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得控制: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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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得控制: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21

海得控制: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21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接受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许航律师、王琛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在华美达新园酒店召开的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已于2011年4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1年5月20日在华美达新园酒店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16人。

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143,559,2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2542%。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新 希 望: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9-18

新 希 望: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9-18

四川守民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新希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四川新希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四川守民律师事务所接受四川新希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成、曹承磊律师出席了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经办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于2010年8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二0一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表决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人员范围、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9月17日上午9:30在成都市二环路南二段23号凯宾斯基饭店附楼5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股东或其代理人、董事和监事、董事会秘书。

部分未担任董事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列席了会议。

经会议召集人与经办律师共同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3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45,000,260股。

(股权转让)股东会决议(精选29篇)

(股权转让)股东会决议(精选29篇)

(股权转让)股东会决议(精选29篇)(股权转让)股东会决议篇1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___年第_____次股东会决议_______________九年_____月______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小区_______________号,召开了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第_____次股东会决议,在会议召开的10日前本公司以电话方式通知到全体股东。

到会的股东有_______________、会议由执行董事_______________集合主持。

经到会股东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形成以下决议:_________________1、公司住所变更为:_________________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341号701号2、同意公司经营期限延期至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日。

3、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第一章第二条。

4、股东会保证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对此承担一切民事责任。

5、同意委托_______________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

股东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股权转让)股东会决议篇2一、时间:_________年___月___日二、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参加人:全体股东[自然人股东:______;法人股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代表:___________)]四、主持人:法定代表人(_________)五、会议内容:股权转让和法定代表人变更六、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如下决议:1.同意原股东_______将其在本公司的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万元股份转让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2.同意原股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将其在本公司的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万元股份转让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3.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接受原股东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的转让后,持有本公司_______%股权;原股东签字:原股东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盖章):时间: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股权转让)股东会决议篇3会议时间:_______________会议地点:_______________本次会议应到股东人,实际到会股东人,到会股东代表________%股权。

新《公司法》案例全篇

新《公司法》案例全篇

评议: 该案是发起人违反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程序而导致公司
不能设立的典型案例,股东因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申请公司 设立登记而要求退股,合理合法,发起人拒绝股东要求无法无据, 人民法院判决完全正确。
发起人在不同意股东要求退还股东的要求时提到法律规定“股东 不得抽回股本”,是《公司法》的明文规定。《公司法》第92条规 定除下述三种情形外,股东不可抽回股本:
公司法案例
案例一:出资形式 A、B、C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 主要从事家具的生产, 其中: A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25万元, B从银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 C原为一家私营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15万元。 A、B、C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
青花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为公司按期募足了股份,目前正在积 极筹备召开公司创立大会,股东的要求不仅有违股金不可抽回的法 律规定,而且这一行为将直接导致公司因未按期募足资金而不能成 立,致发起人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不同意股东的要求。
双方几经协商未达成一致,诉至人民法院。
请问:如果你是法官,你是否经过审理,拿出“判决青花股份有 限公司的发起人按股东所缴股款加算银行利息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予以一次性退还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之审理意见?
1. 未按期募足股份; 2. 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 3. 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发起人如果满足了上述三种情形,认股人不得抽回所认缴的股份; 认股人只有在发起人未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之一时,才有权要求发起 人返还所认购的股份。
《公司法》规定的股本不可抽回,是公司制度的一大特征。公司的资产,是公 司完整性和正常运行的保证,也是全体股东基本利益的保证,而股本则是公司经 营的物质基础,是公司成立、生存、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同时还是公司对债权 人的债权最低担保额,是公司的信用标准,因发起人没有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公 司不能设立,股东认缴的股份失去了投资意义,股东要求发起人返还认缴股金的 要求是合理的。《公司法》第90条规定:“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 止日期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行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 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首次股东会决议(通用5篇)

首次股东会决议(通用5篇)

首次股东会决议(通用5篇)首次股东会决议篇1文中蓝色字体后会有风险提示)风险提示: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____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且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___________有限公司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召开首次股东会会议。

本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___________召集和主持。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有股东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

股东会会议一致通过并决议如下:风险提示:股东表决权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普通决议案: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特别决议案:股东会会议作出:① 修改公司章程;②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③ 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清算;④ 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⑤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决议等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一、选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___________有限公司首届董事会成员。

