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专利管理办法
专利保护的管理措施
专利保护的管理措施
专利保护对于企业和创新者来说非常重要。
为了确保专利权的
有效保护和管理,以下是一些重要的管理措施:
1. 保密措施
在专利申请之前,确保对发明或创新进行保密。
与可能需要了
解该发明或创新的人员签署保密协议是非常必要的。
这可以避免泄
漏重要技术信息,并保护创新者的权益。
2. 加强内部知识产权教育
企业应该加强内部知识产权教育,向员工传达专利的重要性和
如何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
通过加强员工对知识产权的理解和意识,可以提高专利保护的整体效果。
3. 定期评估和更新专利策略
企业需要定期评估和更新其专利策略。
这意味着检查现有的专利组合,确定是否有需要更新或加强的地方。
此外,也要密切关注市场上的竞争对手,以便及时调整专利策略。
4. 监测侵权行为
建立专门的团队或雇佣专业机构,定期监测可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一旦发现侵权情况,及时采取法律行动保护专利权。
这包括起诉侵权方、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追求经济赔偿等。
5. 管理专利文件和续展期限
有效的专利管理包括维护和管理专利文件,并确保专利的续展期限得到妥善处理。
特别是对于有国际专利保护需求的企业,需要密切关注各国的续展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续展申请。
6. 合理的技术转让和许可
对于企业来说,技术转让和许可是实现商业价值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合理的技术转让和许可,企业可以将专利技术应用到更广泛的市场中,增加利润和影响力。
以上是一些专利保护的管理措施。
实施这些措施可以确保专利权的有效保护,并最大化专利所带来的商业价值。
湘潭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湘潭大学科研工作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我校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我校科学研究的整体实力,表彰和奖励在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工作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拨专款设立科研工作奖励专项经费。
科研工作奖励由人事处、社科处、科技处会同计划财务处等部门进行。
第三条学校对下列获奖成果给予配套奖励: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成果,按上级部门实发奖励金额予以1:2配套奖励;2、获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按上级部门实发奖励金额予以1:1配套奖励;获教育部科技进步奖的成果,按省级同等次奖励金额予以配套奖励;获得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实发奖励金额予以1:1配套奖励,如奖励金额高于湖南省,则按湖南省相应等次奖励金额予以配套奖励;3、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的成果,按上级部门实发奖励金额予以1:2配套奖励;4、获得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成果,自然科学类按上级部门实发金额予以1:1配套奖励,人文社会科学类按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5、获得经学校认定的非政府学术奖的,分别按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类的省级同等次奖励额度予以奖励,若奖励未分等级,则分别按省级一等奖和二等奖奖励额度的平均值予以奖励。
第四条对入选国家年度十大科技新闻的成果,按上级部门实发奖励金额予以1:2配套奖励。
第五条被评为中国高校十大科技进展的成果,按上级部门实发奖励金额予以1:2配套奖励。
第六条获得第三条至第五条所列奖励,“湘潭大学”排名第二的成果,按学校排名第一标准的40%给予奖励,“湘潭大学”排名第三的成果,按学校排名第一标准的20%给予奖励。
湘潭大学为非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外省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成果,根据我校排名和获奖等级,按不高于我省奖励标准的原则予以奖励。
第七条以湘潭大学为申请人申报并获得专利权的职务发明创造,对发明专利完成者给予0.6万元/项的奖励,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完成者给予0.05万元/项的奖励。
湘潭大学化工学院关于研究生发表论文的要求
化工学院关于研究生毕业要求为提高化工学院的研究生科研能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学位申请人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应达到相应的要求。
具体规定如下:一、学位申请人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发明专利必须是在其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或发明专利内容应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以湘潭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学位申请人为第一作者或第一发明人,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第一发明人)时,申请人可为第二作者(第二发明人),且二、申请博士学位的要求1、对非硕博连读的学生,至少满足以下条件的任意一项:发表SCI/EI论文三篇,其中最多一篇国内一级刊物的EI;发表2区论文1篇和3区论文1篇;●发表1区论文1篇❍发表化工顶级刊物(AIChE J, Ind. & Eng. Chem. Res., Chem. Eng. Sci., Chem. Eng. J)1篇。
(注:授权发明专利相当于1篇SCI论文,但必须至少1篇SCI 论文)2、对硕博连读的学生,需满足以下条件的任意一项:至少发表SCI论文2篇,其中必须有1篇化工顶级刊物(AIChE J, Ind. & Eng. Chem. Res., Chem. Eng. Sci., Chem. Eng. J),或1区刊物。
至少发表SCI二区论文2篇。
●发表SCI三区以上论文3篇,其中至少SCI二区论文1篇(注:授权发明专利相当于1篇SCI论文)三、申请硕士学位的要求1、对于学术型的学生,至少满足以下条件的任意一项:①、发表CSCD核心或以上论文1篇;湘潭大学自然科学学报视同CSCD核心刊物。
