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视同销售行为与混合业务确认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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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混合销售如何判断

【税会实务】混合销售如何判断

【税会实务】混合销售如何判断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 视为销售货物, 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 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不缴纳增值税。

由于混合销售的适用纳税人范围中不包括“其他个人”, 仅适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并且其适用征税范围是指从事货物销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 不包括“提供劳务”。

操作重点:判断是否混合销售, 主要看是增值税范围的行为为主还是营业税范围的行为为主。

在混合销售行为中, 应税货物与非应税劳务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从属关系, 即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直接为销售应税货物而发生。

这与既从事这个税种应税项目又从事另一个应税项目, 两者之间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营行为完全不同。

以货物为主的混合销售, 征收增值税。

即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 视为销售货物, 则征收增值税。

通过判断是否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 判断其是否是指纳税人的货物及应税劳务年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年营业额的合计数中, 货物及应税劳务年销售额超过50%, 非应税劳务年营业额在50%以下的经营行为。

会计是一门操作性很强的专业, 同时, 由于会计又分很多行业, 比如工业企业会计、商业企业会计、酒店企业会计、餐饮企业会计、金融企业会计等等。

会计处理, 关键是思路, 因为课堂上不可能教给你所有行业, 怎么样才叫学会了实操呢, 就是你有了一个基本的账务处理流程, 知道一些典型的业务金额是怎么由凭证最后转接到到报表的。

也就是有一个系统的思维, 每一笔业务发生后, 你都知道最后会影响到报表上那个栏目的数据。

这是学习的重点, 要时刻思考这个问题, 想不明白, 多问老师。

等你明白了, 会计真的很简单了。

视同销售行为涉税账务处理分析

视同销售行为涉税账务处理分析
会计 的实质重于形 式原则和税 法 的法定 性原则造成会计 和税法对待视 同销售这类业务 的处理上产生了一些差异 ,以上是笔者对视同 销售业务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异 同和原因所作的 归纳 和总结。 参考文献 【《 1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 税法》 2 o . ] (0 7 3中 华人 民共和 国主席4[0 76 "2 0 13号) . 『{ 2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企业所 得税 法实施条 例》 1 (0 71 20 .2国务院令第 5 2号) 1 . 【】 3国家税务 总局 . 财务会计[ . M] 北京 : 人民 出版
社 . 0 97 20.
31 .会计核算和税法都作为销售处理 纳 税人将 自产、委托加 工或购进作 为投 资 , 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 提供 非货币性 资产交换 具有商 业实质且公 允价 值能可 靠计 量 )委托代销 ; ; 代销商 品( 视同买断方式 )用于 ; 债务重组 ;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以及将 自 产、 委托加工的货物用 于个人消费。 以上视 同销 售行 为实质是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用的流入 ( 或 阻止经济利益的流出)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 , 法、 企业所得税法都作销售处理 , 税务处理与会 计处理是一致的。 3 会计核算不作销售处理 ,企业所得税 . 2 法和增值税法都作销售处理 纳税 人将 自 、 产 委托加工或者购进货物无 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以及将 自产 、 委托加 工或购进作为投资 , 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 工商户( 不具有商业实质 、 资产公允价值不 能够 可靠计量 ) 自产 、 ; 委托 加工货物 用于市场推广 或销售 ; 用于交际应酬 ; 以上视同销售行 为不能
以 下 几种 情 况 :
给企业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流人 ,因此会计 核 算不作销售处 理,企业所得税法和增 值税法都 作视 同销售处 理。因为这些资产企业在取得时 产生 了“ 进项税 ” 并从当期 销项税 扣除 , 以及 为 了防止企业之间互赠行为发生而造成国家税收 流失 。 税务处理要按视同销售计算应交增值税 , 年终计算所得税时要调增应纳税所得。 3 企业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 法不 作销 . 3 售处理 , 增值税法作视同销售处理 : 企业 将 自产或者委 托加 工的货 物用 于非 增值税应税项 目;将 自 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 用 于集体 福利; 非同一县( 将货物移送 他机 市) 构用 于销售 ; 代销商品( 收取手续费方式 )企业 。 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法不作销售处理 ,增值 税法作视同销售处理。 从财务会计制度上分析 , 这些业务并非销售 ,但是 自 产或委托加工的货 物所 消耗的原材料 、支付 的加工费 中已有部分 “ 进项 税额” 销项税额” 从“ 中扣除 , 了防止增 为 值税款流失和增值税抵环节 的中断及使各项非 应税项 目成本便于 比较 , 上述业务从增值税法 方 面确定为视同销售行为 , 计算应交增值税。

