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进行监督、指导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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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流程

2021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流程

2021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流程一、考核对象2021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公职律师事务所,下同)及律师事务所分所。

律师事务所分所在分所所在地参加年度检查考核。

二、组织实施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地负责组织实施本行XX区域内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县级司法局负责所辖行XX区域内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初审工作。

三、考核内容地要严格按照XX《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六至十条规定的内容,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

考核事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情况;(二)办理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变更备案情况;(三)参加XX级司法行XX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开展的重点工作和重大活动情况;(四)办理重大案件和群体性案件报告备案及XX工作情况;(五)规范案件XX制度,案件登记、统计工作开展情况;(六)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情况;(七)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及XX项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八)对本所律师、实习律师、辅助人员等的指导、监督、管理情况;(九)XX律师管理平台上律师事务所信息和律师个人信息完善情况;(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受到行XX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

四、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考核等次是地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的总体评价。

(一)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和管理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合格”:1。

符合《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XXXX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2.发生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已按规定办理了XX类变更批准或备案手续;3.律师事务所及本所律师在XX律师管理平台上XX项登记信息完备、准确;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XX机关、市律师协会提交的XX类材料真实、齐全;4.按照规定完成了对本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5.办公场所适宜律师事务所办公,能够满足日常办公需求,没有私设分支机构或办公场所的情形;6。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行为的处罚流程图注: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行为的处罚。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行为处罚廉政风险防控图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流程图注: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处罚廉政风险防控图对法律服务机构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处罚流程图注:对法律服务机构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处罚。

对法律服务机构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处罚廉政风险防控图对法律服务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或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等情况的处罚流程图注:对法律服务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或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等情况的处罚。

对法律服务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或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等情况处罚廉政风险防控图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流程图注: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廉政风险防控图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的处罚流程图注: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处罚廉政风险防控图对公证机构跨执业区域受理公证业务行为的处罚流程图注:对公证机构跨执业区域受理公证业务行为的处罚。

对公证机构跨执业区域受理公证业务行为处罚廉政风险防控图对公证机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流程图注:对公证机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公证机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廉政风险防控图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流程图注: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廉政风险防控图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日常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流程图注: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日常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新《律师法》知识竞赛题参考题

新《律师法》知识竞赛题参考题

新《律师法》知识竞赛题参考题一、简答题1、律师的定义是什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2、律师的使命是什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是1996年5月1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何年何月何日施行?1997年1月1日。

4、新修订前的《律师法》规定了哪三种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国家出资、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

5、《律师法》修订时,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对合伙律师事务所类型作了规定,明确了哪两种合伙组织形式?普通合伙和特殊的普通合伙﹝即有限合伙﹞。

6、新修订的《律师法》规定了哪三种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国家出资、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国家出资、普通合伙和特殊的普通合伙、个人律师事务所也可以﹞。

7、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条件?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8、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对其事务所债务如何承担?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9、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事务所债务如何承担?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10、个人律师事务所对其事务所债务如何承担?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已于何年何月何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2007年10月28日。

12、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自何年何月何日施行?2008年6月1日。

13、律师可以在几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只能在一个。

14、律师执业是否受地域限制?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15、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对设立人执业经历的要求?执业3年。

16、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对设立人执业经历的要求?执业5年。

17、律师承办业务,由谁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

律师法全文

律师法全文

律师法全文What is a classic? It takes about 100 years to become a classic.(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1次修正;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第2次修订通过,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3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律师执业许可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律师执业审批流程图

律师执业审批流程图

一、律师执业审批流程图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项目编号:行政许可 1 号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服务电话:2866713
二、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流程图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项目编号:行政许可 1 号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服务电话:2866713
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审批流程图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项目编号:行政许可 1 号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服务电话:2866713
四、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审批流程图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项目编号:行政许可 1 号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服务电话:2866713
五、律师事务所注销审批流程图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项目编号:行政许可 1 号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服务电话:2866713
监督电话:2215045(省司法厅执法监督) 2215035(省司法厅行政监察)。