②、公开发明专利1项;2、对于全日制专业学位学生,参照学校对专业学位学生发表论文的要求执行。
3、研究生发表1篇SCI三区以上论文或授权发明专利1项,可申请提前毕业。
学术型、全日制专业学位学生没有发表论文或公开专利的,学位论文送2位校外专家进行盲审,两名评阅人中有一人不同意答辩,即为论文评审不合格,不能参加此次的答辩,需延长至少半年才能再次申请答辩。
湘潭大学企业技术管理第10章技术创新
(二)按创新的对象分类
1、产品创新 是指技术上有变化的产品的商业化。
2、过程创新
也称工艺创新,是指产品的生产技术的变革, 它包括新工艺、新设备和新的组织管理方式的 变革。
(三)按技术变动方式的不同,可将技术创 新细分为四种类型:
1、局部性创新 局部性创新,或称渐进性创新,是指在技术结构 和模式上均未变化的条件下的局部技术改进所形成 的创新。 如将电话机由拨号式改进为按键式的创新就是一 种局部性创新。 2、模式性创新 模式性创新是指在技术原理变动的基础上的技术 创新。 如通信技术中的由模拟交换到数字交换的创新。
道尔把这三种能力有序地综合起来,表述为搜索 技术——学习技术——创造技术的链式过程。而且 他认为,日本经济的快速增长就得益于这三种能力 的动态应用。
2、技术能力的外部获取途径
• 企业除了可以通过有效的组织学习和技术学习 提升企业的技术能力之外,还可以辅之以通过 与企业外部的单位合资、合作等途径,使其技 术能力得以提升。
4)拥有不同隐性知识的组织成员互相影响, 完成了社会化的过程。
此后,新一轮的组织学习循环又开始了。
图2 知识转换的四种模式
六、技术转移的动因
1、技术持有方的动因
技术提供方愿意技术转移一般有以下原因: 1)直接获取经济效益。(如专利权出让,技术转让) 2)扬长避短。(高校,科研院所) 3)竞争对手的威胁。 (对手开始转移) 4)拓展更大市场。(大众汽车) 5)进入某个特定市场。 6)与公司的总体战略不符。 7)缺乏技术运用的配套资产。(资金、营销网络等) 8)已有了更新的技术。(集成电路)
• 企业技术能力的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马丁. 弗莱斯曼(Martin Frasman)是最早研究第三世 界国家技术能力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
专利管理流程
专利管理流程专利是企业创新的重要保护手段,具有促进科技进步和提升企业竞争力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专利,确保专利的有效运作和保护,企业需要建立一套科学、高效的专利管理流程。
本文将介绍专利管理流程的关键步骤和要点。
一、专利申请阶段专利申请是专利管理的起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指定专利负责人:企业应当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专利申请工作,负责统筹协调申请事务,并与研发部门、法务部门等部门进行合作。
2. 发掘专利创意:企业应当鼓励员工主动发现和提出专利创意,并建立内部的专利创意收集和评估机制。
3. 专利调研与评估:在申请专利之前,企业应该进行专利调研和评估,了解已有的相关专利情况,避免重复申请。
4. 编写专利申请文件:企业应聘请专利代理机构或律师事务所来起草专利申请文件,确保文件的准确、清晰。
申请文件包括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等。
5. 专利申请提交:企业应按规定的流程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并支付申请费用。
同时,需要确保申请文件的保密性,避免泄露创新技术。
二、专利审查阶段专利审查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的,主要包括以下环节:1. 初步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确保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和符合性。
2. 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验证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3. 缴纳费用:企业需要按时支付审查费用,以确保审查的正常进行。
4. 申报优先权:若专利申请涉及到国际布局,企业可以根据《巴黎公约》等国际协定,申报优先权,提高申请专利的成功率。
5. 撰写答辩意见书: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申请提出异议,企业需要及时撰写答辩意见书,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
三、专利权保护阶段1. 专利授权与公告:经过审查合格的专利会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并公告通知。
企业需要及时核对专利权信息,并保管好授权证书。
2. 专利权的维护:拥有专利权的企业需要定期缴纳专利年费,以保持专利权的有效性。
同时,企业需要密切关注专利申请和专利权的侵权情况,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专利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专利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专利管理,规范专利申请和授权行为,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专利申请、授权、管理和保护等活动。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专利管理工作。
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专利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原则,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专利技术的转化和应用。
第二章专利申请第五条发明人或者其权利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
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相应的申请文件。
第六条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第七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
受理的专利申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实质审查。
第八条专利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缴纳申请费。
申请费不得转让。
第九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专利申请,予以授权,并颁发专利证书。
