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驻外地分所之浅见

律师事务所驻外地分所之浅见
律师事务所驻外地分所之浅见

律师事务所驻外地分所之浅见

外地律师事务所,在东南大都市,纷纷上马,也时有落马者.进而打道回府。这令分所及主所颇为尴尬。也使律师事业在拓展视野,安定律师队伍和为当地驻外事业受到检验。为了使这些律师事务所能够更好的发展,壮大。本人有一些不成熟的看法。供其讨论。

结构合理,是当今各个企业生存,发展,壮大的一个核心性的体制。

1、概论:

有的律师事务所,在结构上,采取了品牌性结构,即以地域品牌表现。有的,采取方向性品牌,如在律师的公示宣传中,以主要特长为品牌,有的,采取名人品牌。介绍本所有哪些全国大律师等等。有的,采取机制性结构,如部门分类化、人员规模化,知识精确化,方向单一化。集中突出了个性的展示。虽然在这一点上,与当前有关律师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再认识的课题,然而。也不失为一个律师事务所的社会需求性结构特点。

2、人员结构:

律师事务所分所,主要在派出地区执业,面临的是一个相对陌生的律师环境。主要律师人员,还面临着对当地民情,社情和经济,文化,语言等多方面的现状,因此,在开展律师业务中,有一定的难度。而律师分所一般人员结构为,全部由当地律师组成,于本地再行执业,另行注册。其中,多为本所律师组成。这是律师法的要求,也是组成合伙人的法定条件之一。

这样,对于律师事务所的的起步和发展,有一定的难度。

在法律允许之下,是否可以进行多方位的人员组合,也成了律师事务所分所建构的一个课题。

3、资源结构:

外地律师事务所具有一定的当地资源强势,主要是为当地派出机构与本地的经济机构具以法律服务。从而获得自己的生存空间。渐而开拓驻地的自身律师业务。

在这些资源中,我们暂可理解为狭义资源。这是一种物化的资源,包括当地人际资源、可以推动驻地简洁的了解当地民情,社情,风情。从而为派出地利益服务,也更好的为驻地或者更大范围的群体服务。从而壮大了自己。

4、认识结构:

认识,是分所对于驻地的一个重要的观念性活动。所谓了解情况,熟悉过程。

这一点,在没有更多的信息资源储备中。认识当地,了解当地,十分重要。

在认识方面,具有多重的要义。有对于自己的再认识,也有对于驻地的新认识。达到互相认识中的新的认识。

5、心理结构:

律师活动是一种以心理认识为主要活动行为的职业活动。分所人员,一般初到驻地,除部分人员具有驻地人际,业务,地域关系外,有的不具有这些优势。因此,相比较在原地,案源的减少,人际关系的陌生,家庭亲情的远隔,或者多种原因,心理强度和平衡是律师工作者的一次适应过程。

6、业务结构:

“十里不同风,八里不同音”。每一个地方,有不同的人文,历史,现状的特色。律师对于这一点,认知度较高。但是,业务的开展,不是认识就能开展的。因为地理不同,经济不同,民风不同,环境不同,心理不同等。律师在拓展业务中,业务的适应期不同,也是必然的。对于不同地区的业务,有不同的特征。有的特征,不是所有的律师可以开展的。高科技发展地区与传统诉讼业务地区不同,经济发达观念不同地区与不发达地区有异,司法管理体系的程序法则不同。语言使用频率不同,审美意识不同,边缘习惯不同,宗教基础不同,都需要分所地的律师重新认识,重新调整观念。

7、内部结构

向心力,是分所人员的主要生存力。

表现在团结,友好,关心,利益,分配等方面。

进而,扩大后,合伙人,主要业务,行政、财务人员的重新组合,也离不开内部的结构性行为。

8、行为结构:

行为是人类与生物不同的一个心理表现状态。律师的行为,是自我生存的心态表现。往往,律师在职业中,染着了许多的傲慢与偏见,随着时间的流转,慢慢成熟了,变成了一个社会工作者,和知本家,资本家,也可能成为思想家。进而,体现了律师是一种神圣而为法律对象进行思想表现的职业。

