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登记(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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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程序要求

盐城市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程序要求

盐城市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程序要求

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

第一篇示例:

为规范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程序,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盐城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程序要求。以下

是相关程序要求的详细内容。

一、申请条件

1. 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是经批准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的

律师事务所;

2. 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实力,具备为当

地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能力;

3. 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

4. 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申请材料

1. 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申请书;

2. 律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 分所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 律师事务所的组织机构、人员结构及业务范围等相关资料;

6. 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计划书;

7. 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状况证明;

8. 其他相关资料。

三、审批程序

1. 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申请材料齐全后,提交给盐城市司法局审批;

2. 盐城市司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如符合条件则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3. 核查通过后,盐城市司法局进行终审,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则予以批准;

4. 律师事务所在取得盐城市司法局的批准后,应当在法律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

四、分所管理

1. 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后,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分所的管理;

2. 律师事务所应当落实分所负责人的管理责任,确保分所的正常运作;

3. 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向盐城市司法局报告分所的经营情况。

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

1996年12月30日司法部令第49号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设立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所在市、县以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为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第三条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由分所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登记。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一)成立时间满4年; (二)有专职律师20人以上;

(三)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第五条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三)有3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第六条分所的名称应当为:律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地(市、县)地名+"分所"。一个分所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第七条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分所所在地(市、压滤机滤布厂家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派驻分所的律师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及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

(三)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四)分所的执业场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五)由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第八条接受申请的市、县

司法局应当在30日内提出意见,并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通过报送的司法局和提出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并抄送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收到准予登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分所的开业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7日内办理完毕,并颁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同时将派驻分所律师的执业证书更换为分所住所地的律师执业证书。第十条分所凭据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办理税务登记,依法开展业务活动。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对分所具有下列权利:

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管理办法

第二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自一 九 九 五 年一 月 一 日起 施 行 。 司 法 部 原 有 规 定 与 本 办 法 相 抵 触 的 .

以本 办法为 准
第 七 条 批 准 机 关 自收 到 申请 文件 之 日 起
三十 日 内应 当作 出批 准 或 不 批准 设 立 分所 的批
,

复 决 定 并 通 知 申请 的律 师 事 务所 被 批 准 设

( 八 ) 批 准机关要 求提 交的 其 他文件

务 所 开 业 变 更 和 注 销 登 记 统 计 资料 逐 级 上 报

司法部和 中华全国 律师 协会
第二 十三 条
,
本 办法 发布施 行前
已经批
.

准 设 二 的律 师 事务 所 应 当 自本 力 法 施 行 之 初
起三 个月 内补 办登记 手续
(六 )经 律师事务 所原 批准机 关 出具 的本 办
( 一 ) 律 师 事 务 所 成立 时 间 满 二 年 ; ( 二 ) 律 师 事务所 有专 职律 师十 人以上 ;
法 第三 条规 定 的 材 料 ; ( 七 ) 律 师事务 所情 况简介 ;
( 三 ) 律 师事务 所 的年业 务收 入 在五十 万元
;
名称加分所 所在地 的地名加
分 所 “
”。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摘要:

1.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的概念与作用

2.申请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的条件与流程

3.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的注意事项

4.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的重要性

正文:

一、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的概念与作用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是指律师事务所在设立分所时,向有关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领取的证明文件。它是律师事务所分所开展律师业务的法定凭证,对于保障律师事务所分所合法经营和维护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申请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的条件与流程

1.条件

申请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一定的规模和业绩,且无不良记录;

(2)拟设立的分所具备与律师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设施;

(3)拟设立的分所具备一定数量的执业律师,且具备一定的业务能力和经验;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流程

申请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的流程如下:

(1)向设立分所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提交申请;

(2)司法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审查合格后,颁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三、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的注意事项

1.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应齐全、真实、有效;

2.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申请延续;

3.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四、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的重要性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障律师事务所分所合法经营。只有取得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分所,才能合法开展律师业务,避免因无证经营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49号

颁布日期:19961230 实施日期:19970101 颁布单位:司法部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设立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所在的市、县以外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支机构称为律师事务所分所。

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由分所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登记。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一)成立时间满四年;

(二)有专职律师二十人以上;

(三)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第五条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三)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第六条分所的名称应当为:律师事务所名称十分所所在地(市、县)地名十“分所”,一个分所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分所所在地(市、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派驻分所的律师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及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

(三)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四)分所的执业场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五)由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接受申请的市、县司法局应当在30日内提出意见,并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报送的司法局和提出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并抄送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申请开办的律师事务所流程

申请开办的律师事务所流程

1、申请,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

2、审查,司法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3、审核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4、登记。

一审一核

一审一核

黄岩区行政服务中心各部门一审一核事项汇总

一、发改局(9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5项)

1、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3、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4、基本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5、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二)行政审核上报事项(1项)

1、陈化粮购买资格许可

(三)审批及办事事项(3项)

1、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2、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退费

3、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款退费

二、经贸局(3项)

(一)行政审核上报事项(2项)

1、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

2、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查

(二)审批及办事事项(1项)

1、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

三、建设局(31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18项)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

