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航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1987.05.04【实施日期】1987.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1987年5月4日国务院发布)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器(含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下同)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维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实施以确保飞行安全为目的的技术鉴定和监督。
第四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
第五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适航标准和程序。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计民用航空器,应当持航空工业部对该设计项目的审核批准文件,向民航局申请型号合格证。
民航局接受型号合格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型号合格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型号合格证。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生产民用航空器,应当具有必要的生产能力,并应当持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型号合格证,经航空工业部同意后,向民航局申请生产许可证。
民航局接受生产许可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生产许可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规定颁发适航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前款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均不得生产民用航空器。
但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但因特殊需要,申请生产民用航空器的,须经民航局批准。
按照前款规定生产的民用航空器,须经民航局逐一审查合格后,颁发适航证。
第九条民用航空器必须具有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方可飞行。
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应当规定该民用航空器所适用的活动类别、证书的有效期限及安全所需的其他条件和限制。
中国适航管理的简单介绍
中国适航管理的简单介绍一、适航管理体系中国适航管理体系由国家民航局负责制定和实施,包括适航管理部门、适航认证部门、适航监察部门等。
其中适航认证部门主要负责对新型航空器的设计、制造和型号的适航认证,适航监察部门则负责对航空器的适航监督和证书的管理。
二、适航认证适航认证是指对新型航空器的设计与制造商进行审核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符合适航标准。
适航认证主要包含了航空器设计、材料选用、飞行性能、结构强度、系统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适航认证还包括对新型航空器相关设备和系统的适航性评估。
适航认证通过后,新型航空器才能获得适航证书并投入使用。
三、适航监督适航监督是指对已经投入使用的航空器进行定期检查和审查,以确保其在适航期间仍然符合适航标准。
适航监督主要包括记录检查、设备检查、适航性问题的跟踪和解决、航空器缺陷的管理等。
适航监督机构还会进行定期的航空器抽查,对航空器的适航性进行维持和管理。
四、适航标准适航标准是指国际民航组织(ICAO)制定的适航标准和中国国家民航局制定的适航标准。
适航标准主要包括航空器设计、制造、维护等方面的要求。
适航标准是保证航空器安全和可靠使用的基础,其制定和更新是适航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五、适航变更和维持适航管理还包括对航空器设计和使用条件的变更以及航空器的维持。
适航变更是指对已经获得适航证书的航空器进行设计、结构或设备等方面的变更,在变更后需要重新获得适航证书。
航空器的维持包括对航空器的定期检查、维修和维护,以确保航空器在适航期限内保持其适航状态。
六、适航许可和证书适航许可和证书是对符合适航标准的航空器发放的重要凭证。
适航许可是指对新型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商发放的准许其开始生产的许可证。
适航证书是对符合适航标准的航空器发放的准许其投入使用的证书。
适航证书的发放需要经过适航认证和审查,同时还需要在适航期间进行定期的监督和检查。
总结起来,中国适航管理是由中国民航局负责的对航空器适航性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体系。
航空器适航管理制度
航空器适航管理制度导言航空器适航管理制度作为航空器适航管理的核心保障体系,是保证航空器适航安全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对航空器适航管理制度进行全面介绍,包括适航管理制度的概念、重要性、内容和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阐述,旨在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一、航空器适航管理制度概述1.1 适航管理制度的定义航空器适航管理制度是指为保证航空器适航安全,规范和管理航空器的设计、制造、改装、维护和运行等全过程的一整套管理体系。
适航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为了确保航空器的适航状态能够持续得到保障,飞行安全得以保证。
1.2 适航管理制度的重要性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制度是航空器设计、制造、改装、维护和运行的重要准则和规范,也是一项关系到航空器适航安全的重要制度。
航空器适航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能够有效保障航空器的适航状态,保证飞行安全,促进航空发展。
1.3 适航管理制度的内容航空器适航管理制度内容丰富多样,既包括适航设计规范、适航生产要求、适航维护标准,也包括了适航审定程序、适航审定标准、适航质量保证,适航监督检查等方面的规范和流程,以确保航空器的适航状态得到保障。
1.4 适航管理制度的运行机制航空器适航管理制度的运行机制包括规章制度建设、监督检查机制、适航审定机构、适航审定人员、适航依从性监察等方面,形成了一整套有机的运行体系,从而保证潜在的适航问题得以及时发现和纠正,确保航空器的适航安全。
