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代的继子孙责任——以顺天府宝坻县刑房档为线索
历史学学年论文弘皙案
嫡长子继承制与秘密建储制交织下的悲歌——小析“弘皙案”内容摘要:清康熙年间的储位之争将嫡长子皇位继承制的弊端暴露无遗,康熙帝二立二废太子,大臣、诸皇子纷纷卷入储位之争。
雍正帝即位后深知这一制度的危害,建立起秘密建储制,乾隆年间是这一制度的最初阶段,两种制度对不同人的接受程度各异,尤其是皇朝内部,“弘皙案”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发生的,本文试从清晰介绍“弘皙案”入手,来浅析“弘皙案”发生的必然因素——弘皙的特殊身份。
作为康熙朝二废太子允礽的嫡长子,这种特殊身份注定了他命运的悲剧性。
关键词:弘皙允礽乾隆一、“弘皙案”乾隆初年正值秘密建储制确立的初期,传统汉族的嫡长子继承制度在人们的观念中而留有痕迹,但是,康熙朝晚期的储位之争以及雍正朝的大肆清除异党又使得人们对其有所忌惮。
乾隆帝即位后对大部分受到雍正帝迫害的宗室予以平反,政治氛围一度相对宽松,允禄等人长期被压抑的不满情绪和对遭到迫害者的同情等的复杂情绪与弘皙的忿恨、希冀之心交织在一起,酿成了“弘皙案”。
乾隆四年九月,乾隆帝以“诸处夤缘,肆行无耻”①的含糊罪名,将奉差在外的正黄旗满洲都统弘昇革职锁拿,“押解来京,交宗人府”②,乾隆帝指出“伊所谄事之人,朕若宣示于众,干连者多,而其人亦何以克当。
故朕仍尽亲亲之道,不肯暴扬”。
③这是“福宁首告弘皙一案”事发之起。
十月初,宗人府议奏,康熙帝十六子允禄与其子辈弘皙、弘昇、弘昌、弘皎等人“结党营私,往来诡秘”④,议请分别予以惩处。
乾隆帝采取慎重态度,对于被牵连者予以保护,并告诫说:“以后王公宗室等,当以弘昇为戒,力除朋党之弊,念切国家,保全宗室之颜面。
”⑤乾隆四年八月,乾隆帝迎来29岁诞辰,弘皙特制鹅黄肩舆一乘奉上,作为生日贺礼。
鹅黄色为皇帝所专用,这不得不引起乾隆帝的警觉。
弘皙获罪后,乾隆帝方道明疑虑:“朕若不受,伊即将留以自用矣。
”⑥由此可以看出弘皙此人,无疑性格十分张狂。
在乾隆三年十①《清高宗实录》第三册,卷一百零一,乾隆四年九月乙丑。
伏惟尚飨:清代中期立嗣继承研究①
伏惟尚飨:清代中期立嗣继承研究①史志强摘 要:本文关注清代中期普通民众的立嗣问题。
作者利用刑课题本等档案材料揭示立嗣规范与实践之间的巨大差距,包括立嗣双方亲缘关系的疏离复杂,立嗣继产时分割方式的多元变化及其背后嗣子年龄的低幼化分布、权利主体的多样性、家庭利益考量和经济因素影响;再利用笔记、方志、文集将清中期的具体情况置于社会演进的大背景下,纵向研究立嗣问题的传承与变迁,尝试探究其中的性别问题,立嗣与收养界限不断模糊,血缘观念日益淡化的历史进程。
关键字:清代;立嗣;继承;财产分割;血缘观念“不孝有三,无后为大”②,古人非常重视血缘和婚姻基础上父系血统的延续,夫妻结合的重要任务就是生育男性子嗣以绵延家族③。
然而任何时代婚后不育都并不罕见,还有一部分男性因为各种原因并未娶妻纳妾,这种情况下就要选择一个男性继承人以延续血脉、继承财产,这就是立嗣。
传统的立嗣,以现行民法概念来分析,兼具“收养”与“继承”的性质,即属于“身份法”的范畴。
表明类似含义的词汇很多,如“立继”,“收继”,“继嗣”等,笔者这里研究的立嗣继承是指择选后代以承继血脉、遗产,有承嗣赡养目的的收养抱养也在讨论范围之内。
清代沿袭唐宋以来的继承法传统,立嗣继承分为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身份继承又可分为宗祧继承和封爵继承。
宗祧继承是指一家之中每一世系只能有一个男性嫡子或嫡孙享有宗祧继承权,以使祖宗血食不断。
封爵继承是政治权力和经济特权的转移④。
本文探讨社会中下层普通汉族民众的立嗣问题,所以聚焦于立嗣中的宗祧继承与财产继承。
清代中期这里指乾嘉时期,此时正值中国传统社会晚期,国门尚未打开,传统社会的诸多特征依然存在;又是近代社会的前夜,不久之后汹涌而来的西方思潮与纷纭变幻的政治格局深刻的改变着时人的行为方式。
通过对这一时期立嗣问题的具体考察,可以了解当时的婚姻财产关系,有助于构建中国家庭与家族的近代转向路径。
传统的家庭史研究分为家庭、家族、宗族三个层次,立嗣是家庭为家族、宗族延续而做出的变通行为,与这三个层次密切相关。
清实录中的平泉州
同治二年
又谕、顺天府府丞卞宝第奏、热河土匪窝盗殃民。
请饬密拏严究等语。
据称热河积年巨匪。
平泉州回民刘宽、赤峰县哈达地方民人沙亮、该二匪专以剽掠为生。
与文武衙门兵役消息相通。
该州县文武并得受季规。
是以从未破获。
迁安县近日拏获骑马贼供称窝主刘宽平日豢养凶徒。
制备快马利器。
四出拦抢。
沙亮行径。
