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
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514号
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3月28日发改价格[2005]5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合理的输配电价机制,促进电网发展,提高电网经营企业效率,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输配电价是指电网经营企业提供接入系统、联网、电能输送和销售服务的价格总称。
第三条输配电价由政府制定,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第四条电网输电业务、配电业务应逐步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
第五条输配电价按“合理成本、合理盈利、依法计税、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以有利于引导电网投资、完善电网结构,促进区域电力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批准注册的电网经营企业。
第二章输配电价体系第七条输配电价分为共用网络输配电服务价格、专项服务价格和辅助服务价格。
第八条共用网络输配电服务价格指电网经营企业为接入共用网络的电力用户提供输配电和销售服务的价格,简称共用网络输配电价。
输配分开后,应单独制定输电价格和配电价格。
第九条专项服务价格是指电网经营企业利用专用设施为特定用户提供服务的价格,分为接入价、专用工程输电价和联网价三类。
接入价指电网经营企业为发电厂提供接入系统服务的价格。
专用工程输电价指电网经营企业利用专用工程提供电能输送服务的价格。
联网价指电网经营企业利用专用联网工程为电网之间提供联网服务的价格。
中美澳输配电价政策的对比与启示
①作者简介:桂嘉诚(1995—),男,湖南祁阳人,本科,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变电检修。
166 科技创新导报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Herald
创新管理
科技创新导报 2019 NO.31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Herald
4 中美澳输配电政策对比的启示
第一,澳 大 利亚、美国得 州与我国都 是 采 取 激 励 型管 制,通过对输配电过程中成本的预测以及资本投资所能获 取的准许收 益,来实现 对电网企 业准许收 入的监管。管 制 的目的是,减少内部成本,即控制生产管理成本,投资要做 到有效、合理,防止电网企业过度、不合理投资现象产生, 从而提高投资产生的回报与效率。
《办 法》采用准 许 收 入 法,通 过 计 算 不同电 压等 级的 准许成本(运行维护费和折旧费)、准许收益(可计提有效 资产准 许 收 益)和 价内税 金的 方 式,核 定准 许总收 入,从 而纳入电价。
我国准 许 收 入计 算 模 型和美国得 州的 计 算 模 型 很 相 似。利润计算中的参数包括企业的成本,这使得电网企业 会 采 取能 增 加成 本的各种 方 式 来 提 高业 务收 入。这 些 方 式是以规定的投资资产计入固定资产比例不变为前提,通 过提高固定资产投资额,致使 监管周期内有效资产的提 高,从而提 高 输 配电 成 本。有可能 造 成的 结 果 就 是,降 低 资源利用率和生产效率。
2 美澳输配电价计算模型介绍及特点
美国得州应 用准许收 入法,以此为基础来确定输配 电价格,其中包括被监管公司的成本及准许的投资回报。 这一切的 前 提 就 是 必 须保证 用户所获得的服 务 要达 到规 定标准,否则电网企 业会受到处罚。配电公司在一 个监 管周期内的准许收入Pi(Permitted income)为准许成本Pc (Permitted cost)和准许收益Pp(Permitted profit)之和。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
附件1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区域电网健康有序发展,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区域电网输电价格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域电网跨省共用网络输电价格(以下简称“区域电网输电价格”)的核定。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是指区域电网和相关省级电网所属的500千伏或750千伏跨省交流共用输电网络,以及纳入国家规划的1000千伏特高压跨省交流共用输电网络的输电价格。
第三条核定区域电网输电价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区分功能。
区域电网既承担保障省级电网安全运行,又提供输电服务。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应在严格成本监审基础上核定准许收入,并按功能定位和服务对象合理分摊的原则制定。
—1—(二)尊重历史。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要考虑区域内各省级电网之间已形成的输电费用分摊机制,平稳过渡,促进区域电网及省级电网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促进交易。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应有利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促进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促进新能源等清洁能源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
第四条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先核定区域电网输电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此为基础核定。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实行事前核定、定期调整的价格机制,监管周期暂定为三年。
为与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衔接,首个监管周期为2018-2019年。
第二章准许收入的计算方法第五条区域电网准许收入计算方法参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6〕2711号)执行。
区域电网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价内税金构成。
第六条准许成本由基期准许成本和监管周期新增(减少)准许成本构成。
基期准许成本,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347号)等规定,经成本监审核定。
2024年新一轮电价调整方案
2024 年新一轮电价调整方案新一轮电价调整方案电价怎么算(同网同价)新一轮电价调整方案!电价上有调整吗?还是详细做了哪些细则的调整?“同网同价”是什么意思?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新一轮电价调整方案,欢迎大家共享保藏!新一轮电价调整方案电价怎么算?6 月1 日起,我国将实施新一轮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调整。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介绍,此次调整主要是对工商业(或大工业、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进行结构性调整,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接着执行现行书目销售电价政策。