二、选举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___________有限公司首届监事会成员,另一名监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三、决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四、通过公司章程。

同意以上条款的股东签字或盖章:股东:___________股东: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首次股东会决议篇2首次股东决定________公司首次股东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地址)做出如下决定:1.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

2.决定设立执行董事,由________(姓名)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公司法定代表人。

新海股份: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08-31

新海股份: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08-31

证券代码:002120 证券简称:新海股份 公告编号:2010-027宁波新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重要提示:1、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8月11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也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宁波新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0年8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黄新华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0年8月29日-2010年8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年8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年8月29日15:00至2010年8月3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7,808,3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0841%。

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8人,代表股份数94,761,6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056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数3,046,6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273%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二、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无议案被否决,全部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威 尔 泰: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1-08

威 尔 泰: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1-08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月7日在上海市虹中路263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朱玉婷律师、朱锐律师出席会议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已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其作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该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召开本次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即2009年12月22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集人和召开方式,说明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会议议题的具体内容亦已在同日公告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中予以充分披露。

002184海得控制: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002184海得控制: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002184海得控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002184海得控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管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管理公司上述人员的身份及持股变动的自查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前述人员的配偶及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按本办法附件的表格要求填报资料,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和相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或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如实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关于召开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精)

关于召开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精)

证券代码:000915 证券简称:山大华特公告编号:2006-013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06年5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的有关要求,现发布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1.会议召开时间(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6年6月26日(星期一)14:00(2)网络投票时间为:2006年6月22日—2006年6月2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6年6月22日、23日、26日的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6年6月22日9:30至2006年6月26日15:00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06年6月16日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济南市经十路71号山东大学科技园创业中心四楼公司会议室;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5.会议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参加会议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征集投票权,下同)和网络投票三种方式的任一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7.提示性公告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发布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和董事会征集投票权的提示性公告,提示公告刊登时间为网络投票第一日,即2006年6月22日。

2010年度大事记

2010年度大事记

黑龙江辰能哈工大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2010年度大事记1、2010年1月8日辰能风投2007年投资的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九洲电气创业板成功上市标志着辰能风投公司投资企业进入国内资本市场的开始。

同时也改写了自2003年以来黑龙江省地区无新上市公司的历史,作为我省首家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将对我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起到积极地引领和示范作用。

黑龙江省政府省长助理兼国资委主任赵杰、辰能集团董事长兼党委书记贾哲、辰能风投总经理刘国超、副总经理冯文善应邀出席深交所为创业板上市仪式。

2、2010年1月11日黑龙江日报整版刊登专访《辰能风投,助力九洲电气上市的神奇之手—九洲电气创业板上市揭秘》,记者详细介绍了辰能风投公司对九洲电气的投资、管理输出、上市申报及在创业板上市的全过程。

3、2010年3月24日刘国超总经理荣获第六届黑龙江省经济风云人物。

黑龙江省第六届经济风云人物评选活动在哈尔滨举行。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符凤春、副省长吕维峰、省政协副主席孙东生等领导出席大会并为获奖企业家颁奖。

黑龙江日报整版刊登“第六届黑龙江经济风云人物风采展”,记者专访《为龙江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增色生辉—聚焦2009黑龙江十大经济风云人物,黑龙江辰能哈工大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国超》。

4、2010年5月21日省委常委、省国资委党委书记赵克非来辰能集团公司就集团资本运作、辰能风投和环保公司的上市运作进行专题调研,对辰能风投的发展、管理创新、员工激励等问题做了重要指示。

鼓励辰能风投加大创新力度,不断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和业绩考评模式。

5、2010年6月3日辰能风投体制机制创新工作会议在辰能大厦四楼会议室召开。

省国资委副主任盖鲁林、辰能集团监事会主席王玺斌及省国资委有关处室的领导参加会议。

省发改委财政金融处张德春处长一行作为本次工作会议的嘉宾应邀莅临会议。

集团董事长贾哲、总经理王智奎等集团领导和集团有关部门到会。

CSMAR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数据库

CSMAR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数据库

CSMAR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数据库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数据库主要是以研究为目的而设计,按照国际标准数据库(Compustat)的惯例开发,以2006年财政部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为基本框架,我们于2007年对本公司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调整。