在中国,没有一个与世界意义相同内涵的律师,也没有真正的对律师进行科学而逻辑的定义。

这在许多方面,使得律师这个职业,仅仅成为了知识,关系,金钱,邪辩的代名词。

中国律师要走进律师这个概念,总体上来说,还需要八十年,从个体上说,需要一百年。然而,现实需要律师这个职业。以为当事人提供与国家法律执行机构与公民之间利益相争的服务。

这一点,大多数律师不以为然。但是,却不得不承认。每一个律师自身的思想贫乏、苍白,浅薄与习性随处可见。

作为一个外地入驻的律师机构。这一点认识,应该具有。从而更好的规范自己,在市场经济,政治体制异同,习惯意识异同中的地域生存,才能体现出动物的本能性初级阶段:“生存需要”。

9、活力结构:

律师的职业决定了律师的行为,职业,必须与社会交流,社会是由无数的现象和实体溶合的。在交流中,律师,没有故作高深,神秘,权威和物质,利益观的推波助澜人。从而形成了自己的掘墓人。

世界需要什么,律师应该完全服务什么。没有正确与错误的思想约束,才是一个严格履行法律意义的律师思想。在现实中,自有规范调整。

因此,要生存的外地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应该心中活力四现。不应该怀疑自己的能力,也不应该怀疑驻地法官和社会的素质。

你有多少能力、知识、水平和素质,社会的评价是公允的,也是最公平的。

这一点,一个年青的律师,和一个资深律师相比较,一个有品牌效应的律师,与一个新成立的所,公众效应也不同,一个知识结构丰富,与一个知识单一的律师名头,社会效应截然不同。一个自私自利且唯利是图的律师,与一个道德品行良好,乐于助人的律师,人格魅力大相庭径。

有一句商家的话说“不是做不到,只怕想不到”。套用之,不怕想不到,只怕悟不到。不怕悟不到,只怕做不到。

10、精神结构。

这一点,应该具有一种大精神世界。一个律师,是一个国家的法律与法制、法治结构的象征。做为律师,应该维护国家,民族,他人和自身的利益。这种利益是有形物。也是无形物。

包括了人格素质结构。这种人格素质,可以是单体的,也可以是群体的。

信心,愿望,行动,是精神的面貌。

人,总是要有点精神的。

精神面前,人人平等。态度决定一切,细节决定一切。

结果重要,过程同样重要。

11 文化结构:

律师,一般不太注重文化这个概念的理念.常常有人认为,当今社会,文化已经不挣钱了,谈即文人如何如何.文化不能当饭吃.云云.在这里,我要说的是,文化与文人不是一个概念.现代企业,注重的产品中,有一项目指标,便是企业文化.律师越来越多的为自己,律师事务所为本所进行的宣传,应该是一种文化意识.但是,文化不同于宣传.是一个形式的内在表现.这在西方现代社会和中国内地大中型企业中,越来越多的运用到了企业的思想中,便是向社会展示出自己的一整套理论和思想体系,通过文字,内外媒体,和员工人精神,对于制度的理解,落实来完成的.

因此,一个没有文化意识的人,不是一个完整的现代人.一个律师如果没有一种个性的,服务的,远见的,务虚的态度.便是一个没有文化意识的俗人.不可能在律师这个行业中,能够成为一个法律规定,或者社会期望的律师.

一个律师事务所,如果没有文化意识,只能是一群乌合之众.没有生命力.

做为一个从事司法工作三十年,律师生涯二十多年的中年律师。以上说的,不尽同行认可。只在于讨论。希望能够得到同仁们的自修认识,和认真思考一些相关的自我态度。

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大全完整版

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大全 【完整版】 2017年11月全面更新

目录 一、综合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2.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 3.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 4.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 5.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6.律师事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7.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检查制度 8.律师事务所主任岗位责任 9.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业务)岗位责任 10.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理)岗位责任 11.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规定 12.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二、业务管理制度 1.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2.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 ⑴总则 ⑵接待、咨询、代书 ⑶担任法律顾问操作规程 ⑷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 ⑸办理民商(含涉外)案件操作规程

