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2016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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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职工互助保障工作计划

医院职工互助保障工作计划

医院职工互助保障工作计划
本医院职工互助保障工作计划的目的是为了建立一个相互帮助、共同发展的保障体系,以确保每一位职工在面对意外伤病时能够得到及时的帮助和支持。

具体计划包括:建立职工互助基金制度,通过职工自愿捐款和医院配套资金的方式建立起基金池;建立互助保障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并公开透明地报告资金的运作情况;制定相关互助保障规定,明确参与条件、互助范围、补偿标准等具体规定,确保制度的公平公正;开展职工互助保障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职工对互助保障制度的认识和参与意愿。

通过以上措施,我们将建立起一个稳定、可持续的职工互助保障体系,为医院职工的健康和安全提供坚实的保障。

医疗互助办法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医疗互助办法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医疗互助办法实施细则范文一、目的与意义医疗互助是一种群体共享风险的互助方式,旨在通过团体力量解决个人医疗费用过高的问题。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医疗互助行为,保障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互助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参与资格与条件1. 参与资格(1)年满18周岁的公民或者法人组织;(2)符合参与互助的条件和规定;(3)遵守本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

2. 参与条件(1)提交真实有效的个人身份证明材料或组织登记证明材料;(2)按规定缴纳医疗互助费用。

三、医疗互助基金1. 医疗互助基金的筹集(1)参与者按规定缴纳医疗互助费用;(2)其他社会团体、企业、个人可以自愿为医疗互助基金提供捐赠。

2. 医疗互助基金的管理与使用(1)医疗互助基金由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2)医疗互助基金主要用于向参与者提供医疗互助资金支持;(3)医疗互助基金的使用应经过审核,确保资金用于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四、医疗互助资金的提取与赔付1. 提取条件(1)参与者应当符合互助资格;(2)参与者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发生的相关证明文件。

2. 赔付标准(1)医疗互助资金的赔付标准应当根据参与者的缴费金额和互助规定进行规定;(2)赔付标准应当合理、公正、透明。

3. 赔付程序(1)参与者应当在医疗费用发生后及时申请互助赔付;(2)互助机构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及时给予赔付。

五、互助责任和义务1. 参与者的互助责任(1)按规定缴纳医疗互助费用;(2)按要求提供个人信息和医疗费用证明文件;(3)如实填写申请赔付的相关信息。

2. 参与者的互助义务(1)遵守互助组织的规定和管理;(2)支持互助组织的工作,并积极参与组织的活动;(3)维护互助组织的声誉和利益。

六、互助行为的监督与管理1. 互助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互助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参与者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监督互助组织的工作,并有权要求相关互助行为的解释和处理结果。

七、违规行为的处理1.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参与者,互助组织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并要求其返还已经领取的医疗互助资金。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一、基本概念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是由公司组织和管理的一项员工福利计划,以员工的个人、集体缴费作为基础,通过互助的方式给予员工在医疗费用方面的补助。

该计划的核心理念是“共同承担风险、相互支持和关爱”,通过员工之间的互助合作,实现风险分担和保障。

二、运作机制1.成立互助组织:公司成立医疗互助组织,由员工自愿加入,并按照规定缴纳一定的费用。

2.建立互助基金:员工缴纳的费用将用于建立医疗互助基金,该基金用于提供医疗补助给有需要的员工。

3.确定互助规则:互助组织通过制定互助规则,明确补助的范围、金额和条件等,同时保证互助组织的运作透明和公正。

5.补助发放:经过审核的申请将按照互助规则进行补助发放,由互助组织负责发放补助款项。

三、优势1.互助性质:该计划是员工之间的自愿互助,意味着彼此之间的相互关怀和支持,极大地增强了员工之间的凝聚力和归属感。

2.经济实惠:相对于传统医疗保险,该计划的费用较低,且在员工的需求上提供了更加灵活和个性化的保障。

3.管理简便:互助组织的成立和管理相对简单,员工可以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进行注册和申请,减少了繁琐的手续和纸质文件。

