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柳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柳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1附件柳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柳州市市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开展物业服务活动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服务和管理范围内房屋及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和其它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的公共绿化、卫生、环境容貌和交通、公共秩序,而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经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经过市场竞争形成。
2第五条市、城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既要考虑物业服务质量、服务成本、服务等级、硬件配套设施等因素、也要考虑广大业主的承受能力。
第七条本细则所称的物业服务包括公共性服务、专项服务和特约服务。
公共性服务费(物业服务费)指物业服务企业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提供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设备的日常维护以及公共环境保洁、公共绿化养护、公共秩序维护等公共性服务而向全体业主收取的费用。
专项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特定业主(或使用人)提供车辆停放、车辆保管、房屋装饰装修管理等专项性服务而向该部分业主(或使用人)收取的服务费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我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自治区物价局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稿),拟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后正式试行。
基本内容第一条为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28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2年)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和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服务内容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最高不超过15%),并抄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各地法律法规汇总(较完善)
推行酬金制将要遇到的法律法规问题:(一)政府规定只能实行包干制:河南平顶山法规原文:平发改房价〔2011〕45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平顶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第五条:我市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并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的服务内容、质量、特点的不同,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二)政府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只能实行包干制:广西柳州、福建福州、黑龙江法规原文:1.《柳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公共性服务费采用包干制。
别墅区和其他物业以及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采用包干制还是酬金制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2.榕价房〔2010〕17号《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费,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采取包干制形式,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买受人就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相关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已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就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3.《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
根据我省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暂采用包干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业主选择实行包干制或酬金制。
(三)政府规定企业在某些地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利润率:(1)吉林:成本利润率控制在1-3%;(2)安徽的芜湖、铜陵,合肥,新疆,山东的东营:利润率不得超过物业服务成本的5% ;(3)江苏的淮安:普通住宅合理利润为6%;(3)广西北海:利润率不高于8%;(4)江苏的无锡、江阴: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利润最高不超过8%;(5)湖南省: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利润率最高不得超过8%;(6)河北省:利润率一般不应超过物业服务成本的10%;(7)河北的邢台、衡水:采取酬金制的,其酬金比例一般不应超过物业服务成本的10%;(8)江西省: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普通住宅最高不超过成本的10%,高级公寓、别墅区、写字楼、商住楼和大型商品交易市场不超过15%;(9)云南的昆明:普通住宅控制在5%以内,高级公寓、写字楼控制在10%以内;(10)广西省:利润率不高于12%。
柳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柳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柳州市市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开展物业服务活动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服务和管理范围内房屋及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和其他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的公共绿化、卫生、环境容貌和交通、公共秩序,而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城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既要考虑物业服务质量、服务成本、服务等级、硬件配套设施等因素、也要考虑广大业主的承受能力。
第七条本细则所称的物业服务包括公共性服务、专项服务和特约服务。
公共性服务费(物业服务费)指物业服务企业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提供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设备的日常维护以及公共环境保洁、公共绿化养护、公共秩序维护等公共性服务而向全体业主收取的费用。
专项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特定业主(或使用人)提供车辆停放、车辆保管、房屋装饰装修管理等专项性服务而向该部分业主(或使用人)收取的服务费用。
如车辆停放服务费、车辆保管费、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等。
特约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满足部分业主或者使用人的需要,与业主或者使用人协商,为业主或者使用人提供特约服务而向委托的业主或者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柳州市物业收费实施细则
柳州市物业收费实施细则一、总则为了规范柳州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柳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收费项目物业服务收费主要包括物业管理费、物业维修基金、停车费、绿化费、污水处理费及其他服务费用。
三、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物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管理费的标准应当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结合柳州市的物价水平合理确定。
四、物业维修基金物业维修基金是指由业主共同缴纳的,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款专用。
五、停车费停车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停放车辆所收取的费用。
停车费标准应当根据停车场的设施条件、管理成本、市场供求等因素合理确定。
六、绿化费绿化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绿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绿化费标准应当根据绿化服务的面积、养护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
七、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污水处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污水处理费标准应当根据污水处理服务的成本、市场供求等因素合理确定。