与刘宽相同。
党与极多。
京东及顺天府属天津河闲保定等处拦劫各案。
多系该匪等所为等语。
畿辅重地。
岂容有此等巨匪肆行抢掠。
若不速行摉捕。
贻患何可胜言。
著瑞麟、麒庆、即行密拣精明妥实之员。
不动声色。
前往查拏。
务获究办。
以靖地方。
毋得仍前玩泄。
致贻后患。
将此谕令知之。
——同治。
清代的家人跟班
“官之仆隶”
《偏途论》云:“‘长随’二字,乃堂官之别名。一二品文官家人名曰‘堂官’,又曰‘内使’。一二品武官家人名〔曰〕‘家将’,又曰‘内丁’。昔宋太祖雪夜访(赵)普,见有堂官一人跟随左右,恭敬至诚,故赐曰‘长随’。后为指挥之职。因此云‘宰相家人七品官’,由此而说。”[2]“长随”之名,是否起于宋太祖之赐,待考。明代有“长随”,但它既不是指挥之职,也不是官员的家人,而是宫中的宦官。赵翼《廿二史札记》云:“长随本中官之次等、受役于大珰者。”又云:“今俗所谓‘长随’,则官场中雇用之仆人,前明谓之‘参随’。《明史·宦官传》:高淮监税辽东,有参随杨永恩婪贿事发,几激军变;又税监陈奉在武昌肆毒,众欲杀奉,逃而免,乃投其参随十六人于江。又《何景明传》:太监廖銮镇关中,横甚,其参随遇三司不下马,景明执而挞之。[3]清代的“长随”与明代矿监税使的“参随”确有相同之处,但其渊源不在于此。 从“家丁”这一称谓,似可看到其直接的渊源。所谓“家丁”,原指将帅的亲兵。明代中后期,将帅镇边御寇,多用家丁。[4]此风清代承之。从康熙年间限制地方官员多带家丁的情况看,清代初期官员蓄用家丁之风极盛。康熙二十五年(1686),御史刘子章条奏外官禁止多带家口。下部议。议准:“外任官员,除携带兄弟、妻子外,汉督抚带家人五十名,……汉督抚有管兵之责,如有多带者,令其自行陈请。至旗员有边疆差遣之事,非民官可比,督抚所带家口,不许过五百名”。[5]这是清代首次对官员携带家丁作出限制。然而,即以五百名为最高限额,[6]督抚家丁的队伍已然庞大。
清代出继皇子宗族地位探究
收稿日期:2016-05-03作者简介:王新玮(1991-),男,河北沧州人,河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近现代史。
清代出继皇子宗族地位探究摘要: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十分重视宗族关系,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绝嗣现象,过继制度应运而生。
清代,对民间过继有严格的规定,但对宗室内过继的规定并不多,尤其是皇子出继后,其地位待遇记载较少。
奕誴作为清代最后一位出继旁支的皇子,生前与身后其家族在皇室中的地位差别较大。
由于奕誴本是皇子,又是同治皇帝、光绪皇帝亲叔,使得奕誴本人在宗室中与奕訢、奕譞等人并无差别。
而奕誴死后,其子孙由于血缘关系较为疏远,所受待遇按照郡王降等承袭而非亲王。
从这一点来看,奕誴所受礼遇,是对其个人皇子身份的认同而并非对奕誴宗族的认同,这也体现出清代对待出继之人的态度。
关键词:奕誴;出继皇子;宗室地位中图分类号:K 249.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438(2016)09-0101-04(河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24)王新玮∗∗∗第36卷第9期绥化学院学报2016年9月Vol.36No.9Journal of Suihua UniversitySep.2016中国历来十分重视宗族的传承,尤其是以男性为核心的宗族继承关系。
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绝嗣情况,宗族内实行严格的过继制度,以保证宗族的财产不外流。
对于皇室,宗族除了拥有大量财产外,还有皇位的继承、爵位的传承。
清代皇子出继的现象并不多见,一共只有六次,康熙皇帝第十六子允禄出继庄敬亲王为嗣;雍正皇帝第六子弘曕出继果毅亲王为嗣;乾隆皇帝第四子永珹出继履懿亲王为嗣、第六子永瑢出继慎靖郡王为嗣;道光皇帝第五子奕誴出继惇恪亲王为嗣。
皇子出继旁支后,其宗法地位发生变化,其支派在宗室内所享受的待遇也发生相应变化。
道光皇帝第五子奕誴是清代最后一位出继旁支的皇子,他的出继,不但体现出晚清时期满族上层的宗族观念,也对清代政治走向产生了一定影响。
清洪肇懋《宝坻县志》研究
第32卷第5期2019年9月Vol.32,No.5Sep.,2019 Hebei Library Journal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清洪肇懋《宝坻县志》研究孙丽芳(河北大学图书馆河北保定071000)摘要:清乾隆朝洪肇懋纂修的《宝坻县志》是宝坻县一部重要的官修方志#该志以明、清康熙朝《宝坻县志》为底本,以亲见亲闻以及史志著作、档案、碑刻等资料为参考,对其考证、订讹、增补,尤其增列“集说”卷,将方志中不能列入其他类之民生利病等项列入此类,可以和章实斋创''掌故”相比。