4.运作透明:互助组织的运作透明度高,对于费用的使用和补助的金额等都会进行公示和公开,员工可以清楚地了解到资金的使用情况。

5.多样性选择: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中,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不同的保障方案,满足不同员工的个性化需求。

总结起来,通过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公司可以为员工提供额外的医疗保障,增加员工的福利待遇,有效提升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同时,员工之间的互助合作也有助于增强团队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提高整个组织的竞争力。

因此,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在企业中应该得到越来越广泛的推广和应用。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给付实施细则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给付实施细则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给付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1.本计划适用于我单位全体在职职工,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员工和临时工等,不包括退休人员;2.职工参与本计划需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二、费用标准:1.职工参与本计划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费用标准由公司和职工共同协商确定;2.职工每月缴纳的费用应按照规定时间和方式缴纳,逾期未缴纳的职工将无法享受本计划的保障;三、保障范围:1.本计划主要针对职工在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押金、治疗费用、手术费用、化验费用、检查费用、药品费用等;2.保障范围内的费用,计划将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补偿,具体比例由公司和职工共同协商确定;3.本计划不包括因主观故意造成的医疗费用,以及个人非必要的医疗费用;四、报销程序:1.职工在住院治疗期间,应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的医疗费用凭证,如发票、医疗费用清单等;2.公司将在收到职工提供的医疗费用凭证后,审核凭证的真实性和合规性;3.审核通过后,公司将按照约定的比例和方式将相应的费用报销给职工;五、续保与退保:1.职工参与本计划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在到期前需及时续保;2.续保时,职工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续保费用;3.职工如需退保,需提前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审核通过后,退还相应的保费;六、保障期限:1.本计划为全年计划,职工在保障期内可享受保障;2.如职工在保障期外发生住院治疗,将无法享受本计划的保障;七、其他事项:1.职工参与本计划需遵守医院的住院规定和治疗方案;2.在住院期间,职工需按照医生的建议进行必要的治疗和康复,并配合医院的工作;3.如职工违反医院规定造成医疗事故,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以上就是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实施细则。

通过明确保障范围、费用标准、报销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可以保证计划的顺利实施,为在职职工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保障。

同时,职工也需遵守相关规定,提高对医院规定的理解与配合,以确保计划的顺利进行。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一、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为缓解职工因住院治疗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条参加本计划的规定职工参加本计划的互助保障期为一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保障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

会员交纳的互助费用于对会员的互助互济。

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互助费的标准为每人48元。

首次参加本计划的会员互助保障期30天后生效。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继续参加本计划将不再受上述30天期限的限制。

第二条参加本计划的待遇在互助保障期生效后,会员因患病并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发生自付费用时,可以按照本计划规定领取相应的互助金:1、根据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额以下,并符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条件的部分),会员可以按照最高不超过统筹基金报销额的20%的自付医疗费的80%领取互助金;2、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留观7日内的治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额以内),会员可按照最高不超过统筹基金报销额的20%的自付医疗费的80%领取互助金;3、经当地医疗保险机构确认、审批,患慢性疾病、重大疾病的在基本医疗保险方案规定的门诊就医的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额以下),会员可以按照最高不超过统筹基金报销额的20%的自付医疗费的70%领取互助金;一年累计统一申领一次。

第三条特殊情况的互助金计算方法1、会员参加本计划后未满30天住院治疗,并且出院日期以超过本计划规定的30天的限制时,会员可以按照满30天限制期后实际住院治疗天数占此次住院治疗的总天数的比例乘以会员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按照第四条的相应规定领取互助金;2、会员在互助保障期满没有继续参加本计划的,按照会员在互助保障期内住院治疗天数占此次住院治疗的总天数的比例乘以会员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按照第二条的相应规定领取互助金;3、会员在互助保障期内退休,并且住院治疗时,可以按照第二条的相应规定领取互助金。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市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市总工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中关于“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精神,建立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互助保障体系,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济互助的光荣传统,有效帮助职工减轻个人医疗负担,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发挥工会组织在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XX市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由XX市总工会与椒江、XX、路桥三区总工会共同组织和领导,按照统一工作方案、统一政策标准、统一实施时间、经费独立核算、风险各自承担的原则,开展医疗互助活动。