⑹办理刑事案件操作规程 ⑺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 3.律师事务所学习制度 4.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5.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办法 6.律师业务收费管理监督制度 7.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8.律师服务质量跟踪监督评查制度 9.客户投诉及客户意见反馈处理制度 10.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处理制度 11.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三、行政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人员工作守则 2.律师事务所员工招聘、录用、辞退管理制度 3.律师事务所印章管理规定 4.律师事务所办公秩序及安全管理制度 5.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 6.律师事务所办公设施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7.律师事务所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使用管理制度 8.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岗位职责 9.律师事务所会计岗位职责 10.律师事务所出纳岗位职责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完整

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大全【完整版】 2018年1月更新

目录 一、综合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2.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 3.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 4.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 5.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6.律师事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7.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检查制度 8.律师事务所主任岗位责任 9.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业务)岗位责任 10.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理)岗位责任 11.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规定 12.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二、业务管理制度 1.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2.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 ⑴总则 ⑵接待、咨询、代书 ⑶担任法律顾问操作规程 ⑷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 ⑸办理民商(含涉外)案件操作规程

⑹办理刑事案件操作规程 ⑺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 3.律师事务所学习制度 4.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5.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办法 6.律师业务收费管理监督制度 7.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8.律师服务质量跟踪监督评查制度 9.客户投诉及客户意见反馈处理制度 10.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处理制度 11.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三、行政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人员工作守则 2.律师事务所员工招聘、录用、辞退管理制度 3.律师事务所印章管理规定 4.律师事务所办公秩序及安全管理制度 5.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 6.律师事务所办公设施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7.律师事务所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使用管理制度 8.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岗位职责 9.律师事务所会计岗位职责 10.律师事务所出纳岗位职责

律师事务所设立流程

律师事务所设立流程 要点 本文本包含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流程、名称登记表、章程条款列表、合伙协议应包含内容、设立人登记表。 律师事务所设立流程 一、名称检索:由设立申请人向拟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区(县)司法局提交《律师事 务所名称检索登记表》,区(县)司法局审查并出具意见后,报市司法局律管处办理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手续。市司法局律管处以书面形式将名称检索结果通知区(县)司法局。 二、提出申请:设立申请人使用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向拟设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区(县)司法局报送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材料。 三、初步审查:区(县)司法局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市司法局审核。 附件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登记表 律师事务所中文名称 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 设立人负责人 住所地址 邮编电话 负责人承诺 县、区司法局审查意见 (公章)

市司法局审核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备注 附件二:律师事务所章程 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2.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3.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4.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5.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6.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7.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8.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9.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10.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11.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备注: (1)设立合伙所的,其章程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2)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3 )律师事务所章程自市司法局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4)律师事务所章程落款要求全体合伙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

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设立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 申请设立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拟设立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经审查,应当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最新版】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设在: 第三条本所的宗旨:(各所自定) 第四条本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五条本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并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第二章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 第七条本所开办资金总额为:万元。其中: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 第八条本所以等法律事务为主,兼顾其他业务。具体业务范围为: (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九条本所在业务建设上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制定并执行以诉讼、非诉讼办案操作规程和办案质量负责制为主线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注重法学理论研讨和典型案例的研究,注重律师人才的培养和律师培训交流,以增强本所的综合实力。 第十条本所根据律师业务发展的需要,按照专业化分工的要求,设立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业务部门。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产生、职责和变更。 第十一条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

请立申所律师事务设个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设立律师事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第十四条 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十六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第六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四( 除应当符合本办法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 第九条 : 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应当是具 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 (一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第十一条 适当调整本办法,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律师业发展需要规定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 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资产数额,报司法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应当在申请设 立许可时一并报审核机关核准。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八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二)有书面的律师事务所章程;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 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四)有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二)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三)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四)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五)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

