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3]4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3]4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的必由之路,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项重要工作。
《条例》的颁布施行,为规范我省失业保险工作。
确保其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对于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就业机制,具有重要的积极的意义。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把《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规定(一)关于失业保险费移交地方税务部门征缴。
根据《条例》规定,失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依法征缴。
各级劳动保障、地方税务部门要尽快完成失业保险费征缴的移交工作。
有关征缴的具体办法,由省地税局会同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另行制定。
(二)关于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制度。
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按统筹地区(含宁波市及所属县市区)当年依法征缴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筹集。
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当年收支出现赤字的,由上年基金结余、省级失业保保险调剂金和当地财政予以调剂和补贴。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9.30•【字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2016年9月30日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就业能力和创新能力,完善人才培养机制促进毕业生就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毕业1年内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进行一定期限的实践训练,提升就业能力的就业准备活动。
见习期间,见习基地与进入见习基地的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不建立劳动关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见习基地,是指依托有关单位建立的,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认定,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实践训练岗位的场所。
第四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开展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实行双向选择。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管理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
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全省就业见习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二)负责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级见习示范基地)的认定、考核、监督检查;(三)负责全省就业见习信息系统的完善和运行维护;(四)其他有关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3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3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自去年全国和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以来,全省各地、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再就业的各项政策,加强领导,完善责任,加大投入,就业和再就业的各项工作得到稳步推进。
但是,目前全省各地工作进展不够平衡,一些地区存在着思想认识不到位、政策措施不配套、责任目标不明确等问题。
当前,我省就业的结构性矛盾相当突出,就业形势依然严峻。
特别是受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影响,完成今年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的任务十分艰巨。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确保实现今年的工作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将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和重大的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要继续巩固和强化“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单位和部门抓落实的领导责任机制,切实抓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要继续深化和完善工作目标责任制,把省下达的净增就业岗位50万个、组织15万名城镇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帮助30万名城镇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1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左右等工作目标,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并根据新的就业形势,进一步分解、落实责任,确保完成。
关于印发《再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再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再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4]328号)各市、县财政局、劳动保障局:为切实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能力,更好地将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创业补助、社保关系接续等制度相衔接,建立省、市、县就业再就业培训网络,经研究,特制定《再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再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皖发[2002]18号)、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03]42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制度的通知》(财社[2003]457号)精神,结合我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实际,以增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能力为目标,更好地将培训、职介、创业补助、社侏关系接续等制度相衔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再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资金是指由省财政统筹安排的,用于全省创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技能培训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的来源:1、省级财政安排;2、中央财政补助;3、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补助范围:1、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申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批准认定的,承担对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免费创业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2、经市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批准的再就业技能培训机构。
第二章创业培训第五条创业培训是指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认定或委托,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的统一要求、统一组织、统一实施的“SYB”(创办你的企业) 项目培训。
创业培训的组织实施原则上以市为单位,县(市、区) 下岗失业人员的创业培训工作由市级统一安排。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5•【字号】浙政发[2007]21号•【施行日期】2007.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浙政发〔2007〕2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切实帮扶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特别是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实现就业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16号)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基本消除城镇“零就业家庭”在全省城市社区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使城镇“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实现就业再就业,基本消除城镇“零就业家庭”。
(一)创建目标。
社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总体就业率达到96%,登记失业人员和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基本实现就业再就业,“零就业家庭”基本消除;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得到全面落实,就业困难人员得到有效援助,就业渠道畅通,自主创业的环境进一步改善;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参加积极的就业准备活动。
(二)工作任务。
1.全面贯彻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做好《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工作,既要严格把关,又要方便申领,做到应发尽发;开展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做到政策宣传入户到人、落实到位。
2.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
