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北京市商业服务业老字号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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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1.06.27•【字号】京财经一[2011]1320号•【施行日期】2011.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11〕1320号)各区(县)财政局、商务委员会,有关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北京国际商贸中心建设的意见》的战略部署,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商务发展方式为主线,全面推进北京市商贸流通“规范化、现代化、特色化、国际化”发展,充分发挥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商务经济可持续发展。

现将《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附件: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北京国际商贸中心建设的意见》的战略部署,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商务发展方式为主线,为全面推进北京市商贸流通“规范化、现代化、特色化、国际化”发展,充分发挥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北京国际商贸中心建设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和市政府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商业流通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性扶持资金,资金来源包括: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商业)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下达我市的商业扶持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我市经济发展规划和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及区域发展政策,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和高效使用。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恢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恢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恢复提取商业网点开发基金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1992]京商字第64号、京财商[1992]111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
【发布日期】1992.06.10
【实施日期】1992.06.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2日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2日)废止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中国工商银行
北京市分行关于恢复提取商业网点开发基金的通知
(1992年6月10日(1992)京商字第64号、
京财商(1992)1115号)
市属商业各局(社、总公司)、计划单列单位,各区县商委(财办)、财政局、工商银行办事处(支行):
为加快本市商业服务业大中型网点的发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从今年起恢复提取“商业网点开发基金”。

现将具体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提取范围
市一商局、二商局、粮食局、饮食服务总公司、石油产品销售总公司直属及城近郊区所属上述行业的大中型批发、零售企业,市供销社直属公司(市回收公司除外)、市各计划单列集团公司,凡税后留利达到年人均800元的,均提取商业网点开发基金。

亏损企业和享受市财政补贴的企业不提。

企业缴纳“商业网点开发基金”,以企业上年人均留利达到提缴标准为依据。

企业上年人均留利未达到提缴标准的,本年暂。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商业服务业发展支持办法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商业服务业发展支持办法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商业服务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2012)【法规类别】服务【发文字号】海行规发[2012]9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2.07.19【实施日期】2012.08.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商业服务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12〕9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促进商业服务业发展支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O一二年七月十九日海淀区促进商业服务业发展支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海淀区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和北京市打造国际商贸中心的战略部署,引导区域商业服务业调整结构,服务民生,繁荣市场,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海发〔2012〕12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涉及的财政支持资金从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海淀区商务委员会作为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管理和实施。

第二章支持对象第四条享受本办法支持的对象必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且依法纳税在海淀区的商业服务业企业、商业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相关行业协会及相关组织;(二)在海淀区诚信经营、无违法违纪行为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符合海淀区相关发展规划要求。

第三章支持范围和措施第五条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促进消费增长,优化调整商业结构,完善便民服务体系,推动行业创新,提高人才素质和其他需要支持的重点项目。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促进区域消费增长,对区域社会消费品零售额贡献前50名的商业、服务业企业及相关组织将依据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及同比增长指标给予资金奖励。

支持标准依据当年“促消费、保增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原。

促进北京市商业服务业老字号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促进北京市商业服务业老字号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促进北京市商业服务业老字号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商业服务业老字号发展,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提升老字号企业整体水平,根据《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5〕448号)、《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一〔2005〕412号)的有关规定,特制订《促进北京市商业服务业老字号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老字号专项资金”)第二条老字号专项资金用于振兴民族商业服务业,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保护老字号知识产权,促进老字号品牌发扬光大,支持本市商业服务业老字号企业创新经营,促进老字号企业品牌化、特色化、集团化发展,引导老字号企业开拓市场、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首都经济发展。

第三条老字号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从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北京市商业服务业老字号指成立于1956年公私合营前或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所授予“中华老字号”称号的,且继承了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和较高的知名度和历史影响,总部设在北京,从事商业、餐饮业、服务业的企业及企业集团(包括前店后厂和工商兼营的企业及企业集团)。

第五条申请老字号专项资金的北京市商业服务业老字号企业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特色鲜明,企业信誉和发展前景良好。