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制度 一、根据司法部、司法局以及有关部门的收费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本所的收费标准、收费方法及收费管理,必须严格按国家计委计价费〔_______〕_______号《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收费由本所统一办理,并出具市司法局统一规定的收据。律师不得私自收费。 四、本所在国家收费标准范围以内,根据业务标的大小、需时长短、繁简程序、律师等级等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数额。本所应给委托人提供《收费说明》。 五、本所解答法律咨询,一般根据用时长短计时收费。 六、对委托本所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一般按年度固定收费,在为聘方办理简易法律事务时不再收费。 七、本所办理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办理涉外业务时,不得高于收费标准的最高限。 八、本所办理异地委托业务,仍按收费标准收费;但食宿、交通等费用由委托方另行负担或报支。 九、本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所花费的鉴定费、翻译费、资料费、复印费、通讯费和其他必须开支,凭报销单据向委托人报支。 十、本所办理业务可预收费用,待办结后按收费标准结算,多退少补。在符合国家收费管理的前提下,可以协商收费。 十一、本所对下列情况的法律服务,酌情减免收费。 1.关系到国家利益,当事人经济确有困难的; 2.当事人被严重侵权,经济上无力负担法律服务费用的; 3.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收费的。 减免收费由主任决定。 十二、对非因委托人的原因而办案中止,委托人要求退还办案费时,根据办案的实际付出,本所将余额退还给委托人。 十三、当事人对本所收费有异议,本所与其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可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物价部门申诉。 十四、本所严格收费管理并订立“奖惩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对违反国家有关收费规定的责任人均应给予处罚。本所主动接受主管司法行政机关以及财政、审计、物价部门的监督。

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1.doc

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1 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 一、本所由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律师助理、实习律师和行政人员组成。 二、管理委员会会议为本所的决策机关。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本所的章程,研究决定本所重大事项。 本所的日常工作在主任的领导下进行。本所根据需要设两名副主任,并可根据需要设立专业(专门)部门负责人。副主任按分工对主任负责,其它工作人员对主任或副主任负责。 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办公会议,决议及研究决定本所内的一般性问题。 三、本所律师应具有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律师执业证,品行端正、具有实践经验和专长。行政人员根据岗位设定聘用条件。所有工作人员都可按本制度的条件推荐律师或行政人员。 四、凡经履行申请审查程序,签订书面合同,都可以成为本所律师或行政人员。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含试用期三个月)。实习律师等其它人员来所工作可以口头协商的方式决定。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协商是否续签合同,未达成协议的,原合同关系解除。 五、凡愿意到本所工作的,须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将

本人简历、学历证明、资质证明等文件送本所审查,合格者进行面试。经主任办公会议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审查同意后,协商签订合同;经试用合格后,为本所的正式成员。 六、本所全体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信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按本所规章制度规范自己的言行,力求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凡违反本所规章制度或对本所信誉和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和本所规章制度解除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赔偿损失。 七、本所全体人员依照有关规定或依合同约定享有各种保险和相关的福利待遇。 八、按合同约定在本所工作期限未满,如确有必要变更的,应提出理由,并提前30日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修改或解除合同。转它所执业的律师,自带案件仍由承办律师继续办理;所分案件转由本所另选的律师承办,所里可视情况扣缴部分代理费。 离所人员在离所前应与相关行政人员交接物品、清结债务,然后办理离所审批手续。 九、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办理。

拟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发展规划

拟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发展规划 为能充分发挥律师个人专业特长,并能经济、高效提供专业化服务,向精品化、品牌化专项法律服务方向发展,同时秉承“创建和谐社会”的口号,因取之于社会,用之于社会的服务理念,拟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打造专项服务的精品所、专业所,为此特制定本规划。 律师背景: 本律师原就职于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自2007年在上海市通浩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主要致力于道路交通及保险纠纷相关的各类案件,包括协助处理交通事故违法、违章;参与特重大交通事故协调、谈判;财产、人寿保险理赔、拒赔等保险纠纷协调、诉讼;代理保险公司参与大量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代理伤者通过非诉、诉讼途径获取保险理赔及赔偿;同时兼顾其他民商事类型案件如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继承等案件;还有为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通过多年执业生涯的历练和磨砺,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特别专长于保险领域及道路交通事故领域。通过不断的学习、成长和摸索,并有意识的培养潜在的客户和案源,为此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客户群和建立有效的人脉关系。也是经过多年的摸爬滚打,深刻意识到律师生存的关键不仅在于专业上的精和质量上的优,重中之重还是案件资源,“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这也是目前国家律师政策扶持不够所必须正确认识和面临的社会现状。只有将自身的专业能力及案件资源的有效开拓相结合,律师才能确保可持续性发展。通过执业最初几年的注重培养律