八、服务类型与费用公共性服务费:指物业服务企业为全体业主或使用人提供的公共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如保安、保洁、绿化等。
专项服务费:指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的专项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如电梯维护、空调维护等。
特约服务费:指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或使用人的需求,提供的特约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如家庭保洁、家电维修等。
九、公共性服务费公共性服务费应当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结合柳州市的物价水平合理确定。
公共性服务费应当公开透明,定期向业主或使用人公示收支情况。
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试行)
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试行)(柳价字[2009]18号)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我市物业服务行为和收费行为,建立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现将《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实施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从试行之日起未交付使用且未取得收费批文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在规定的价格浮动范围内,确定本小区物业服务项目、服务等级、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报市物价局、市建委备案。
二、在本通知实施前,已实行物业服务的住宅物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或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已满,但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或者业主大会已成立但尚未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在本通知实施后其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三、本通知实施后,凡由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物业,其物业服务可按《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试行)选择服务项目、服务等级、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但业主大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本通知自2009年3月1日起试行两年。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试行)柳州市物价局柳州市建设委员会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使用说明1.本标准适用于柳州市市区内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公共性服务及收费,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标准实施。
2.对配套不全、设施设备老化的旧住宅小区,可参照本标准选择五项服务中的若干项目及服务等级,并根据实际成本确定价格,由业主大会委托原房屋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等提供服务。
3.在本标准实施前,已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或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已满,但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或者业主大会已成立但尚未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在本标准实施后其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柳州市市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持有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开展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活动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服务和管理范围内房屋及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和其他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的公共绿化、卫生、环境容貌和交通、公共秩序,而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城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既要考虑物业服务质量、服务成本、服务等级、硬件配套设施等因素,也要考虑广大业主的承受能力。
第七条物业服务包括公共性服务、专项服务和特约服务;对应的物业服务收费为物业服务费(公共性服务费)、专项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
物业服务费(公共性服务费)指物业服务企业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提供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设备的日常维护以及公共环境保洁、公共绿化养护、公共秩序维护等公共性服务而向全体业主收取的费用。
专项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专项性服务而向该部分业主或使用人收取的服务费用。
如车辆停放服务费、装修垃圾清运费等。
特约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满足部分业主或者使用人的需要,与业主或者使用人协商,为业主或者使用人提供特约服务而向委托的业主或者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为规范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保障业主权益,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制定本细则。
二、物业服务收费项目1.物业管理费:用于支付小区公共设施维护、日常清洁、安全巡查等相关费用。
2.物业维修基金:用于小区公共设施大修、维护和更新等事项。
3.停车费:用于小区车位的管理、维修和清洁等事项。
4.绿化费:用于小区绿地和花坛的养护、景观更新等工作。
5.污水处理费:用于小区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等费用。
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1.物业管理费标准由小区业主大会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决定,需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批准生效。
2.物业维修基金按照小区建筑总面积的一定比例收取,具体比例由小区业主大会决定。
3.停车费按照停车位数量和地理位置的不同制定标准,并参考当地市场行情进行调整。
4.绿化费按照小区绿地面积和绿化水平的不同制定标准,并参考当地市场行情进行调整。
5.污水处理费按照小区污水排放量和治理设施费用的不同制定标准,并参考当地市场行情进行调整。
四、物业服务收费管理1.物业服务收费由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收取,收费方式可以是月度预缴或年度预缴。
2.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需要提前公示,同时提供公示期限,供业主了解和提出意见。
3.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变更需经过小区业主大会审议决定,并提前公示。
4.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征收、使用情况应及时向业主进行公示,保障信息的透明度。
5.业主对物业服务收费存在异议的,可以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申诉,并由物业管理公司及时进行处理和回复。
五、物业服务收费使用1.物业管理费主要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维护、日常清洁、安全巡查等相关费用的支付。
2.物业维修基金用于小区公共设施大修、维护和更新等事项,需定期公示使用情况。
3.停车费主要用于小区车位的管理、维修和清洁等事项。
4.绿化费用于小区绿地和花坛的养护、景观更新等工作。
5.污水处理费用于小区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等费用。
售后服务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试行
精品资料网()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售后服务)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试行)精品资料网()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试行) (柳价字[2009]18号)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我市物业服务行为和收费行为,建立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现将《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且就实施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壹且遵照执行。
壹、凡从试行之日起未交付使用且未取得收费批文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于规定的价格浮动范围内,确定本小区物业服务项目、服务等级、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且报市物价局、市建委备案。
