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出台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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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城中村失地村民办理养老保险

为城中村失地村民办理养老保险

为城中村失地村民办理养老保险建设安定和谐城市社会——南昌市青云谱区青云谱镇部分城中村村民养老保险情况调研报告陈水根【摘要】 2004年7月至2005年上半年,南昌市青云谱区在下尧、三店、石马和施尧等“城中村”开展了被征地村民参加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这一工作为参加养老保险村民带来了一定实惠,有利于南昌市建设安定和谐的城市社会。

同时,我们也看到,下尧、三店、石马、和施尧等“城中村”集体经济要逐步转变为居民持有股权的股分制经济;政府要给相关政策,让村民参加医疗保险;要努力为村民拓宽劳动就业门路,提高村民就业能力;要从根本上解决失地村民土地补偿不足的矛盾,要有新的立法和政策;要扩大村民自主权。

【关键词】城中村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安定和谐城市社会陈水根,男,江西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副所长,副研究员(江西南昌330077)2004年7月至2005年上半年,南昌市青云谱区在下尧村、三店村、石马村、施尧村开展了被征地村民参加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今年7、8月份,笔者先后到青云谱区政府有关部门、青云谱镇政府有关部门做了了解。

先后到青云谱镇下尧村、三店村、石马村、施尧村,向这些村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部分村民组负责人,部分村民做了了解,或与他们进行了座谈。

这里将调查研究情况报告如下。

一2004年7月,下尧村有147位村民办理了养老保险手续。

据了解,下尧村现有常住人口558人,其中是农村人口,可享受下尧村村民待遇,已年满16周岁的村民只有147 人。

其余411人,有的是未满16周岁,不符合参加养老保险年龄条件,有的不是农村户口,有的不能享受下尧村村民待遇。

2004年至2005年上半年,三店村有425位村民办理了养老保险手续。

三店村有村民近3000人,村民组13个。

已经办理了养老保险手续的425人分别是何坊第二、京山、京网、何坊第三村民组的。

据说,在这4个村民组里,符合参加养老保险条件的村民都办理了养老保险手续。

今年,石马村有263位村民办理了养老保险手续。

2023年新征地村民养老保险规则方案

2023年新征地村民养老保险规则方案

2023年新征地村民养老保险规则方案一、背景分析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新一轮的农村征地浪潮将在2023年展开。

这将导致大量的农村村民失去土地收入来源,面临养老保障的风险。

因此,制定一套完善的新征地村民养老保险规则方案势在必行。

二、目标设定1. 确保新征地村民的养老保障,使他们能够享受到基本的养老待遇;2. 降低新征地村民的养老风险,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3. 提供合理的补助,鼓励新征地村民进行再就业或创业。

三、方案内容1. 建立统一的新征地村民养老保险制度,由政府组织实施,保障所有符合条件的新征地村民参与;2. 养老保险的缴费方式采取个人和政府共同缴费的方式。

新征地村民每月缴纳一定的养老保险费,政府按一定标准进行补贴;3. 养老保险的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和附加福利两部分。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确定,附加福利根据新征地村民的实际情况给予补助;4. 新征地村民养老保险的领取年龄和领取条件与普通养老保险相同,参与人员可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5. 为鼓励新征地村民进行再就业或创业,养老保险制度将设立一定的创业补助和再就业补贴。

对于参与创业或再就业的新征地村民,按照一定比例提高其养老保险的补贴标准;6. 养老保险的管理和监督由政府负责,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和机制,保障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正常运行;7.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对新征地村民的就业、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等工作,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创业平台,为新征地村民提供更多的选择。

四、实施措施1. 建立养老保险项目推进小组,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协调推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2. 制定详细的养老保险方案,明确各项规定、标准和补贴政策,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3. 加强宣传,提高新征地村民的养老保险意识,引导他们积极参与养老保险的缴费和申领;4. 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充足,保障新征地村民的基本养老金待遇;5. 建立健全养老保险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基金的正常运行和安全;6. 加强对新征地村民的再就业、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等工作,为他们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和创业平台。

在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大会上的表态发言

在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大会上的表态发言

全文共计1681字在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大会上的表态发言
各位领导,大家好:
《X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出台,是全市被征地农民朋友期盼已久的福音。