第二章资金的使用范围第六条符合《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继承发掘优秀传统工艺、技术的项目。

(一)研发新产品,提高商品质量、工艺技术水平的项目。

(二)加强原料基地和食品安全建设,建立食品源头追溯体系等保障食品安全的项目。

(三)恢复原有的老字号企业品牌,抢救和发掘有发展潜力的优秀传统工艺技术的项目。

(四)支持老字号企业在城市改造进程中实施起源店原址改造、回迁或实施异地经营发展的项目。

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促进商业流通产业提质增效,加快规范化、连锁化、便利化、品牌化、特色化发展进程,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示范、带动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商发资金”)是指由中央和地方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市商业流通领域发展的财政性扶持资金,资金来源包括: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商业流通领域发展、中小商贸企业发展的资金和商业流通领域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

第三条商发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我市经济发展规划和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及区域发展政策,确保资金的规范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商发资金纳入市商务委年度部门预算管理,并按照《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商发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统筹使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市商务委主要职责:(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商发资金相关支出政策,制定项目绩效指标,编制资金年度预算;(二)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和重点工作任务,研究制定具体的项目申报指南或者其他管理细则;(三)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进行项目审核,组织项目评审;(四)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及资金拨付,并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市财政局主要职责:(一)会同市商务委研究确定商发资金相关支出政策;(二)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我市商业流通领域的重点工作,统筹各种资金来源予以支持,并根据市人大批准的本级预算,办理资金批复下达手续;(三)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对商发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三章资金支持方向第八条商发资金主要用于创新现代流通方式,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生活性服务业品质,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扩大国内消费,改善商贸流通企业外部环境,支持中小商贸企业发展等,支持方向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改善企业营商环境。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7.27•【字号】京商财务字〔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商财务字〔2022〕16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引导促进外经贸高质量发展方面的作用,依据财政部、商务部相关要求,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将该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2022年7月27日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商务部相关要求,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外经贸发展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和北京市政府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市外经贸发展的财政性扶持资金,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预算下达我市的外经贸发展资金和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外经贸发展资金。

第三条外经贸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我市经济发展规划和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及区域发展政策,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外经贸发展资金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市商务局主要职责:(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资金相关支出政策,制定项目绩效指标,提出资金年度预算建议,编制年度外经贸发展资金预算;(二)根据国家外经贸发展政策及本市外经贸重点工作,研究制定具体的项目申报指南或其他管理文件;(三)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及资金拨付,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 业 流 通 产 业 提 质 增 效 , 加 快 规 范 化 、 连 锁 化 、 便 利 化 、 品 牌 化 、 特
色 化 发 展 进 程 , 充 分 发 挥 财 政 资 金 的 引 导 、 示 范 、 带 动 作 用 ,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算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府 确 定 的 产 业 及 区 域 发 展 政 策 , 确 保 资 金 的 规 范 和 高 效 使 用 。
第 四 条 商 发 资 金 纳 入 市 商 务 委 年 度 部 门 预 算 管 理 , 并 按 照
《 北 京 市 市 级 项 目 支 出 预 算 管 理 办 法 》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印 发 给 你 们 , 请 遵 照 执 行 。
特 此 通 知 。
北 京 市 商 务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年 2 0 1 7
月 1 2
28

5 2
北京市 商业流 通发展 资 金 管 理暂行 办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按 照 创 新 、 协 调 、 绿 色 、 开 放 、 共 享 的 发 展 理 念 , 促 进
各种
资金来源


支持
并根据市人大

批准

本级预 算

办理
资 金
批 复 下 达 手 续 ;
( 三 ) 按 照 预 算 管 理 相 关 规 定 , 对 商 发 资 金 使 用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及 绩 效 评 价 。
第 三 章 资 金 支 持 方 向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为加快发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为加快发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为加快发展郊区乡镇连锁超市、乡村连锁便利店给予资金扶持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财经一[2004]803号【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4.06.02【实施日期】2004.06.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为加快发展郊区乡镇连锁超市、乡村连锁便利店给予资金扶持的实施意见(京财经一(2004)803号2004年6月2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加快我市郊区流通网络体系建设,提升郊区流通现代化水平,满足郊区农民日常生活的消费需求,按照市领导关于“统筹城乡发展,推进郊区城市化”的要求,拟用3年左右的时间,实现郊区现代流通网络建设的工作目标。