二、于本通知实施前,已实行物业服务的住宅物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或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已满,但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或者业主大会已成立但尚未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于本通知实施后其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三、本通知实施后,凡由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物业,其物业服务可按《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试行)选择服务项目、服务等级、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但业主大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本通知自2009年3月1日起试行俩年。
于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试行)柳州市物价局柳州市建设委员会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使用说明1.本标准适用于柳州市市区内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公共性服务及收费,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标准实施。
2.对配套不全、设施设备老化的旧住宅小区,可参照本标准选择五项服务中的若干项目及服务等级,且根据实际成本确定价格,由业主大会委托原房屋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等提供服务。
柳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柳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柳州市市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开展物业服务活动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服务和管理范围内房屋及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和其他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的公共绿化、卫生、环境容貌和交通、公共秩序,而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城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既要考虑物业服务质量、服务成本、服务等级、硬件配套设施等因素、也要考虑广大业主的承受能力。
第七条本细则所称的物业服务包括公共性服务、专项服务和特约服务。
公共性服务费(物业服务费)指物业服务企业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提供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设备的日常维护以及公共环境保洁、公共绿化养护、公共秩序维护等公共性服务而向全体业主收取的费用。
专项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特定业主(或使用人)提供车辆停放、车辆保管、房屋装饰装修管理等专项性服务而向该部分业主(或使用人)收取的服务费用.如车辆停放服务费、车辆保管费、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等。
特约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满足部分业主或者使用人的需要,与业主或者使用人协商,为业主或者使用人提供特约服务而向委托的业主或者使用人收取的费用.如建筑垃圾清运费、家政服务费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我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自治区物价局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稿),拟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后正式试行。
基本内容第一条为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28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2年)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和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服务内容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最高不超过15%),并抄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柳州市物业规章制度
柳州市物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柳州市各类物业的运营和维护,提高小区居民的居住质量,保障物业管理公司的正常经营,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柳州市范围内各种物业管理公司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所有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服从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和指导,保持良好的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和权限,完善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确保其胜任岗位。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加强与小区居民的沟通与合作,按照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处理居民提出的问题和要求。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注重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积极参与社区公益事业,为社会贡献力量。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评估和总结工作成效,及时调整工作方向,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方案,保障小区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二章物业管理责任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小区环境卫生、绿化养护、安全巡逻等。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档案,记录小区的基本情况和日常管理工作,便于随时查阅和检查。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小区清洁工作,保持小区内环境整洁,创造良好的生活氛围。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小区绿化管理,定期修剪植物、除草除虫,确保小区绿化良好。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做好小区安全巡逻工作,防范各类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小区居民的投诉和意见反馈。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紧急应急预案,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确保小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章从业人员管理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合规招聘从业人员,确保其具备相关岗位所需的资格和技能。
柳价格(2014)102号文
柳价格(2014)102号文我市8月1日起实施新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历时一年多的调研、制定、征求意见,市物价局、市住建委联合发布的新的《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正式出台。
新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行“一费制”,较原标准有所提高,适用于8月1日之后交付并完成前期物业服务招标、备案的小区。
该细则同时明确了IC卡工本费、装修垃圾清运费、临时停车收费等,一小时内所有车辆免费停放,从今年8月1日起实施。
今年3月底,市物价局、市住建委向市民公布了关于《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广泛征求市民、物业、房开等意见。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实际情况及群众意见,最终出台了《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柳价格〔2014〕99号)、《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柳价格〔2014〕100号)、《柳州市住宅小区车辆停车收费指导标准》(柳价格〔2014〕101号)、《关于柳州市住宅小区装修垃圾清运和IC卡出入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柳价格〔2014〕102号)。
物业收费新标准实行“一费制”物业服务收费分为物业服务费(公共性服务费)、专项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类型、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费(公共性服务费)是指依法成立业主大会之前的前期物业管理费用。
收费计价单位为:元/平方米.月,计费面积为房屋建筑面积。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共五个等级)。
此次调整物业服务费,不再区分路灯费、电梯电费、维护费等,而是将所有公共部分全部纳入物业服务费,实行一费制,包括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绿化日常养护服务、电梯升降系统(运行及维护)、供水系统等。