《宝坻县志》中艺文体裁丰富,内容广博,作者广泛,具有重要的历史学价值和文献学价值。
关键词:洪肇懋;《宝坻县志》;历史史料;文献辑佚中图分类号:@256文献标识码:ADOI:10.13897/ki.hbkjty.2019.0094宝坻县地处京畿之东南,今属天津境内,金代始建,清朝时为北京顺天府一属县。
该县盛产鱼盐,漕运发达,人文繁盛,被称为“京东大邑”“畿辅望县”。
清乾隆十年(1745)洪肇懋编修的《宝坻县志》,内容详实,体例完备,语言雅正。
清朝著名诗人沈德潜认为该志足可以与宋濂的《浦江志》、康海的《武功志》等著名县志相媲美。
直到民国时期,该志仍备受推崇,被誉为“近畿志书之冠”1'。
但目前学术界对其关注较少,只有李瑞豪、张欢对《宝坻县志》中诗文的校勘辑佚价值进行了研究。
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从文献学的角度,对其版本、编纂特点以及价值等方面进行研究,以期拋砖引玉,引起学术界对这部颇具特色的县志的关注和研究。
1洪肇懋及其《宝坻县志》洪肇懋(生卒不详),号东阆,安徽歙县人,雍正元年(1723)进士。
乾隆六年(1741)任宝坻县令,乾隆七年(1742)署宁河县令,乾隆八年(1743)仍调宝坻县令。
其在宝坻任职五年,励精图治,县泰民安,1745年署磁州知州。
宝坻县虽为“畿辅望县”,但方志数量很少,有记载方志之编纂始于明朝弘治时期,仅为两卷,比较简略,且讹误很多。
新发现晚清过继文书考释
新发现晚清过继文书考释作者:陈静来源:《文物春秋》 2017年第3期2015年夏,笔者有幸得见一批清中期至民国时期的地契文书,共50余件,为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杜林镇倪杨屯村私人收藏。
据收藏者介绍,这批文书为刘氏先人所留,包括该家族成员的分家文书、土地买卖文书、房屋买卖文书等,几十年来,集中保存于密闭的木盒中,藏在祖宅的房梁上,因房屋修缮才得以重见天日,故而整体保存完好。
翻阅过程中,一件过继文书引起笔者的注意。
文书书写在一张宽约54厘米、高约30厘米的红色纸上,内容为刘棣春因胞兄刘槐春“乏嗣”,在族人、中人的见证下,自愿将自己的二儿子刘恩第过继给刘槐春。
落款时间为“光绪二十柒年”(1901)(图一)。
为研究方便,谨按文书格式抄录如下:1.立合同字人刘棣春。
因胞兄乏嗣,奉养无人,弟今同亲族人等,情2.愿将次子恩第代产承嗣收在胞兄槐春膝下,授室养老送终,以承宗3.祀。
后日房宅、地土、家具只得承嗣子永远为业。
所有代产开列于后,如4.有族人争执,有亲族人等一面承管。
三面言明,五家情愿,均无反悔,恐后无5.凭,立字为证。
6.光绪二十柒年四月十三日立。
同亲族人:杨化麟冯元庆刘杏春桐春陈兆泰国勋胞侄:刘恩诏7.所有代产落于嗣书以上:8.代地三股道地五亩,代西东行西半截东树土科地基不代。
9.代家具织布机一张,七印锅一口,西河大缸一口,唐山大缸一口,小缸一口,10.大坛子一个,伙硫轴一个。
老坟地东许恩第葬埋坟墓。
合同口讫近年来,过继文书在全国各地偶有发现,年代跨越明清至民国,甚至延续到建国前后。
学术界多从两种角度研究过继问题,一是在法律层面梳理历代继承法的演变,主要有滋贺秀三、朱勇、张晋藩、梁治平、张佩国、张小也、吕宽庆等法律史学者;二是在社会史层面分析过继与宗族的关系,主要有安·沃特纳、冯尔康、郑振满、邢铁、程维荣等社会史学者[1J。
笔者以此次发现的过继文书为切入点,以阐释古代社会过继的基本原则和注意事项,以及在清末内忧外患的情况下过继这一观念对传统中国人的影响。
刑科题本的拟成:以宝坻县档案与刑科题本的比较为依据
刑科题本的拟成:以宝坻县档案与刑科题本的比较为依据梅凌寒
【期刊名称】《《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
【年(卷),期】2017(000)001
【摘要】刑科题本是清代司法程序中主要文书之一.由巡抚拟定,奏给皇帝和抄送给刑部复核,也是中央行政机关裁判案件的重要依据.同时,刑科题本连接地方和中央审判程序的关键环节.本文通过藏于顺天府全宗中的三起包含地方和中央相对应文件人命案件对刑科题本和州县司法文献比较.通过这些文献的阅读,我们可以观察刑科题本的拟定过程以及它们所包含的信息与地方挡案描述的案情之间的区别.最后,本文论及移情就法策略出现的原因,以及当时管葳书在官员拟定司法文书的过程中的参考作用.