4、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5、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6、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7、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8、修剪、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9、古树名木的迁移审批

10、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审批

11、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

12、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13、城市大型户外广告及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审批

14、村镇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15、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16、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17、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18、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二)审批及办事事项(13项)

1、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2、工程招投标

3、用户办理安装自来水和一户一表

4、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申请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批流程图

申请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批流程图

申请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批流程图

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附件4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

律师事务所名称

申请人

受理申请机关

受理申请日期

山东省司法厅制

律师事务所登记事项审核表

填表说明

一、本表及表中应当由申请人填写的内容,由申请人按照样表格式打印。但是,应当由个人签名或者国家机关签署意见的项目,应当用黑、蓝色钢笔或者毛笔手写。

二、本表封面上的“律师事务所名称”拦目,应当填写经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申请人”栏目,可以填写一名申请人代表(如“XXX 等”),申请设立国资所的填写负责筹建的县级司法局全称;“受理申请机关”和“受理申请日期”栏目,由受理申请机关承办人填写,其中受理申请日期应当填写经查验申请材料后决定受理的时间。

三、《申请书》中的“申请人”签名,应当由全部设立人各自签署;申请设立国资所的,由负责筹建的县级司法局盖章、局长签名。

四、《律师事务所登记事项审核表》中的栏目,应当如实填报,没有填“无”,不得空白;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填写全称;“执业年限”从初次领取律师执业证当月起算,每满十二个月计算为一年,但是中断执业的时间除外。

五、受理申请机关和审核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并将是否同意设立的审核意见填入《律师事务所登记事项审核表》相应栏目;不同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六、备注栏用于记载是否准予律师事务所设立的通知书编号及发出时间、方式、收件人等情况,由审核机关填写、承办人签名。

七、表中栏目填写不开时,可以增加或者扩展有关栏目,也可以加页,但是应当保持每页表格规范齐整。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回复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回复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回复

首先,感谢您的关注和提问。关于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我将逐步解答您的问题。

一、什么是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简称分所执业证,在律师执业管理中是指律师事务所以分所形式设立的法律业务办公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根据《律师事务所设立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需要获得分所执业许可。

二、分所执业许可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1. 律师事务所作为主办律师事务所已取得常设机构律师执业证的;

2. 分所设立的地方律师协会同意分所设立的;

3. 分所将自己描述为主办律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业务性质和主办律师事务所相同;

4. 分所设立的地方司法行政规章的规定没有拒绝设立的限制。

三、分所执业许可的申请流程是什么?

1. 准备相关材料:包括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书、分所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

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主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协会同意设立分所的函等;

2. 提交申请材料: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目标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3. 审核和核准: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和核查,审查通过后会发放分所执业许可证;

4. 发放证书:经过审核并核准后,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将会发放分所执业许可证,并在官方网站上公示。

四、分所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多久?

根据《律师事务所设立和管理办法》,分所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后需要进行续展手续,续展后的有效期同样为3年。

五、分所执业许可证有哪些作用和意义?

1. 明确分所的执业资格:分所执业许可证是分所合法进行法律业务的凭证,能够明确分所的执业资格,为拓展业务提供了保障。

律师事务所设立初审流程图,律师事务所年检初审流程

律师事务所设立初审流程图,律师事务所年检初审流程
1
开公会社向的可许
61107358-1150 �话电馈反诉投
批审厅省报上
件退符不件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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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初人理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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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批取领人请申知通 称名准核厅省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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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父母/岳父母姓 名、党派、工作单 位及现任职情况)
姓名
出生 年月
学历
律师资格证/法律 职业资格证号
派 身份证号码
驻 律
执业时间
师 家庭住址
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父母/岳父母姓 名、党派、工作单 位及现任职情况)
性别
户籍 所在地 政治 面貌
照片
律师执业证号码 联系电话
性别
户籍 所在地 政治 面貌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律师事务所名称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 登记机关
(此表一式二份)








分所 登记
名 称
事项 具 体
地址
办公 面积
办公场 □(租赁)□ (购买) 所性质 □(其它)
邮编
电话
办公场所 原用途
总所 信息
组织 形式
地址
□普通合伙 □特殊的普通合伙
负责人 电话
资金 总额
姓名 出生 年月
签名:(负责人)
(派驻律师 2)
(派驻律师 3)
日期: 年 月 日
律师事务所章程 (可另附)
合伙协议 (可另附)
县区司法局 意见
地市司法局 意见
登记机关 意见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号码 发证日期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一、引言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是指律师事务所在设立总所后,为了扩展业务范围和提供更便捷的服务,设立的分所所需取得的执业许可证。本文将详细探讨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的相关内容。

二、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定义和意义

2.1 定义

律师事务所分所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总所所在地以外的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用于提供法律服务。

2.2 意义

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 1. 拓展业务范围:分所的设立使律师事务所能够覆盖更广泛的地域范围,吸引更多的客户,拓展业务。 2. 提供便捷服务:分所的设立使客户能够更方便地获得律师服务,节省时间和成本。 3. 增强地区影响力:分所的设立能够增强律师事务所在地区的影响力,提高其在业界的知名度和声誉。