调整后最低一级基准价无电梯房从原来0.34元/平方米调整到0.47元/平方米,有电梯物业服务费从原来的0.64元/平方米调整到0.92元/平方米;最高级别五级服务费无电梯从1.16元/平方米调整到1.5元/平方米,有电梯从1.46元/平方米调整到1.92元/平方米。
柳州物业管理收费系统方案
柳州物业管理收费系统方案摘要针对柳州市物业管理收费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一种基于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的物业管理收费系统方案。
该方案采用分布式架构,可实现用户管理、缴费、投诉处理、数据分析等多项功能,为物业企业和业主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现状分析目前,在柳州市的物业管理收费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信息化程度低:很多物业企业还采用传统的手工记录、手写账单,信息化水平较低。
2.数据不规范:在物业收费过程中,数据的录入不规范、不统一,给数据分析和管理带来了较大的困难。
3.缺乏统计分析能力:由于数据录入不规范,很多物业企业难以进行数据分析,难以发现问题和优化业务流程。
4.客户服务不及时:由于传统方式的限制,物业企业不能实时响应客户的需求,造成客户体验不佳。
综上所述,传统的物业管理收费方式已经不能满足现代化的要求,必须采用信息化、智能化的方案来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设计思路针对现有物业管理收费的问题,本文提出一种基于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的物业管理收费系统方案。
该系统采用分布式架构,由传感器、服务器、云平台和用户终端组成。
主要的功能包括用户管理、缴费、投诉处理、数据分析等。
用户管理模块:该模块主要负责物业企业对业主信息的管理和维护。
包含业主信息录入、修改、查询等功能。
管理员可以通过该模块实现业主的登记、认证、审核等操作。
缴费模块:该模块主要包括物业费、停车费、水电费等多个缴费项。
用户可以通过终端设备实现在线缴费,管理员可以查看缴费情况,并对拖欠物业费的用户进行催缴。
投诉处理模块:该模块主要用于处理业主的投诉。
业主可以通过终端设备发送投诉信息,管理员可以接收投诉并进行处理。
同时,管理员可以对投诉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以便制定相应的优化措施。
数据分析模块:该模块主要是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展示和挖掘。
可对物业费缴纳情况、物业服务质量满意度等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帮助物业企业制定更好的业务流程。
系统架构该系统采用分布式架构,由传感器、服务器、云平台和用户终端组成。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28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2年)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和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服务内容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最高不超过15%),并抄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指导价范围内,根据实际提供的物业服务水平确定,并报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各级价格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管。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物业企业:为贯彻落实《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明确物业企业的服务性质,使物业企业转变观念,准确定位,让物业服务更贴近业主,现对我市贯彻落实《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有关工作提出要求:一、自下文之日起,在柳州市(包括各县)范围内新注册登记的有物业服务经营内容的企业,其企业名称应冠以“物业服务”字样。
二、已取得三级或三级暂定资质证书的物业企业,应在工商营业执照年检之前,将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的“物业管理”变更为“物业服务”。
工商营业执照年检合格后到审批办证大厅建委窗口申请办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变更手续(免费办理)。
三、2008年3月30日前,各物业企业(包括我市二级企业及外省、外市物业企业在柳州设立的分公司)在柳州市(包括各县)物业管理项目所在地设立的“物业管理处”全部更名为“物业服务中心”。
希望各物业服务企业高度重视更名工作,抓紧调整和落实,尽快办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公章等的变更手续,以新的姿态面对业主,积极寻求企业为业主服务的新切点、新途径、新模式,努力提升服务意识,不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我委将会同各城区(县)建设局进行监督检查。
凡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更名工作的企业将予以通报批评,记录到诚信档案中并在柳州市物业管理信息网站上公布。
二00八年一月七日——结束——。
柳州物业管理法方案
柳州物业管理法方案柳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是指对柳州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和监督的法规,目的是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促进城市管理和社会发展。
本方案主要围绕柳州市物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完善和强化物业管理制度,加强业主自治和监督,健全物业服务机制,加强物业管理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措施,以便全面提升柳州市的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一、完善和强化物业管理制度1.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把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作为物业管理的基本依据,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2.建立完善物业管理档案和信息系统。
建立完整的物业管理档案和信息系统,记录物业管理的各项数据和资料,方便查询和管理,为物业管理的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3.建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制度。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要发挥其决策、监督和监督的作用,加强业主自治和参与。
4.建立物业管理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监督机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和物业管理人员的工作,及时解决业主反映的问题和意见。
5.加强物业管理财务管理。
物业管理财务是物业管理工作的核心,要建立科学的财务管理制度,保障物业管理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二、加强业主自治和监督1.加强业主宣传和教育。
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形式,向业主宣传和教育物业管理的重要性和方式方法,提高业主管理意识和能力。
2.建立业主监督机制。
建立完善的业主监督机制,通过逐年或定期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实施巡查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加强邻里和谐关系。
加强社区内业主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促进邻里和谐关系,共同维护社区的安宁和稳定。
4.鼓励业主参与物业管理。
鼓励业主参与物业管理决策和工作,提供相应的奖励措施,激发业主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5.建立业主维权机制。
建立业主维权委员会或维权专员制度,及时处理业主的申诉和投诉,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健全物业服务机制1.建立科学的物业服务体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柳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柳州市市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开展物业服务活动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服务和管理范围内房屋及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和其他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的公共绿化、卫生、环境容貌和交通、公共秩序,而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城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既要考虑物业服务质量、服务成本、服务等级、硬件配套设施等因素、也要考虑广大业主的承受能力。
第七条本细则所称的物业服务包括公共性服务、专项服务和特约服务。
公共性服务费(物业服务费)指物业服务企业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提供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设备的日常维护以及公共环境保洁、公共绿化养护、公共秩序维护等公共性服务而向全体业主收取的费用。
专项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特定业主(或使用人)提供车辆停放、车辆保管、房屋装饰装修管理等专项性服务而向该部分业主(或使用人)收取的服务费用。
如车辆停放服务费、车辆保管费、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等。