结合社区实际,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根据社区居民生活需要,以兴办服务实体、创建再就业基地等多种方式,创造一批社区就业岗位;挖掘辖区内各类单位的空岗信息,提供给失业人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就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浙财社[2011]80号【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1.05.09【实施日期】2011.06.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1〕80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宁波不发):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促进就业创业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1.浙江省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2.年度促进就业资金预算表(略)3.年度促进就业资金情况表(略)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一一年五月九日附件1:浙江省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促进就业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促进就业创业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促进就业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促进就业资金,包括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内外等各种渠道筹集的,用于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的各项资金(以下简称“就业专项资金”),以及在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发放的前提下,失业保险基金用于预防失业、促进就业补贴的资金(以下简称“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
第四条促进就业资金坚持统一预算、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五条促进就业资金的筹集渠道主要包括:(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二)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三)上级转移支付补助的促进就业资金(包括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安排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四)利息收入;(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浙政发[2006]16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06.03.03【实施日期】2006.03.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16号)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一)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全面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大力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开发就业岗位,着力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再就业问题,加快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巩固就业再就业工作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认真做好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城镇新增劳动力特别是大中专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特别是被征地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工作;以就业为导向,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进一步改善就业环境,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加快就业法制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三)2006年至2008年,全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是:新增城镇就业180万人;实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75万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18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4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四)围绕经济发展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2.01•【字号】浙人社发〔2021〕65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65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完善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推进公共就业服务规范化建设,我们修订了《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12月1日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就业登记第三章失业登记第四章就业创业证发放与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准确掌握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享受就业失业政策和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79号)、《关于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8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用城乡劳动者、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以及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或退出个体经营、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城乡劳动者,进行就业登记或注销,适用本办法。
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城乡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或注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组织,以及招用劳动者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
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人社部发[2013]14号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日期】2013.02.18
【实施日期】2013.0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3〕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和从业人员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从事或参与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人员,包括就业、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劳动关系、社会保险行政人员和经办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相关人员。
各地要把贯彻落实本规定作为改进工作作风、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推动就业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结合本地实际,针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特点及问题易发多发
的重点环节,抓紧研究制定具体贯彻措施。
要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公开的资金分配制度,资金使用监督制度,资金拨付公示制度,资金支出结果报告制度,资金监管质询、问责和跟踪反馈制度,严格按制度办事。
要加强监督检查,把纪律规定执行情况作为每年度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专项检查的重要内容,及时纠正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并将规定执行情况与检查结果一并上报。
附件: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3年2月18日附件:
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
一、不准超越权限、违反规定、违反程序。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4.09.07•【字号】浙财社字[2004]68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社字〔2004〕68号)省级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省级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级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省级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二○○四年九月七日附件:浙江省省级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省级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转移支付分配的操作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委〔2002〕19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劳动保障厅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社〔20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再就业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及省政府按规定通过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筹集的,用于省本级促进再就业工作及通过转移支付补助各市、县(市、区)促进再就业的专项资金。
主要包括:(一)中央转移支付补助我省的再就业专项资金;(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再就业专项资金;(三)再就业专项资金的利息收入;(四)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按规定调剂补贴后用于补助促进再就业的专项资金;(五)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三条再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原则:(一)坚持有利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的原则;(二)坚持有利用促进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原则;(三)坚持有利于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四)坚持预决算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建设部规范性文件