认真贯彻落实好此项惠民政策,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需求,把好事办好,把实事做实,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下面,我代表X区政府就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做如下表态发言,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随着我市城市建设步伐加快和城镇化进程快速推进,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会逐步增多,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已成为我们今后一段时期内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健全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目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经济不景气的背景下,市委、市政府站在关注民生、切实改善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的高度,审时度势,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出台了《X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其目的就是真正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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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09•【字号】赣府厅发[2014]12号•【施行日期】2014.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2014年4月9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意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落实“先保后征”,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坚持同一制度平台,以养老保障为工作重点,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再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障制度;坚持谁用地、谁负责,实行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相结合,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以解决新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为先导,积极稳妥、量力而行解决以往征地遗留问题。

二、保障范围(三)本意见所称被征地农民,主要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因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中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业人口(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

南昌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

南昌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

湾里区五险统一征缴公共业务经办流程为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规范社会保险实行五险统一征缴管理后公共业务经办管理,优化参保申报及缴费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根据《南昌市五险统一征缴公共业务经办流程和管理规范(试行)》(洪人社字[2012]816号)和《湾里区五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讨论稿)》,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一章社会保险登记第一节用人单位参保登记第一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三十日内,按照属地原则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外地驻区机构、在区分支机构,应当作为独立缴费用人单位,向当地五险统一征缴公共业务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湾里区五险统一征缴公共业务经办机构下设经办窗口在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养老保险科(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科)。

第二条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应按规定填写《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表1)和《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登记表》(表8)加盖单位公章(5人以上需填报《报盘文件模板》(表50)电子版,作参保人员变更导入),并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批文)或其他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

(五)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外地驻区机构、分支机构或企业非法人,还应提供法人机构出具的《委托授权书》。

第三条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具体流程如下:(一)用人单位将填写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登记表》和申报材料,报送养老保险科申请登记。

在办理参保登记时,由用人单位明确征集方式,对选择银行托收方式缴费,签订银行托收协议。

(二)养老保险科审核用人单位报送的参保登记资料,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不予受理的原因及需补充的材料;对符合要求的,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受理窗口出具初审意见,包括根据用人单位行业确定参加工伤保险费率,和其他险种的征缴方案(以费率来明确);(三)用人单位报分管领导审核后返回信息科;(四)信息科为用人单位设立社会保险单位编号,根据用人单位申报材料,登记开户信息;(五)登记开户信息后,返回养老保险科受理窗口导入参保人员信息(5人以下也可手工录入),并补缴参保当月各险种保险费。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2022南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有什么政策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2022南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有什么政策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2022南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有什么政策南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新政策出台南昌出台补充办法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日前,南昌制定了《南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补充完善办法》(以下简称《补充完善办法》)。

据悉,《补充完善办法》在被征地农民个人权益内容上与此前颁布实施的《南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保持了政策连续性。

《补充完善办法》明确一次性缴费补贴=征地时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2%×一次性缴费补贴月数,更在保障办法和基金管理内容有所增减,比如实施“先保后征”,征地前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到位。

南昌: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先保后征”1月13日,记者获悉,南昌市政府常务会日前审议通过《南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补充完善办法》(下称《补充完善办法》)。

根据该办法,南昌市将实施“先保后征”,征地前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到位。

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计入其个人账户。

根据《补充完善办法》,建设用地单位预先将一次性缴费补贴资金存入县、区(开发区、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的代保管资金账户;批次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地方政府负责预存。

南昌市退休人员人社部养老金调整方案近日,从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获悉,2022年,我市将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创新建立信用担保贷款机制,全年新增创业贷款担保基金1000万元,新增发放创业担保贷款10.5亿元。

未来五年内,我市将发放50亿元创业担保贷款,累计扶持3万人创业。

A社保医疗:今年我市将提高企退人员养老金记者了解到,记者了解到,今年,我市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同步推出符合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同时,还将落实省厅文件规定,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XXX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构建和谐社会,根据《XXXX》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缴费及保障水平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多方集资,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共同承担的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第三条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由市政府统筹安排实施。