《视同销售行为财税处理差异分析4600字》

《视同销售行为财税处理差异分析4600字》

视同销售行为财税处理差异分析1 引言 (1)2 视同销售行为的范围和含义 (1)3 视同销售行为的作用4 营改增后的视同销售行为的财税差异 (2)4. 1 税法上视同销售,会计上确认销售收入 (2)4. 2 税法上视同销售,会计上不确认销售收入 (5)结论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参考文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引言销项税额与商品销售的方式存在着一定的相关关系,历来是税务征稽的重要方面。

销售所产生的税费是我国税费总额的一大部分,而视同销售作为销售业务中的一种,需要我们明确它的内容。

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我国对视同销售的规定进行了相关调整,人们对于视同销售的相关变动比较模糊,视同销售的认定影响着企业的利润情况,影响着国家税收,影响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为了国家经济的平稳发展,必须明确规定视同销售行为。

2 视同销售行为的范围和含义史玉光在《企业财税差异与纳税调整》一书中写到:“所谓视同销售,是指纳税人在处理某项资产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不做销售处理,按照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计算缴纳税款的行为”。

从上述中我们可以看出视同销售不同于一般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行为,它产生的差异是由于会计和税法的认定差异造成的。

营改增前视同销售行为有8项,营改增后又增加了3项,其中营改增前《增值税暂行实施条例细则》的8条在此不一一列出。

本次营改增之后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新增下列3条视同销售行为:(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浅析视同销售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

浅析视同销售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

浅析视同销售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摘要】本文主要围绕着浅析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展开讨论。

定义了视同销售业务,并详细介绍了其在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上的具体方法。

然后分析了会计与税务处理之间的关联,并探讨了税务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在强调了综合会计与税务处理的重要性,以及合规经营和建立健全的会计与税务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通过本文的阐述,读者可以更全面地了解视同销售业务在会计与税务方面的处理方法,以及如何有效管理税务风险,确保企业的合规经营并建立健全的会计与税务管理制度。

【关键词】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税务处理、关联、风险管理、综合性、合规经营、会计管理、税务管理制度1. 引言1.1 浅析视同销售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视同销售业务是指企业向特定客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但将销售额及利润作虚构、隐匿或变相处理的行为。

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中,视同销售业务往往涉及虚假账目、逃避税收等问题,对企业造成严重的财务风险和声誉风险。

在视同销售业务中,会计处理通常涉及虚假销售额的记账,将销售额和利润少报或不报,以掩盖实际营业额和盈利水平,误导股东、投资者和监管部门。

在税务处理中,视同销售业务可能导致逃税行为,企业未缴纳应纳税款或偷逃税款,侵害国家税收利益,引发税务风险和处罚。

会计与税务处理在视同销售业务中具有密切的关联。

会计处理的违规行为可能直接影响税务处理,税务处理的合规性也需要建立在真实的财务数据基础之上。

企业需要加强会计与税务管理的整合与协调,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避免因视同销售业务而造成的财务及税务风险。

会计与税务处理在视同销售业务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企业应该意识到合规经营的重要性,建立健全的会计与税务管理制度,规范业务行为,提升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有效管理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是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遵纪守法经营的重要保障。

2. 正文2.1 视同销售业务的定义视同销售业务是指企业通过虚拟渠道进行销售的一种业务模式,也称为互联网零售。

【税会实务】谈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税会实务】谈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税会实务】谈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一、我国的会计规范类型及适用范围在我国,规范企业会计核算的制度条例不只是一种,2006年2月15日,新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后,对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产生了很大的变化。

目前我国企业会计实务中,要遵循的会计规范主要有《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有学者称这是中国会计的“一国四制”。

但是不同于FAS、IAS,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包括了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而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现行的实施范围是不一样的,所以也称这种情况为“一国五制”。

具体的会计规范及实施范围,见下表:表1 我国的会计规范类型及实施范围规范类型具体实施范围《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企业(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38项具体准则适用于上市公司(2007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

