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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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集团)持有的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发明创造,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其中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主要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配方、新设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等。

(二)商标权:集团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著作权:主要利用集团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集团承担责任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摄影、录音、录像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集团提供资金或资料等为创作条件,组织人员进行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四)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主要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只属集团拥有的经营管理、工程、设计、市场、租赁、服务信息等。

(五)其他单位委托集团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科技成果权。

(六)集团引进的专利、商标、著作等知识产权。

(七)《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赋予的权利,如商号、域名、网络地址专用权等。

第三条集团各级领导、各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集团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增强员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维护集团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集团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凡集团(包括总部、控股企业、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机构,下同)的员工(含集团各级领导、无固定期限的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下同),或集团实习、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集团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由集团常务副总裁及集团办公室、法律事务部、人

组是集团知识产权的领导机构,负责对集团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集团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策略及规定;

(二)审查集团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

(三)指导、检查、监督集团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执行情况;

(四)规划处理与集团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保护集团的知识产权;

(五)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领导、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集团在法律事务部设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由法律事务部主管兼任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主任。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是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的下设机构,归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负责处理集团知识产权管理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草拟集团知识产权管理的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开展集团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

(二)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三)审查集团各部门、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文书,管理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统计等工作;

(四)管理日常的知识产权的状况、权属变更;

(五)配合政府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日常及专项工作;

(六)监理涉外知识产权、进出口产品和技术合同中的有关知识产权问题;

(七)负责对集团相关人员进行知识产权的专业培训;

(八)协助调处知识产权纠纷;

(九)负责办理、落实知识产权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知识产权事务。

第七条在法律事务部确定1名专职人员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管理制度

第八条知识产权评估制度。

知识产权属集团的无形资产,集团根据实际需要对之加以评估,并在财务会计上反映。

在对外投资、合作经营等产权变更时,必须进行知识产权评估,重大的事项须经主管领导和管理部门批准,报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备案。评估报告应当备案保存。

第九条知识产权查新、检索制度。

集团进行产品创新、作品创作等涉及知识产权活动前,相应部门必须进行查新以确定创新是否符合集团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能否产生真正知识产权。

定正确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避免重复开发或者发生知识产权纠纷。

(二)重大科研课题在立项、结题时应当进行查新和检索。

(三)申请专利、确定纳入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诀窍、信息等,必须进行查新和检索。

(四)申请商标注册、使用新商号前,必须进行相关检索。

(五)开发新产品使用新型号、品牌前,必须进行相关的检索。

第十条知识产权工作备案制度。

集团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进行备案,主要包括:高新技术的科研独立开发、合作开发、知识产权合同;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知识产权评估;涉及知识产权的批准文件;知识产权成果处理方案;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方案;具体的知识产权奖励措施;知识产权会议的决议;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组成成员、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成员名单;知识产权中涉密范围人员名单;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划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知识产权保护承诺书及相关的劳动合同;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定;知识产权的财务处理等相关资料报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集团建立知识产权成果归属判定制度。

(一)个人知识产权活动。集团鼓励员工在工作之余开展个人创新和知识产权创作活动,对于个人的非职务智力成果,集团予以尊重。

(二)职务知识产权创作活动。员工的职务创作活动的智力成果,归属集团,其作品、技术成果、设计、发明等申请权及权利归属集团,集团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保护其创作者的署名权。

以下智力劳动成果属于集团:

1、为本职工作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为集团分配指定专项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主要利用集团的资金、设备、材料、资料等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4、来集团学习、进修、实习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或临时聘用人员,在集团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除另有协议外的智力劳动成果;

5、离开集团1年内所完成的,与其在集团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集团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集团员工的个人智力劳动成果,不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在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注册或者授权前,需要确认为其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的,应向集团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说明,经审查后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出具《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确认书》。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档案集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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