第十条专利申请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有权要求修改申请文件和陈述意见。
第三章专利权管理第十一条专利权人应当依法行使专利权,不得滥用专利权。
第十二条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个人可以将专利权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
第十三条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十五条专利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第四章专利保护和维权第十六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保护和维权工作,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和维权工作。
湘潭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湘潭大学科研工作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我校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我校科学研究的整体实力,表彰和奖励在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工作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拨专款设立科研工作奖励专项经费。
科研工作奖励由人事处、社科处、科技处会同计划财务处等部门进行。
第三条学校对下列获奖成果给予配套奖励: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成果,按上级部门实发奖励金额予以1:2配套奖励;2、获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按上级部门实发奖励金额予以1:1配套奖励;获教育部科技进步奖的成果,按省级同等次奖励金额予以配套奖励;获得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实发奖励金额予以1:1配套奖励,如奖励金额高于湖南省,则按湖南省相应等次奖励金额予以配套奖励;3、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的成果,按上级部门实发奖励金额予以1:2配套奖励;4、获得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成果,自然科学类按上级部门实发金额予以1:1配套奖励,人文社会科学类按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5、获得经学校认定的非政府学术奖的,分别按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类的省级同等次奖励额度予以奖励,若奖励未分等级,则分别按省级一等奖和二等奖奖励额度的平均值予以奖励。
第四条对入选国家年度十大科技新闻的成果,按上级部门实发奖励金额予以1:2配套奖励。
第五条被评为中国高校十大科技进展的成果,按上级部门实发奖励金额予以1:2配套奖励。
第六条获得第三条至第五条所列奖励,“湘潭大学”排名第二的成果,按学校排名第一标准的40%给予奖励,“湘潭大学”排名第三的成果,按学校排名第一标准的20%给予奖励。
湘潭大学为非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外省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成果,根据我校排名和获奖等级,按不高于我省奖励标准的原则予以奖励。
第七条以湘潭大学为申请人申报并获得专利权的职务发明创造,对发明专利完成者给予0.6万元/项的奖励,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完成者给予0.05万元/项的奖励。
“知识产权管理”课程教学模式的探索
其存 在 问题
( 一) 模式 1 : 以《 知识产 权 法》 为 体 系的“ 知识产 权 管
理” 课程教学模式
培养 的主要 阵地 , 而作 为 专 门 的知识 产 权科 研 和教 学 单
位, 它们能够为学生提供全 面而 系统的 知识产权理 论与 实
权当作创新绩 效评 价的一个 指标 , 而如 何对知识 产权本 身 实现有效的科 学管 理方 面 的研 究 还有 待完 善。知识 产 权 本身的基本 特征及其在 中国发展 的特点 , 成为 高校 在培 养
知识 产权 专门人 才过程 中开设 “ 知识 产权 管理 ” 课 程的 理
论依 据 。
考 的积极性 和能 动性 , 强化 学生 的创新 意识 , 提高 学生 的
创新思维 能力 ; 在学科 定位 上 , “ 知识 产权 管理 ” 将 以法 律 为背景和基础 , 但无论是 教学方 法还是 内容还是 以管理 为
“ 知 识产 权 管理 ” 课 程教 学模 式 的探 索
邱 洪 华
( 湘潭 大学 知识产权学院 , 湖南 湘潭 4 1 1 1 0 5 )
摘
要: 从制度政策 、 开设基础和理论依据 3个 方面分析 了高校 开设“ 知识 产权管理 ” 课 程 的背景 , 并对 “ 知 识产权 管
理” 现有的三种教学模式及其各 自的优缺 点进行 了分 析, 进而从课 程设计理念 与定位 、 教 学要求 与实现路径 和教 学模块 与
收稿 日期 : 2 0 1 2—1 1 —0 8
该教学模 式的主要特征在于 以《 知识产权 法》 为体系 ,
将“ 知识产权管 理” 课 程划 分为著 作权 管理 、 专利 管理 、 商
论文发表影响科研成果专利性刍议
利文献 ,采取单一对 比原则对权利 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 征逐一进行 比对 ,若某一技术特征 与某 篇文献记 载的 内
为主,论文作 为传 统的科研 成果展示方式,长期 以来 占
上。 《 审查指南 》 [ 1 3 中明确 了现有技术 的时间界限是 申
单一对 比原则不 同,审查员在审查创造性时 ,会检索多
请 日,享有优 先权 的,则指优先权 日。广义上说, 申请 篇文献进行综合 比对 ,因此,即使 发明人发表的论文 中 日以前 公开 的技术 内容都属于现有技术 ,但 申请 日当天 披露的 内容不足 以使该专利丧失新颖性 ,但组合后可能 公开 的技术 内容不包 括在现有技术范 围内。审查员在收 会导致 申请 的专利丧失创造性 。
1日至 2 0 1 4年 1 2月 3 1日间所有 中国专利 ,得到样本数 在 如此 严 峻 的 问题 , 值得 我 们深 思 。 据3 9 2 6 件 。其 中,被驳 回或撤回的发明专利共 3 9 6 件, 在 1 7 9件对 比文件为论文 的专利中,因发明人发表论文 三 、加 强科 研成 果专 利保 护 的策 略及 建 议 导致科研成果新颖性受到影响的案例不在少数 ,其 中 7 6 件 因为发明人发表论文导致专利 申请不能授权 。 不 同于实用新型和 外观 设计 ,发 明专利在提交 申请 ( 一 ) 选择恰当的时机 ,合理利用宽限期
情形进行分析 ,提 出了加 强科研 中专利保护 的对策建议。强调 高校要 支持科研成果的专利化 .完善评价