《小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但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二、“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对视同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的目的有两个:一是为了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因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造成税款抵扣环节的中断;二是避免因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造成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防止逃避纳税的现象。

“视同销售”根据行为特点,可分为三大类:(一)代销行为代销行为,具体包括三种: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受托代销);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异地分支机构代销)。

代销行为要注意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现行税法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视同销售业务涉税分析

视同销售业务涉税分析

视同销售业务涉税分析2023-11-11CATALOGUE目录•视同销售业务概述•增值税涉税分析•企业所得税涉税分析•个人所得税涉税分析•其他税种涉税分析•案例分析视同销售业务概述01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在税务上需要按照销售收入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行为。

视同销售是税收政策的一种特殊规定,旨在保证税收收入的及时性和完整性,同时防止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进行避税。

视同销售的定义视同销售的业务范围包括商品、产品、原材料等有形资产的销售,但不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销售。

有形资产的销售无形资产的销售提供劳务其他业务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销售。

包括修理修配劳务、运输劳务、建筑安装劳务等。

包括租赁业务、代销业务等。

根据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并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增值税所得税其他税费根据所得额计算所得税费用,并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其他税费,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03视同销售的涉税事项0201增值税涉税分析02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是对商品和服务的增值部分征收的税种。

增值税定义增值税具有普遍征收、道道征收、价外征收、实行抵扣制度等特点。

增值税特点增值税税率是根据不同的商品和服务类别来确定的。

增值税税率增值税基本原理视同销售行为某些特定业务,如自产产品用于集体福利、自产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等,虽然没有直接的现金流入,但同样需要按照销售进行处理,计算缴纳增值税。

税务处理方式视同销售业务需要按照公允价值或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进行税务处理,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视同销售业务增值税处理企业如果同时发生增值税应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需要将两项业务分开核算,分别计算增值税和营业税。

混合销售行为企业如果同时经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需要分别核算两项业务的销售额和营业额,分别计算增值税和营业税。

兼营行为特殊情况下增值税处理企业所得税涉税分析03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经营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课题研究论文:浅析视同销售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

课题研究论文:浅析视同销售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

107063 会计研究论文浅析视同销售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一、“视同销售”的概念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发生的“销售”没有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现金流入,它实质上不是销售,而是税法中被看作销售业务,在账务上不计入销售业务,不确认收入,也不影响企业的损益。

而据相关税法的规定要视为销售的实现,需要交纳相关的税收,而在会计法规中并没有提到“视同销售”这样的概念。

即只需某项业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就可以确认收入,计算损益。

但是在有关税收法规中出现了“视同销售”一词,并对相应视同销售情形做了规定。

二、税法中视同销售业务的相关规定(一)视同销售业务的增值税处理。

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的规定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范围,具体如下行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或者销售代销货物;2、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且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并且用于销售的,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除外;3、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个人消费或者集体福利;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依据20xx年3月23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如下情形被视同销售服务: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符合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销售业务的税务处理。

对于视同销售,在核算过程中会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时,往往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会计上不按视同销售处理,支出将直接被列入到成本上,另一办法是按照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方式处理。

随着业务的发生,包括在主营业务收入方面,而货物出库的成本,则包括在主营业务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视同销售”涉税环节处理及实务分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视同销售”涉税环节处理及实务分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视同销售”涉税环节处理及实务分析目录一、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方式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处理方式三、个人所得税视同销售处理方式四、土地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方式笔者按:营改增后,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视同销售”争议逐步纳入业内探讨内容,由于税法和会计法范围上存在不同差异,“视同销售”存在不同概念,在会计处理上也有不同方式: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本质为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比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而会计上并没有做相应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代表货物的权属发生转移,而会计上没有做收入处理会计上的视同销售:是指没有产生收入但是视同产生收入了;土地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是指回迁安置房等销售收入及拆迁补偿款的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若提供安置房给回迁户,安置房视同销售处理,土地返还款中明确约定用于安置房建设的部分,实质上是政府支付的购买安置房的购房款,应当确认为销售收入,同时确认为拆迁补偿费。