附件: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文号1 关于对厅有关规范性文件予以清理的通知浙建办…1996‟181号2 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浙建法…2002‟36号建法发…2005‟68号3 关于废止部分涉及行政许可证(审批)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建办…1997‟193号4 关于贯彻•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几点意见的通知浙建办…1997‟258号5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行政检查程序暂行规定‣等规定的通知浙建法…2010‟71号6 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10‟74号7 关于公布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依据及需要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项目的通知浙建办…2000‟27号8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办…1994‟165号9 关于颁发•浙江省开发区城建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办…2006‟28号10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建档案馆(室)目标管理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浙建规…2003‟22号11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厅审核有关城乡规划程序(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06‟16号12 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07‟4号13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07‟71号14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规发…2007‟166号15 关于对重大建设工程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浙建规…1995‟26号16 关于实施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书的通知浙建规…1995‟72号17 关于实施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书的补充通知浙建规…1997‟143号18 关于依法实施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制度的通知浙建规…2004‟61号19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乡…1994‟224号20 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村镇规划标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浙建村…1998‟11号21 关于•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若干条款解释的通知浙建村…1998‟84号22 关于印发•浙江省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房…2010‟72号23 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24 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涉及土改等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建房…1989‟29号25 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建房…1990‟119号26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有住房使用面积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浙房改…1992‟6号27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有住房售后产权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浙房改…1995‟2号、浙建房…1995‟15号28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建房发…1996‟123号29 关于印发•房屋产权登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建房…1998‟10号30 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建房…2007‟51号31 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房…2008‟74号32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通知浙建法…2002‟11号33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法…2002‟59号34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法…2002‟73号35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裁决和强制执行听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建房…2005‟42号36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房…1995‟14号37 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业项目承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房…2009‟97号38 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房市…2010‟20号39 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核准和房产测绘资格初审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建房…2004‟94号40 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药物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发…1999‟122号41 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房…2009‟4号42 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房…2008‟32号43 关于印发•关于切实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建房…2008‟41号44 关于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发…2004‟13号45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资金管理的通知浙建房…2006‟19号46 关于住房公积金存款计结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发…2007‟38号47 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开展住房公积金档案目标管理活动的通知浙建房…2009‟47号48 关于离职再就业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责任主体有关问题的复函…2010‟函金监字416号49 关于颁发•浙江省城镇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办法‣的通知浙建办…1987‟295号50 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浙建城…1992‟192号51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城…1994‟198号52 关于印发•清挖各类粪池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建城发…1998‟114号53 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计投资…2002‟698号54 关于颁发•浙江省城市环境卫生劳动定额‣的通知建城发…2005‟221号55 印发•浙江省城市供水企业水质评分办法‣的通知浙建城…1992‟71号56 关于公布•浙江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细则‣的通知浙建城…1994‟130号57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供水用氯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建城…1998‟91号58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燃气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浙建城…2005‟50号59 关于印发•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标准规定‣的通知浙建城…2007‟87号60 关于印发•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城…2007‟119号61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道路(四自)收费年限测算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城发…2006‟25号62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绿化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建城发…2002‟221号浙建城…2005‟70号63 关于印发•浙江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暂行)的通知建城发…2006‟24号64 关于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通知65 关于印发•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浙建城…2006‟30号浙建城…2010‟22号66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法…2006‟27号67 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设…2008‟4号68 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设…2006‟24号69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申报验收管理程序‣的通知建设发…2010‟210号70 关于发布•浙江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技术公告‣和•浙江省建设领域淘汰和限制使用技术公告‣的通知建设发…2009‟218号71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浙建设…1994‟236号72 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勘察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浙建设…1995‟124号73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抗震防灾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设…1997‟124号74 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若干具体应用问题解释的通知浙建设…1997‟212号75 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基坑支护工程方案设计暂行规定‣的通知76 关于印发•浙江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浙建设…1998‟30号设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77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设…1998‟150号78 关于印发•浙江省多层砖房和底框砖房抗震设计技术措施‣的通知浙建设…1999‟134号79 关于印发•浙江省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检查和质量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设…2000‟108号80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建设…2004‟93号81 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法…2006‟20号82 关于印发•浙江省村镇新建房屋抗灾技术导则(暂行)‣的通知浙建设…2006‟72号83 关于发布•浙江省村镇房屋抗震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设发…2006‟79号84 关于印发•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改稿)的通知浙建设…2007‟67号85 