XX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管理委员会负责《市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的制定、修订和实施工作。

市、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具体负责所属基层单位申请参加人员的登记建档、互助金的收取和补助金申请的受理、审核、申办、发放等工作。

第二章互助对象和互助期限第三条凡XX市本级(含XX经济开发区)和椒江、XX、路桥区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统一按国家法定在职年龄),均可由单位工会(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可以单位名义,下同)统一组织参加本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活动)。

非公企业参加活动的人员数量应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70%以上;其他单位参加活动的人员数量应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90%以上。

第四条各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参加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XX市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参保单位工会印章;2.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人员名册一份和电子文档(以EXCEL格式,内容包括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医保号);3、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名册和单位缴费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工会职工互助保障方案

工会职工互助保障方案

工会职工互助保障方案背景在当前社会,职工们的生活压力越来越大,不少职工遇到各种困难时往往很难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

为了着眼于保障职工的权益,促进职工的团结互助精神,工会制定了职工互助保障方案。

方案内容一、互助金职工互助金是由工会组织发起的一种互助制度,旨在帮助职工解决意外事件和疾病治疗等方面的困难。

具体方案如下:1.职工每月可以自愿申请参与互助金计划,并交纳一定的费用。

2.工会将所有参与人员的缴费汇总,每月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互助金发放。

3.互助金的发放额度根据参与人数和资金情况等因素确定,一般在职工缴费基础上给予一定程度的补贴。

二、法律援助工会将指派律师为需要法律援助的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或代理服务,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1.工会将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组织,收集各类法律案例和资料,便于律师为职工提供准确、及时的法律帮助。

2.职工可通过工会提供的电话、邮件等方式向法律援助组织咨询问题,并得到适当的答复。

3.工会将为需要法律援助的职工牵线搭桥,协调律师和职工之间的联系,确保职工获得实质性的法律援助。

三、健康管理工会将为职工提供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包括以下内容:1.为职工建立健康档案,跟踪职工健康状况。

2.工会将协调医院和医生为职工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包括预约挂号、病情咨询等。

3.工会将策划和组织各种健康活动和培训课程,帮助职工增强健康知识和保健能力。

方案优势一、加强职工之间的团结和互助职工互助保障方案的实施,将加强职工之间的团结、帮助和互助精神,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

二、增强职工的安全感和幸福感工会的职工互助保障方案,将为职工提供权益保障、医疗援助、法律援助等多种服务,增强职工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三、促进企业的发展和稳定通过工会的职工互助保障方案,将有效维护职工利益,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稳定性,进而为企业的发展奠定基础。

结语职工互助保障方案是工会为职工提供的一种特殊维权机制,旨在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职工的团结互助精神,提高职工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2016年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实施细则

2016年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实施细则

2016年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实施细则为缓解职工因病住院期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活动的基本内容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因病在《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草案)》规定的二级(含二级,下同)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超过规定时间后,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重庆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参加本活动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或非本单位职工不可参加本活动。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

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80元(每份),只能参加一份,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

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

4.本活动最多参加一份,超出份数视为无效。

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年度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年度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5.如需继续参加本活动的单位,可在互助保障期到期前一个月办理续保手续。

第四条参加本活动的待遇和相关规定1. 本活动无观察期,收费后24小时内即刻生效;2. 在互助保障期生效以后,会员在同一住院治疗期间内,根据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因病住院治疗超过3日(不含)以上的按有效住院治疗天数每日50元领取住院津贴互助金,保障期内可享受两次互助金申请,单次住院最多不超过90天,超过90天的按90天计算。