师自身各方面的执业经验和职业素养,培养潜在客户,以期待有一天能开花结果而有所收获。基于此,考虑到个人律所具有的低成本、高效率、小而精、方便快捷的优势,特别适合于本律师拟致力于发展的专项法律服务领域的特点,因此拟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 为使个人律师事务所(下称“个人律所”)能有效、健康、稳步的发展,拟从以下几方面规划: 战略目标: 专注于保险领域及交通领域相关的一揽子专业化和精品化服务,充分利用个人律所的天然优势,通过高效管理,创立律师服务品牌,以期成为本市该领域的领军。 服务理念: 利用专业团队开拓市场,通过专业服务维持好既有客户,并通过既有客户开发潜在需求,占有更大的法律服务市场份额,以实现律所的可持续性发展。同时注重律师的社会职责,关注并参与普法宣传活动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关注弱势群体的需求,把法律服务与社会整体需求有效结合。 服务场所建设: 拥有百平方米左右的办公场所,交通便捷,拟提供现代化的办公设施,有专门的主任室、律师公共办公区、客户接待室及会议室,建立专业化的服务场所。 专业服务和品牌建设: 拟走专业化、精品化路线,注重加强个人律所的品牌推广,塑造自身及服务的品牌形象,以提高律所的知名度、赞誉度。

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

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司法部 【颁布日期】 19961230 【实施日期】 19970101 【章名】全文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设立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所在的市、县以外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支机构称为律师事务所分所。 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由分所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登记。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一)成立时间满四年; (二)有专职律师二十人以上; (三)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第五条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三)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第六条分所的名称应当为:律师事务所名称十分所所在地(市、县)地名十“分所”,一个分所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分所所在地(市、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派驻分所的律师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及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 (三)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四)分所的执业场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五)由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接受申请的市、县司法局应当在30日内提出意见,并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报送的司法局和提出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并抄送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收到准予登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分所的开业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7日内办理完毕,并颁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同时将派驻分所律师的执业证书更换为分所住所地的律师执业证书。 第十条分所凭据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办理税务登记,依法开展业务活动。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对分所具有下列权利: (一)任免分所的负责人; (二)制定分所的规章制度; (三)决定分所的分配方案,对分所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四)处置分所的资产; (五)决定分所的终止; (六)其他由律师事务所决定的事宜。 第十二条分所可以在当地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分所聘用的律师向