体 系,健全奖惩措施等 。同时 国家应完善 法律法规 ,扩大宽限期的保护 范围和 时限,提 高科研成果保护
公司专利管理办法(2022年)
公司专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专利管理工作,加强对专利的保护和利用,鼓励发明创造,促进公司的科技创新,依据总部《XX专利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及下属市州、区县分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专利,是指XX有限公司享有合法权益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工作包括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
本办法按照统一安排、集中管理、分级负责、依法使用、鼓励创新的原则进行专利管理。
第二章专利管理组织与职责第四条本公司计划建设部为专利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包括:(一)依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公司的专利管理制度,对口集团公司开展专利管理工作;(二)负责对省内各单位提交专利进行初步审查,统一向集团公司申报;(三)收集专利信息,管理专利文献;(四)配合集团组织专利宣传、培训;(五)负责指导、督促省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专利申报工作;(六)负责专利奖励的统计和通报,并协助人力资源部开展专利奖励发放工作;(七)其它专利管理事宜。
第五条本公司法律事务部是公司专利法律配合和诉讼处置部门,主要负责与公司专利相关的法律事务和诉讼处置工作,其职责包括:(一)按照集团公司和省公司相关专利管理办法规定,负责维护公司专利权,处理本公司专利纠纷;(二)对公司的专利实施、专利许可、专利转让等事项提供专利法律支持;(≡)参与专利法律知识培训工作;(四)与专利法律事务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本公司财务部为专利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专利产权和专利相关费用的管理。
负责组织评估本公司的专利资产,并将其纳入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本公司在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专利权质押、专利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前,应由财务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第七条本公司计划建设部和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专利人员奖励、考核及专利人事管理等职责。
第八条本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是专利开发部门,主要负责专利的开发工作和专利的具体使用,其职责包括:(一)负责专利技术开发;(二)对本部门提出的专利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参与开展专利申请工作;(四)完成专利申请文件;(五)确定专利发明人;(六)负责审查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七)负责专利技术文件的归档管理;(八)保护专利技术秘密;(九)其他专利开发相关的其他工作事项。
XX学院专利管理办法
XX学院专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学院教职工的发明创造积极性,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学院合法权益,规范学院专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教务科技处负责学院的专利管理工作。
其职责包括:制定学院专利工作的规划和计划;组织专利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协调院内各单位之间有关专利工作的关系;专利(申请)项目的跟踪管理;专利技术的实施管理;专利基金管理和专利奖励;处理院内的专利纠纷等。
第二章专利申请第三条凡学院教职工做出的职务发明创造,应先申请专利,然后再组织成果鉴定、发表论文或参加学术会议。
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有关人员应注意保护其新颖性;专利申请提出或公布后,对该项目有关的技术秘密仍应予以保密。
第四条拟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决定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创造,设计人可自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可委托本地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
如需要向国外申请专利的,由学院教务科技处审查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再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有关专利申请。
职务专利申请过程中形成的受理通知书、专利证书等相关资料,均应在收到资料后及时送交学院教务科技处存档。
第五条院内有关职务发明的权属纠纷,由所在教学单位、科研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学院教务科技处提出处理办法,并报分管院领导裁定。
学院与外单位发生的专利纠纷和专利侵权事件,由所在教学单位、科研机构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及处理意见,学院法律顾问(或委托代理机构)代表学院对外交涉。
第六条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创造凡涉及国家安全需要保密的,由学院教务科技处负责审查,申请国防专利。