【总页数】20页(P426-445)
【作者】梅凌寒
【作者单位】巴黎第十大学法律系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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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方悦萌
3.清中叶乡村社会夫妻冲突动因研究——以嘉庆朝刑科题本档案为核心的考察 [J], 张智超;李程;彭佳
4.清代女性在婚姻形态中的地位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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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档案所见清代中叶陕西的农村家庭——基于嘉庆朝刑科题本的考察 [J], 许若冰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清代刑名之难——读郑小悠著《清代的案与刑》
清代刑名之难——读郑小悠著《清代的案与刑》在清人眼中,本朝的法律制度较前代更为优越。
张之洞就曾标榜:“我朝深仁厚泽固属美不胜书,然大要则有两事,一曰赋敛轻,一曰刑狱平。
”但是由于缺乏终审机制,各级衙门对重大案件作出的判决往往反复拉锯,最终演变成民与官、上级官与下级官、中央官与地方官,乃至皇帝与官僚群体之间的矛盾,成为政治问题。
这本书编选了几个典型的案例,以小见大,深入表现了清代社会治理中的刑讯、讳盗、冒赈、捏控,地方监督系统的失灵,晚清中央与地方的对立等问题。
一、清代司法的乱象清代的一桩刑事案件往往越来越走样,最终演变成为政治事件,表现为官场的争斗、官民之争、中央与地方的矛盾。
(一)官场的争斗1. 麻城民妇走失案在麻城民妇走失案中,针对验尸的结论,涉及此案的官员分为两派。
一派以广济县知县高人杰为代表,主张原告杀妻。
另外一派则以前任知县汤应求为代表,主张民妇系逃亡而非被害。
为了限期破案,避免自己作为审官所要承担的处分,高人杰造伪证,用重刑,并攻击汤应求伪造文书。
如此一来,打官司的主体就从民间的涂、杨两家变成高、汤两知县,民与民争升级为官与官斗。
五年后,麻城案终于真相大白。
然而,正值乾隆刚刚登基,需恤民命,施仁义,对乃父“尚严”政风进行拨乱反正,故应妥善处理先帝的重臣。
最后,高人杰一派的官员虽被定罪,但蒙恩赦。
这种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的做法,实在太过轻纵。
2. 海昇杀妻案海昇杀妻案也是官场争斗的另一典型案例。
这本来是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却被转化为宠臣和珅与重臣阿桂之间的政治争斗。
乾隆皇帝疏远阿桂,宠信和珅,左右了最终的案件走向。
此案过后,阿桂及其僚属受到很大打击。
阿桂去世后,和珅取而代之成为内阁、军机处的双料首辅,全面掌握朝政。
嘉庆登基后,和珅以二十条大罪被赐自尽。
这一场重臣与宠臣之间的斗争,至此才告终结。
(二)官民之争除了官场的斗争,官民之争也是清代刑案的乱象之一。
原本发生在民与民个体之间的官司,一旦打到省里的布政、按察两司,之前的府州县承审官,实际上已经成了被告。
[指南]胡旭晟:中国调解传统研究──一种文明的透视
[指南]胡旭晟:中国调解传统研究──一种文明的透视胡旭晟:中国调解传统研究??一种文化的透视中国传统社会曾经存在过多种特殊的司法形式,比如春秋决狱、家族司法、调解等等,而其中,调解尤其具有独树一帜的风格和意义。
如果说“春秋决狱”主要是文人士子们的作为,属于雅文化或“精英文化”之列,而“家族司法”主要是乡绅耆老们的生活,属于俗文化或大众文化之列,那么“调解”(或称调处)则是文人士子与乡伸耆老们共同的事业,属于雅俗与共的主流文化之列。
尽管调解的范围仅限于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也尽管古代中国的法律条文极少提及调解,但事实上,调解构成了传统中国法律生活中最经常、最主要的内容之一(注:清代名幕汪辉祖在《佐治药言》中说:“词讼之应审者十无四五。
”这即是说,“词讼”之中,十之五六付诸调解息讼,而“词讼”(即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在任何一个社会都占据着法律纠纷的大多数。
),而且,更重要的是,它是古中国最具有文化代表性和最富于文化韵味的司法形式,其内涵之丰富与深邃远非其他司法形式可比;当然,同样重要的是,调解乃是中华民族亘贯古今、最具生命力、也最为世界所注目的法律传统。
一、源流(一)调解的原始形式我国的调解源远流长,最早可以追溯至原始社会。
在原始社会中,没有阶级,也没有国家和法律,但在这个人类初级的社会形态里,却有组织和秩序。
人们在生产生活中也不可能完全避免矛盾和纠纷的产生,社会的存在和发展要求人们采取不同形式和方法去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解决彼此之间的纷争。
恩格斯曾精辟地指出:“一切争端和纠纷,都由当事人的全体即氏族或部落来解决,或者由各个氏族相互解决;……在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
”(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92页。
)这段话告诉我们,原始社会虽然是一个无阶级的社会,但也存在争端和纠纷;这些纠纷和争端的解决办法主要不是诉诸武力,而是靠协商调解。