三、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3.1 律师事务所总所的要求

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律师事务所总所已取得合法执业许可证; 2. 律师事务所总所具备一定的规模和业务实力; 3. 律师事务所总所的律师人数达到一定的要求; 4. 律师事务所总所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

3.2 分所设立的要求

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还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1. 分所所在地区的法律法规允许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 2. 分所所在地区的律师协会同意设立分所; 3. 分所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4. 分所的律师人数达到一定的要求。

四、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的申请程序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的申请程序如下: 1. 提交申请材料:律师事务所需要向所在地的律师协会提交申请材料,包括分所设立的申请书、律师事务所总所的相关证明文件等。 2. 审核申请材料:律师协会将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实地考察:律师协会将对律师事务所总所和分所进行实地考察,核实其办公场所、设施等情况。 4. 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律师协会

2023年在海口申请开办律师事务所分所的条件

2023年在海口申请开办律师事务所分所的条件

2023年在海口申请开办律师事务所分所的条件

【实用版】

目录

一、前言

二、2023 年在海口申请开办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基本条件

1.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

2.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地点应当符合规定

3.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名称应当符合规定

4.律师事务所分所的章程应当符合规定

三、2023 年在海口申请开办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具体流程

1.提交申请

2.申请审核

3.审核通过后进行设立登记

四、结语

正文

一、前言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为了满足这一需求,许多律师事务所都在寻求开设分所,以扩大服务范围。本文旨在介绍 2023 年在海口申请开办律师事务所分所的条件及具体流程。

二、2023 年在海口申请开办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基本条件

1.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人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较高的业务水平、丰富的执

业经验以及良好的社会声誉。此外,设立人还需为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

2.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地点应当符合规定

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地点应当选择在交通便利、设施完备的地区。同时,还需符合当地司法行政部门的规划和要求。

3.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名称应当符合规定

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名称应当简洁明了,且须包含设立人名称、分所所在地名称以及“律师事务所”字样。名称的选取还需符合当地司法行政部门的规定。

4.律师事务所分所的章程应当符合规定

律师事务所分所的章程是规范分所运营的重要文件。章程应当明确分所的组织架构、业务范围、管理制度等内容,并需报经当地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1. 引言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是指律师事务所在设立总所之外的其他地方设立分所,并获得执业许可的证明文件。分所执业许可证的颁发,旨在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分所设立和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事务所的合法合规运作,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秩序。

本文将深入探讨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的相关要求和程序,以及其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行业的意义和影响。

2. 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定义和形式

律师事务所分所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总所以外的地方设立的分支机构,用于提供法律服务和承接业务。分所通常具有独立的办公场所、人员和经费,并由总所直接管理和监督。

律师事务所分所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分所设立独立法人:分所独立注册成为法人实体,与总所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分所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所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但拥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与总所共享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分所设立办事处:分所作为总所的办事处,仅具有执行总所任务和业务的职能,不具备独立法人地位。

3.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的意义和作用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的颁发,具有以下重要意义和作用:

3.1 规范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和执业行为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是律师事务所分所合法设立和执业的凭证。其颁发需要符合一系列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确保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和执业行为合法合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3.2 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秩序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的颁发,有助于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秩序。执业许可证的颁发程序严格、要求高,确保了律师事务所分所的从业人员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职业素养,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合法、合规的法律服务。

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2)-司法部令第125号

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2)-司法部令第125号

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2)

正文:

---------------------------------------------------------------------------------------------------------------------------------------------------- 司法部令

(第125号)

《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9月1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XXX

二○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分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的规定,结合律师工作实际,决定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1号)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二条增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发展,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合理分布、均衡发展”,作为第二款。

二、删除原第四章第二十九条。

三、在原第四章后增加一章作为第五章,章名为“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增加的第五章共七条,作为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一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县以外的地方设立分所。设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在本所所在

城区以外的区、县设立分所。

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不得申请设立分所;律师事务所的分所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该所自分所受到处罚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分所。

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33号]

【失效依据】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失效]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1994.07.02

【实施日期】1994.07.0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33号)

《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司法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萧扬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日

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条件和审批程序,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活动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县、市行政区划以外的地区以及乡镇设立分所。

律师事务所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乡镇设立分所,应当予以倡导和鼓励。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满二年;

(二)律师事务所有专职律师十人以上;

(三)律师事务所的年业务收入在五十万元以上;

(四)律师事务所在提出设立分所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

(五)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所的专职律师须在二名以上;

(六)派驻分所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两年以上专职律师执业经历。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名称为:本所名称加分所所在地的地名后加“分所”。一处分所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由分所所在地的地区(州、市)司法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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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登记(初审)
办理程序
1.申请书;2.律师事务所章程;3、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4、资金证明;5、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6、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
2、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3、有三名以上的律师;
4、律师事务所的发起人必须是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律师,发起人必须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在申请之日前三年的执业活动中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1.申请书;2.律师事务所章程;3、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能够专职从事律Biblioteka Baidu业务的保证书;4、资金证明;5、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6、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省司法厅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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