实际操作中,该部分返还款通常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销售价格,因此在进行税务处理时,根据国税函[2010]220号文的相关规定,应按市场销售价格计算征收增值税及土地增值税等,市场销售价格也就是“视同销售”的价格;一般来讲税法上“视同销售”内容包括: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方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视同销售业务的涉税会计处理的归纳分析

视同销售业务的涉税会计处理的归纳分析

视同销售业务的涉税会计处理的归纳分析一、背景介绍视同销售业务是指对于某些特定的业务活动,税收法律将其视为销售行为,需要按照销售业务的涉税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业务在涉税会计中占据重要地位,对企业税务合规和风险管理有着重要的影响。

二、视同销售业务的概念和范围视同销售业务是指非销售企业通过租赁、授权、承包等方式将特定的资产或权益提供给他人使用,税收法律将其视为销售行为的业务活动。

具体的视同销售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租赁业务:包括房地产租赁、设备租赁等;2.授权业务:包括知识产权授权、专利授权等;3.承包业务:包括工程承包、施工承包等;4.服务业务:包括技术服务、咨询服务等。

三、视同销售业务的涉税会计处理视同销售业务在涉税会计中需要进行特殊的会计处理,以确保企业按照税收法律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具体的涉税会计处理包括以下方面:1.收入确认:视同销售业务的租赁、授权、承包等收入需要按照税收法律规定进行确认,一般采用权责发生制或现金收付制进行会计核算;2.税费计提:根据视同销售业务的性质和规模,需要计提相应的销售税金和附加,包括增值税、营业税等,以保证纳税合规;3.税收优惠:对于符合条件的视同销售业务,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算和申报;4.报表填报:涉税会计核算完成后,需要按照相关要求填报涉税申报表,如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

四、视同销售业务的风险与对策视同销售业务涉及到众多的税收政策和法规,企业在处理中也面临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为了降低风险,企业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1.税收政策研究:企业应定期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及时了解和掌握视同销售业务的税收规定;2.内部控制加强:企业应加强涉税会计处理的内部控制,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3.风险评估与监控:企业应对涉税风险进行评估,并建立相应的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风险;4.专业人员培训:企业应加强涉税会计处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视同销售业务的认识和理解能力。

会计干货之关于视同销售、混合销售等辣么多销售

会计干货之关于视同销售、混合销售等辣么多销售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关于视同销售、混合销售等辣么多销售
一、销售(常规销售)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财税【2016】36号文)
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属于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营改增用一个销售术语合并了提供、转让和销售这三个营业税术语。

3.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其他经济利益是指非货币、货物形式的收益,具体包括固定资产(不含货物)、生物资产(不含货物)、无形资产(包括特许权)、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服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二、非经营活动
(一)行政单位收取官费的行为属于非经营活动
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
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混合销售、兼营、视同销售理解

混合销售、兼营、视同销售理解

混合销售:1、售货混服务:售货为主服务从属,且为同一购买者。

售货同时提供售货相关服务(例如卖电梯提供电梯相关安装服务,卖车提供车相关的维修保养服务,卖邮票提供邮票相关的邮寄送达服务,卖桶装水提供桶装水相关的送到家并换水服务)与货物有必然从属关系,很好理解2、服务混售货:服务为主售货只占营业额极小比例,且多数可以为同一购买者。

服务同时卖东西—--出题只针对娱乐、餐饮、日常场所对营业额占比很小的烟酒、食品、饮料。

(所以昨晚题目网吧卖矿泉水,餐饮店卖啤酒饮料其实都是服务混售货,而非兼营,题目出错罢了)例外情况是在娱乐场所里面开超市或者卖种类繁多的营业额占比大的商品,根据国家不吃亏原则,肯定视为兼营分别核算或干脆都以售货的17%最高税率核算。

例如理发店卖点洗发水可视为服务混售货(由于营业额占比很少,平常也少人买),但如果理发店卖各种洗发水和染发烫发理发用具就判定为兼营,酒店卖抱枕、睡衣可视为服务混售货(也由于营业额占比少,平常少人买),但如果酒店开设住宿体验馆(超市)里面琳琅满目的住宿商品就判定兼营。

PS:生活服务有文体、教育、医疗、娱乐、餐饮、日常、其他(包括网吧)等交6%增税。

兼营:一个纳税主体(一家公司企业)售货、服务分别核算,---一般没有从属关系而是并列关系(例如卖建材又单独向其他客户提供装饰服务,商城卖衣服又提供商铺出租服务,KTV 专设超市卖烟酒、饮料和零食。