行政权力事项廉政风险点情况一览表

行政权力事项廉政风险点情况一览表
5
1.不按照法定条件、程序、时限、形式处理律师执业申请,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告知申请人有关的权利义务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许可决定的(中);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或未严格审查材料作出不当许可决定的(中);
3.对律师的执业行为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低);
4.擅白增设、变更律师申请执业、变更、换补发执业证书、注销登记程序或条件的(低);
2.定期对制度机制进行自查、评估,对出现制度缺失的情况及时加以完善;
3.严格工作纪律,加强制度学习,强化制度执行力;
4.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自觉接受廉政教育,坚定信念,抵制外界不良影响,认真履行职责;
5力1大工作公开力度,主动接受监督。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岗位工作人员、有关负责人
8
律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需要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行为的处罚
8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低):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低);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低);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中);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的,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低);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中);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损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高):
8.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高);
高中低125
1.对公证员管理工作相关业务流程进行自查、规范,努力发现问题并及时改正,建立权力运行流程图,明确办理时限、程序等;
2.定期对制度机制进行自查、评估,对出现制度缺失的情况及时加以完善;

律师所工作流程(附登记表)

律师所工作流程(附登记表)

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附律师工作登记表)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一、总则(一)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的工作机构,受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

律师承办的一切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协调、统一收费。

(二)律师的全部业务活动,必须忠实于事实,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职尽责地根据法律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在各项业务活动中,律师必须诚实守信,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依法执业,廉洁自律,保守秘密,珍惜职业声誉,使自己的行为无损于律师的职业形象。

二、接待、咨询、代书(一)接待1.律师事务所主要由接待人员负责解答客户的法律咨询、代写各种诉讼文书和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2.律师进行上述工作,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热情接待当事人,态度和蔼,服务诚恳,认真细致,不因事小、无偿而敷衍。

4.律师接待来访人,应填写来访登记簿所列各项目,以备入卷查考。

(二)咨询1.解答法律咨询,是律师就当事人所叙述的法律事实依法给予解答的活动。

2.法律咨询分口头咨询、书面咨询、特邀咨询和连续咨询。

口头咨询,是当事人来律师事务所述说事实,由律师就该事实提供法律帮助。

书面咨询,是当事人来函要求解答的法律问题,由律师以文字解答复函。

特邀咨询,是当事人要求律师亲赴解答的法律咨询。

连续咨询,是当事人就某一诉讼案件在诉讼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多次来律师事务所询问,律师给予具体法律帮助、指导。

3.律师进行法律咨询要一听、二记、三归纳、四解答。

即认真听取当事人的叙述,要记事实、情节、归纳问题,依法一一解答。

遇到疑难或没有把握解答的问题,应找好相应法律依据或请示研究后,再向当事人解答,切忌草率解答。

4.如遇到咨询人所要解答的问题不属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的范围,接待律师应向咨询人告知不能解答的原因,或告知其应找相关的职能部门咨询。

律师受理案件流程图

律师受理案件流程图

律师办案工作流程第一章目的第一条为规律师办案业务流程,提高办案质量,促进律师事务所部规化建设,根据《律师事务所部管理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律师执业行为规(试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为处罚办法》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条本工作流程适用于在本市境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

第二章接待第三条当事人要求委托律师代理(辩护)时,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待。

第四条当事人指定律师的,由被指定律师接待;被指定律师不在律师事务所时,由律师事务所约定时间接待。

第五条承办律师应提出妥善解决争议的方法和途径,不得诱导当事人诉讼或向当事人作虚假承诺。

第三章建立委托关系第六条接待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的代理围、代理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合同。

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合同前,律师事务所应审查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七条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由委托人本人填写委托书,并签字或盖章。

委托人是单位时,应在委托书上加盖委托人印章,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应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承办律师应当谨慎、客观、诚实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应为了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对委托人进行误导。

第九条委托人应按照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缴纳代理(辩护)费,律师事务所应出具正式发票。

律师办案需要的其它费用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案件办结后经律师事务所审核,与委托人结算。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发放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由当事人在发放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承办律师不得做虚假承诺。

第十二条禁止承办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

第十三条在涉及委托人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委托人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委托人。

第十四条承办律师应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七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三章律师执业许可程序第十条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司法部律师公证司负责人就修订后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答记者问

司法部律师公证司负责人就修订后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答记者问

司法部律师公证司负责人就修订后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海口市政府•【公布日期】2010.05.04•【分类】问答正文司法部律师公证司负责人就修订后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答记者问司法部于2010年4月8日出台了修订后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近日,本报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进行修订?答: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严格依法、诚信、尽责执业,自觉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职责使命,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律师法》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处罚制度作了新的调整和完善。

司法部2004年制定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86号),是依据原《律师法》制定的,许多内容与新《律师法》不相符合不相适应,滞后于加强律师执业监管的实际需要。