那么,这次调整详细有哪些内容呢?首先,工商业用电将实现“同网同价”。
以前,大工业用户和一般工商业用户的用电价格不同,分别执行两部制和单一制电价。
两部制电价是指除按客户用电度数计费之外,还要依据客户用电容量计费;单一制电价是指只按客户用电度数计费。
此次调整则是将大工业用户和一般工商业用户都统一到了用电容量这一标准之下。
详细来说,就是执行工商业(或大工业、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用户,用电容量在 100 千伏安及以下的,执行单一制电价;100 千伏安至 315 千伏安之间的,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315 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两部制电价。
新一轮电价调整影响了谁?对工商业用户影响较为明显《通知》明确,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接着执行现行书目销售电价政策。
那么,哪类用户将会受到本次电价改革影响?对于这些用户而言,用电成本是上升还是下降了?“从三大用电类别来看,这一轮输配电价核定改革对工商业用户产生影响较为明显。
”董康银表示,一方面,考虑到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尚未进入电力市场,且关乎民生改善和经济社会发展,因此居民、农业用户保持稳定,接着执行现行书目销售电价政策。
对工商业用户而言,其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便利性和敏捷性将大幅提高。
就其成本而言,《通知》明确提出,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工商业用户的用电价格尤其与发电成本的波动紧密联系。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山东电网第三周期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山东电网第三周期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5.25•【字号】鲁发改价格〔2023〕393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山东电网第三周期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393号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山东电力交易中心:为进一步深化输配电价改革,更好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推动电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关于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33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我省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电网企业(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标准详见附件1。
(二)原包含在输配电价内的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在输配电价外单列。
现阶段,暂继续由电网企业代理采购线损电量(纳入保障性电量,上网环节综合线损率为3.31%),代理采购损益逐月清算,由此产生的损益由全体执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用户(以下简称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探索研究线损电量由用户直接采购的市场化机制。
二、发电企业(一)自备电厂企业自备电厂企业按自发自用电量缴纳政策性交叉补贴,缴纳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0437元(含税,下同)。
(二)抽水蓄能电站1.容量电价(1)电价标准。
泰安抽水蓄能电站(100万千瓦)、沂蒙抽水蓄能电站(120万千瓦)、文登抽水蓄能电站(180万千瓦)容量电价核定标准分别为347.99元/千瓦?年、608.00元/千瓦?年、471.18元/千瓦?年。
(2)电费金额。
上述抽水蓄能电站在山东电网第三监管周期各年度容量电费合计,分别为21.33 亿元、23.10 亿元和23.10 亿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9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各有关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建立科学合理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决定进一步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
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一)2016年,进一步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将北京、天津、冀南、冀北、山西、陕西、江西、湖南、四川、重庆、广东、广西等12个省级电网和经我委、国家能源局审核批复的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省份的电网,以及华北区域电网纳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
(二)上述试点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参照已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省份的经验,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拟定适合本省(区、市)电网特点的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于2016年5月底前报我委。
(三)我委统一组织试点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成本监审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四)上述试点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成本监审结果,认真测算当地电网输配电价总水平和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标准,原则上2016年10月底前报我委批复。
情况复杂的地区可适当推后。
(五)区域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工作由我委会同国家能源局直接组织实施,有关省(市)价格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区域监管局做好配合工作。
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
《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合理的输配电价机制,促进电网发展,提高电网经营企业效率,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输配电价是指电网经营企业提供接入系统、联网、电能输送和销售服务的价格总称。