)166页书本原话:混合销售:货物销售款和服务价款从同一客户处收取,这两种款在财务中难以分开核算。

兼营:服务和售货不发生在同一项(次)业务中,收取的两种款项可以分别核算。

(其实书上这段话只说了售货混服务和兼营的区别,并没有对服务混售货进行清晰表达,由于全面营改增才刚实施,难免有缺陷)。

因为辅导教材表达含糊,所以一般只考核售货混服务或干脆不考。

服务混售货和兼营主要区别营业额占比(量大和量很少)。

关于视同销售:1、凡是“自产”的货物,无论用来送人还是自用统统缴纳增税。

“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兼营行为的划分

“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兼营行为的划分

“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兼营行为的划分中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将再度迎来扩围,除了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推广至全国,还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实现区域和行业双扩容。

扩容后,由于增值税与营业税计税原理的不同,再加上企业经营业务的复杂性,很多纳税人无法分清:哪些业务需要视同销售、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如何划分?笔者将通过对原增值税、营业税政策与营改增试点办法的对比分析一一做出解答。

一、基本概念视同销售:包含增值税视同销售、营业税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本文主要讨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

混合销售:包含增值税混合销售、营业税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兼营:是指纳税人既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同时还从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笔者理解,根据上述解释,视同销售与混合销售、兼营行为区分的核心是商品及劳务的转移行为是增值税应税范围还是营业税应税范围;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区分的核心是商品及劳务的转移行为是在一项销售行为中完成还是属于不相关的两项经营活动。

二、视同销售1.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及财税〔2013〕37号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1)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 销售代销货物;(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视同销售 会计准则及税务处理

视同销售 会计准则及税务处理

视同销售是指一种经济事务,当一方为了融资目的而转让资产,但又保留了对资产实际所有权的控制,并继续享有对资产的现金流量所有权时,就会发生视同销售。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会计准则和税收法律的规定,需要对视同销售进行特殊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为了了解视同销售的会计准则及税务处理,我们需要探讨以下几个方面:1. 视同销售的会计准则处理视同销售在会计上应如何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视同销售应当被视为一种融资安排,在资产转让方的会计处理上需要将资产转让款项确认为借款,同时在贷方确认应收账款或其他相关资产。

而在资产收益方的会计处理上,则需要将收到的资产转让款项确认为贷款,同时在借方确认应付账款或其他相关负债。

这种处理方式能够准确地反映出视同销售交易的真实经济实质,也符合会计准则对经济事务进行准确记录和报告的要求。

2. 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从税务角度来看,视同销售的处理涉及到资产转让方是否需要缴纳资产转让所得税以及资产收益方是否需要确认相应的资产成本和抵扣相应的资产折旧。

在税收法律规定下,对于视同销售所得应纳税款的确认以及资产成本的核算和折旧的计提都有一定的规定。

需要依据税法规定进行正确的申报和纳税,避免因为税务处理不当而导致税收风险。

3. 视同销售的业务实践在实际业务中,视同销售的情况并不少见。

某企业为了融资需要而将部分固定资产转让给融资机构,但又继续享有这些资产的使用权或现金流量所有权。

这时,企业需要根据会计规定对这种交易进行准确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又某财务公司通过视同销售来将自有资产转让给投资者,以获取融资资金。

在这种情况下,财务公司也需要根据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来处理相关的会计和税务事务。

视同销售作为一种经济交易,对于其会计准则及税务处理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合理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不仅有助于准确地反映经济事务的真实情况,还能够避免由于处理不当而带来的会计风险和税务风险。