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农业局负责核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并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支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应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制定,对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进行管理。

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局(以下简称农保局)负责核定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应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向市财政局申报列支政府应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登记、核算、发放、退还以及档案管理等工作,协助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核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

市财政局负责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支付政府应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管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准备金。

市审计局依法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准备金拨付使用的审计监督。

市监察局、市公安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核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对象时,应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核定。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政府统一征已确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达到50%及以上,或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农户承包的土地面积被征收比例达到50%及以上,其农村家庭成员中的在册农业人口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一)在征地协议签订之日前被当地户籍管理机关登记为常住户口的人员,均可列入参保对象。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14•【字号】赣府厅字〔2022〕56号•【施行日期】2022.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完善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按照“谁征地、谁负责”“先保后征”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一)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符合待遇领取最低缴费年限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待遇领取最低缴费年限的,按相关规定延长缴费年限,待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的应在个人参保缴费后,各地按赣府厅发〔2014〕1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逐年足额落实政府缴费补贴。

(二)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政府缴费补贴年限统一按15年计算。

对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由个人选择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缴费补贴按规定标准逐年划入个人账户;对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个人缴费年限已满15年或个人缴费不满15年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但政府缴费补贴年限未满15年,政府缴费补贴可在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时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对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政府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资金到位后的次月按规定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江西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是怎样的?

江西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是怎样的?

江西失地农民养⽼保险政策是怎样的?失地农民养⽼保险申请条件1、⼟地被依法批准征地后,⼈均耕地⾯积不⾜0.3亩(以村民⼩组为单位)的农业⼈⼝。

2、失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基本养⽼保险的失地农民,同时提供能够证明是失地农民⾝份的原始材料,包括户籍、征地协议或合同及联产承包责任制⼟地承包合同书等。

养⽼⼀直是⼈们热切关注的问题,不同的情况国家有相应的政策。

⽽对于失地农民养⽼保险,简单来说,就是国家为了被农民的养⽼⽽设⽴的⼀项保障制度,其主要⽬的就是为了保障失去⼟地的农民的养⽼⽣活。

那么,江西失地农民养⽼保险政策是怎样的?接下来,本⽂将为您解答。

江西失地农民养⽼保险政策⼀、失地农民养⽼保险申请条件(⼀)⼟地被依法批准征地后,⼈均耕地⾯积不⾜0.3亩(以村民⼩组为单位)的农业⼈⼝。

(⼆)失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基本养⽼保险的失地农民,同时提供能够证明是失地农民⾝份的原始材料,包括户籍、征地协议或合同及联产承包责任制合同书等。

⼆、失地农民养⽼保险申请流程(⼀)所需材料:1、⼟地⼆轮承包合同(名册、证书)复印件;2、征地协议复印件;3、本⼈、户⼝簿复印件;4、五张同底2⼨彩照。

5、《失地农民基本养⽼保险参保申报表》(⼀式四份)(⼆)申请流程:1、符合要求的农民以⼩组为单位参加养⽼保险;2、村委会召开会议表决;3、公⽰7⽇;4、填写《申报表》及花名册并签字盖章;5、上报⼈民政府、公安去、国⼟资源部门审核;6、复核并办理登记⼿续。

三、失地农民养⽼保险如何缴纳失地农民养⽼保险基⾦主要有统筹基⾦和个⼈帐户基⾦两部分构成。

(⼀)统筹基⾦:由政府出资、村(组)集体出资和其它资⾦构成,村(组)集体出资部分从⼟地补偿安置费中按20%提取交纳。

(⼆)个⼈帐户基⾦:个⼈⾃愿缴费标准分为3600元和6600元两个档次。

失地农民可⾃愿选择其中⼀档,⼀经选定,不得变动。

四、失地农民领取标准(⼀)达到领取年龄的失地农民:1、个⼈未缴费的,80元/⼈、⽉;2、个⼈缴费3600元的,120元/⼈、⽉;3、个⼈缴费6600元的,160元/⼈、⽉。

