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2.13•【字号】京政办发〔2023〕26号•【施行日期】2023.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23〕2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关于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13日北京市关于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为加快建设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充分发挥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加速硬科技创业和服务高精尖产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开放创新生态,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紧抓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重大机遇,以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发展为目标,着力提升创业孵化效能,进一步贯通科技创新、转化孵化、企业培育、产业集聚的全链条,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加快形成与科技创新体系、产业发展体系密切结合的创业孵化体系,为首都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聚焦前沿,升级范式。
紧盯全球科技前沿,加快探索超前孵化新范式,加强与本市原始创新资源相匹配的创业孵化能力建设,打造支撑前沿科技成果转化和硬科技孵化的高能级载体。
赋能产业,统筹布局。
聚焦高精尖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推进垂直领域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强化在产业生态中的枢纽作用。
加强市区联动,在“三城一区”、中关村示范区重点布局,促进孵化器与产业园区等深度合作、联动发展。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5•【字号】京政发[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11〕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批复精神,全面推进“科技北京”建设,充分发挥首都科技智力资源优势,加快本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首都经济优化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京发〔2009〕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重要意义,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一)重要意义。
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是建设“科技北京”、实现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关键环节,是将首都科技智力资源优势向经济发展优势转化的有效途径。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不断创新体制机制,整合科技创新资源,促进大批科技成果在京转化和产业化,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科技支撑。
但是,科技与经济脱节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还存在阻碍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一些制度性问题,推动科技创新的机制模式还需进一步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市场环境还需进一步优化。
因此,必须从事关首都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深化改革,大胆探索,勇于创新,进一步建立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体制和机制,这既是加快首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首都经济优化升级的紧迫要求,也是把北京建设成为创新型城市和国际创新枢纽的战略抉择。
(二)指导思想。
北京市技术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技术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05.08•【字号】京科计发[2001]253号、京财文[2001]1531号•【施行日期】2001.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北京市技术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京科计发(2001)253号、京财文(2001)1531号2001年5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全国技术创新大会和《北京市委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按照科技部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有关要求,支持北京地区的技术创新与创业活动,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率和效益,设立“北京市技术创新、创业资金”(以下简称“资金”)。
第二条“资金”的设立,旨在推动北京地区处于种子期和成长期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活动,吸引各类科技人才在京创业;通过重点支持与市场紧密结合的技术和产品,促进北京地区科技成果产业化;发挥政府资金对全社会科技投入的引导作用,逐步建立适应北京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投融资机制和环境;完善首都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为首都经济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三条为了实现资金的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资金的使用期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期(2001年至2005年)。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五条资金的来源为市财政拨款,同时鼓励各区县设立技术创新、创业资金,支持各区县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第三章支持对象与条件第六条支持对象为在京注册的处于种子期和成长期的各类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和各类型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七条支持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申请企业的申请项目须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科技发展政策,属于北京市优先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技术含量高,技术创新性强,具有开创性或能解决重大技术难题,项目水平处于国内领先以上;产品具有高附加值、高成长性和高回报性,具有较强的市场潜力和市场竞争力,能够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无任何知识产权纠纷。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以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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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科技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全面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快速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科技部组织编制了《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做好落实工作。
