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中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增值税中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作者:张美英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3年第20期

摘要:视同销售行为本身并不是销售,但纳税时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视同为一般正常销售一样计算纳税。确定视同销售行为的目的主要有三个:一是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各相关环节税款抵扣链条的中断。二是避免因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造成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防止逃避纳税的现象。三是体现增值税的配比原则。即购进货物已经在购进环节实施了进项税额抵扣,这些购进货物应该产生相应的销售额,同时就应该产生相应的销项税额,否则就会产生不配比情况。但会计上视同销售没有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中也没有专门章节的内容。视同销售行为中哪些应确认销售收入,哪些不能确认销售收入,这就需要认真甄别其业务的实质、公允价值的运用等,以判断是会计销售行为还是应税销售的行为。

关键词:视同销售;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0-0-05

一、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中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由此可以看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主要是对货物的特定转移行为中的货物增值额进行征税,所以货物的流转环节的改变是征税的一个主要标准。

通常将以下两种业务也归类为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一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用于抵债;二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交换其他非货币性资产。

二、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中的规定

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视同销售的问题,只有是否确认为收入的问题。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五个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收入: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增值税法上的视同销售与会计上的视同销售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本文因此就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账务处理作出分析。

三、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纳税处理分析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即会计上的代销商品)

企业会计准则将代销商品分为视同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分别进行处理。

1.视同买断方式。视同买断方式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按合同或协议收取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合同或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与委托方直接销售商品给受托方没有实质区别,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委托方应确认相关销售商品收入。相关的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受托方在收到商品时即反映购进,其账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如果合同或协议明确标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代销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能确认销

售,受托方也不确认购进。因为,此时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与报酬还没有转移给受托方。待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售出后,委托方依据受托方转来的代销清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再确认销售。即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的账务处理为:

借: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

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需要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委托代销商品

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受托方在收到代销商品时,按结算价款做会计分录: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对外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①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②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受托代销商品

同时确认应付账款: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贷:应付账款

定期向委托方开具销货清单收到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定期结算货款时: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2.收取手续费方式。在这种方式下,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应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