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

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

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为健全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统筹城乡发展,落实党的十七大、市委八届四次和六次全会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26号)、《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决定》(筑党发〔2007〕1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老有所养”行动计划(2008—2012年)的意见》(筑党发〔2008〕27号),现就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性(一)被征地农民是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因政府征收或批准征收土地,而部分或全部失去承包土地,但又普遍缺乏社会养老保险,老有所养问题十分突出。

妥善解决好他们的社会养老保险问题,是关系民生的一件大事,对于统筹城乡发展,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当前,我市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将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严格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同时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问题。

二、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及补缴年限(三)被征地农民是指因政府征收或批准征收农民承包土地而失去土地,并且在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业在册人口。

凡征收农民承包土地,必须为年满16周岁以上(在校学生除外)的被征地农民办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续。

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也应当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若干补偿标准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若干补偿标准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若干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04•【字号】洪府发[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若干补偿标准的通知(洪府发〔201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南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若干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南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若干补偿标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63号)文件精神,为使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规范有序,特制定如下若干补偿标准:一、被征收房屋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格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

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且在本城区无其他住房的,按36平方米房屋市场评估价补偿。

二、搬迁补偿(一)住宅房屋: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的,每户每次500元;户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每户每次500元另加超出部分每平方米3元。

(二)非住宅房屋: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资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三、临时安置补偿(一)住宅房屋、非经营性非住宅房屋:在规定或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内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3.5元结算;户结算后少于600元的,按600元结算。

临时安置期限一般为24个月,期限延长的,从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偿费。

其中逾期12个月以下的增加50%;逾期12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的增加100%;逾期24个月以上的增加150%。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审核的通知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审核的通知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审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8.28•【字号】•【施行日期】2020.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审核的通知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市直各主管部门,各参保单位:为充分发挥社会保险保障功能,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20号令)、《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22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度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年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09〕1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27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赣人社发〔2020〕27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对全市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进行调整审核。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审核范围和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社会保险的中央、省属和市、县(区)属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注:按赣府发〔2015〕52号文、洪府厅发〔2015〕127号等文件规定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其养老保险基数审核,按税务征收管理规定执行,不纳入本通知调整审核范围)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均属于本次基数审核范围。

二、调整审核内容和方法(一)审核内容包括:2019年度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总额及其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额、《2020年度南昌市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审核汇总表》(以下简称《缴费工资(基数)汇总表》)、《2020年度职工缴费工资(基数)花名册》(以下简称《缴费工资(基数)花名册》)。

陈任花与南昌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审批法定职责纠纷上诉案

陈任花与南昌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审批法定职责纠纷上诉案

陈任花与南昌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审批法定职责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批准【审理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6【案件字号】(2020)赣71行终5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映红涂相荣张庆文【审理法官】朱映红涂相荣张庆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任花;南昌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西省朝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陈任花南昌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西省朝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任花【当事人-公司】南昌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西省朝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夏桂县上海跃富律师事务所;乐武辉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夏桂县上海跃富律师事务所乐武辉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夏桂县乐武辉【代理律所】上海跃富律师事务所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原告】陈任花;江西省朝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南昌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首先,被上诉人按南昌铁路运输法院(2019)赣7101行初1328号行政判决在期限内作出了案涉《回复函》。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户籍所在地第三人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双方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已全部随案移送。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提出朝隆实业公司应作为被告之一的意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保险实施办法对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保险实施办法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活保障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切实解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安徽省⼈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和省劳动保障厅、省国⼟资源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国⼟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2007〕30号)等⽂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凡在本区⾏政区域范围内,经依法批准的⼟地征收或征⽤后(含集体因办公益事业⽽征⽤的⼟地),现存⼈均耕地不⾜0.5亩(按1996年第⼆轮⼟地承包⼈⼝、承包⾯积计算)同时⽆法给予异地移民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包括现役义务兵、在校⼤中专学⽣)的基本养⽼保险适⽤本办法。

第三条区劳动保障⾏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财政、国⼟资源、农业、民政、公安等⾏政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保障⼯作。