第三条输配电价由政府制定,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第四条电网输电业务、配电业务应逐步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
第五条输配电价按"合理成本、合理盈利、依法计税、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以有利于引导电网投资、完善电网结构,促进区域电力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批准注册的电网经营企业。
第二章输配电价体系第七条输配电价分为共用网络输配电服务价格、与项服务价格和辅劣服务价格。
第八条共用网络输配电服务价格指电网经营企业为接入共用网络的电力用户提供输配电和销售服务的价格,简称共用网络输配电价。
输配分开后,应单独制定输电价格和配电价格。
第九条与项服务价格是指电网经营企业利用与用设施为特定用户提供服务的价格,分为接入价、与用工程输电价和联网价三类。
接入价指电网经营企业为发电厂提供接入系统服务的价格。
与用工程输电价指电网经营企业利用与用工程提供电能输送服务的价格。
联网价指电网经营企业利用与用联网工程为电网之间提供联网服务的价格。
第十条辅劣服务价格是指电力企业提供有偿辅劣服务的价格,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输配电价确定第十一条电价改革初期,共用网络输配电价由电网平均销售电价(丌含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扣除平均购电价和输配电损耗后确定,逐步向成本加收益管理方式过渡。
第十二条输、配电价向成本加收益管理方式过渡过程中,现行输、配电成本不输、配电价格差距较大的电网,逐步调整输、配电价。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核定省级电网企业输配电价,健全输配电定价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核定。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是指省级电网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为用户提供输配电服务的价格。
第三条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遵循以下原则:(一)促进电网企业高质量发展。
立足保障电力安全可靠供应,强化电网企业成本约束,以严格的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核定输配电准许收入;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电网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为用户提供安全高效可持续的输配电服务,助力行业和用户提高能效降低能耗。
(二)实现用户公平分摊成本。
基于各类用户对输配电系统成本的耗费,兼顾其他公共政策目标,确定输配电价格,优化输—3—配电价结构。
(三)严格规范政府定价行为。
明晰定价规则,规范定价程序,科学确定方法,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提高政府定价的法治化、规范化、透明度。
第四条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先核定电网企业输配电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核定分电压等级和各类用户输配电价。
第五条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在每一监管周期开始前核定,监管周期为三年。
第六条电网企业应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按相关规定进行统计归集,并于每年5月底之前将上一年有关数据及材料报送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对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的电网企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进行通报和约谈。
第二章准许收入的计算方法第七条省级电网输配电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
其中:准许成本=基期准许成本+监管周期预计新增(减少)准许成本—4—准许收益=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准许收益率第八条准许成本的计算。
输配电价基本名词
输配电价众所周知,输配电价是在指销售电价中包含的输配电成本,是电力部门内部之间的结算或交易价格。
举个简单的例子,省电网公司的收入来自于向电力用户售电的收入与向发电公司买电的费用之差,不包含任何的区域或阻塞信号,这就是实际的输配电价,输配电价格由政府监管,统一定价核算。
按公式来说,输配电价=接网费(接入电网的电厂支付)+电网使用费率(输电电价,由接入电网的电厂和用户支付)。
输配电价分为三个方面:独立省网(省网输配电价)、大区电网(大区用户直供方式输配电价)、跨区电网(联网工程输配电价)。
本文主讲的就是独立省网(省网输配电价)。
输配电价补贴长期以来,电费中存在着在不同用户间,不同电压等级间,不同地区间等等各项交叉补贴。
那么,输配电价补贴,就是在核定输配电价时需要考虑到的交叉补贴。
妥善处理交叉补贴,也是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强调指出的,在过度期间,由电网企业申报现有各类用户电价间交叉补贴数额,通过输配电价回收。
而在新发布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了简易的计算公式,“暂按居民和农业用电量乘以其合理输配电价与实际输配电价之差计算居民、农业用电等享受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总额”。
独立输配电价体系2014年11月4日,发改委网站发布公告称,为探索建立独立输配电价体系,促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发改委于近日下发《关于深圳市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的通知》,正式启动中国新一轮输配电价改革试点。
此次输配电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将现行电网企业依靠买电、卖电获取购销差价收入的盈利模式,改为对电网企业实行总收入监管。
并且明确,独立输配电价体系建立后,要积极推进发电侧和销售侧电价市场化,电网企业按政府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
这是第一次提出要建立独立输配电价体系。
而在2015年10月批复的蒙西电网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用户的输配电价,则是我国第一个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测算的、能够直接用于电力市场交易的省级电网独立输配电价,为“放开两头”、推进发电和售电价格市场化创造了必要条件,奠定了坚实基础。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江苏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7〕164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江苏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江苏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7〕164号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输配电价改革统一部署,现将江苏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江苏电网首个监管周期(2017-2019年)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水平的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二、积极推进发电侧和销售侧电价市场化。