二、航空器适航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2.1 适航设计规范适航设计规范是航空器适航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涵盖了航空器设计的基本要求、适航规范、适航标准、适航证书应用、适航设计审定等方面内容,以规范和管理航空器的设计过程,确保适航设计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2 适航生产要求适航生产要求是航空器适航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了生产管理体系、生产操作规范、生产监督检查等方面内容,旨在确保航空器的生产过程符合适航规定,生产的航空器符合适航标准,确保航空器的适航状态。
适航管理及相关法规课件
适航管理及相关法规课件第一章适航管理概述1.1 适航管理的定义适航管理是指对航空器的设计、生产、维修、运营等过程进行全面管理的一项工作。
适航管理的目的是确保航空器的安全、适用性和性能符合国际和国内的法规要求,保障乘客和机组人员的生命安全。
1.2 适航管理的重要性适航管理对于航空器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任何适航管理方面的疏漏都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因此适航管理必须得到高度重视。
1.3 适航管理的原则- 遵守适航法规:适航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际航空组织(ICAO)和民航总局制定的适航法规和标准。
- 过程控制:适航管理应该在航空器的整个生命周期中对设计、生产、维修和运营等过程进行全面的控制和监管。
- 持续改进:适航管理需要不断进行改进和优化,以适应航空技术和市场的发展变化。
第二章适航管理法规2.1 民航总局适航管理法规民用航空局发布了《民用航空适航管理条例》,规定了适航管理的基本要求和相关程序,包括适航证书的申请和颁发、设计和生产审定、适航标准和规范等方面。
2.2 国际适航法规国际航空组织(ICAO)发布了《适航规范和标准》,其中包括了适航认证、航空器设计和生产、维修和运行等各个方面的要求。
我国作为ICAO成员国,必须严格遵守这些国际适航法规。
第三章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3.1 适航设计和生产航空器的设计和生产必须符合国家的适航标准,包括飞机结构强度、飞机系统、航空电子设备等各个方面的要求。
同时需要进行设计审查和型号认证。
3.2 适航维修航空器的维修必须按照维修手册和适航要求进行,并且需要合格的维修人员和设备进行维修工作。
适航维修还需要进行适航审定和适航检查等程序。
3.3 适航运营航空公司必须确保航空器的适航状态符合法规要求,并对飞行员和机组人员进行适航培训。
航空器的运营必须在适航要求之内进行,确保飞行安全。
第四章适航管理实践案例分析4.1 适航管理不良事件案例分析通过案例分析适航管理不良事件,总结教训,提出改进方案,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适航管理——精选推荐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统整体性能和操纵特性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
适航性这个词并不是出于理论或学术研究的需要,也不是出于设计、制造航空器的需要,而是出于为维护公众利益的民用航空立法的需要。
适航标准是一类特殊的技术性标准。
它是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
适航标准的特点:1)法规性;2)务实性;3)稳健性;4)平衡性。
“最低”有两层含义,一是表明该标准是基本的、起码的;二是表明该标准是经济负担最轻的。
适航的条件:一是航空器必须始终满足符合其型号设计要求,二是航空器必须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单位对航空器的初始适航性负主要责任,航空器的使用单位和维修单位对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负主要责任。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以保障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为目标的技术管理,是政府适航部门在制定了各种最低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环节进行科学统一的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是: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初始适航管理是对设计、制造的控制。
持续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满足初始适航标准和规范、满足型号设计要求、符合型号合格审定基础,获得适航证、投入运行后,为保持它在设计制造时的基本安全标准或适航水平,为保证航空器能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而进行的管理。
持续适航管理是对使用、维修的控制。
民用航空器是适航管理的主要对象和最终目标。
适航管理的特点:1)权威性或法规性;2)国际性;3)完整性和统一性;4)动态发展性;5)独立性。
适航管理按照工作性质分为三类:立法、定标;颁发适航证件;监督检查。
适航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有:1)制定各类适航标准和审定监督规则;2)民用航空器设计的型号合格审定;3)民用航空器制造的生产许可审定;4)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检查;5)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管理。
适航管理专员岗位职责描述岗位要求
适航管理专员岗位职责描述岗位要求(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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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最新版】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器运行的适航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并对其实施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简称CCAR-111部)。