附件: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科学技术部二○○六年十二月七日附件: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规范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创业中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核心内容。
第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创业中心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目标第四条创业中心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入孵及企业毕业管理办法
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入孵及企业毕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办好创新、创业孵化基地,更好的孵化和培育科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有效地推动科技企业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孵化基地和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己入驻孵化基地和准备入基地孵化的所有企业和项目团队。
第三条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入驻科技企业的孵化、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职能第四条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是政府主导的非营利性机构。
第五条孵化基地的主要任务是以科技型中小型企业、创业团队为服务对象(以下简称入孵企业),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创业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六条孵化基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入孵企业进行指导管理,协助市场监管、税务、审计、安监等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孵化企业入孵标准第七条入孵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产品或服务应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且该业务板块取得的收入应占企业年收入的30%以上。
第八条企业入驻后,注册登记地地址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基地的工作场地内。
第九条除新注册企业外,申请进入孵化基地的企业的成立时间不应超过5年。
第十条入孵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入孵企业的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一条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IOOO平方米O第十二条入孵企业拥有与本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研究、设计开发相适应的科技人员,且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o 第十三条入孵企业对自身产品、技术、服务的开发研究成果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且知识产权界定清晰。
第十四条企业团队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进入孵化、创办企业:1、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回国创业的国外留学人员;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设立的研发机构或科技型企业;经孵化基地专家组评估并得到一致认可的项目团队或个人。
北京创业最新的扶持政策相关内容
北京创业最新的扶持政策相关内容北京做创业也是有相关的扶持政策的,北京创业扶持政策最新是哪些内容?小编为你带来了“北京创业扶持政策”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北京最有力的创业扶持政策政策管理部门:北京市科委,具体归口高新处。
中关村管委会,具体归口创业服务处。
其他:北京市经信委、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委、北京市财政局等。
北京市科委支持政策:1、创业孵化专项从2015年的支持情况来看,北京市对创业孵化的支持,修订了以往的政策方向,设立了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建设促进专项,申报主体分为在北京市注册成立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机构,即在原先支持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基础上新增了众创空间,强调了新型创业服务机构。
支持重点也相应做了强调和说明:对科技企业孵化器:重点考察孵化场地、服务团队等孵化基础,投融资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创业导师、其他特色服务等专业服务开展情况,品牌输出情况,以及企业培育情况等;对大学科技园:重点考察运营管理机制,转化高校科技成果情况、与高校的联动、技术服务等成果转化能力与绩效,服务大学生创业、就业情况,以及企业培育情况等;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机构:重点考察创业活动开展情况,投融资服务开展情况及绩效,创业培训开展情况、技术服务开展情况,以及企业培育情况等。
后补贴支持。
核心在于服务。
对于大学科技园,有一点区别,更强调对高校的成果转化以及技术服务。
如未获认定的机构,需达到以下条件(2015版,2016年版应为年度顺延):(1)科技企业孵化器1.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孵化场地面积集中。
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配套服务场地。
2.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在孵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的企业成立时间可适当放宽。
北京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北京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房山区1、对年度内获批国家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支持;2、对年度内获批国家级、市级大学科技园的分别给予一次性60万元、30万元的资金支持;3、对年度内创制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创制行业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联盟团体标准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金支持;4、对年度内获批国家级、市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支持;5、对年度内获批国家级专利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资金支持;获批北京市专利示范单位、北京市专利试点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1万元的资金支持;6、对年度内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金支持;7、对年度内获批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资金支持;8、对年度内获批北京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金支持;9、对年度内获批北京设计创新中心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金支持;10、对年度内获批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的,每项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资金支持。
朝阳区对上一年度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由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发生的审计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丰台区设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补助资金”,对通过上一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其申报过程中所发生的财务审计费用,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金额为2万元。
