带危险品、违禁品又无任何证明的;(四)扰乱安检现场工作秩序的。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威胁航空安全行为之一的,交由民航公安机关查处:(一)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及其仿制品进入安检现场的;(二)强行进入候机隔离区不听劝阻的;(三)伪造、冒用、涂改身份证件乘机的;(四)隐匿携带危险品、违禁品企图通过安全检查的;(五)在托运货物时伪报品名、弄虚作假或夹带危险物品的;(六)其他威胁航空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携带《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见附件一)所列物品的,安检部门应当及时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携带《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见附件二)所列物品的,应当告诉旅客可作为行李托运或交给送行人员;如来不及办理托运,安检部门按规定办理手续后移交机组带到目的地后交还。
不能按上述办法办理的,由安检部门代为保管。
安检部门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对超过三十天无人领取的,及时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十条对含有易燃物质的生活用品实行限量携带(见附件三)。
对超量部分可退给旅客自行处理或暂存于安检部门。
安检部门对旅客暂存的物品,应当为物主开具收据,并进行登记。
旅客凭收据在三十天内领回;逾期未领的,视为无人认领物品按月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章教育培训第五十一条安检部门应当按照民航总局制定的《民用航空安检业务培训大纲》,制定本单位业务培训计划,开展在职、在岗、脱产、半脱产等形式和站、科、班(组)多层次的业务训练。
第五十二条持有岗位证书的安检人员应当接受年度岗位考核复查;考核前持证者应当至少接受一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