参与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自愿协商、市场竞价等方式自主确定,电网企业按照本通知公布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
参与电力市场的用户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未参与电力市场的用户,执行政府规定的电价。
三、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要按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及相关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约束成本,提高电网服务水平;严格执行电网经营和电价信息定期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地向省物价局报送企业经营及输配电价执行情况、各类用户电价间交叉补贴数额、输配电投资规划完成进度等。
四、原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浙江、江苏和重庆省(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10〕1013号)规定的试点输配电价标准和《省物价局关于暂定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线损电价的通知》(苏价工〔2012〕42号)规定的试点线损电价,统一调整为按附件《2017-2019年江苏电网输配电价表》规定的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5.22•【字号】粤发改价格〔2023〕148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3〕148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以下简称《通知》,附件1)转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根据《通知》规定,广东电网(不含深圳市,下同)原大工业用电和一般工商业用电合并为工商业用电,并设置单一制和两部制两种电价方式,具体适用范围按照《通知》规定执行。
二、按照保持国家核定的广东电网平均输配电价水平不变,及维持我省原有电价价区格局基本不变的原则,结合工商业同价等改革,妥善处理我省珠三角地区与粤东粤西粤北地区间的电价交叉补贴,具体见《广东电网输配电价表》(附件2),请广东电网公司在执行输配电价时一并做好落实。
深圳市输配电价按附件3执行。
三、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我省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实际采购电量电价和国家规定的广东电网综合线损率计算,线损电量暂继续由电网企业统一代理采购,代理采购损益按月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系统运行费用包括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等。
《广东电网输配电价表》和《深圳电网输配电价表》备注中提到的“第三监管周期广东省各年度容量电费分别为39.20亿元、39.20亿元和39.20亿元(含税)”,这一金额为全省合计数,由广东电网和深圳电网的工商业用户共同承担,具体由广东电网公司和深圳供电局按月据实分摊,每月分摊金额按年度容量电费除以12确定。
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3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精神,推进输配电价改革,我们制定了《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省级电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组织,国家能源局配合,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照国家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2015年6月9日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电网输配电成本的监管,规范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输配电价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电网企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输配电服务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输配电服务的合理需要,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公允水平。
第四条电网企业应当按照输配电定价监管需要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按照电压等级、服务和用户类别准确记录和合理归集输配电的生产经营成本(费用)数据。
第五条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税务等政府部门审计(审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账簿及电网投资、生产运行、政府核准文件等相关原始资料为基础。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表
二、大工业用电
0.1764
0.1664
0.1514 0.1264
0.1014
40
30
注:1.表中各电价含增值税、线损、交叉补贴及区域电网容量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2.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用户的输配电价水平执行上表价格,并按规定标准另行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其他用户继续执行目录销售电价政 策。
— 14 —
0.1594
0.1579
48
32
注:1.表中各电价含增值税、线损、交叉补贴及区域电网容量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2.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用户的输配电价水平执行上表价格,并按规定标准另行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其他用户继续执行目录销 售电价政策。
—3—
天津电网输配电价表
用电分类
不满 1 千伏
一、一般工商业及其他 用电
— 11 —
黑龙江电网输配电价表
用电分类
不满 1 千伏
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1~10 千伏