医疗互助办法实施细则(2篇)

医疗互助办法实施细则(2篇)

医疗互助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医疗互助活动,保障互助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医疗互助活动是指由一定数量的参与人自愿组成的互助组织,在法定条件下,互相帮助解决医疗支出。

第三条医疗互助活动的目标是提供有效的医疗互助服务,帮助互助参与人共同应对医疗支出风险。

第四条医疗互助办法适用于所有参与医疗互助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医疗互助组织第五条医疗互助组织需注册成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登记和备案手续。

第六条医疗互助组织应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章程、规则、管理办法等,保障互助参与人的权益。

第七条医疗互助组织应设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账务管理办法,确保资金使用透明、公正、有效。

第八条医疗互助组织应建立健全互助参与人的信息库,包括基本信息、医疗保障情况等,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第九条医疗互助组织应定期向互助参与人提供相关信息披露,包括资金使用情况、互助案例等。

第十条医疗互助组织应建立健全互助参与人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互助参与人的投诉和纠纷。

第三章互助参与人的权益第十一条互助参与人享有平等参与医疗互助活动的权利,有权按时足额缴纳互助费用,享受互助金。

第十二条互助参与人享有隐私保护的权利,医疗互助组织应依法保护互助参与人的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互助参与人享有随时退出医疗互助活动的权利,但应支付相应的手续费用。

第十四条互助参与人享有分享互助金的权利,可以根据实际医疗支出获取相应的互助金。

第十五条互助参与人享有投诉和申诉的权利,可以向医疗互助组织投诉或申诉互助活动中的问题和纠纷。

第四章互助费用及互助金第十六条互助费用是互助参与人每月应缴纳的费用,由医疗互助组织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

第十七条互助费用的缴纳方式应便捷、安全、可靠,可以包括银行转账、在线支付、现金支付等。

第十八条互助金是指互助参与人发生医疗费用时,可向医疗互助组织申请获得的资金。

第十九条互助金的支付应按照医疗互助组织的相关规定进行,确保互助参与人及时获得应得的互助金。

职工医疗互助保险实施方案

职工医疗互助保险实施方案

职工医疗互助保险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健康权益,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我司决定实施职工医疗互助保险计划。

本方案旨在为职工提供更全面、更便捷的医疗保障服务,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风险,提高职工的幸福感和安全感。

一、保险对象。

本保险计划适用于公司全体在职职工,包括劳动合同工、临时工等各类用工形式的员工。

二、保险范围。

1. 住院医疗,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相关费用;2. 门诊医疗,包括门诊挂号费、检查费、药品费用等相关费用;3. 特殊疾病医疗,包括罕见病、重大疾病等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4. 生育保健,包括孕期产检、分娩费用等相关费用。

三、保险责任。

1. 公司每月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作为医疗互助保险金,用于支付职工医疗保险费用;2. 职工在医疗需要时,可向公司提出医疗互助保险理赔申请,公司将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给予相应的医疗费用补偿;3. 公司将建立健全的医疗费用报销流程,确保职工的医疗费用能够及时得到报销。

四、保险管理。

1. 公司将设立医疗互助保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医疗互助保险金的管理和使用;2. 公司将建立健全的医疗互助保险金监督机制,确保医疗互助保险金的使用合理、公平、透明;3. 公司将定期向职工公布医疗互助保险金的使用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五、保险宣传。

1. 公司将通过内部宣传、培训等形式,向职工宣传医疗互助保险的相关政策和制度;2. 公司将定期组织医疗保险知识讲座、健康体检等活动,提高职工的医疗保险意识和健康意识。

六、保险评估。

1. 公司将定期对医疗互助保险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2. 公司将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医疗互助保险制度,提高保障水平。

七、保险效益。

1. 本保险计划的实施,将有效提高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职工的医疗负担;2. 本保险计划的实施,将有助于增强职工的凝聚力和归属感,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稳定性。