因此,有必要依据新《律师法》的规定,结合加强律师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对原处罚办法进行修订,从而进一步规范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实施工作,加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同时,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修订原处罚办法,完善律师执业监管制度机制,也是当前律师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进行了修订。

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修订工作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答:对原处罚办法的修订,主要遵循了如下原则:一是严格依法的原则。

处罚办法的修订,严格依据《行政处罚法》赋予部门立法的权限,严格依据新《律师法》设定的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新创设的违法责任追究机制,对其适用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同时,还特别注意协调处理好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关系,协调处理好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行政处罚与行业惩戒的关系。

申请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批流程图

申请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批流程图

申请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批流程图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附件4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律师事务所名称申请人受理申请机关受理申请日期山东省司法厅制律师事务所登记事项审核表填表说明一、本表及表中应当由申请人填写的内容,由申请人按照样表格式打印。

但是,应当由个人签名或者国家机关签署意见的项目,应当用黑、蓝色钢笔或者毛笔手写。

二、本表封面上的“律师事务所名称”拦目,应当填写经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申请人”栏目,可以填写一名申请人代表(如“XXX 等”),申请设立国资所的填写负责筹建的县级司法局全称;“受理申请机关”和“受理申请日期”栏目,由受理申请机关承办人填写,其中受理申请日期应当填写经查验申请材料后决定受理的时间。

三、《申请书》中的“申请人”签名,应当由全部设立人各自签署;申请设立国资所的,由负责筹建的县级司法局盖章、局长签名。

四、《律师事务所登记事项审核表》中的栏目,应当如实填报,没有填“无”,不得空白;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填写全称;“执业年限”从初次领取律师执业证当月起算,每满十二个月计算为一年,但是中断执业的时间除外。

五、受理申请机关和审核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并将是否同意设立的审核意见填入《律师事务所登记事项审核表》相应栏目;不同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六、备注栏用于记载是否准予律师事务所设立的通知书编号及发出时间、方式、收件人等情况,由审核机关填写、承办人签名。

七、表中栏目填写不开时,可以增加或者扩展有关栏目,也可以加页,但是应当保持每页表格规范齐整。

附件5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合伙人)登记表注:1、此表由设立人本人填写;2、请将设立人原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粘贴在本人登记表背面。

附件6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表分所名称申请人受理申请机关受理申请日期山东省司法厅制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事项审核表填表说明一、本表及表中应当由申请人填写的内容,由申请人按照样表格式打印。

律师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律师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律师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目录一、总则 (2)二、服务质量标准 (2)2.1 服务流程规范 (3)2.2 服务内容质量要求 (4)2.3 服务结果满意度标准 (5)三、律师培训与考核 (6)3.1 培训内容 (7)3.2 培训方式 (8)3.3 考核机制 (9)3.4 培训效果评估 (11)四、服务质量监督与改进 (12)4.1 监督体系 (12)4.2 反馈机制 (13)4.3 不良服务记录与处理 (14)4.4 服务质量持续改进 (15)五、客户权益保障 (17)5.1 客户信息保护 (18)5.2 避免利益冲突 (19)5.3 客户投诉处理 (20)六、法律责任与违规处理 (21)6.1 违规行为定义 (22)6.2 处罚措施 (23)6.3 责任追究 (24)七、附则 (25)7.1 生效日期 (25)7.2 解释权归属 (25)一、总则为了规范律师服务质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行业的社会信誉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律师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勤勉尽责,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律师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律师服务质量得到有效保障。

本制度所规定的内容是律师执业的基本要求,律师在执行过程中应当遵循本制度的规定,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报请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批准。

二、服务质量标准专业素养标准:律师应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不断学习更新业务知识,确保法律服务具备专业性。

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服务效率标准:律师应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客户委托的法律事务,确保服务效率。

对于紧急事务,律师应优先处理,确保客户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服务质量保障标准: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应达到高质量水平,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文件的撰写、法律事务的代理、法律咨询的解答等。

应确保服务质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满足客户需求。

学习《律师所管理办法》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心得

学习《律师所管理办法》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心得

学习《律师所管理办法》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心得研读《律师所管理办法》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心得颇多。

新办法旗帜鲜明地提出律师事务所要把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强化了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责任,更加严格了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创新了律所管理体制。

首先关于律所管理有以下几点应引起注意:一、将“拥护党的领导和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事务所从业的基本要求,要求律师事务所建立完善党组织参与律师事务所决策和管理,在律师所开展党的工作。