35 千伏
110 千伏 (66 千伏)
容(需)量电价
220 千伏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元/千瓦·月) (元/千伏安·月)
一、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0.3161
0.3061
0.2961
0.2761
二、大工业用电
0.1680
— 16 —
福建电网输配电价表
用电分类
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不满 1 千伏 1~10 千伏 35 千伏
110 千伏
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单一制 两部制
0.1750
0.1550
0.1350
0.1150
0.1523
0.1323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
附件1《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核定省级电网企业输配电价,健全输配电定价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核定。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是指省级电网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为用户提供输配电服务的价格。
第三条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遵循以下原则:(一)促进电网企业高质量发展。
立足保障电力安全可靠供应,强化电网企业成本约束,以严格的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核定输配电准许收入;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电网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为用户提供安全高效可持续的输配电服务,助力行业和用户提高能效降低能耗。
(二)实现用户公平分摊成本。
基于各类用户对输配电系统成本的耗费,兼顾其他公共政策目标,确定输配电价格,优化输配电1价结构。
(三)严格规范政府定价行为。
明晰定价规则,规范定价程序,科学确定方法,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提高政府定价的法治化、规范化、透明度。
第四条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先核定电网企业输配电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核定分电压等级和各类用户输配电价。
第五条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在每一监管周期开始前核定,监管周期为三年。
第六条电网企业应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按相关规定进行统计归集,并于每年5月底之前将上一年有关数据及材料报送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对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的电网企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进行通报和约谈。
第二章准许收入的计算方法第七条省级电网输配电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
附件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核定电网企业输配电价,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以下简称“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核定。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是指省级电网企业为使用其经营范围内共用网络的用户提供输配电服务的价格。
第三条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遵循以下原则:(一)建立机制与合理定价相结合。
以制度、规则、机制建设为核心,转变政府价格监管方式,既要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又要规范电网企业的价格行为,通过科学、规范、透明的制度形成合理的输配电价。
(二)弥补合理成本与约束激励相结合。
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办法核定输配电价,以严格的成本监审为基础,弥补电网企业准许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同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调动电网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积极性,提高投资效率和管理水平。
(三)促进电网健康发展与用户合理负担相结合。
通过科学、合理、有效的价格信号,引导电网企业的经营行为和用户的用电行为。
既要促进电网健康可持续发展,确保电网企业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又要使不同电压等级和不同类别用户的输配电价合理反映输配电成本,以尽可能低的价格为用户提供优质的输配电服务。
第四条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先核定电网企业输配电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核定输配电价。
第五条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实行事前核定,即在每一监管周期开始前核定。
监管周期暂定为三年。
第六条电网企业应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供输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变损率等实行单独计量、合理归集,并按要求报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出台企业用电费用有望大幅下降
国 家 发 改 委 有 关 负 责 人 介 绍. 2 0 1 5年 以来 ,通 过 输配 电价 改革 、 实施煤 电价格联 动 、 推 进
江苏企业管理■亚 Ⅱi 量 瑚 _ l
核减 电 网企业 不合理 成本
同时 , 发 改 委 还 将合 理 核 定
区 域 电 网 和跨 省 跨 区 电 网输 电
据悉 , 发 改委 目前 正在 研 究 的初步 思路 。 制 定 输 配 电 价 成 本 和 价 格 的信
息公 开办法 , 有 望年 内公 布 。 建立 独立 输配 电价体 系
2 0 1 5年 6月 发布 的 《 输配 电定价 电 网 企 业 的 成 本 价 格 监 管 制 度 框架。 国 家 发 改 委 有 关 负 责 人 表 示. 国 家 电 网公 司 、 南 方 电 网 公 司 是 世 界 范 围 内规 模 巨 大 的 电 网企 业 . 尽 管 网络 型 自然 垄 断企 业 具 有规 模 经济 优 势 , 有 利 于 电 力 资 源在 更 大 范 围 内优 化 配 置 , 但 为更 好 地 规范 企 业 行 为 , 防 范 企 业 利 用 垄 断地 位 损 害 发 电 企 业 和 电力 用 户 的合 法 权 益 。 必 须 加强 监 管 。 目前 , 全 国 已经 实现 了省 级 电 网输 配 电价 改 革 试 点 的 全 覆
即 中间渠道 。