关于成立律师事务所的建议报告

关于成立律师事务所的建议报告 领导:好 首先请看下面的2005年北京本土律师事务所收入排名: 2005年北京本土律师事务所的收入排名 排名律所人数收入(亿元) 1 金杜239 2.71 2 柳沈23 3 1.89 3 君合188 1.51 4 中伦金通196 1.27 5 中咨188 1.15 6 竞天公诚125 1.08 7 海问80 0.94 8 大成238 0.88 9 德恒195 0.72 10 通商63 0.70 而北京市合伙人律师缴纳全部税率为:10.5%,超过100万元收入为11.5%。之后除去运营成本全部可以纳入囊中!因为律师收入=智慧+脑力+体力。脑力和智慧属于无形资产,如果用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标准适用律师显然是不公平的,为此,北京市的公估律师税率为上述标准。 看过这些数字后,我想如果用保险公司的强大营销能力,打造一个律师事务所会是什么样子的呢?大家应该可想而知。 我的愿景就是:由安邦公司投资成立律师事务所,借助安邦的营销能力打造创收大户, 未来愿景就是安邦律师事务所可以挺进全国律师行业前10强。打造国际大型律师事务所。 关于我司成立律师事务所一事向各位领导汇报如下: 目前,在公司法律服务的开展均面临了全新的机遇和挑战,集团公司拥有自己投资的律师事务所是大势所趋。许多公司投资创办了属于自己的律师事务所并一直延续至今,北京市德山律师事务所就是北京京富龙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傅显才先生以及石景山区政协副主席陆德山先生共同投资设 立的一个典型的例证。 为顺应公司法律服务的发展趋势,适应公司经营的发展战略,使公司法律服务技能,向法律职业事业化的角色转变,开创我司法律事务新的发展模式和新的发展空间。我认为,成立一个与公司法律事务专业相匹配的事业实体,创业创收基地势在必行。 从司法实践中,刚刚开始试点的公司律师制度看来,它整体普及的面还不广,与律师事务所相比,公司律师存在一定的局限,不能独立创收,功能少。 结合我司现状: 一、成立律师事务所目前具有必要性 (1)推动我司法律服务功能科学化、完善化。这是律师事务所近期最主要的功能。因为我司规模大、业务范围广、人员众多,法律事务纷繁复杂,分散的公司律师疲于应对,不能充分的发挥律师作用。通过律师事务所一整套规范的管理与运作方式,可以解决现实的法律纠纷,预防法律风险。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xxxx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一、总则 1、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强xxxx律师事务所日常工作管理,本所所有员工除遵守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规定外,结合本所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2、本规章制度所称员工是指xx律师事务所聘用的所有员工。 二、招聘及入职制度 1、招聘方式、原则 本所根据年度发展计划和工作目标制订员工招聘计划,以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通过内部推荐、员工自荐和外部招聘方式来招聘人员。 2、录用与入职 2.1经录用后,如发现被录用之人员与应聘时表述不一致,事务所可单方面予以解除合同。 2.2新入职员工报到,须提供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毕业证、个人简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小一寸彩色相片2张。并填写员工入职申请表。 2.3员工提交的证件及简历必须真实无误,发现作假,事务所将立即辞退。2.4员工到相应行政部门录入指纹考勤。 2.5员工个人资料如有变动时,如住址、联系方式等有变动,应及时通知相应行政部门,以便做出相就调整。 3、试用转正 新入职员工的试用时间为1-3个月,所里相应部门负责人会根据试用期的表现做综合评估后,并主任审核批准,方可转正。 4、员工离职 4.1事务所及员工均有权利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均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对方,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填写《离职申请书》向公司提出申请。离职日期以公司领导批核为准。 4.2员工在离开事务所前,必须按事务所离职程序办理手续,填写《员工离职工作事项交接清单》并归还事务所领用的一切物品和借款,包括移交在职期间的工作文档、客户电话及工作关系等并办理好工作交接。 4.3任何原因离职而未办离职手续的员工,事务所将不予发放剩余薪资。员工

最新整理律师事务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法律意见书范文.docx

最新整理××律师事务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设立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法律意见书 致:××××股份有限公司(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__________总公司(下简称“A公司”)与××律师事务所(下简称“本所”)签订的《股票发行上市法律服务协议》(下简称“《法律服务协议》”),本所作为A公司特聘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拟由A公司作为主发起人并联合其他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下简称“股份公司”)所涉及的设立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本法律意见书,律师声明: 1.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观点和评价,均是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律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理解而发表的。 2.就本法律意见书,股份公司筹委会保证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以及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经审查证实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根据《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所律师对股份公司的设立所涉及的有关事宜进行了审查,查阅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应当查阅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就有关事宜向股份公司筹委会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和调查。本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股份公司设立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本所律师同意股份公司按有关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股份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律师将在相关文件中对所引用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设立股份公司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股份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股份公司是拟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股份公司的五家发起人A公司、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公司均具有现行法律规定的股份公司发起人资格。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人数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3.依据重组方案(待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A公司作为主发起人将全资所属__________公司的主要经营性净资产、____________大厦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经评估投入拟设立的股份公司,其他发起人均以现金出资投入拟设立的股份公司。上述出资均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4.主发起人A公司投入股份公司的经营性资产和保留在主发起人的其他资产已经得到明确的界定。由于股份公司设立所引起的涉及资产分割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未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主管机关的规定,以及其他对发起人的行为或财产有约束力的文件。 5.主发起人投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按照1∶0.87比例折为______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该部分资产经国家财政部财评函字[]______号文批准立项,经