延庆园对认定为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顺义区1、上一年度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2、上一年度通过市科委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3、上一年度取得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国科发火〔2016〕195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6年1月1日前已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依然有效,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按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2008版《认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况,且有关部门在2015年12 月31日前已经做出处罚决定的,仍按2008版《认定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认定机构5年内不再受理企业认定申请的处罚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三、本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同时废止。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一、组织与实施二、认定程序三、认定条件四、享受税收优惠五、监督管理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功能及操作提要七、附件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组织与实施(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认定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
中关村软件园被评为“新兴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基地”
欧 姆龙健 康 医疗 事业为 此次 的脉 搏计新 开发 了光 电脉
搏 传 感 器 ,该 传 感 器 可 通 过 手 腕 表 面 的毛 细 血 管 来 掌 握 运 动
中的血 流情 况并测量 脉搏 。另外 ,该公司还开发 出了从光 电 术有 限公司的 “ 智慧 能源移动监控平 台”项 目分 别获得 了北 脉搏传感 器获得 的脉搏数据 以及 加速度 传感器 获得 的行走 京市科 委 1 0 0万 元的资金支持 。
数据 中 ,去 除手臂动作 等运动 时身体活动量 的算法 。由此便
可以通过手腕 测量步行 时以及最高速度 为 1 2 k m/ h慢跑 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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脉搏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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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R 5 0 0 U具有 以脉搏率 相 当于 最大脉 搏率的百分 率 , 将步行和慢跑 时的运动 强度分成 四个训练 区的功能 。这 四个
( 来 源 :千龙 网 )
欧姆 龙推 出手 表式脉பைடு நூலகம்计
便 于携带 实时显 示
售慢跑 或步行 时戴 在手腕 上使 用的脉 搏计 “ 欧 姆龙脉 搏计 和本市各项 科技政 策支持 。中关村 国家 自主创新示范 区内的
HR 5 0 0 U” 。据 该 公 司 调 查 , “ 作 为 检 测 运 动 强 度 的产 品 ,
的卖点是只需戴在 手腕 上便 可测量 脉博,并实 时显示结果 。
被 授 予 称 号 的 孵 育基 地 和确 定 支持 的培 育 项 目所 属企 业 。 中
关村软件 园入驻企业北京海泰方 圆科技有 限公司的 “ 移动互 联 网的安全身份认证 系统”项 目和 朗德 华信 ( 北京 ) 自控 技
基地及入驻企业 ,可申请 享受示范 区各 项试 点政 策。 将 配备 传感器 的带 子绕在 胸部 的普通心 率计佩 戴起来 比较 而对于纳入 “ 北京市 战略性新兴产业孵育基地” 的单位 , 麻 烦 ,因此市 场规模 只有 5 万 台左 右”。此次推 出的新产 品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20200420185027)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国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目标第四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孵化器的发展目标:1.落实自主创新战略,营造适合科技创业的局部优化环境,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早期企业,贡献于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2.落实人才强国战略,以孵化器为载体,以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构建并完善创业服务网络,持续培养、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吸引海内外科技创业者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
第六条鼓励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三章国家级孵化器认定第七条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级孵化器的认定工作。
园区创新处工作总结和工作思路工作总结创新工作思路
园区创新处工作总结和工作思路工作总结创新工作思路园区创新处工作总结和工作思路20XX年,围绕园区创新能力提升,在委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各处室积极配合下,本处室工作取得较大进展。
现将全年主要工作和20XX年工作思路总结如下:一、20XX年工作进展(一)稳步推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与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和备案工作20XX年1月29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三部委为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经济升级发展,发布了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XX〕32号),为确保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及时掌握国家政策规定,更好地享受到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创新处组织园区企业进行了系统的新政培训,共举办培训5场,参训企业超过500家次。
按照北京市科委要求,创新处开展20XX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信息备案和认定工作。
完成园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工作,共255家企业提交备案信息表;20XX年度北京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两批申报,西城园第一批共20家企业申报,第二批申报时限截止10月底,企业申报正有序开展。
20XX年8月,我园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德胜科技园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德胜管发〔20XX〕2号)政策到期,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关于促进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科园发〔2021〕4号)、《关于加强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科园发〔20XX〕23号)等文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流程,创新处起草颁布了园区新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中关村西城园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西科管发〔20XX〕2号)。