电 力 市 场 化 交 易 等 方 式 综 合 施 策 .已 累 计 降 低 用 电成 本 1 8 0 0
亿元 以上 。 目前 . 发 改委 正 在 加 快 审 核 2 0 1 6年第 一批 1 2个 省 级 电网输
配 电价水 平 ,从 成 本 监 审情 况 , 电 网 历 史 成 本 平 均 核 减 比例 为
山东省输配电价改革实施方案
山东省输配电价改革实施方案根据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山东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鲁发〔2016〕33号)、国家《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关于全面推进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018号)等文件规定,为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输配电价改革目标和原则(一)改革目标转变政府监管电网企业方式,健全约束和激励电网企业制度,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形成保障电网安全运行、满足电力市场需要、促进电力用户合理负担、符合山东实际的输配电价机制。
(二)改革原则1.配套推进,强化监管。
输配电价改革应与我省电力体制改革相互适应、配套推进,以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规则、机制建设为核心,通过转变政府价格监管方式,促进电网企业加强管理、提高效率。
2.促进发展,公平负担。
输配电价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引导电网企业合理投资,促进山东电网健康发展。
同时,应逐步反映各类用户、各电压等级输配电成本,积极利用价格信号,引导用户合理使用电力资源。
3.积极稳妥,切合实际。
输配电价改革应妥善化解各相关利益方的影响,既着眼长远,又符合山东实际,体现地方特色,推进改革顺利实施。
二、输配电价核定(一)核价范围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电网")为使用其经营范围内共用网络的用户提供输配电服务的价格。
(二)核价基础山东电网的输配电资产和业务。
(三)核价内容根据国家《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规定,测算山东电网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
其中:1.准许收入准许收入=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价内税金2.输配电价(1)山东电网平均输配电价(含增值税)=通过输配电价回收的准许收入(含增值税)÷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量。
(2)在平均输配电价基础上,原则上按220千伏及以上、110千伏、35千伏、10千伏、不满1千伏五个电压等级制定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相邻电压等级用户较少的,电压等级适当合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28•【文号】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含增值税、线损、交叉补贴和区域电网容量电费,下同)具体见附件。
二、积极推进发电侧和销售侧电价市场化。
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用电价格包括市场交易上网电价、输配电价、辅助服务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市场交易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电网企业按照本文件核定的标准收取输配电价。
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执行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
三、请各地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平稳执行到位,持续密切监测电网企业运行情况,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司)。
各地应抓紧制定出台销售电价,并报我委备案,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四、请电网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集,按时报送我委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五、考虑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年初以来实施了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2020年继续执行现行输配电价,本通知所附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省级电网输配电价表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9月28日。
基于电网投资视角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解析及投资优化策略
基于电网投资视角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解析及投资优化策略摘要:今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始布置制定第二个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工作,并发布了《关于开展第二监管周期电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的通知》。
在总结第一个监管周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对2015年制定的《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和2016年制定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发改价格规〔2016〕2711号,以下简称《定价办法》)两个基本文件进行修改完善。
今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新修订《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发改价格规〔2019〕897号,以下简称《成本监审办法》),但新修订的《定价办法》却迟迟没有出台。
针对可能面临的棘手问题,笔者将做简单的分析和探讨,希望对《定价办法》修订有所帮助。
关键词:输配电价;电价原则;电网投资;投资能力;投资策略引言电价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电力产品的价值,按照生产环节可以划分为上网电价、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
输配电价指的是电网经营企业提供接入系统、联网、电能输送和销售服务的价格总称。
在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中,输配电价按照核价管理关系,分为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区域电网输电价格、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及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