依据《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北京郊区流通组织发展的特点,经研究决定对本市发展郊区乡镇连锁超市、乡村连锁便利店成效显著的连锁商业企业给予财政资金补助的支持。

具体实施办法如下:一、资金补助范围和条件。

在通州区、怀柔区、门头沟区、顺义区、平谷区、房山区、大兴区、昌平区、密云县、延庆县的乡镇、村发展经营日常生活用品的乡镇连锁超市、乡村连锁便利店的商业连锁企业。

1、连锁企业的总部注册在北京,近2年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并在本市拥有15家以上店铺,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的连锁企业;2、连锁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75%,连续2年经营亏损不能。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促进老字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东政发〔2015〕17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促进老字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东政发〔2015〕17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促进老字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促进老字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东政发〔2015〕17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北京市东城区促进老字号发展实施意见》已经2015年1月5日区政府第6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2015年5月7日北京市东城区促进老字号发展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引导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传承民族传统文化和技艺的老字号企业加速发展,有效发挥老字号在东城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推进品牌保护与文化创新,根据商务部《关于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的若干意见》(商改发〔2008〕104号),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一)指导思想以建设国际商贸中心示范区为总要求,以整体提升经营能力和品牌影响力为目标,全面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协会推动、市场运作、深化改革、政策支撑的基本原则,加速推进区内老字号企业的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切实使东城老字号充满活力和魅力,成为助推“国际化、现代化新东城”建设的动力源泉。

(二)工作目标1.做大、做强一批老字号龙头企业,实现经营规模与经营效益提升,推动优势老字号企业境内外上市。

2.做精、做专一批专业化老字号企业,推进连锁化、现代化发展。

3.挖掘、抢救一批停业、失传的老字号品牌,保护其深远的历史和文化。

(三)主要任务1.改革老字号体制、机制,实现国有股份持有者从行政管理向投资管理转变,吸引民营资本投资东城老字号。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商秩字[2007]1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发布日期】2007.03.16【实施日期】2007.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4)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京商秩字[2007]12号)各区县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内保、交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分局,有关行业协会、商业零售企业:《北京市实施<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细则》已经2007年3月7日市商务局第二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并经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市工商局同意,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六日北京市实施《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细则第一条为规范零售商的促销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颁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年第18号令)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零售商在本市范围内开展各种形式的促销行为适用本细则。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特殊规定的行业促销行为从其规定。

本细则所称零售商是指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直接面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本细则所称促销行为是指零售商为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而开展的营销活动。

第三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促进商业流通产业提质增效,加快规范化、连锁化、便利化、品牌化、特色化发展进程,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示范、带动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商发资金”)是指由中央和地方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市商业流通领域发展的财政性扶持资金,资金来源包括: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商业流通领域发展、中小商贸企业发展的资金和商业流通领域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

第三条商发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我市经济发展规划和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及区域发展政策,确保资金的规范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商发资金纳入市商务委年度部门预算管理,并按照《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商发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统筹使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市商务委主要职责:(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商发资金相关支出政策,制定项目绩效指标,编制资金年度预算;(二)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和重点工作任务,研究制定具体的项目申报指南或者其他管理细则;(三)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进行项目审核,组织项目评审;(四)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及资金拨付,并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市财政局主要职责:(一)会同市商务委研究确定商发资金相关支出政策;(二)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我市商业流通领域的重点工作,统筹各种资金来源予以支持,并根据市人大批准的本级预算,办理资金批复下达手续;(三)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对商发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三章资金支持方向第八条商发资金主要用于创新现代流通方式,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生活性服务业品质,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扩大国内消费,改善商贸流通企业外部环境,支持中小商贸企业发展等,支持方向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改善企业营商环境。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15年商业流通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15年商业流通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15年商业流通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10.11•【字号】京商务财务字〔2014〕38号•【施行日期】2014.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15年商业流通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4〕38号各区县商务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全市商务重点工作任务,征集2015年市级重点引导扶持的商业流通发展项目。