第七条教学单位、科研机构或者个人需要将其发明创造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首先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再委托国务院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三章专利基金第八条学院设立专利基金,列入学院预算,专利基金由学院教务科技处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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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湘潭大学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学校和发明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有效地组织专利申请,促进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处归口管理全校的专利工作,管理专利许可贸易和技术贸易中有关专利事项;组织专利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协调学校与有关单位及专利发明人的关系;负责专利申请咨询、专利成果登记和专利报奖。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我校所有职务发明。
本办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二章专利申请
第四条学校只受理、资助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必须以湘潭大学为申请人进行申请。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属职务发
明: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三)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四)离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我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我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对于来我校合作研究的访问学者、客座人员以及外单位来我校学习与进修的人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问题,有关单位应通过书面协议加以明确,没有协议的参照上述条款规定处理。
第五条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学校持有,任何人不得私自进行转让。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个人所有。
第六条职务成果发明人或设计者申请专利,首先填写《湘潭大学专利(软件登记)申请审批表》(见附件),经学院预审,报科技处审批后,向专利机构办理专利申请。
第七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由科技处负责审查,申请保密专利。
第八条专利的国际申请,应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保密审查,再委托相关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九条职务发明专利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须经科技处批准,与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并按照《专利法》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登记备案。
第十条发明人在收到专利授权证书后,应及时将授权证书交科技处登记归档,其成果方可作为绩效考核、奖励、
晋职、晋级的科研业绩。
第十一条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如果发明人放弃专利权,需报科技处审查,科技处根据放弃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在专利权有效期内,遇有他人请求对该专利权宣告无效、起诉侵权或发现他人有侵权行为时,发明人应及时与科技处一起研究对策和相应处理方案。
第十三条当专利法律状态发生变化时,发明人应及时到科技处登记备案。
第三章专利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为鼓励学校师生申请专利,学校设立湘潭大学专利基金(以下简称“专利基金”),用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奖励。
第十五条学校不再报销专利申请费、代理费和专利维持费。
职务发明人在取得专利授权后,根据维持年限的长短,给予相应奖励。
第四章专利的实施
第十六条授权的专利权人、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当积极实施专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学校专利,除《专利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况外,都必须按《湘潭大学技术贸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专利的奖励与违规追责
第十七条专利授权后,发明人或设计人持证书原件和维持年费缴纳凭证到科技处登记,经科技处审查后按如下规定予以奖励。
国际发明专利,授权后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项;
国内发明专利,缴纳满三年年费的,奖励1.5万元/项;
继续缴纳4-6年年费的,增加奖励0.06万元/项/年;继续缴纳7-9年年费的,增加奖励0.1万元/项/年;
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缴纳满三年年费费的,奖励0.2万元/项;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一次性奖励0.2万元/项。
软件著作权登记,一次性奖励0.1万元/项。
第十八条出现以下情形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行政处分;造成学校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 将应属学校所有的职务成果以非学校名义申请专利的;
(二) 违反本办法,利用职务、工作之便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将申报的知识产权擅自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他人的;
(三) 违反专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造成专利权利丧失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湘潭大学专利管理办法》(湘大科发〔2003〕1号)同时废止。
附:湘潭大学专利(软件登记)申请审批表
附表:
湘潭大学专利(软件登记)申请审批表
注:1.申报时间为专利局受理时间;2.□和* 下空格用√即可
3.申报“非职务成果”需填写学校审批意见;
4.此表可复印使用
5.此表需一式二份,科技处、发明人各保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