其中,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是指省级电网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为用户提供输配电服务的价格。
1政府管制定价的经济学原理不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还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自然垄断行业或企业生产商品的价格都由政府决定。
政府定价有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行政定价,另一种是管制定价。
行政定价指价格制定没有事先制定的规则作为依据,由政府决策者根据当时的需要决策,关键在定价结果。
管制定价指政府事先制定定价规则,然后完全根据规则而不是政府决策者意志确定价格;关键在规则。
理论上,行政定价属于计划经济体制,而管制定价虽然决策主体也是政府而不是企业,但却属于市场经济体制,因为体现了法制经济的核心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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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核定电网企业输配电价,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以下简称“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核定。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是指省级电网企业为使用其经营范围内共用网络的用户提供输配电服务的价格。
第三条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遵循以下原则:(一)建立机制与合理定价相结合。
以制度、规则、机制建设为核心,转变政府价格监管方式,既要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又要规范电网企业的价格行为,通过科学、规范、透明的制度形成合理的输配电价。
(二)弥补合理成本与约束激励相结合。
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办法核定输配电价,以严格的成本监审为基础,弥补电网企业准许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同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调动电网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积极性,提高投资效率和管理水平。
(三)促进电网健康发展与用户合理负担相结合。
通过科学、合理、有效的价格信号,引导电网企业的经营行为和用户的用电行为。
既要促进电网健康可持续发展,确保电网企业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又要使不同电压等级和不同类别用户的输配电价合理反映输配电成本,以尽可能低的价格为用户提供优质的输配电服务。
第四条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先核定电网企业输配电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核定输配电价。
第五条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实行事前核定,即在每一监管周期开始前核定。
监管周期暂定为三年。
第六条电网企业应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供输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变损率等实行单独计量、合理归集,并按要求报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第二章准许收入的计算方法第七条省级电网输配电准许收入的计算公式为:准许收入=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价内税金其中:准许成本=基期准许成本+监管周期新增(减少)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准许收益率第八条准许成本的计算。
(一)准许成本由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构成,区分基期准许成本和监管周期新增(减少)准许成本分别核定。
(二)基期准许成本,是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347号)等规定,经成本监审核定的历史成本。
(三)监管周期新增(减少)准许成本,是指电网企业在监管期初前一年及监管周期内预计合理新增或减少的准许成本。
1、监管周期新增准许成本。
(1)折旧费。
折旧费的计算公式为:折旧费=规划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投资额×新增投资计入固定资产比率×定价折旧率其中:规划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投资额。
按照有权限的政府主管部门预测的、符合电力规划的电网投资计划,并根据固定资产投资增长应与规划电量增长、负荷增长、供电可靠性相匹配的原则统筹核定。
新增投资计入固定资产比率。
指规划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投资额转为用于计提折旧的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原值的比率。
原则上参考电网企业输配电固定资产的历史转资情况,并考虑今后经济发展需求,输配电线路设备投资进度及实际利用效率等因素统筹核定。
首个监管周期,新增投资计入固定资产比率按不超过75%计算。
定价折旧率。
根据新增的输配电固定资产分类定价折旧年限(附后)和新增固定资产结构核定。
新增固定资产结构无法确定的,可参照历史资产实际结构核定。
(2)运行维护费。
运行维护费由材料费、修理费、职工薪酬、其他费用组成,按以下方法分别核定。
材料费。
参考电网经营企业监管期初前三年历史费率水平,以及同类型电网企业的先进成本标准,按照不高于监管周期新增固定资产原值的1%核定。
修理费。
参考电网经营企业监管期初前三年历史费率水平,以及同类型电网企业的先进成本标准,按照不高于监管周期新增固定资产原值的1.5%核定。
职工薪酬。
参考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的职工工资总额核定。
其他费用。
参考不高于电网经营企业监管期初前三年历史费率水平的70%,同时不高于监管周期新增固定资产原值的2.5%核定。
2、监管周期减少准许成本。
(1)监管周期内退役、报废的固定资产和摊销完毕的无形资产,相应减少的成本费用。
成本费用率标准参照监管期初前三年历史费率水平。
(2)监管周期内已计提完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定价折旧费。
3、监管周期新增输配电资产增长与电量增长、负荷增长、供电可靠性提升的偏差部分,相关输配电资产产生的折旧费、运行维护费可以暂不计入该监管周期输配电价。
第九条准许收益的计算。
(一)准许收益的计算公式为:准许收益=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准许收益率(二)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是指电网企业投资(包括政府投资或财政拨款投资)形成的,为提供共用网络输配电服务所需的,允许计提投资回报的输配电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