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流程和全部申请材料 (1)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流程 一、名称检索:由设立申请人向拟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区(县)司法局提交《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登记表》,区(县)司法局审查并出具意见后,报市司法局律管处办理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手续。市司法局律管处以书面形式将名称检索结果通知区(县)司法局。 二、提出申请:设立申请人使用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向拟设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区(县)司法局报送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材料。 三、初步审查:区(县)司法局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市司法局审核。

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登记表

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材料 1、律师事务所设立登记表(见附件1)。 2、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书。(设立人签字) 3、律师事务所章程。(见附件2) 4、合伙协议。(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不提供此项材料)(见附件3)(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 5、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推荐书(全体合伙人签字)(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不提供此项材料)。 6、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租赁合同及房产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7、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8、律师事务所设立人登记表。(见附件4) 9、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律师事务所设立人人事档案存档证和交费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报送申请材料要求: 1、设立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须用A4纸打印和复印。 2、设立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应左侧装订,不得粘贴。

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2、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3、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4、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5、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6、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7、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8、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9、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10、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11、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备注:(1)设立合伙所的,其章程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2)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3)律师事务所章程自市司法局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4)律师事务所章程落款要求全体合伙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设在: 第三条本所的宗旨:(各所自定) 第四条本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五条本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并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第二章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 第七条本所开办资金总额为:万元。其中: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 第八条本所以等法律事务为主,兼顾其他业务。具体业务范围为: (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九条本所在业务建设上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制定并执行以诉讼、非诉讼办案操作规程和办案质量负责制为主线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注重法学理论研讨和典型案例的研究,注重律师人才的培养和律师培训交流,以增强本所的综合实力。 第十条本所根据律师业务发展的需要,按照专业化分工的要求,设立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业务部门。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产生、职责和变更。 第十一条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务工作; (二)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 (三)代表本所对外签订各项合同; (四)批准财务开支; (五)合伙人会议决定由主任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本所设副主任若干人,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根据业务分工协助主任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主任任职期间因工作失误给本所造成重大损失或明显不称职,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人员提议并决议,可以免除其职务,选举新的主任。 第五章合伙人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第十五条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合伙人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推选本所主任和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三)制定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五)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律师事务所分所章程

XXXX(AA)律师事务所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及XXXX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决议,特为XXXX (AA)律师事务所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AA分所名称全称为XXXX(AA)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本所注册地址为: 第三条本所的宗旨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热忱地为社会提供全方位、高层次、高效率的法律服务,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为国家的民主和法制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所为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实行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机制。 第五条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所以常规诉讼法律事务及经济贸易、金融证券、涉外、房地产等非诉法律事务为主,兼顾其他业务。具体业务范围为:(一)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四)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五)提供其他相关法律服务。 第三章开办经费金额、来源 第七条本所开办经费人民币30万元,暂由分所筹办人认缴、筹备。XXXX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债务承担义务。 第八条筹办律师必须按照协议约定缴清应缴的出资额,并依法或依约定对本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合伙人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第九条XX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律师组成,是XX律师事务所及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确定XX律师事务所及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合伙人会议是律师事务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合伙律师组成。