新库中包含了原来的五大数据库,即财务年报数据库、财务中报数据库、财务季报数据库、金融财务数据库和B股财务数据库。

并对报表进行了重新分类,包括资产负债表文件、利润表文件、现金流量表—直接法文件和现金流量表—间接法文件。

新结构的设计基本遵循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合并报表列报格式,适用于所有行业(包括一般行业、银行、保险和证券业等),并能往前兼容历史数据。

数据库特色字段提取更便捷用“会计期间”来区分年、中、季报。

如:选定“会计期间”等于“2007-12-31”,则表示为2007年年报,若选定“会计期间”等于“2007-03-31”,则表示为2007年第一季季报。

用“会计期间”来区分“年初”和“年末”数据。

如:选定“会计期间”等于“2007-01-01”,则表示2007年年初数据;等于“2007-12-31”,则表示为2007年年末数据。

此处举例说明,资产负债表数据:证券代码会计期间报表类型货币资金流动资产合计固定资产净额无形资产净额资产总计2001-01-01A.93.56.71.35.77 2001-12-31A.24.03.52.35.29 2004-06-30A.38.72.83.07.29 2007-03-31A.54.58.55.48.212005-09-30A.99.55.490.31报表类型:A=合并报表,B=母公司报表。

财务数据结构更标准由于会计制度的变迁,不同时期相同项目的涵盖范围可能不同。

如2007年新准则使用之前,“股东权益合计”是指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权益部分,该项与“少数股东权益”并列列示,即认为“少数股东权益”不属于报表披露的公司的股东权益。

2007年新准则规定,“股东权益合计”中包括“少数股东权益”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海得控制: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海得控制: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002184 证券简称:海得控制公告编号:2020-028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上海证券-浦发银行-上海证券聚赢定增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上海定增1号资产管理计划”)持有本公司股份9,778,067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4.08%),其计划在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9,778,067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4.08%)。

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定增1号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出具的《上海证券聚赢定增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拟减持海得控制股份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股东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42号文核准,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向上海定增1号资产管理计划非公开发行股票9,778,067股,其份额持有人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泓先生和郭孟榕先生,上述股份的限售期为发行上市之日(即2016年5月20日)起36个月。

2019年5月20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披露的《关于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30)。

2019年5月20日至本公告日期间,上海定增1号资产管理计划未减持公司股份。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一)本次减持计划的基本情况1、减持原因:上海定增1号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即将到期,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已满50个月。

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10 年 9 月 17 日上午 9:30 在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 应到董事 9 人,实到董事 9 人,全体董事均亲自出席会议;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规定和《 广东 巨轮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要求。 会议由董事长吴潮忠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陈章锐先生、郑伍昌先
”请各位董事讨论并审议。 广东巨轮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O 一 0 年九月十七日
股 东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0 年 9 月 17 日下午 13: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0 年 9 月 16 日-2010 年 9 月 17 日,其中,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系统 进 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 年 9 月 1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0 年 9 月 16 日下午 15:00 至 2010 年 9 月 17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股权登记日:2010 年 9 月 10 日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光太先生 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 市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有 24 人,代表公司股份 106, 444,5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2.2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6 人,代表股份 106,123,25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1.9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共计 18 人,代表股份 321,30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2%。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关于公司符合申请公开增发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 1、《 表决结果:106,161,882 股赞成, 赞成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3% ;276,173 股反对,反对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26%;6,500 股弃权,弃权股份数占出席本次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 。 关于公司 2010 年度公开增发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 2、逐项审议通过了《 2.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增发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A 股) 表决结果:106,163,882 股赞成, 赞成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4% ;280,673 股反对,反对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26%;0 股弃权,弃权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 。 2.2 发行数量及规模 本次增发股票的总数不超过 4,500 万股,最终发行数量和规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 和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106,163,882 股赞成, 赞成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4% ;280,673 股反对,反对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26%;0 股弃权,弃权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 。 2.3 发行对象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立 A 股股票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禁止者除外) 。 表决结果:106,163,882 股赞成, 赞成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4% ;280,673 股反对,反对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26%;0 股弃权,弃权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 。 2.4 发行方式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增发采用包括但不限于网上、网下定价发行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的发行方式,具体 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 本次增发将以一定比例向公司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册的 公司全体 A 股股东优先配售,具体配售比例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106,163,882 股赞成, 赞成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4% ;280,673 股反对,反对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26%;0 股弃权,弃权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 。 2.5 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 本次增发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 均价,具体发行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协商确定。 同时,如果 未来证券监管部门对增发新股政策出台新的规定,公司新股具体发行价格将按照新的政策规定,并由股 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106,163,882 股赞成, 赞成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4% ;280,673 股反对,反对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26%;0 股弃权,弃权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 。