二、增强了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管理手段,旧的管理办法只有对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章程及管理制度的律师,才可以解除聘用关系或者除名,新的管理办法赋予了只要违法违规执业、违反章程及管理制度或者考核不称职即可辞退或解聘,而不要求严重违反。

三、严格禁止律师事务所投资入股兴办企业,明确律师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务。

四、明确不得违反政府指导价标准及风险代理规定收取律师费。

第四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收取服务费用并如实入账,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及时查处有关违规收费的举报和投诉,不得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业务领域违反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者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收取费用。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和实行合理的分配制度及激励机制。

五、明确律师事务所不得放任、纵容律师采取六类方式违规执业。

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教育管理本所律师依法、规范承办业务,加强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不得放任、纵容本所律师有下列行为:(一)采取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聚众滋事,制造影响,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

(二)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

(三)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

《律师事务所管理法律、法规概要》学习笔记

《律师事务所管理法律、法规概要》学习笔记

关于《律师事务所管理法律、法规概要》学习笔记主讲:王小波日期:2012.8.30内容:一、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管理的原则性规定(一)明确对律师事务所的法律界定。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最基本的活动场所。

(二)明确律师事务所的形式和职责。

1、形式。

合伙、个人和国资所。

2、职责。

①《律师法》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行业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本所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

③《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八十五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对本所执业律师负教育、管理和监督的职责。

”第八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劳动合同等管理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④《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第三条第二款:“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则,以及本所章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内部管理。

第四条第一款:“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管理。

”⑤《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八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律师执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明确律师事务所的监督主体。

我国对律师事务所实行的是“两结合”管理体制,即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和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1、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依据。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流程图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流程图
(10)设立申请联系单。 律师事务所申请合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拟合并各律师事务所决定合并的决议,应明确合并前财产的 处置方案; (2)拟合并律师事务所达成合并协议; (3)合并申请书,由拟合并律师事务所共同向市司法局提出; (4)拟合并律师事务所章程,由全体律师签署; (5)拟合并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签署; (6)选举拟合并后律师事务所主任的决议及主任情况简介; (7)合并后律师事务所需要更名的,应在确定新名称前通过市司 法局作名称检索; (8)办公用房使用证明; (9)律师及专职行政人员名单; (10)聘用人员(包括聘用律师和专职行政人员)聘员合同,新 聘用人员应符合新所设立聘用人员条件; (11)拟合并各律师事务所资产审计报告; (12)区县司法局初审意见书。
(6)律师事务所发起人、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申请人、专职律师 材料。包括简历、人事档案保管证明、学历证明复印件、执业证 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个人开业所申请人另需提交3名执业5 年以上并担任合伙人或合作人的专职律师的推荐信;个人开业所 其他专职律师需提交聘用意向书。人事档案保管证明由档案保管 单位出具,专职律师人事档案应由上海法律人才交流中心保管。 发起人为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负责人的应先办理退伙、负责人 变更登记手续; (7)办公场所使用证明。购房合同或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和出租 单位有权出租的证明。办公场所应为同一地点相互联系的整体, 与生活场所明显区分且适宜办公,使用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相 互分离各自独立的场所不能累计计算面积; (8)资产证明。律师事务所的资产可由现金和实物财产组成。现 金出资到位证明,应由区县司法局出具的资金代管证明或以律师 事务所发起人名义开列的银行存款证明。实物财产应当提供拟设 立律师事务所或以发起人为购买人的购买商品发票或有效的所有 权证明。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另需提交执业风险准备金存款证明; (9)名称检索表。名称检索表中应提出5个以上的备选名称,并 标明选用的先后顺序。最后名称以司法部核准同意的为准;

律师监督检查制度范本文件

律师监督检查制度范本文件

律师监督检查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律师监督检查制度是指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的一种制度,旨在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律师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督检查内容第四条律师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律师执业资格和执业机构设立情况;(二)律师执业行为和职业道德遵守情况;(三)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情况;(四)律师参与法律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情况;(五)其他与律师执业活动相关的事项。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查处以下违法行为:(一)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从事法律服务;(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代理或者辞退委托;(四)律师利用律师身份进行不正当竞争;(五)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干扰司法公正;(六)律师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章监督检查程序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查阅律师执业档案和相关资料;(二)听取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三)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了解律师执业情况;(四)的其他合法方式。

第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律师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予以改正。

第八条律师对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九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本制度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

第十条律师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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