关于颁发•浙江省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计…1987‟319号86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票款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计…2000‟209号87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污水和城乡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字…2002‟132号88 关于印发•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维护建设专浙财建字…2002‟156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号浙建科…1993‟105号89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科…1996‟63号90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行业工人职业资格鉴定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建设行业工人职业资格鉴定站管理规定‣的通知建人教发…2005‟16号91 关于全省建筑业现场管理岗位专业知识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专…2005‟155号92 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浙人专…2005‟199号93 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人教…2007‟33号94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厅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建…1996‟68号95 关于印发•人工挖孔桩安全作业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建法…2003‟13号96 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暂行规定‣•浙江省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监…2006‟80号97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的通知浙建法…2006‟83号98 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建发…2007‟176号99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建发…2007‟206号100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若干意见浙建建…2000‟134号101 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浙建建…2003‟32号102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浙建建…2003‟35号103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安全质量技术责任制的暂行规定104 关于加强承重支撑架施工管理的暂行规定浙建建…2003‟37号浙建建…2003‟38号105 关于加强施工现场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浙建建…2003‟39号106 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承发包行为确保安全质量的暂行规定浙建建…2003‟73号107 关于印发•加强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建建…2004‟62号108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的生产销售租赁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建…2005‟41号109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建…2007‟105号110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证书延期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建…2008‟94号111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建建发…2008‟193号112 关于对住宅工程实施分户质量验收的指导意见113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厅直接实施的部分建建发…2005‟8号建筑业类企业行政许可事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建法…2006‟82号114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建…2007‟106号115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建…2005‟36号116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法…2007‟48号117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建…2009‟25号118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建发…2009‟273号119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大纲(试行)‣和•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06‟47号120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政…1996‟93号121 关于颁布•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建…2003‟36号122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用工管理的暂行规定建建发…2008‟102号123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发布办法‣的通知124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建建发…2008‟163号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建建发…2009‟125号125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附录浙江省补充内容的通知浙建稽…2009‟21号126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建稽…2009‟62号127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稽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1。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劳动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级财政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的需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
二、就业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政策补助、劳动力市场建设、《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等项支出,以及经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三、对各地所需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并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给予重点支持。
中央财政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特定政策补助。
中央财政对地方的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与地方财政实际投入和就业再就业工作实绩等因素挂钩,实行指标一次统一下达、补助资金按季拨付、年底全面考核评价、全年重点跟踪检查的办法。
四、就业再就业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不得用于建设办公楼、培训基地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其它方面开支。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提高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一)职业介绍补贴。
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提供免费服务,可按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实际就业人数,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只能按每位符合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已实现就业人员名单及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或求职登记证明等证件的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划入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4.28•【字号】浙财社字[2006]37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字〔2006〕37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16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浙江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16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再就业资金,是指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内外等各种渠道筹集的,用于政府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各项资金。
主要包括:(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二)上级转移支付补助的就业再就业资金;(三)利息收入;(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三条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原则(一)坚持有利于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利于提高就业质量和效果的原则;(二)坚持有利于建立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原则;(三)坚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四)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范围(一)职业介绍补贴;(二)职业培训补贴;(三)社会保险补贴;(四)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五)岗位补贴;(六)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补助;(七)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八)劳动力市场建设;(九)《再就业优惠证》等工本费;(十)经各级政府或县以上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并报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备案的其他支出。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7.04•【字号】浙财社〔2019〕40号•【施行日期】2019.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9〕40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不发):根据国家和省促进就业创业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7月4日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和我省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力社保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加强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以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是中央、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与市县共同承担就业补助资金的支出责任。