神开股份:第一届董事会2010年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10-22

神开股份:第一届董事会2010年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10-22

证券代码:002278 证券简称:神开股份 公告编号:2010--028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2010年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2010年第六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1日上午9:30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

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已于2010年10月11日以电子邮件和书面形式发出。

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9人。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顾正先生召集并主持。

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1、以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了公司《2010年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2010年三季度报告(全文)》的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公司《2010年三季度报告(正文)》的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

2. 以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了《关于部分变更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2009年第三次会议审议决定,对公司下属三个子公司进行重组,其中,原“上海神开钻探设备有限公司”更名为“上海神开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开石油设备”),更名后,“神开石油设备”购买“神开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开石油科技’)”的除与录井服务有关的设备及资产之外的所有生产设备及存货,同时由“神开石油设备”吸收合并“上海神开采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开采油设备”),吸收合并后,“神开采油设备”公司注销。

鉴于公司已经完成了以上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购买和吸收合并,其相对应的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亦应随之改变。

(1)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招股说明书》,“神开石油科技”原计划投资7,343万元,扣除其中原计划用于增加录井服务设施的3,000万元,剩余4,343万元项目转由“神开石油设备”实施。

(2)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招股说明书》,向“神开采油设备”投资4,539万元,由于其业务已经整体并入“神开石油设备”,故原计划向“神开采油设备”的投资转由“神开石油设备”实施。

家润多: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5-11

家润多: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5-11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家润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家润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家润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于2010年5月10日召开的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承诺,向本所提交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证言,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所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家润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了现场核验,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公司2010年4月21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0年4月23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家润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会议公告或公告)。

公告中载明了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对象以及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要求于2010年5月10日上午十点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1号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如期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共9人,代表股份219,024,1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72 %,出席会议的股东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均为截止2010年5月5日下午收市后(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中级经济法公司法律制度-试卷31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中级经济法公司法律制度-试卷31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中级经济法(公司法律制度)-试卷31(总分:68.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7,分数:14.00)1.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25小题。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2.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B.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C.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D.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V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否进行信用评级由发行人确定,并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3.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6个月内发行完毕B.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12个月内发行完毕C.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D.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当在1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V4.张某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严重影响了证券交易价格。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该行为属于()。

A.内幕交易B.操纵市场VC.欺诈客户D.虚假陈述5.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下列事件中,应当立即公告的是()。

A.公司副经理发生变动B.公司30%的监事发生变动C.公司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D.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决议V⑴选项ABC:上市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属于重大事件;(2)选项D: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属于重大事件。

海得控制:2010年年度审计报告 2011-04-22

海得控制:2010年年度审计报告
 2011-04-22

审计报告沪众会字(2011)第3366号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我们审计了后附的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得控制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0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0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和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海得控制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这种责任包括:(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3)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

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

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我们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审计意见我们认为,海得控制公司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海得控制公司2010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0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国注册会计师何和平中国注册会计师方志刚中国·上海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2010年12月31日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后附财务报表附注为本财务报表的必要组成部分。

002184海得控制:关于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审批权限的规定

002184海得控制:关于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审批权限的规定

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审批权限的规定第一条宗旨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决策程序,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范围本规定所称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是指公司购买、出售、置换企业所有者权益、实物资产或其他财产权利的行为。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三条审批权限本公司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公司拟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①购买、出售、置换入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②购买、出售、置换入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③购买、出售、置换入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④购买、出售、置换入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⑤购买、出售、置换入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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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84 证券简称:海得控制公告编号:临2010-024号
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7月19日(周一)
2、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宜山路900号科技开发大楼A区3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许泓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7、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17人,代表股份总数135,426,103 股,占公司总股本220,000,000 股的61.5573%。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
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屠勰律师和姚
吉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1、与会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对《关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候选人的议案》中的监事候选人逐项进行表决。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35,426,103股,累积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吴焕群
所获得的表决权数为:135,426,1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00%。

(2)许叶峰
所获得的表决权数为:135,426,1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00%。

上述候选人均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当选为本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3、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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