1、可计提收益的固定资产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输配电线路、变电配电设备,电网运行维护与应急抢修资产,电网通信、技术监督、计量检定等专业服务资产。
以下资产不得纳入可计提收益的固定资产范围:(1)与省内共用网络输配电业务无关的固定资产。
该类固定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电网企业的辅助性业务单位、多种经营企业及“三产”资产,如宾馆、招待所、办事处、医疗单位等固定资产;发电资产(指电网所属且已单独核定上网电价的电厂,2002年国务院发布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中明确由电网保留的内部核算电厂除外);抽水蓄能电站;与输配电业务无关的对外股权投资;投资性固定资产(如房地产等);其他需扣除的与省内共用网络输配电业务无关的固定资产等。
(2)应由有权限的政府主管部门审批而未经批准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或允许企业自主安排,但不符合电力规划、未履行必要备案程序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
(3)国家单独核定输电价格的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固定资产。
(4)企事业单位、用户投资或政府无偿移交的非电网企业投资部分对应的输配电固定资产。
(5)其他不应计提收益的输配电固定资产。
2、可计提收益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方面。
3、可计提收益的营运资本,指电网企业为提供输配电服务,除固定资产投资以外的正常运营所需要的周转资金。
(三)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的计算公式为: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基期有效资产±监管周期新增(减少)有效资产1、基期有效资产。
可计提收益的基期有效资产中,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通过成本监审核定;营运资本按不高于监管周期前一年电力主营业务收入的10%核定。
2、监管周期新增有效资产。
根据规划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投资额乘以新增投资计入固定资产比率并扣减监管周期相应折旧费核定。
3、监管周期减少有效资产。
根据监管周期内预计退役、报废或已计提完折旧的固定资产核定。
(四)准许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准许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率×(1-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资产负债率其中:权益资本收益率,等于政策性有效资产(政府投资或财政拨款等形成的输配电资产,包括财政专项支持的城乡电网完善、无电地区建设、老城区配电改造等资金支持部分对应的输配电固定资产)的比重和非政策性有效资产的比重与各自对应的权益资本收益率的加权平均。
其中,政策性有效资产的权益资本收益率,按1%核定;非政策性有效资产的权益资本收益率,按本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1月1日-6月30日国家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4个百分点核定。
首个监管周期,权益资本收益率可参考省级电网企业监管周期前三年实际税后净资产收益率核定。
债务资本收益率。
参考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与电网企业实际融资结构和借款利率核定,如电网企业实际借款利率高于基准利率,按照基准利率核定;如电网企业实际借款利率低于基准利率,按照实际借款利率加二者差额的50%核定。
资产负债率。
参照监管期初前三年电网企业实际资产负债率平均值核定。
为引导电网合理投资,条件成熟的地区,准许收益率可在上述定价公式基础上,根据电网的资产实际利用率、供电可靠性及服务质量相应上下浮动。
第十条价内税金依据现行国家相关税法规定核定,计算公式为:价内税金=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其中:所得税=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1-资产负债率)×权益资本收益率÷(1-所得税率)×所得税率所得税率。
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核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不含增值税的准许收入×增值税税率-准许成本进项税抵扣额)×(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计征比率)第十一条通过输配电价回收的准许收入,是指通过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向所有使用共用网络的电力用户回收的准许收入,不包括以下项目:1、通过其他独立或专门渠道向特定电力用户回收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电气化铁路供电配套工程还贷电价加价收入、自备电厂备用容量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对应电网企业投资的接网工程)、高可靠性供电收入、一省两贷或多贷农网还贷资金收入;2、省内共用网络服务于跨省跨区电力交易取得的输电收入等;3、特定项目或特殊情况的政府补贴收入,如国家对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等;4、已经在准许成本中扣除的项目;5、其他应予扣除的项目。
第三章输配电价的计算方法第十二条省级电网平均输配电价的计算公式为:省级电网平均输配电价(含增值税)=通过输配电价回收的准许收入(含增值税)÷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量其中,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量,参考历史电量增长情况以及有权限的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根据电力投资增长和电力供需情况预测的电量增长情况等因素核定。
第十三条依据不同电压等级和用户的用电特性和成本结构,分别制定分电压等级、分用户类别输配电价。
(一)电压等级分为500千伏(750千伏)、220千伏(330千伏)、110千伏(66千伏)、35千伏、10千伏(20千伏)和不满1千伏等6个电压等级。
相邻电压等级用户数较少的,电压等级可适当合并。
(二)用户类别分类,以现行销售电价分类为基础,原则上分为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居民用电和农业用电类别。
第十四条计算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先将准许收入按资产价值、峰荷责任、输配电量、用电户数等因素分配至各分电压等级,下一电压等级的准许总收入由本电压等级准许收入和上一电压等级传导的准许收入构成。
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为该电压等级准许总收入除以本电压等级的输送电量。
第十五条分用户类别输配电价,应以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为基础,综合考虑政策性交叉补贴、用户负荷特性、与现行销售电价水平基本衔接等因素统筹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