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的使用管理仍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28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关于完善再就业培训经费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完善再就业培训经费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劳社培[2005]85号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劳动保证局、财政局: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证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治理使用方法〉的通知》(浙财社字[2004]1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海曙,江东、江北三区(以下简称市三区)再就业培训治理模式和市级失业人员分布情形的实际,为完善再就业培训经费的治理和合理使用,提升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效率,实现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以下简称失业基金经费)和财政再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财政专项资金)在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治理上的相互衔接,现就市三区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的经费治理使用有关咨询题通知如下:一、经费列支渠道和使用范畴再就业培训经费列支渠道由财政专项资金和失业基金经费两部分组成。
(一)财政专项资金由市、区二级财政按8:2比例在当年再就业经费预算中安排,要紧用于补贴市三区户籍的城镇失业人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考核费和生活费。
其中区财政承担的20%,三区按2004年社会保险补贴和用工补助实际负担金额比例分摊,海曙为50%,江东为25%,江北为25%,由市、区财政于次年按实结算。
(二)失业基金经费中用于再就业培训补助资金按《浙江省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治理使用方法》规定按实列支,要紧用于补贴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培训期间生活费从财政专项资金支出。
(三)再就业培训基地于每季度末申请经费补助,市劳动保证部门对培训补助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市财政局复审。
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属于财政专项资金列支范畴的,由财政专项资金划拨至再就业资金帐户,其中市三区劳动保证局所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经费补助申请须经区财政局初审,区财政局在接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属于失业基金经费列支范畴的,从失业基金经费中列支,分不拨付给再就业培训基地。
二、培训治理要求(一)再就业培训基地的资质认定、办班程序、培训治理要求和经费补助程序等仍按《宁波市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治理方法》(甬劳社培[2004]2 08号)要求严格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两个确保”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0]6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两个确保”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两个确保”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0〕68号)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近两年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切实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简称“两个确保”),大力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取得了显著成绩,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重要保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两个确保”和再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继续加强对“两个确保”和再就业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两个确保”和再就业工作,坚持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层层落实目标责任。
今年,全省要在巩固“两个确保”成果的基础上,实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7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13万人;同时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使全省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净增加20万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净增加20万人,两项基金征缴率均达到90%以上。
上述目标任务分解下达给各市(地),并进行考核(见附件)。
二、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调整财政预算支出结构,增加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优先足额安排好“两个确保”的资金,不留缺口。
要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筹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企业自筹和社会筹资不足的部分,财政要予以保证。
浙江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课程
拓宽渠道加强管理进一步发挥促进就业资金功能一、前言促进就业资金历史演变: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财政专门设立专项经费—“知青经费”,主要用于解决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返城就业。
从八十年代初开始,我省财政体制实行“分灶吃饭”的改革后,为了解决山区海岛等就业难、当地财政也较困难县市开展就业服务工作所需的经费,省财政每年从预算中(从八十年代初至2002年)划出一部分,作为“城镇就业补助费”(通常说的“就业经费”)补助给有关县市就业服务机构,主要用于就业培训、劳动力市场建设、扶持生产资金等。
2002年下半年,全国和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召开后,我省从2003年开始,在进一步健全工作目标责任机制,完善和促进就业的政策保障机制,建立困难人员的长效帮扶机制和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就业机制的同时,加大了“再就业资金”投入的力度,资金的用途进一步扩大。
全省资金投入已经从八十年代初的500万元扩大到现在的30亿,省级转移支付促进就业资金也从180万元增加到2010年的3.93亿(包括中央转移支付1.93亿)。
也对我们管好用好促进就业资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2010年促进就业资金收支情况自2006年实施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以来,特别是2009年,以贯彻国办发3号和国发4号文件为契机,结合浙江实际,出台了《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9〕21号)以及《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24号)等政策文件及其配套政策。
我省出台的就业再就业政策在扩大政策扶持范围、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等方面都有突破,使更多的就业困难人员得到政策的实惠,但也加大了我省再就业资金的压力。
资金是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以及落实各项扶持政策的基本保障,为此,我省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开拓思路,积极协调,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滚大促进就业资金这个“雪球”。
一方面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逐年增加。
根据中央、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各级政府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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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字〔2006〕37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16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浙江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16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再就业资金,是指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内外等各种渠道筹集的,用于政府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各项资金。
主要包括:(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二)上级转移支付补助的就业再就业资金;(三)利息收入;(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三条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原则(一)坚持有利于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利于提高就业质量和效果的原则;(二)坚持有利于建立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原则;(三)坚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四)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范围(一)职业介绍补贴;(二)职业培训补贴;(三)社会保险补贴;(三)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四)岗位补贴;(五)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补助;(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七)劳动力市场建设;(八)《再就业优惠证》等工本费;(十)经各级政府或县以上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并报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备案的其他支出。
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可根据就业再就业形势的变化、扶持政策的调整和各项资金到位等情况对具体支出项目进行修订。
第五条职业介绍补贴。