八、总结。

职工医疗互助保险实施方案的出台,是公司对职工健康的高度关注和保障,也是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

医疗互助办法实施细则(四篇)

医疗互助办法实施细则(四篇)

医疗互助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互助制度的管理,保障参与人员的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互助办法适用于所有参与人员,包括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员工、农民工以及其他自愿加入的人员。

第三条:医疗互助的目的是各参与人员共同承担医疗费用,减轻个人经济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参与人员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享受相应权益。

第二章:参与条件第五条:参与人员需满足以下条件:1.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无严重先天性疾病、遗传病、精神疾病等医疗互助不承担的疾病;3. 无恶意隐瞒重要病史、重要案件、健康状况等情况;4. 无涉及恶性疾病、重大手术、高风险职业等具体情况的。

第六条:参与人员应填写相关的申请表,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健康证明等材料。

第七条:参与人员应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选择合适的互助额度,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互助费用。

第三章:互助组织第八条:参与人员可以自愿组成互助组织,也可以加入现有的互助组织。

第九条:互助组织应设立管理机构,并明确人员、职责及运作机制。

第十条:互助组织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医疗互助费用第十一条:参与人员应根据互助组织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互助费用。

第十二条:互助费用的标准由互助组织自行制定,并经相关部门核定。

第十三条:互助组织应采取有效的方式,提供参与人员的缴费明细和使用情况。

第五章:互助条款第十四条:参与人员应仔细阅读互助条款,了解互助责任、互助金额、互助范围、互助期限等内容。

第十五条:互助条款应经过互助组织的会议审议通过,并在互助组织内部公示。

第十六条:互助条款应协商一致后,经互助组织监事会签字确认,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互助条款的修改应按照互助组织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六章:互助责任第十八条:参与人员应按照互助条款的规定享受互助责任。

第十九条:参与人员在互助责任范围内发生医疗费用时,应及时向互助组织提供相关证明和申请。

单位职工医疗互助制度

单位职工医疗互助制度

单位职工医疗互助制度一、总则1. 目的:为加强单位职工医疗保障,提高职工医疗互助意识,促进职工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单位全体在职职工。

二、组织机构1. 管理委员会:设立职工医疗互助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制度的实施、监督和管理。

2. 工作小组:成立职工医疗互助工作小组,负责日常事务的处理。

三、资金来源1. 职工个人缴费:职工按月缴纳一定比例的互助金。

2. 单位补贴:单位按年度向医疗互助基金提供一定比例的补贴。

3. 社会捐赠:鼓励社会力量捐赠,充实互助基金。

四、互助范围1. 基本医疗:覆盖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受伤产生的医疗费用。

2. 大病救助:对患重大疾病职工提供额外救助。

3. 健康促进:支持职工参与健康体检、健康教育等活动。

五、互助金使用1. 申请程序: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受伤需使用互助金,应向工作小组提出申请。

2. 审核流程:由工作小组对申请进行审核,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发放。

3. 使用规定:互助金仅可用于医疗相关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六、互助金管理1. 账户管理:设立专用账户,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

2. 资金监管:定期对互助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安全。

3. 信息公开:定期公布互助金收支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七、激励与约束1. 奖励机制:对积极参与互助活动的职工给予奖励。

2. 违规处理: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职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八、附则1. 制度修订:本制度由管理委员会负责修订,必要时可进行调整。

2. 制度解释: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单位所有。

3. 生效日期: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九、其他1. 咨询途径:职工可通过指定渠道了解本制度详情。

2. 意见反馈:职工对本制度有建议或意见,可通过指定方式反馈。

请注意,以上内容为模板性质,具体实施时需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职工救助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职工救助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职工救助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完善社会基本保障纵贯体系,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护理的大病医疗费用,根据《国务院关于科熊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沿海地区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大病救助医疗保险。

第六条失眠症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在职职工每年每人40元,退休职工每年每人60元,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医疗保险大病救助第四条费一般须在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才缴清。

