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小额贷款公司产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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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小额贷款公司产生的原因


【摘 要】自“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摆在了我国各项战略任务的首位以来,直至“十二五”规划,我国对“三农”问题的重视从未停滞,并连续多次出台“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加快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和创新,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在这种形势下,小额贷款公司应运而生,它是对正式金融安排的一种创新,属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即民间金融的一种。众多实践已证明,小额贷款公司的存在确实对农村金融的发展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那么,为什么这种类型的创新可以在我国迅速发展并对新农村的建设起作用?笔者现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例,简单阐述我国小额贷款公司产生的原因。
【关键词】小额贷款;小额贷款公司;农村金融;原因
一、小额贷款公司简介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与银行相比,小额贷款公司更为便捷、迅速,适合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与民间借贷相比,小额贷款更加规范、贷款利息可双方协商。小额贷款公司是介于正规金融机构与民间借贷之间的一种尝试,属于“类金融机构”,它打破了金融机构统揽信贷的现有格局,有助于进一步推进金融创新的步伐。
二、小额贷款公司产生原因分析
小额贷款公司产生以前,农村民间金融只能以“灰色”或“黑色”的形式存在,表现却异常活跃;虽屡遭政府取缔或禁止,却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农村民间金融的存在,也充分说明正式农村金融机构满足不了农民的金融(特别是贷款)服务需求,而民间金融正好弥补了这种不足。民间金融的发展,是遵循市场需求、由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无疑是对金融改革方式的有益探索。
(一)基于农村金融机构相关的因素
农村原本就是正规金融资源相对匮乏的地区。随着四大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农村地区的许多经营网点被撤消,正规金融资源更加稀少,金融资源供给明显不足;而农业、农民、农村,因其所处的弱势地位,往往更加需要金融支持。这种供需上的极度不均衡,催生了小额贷款公司这种“类金融机构”。以下为具体分析:
1.对农村金融的需求过剩。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所有制结构的变革,一系列非公有制经济成分逐步产生并快速发展,同时,乡镇企业作为一种新的所有制成分像雨后春笋般涌现。这些新的经济成分在它们的自有资金无法满足其扩展经营的需要时,成为资金市

场的需求者。然而,按理说,它们也可以从国家银行及其所属的信用社谋求贷款,但是国家银行及其所属的信用社的放贷额度有限,根本就无法满足他们日益膨胀的资金需求。另一方面,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千千万万的农户成了一个个独立的生产经营者,并因此成为资金需求者。诸如个体工商户、农户、自然人等,他们的经济社会效益都比较好,融资却难,因为他们一般都缺乏抵押物、信用等级低,银行把钱贷给他们的风险很大,所以银行一般不愿意贷款给他们,这样就进一步加剧了农村金融的需求过剩。再者,在小额贷款公司产生以前,民间具有大量的闲散资金因为国家政策的限制不能向金融领域投资,投资渠道少,而从事非法的集资、放贷业务,扰乱了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为了更好地引导民间借贷行为.发挥民间资金中介的作用,民间借贷的发展需要一个监管严格、运作规范的金融机构为民间借贷构筑一个规范活动和管理的平台。
2.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其一,农村客户群体缺乏抵押物、信用等级低,加上农业天然的风险,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愿意到县级或以下的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向农村客户提供相应的信贷服务,这样便形成了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空白。
其二,我国城市与农村、现代工商业与传统农业之间,“二元经济”格局的存在,使在广大的县、乡、镇等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非常欠缺,而且在小额贷款公司产生以前,在商业化改革中,国有商业银行实行集约经济,贷款审批权上收,国有商业银行在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地区大量撤并机构,使这些地区网点大幅度减少。这样造成了地域内的小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自然人等可能根本无法接触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使本来落后的县域经济更加难以得到发展。
其三,传统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处于由于缺乏竞争,创新不够,其经营机制、业务品种等方面,难以满足微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自然人等对小额贷款的多元化需求。
(二)基于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的因素
小额贷款公司是对正式金融安排的一种创新,与非正式金融安排比较起来具有规范的运作方式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对组织形式、性质、经营范围等问题有明确规定,其既能满足农众的对金融的需求,也能弥补农村金融的不足。理由有:
第一,小额贷款公司本身就是民间借贷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其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而且国家还鼓励小额贷款

公司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小额贷款公司来自民间,服务于民间,自身就是民间借贷机构。
第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较规范。与典当行、投资公司、理财公司、担保公司等从事民间借贷中介的机构相比,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更加规范。
第三,小额贷款公司能够利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以减少借贷风险。这样可以有效解决在民间借贷中存在的有关借款人、证人资信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减少借贷风险,进而建立起民间借贷借款人信用等级测评制度,完善信用评价体系。第四,小额贷款公司有行业协会的自律。通过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可以加强对民间资本使用的引导,推进民间借贷中介组织内省与自律,对民间借贷活动进行组织化、系统化管理。
(文章来源于:绿色软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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