截止到20XX年10月底,共两批54家企业通过20XX年度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第三批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将按照新政进行评审。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0.11.29•【文号】国科发高[2010]68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0〕6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促进我国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我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新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原办法《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同时废止。
科技部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国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我区自主创业服务载体建设步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38号)、《关于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落实创业帮扶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108号)、《关于创新和加强农民工工作的若干意见》(桂发〔2014〕12号)和《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69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各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和管理。
本办法所指的创业孵化基地是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所需场地,并免费提供创业指导、管理咨询、创业培训、法律援助等专业化服务的各类创业载体。
第三条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扶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市场机制运作”的原则,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审批立项新建,也可利用现有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工业园、农业产业园、大学科技园、小企业孵化园以及城市配套商业设施、闲置厂房等创建创业孵化基地。
第二章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第四条创业孵化基地分为园区型(包括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楼宇型、店铺型(包括一条街)、市场型、厂房型等类型。
(一)园区型:有独立的场地或种养殖基地,单层或多层厂房,有专门的管理办公室及规章制度,各创业企业或创业者有独立的经营项目,主要用于生产、加工、制造等创业项目。
(二)楼宇型:多层写字楼,有独立办公室,办公场所相对独立,各创业企业或创业者有独立的经营项目,主要用于生产、代理、经销、广告、设计等创业项目。
(三)店铺型:地理位置相对适宜,方便消费者,每个店铺的创业者有独立的经营项目,主要用于经营、销售、服务类等创业项目。
(四)市场型:地理位置适宜,市场经营项目相对专业化,各摊位相对独立,有专门的市场管理办公室及管理制度,主要用于对外经营、商品买卖等创业项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4.26•【字号】•【施行日期】1999.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高新技术产业是首都经济发展的关键和核心,是本市新的经济增长点。
为重点支持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新材料、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特制定本政策。
一、吸引、凝聚高素质创新和创业人才(一)对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所需的外省市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经人事部门批准,给予工作寄住证,享受北京市市民待遇。
工作三年后,经用人单位推荐、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办理户口进京手续。
(二)在中关村地区建立社会化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
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开发、经营管理人员,由个人申报,经评审机构评审合格后,授予专业技术职务。
(三)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教授、研究员通过专职、兼职形式创办或受聘于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和开发,在企业任职期间,教授、研究员资格予以保留;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聘请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做兼职教授、研究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与高新技术企业联合培养研究生,共同建立实验室;允许在校研究生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并保留其一定时期的学籍。
(四)对在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
(五)市有关部门每年制定高新技术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的培训计划并委托有关高等院校或机构组织实施。
(六)鼓励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本市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
凡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外开办公司(企业)的,经市科技干部局进行身份认定并经市外经贸委批准,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注册金额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注册后可享受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其他留学人员经市科技干部局进行身份认定,按内资企业登记注册后,可享受本市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自主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自主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9.09•【字号】京国资发[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自主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京国资发〔2010〕18号)各企(事)业单位:近年来,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不断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加强管理创新和机制创新,逐步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自主创新能力得到了一定提升。
但是企业自主创新意识不强、研发机构较少、研发投入不足、新产品开发速度缓慢、自主创新能力薄弱等问题仍未得到根本改变。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为建设“科技北京”做出更大贡献,结合我市企业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一)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要求,突出抓好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重点产品,形成重要产业支撑、骨干企业引领、重点项目示范、名牌产品带动的自主创新格局。