第五条大病救助基金由社会保险救助经办机构统一筹措,单独列帐管理。

第六条享受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按时足额缴纳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的;(二)在定点公立医院医治的;(三)医疗成本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四)内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的。

第七条大病救助基金的量支付比例和结算方法:(一)医疗开支接近基本医疗封顶线时,困病情还须要继续治疗的,必须持就治中心医院医保科开具的证明,科主任内科主任签字的病情摘要等相关资料,到市社会保险经办专业机构经办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准许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二)基本医疗保险封顶延伸线医疗费以上至十万元以下的医疗费,在职社员由大病救助基金支付55%,医疗机构、用人单位、个人各负担15%;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由大病救助基金70%,医疗机构、个人各负担15%。

(三)大病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金额超过1万元,个人垫付确有困难的,福孔蒙蒂涅县可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政府部门申请预结。

(四)出院30日内,持基本要素医疗保险证、大病医治审批表、医疗成本明细表发票,到市社会保险经办监管机构报销。

第八条对虚报骗取医疗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并按有关规定追责。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从年月日起实施。

义乌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待遇享受标准-义乌市中心医院

义乌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待遇享受标准-义乌市中心医院

义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标准(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2、住院起付标准:医疗年度内本地中心卫生院为500元,本地其他医院为800元,本地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为1000元,异地就医为15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在原基础上减半计算。

特殊病种门诊起付标准:医疗年度内承担一个起付标准为500元。

3、参保人员经备案转院在金华、杭州、上海的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先个人自付10%,未经备案的先个人自付20%;经备案到其他的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省异地联网结算定点医疗
机构先个人自付20%,未经备案的先个人自付30%;经备案到上述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先个人自付30%,未经备案的先个人自付40%后,再按规定的比例报销结算。

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不予报销。

4、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血友病特殊病种参保人员在金华、杭州、上海市区范围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和省“一卡通”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特殊门诊就医,个人先自付10%,
再按本地就医结算标准报销结算;其他特殊(慢性)病种参保人员至上述医院特殊门诊就医,需先由浙医四院或义乌市中心医院开具转诊单。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为了配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缓解职工患病住院后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的经济负担,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推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本活动”)。

第一条参加条件和办法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都可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

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同一单位参加本活动的在职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人数的70%。

在职职工人数少于100人的单位必须100%参加,且参加人数不低于20人。

第二条参加手续申请参加时,参加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1、填写“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申请书”一份,由参加单位工会负责人、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公章;2、提供按办事处要求格式制作的“互助保障会员名单”一式二份,由投保单位工会负责人、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公章;3、本单位本月或上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费收款票据复印件;4、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在职职工花名册;第三条互助保障期限本活动互助保障期限为一年,自办事处接受参保并且收到互助费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一年期限届满当日二十四时止,首次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交费30天后开始享受本活动第五条规定的领取互助金的待遇。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30天期限的限制。

延期办理续保手续的,将重新执行上述30天的期限。

(参加单位在续保时,参加人数仍不得少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总数的70%,其中100人以下的单位必须100%参加,且参加人数不低于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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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2016年度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浙政会议纪要〔2013〕31号)、浙江省总工会《关于推进我省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总工发〔2013〕86号)和金华市总工会《关于开展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金总工〔2014〕55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政策,保障参保职工的医疗需求,提高待遇水平,推动我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健康发展,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开展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

一、参保范围和要求
义乌市行政区域内建立工会组织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中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符合国家法定就业年龄),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按规定交纳互助保障金,团体参加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人数在100人(含)以下的单位,参加人数不低于90%;人数在101人至500人(含)的单位,参加人数不低于85%;人数在501人以上的单位,参加人数不低于80%。

