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分所章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XX(AA)律师事务所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及XXXX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决议,特为XXXX(AA)律师事务所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AA分所名称全称为XXXX(AA)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本所注册地址为:
第三条本所的宗旨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热忱地为社会提供全方位、高层次、高效率的法律服务,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为国家的民主和法制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所为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实行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机制。
第五条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所以常规诉讼法律事务及经济贸易、金融证券、涉外、房地产等非诉法律事务为主,兼顾其他业务。具体业务范围为:(一)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四)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五)提供其他相关法律服务。
第三章开办经费金额、来源
第七条本所开办经费人民币30万元,暂由分所筹办人认缴、筹备。XXXX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债务承担义务。
第八条筹办律师必须按照协议约定缴清应缴的出资额,并依法或依约定对本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合伙人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第九条XX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律师组成,是XX律师事务所及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确定XX律师事务所及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合伙人会议是律师事务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合伙律师组成。
第十条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事务所章程;
(二)决定合伙律师的加入;
(三)选举和罢免事务所主任、副主任及本所负责人;
(四)讨论决定事务所的解散、分立、合并;
(五)批准本所的发展规划和业务计划;
(六)批准律师收入分配方案;
(七)确定事务所重大财务事项;
(八)审核批准事务所的年度财务预、决算;
(九)制定和修改事务所内部规则制度;
(十)决定本所的设立和撤销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合伙人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事务所主任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律师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合伙人会议由事务所主任主持。
第十三条合伙人会议民主议事,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合伙人会议议事规则遵照《XXXX律师事务所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合伙人会议议决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该纪要经与会合伙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章 XXXX(AA)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第十五条本所的负责人是主任,由XX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对外代表本所,对内负责本所日常经营行政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本所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所日常工作;
(二)负责召集相关会议;
(三)代表本所对外签订各项合同;
(四)聘任或解聘部分行政工作人员;
(五)批准一般的财务支出;
(六)根据XX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的授权,行使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本所在主任下设副主任、主任助理、办公室主任、各业务部负责人等机构,由主任负责推选,由XX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决定。
第十八条本所负责人享有的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按照本所章程行使表决权;
(二)根据本所章程的规定,推选副主任、主任助理、办公室主任、
各分部负责人的人选;
(三)提请修改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规则制度;
(四)监督本所执行XX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五)有权随时查阅本所的财务账册和资料;
(六)依合伙协议对本所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七)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本所负责人承担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正常,严格遵守本所章程,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二)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维护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誉;
(三)对XX律师事务所负有忠诚义务;
(四)不得擅自以本所名义对外签订借款、担保等经营性协议;
(五)禁止以自觉在本所的权益份额对外设定担保;
(六)遵守XX律师事务所的规则制度;
(七)自觉接受XX律师事务所主任和副主任的行政领导和管理,执行XX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八)完成本所规定的创收指标;
(九)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积极拓展业务领域;
(十)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第二十条本所负责人因从政、出国留学、脱产进修、重大疾病而不能在本所从事律师工作时,由XX律师事务所另行委派负责人。
第六章律师会议
第二十一条律师会议由在本所注册的全体执业律师组成,律师大会由本所主任负责召集,是本所的民主议事机构。
第二十二条律师会议对本所的工作有建议、质询和监督的权利。
第七章财务制度
第二十三条本所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收费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具体内部管理制度适用XX律师事务所的相关管理制度,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所执业律师办理各项法律事务,由本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统一入账,任何执业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本所财产由本所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六条本所的分配制度及债务承担方式,适用《XXXX律师事务所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