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可按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实际就业人数,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只能按每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已实现就业人员名单及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或求职登记证明等证件的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录用备案证明等相关就业证明、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报告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划入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按规定提供免费服务。
各地在确保职业介绍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可根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总量、服务质量、服务效果和机构收入等情况,统筹安排好职业介绍补贴资金预算,按照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进度、绩效情况拨付资金。
第六条职业培训补贴。
经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培训后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可向《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发证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每位符合条件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等证件的复印件、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还需附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
培训补贴申请报告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规定标准直接拨付申请者本人,其中:对未就业人员按照不超过500元给予补贴;对6个月内实现就业人员按照不超过2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金额不超过申请者实际支付的培训费。
在确保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对生活确实困难、无力垫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内费用的符合条件人员,各地可结合地方实际,采取必要的切实有效的帮扶措施。
承担帮扶任务的培训机构可为符合条件人员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补贴资金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拨付帮扶机构。
生活确实困难对象由各地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七条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办法。
(一)对企业(单位)的社会保险补贴。
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按照浙政发〔2006〕16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季度或半年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上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或上半年企业(单位)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于30日内将资金直接划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或请款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单位),以及招用本企业(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未满6个月人员的,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招用被征地农民符合规定的,可享受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申拨程序可参照上述规定,具体的补贴办法和标准由各市、县(市、区)政府确定。
(二)对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按浙政发〔2006〕16号文件规定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季度(或半年度、年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上半年、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或上半年、上年)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等凭证,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直接发给申请者本人。
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费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的2/3。
第八条小额担保贷款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以及高校毕业生自愿到县级以下的基层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凭《再就业优惠证》或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或失业登记证明或高等院校毕业证明,经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或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审核,当地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向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微利项目的贴息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
借款人按约定结息方式向经办商业银行支付利息后,可持完息凭证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贴息,贴息资金申请报告需附小额担保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人从事微利项目证明、贷款人还本付息凭证等资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直接发给申请者本人。
第九条岗位补贴。
对在公益性岗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勤杂岗位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当地财政可根据本地实际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
第十条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补助。
对参加见习训练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可向《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的发证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每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等证件的复印件、技能鉴定证书复印件、职业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直接发给申请者本人。
第十二条劳动力市场建设。
各级财政要安排资金,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
各地要按照省“金保工程”建设总体部署,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统一规划,整合资源,整体推进。
第十三条预决算管理和日常管理(一)每年年度终了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预算编制要求,提出本地区下年度就业再就业资金需求,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部分、申请财政预算安排部分以及其他渠道筹集资金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按规定批准后编制本地区年度资金计划,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二)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直接发给申请者个人的职业培训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采取按进度预拨、年终清算方式。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资金计划提出职业培训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用款申请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年度资金计划、工作进度等情况审核并拨付资金。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按规定审核各项就业再就业补贴申请,按要求转报需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的相关材料,并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直接支付给申请者个人的补贴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对各项就业再就业资金补贴(用款)申请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拨付资金;对直接拨付申请机构的款项,要将有关资金拨付情况及时抄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对由劳动保障部门直接拨付申请者个人的资金,要加强监督管理,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
(四)年度终了后,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部门认真做好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对预拨的各项补贴资金及时进行清算,对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收支决算情况进行分析和说明,并按要求将审核汇总后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上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
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终了如有结余,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探索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职业培训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给申请者本人。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预算内外各种渠道筹措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及时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按支出项目进行分账核算。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2005年底结余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一律合并纳入就业再就业资金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户”(简称“支出户”)。
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财政专户划入的需支付给申请者个人的职业培训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暂存本账户的利息收入;支付补贴给申请者个人;划拨本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