二、缴费标准和互助保障期限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每期期限为一年。

参加职工必须按期交纳互助保障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

2016年度起
止时间为1月1日零时起至12月31日24时止。

互助保障金每期缴费一次,一次性收取。

三、互助保障金来源
互助保障金的来源:
(1)单位和职工个人交纳的互助保障金;
(2)政府和工会的补助;
(3)基层工会经费支出;
(4)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赞助;
(5)互助保障金利息及其它收入。

其中,单位和职工个人交纳的互助保障金,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由职工个人交纳、单位交纳或职工个人和单位共同交纳。

企业为职工交纳的互助保障金视同补充医疗保险,享受税前列支政策;共同交纳的由单位和个人确认适当比例交纳;在职劳动模范和特困职工(特困职工的确认按政府有关标准进行)个人缴纳的互助保障金,由市总工会统一在工会经费中解决。

为防范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金风险,市总工会每年在工会经费预算中对每位参保职工给予10元风险补助资金预备。

此资金为专项配套风险防控资金(由市总工会内部掌握),不列入医疗互助保障协会专用帐户。

四、互助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
互助保障金建立专门帐户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每年接受工会内部审计和政府定期审计,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互助互济、基本平衡的基金运行原则,确保互助保障金收支总体平衡。

如发生经费缺口,由市总工会从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风险
预备资金中予以弥补。

当期互助保障金结余,结转下期滚动使用。

医疗互助保障业务工作经费由市总工会在工会经费中支出,不在互助保障基金中列支。

五、互助保障金给付标准
参加医疗互助保障的职工,按基本医疗保险认定、医保指定医院住院或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给付:
(一)住院保障
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医保报销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后的个人承担(按比例自负)部分,分段给付互助保障金标准为:5000元(含)以下,给付60%;5000元至10000元(含),给付70%;10000元以上,给付80%。

住院起付标准按50%给予补助。

2.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医保报销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后的个人承担(按比例自负)部分,分段给付互助保障金标准为:5000元(含)以下,给付40%;5000元至10000元(含),给付50%;10000元以上,给付60%。

住院起付标准按50%给予补助。

3.一个保障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分次按以上办法给付互助保障金。

(二)特殊病种门诊保障
经医保机构认定的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起付标准及特病自负部分均按40%给付互助保障金,超出医保确定的年度可报销基数限额部分不予给付互助保障金。

(三)保障限额
一个保障年度内,每人最高给付限额为5万元。

达到最高给付限额时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六、互助保障除外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给付互助保障金:
1.在互助期限外发生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的医疗费用;
2.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3.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4.因工伤、职业病、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在境外就医的;
6.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互助保障金的;
7.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参保后发生的医疗费用;
8.非本单位职工参保后发生的医疗费用。

如有上述第6、7、8款所指行为的,一经发现即终止对其的保障责任,交纳的保障金不予退回,并追回已给付报销的互助保障金。

七、互助保障金申请给付程序
由参保患病职工在住院或特殊门诊治疗结束后到市总工
会职工服务中心办理申请给付手续。

办理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义乌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金给付申请表》(《申请表》可在义乌市总工会网 /资料下载栏或医疗互助模块下载),经所在单位工会对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医疗机构出院记录、住院收费票据或医保部门报销医疗费用结算表原件(如发票原件确需在其他部门报销,提供报销部门签
具意见并盖章后的复印件);特殊病种需提供特殊病种证和复印件及特殊病种门诊收费票据。

4.申请人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收到申请人上述材料后予以审批办理,并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付互助保障金。

八、互助保障工作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全市2016年度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2015年10月1日--10月31日为筹建准备和宣传发动阶段。

10月上旬,召开义乌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协会一届二次理事会,讨论通过《义乌市第二期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暂行办法》。

中旬,做好宣传发动和应用软件调适等前期准备工作。

下旬,召开全市动员大会。

(2)2015年11月1日--12月31日为第二期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参保阶段,受理参保单位的互助保障金的缴纳和信息输入工作。

(3)2016年1月1日--12月31日为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运行阶段,办理在职职工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的互助保障报销给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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