第⼆章保险对象认定及保险费的缴纳第四条凡符合本办法第⼆条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以下程序办理基本养⽼保险申报:(1)被征地农民个⼈申请;(2)村“两委”或村民代表⼤会讨论并登记造册;(3)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核定,将⼈员名册、⼟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和本⼈⾝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统⼀交区国⼟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初审,劳动保障部门审核;(4)审核后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向社会张榜公⽰⼀周;(5)公⽰⽆异议的,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将⼈员名册交区社保局办理被征地农民养⽼保险参保⼿续;(6)区社保局向参保对象发放《被征地农民养⽼保险参保卡。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养⽼保险基⾦,由政府、村(组)集体和个⼈共同出资筹措,包括统筹基⾦和个⼈帐户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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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放弃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申明书(二)

自愿放弃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申明书(二)

自愿放弃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申明书(二)
本人,身份证号:,系镇(街)村(居)委会小组村民,本家庭符合参加南昌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条件。

现由于本人及家庭成员的原因,本人及家庭成员自愿放弃按《南昌市湾里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办理养老保险。

为明确责任,本人代表全体家庭成员声明:
1、本人及家庭成员已知悉《南昌市湾里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关于办理养老保险的规定,完全了解不办理养老保险的后果;
2、本人及家庭成员自愿放弃按《南昌市湾里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办理养老保险,且本人及家庭成员自愿不缴纳养老保险费;
3、因未缴纳养老保险费造成不能办理养老保险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与责任由本人及家庭成员承担。

本人及家庭成员对本声明的风险特征已有了充分的理解,本声明是本人及家庭成员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被隐瞒、被欺诈或被胁迫的情况,本人及家庭成员不得以“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或“被隐瞒、被欺诈、被胁迫”为由要求撤销或宣布该声明无效。

特此申明
申明人签名(指模):
年月日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村(居)委会、人社局、被征地农民家庭各一份。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规定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规定

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该如何落实失地农户的社会保障!讲座(八)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农村集体的农户的土地被征收,土地被征收后村民也就失去了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征收土地后如何保障失地村民的基本生产和生活也就成为征地过程中必须要落实的重要问题。

笔者在自己多年办理该类案件的基础上,总结出征收集体土地在落实农民社会保障环节应注意的一些问题,以供需要的朋友参考。

一、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规定。

1、法律规定我国《物权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要落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物权法》第42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应该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2、行政法规和中央文件规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对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就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性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纳入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按规定足额安排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要资金的不足.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7.06.30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6.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从2016年12月28日开始,出台征地社保文件,不得有允许一次性补缴纳入职工养老保险的表述;此前已经出台的文件中,如果有允许一次性补缴纳入职工社保的规定,必须限期调整政策。

(二)各地2017年12月31日前仍可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用于解决遗留问题、突出问题和个案问题。

(三)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人社部发〔2016〕132号文件规定,如果违反规定,或不按时贯彻落实,将严肃追究责任。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6月30日。

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制度保障

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制度保障

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制度保障温乐平【摘要】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中最基本的内容.现行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诸多弊病,诸如享受养老金水平太低、政府补贴太少、资金筹措途径单一、超龄人员和贫困人员未纳入养老保险范围等.为此,政府应当积极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加强土地立法,完善征地制度,以使失地农民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制度待遇和社会福利.【期刊名称】《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0(041)004【总页数】5页(P91-94,109)【关键词】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保障【作者】温乐平【作者单位】江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江西,南昌,33002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323.89失地农民是市场经济改革与城市化进程中的必然产物,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规模的扩张必然导致大量的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

农民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失去生存基础和养老依靠。

本文以江西省为例。

江西省地处中国中部,人口密集,以农业为主,属于欠发达地区,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中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近年来,由于城市化和工业化的推进,各级政府征用大量的农地,造成失地农民人数急剧增加。

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也随之突现,并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尤其是养老保险问题,是今后政府农村工作的重中之重。

2004-2009年江西省 73个市、县、区先后颁布了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暂行)条例,本文将之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相对照,着重以比较的视角来探讨江西省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旨在解决现实问题和完善制度建设。

随着城市化的深入发展以及人口老龄化与家庭规模的缩小,农民的养老模式必然由家庭养老保障转向以个人为主的社会养老保障模式,失地农民是率先一批进入以社会养老保障为主的农民群体。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作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最基本内容,对于切实维护失地农民的基本权益、促进市场经济改革和城市化的发展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等具有重要而深远的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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