大致情况是,当时社会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一切争端和纠纷,通常是由当事者所在的氏族或部落互相协商解决的;部落之间的纠纷和争端,是由有关部族的首领,按照原始社会长期形成的风俗、习惯,互相协商解决的。
从_红楼梦_看清代继承制度
1 1 封爵继承 红楼梦 第二回! 冷子兴演说荣国府∀写道: ! 子兴叹道: #正说的是这两门呢。待我告诉你: 当日宁
国公与荣国公是一母同胞弟兄两个。宁公居长, 生了四个儿子。宁公死后, 贾代化袭了官, 也养了两个 儿子: 长名贾敷, 至八九岁上便死了, 只剩了次子贾敬袭了官, 如今一味好道, 只爱烧丹炼汞, 余者一概不 在心上。幸而早年留下一子, 名唤贾珍, 因他父亲一心想作神仙, 把官倒让他袭了 ∃ ∃再说荣府你听, 方 才所说异事, 就出在这里。自荣公死后, 长子贾代善袭了官, 娶的也是金陵世勋史侯家的小姐为妻, 生了 两个儿子: 长子贾赦, 次子贾政。如今代善早已去世, 太夫人尚在, 长子贾赦袭着官 ∃ ∃% ∀[ 1] ( P11) 短短几 百字道出了清代一个重要的继承制度 & & & 封爵继承。爵, 又称封爵、世爵、爵位。古代皇族、贵族的封
可以佐证: ! 余没后 ∃ ∃将某屋分与长子, 某屋分与次子掌业。又念长女邓门、次女翁门、五女程门嫁妆 本薄, 现已孀居, 将门龙口四间店面分给三人碎用, 以补从前不足。系长男本意, 余赞成之。第四夫妇俱 亡, 不必计算。三女、六女、七女、八女夫妇齐眉, 无烦余之代筹。∀[ 4] ( P235) 此遗嘱不分男女, 都有继承权, 不受法定继承约束。
在遗嘱继承中, 长者在财产分配中扮演的角色非常重要。 红楼梦 中多次提到贾老太君对贾府的 影响, 如其在贾府中关于日常事务具有最高的决定权, 在月钱的发放、资金流向问题上, 尊为管家的王熙 凤也要聆听老太君的意见。从这一点可以看出, 封建法律全力维护家长的财产权, 无论家长的分配是否
( 2) 女子的继承权。由于中国古代社会历来认为女子最终要入其他家族体系, 本身并不能延续宗 祧, 所以女子在家庭财产的继承上地位很低, 其继承权受到诸多限制, 甚至被剥夺。女子的继承权依其 婚姻状况分为在室女、已嫁女、归宗女, 与此相对应享有相应的继承权利。但总的来说, 在继承顺序上, 清代法律将女儿列在诸子( 包括嗣子) 之下。一般来说, 在室女只得到家庭给予的一份嫁妆作为其继承 的财产, 并不享有与兄弟均分家产的权利; 已嫁女自出嫁之后不享有分配娘家财产的权利, 但是作为一 种例外, 其娘家无子且无可立嗣之子, 方可继承财产; 归宗女在家庭中毫无地位, 其既无夫家的继承权 利, 在娘家也只是依附父母或兄长, 无析产的权利。但也有例外, 如 大清律例 规定: ! 户绝, 财产果无同 宗应继之人, 所有亲女承受。无女者, 听地方官详明上司, 酌拔充公。∀[ 3] ( P222) 但笔者推断这条规定在实 践中可能会有出入。因为照此说来, 红楼梦 中的林如海应该就是属于这种情况了, 其无子, 亦无本族 宗亲, 亦无养子, 所以其财产只能由其女林黛玉所得。但书中反复提到了黛玉并无财产, 比如在第四十 五回! 金兰契互剖金兰语∀中林黛玉对薛宝钗说道: ! 你如何比我 ∃∃我是一无所有, 吃穿用度, 一草一 纸, 皆是和他们家的姑娘一样, 那起小人岂有不多嫌的 ∃ ∃∀[ 1] ( P308) 可见, 黛玉好象并没有继承林家的 财产, 具体是什么原因, 书中并没有提到。所以笔者推测, 这条规定在男尊女卑的社会现状下实践起来 阻力很大。当然, 这个观点还值得商榷。 2 2 遗嘱继承
中国法治史值得今天借鉴的内容
中国法治史值得今天借鉴的内容神兽獬豸在古人眼中是公证法律的象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是今年司法界乃至全国人民关心的一件大事。
数十载艰辛探索,一步步不懈努力,终于将我国法制建设推进到一个全新阶段。
司法公正、依法治国,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
在现实中不懈探索的同时,让我们回过头去,在历史的深处寻找参照,从古人严律法、利百姓的规制中汲取值得传扬的精华。
自古就讲“致中和”中国古代文献用“中”,也就是“不偏不倚”来比喻司法公正。
孔子说“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百姓手足无措,必然招致社会的动荡。
司法之所以“不中”,孔子认为是由于礼乐不兴的缘故。
相反,礼乐兴则刑罚中,这就要求司法者具有良好的道德观和高尚的思想情操。
刑罚得中之后会带来社会的和谐,即所谓“中和”,古书说“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也就是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后世关于“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明刑弼教的种种议论,都是兴礼乐、致中和的进一步衍发。
中国古代出现过若干个盛世,比如汉文景之治,唐贞观之治。
盛世的出现,有经济、政治、文化的种种原因,但司法公正却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汉文帝时出行经渭桥,有人从桥下出,惊乘舆马,廷尉张释之判罚金四两,文帝以为判刑过轻。
张释之于是劝告文帝:“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是,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
”天子和百姓都要守法,现在法律是这么规定的,您判得比这重,那不是让法律失信于民吗?见文帝有所思,张释之进一步说:更何况,如果您下令杀他也罢了,现在既然交给了廷尉我,那么廷尉本来就是一座“天平”,如果这座天平倾斜了,天下还怎么施行法律呢?老百姓岂不是要手足无措了吗?文帝终于表示“廷尉当是也”。