2015年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促进本市商业服务业的提升发展和转型升级,对促进民生商业发展、具有示范作用的公共服务平台、绿色发展和京津冀协同发展项目将优先给予扶持,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2015年商业专项资金的重点支持范围(一)商业流通发展资金支持范围1、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项目。

支持全市规划布局内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和监控、信息、电子结算、检测检疫、废弃物污水环保处理等中心建设及加工、冷藏、配送中心的升级改造。

重点蔬菜零售企业配送中心的升级改造。

2、农超对接项目。

支持开展农超对接的超市通过增加对接农业合作社和农产品基地数量,免除农产品进店费、缩短账期,加强农产品品牌店面宣传等,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扩大超市果蔬农产品直采销售规模。

3、郊区现代流通网络建设项目。

支持郊区连锁商业企业开展商品联合采购,降低商品流通成本,提高商品特别是食品的统一配送率。

4、商务楼宇、商务服务业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升级改造和培育发展项目。

支持商务楼宇和商务服务业集聚区公共平台、公共设施、公共环境等升级改造。

5、总部经济集聚培育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突出区域特色,培育和打造一批总部经济集聚区。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商业经济结构调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商业经济结构调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商业经济结构调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9.04.13•【字号】京财商[1999]416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商业经济结构调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4月13日京财商〔1999〕416号)市属商业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各商业企业集团)、各区县财政局:为更好地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扩大内需、启动市场、进一步加快我市商业经济结构调整,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增长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我们对《商业结构调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商业经济结构调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一、结构调整资金的使用原则1.社会化大商业的原则。

通过结构调整资金的运用,促进国有商业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多种所有制融合。

2.优化商业结构的原则。

进一步提高北京商业在首都经济中的地位、作用和科技含量。

3.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果的原则。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促进商业结构调整中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二、结构调整资金的使用范围(一)加快国有商业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步伐通过商业企业公司制改造,促进大中型骨干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逐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1.鼓励不同所有制企业的融合。

促进多种所有制商业经济的共同发展,用国有商业企业资产的存量吸引社会资产的增量,从而达到增加商业资产总额,促进首都商业发展的目的。

2.鼓励市属企业与区属企业,区属企业之间通过控股、参股、合资、合作等方式进行联合。

3.鼓励工商联手、旅商联手、商科联手以及行业之间的联合。

(二)扶优扶强,优化商业结构1.推进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企业集团资本运营,并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理顺产权关系,建立起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促进有实力、有条件的国有企业通过借壳、买壳与上市企业进行多种形式的嫁接。

北京市朝阳区鼓励总部经济及服务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朝阳区鼓励总部经济及服务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朝阳区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及服务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鼓励总部经济及服务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对区域经济的扶持引导作用,根据《北京市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北京市朝阳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朝阳区“十二五”时期服务业发展规划》、《朝阳区服务业三年行动计划(2012-2014年)》、《朝阳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朝阳区“鼓励总部经济及服务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全区总部经济及服务业发展的补助性资金。

扶持资金支持在朝阳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申报、公正审核、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区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扶持资金的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扶持资金的年度预算;负责扶持资金核拨工作;负责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实施财政绩效评价。

区审计局负责扶持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第五条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支持国家、北京市授予的相关示范区先行先试政策扶持的企业和项目;(二)支持经市商务委认定的区内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企业(以下简称地区总部)及区服务业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总部企业(以下简称其他总部);(三)支持经区服务业领导小组认定的国际性专业组织;(四)支持区内服务业企业或项目,优先配套支持已获得国家和市级与服务业发展有关的奖励或引导资金的企业或项目(以下简称服务业企业);(五)支持其他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定位的重点企业和项目。