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不断提升传统产业,形成完善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切实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企业成为建设首都创新型城市、建设科技北京的主力军,为北京建设成世界城市做出重要贡献。
二、基本原则(二)坚持市场机制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形成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
(三)坚持自主创新与开放创新相结合,以自主创新为主,根据实际选择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创新模式。
(四)坚持高新技术产业化与传统产业升级改造相结合,推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大力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 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第五条科技部和地方科技厅(委、局)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第六条申请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3年,且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
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500 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3 个的资金使用案例;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 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5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20家以上。
财税81号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1号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6号)、《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等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进行完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试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示范区内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即注册在示范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本通知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北京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三、企业在示范区内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当前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5•【字号】京政办发[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4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市科委)。
市科委是负责本市科技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
将本市软件业行业管理职责划给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三)转变的职责。
1.加强科技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2.加强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综合平衡的牵头职责,推进科技北京建设。
3.强化为国家科技发展服务的职责,做好本市对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相关协调工作。
4.加强本市实验动物安全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科技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组织拟订科技发展和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本市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科技发展布局和优先发展领域;推动科技创新体系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推进科技北京建设。
(三)组织制定本市应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发展以及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研究的政策措施;负责统筹协调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牵头组织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北京创新创业优惠政策]北京创业园区优惠政策
[北京创新创业优惠政策]北京创业园区优惠政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1.优化市场准入政策为降低企业的登记门槛,我市商事改革措施主要是:第一,全面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工作。
出台做好先照后证改革衔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将证照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作、信息公示等方面的制度措施有机地统筹起来。
截至2022年12月底全市共办理“先照后证”业务8.05万件,涉及市场主体7.2万户。
第二,全面落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
2022年9月,我市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实现数据共享、扩大合办范围、畅通应用渠道。
至2022年底,全市共发放“一照一码”营业执照18.25万户,占存量企业总户数的15.26%。
第三,全面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出台贯彻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具体意见,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要求,严格落实注册资本认缴制,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额、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出资期限,启用新版营业执照等,这些都将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投资创业的动力。
2.资金扶持政策北京市当前扶持创业工作的资金扶持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小额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政策,二是创业投资引导,三是科技创新支持,四是中关村融资政策等。
小额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将在下面人力部门推进创业工作中涉及,这里介绍后几个方面:(1)创业投资引导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资金扶持方式,着力解决创业期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我市制定了《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暂行办法》,设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创新政府资金扶持方式,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以参股支持方式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创业投资企业,重点投资于符合北京城市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产业投资导向的创业期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由市发改委与市财政局联合设立。