唐贞观初年,所选官多有伪造资历者,太宗曾颁发敕令,限期自首,否则处死。
不久,温州司户参军柳雄诈冒资荫事发,大理寺少卿戴胄“据法断流”,判他流放。
君臣二人有一段精彩的对话。
清代司法实践下对“嗣产”案件的处理方式及目的考量——以《于成龙判牍》中“季氏五房争子”案为例进行分析
清代司法实践下对“嗣产”案件的处理方式及目的考量——以《于成龙判牍》中“季氏五房争子”案为例进行分析石泉【期刊名称】《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年(卷),期】2022()12【摘要】基于古代家庭“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这一朴素情理观念的影响,保证直系血缘关系下男性后人的存续便成为实现各家庭成员自身生养死葬乃至家族支脉延展不绝的理想选择。
不过一旦出现婚后无子或意外早夭等难以预料的特殊情况,便只能退而求其次通过拟制血亲的方式实现前述肩负家庭宗祧、接续家族香火等目的的实现。
至于这种非婚生嗣子长期以来亦需遵循昭穆相当,服制亲疏的方式标准进行对象选择,而这其中应继者个人的意愿和想法往往并不被重视,另加之不同家庭间生活条件和经济实力的现实差异,就使得由继承矛盾所导致的财产纠纷要求州县官员在承审环节必须兼顾律例条文和人心向背予以审慎考量,以实现最终文字决断“参情酌理,勿枉勿纵”的社会效果。
其中清代于成龙对“季氏五房争子”一案的审理将关注点集中于“争嗣”表像下的财产分配,在各方利益得失和家族权责间进行巧妙平衡,为类似案件的妥善解决方式提供了理想范例。
【总页数】4页(P109-112)【作者】石泉【作者单位】青海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0.4【相关文献】1.清代司法视角下家谱证据的价值局限性——以《平平言》中“张氏坟冢”案为例进行分析2.清代司法视角下家谱证据的价值局限性——以《平平言》中"张氏坟冢"案为例进行分析3.清代司法实践对"戏杀""斗杀"罪名的差异性认同及适用——以《张船山判牍》中"曹家庆"案为例进行分析4.明代“强盗”案中亲属身份关系对司法裁断结果的影响——以《盟水斋存牍》中“杨维翰”案为例进行分析5.清代“伤人致死”司法情境下对因果关系的认知差异分析——以《曾国荃判牍》中“糜少芝”案为例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温氏家规十二.doc
家规十二(一)正伦理伦理莫先孝弟敢有不孝不弟以卑俞尊以疏戚者轻则家法微之重则送官究治至于下蒸上人伦几息玷族为甚下待送官犯者定以家法处死事未经执获臭声闻鸣祠共枚下文化已往今兹富贵贫贱断逐祠外若有徇情畏势互相阿隐者查出俱逐祠外庶家道肃而人伦正矣。
(二)谨婚姻男女婚配须求秦晋无攸当倘下相宜贻辰者先祖玷我家声敢有婚配不问隶卒贪图金礼配合不审良贱妄希嫁奁断以族法重罚无纵至于故家单寒不妨匹配益得敌体之宜无玷姓之耻也。
(三)重继嗣一脉亲承下拜先人之赐更或艰于子息恩继本房本族子侄须论伦次设贪谋产业不顾尊或育弟为男将孙作子通族公议不许入继甚至恩养异姓带归宜蛉篡继宗礼紊乱真脉族法黜之侄外决不宽收若在外娶妇生子察其形神果属真脉宜许人绍宗祧又有一等贪其家业名为承继俟其死日即转归生父母不顾继父之无后者更有继而承服执丈尽继子之道其父兄无故夺其家业而忍斩其祀此皆无法无纪宜大彰家法送官究外者也。
(四)修时祀祭者所以美报也吾族祖太有庙各祖有祠四时有祭典陈设有定仪伦祀前一日齐式沐浴至祠习仪公举礼生载牲陈设祭器日凌殿鸣金纠集合族老幼各整衣冠厅侯举祭祭毕序坐于厅仪事而退午刻燕饮值祭人务照定例。
(五)输国课夏税秋粮国爱重务寒衣饥食先人之恩至鸿钜矣故每年粮差务依其早纳庶上免官司之犹下称良善之家。
(六)严约课吾族子侄繁衍散居乡县凡有子弟第一宜教读诗书次则池务耕云商贾若纵其骄遥姿鼠窃是乃下玷家声上干国宪为父母者所宜平时诲导善相劝勉过相规戒使其非心日革正业自专至于偶居族尤宜守望相助疾病相持毋恃强凌毋乞富吞贫毋仗势欺贱毋因言语之伤而顿兴仇害毋因一朝之恋而取逞凶威母损人利已毋假公济私斯约束明而谊焉矣。
(七)定名称称谓之际史分攸关最宜谨慎分别如以上称下者至亲则乳名为节稍长则称字以下上者公祖伯叔兄长凡属族戚皆照当分别称呼毋得倨傲卖慢设或无礼则责罚下纵。
(八)息争端祖山祖坟远近不一若不肖子孙领图风水设谋挟势将私祖潜自侵占法与杀祖同罪合族销至祠堂责令迁改处死凡各房私祖私山皆照此法又各房坟墓田地住屋岜无相边池联依旧界管毋得恃强霸占若有此等凭族覆实理继开解应尖价便其心服绪致经官以伤族谊更有各处祖倘或恃强确伐树木材得许了首人投祠公罚若不得阿夷偏徇以致受屈官职有从傍教唆扛帮恃财逞强查出一体重处庶几保全泵和地气也。
载治入继近支宗室的原因及其宗族地位
载治入继近支宗室的原因及其宗族地位
王新玮
【期刊名称】《安顺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6(18)4
【摘要】在清代宗室划分中,本属宗室远支,但由于近支宗室各支派人丁稀疏,载治因赡养隐志郡王继福晋而入继奕纬为嗣.虽然载治、溥伦父子在爵位、取名等礼仪上同近支宗室并无明显差异,但却并不为近支宗室所认同.载治入继奕纬为嗣,开创了清代从宗室远支过继的先例,为解决近支宗室各支派绝嗣问题提供了方法,载治出继奕纬为嗣对认识清代宗室的家族观念、过继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总页数】4页(P92-94,98)
【作者】王新玮
【作者单位】河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2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K252