第六条扶持资金的支持方式包括:财政奖励、财政补贴、股权投资、贷款贴息等,原则上一个项目只能选择申请本办法中的一种资金支持方式。

第三章资金的支持标准与支持重点第七条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新入驻与增资补助。

对2009年1月1日以后在我区新注册设立或由外埠新迁入我区的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促进商业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促进商业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促进商业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17•【字号】海政发[2008]52号•【施行日期】2008.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促进商业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海政发〔2008〕52号)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海淀区促进商业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0月14日第77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OO八年十月十七日海淀区促进商业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海淀区现代流通业发展,引导商业服务业进行结构调整,根据《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海淀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淀区支持提升商业服务业经营品质,鼓励商业服务业行业创新和人才培训。

第三条本办法中涉及的财政支持资金从海淀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四条本办法支持的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商业服务业企业、商业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相关行业协会及组织。

第五条本办法资金使用的范围包括:优化调整商业结构,升级改造传统商业;商业服务业行业创新;商业服务业人才培训;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六条优化调整商业结构,升级改造传统商业项目。

(一)支持符合我区商业总体规划,有利于满足不同人群的消费需求,改善商务环境、增强消费吸引力、对区域经济发展贡献突出的项目。

(二)重点支持符合商业集聚区、特色功能区发展要求的商业服务业企业的引进及项目建设,培育发展商业知名品牌。

(三)支持特色商业街区的前期规划、标志、标识、街景美化、环保、环境整治、交通、停车、开放性空间等为街区提供公共服务的设施改造,支持特色街区民族化、国际化的发展方向。

(四)支持特色市场、购物中心、大型商品交易中心刷卡消费无障碍、商业设施无障碍、停车引导系统改造,商场超市节能改造,公共区域的升级改造。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关于下发扶持连锁商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关于下发扶持连锁商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关于下发扶持连锁商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公布日期】1995.07.03•【字号】京财商[1995]1350号•【施行日期】1995.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关于下发扶持连锁商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商(1995)1350号1995年7月3日)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商委、区财政局: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连锁商业发展的通知》〔京政发(1995)25号〕要求,市政府设立扶持连锁商业发展基金。

现将《扶持连锁商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扶持连锁商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为推动商业企业流通体制的改革和流通产业现代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市政府决定,加快我市以经营粮油、蔬菜、副食品、日用百货为主的便民连锁店和超级市场的发展,并建立连锁商业发展的基金,专项用于连锁商业的发展。

为保证该项资金使用合理,取得较大的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一、基金的安排原则:1.扶持连锁商业发展基金,专项用于列入规划,符合标准,经市发展连锁商业领导小组审批的便民连锁店和超级市场的建设。

2.新开设的便民连锁店、超级市场及配送中心用于网点改造和设备购置所需资金,应本着企业自筹、银行贷款、市、区财政支持的原则筹集。

在企业自筹、上级主管部门支持的基础上,对符合贷款条件,不足部分由银行按基准利率优先给予贷款。

市、区财政按照每个超级市场200万元,每个便民连锁店20万元的贷款额度分别予以25%的贴息。

从实际贷款月份计算,贴息3年。

3.对列入规划、符合标准、经市审批的超级市场和便民连锁店,市、区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和5万元的借款支持,3年后归还。

二、基金的拨付:(一)贴息资金的拨付办法:1.各区商委将本区列入市规划,经市审批符合标准的超级市场和便民连锁店名单抄送给区财政局备案。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北京老字号传承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北京老字号传承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北京老字号传承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8(000)047【摘要】京政办发[2018]4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关于推动北京老字号传承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3日关于推动北京老字号传承发展的意见为进一步推动北京老字号传承发展,使之在新时代焕发新生机,着力打造北京历史文化的金名片,现提出以下意见。

