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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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文件

南宁市房产经管局

南价格〔2009〕200号

关于印发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

及收费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经管条例》及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经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07〕1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

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规范》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规定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公布的收费规范只适用于南宁市区范围内、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不含别墅)物业进行经管的住宅小区。

二、本等级收费正式实施时,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已签订住宅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及收费规范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物业,其物业服务及其收费规范按正式公布实施的等级收费规范执行。

三、带电梯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含包物业公司对电梯的日常维护费(日常检查及小修)、专业维保商的维保费、电梯的年检费。电梯电费按实际发生额进行分摊。

四、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将执行的服务等级和收费规范分别向房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如不备案,一律按服务合同所签订的服务等级及收费规范降低一级进行检查。

五、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经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实行的服务等级相对应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以及收费工程、收费规范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六、物业服务企业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七、根据市场及物价指数的变化情况,服务等级规范可相应调整;收费规范原则上一年一定,如未有新的年度价格出台前,则继续延用上一年度的收费规范。

八、本通知由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房产经管局负责解释。

九、本通知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规范

附件二: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规范

附件三: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停车场停车收费规范

附件四: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规范备案表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房产经管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日

附件一: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规范

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规范

一、服务基本要求

(一)组织要求

1、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国家规定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经营资质证书;

2、物业服务企业应有健全的物业服务规程和人员经管制度,有安全生产、安全防范等各种措施和规定;

3、物业服务专业人员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及相关上岗证;

(二)资质要求

1、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执行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经管办法》的有关要求。

(三)财务经管

1、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建设部颁发的《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和南宁市相关政策法规;

2、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经管制度,对物业服务费和其它费用的收支应严格按照政府相关政策进行财务经管,运作规范,账目清晰;

3、物业服务收费可以实行酬金制或包干制计费方式。

(四)收费公示

1、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经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实行的服务等级相对应的服务内容以及收费工程、收费规范等有关情况予以公示;

2、收费工程和规范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示,实行酬金制计费方式的,每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

3、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或非业主使用人的监督。

(五)专业企业服务

1、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自己提供专业服务,也可以聘请专业组织承担共用设备维修养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秩序维护等专业服务;

2、物业服务企业不允许将全部服务工程委托其他专业组织进行服务。

(六)服务质量经管

1、物业服务企业应设立专门部门,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和政府颁发的服务规范、规范等进行服务质量经管;

2、应按合同约定定期检查服务情况、接受业主投诉,纠正服务行为;

3、每年服务质量定期检查至少2次,并在服务区域公示。

二、相关术语和定义

(一)急修:对严重影响物业服务区域正常生活秩序的设施设备故障进行及时的处理和修复。

(二)完好率:设备设施能够正常运行情况占总体情况的比例。

(三)业主满意率: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持满意和满意态度的人数占征询人数的比例。

(三)

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1、小区内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完好,标志、标识齐全、规范,不随

意改变用途,共用设施设备按照工程配套建设经管责任分工运转正

常,日常的经管和维修养护情况良好(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制度健全,每年1次编制共用设施

设备运行维修养护计划,建立的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

运行、检查、维修、保养记录齐全。

3、维修养护制度健全并在工作场所明示,水、电、电梯、中央空

调、监控等工作规范及岗位责任制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

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无事故隐患。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及

时编制维修计划、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

组织维修或更新改造。

5、小区道路平整,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规范;小区

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载人电梯24小时正常运行,每天至少1次对电梯实施巡查,发

生故障应立即维修。

7、每天至少1次检查路灯、楼道灯、景观灯等公共照明设备完好

率95%以上,按约定时间定时开关。

8、设备用房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危及人

身安全隐患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

9、对可能发生的各种设备故障及重大或突发性事件有应急技术方

案和现场处理措施、处理记录。

10、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通畅;有健全的消

防经管制度,建立消防责任制及火灾消防预案。

11、防雷装置每年检查1次,保证其性能符合国家规范。

12、雨水井、化粪井每月检查1次,根据需要定期清理疏通,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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