【相关文献】
1.顾炎武的宗室与宗族观 [J], 陆月宏
2.试析清代江西宗族的自治机制——以万载辛氏宗族为例 [J], 施由明
3.论上官婉儿的诗学地位——从两《唐书》载其神秘出生的差异切入 [J], 林宗毛; 曹旭
4.清代近支宗室赐名考论 [J], 王学深
5.明清时期宗族、乡绅与基层社会——以万载县辛氏宗族以例 [J], 施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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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庆癸酉事变中的纳兰后人
嘉庆癸⾣事变中的纳兰后⼈嘉庆癸⾣事变中的纳兰后⼈清朝嘉庆年间是国运由⿍盛⾛向衰败的转折时期,由于统治阶层吏治腐败,财政紧缺,两极分化加剧,导致了社会⽭盾激化。
在这段时期,国内曾先后发⽣⽩莲教、天理教起义。
刺杀皇帝,攻打紫禁城的事件屡有发⽣。
嘉庆⼗⼋年癸⾣(1813年)九⽉⼗五⽇,在教主林清的策划下,天理教兵分两路,攻打紫禁城的东华门和西华门。
由于宫门禁军守卫毫⽆设防,再加之有少数⼊教的太监在宫内接应,教徒门曾⼀度攻⾄隆庆门。
幸有成亲王、仪亲王、庄亲王、礼亲王等王公⼤⾂闻变率侍卫及少数兵丁逾百⼈⾃神武门⼊,会合镇国公奕灏率⽕器营官兵千⼈,对集结隆庆门前的教徒进⾏了镇压。
⾯对强⼤的⽕⼒,天理教徒⽆法抵敌,溃不成军,逃散隐避。
第⼆天凌晨,官兵冒⾬全进⾏城搜捕,⾄傍晚,天理教徒被拿⼆⼗七名,被杀⼗四名。
连同前⼀天被杀被俘三⼗⼀名在内,总共七⼗⼆名。
在这场事变中,官兵损失也很惨重,有六⼗⼈受伤,四⼗⼆⼈死亡。
死亡之⼈职务最⾼的为正黄旗头等侍卫那伦。
亲历癸⾣事变的礼亲王昭槤在《啸亭杂录》⾥记载了那伦侍卫的事迹:“侍卫那伦者,太傅明珠后也。
……是⽇应值太和门,闻警趋⼊。
有劝其缓⾏者,那故迂直,⽈:‘国家世⾂,当此等事,敢不急赴所守耶?’急趋⾄熙和门,门已闭,彷徨间适贼蠭⾄,遂被害。
”另有奕赓撰的《侍卫琐⾔补》有类似的记载:“正黄旗头等侍卫兼什长那伦,嘉庆⼗⼋年九⽉⼗五⽇,值太和门,宿饭后⽆聊,赴乾清门寻同寅闲谈。
会逆匪犯阙,景运门已闭,那伦欲出窿宗门,同寅拦⽌。
伦⽈:‘吾太和门值宿,例死太和门,此处⾮吾死所也,必不可。
’独⾃出隆宗门,⾏⾄右翼门外遇贼,⼿⾃戮数⼈,⼤骂不屈遇害。
事定后,照阵亡例,赐卹。
伟矣哉,忠义⾄今不泯也。
”尽管有⼈对那伦的死有⾮议,但我们依然能感受到他死的果敢,死的壮烈。
虽然不能说是可歌可泣,但他的忠义表现也令⼈肃然起敬。
昭槤在《啸亭杂录》⾥还提到了⼀位纳兰⽟麟,在这场事变中,表现的却恨软弱怯儒,与那伦成了鲜明的对照。
周春阅红楼梦随笔
周春阅红楼梦随笔乾隆庚戌秋,杨畹耕语余云:“雁隅以重价购钞本两部:一为《石头记》,八十回;一为《红楼梦》,一百二十回,微有异同。
爱不释手,监临省试,必携带人闱,闽中传为佳话。
”时始闻《红楼梦》之名,而未得见也。
壬子冬,知吴门坊间已开雕矣。
兹苕估以新刻本来,方阅其全。
相传此书为纳兰太傅而作。
余细观之,乃知非纳兰太傅,而序金陵张侯家事也。
忆少时见《爵秩便览》,江宁有一等侯张谦,上元县人。
癸亥、甲子间,余读书家塾,听父老谈张侯事,虽不能尽记,约略与此书相符,然犹不敢臆断。
再证以《曝书亭集》、《池北偶谈》、《江南通志》、《随园诗话》、《张侯行述》诸书,遂决其无疑义矣。
案靖逆襄壮侯勇长子恪定侯云翼,幼子宁国府知府云翰,此宁国、荣国之名所由起也。
襄壮祖籍辽左,父通,流寓汉中之洋县,既贵,迁于长安,恪定开阃云间,复移家金陵,遂占籍焉。
其曰代善者,即恪定之子宗仁也,由孝廉宫中翰,袭侯十年,结客好施,废家资百万而卒。
其曰史太君者,即宗仁妻高氏也,建昌太宗琦女,能诗,有《红雪轩集》,宗仁在时,预埋三十万于后园,交其子谦,方得袭爵。
其曰林如海者,即曹雪芹之父栋亭也,栋亭名寅,字子清,号荔轩,满洲人,官江宁织造四任巡盐。
曹则何以尘词曰林?盖曹本作臂,与林井为双木。
作者于张字曰挂弓,显而易见;于林字曰双木,隐而难知也。
嗟乎!贾假甄真,镜花水月,本不必求其人以实之。
但此书以双玉为关键,若不溯二姓之源流,又焉知作者之命意乎?故特详书之,庶使将来阅《红楼梦》者,有所考信云。
中元日黍谷居士记。
贾雨村者,张鸣钧也,浙江乌程人,康熙乙未甲科,官至顺天府尹而罢。
首回明云雨村湖州人,且鸣钧先曾褫职,亦复正合。
此书以两村开场,后来又被包勇痛骂,乃《红楼梦》最着眼之人,当附记之。
十月既望又书。
周春的《阅红楼梦随笔》,说《红楼梦》是写江宁一等侯张谦的家事,这就是所谓“张侯家亊说”。
该说疑点有:其一,《阅红楼梦随笔》先说相传为纳兰太傅作,又判定《红楼梦》写江宁一等侯张谦的家亊,又不明说是张家谁人所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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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中国第 一历史 档案 馆, 顺天府 档案 , 13卷 ,0 第 8 0 1号。《 过
单》 原文中有异体字的, 将今天的通用字用括号注明于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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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 江: 清代 的继子孙责任— — 以顺天府宝坻县刑房档为线索 论
福 自擎字之后 , 并无返 悔 。如 有返 悔 , 在 族人 承 管。 尽
原件存世较少 , 宝坻县档 中 , 在 虽然 屡屡在 呈词 中看到