特约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满足部分业主或者使用人的需要,与业主或者使用人协商,为业主或者使用人提供特约服务而向委托的业主或者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如建筑垃圾清运费、家政服务费等。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应根据物业类型、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由开发建设单位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对普通住宅区(包括经济适用房,以下同)进行物业管理的公共性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对由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公共性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别墅住宅区以及办公、商用等其他非住宅物业进行物业管理的公共性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前期物业管理的车辆停放服务费等专项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车辆保管费、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等专项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九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性服务费的计价单位为:元/平方米.月,计费面积为房屋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
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收取;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经审核的房屋测绘成果报告中确定的建筑面积收取;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也未有经审核的房屋测绘成果报告的,暂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收取。
第十条物业的供配电、给排水、电梯、消防、水泵、公共卫生间、监控设备、公共照明、中央空调等公共设施设备运行所产生的电费、水费等能耗费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管漏、线损,没有列入物业服务成本的,应统一纳入代收代缴费用,由相关业主缴纳。
物业服务企业应单独列帐,按实际支出费用和规定或约定的分摊方法合理分摊,在收取费用前将分摊情况予以公布。
公共能耗费分摊原则:使用人、受益人共同分担。
具体分摊方式有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下列分摊方式分摊: 1、楼道灯电费以单元或幢按户分摊;2、道路路灯、水景等水费、电费由全体业主按产权户数分摊;3、中央空调的电费按建筑面积分摊;4、二次加压水泵、给排水能耗费用按用水量分摊;5、电梯的电费按建筑面积分摊。
物业服务企业自用办公及生活等用水、用气、用电,应单独设臵计量表,其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不得向业主分摊。
公共能耗的分摊方式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公示栏公布公共水电费用等能耗分摊的详细情况。
第十一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的业主或使用人,须向车位产权人交纳车位使用费,向提供车辆管理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交纳车辆停放服务费。
对停放的车辆有保管要求的,业主或使用人应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车辆保管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车辆保管费,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约定的相关责任。
为满足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停车需求,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利用公共道路一侧或其他公共场地停放车辆的停放服务费,有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在业主大会成立前,按照市物价局的指导价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收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将车位使用费存入市维修资金专户或经城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专门帐户,在业主大会成立前不得使用车位使用费,业主大会成立后应移交给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管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公安、消防、抢险、检修、救护、环卫、军用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进入小区停放在道路和停车场的,不得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设委员会根据物业服务特点、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物业管理行业平均成本的变化等情况,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定期调整和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的公共性服务费实行分类分等定标准定基准价,浮动幅度上下不超过15%。
服务标准降低或减少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应相应降低。
带有电梯的住宅的公共性服务费包括电梯年检费用、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和二次加压水泵日常运行费用,但不包括电梯和水泵运行所产生的用电、用水费用。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同一性质、同一类型的物业实行同标准服务,同质同价。
第十三条前期物业管理的公共性服务费应按照《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确定服务等级、服务标准,在销售物业前采用招投标等方式依法确定收费标准和物业服务企业,并报市物价局、建委备案。
第十四条住宅楼宇、住宅小区内符合规划要求的办公、商业用房、幼儿园、学校、会所、活动中心等其他用房的公共性服务费收费标准可高于同类住宅,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合同约定。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业主大会应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价格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栏、主出入口或物业服务中心,将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对象、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及监督举报电话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八条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和公共能耗分摊方式等前期物业服务方面的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九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工会会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保养费用,从物业服务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公共性服务费采用包干制。
别墅区和其他物业以及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采用包干制还是酬金制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与业主(或使用人)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标准为业主提供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并对业主(或使用人)的装饰装修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业主收取装饰装修押金、保证金。
装饰装修过程中破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如承重墙、墙埋水电线、电话线等需要恢复、维修的费用按实际发生数额,由业主或使用人承担。
业主或使用人装饰装修物业产生的建筑装饰装修垃圾,其清运费用按实际发生数额,由业主或使用人承担。
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中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清运的,可按约定收取建筑装修垃圾清运费。
第二十三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或使用人)所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主出入口和物业服务中心向全体业主公布酬金制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每年七月二十日前公布上半年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次年元月二十日前公布上年度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五条物业交付使用后,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二十六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方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