家律师事务所简介

十八家律师事务所简介 广州市律师协会 广州市律师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由广州市全体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组成,是广州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行业实施行业管理和提供服务。 广州市律师协会始建于1988年,1988年9月23日召开了第一次广州律师代表大会,宣告广州市律师协会正式成立。这次代表大会的召开是广州律师制度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广州市律师协会自1994年第三次律师代表大会开始进行了多次改革,律师协会从以往依附司法行政机关开始逐步独立走向自律性的行业化管理;律师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理事全部由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执业律师担任。2003年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上,更确立了代表常任制度,行业自律性管理的特性进一步得到强化和落实。 广州市律师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广大会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民主、规范、务实、廉洁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做出贡献。 广州市律师协会现任会长是黄永东律师,副会长有庄伟燕(女)、张平、黄建水、邢益强、文震殊、肖胜方,秘书长为朱宝莲律师,广州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和广大律师,在律协领导的正确带领下,为法治广州的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 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 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是广州市番禺区首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以优质的服务理念、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现已发展成为番禺区执业律师最多、规模最大的综合型律师事务所。 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拥有1500平方米办公场地,办公环境宽敞、优雅。本所现有执业律师20多名,律师助理及行政管理人员40多名,下设行政部、法律业务部、房地产事务部和二手楼按揭中心。而根据各律师的专业特长结合本所业务领域,法律业务部还分设民事法律组、刑事法律组、房地产法律组、公司和金融法律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组、行政法律组、知识产权法律组以及教育系统法律组等八大专业法律组。 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一直以顾客至上、服务至上的宗旨为海内外客户提供及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目录 目录 ——律师管理制度——------------------------------------------------- 2 律师执业纪律及职业道德规定---------------------------------------- 2 收案、结案办法---------------------------------------------------- 4 档案管理办法------------------------------------------------------ 6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 9 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12 律师业务利益冲突认定与处理规则----------------------------------- 14 律师接受媒体采访管理办法----------------------------------------- 22 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反馈规定----------------------------------------- 24 投诉查处办法----------------------------------------------------- 26 ——行政管理制度——------------------------------------------------ 28 行政人员岗位职责------------------------------------------------- 28 考勤规则--------------------------------------------------------- 30 工作人员仪表及行为规范------------------------------------------- 33 前台接待文员工作规范--------------------------------------------- 34 图书资料管理规定------------------------------------------------- 36 办公设施及用品管理规定------------------------------------------- 37 办公物品采购发放及报销办法--------------------------------------- 39 ——财务管理制度——------------------------------------------------ 40 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40 财务管理办法----------------------------------------------------- 42 ——公章管理制度——------------------------------------------------ 44 公章管理规定----------------------------------------------------- 44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十六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第六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九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律师业发展需要,适当调整本办法规定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资产数额,报司法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时一并报审核机关核准。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八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二)有书面的律师事务所章程;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制度李.doc

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制度李1 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实习人员管理制度 为规范见习人员及实习律师的管理,根据《律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见习人员,是指本科在读或已取得法律本科学历,为增强律师实务知识,在本所进行学习实习的人员。 第二条实习律师,是指取得国家司法考试A证,领取律师实习证并在本所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见习人员进入本所需一名合伙人推荐,并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条实习律师进入本所须参与本所组织的笔试及面试,并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见习人员及实习律师进入本所均有三个月的考察期,考察期满考核不合格的由本所劝退;考核合格的由本所完善相关手续,最终获得在本所进入下一阶段学习或工作的机会。 第六条工资待遇 1、见习时间低于六个月的见习人员不享有任何的工资待遇;见习时间大于或等于6个月的见习人员,工资待遇由合伙人会议另行确定; 2、实习律师进入本所至领取律师实习证之日的工资待遇由合伙人会议确定,领取律师实习证之日起前三个月的工资为每月

1000元,三个月满后由合伙人根据实习律师的工作表现及能力进行考评,评级分为A、A+、A++三档,对应工资为A为1000元/月、A+为1300元/月、A++为1500元/ 月,每三个月评定一次,并对工资作相应调整;年终享有年终奖;实习律师取得律师执业证后,待遇由合伙人会议另行决定。 3、无论是见习人员或实习律师都享有其介绍的案源扣除交通费后10%的提成,其中法律顾问只享有第一年的提成权,应得提成部分用发票报销。 第七条见习人员和实习律师接受本所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行政管理和工作安排,分别到本所的诉讼部及非诉部进行见习或工作。 第八条实习律师和见习人员在所期间,均需遵照法律法规和本律师事务所规定开展工作,不得对外单独承接案件和法律事务,不得对外以律师身份自居或发放相关宣传资料; 第九条见习人员可以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加各类法律业务的辅助性工作,如草拟法律文书、装订案卷等。见习人员离开本所前,应办理案卷相关材料的移交及借用公物的归还手续。 第十条实习律师应当在执业律师的指导下,参与办理各类法律业务,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但不得单独承办案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贵州兴科律师事务所负责解释。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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