(2)科技创新支持为鼓励和支持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我市印发了《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设立“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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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京科发[2010]700号
2010年12月16日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孵化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引导科技企业孵化机构专业化、市场化发展,加强专业能力建设,提升整体服务水平,完善我市创业孵化机制,参照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是指有明确的专业化、市场化发展方向,聚集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领域内在孵企业,具备较强专业服务能力并取得较好企业孵化效果,经市科委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机构。
第三条市科委负责本市孵化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委托北京创业孵育协会(以下简称“孵育协会”)负责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经市科委认定的孵化基地,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根据孵化基地在获得知识产权、提供就业岗位、上缴税收额度等推动企业成长及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所做的贡献,给予孵化基地和在孵企业一定额度的市财政经费支持。
其中在孵企业获得的支持资金总额的40%作为孵化基地建设资金,其余60%拨付给相应的在孵企业。
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注册成立、符合以下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可申请认定为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运营时间应在两年以上,并至少连续2年按要求向孵育协会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二)90%以上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负责人及管理团队应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经营管理水平和持续创新意识。
(三)拥有3000平方米以上孵化场地且有一定面积的共享区间和公共服务设施,孵化场地面积占孵化机构总面积的75%以上;孵化场地相对集中,孵化场地的设计和使用符合专业要求。
(四)在孵企业超过30家,年度毕业企业数占在孵企业数的15%以上,在1-2个重点专业技术领域内的在孵企业数占在孵企业总数的50%以上。
(五)拥有不少于300万元的孵化资金并具有对在孵企业进行投资或提供融资担保的能力;上年度为3家以上在孵企业成功融资提供服务,且对1家以上在孵企业成功进行投资。
(六)具备聚集科技资源的能力,能够积极投入自身专业服务平台的软硬件建设,与高校院所或企业等机构在科技条件资源方面建立密切合作关系;上年度平台建设或资源整合方面的投入不低于50万元。
(七)拥有科技条件、技术转移、专业融投资、专业咨询、市场推广等方面专业服务能力;上年度为20家以上不同企业开展上述专业服务。
(八)有优化的收入结构。
原则上上年度服务性收入应占总收入的50%以上,或至少连续两年按20%以上比例增长。
(九)孵化机构内企业上年度缴纳税收保持8%以上增长率,提供就业岗位500个以上,获得知识产权数量超过10项。
第六条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场地内;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孵化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租用孵化场地面积低于500平方米;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机构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能够按要求向孵化机构上报统计报表。
(三)企业有稳定的技术经营队伍,80%以上人员有大学以上学历,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或管理人员。
第七条凡符合孵化基地认定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可向孵育协会提出认定申请,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认定申报书》加盖公章。
(二)申报材料附件主要包括孵化机构和在孵企业两部分。
1. 孵化机构附件(均需加盖孵化机构公章)。
(1) 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3) 孵化资金证明文件;
(4) 平台建设或资源整合方面的投入证明文件;
(5) 科技条件、技术转移、专业融投资、专业咨询、市场推广等方面专业服务能力的服务案例、上年度服务企业数量及相关证明文件;
(6) 负责人及管理团队名录及其学历证书复印件;
(7) 入驻企业上年度知识产权数量证明材料;
(8) 孵化场地产权证明复印件加盖产权方公章。
孵化场地属租用、合作及无偿使用的,除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外,还需提供相关协议或文件说明,且申报时保有五年以上使用期限;孵化机构的孵化场地需与其注册地一致;
(9) 孵化场地平面图,包括楼层、房间号、房间面积等;
(10)《在孵企业名录》;
(11)《毕业企业名录》;
(12)《就业岗位人员名单》。
2. 在孵企业附件(均需加盖相应在孵企业公章)
(1) 营业执照复印件;
(2) 技术及产品介绍(一页A4纸);
(3) 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4) 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证明材料,如获得科技部、地方设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资)金支持的证明,或者获得国家级、市级科技项目经费支持的证明;
(5) 通过孵化机构服务成功融资或获得孵化机构投资的证明材料,如协议、银行对账单等。
(三)申报材料的装订
1. 申报材料用A4纸打印(标题黑体二号字,正文宋体小四号字,1.5倍行距),装订成册,一式六份,一份盖“正本”章报送,五份盖“副本”章供专家评审时使用。
其中在孵企业部分提供两份即可。
2. 材料装订顺序为:
(1) 《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申报书》。
(2) 孵化机构部分:封皮、目录、附件。
(3) 在孵企业部分:封皮、目录、附件。
3. 同时报送电子版申报材料,文件名使用孵化机构全称。
第八条孵育协会全年受理孵化基地认定申请,每年分两次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结果经市科委审批后,制发孵化基地证书及标牌。
(一)专家选聘标准
1.专家应具有高度负责的态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评审;
2.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能够履行评审工作;
3.专家应与被评审孵化机构无利益关系或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且应对孵化行业有较为深入的了解。
(二)专家评审程序
1.孵育协会依照标准选聘不少于5位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
专家评审组名单及评审安排须报市科委审定。
2.孵育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专家评审工作包括:审阅材料、现场质询、实地考察和总体评价。
3.专家组评议后形成推荐或不推荐的评审意见,填写《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专家评审意见表》,全体签名后生效。
4.孵育协会汇总专家评审意见,报市科委审批。
5.市科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申报单位综合情况做出认定审批意见,然后由孵育协会对通过审批的孵化机构颁发孵化基地证书和标牌。
第九条经认定的孵化基地,其经营场地(地址、面积)、单位名称、股权结构、经营方向、法人代表或总经理等发生变化时,需向市科委备案,由市科委确认其孵化基地资格。
第十条孵化基地资格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市科委委托孵育协会每年对孵化基地进行复核,复核时所需材料与认定申报材料一致。
市科委对复核不合格的孵化基地,取消其资格;两年后通过整改达到条件的,可提出重新认定申请;连续三年复核合格的,可提出重新认定申请;如孵化基地出现申报不实、违规违纪等问题,市科委将据实核查,对问题属实的取消其孵化基地资格。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