清代 的继 嗣关 系 , 似于今天 的收养关 系 , 二者 类 但
又不尽 同。比如 , 继是 指立 同宗或 同族 之后 辈为 继 立 子, 而收养则 没有 同宗 族 的限制 。立 异姓人 为子 , 大 《
《 过单 》 这一称谓 , 过单 》 件仅一件 。这件《 但《 原 过单 》
除 了行文与 已发现 的徽州继 书小 有 区别外 , 最大 的特 点, 是立继人 和出继人双方均 出名 画押 。现在 , 就让我
清律例》 中表述 为“ 乞养 ” 以区别 于 “ 继 ” , 立 。除此 之 外, 在存续期方 面 , 嗣与收养也不 同。收养关系 因 自 继
然人 的死亡而 消灭 。但 在古代 中国 , 只要 没有 退继 或 废继 , 无论继尊 长死亡与否 , 继嗣关 系都持 续不断 。实 际上 , 立继 的 目的之~ , 是 为 了使 继 尊 长 在去 世 之 就
过 。族人 同愿 , 无 争碍 , ( ) 出名过 之 。成 文 并 具 俱 愿
年老不 能度 生 , 平( ) 嗣人 养 老送 终 、 ( ) 全 凭 承 指 执 幡
殡葬、 守祖 埋坟 , 分 宗派 字。成 文所遗 产 业 家私 , 永 永
收稿 日期 :0 7—0 —2 20 1 4
作者简介 : 俞江 (9 2一) 男 , 17 , 浙江诸 暨人 ,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 法
至不应 将子孙 的责任 限定 在与父 母 的关 系上 , 子孙 的
这 份《 过单》 继 子 的责任 分 为 了 4个 方面 : 1 将 () 养老 送 终 。这 是 指 继 子 的赡 养 责 任 ;2 执 幡 殡 葬 。 ()
这是指继 子 的送 葬 责任 ; 3 守 祖埋 坟 。这 是指 继 子 () 年年祭祀 , 看护祖 坟的 责任 ;4 永 分 宗派 字。这是 指 ()
・
第2 9卷 第 6期 文章编号 :0 1 2 9 (0 7 0 0 3 10 — 37 20 )6~ 0 8~1 1
Mod r w i n e e n La Sce c
理论 思考 ・
论 清 代 的继 子孙 责 任
以顺 天府 宝坻县 刑 房档 为 线 索
俞 江
( 华东 政法 大学 ,上海 2 04 ) 0 02
恐后 无 凭 。 立过 单 为 证 。
重点 不同 。宝坻 《 过单 》 明确 了继 子应 尽 的基 本 义务。 而徽II继书》 , l ・ 《 强调在 基本 义务外 , 继子还 应做 到 内心
的尊敬 。 关于继 子的赡养 责任 , 后文还 将 详述 。这里 仅集
族人 杜永茂 ( )杜 永发 ( )杜 永通 ( )杜福 冈( ) 押 押 押 押 立过 子人 杜成文 ( ) 押 立过 单人 杜成 旺( ) 押 同子 永福 ( ) 押
咸 丰 三 年 新 正初 七 日公 立
中讨论继子 的丧 祭责任 。从 《 书》 继 中的表述 , 我们 已
可 知道 , 不能 以今 天的观念 , 传统社会 中子孙 对于父 将 母尊 长的责任 , 化为 一种 生前 的赡 养 。继 子 的责任 简
包括 了对继父母 在生前 死 后 的诸 多 义务 。实 际上 , 甚
摘 要 : 宝坻县衙 档案 中的继 书和案件看 , 从 清代 继子孙对 家庭的责 任 包括 两大类 : 一类是 对 已故尊 直 系亲属
的, 一类是 对在世 家属 的。前 者包括主持 已故亲属的丧葬和祭祀仪式 , 后者 包括对 尊亲属的 赡养 。通 过个案分析发
现, 家业传 承与“ 父债 子还” 是相联 系的 , 承继是指整个 家庭的所有 内容向下辈移交 ; 因此 , 继父母考察 继子孙能 否承 继, 不是就事论 事 , 而是综合地考察 继子 孙的行 为。只要 继子孙 有影响 家业 承继的 不 良行 为, 可 能导致废 继 , 就 由 此, 我们认 为 , 清代子孙的这些责任是综合的、 整体的 。
们从这份 《 过单 》 内容 人 手 , 察 在清 代社 会 中 , 的 考 是
怎样看待继子 孙与继尊长 的各项 责任或义务 的。 《 过 单》 ①
后 , 能有人祭祀 , 仍 以免其死后 困乏祀 而孑苦无倚 。
继嗣关系成立后 , 继父子 是一 种拟 制 的亲 父 子关
立过子承 嗣 人 杜 成 旺, 因族 弟 成 文 无 子 阙( ) 缺
关键词 : 宝坻县档;继子孙 ;丧葬;祭祀;赡养
中 图分 类 号 : 阳 9 D 2 文献标识码 : A
容 , 往在 继嗣 之初 订 立《 书》 往 继 的时 候 , 已经 写 清 就
一
、
《 继书》 中的继子孙责 任
楚了 。在宝坻 县 档 中 , 们 发 现 , 继 书 》 有称 《 我 《 偶 继 单》 《 、 嗣单》 , 最 常见 的名称 是 《 的 但 过单 》 继 书》 。《
嗣, 身不忍坐视 , 合族人等公议 承嗣之人 , 及无人 可过 ,
为( ) 成 旺次 子 永 福 应 过 。及 成 文如 意 , 旺 愿 惟 有 成
系 。凡是亲生 子对 于 父母 应尽 的责 任 , 赡养 、 终 、 如 送 拜祭等 , 继子均应 承担 。反过来 , 父母也 不应视继子 为 外人 , 应将一切 家产 、 地 、 祀等 于不孝这一律文如果国家法要全面地严格地体现孝敬伦理的目的就是逼迫子孙在父母生前要在父母膝下承奉那么要体现敬就不能仅仅要求金钱供给而应考欢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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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7年 1 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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