浅议视同销售业务的确认及涉税处理

浅议视同销售业务的确认及涉税处理

视 同销 售 业务 的确认 条件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规 定 的 视 同销 售 体 现 在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活
当 以换 出 资产 的 公允 价 值 减去 补 价 ( 或换 入 资产 的公 允 价 值 ) 加上
( 一) 企 业 会计 准则规 定 的视 同销售
动中。 《 企 业会计 准则第7 号 一 一 非 货 币性 资 产 交 换 》 ( 财会 [
处 理 进 行 了归 纳 总 结 。 关键词 : 视 同销 售 业 务
视 同销 售 是 区 别 于 一 般 销 售 的 特 殊 销 售 行 为 , 虽 然 没 有 给 企 的账 面 价值 和 应 支付 的 相 关 税 费 作 为 换 入 资 产 的成 本 , 不 确 认 损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7 号 一 一 非 货 币性 资 产 交 换 >应 用 指 业带 来直接的 现金流 , 但 是 在 税 收 的 角 度 认 为 已实 现 了 销 售 , 需 益 ” ; 《 财会 ( 2 0 0 6 3 i 8 号) 规定 “ 非货 币性 资 产 交 换 具有 商业 实质 要 确 认 收入 计缴 税 金 的商 品 或 劳务 的转 移 行 为 。 视 同销 售 在 企 业 南 》( 税 、营 业税 、企 业 所 得税 等 的复 杂 处 理 。

在发生补价的情况下 , 支付补价方 , 日常 的 财税 实务 中 属 于 常 见 的 情 况 , 往 往 涉 及 到 会 计 核 算 及 增 值 且公允价值 能够可靠计量的 , 应 当 以 换 出资 产 的公 允 价 值 上 支 付 的 补 价 ( 或 换 入 资 产 的 公允
价值 ) 和 应 支付 的相 关税 费 , 作 为 换入 资 产 的成 本 ; 收到 补 价 方 , 应

【推荐下载】视同销售行为的涉税会计处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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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行为的涉税会计处理分析
视同销售概念的提出是为了区分税法与会计对相同业务作出的不同规定。

下面为大家介绍视同销售行为的涉税会计处理分析。

 视同销售行为的涉税会计处理分析
 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务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企业会计准则中并没有提到视同销售这一术语,只规定了货物改变用途而并未真正实现销售时是否确认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只有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是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是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是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发生的视同销售行为中,满足上述条件、具有销售实质的,可以按规定确认收入。

对满足会计收入确认条件的视同销售业务,即所谓的会计销售行为,会计上做销售处理,计算并确认销售收入,计算损益,并按正常销售行为计算应缴纳的各种税费,进行会计处理;而对不满足会计收入确认条件的,即所谓的应税销售行为,当企业发生此类业务时,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不计算损益,不影响会计利润,但是要依据税法相关规定确认为销售业务,计算相应税额。

1。

视同销售业务涉税分析

视同销售业务涉税分析
假定按代销协议,B企业可以将没有代 销出去的商品退回给A企业。B企业实际销 售时每件售价120元。
视同销售业务涉税分析
A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A企业将甲商品交付B企业时
借:发出商品 6000
贷:库存商品 6000
(2)A企业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 l l70
贷:主营业务收入 l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视同销售业务涉税分析
异地销售实现需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向 购货方开具发票;二是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否则由总机构缴纳增值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的规定,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也同时确认 收入。
视同销售业务涉税分析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 值税应税项目;
1、债务重组中的以物抵债 例:华强公司欠三星公司购货款800 000元。经 协商,华强公司以其产品偿还债务,该产品的公 000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两公司均为一 般纳税企业,增值税税率为17%。三星公司对应 收华强公司货款未计提坏账准备,接受华强公司 以产品偿还债务时,将该产品作为商品入库,不 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二、前述8种视同销售情况的有关会计处理: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按照受托方是否能够有权利自行决定代 销商品售价,代销商品存在着两种方式: 第一种为视同买断方式; 第二种为收取手续费方式。
视同销售业务涉税分析
第一种:视同买断方式 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
视同销售业务涉税分析
B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甲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1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10000
(2)对外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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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行为与混合业务确认及分析
一、视同销售行为的确认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行为,视同销售货物,需要缴纳增值税。

企业应按确认的营业收入和增值税额,借记“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职工薪酬”、“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按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从规定中可知,视同销售行为适用于以下情况:有增值额但没有用于销售的行为;代销的行为;捐赠行为按有关捐赠的规定执行。

增值税是对产品增值而言的,因此有进项和销项之分。

购进货物应该缴纳进项税额,销售方对应的是销项税额,即有进有销。

但对于改变购进货物的用途而没有增值额的情况,则只需要将进项税转出即可,而不作为销项税处理。

 [例1]某公司将购进的原材料用于在建工程。

该原材料成本为20万元,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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