【总页数】7页(P12-18)【作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73.2【相关文献】1.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J], ;2.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老干部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总工会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快发展老年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J], 无;;;;;;;;;;;;;;;3.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北京影视业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J], 无;;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热泵系统应用推动清洁供暖实施意见的通知 [J],5.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推动老字号餐饮技艺传承、保持原汁原味工作方案》的通知 [J],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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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北京市商业服务业老字号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本市商业服务业老字号发展,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提升老字号企业整体水平,根据《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5‟448号)、《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一…2005‟412号)的有关规定,特制订《促进北京市商业服务业老字号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老字号专项资金”)
第二条老字号专项资金用于振兴民族商业服务业,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保护老字号知识产权,促进老字号品牌发扬光大,支持本市商业服务业老字号企业创新经营,促进老字号企业品牌化、特色化、集团化发展,引导老字号企业开拓市场、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首都经济发展。

第三条老字号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从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北京市商业服务业老字号指成立于1956年公私合营前或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所授予“中华老字号”称号的,且继承了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和较高的知名度和历史影响,总部设在北京,从事商业、餐饮业、服务业的企业及企业集团(包括前店后厂和工商兼营的企业及企业集团)。

第五条申请老字号专项资金的北京市商业服务业老字号企业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特色鲜明,企业信誉和发展前景良好。

第二章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符合《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继承发掘优秀传统工艺、技术的项目。

(一)研发新产品,提高商品质量、工艺技术水平的项目。

(二)加强原料基地和食品安全建设,建立食品源头追溯体系等保障食品安全的项目。

(三)恢复原有的老字号企业品牌,抢救和发掘有发展潜力的优秀传统工艺技术的项目。

(四)支持老字号企业在城市改造进程中实施起源店原址改造、回迁或实施异地经营发展的项目。

(五)被列入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积极挖掘其历史文化遗产内涵,创立和维护自主知识产权及拓展新市场的项目。

(六)与文化创意产业相结合,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发掘老字号文化内涵的项目。

(七)传承独特技艺及加强特有专业人才培养的项目。

第八条采用现代流通方式,实现品牌化发展的项目。

(一)用现代流通技术改造传统商业服务业老字号企业,发展连锁经营,建设现代物流配送中心等项目。

(二)加速流通企业信息化建设,积极建立新的经营方式和现代结算形式等项目。

(三)促进老字号企业技术改造,增加科技含量,创新服务方式,提升品牌竞争力,推进环保节能改造的项目。

(四)利用老字号品牌优势,特别是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的老字号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国际市场的项目。

(五)老字号企业优化资本结构,实施资产重组以及通过参股、控股、收购、兼并等方式整合老字号企业资源的项目。

第九条按照市商务局要求,为老字号企业构建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体系,提供经营管理咨询和培训,及拓展国内外市场的整体宣传、展示、推介活动等项目。

第三章资金的使用方式
第十条老字号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式为:银行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奖励。

(一)银行贷款贴息支持的项目:按照《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的注册资本金额,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奖励支持的项目:为促进商业服务业老字号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四章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十一条凡符合资金使用条件和使用范围的企业,均可申请老字号专项资金。

凡申报使用老字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根据市商务局、财政局当年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按照市财政《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及《市对区(县)专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上报项目申报材料,网上申报项目。

(一)市属商业企业申请老字号专项资金,由市有关单位、企业集团向市商务局提交书面申请,市商务局经过审核筛选后,进入市商务局商业流通发展资金项目
库。

(二)区(县)商业企业申请老字号专项资金,由企业向区(县)商务局提交书面申请,区(县)商务局、区(县)财政局共同研究、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审定。

(三)其他企业申请老字号专项资金,由企业向市商务局提交书面申请,由市商务局审核筛选后,进入市商务局商业流通发展资金项目库。

(四)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后确定的项目进入市财政局专项资金项目库滚动实施,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五)市财政局每年9月底之前,对符合资金使用条件和使用范围的项目,按照轻重缓急排序,纳入下一年度预算,经人代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对经批准的老字号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由市财政局下达项目预算指标,并按市财政国库直接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财政资金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市、区(县)财政局负责对老字号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市、区(县)商务局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对项目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流、挪用老字号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各资金使用单位应接受同级财政局、商务局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

对违反规定挪用本专项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二〇〇六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商务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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