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器运行的适航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并对其实施有奖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简称CCAR-121AA部)。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运行,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内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一)“运行”是指以航行(包括驾驶、操纵航空器)为目的,使用或获准使用航空器,而不论作为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人对航空器是否拥有合法的控制权。
(二)“营运人”是指使用航空器运行的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
(三)“型号合格审定基础”是指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确定的、对某一产品进行型号合格审定所依据的标准。
型号合格审定基础包括适用的适航标准及其修正案、专用条件和豁免条款等。
(四)“专用条件”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针对某一产品的某些新颖或独特的设计而补充颁发的适航要求。
专用条件所规定的安全要求、运行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应当具有不低于现行适航标准的安全水平。
(五)“维修”是指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维修、翻修、修理、检查、更换、改装或排故等。
(六)“重要修理”是指若不恰当地进行,可能明显影响航空器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装置工作、飞行特性或影响适航性的其他特性的修理。
重要修理包括按照常规方法或用基本操作无法进行的修理。
(七)“重要改装”是指改变航空器、发动机或螺旋桨型号设计的改装。
这种改装可能会明显影响航空器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装置工作、飞行特性。
重要改装包括按照常规方法或用基本操作无法进行的改装。
(八)“航空器部件”是指除航空器机体以外的任何一个附件(包括整个动力装置和/或任何正常、应急设备)。
适航管理概述
适航管理概述
(3) 监督检查。 适航主管部门通过颁发适航证件前的合格审 定及颁证后的监督检查等手段,促使从事民 用航空产品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的单位 或者个人始终自觉地满足适航标准、规定的 要求,它是符合性的要求。
适航管理概述
具体来讲,适航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制定各类适航标准和审定监督规则。实施适航 管理,首先要建立并不断完善一套技术性和管理性法规体 系,即针对各类民用航空器制定相应的技术性适航标准, 把国家的航空安全政策具体化和法律化,使适航管理有严 格的技术性法律依据;同时,还要制定相应的管理性审定 监督规则,明确而详细地规定适航管理的实施步骤和方法。 (2) 民用航空器设计的型号合格审定。对民用航空器 的设计进行型号合格审定是适航管理最重要的环节。
适航管理概述
(3) 完整性和统一性。 适航管理的完整性包含整体完整性和过程完整性两个 方面。整体完整性是指航空器整体与航空器部件或子系统性 能的整体性与操纵特性。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必须考虑和要求 满足系统工程的整体性。有时局部的改变会影响全局,即牵 一发而动全身。对航空器整体来说,新部件的选用,新材料、 新工艺、新技术的采用,都必须从影响航空器整体性与操纵 特性两个方面予以考虑。过程完整性是指对航空器从设计、 制造、使用和维修,直到退役全过程实施以安全为目的、统 一的闭环式的审定、鉴定、监督的管理。
适航管理概述
1. 适航性
适航性是民用航空器的一种属性的专用词, 是从英文airworthiness翻译过来的。适航性是个 抽象的、物理的、全过程的集合,是指航空器,包 括其部件及子系统的整体性能和操纵特性在预期 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 一种品质。这种品质要求航空器应始终符合其型 号设计的要求和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适-航-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用航空适航 管理条例》
3
3
《中国民用航空 规章》(CCAR)
4
4
CCAR—25 运 输 飞 机规章
5
5
CCAR—33 发 动 机 规章
6
5
CCAR—37 航 材 、 零部件和机载设 备技术标准
7
1
CCAR—45 民 用 航 空器国籍规章
8
2
CCAR—65 维 修 人 员合格审定规章
6.对维修单位进行审查,发 放维修许可证,监督检查 维修的质量保证。
7.对维修人员进行考核,发 放执照。保证维修人员的技 术水平。
8. 掌 握 民 用 航 空 器 的 持 续适航状况、颁发适航 指令。
9.对安全问题或事故进行调查。对不 符合适航标准,违反规章的采取吊销 证书、执照或勒令停飞、罚款等措施。
总结
三、适航管理机构
国际机构:国际民航组织(ICAO),负责国际民航适航管理立法。 国内机构:中国民航局适航司,负责中国民航适航管理立法决策。 地区管理局适航处:区域内适航管理、执法监督。 适航主管机构委任代表:所辖地适航管理基础工作。
四、适航性管理手段(文件)
1
1
《中国人民共和 国航空法》
2
2
部门要对影响适航性的所有工作负要责求。维修人员持照上岗(基础
持照:机械ME、电子AV;机 型执照);信息的收集和管理 工作。
二、适航标准
适航标准是各国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最低 安全标准。这个最低安全标准代表两个方面的意义:
1.表明为保障飞行安全 ,该标准是基本的。
2.表明该标准是经济负 担最轻的。
适航标准的共同特点
适航标准的法规性 A
适航管理
第3部分 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介 绍
持续适航有关规章: • CCAR-145: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 • CCAR-91,CCAR-135,CCAR-121:运行规章; • CCAR-91《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 CCAR-135《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 格审定规则》 • CCAR-121《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 合格审定规则》
课程编码:AA003
中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课程目的
• 了解适航管理基础知识 • 了解有关中国民航适航管理机构 • 熟悉一般适航管理工作程序
主要内容
一、适航管理概述 二、中国民用航空适航管理有关机构 三、适航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介绍(含网上 信息) 四、与航空公司相关的示例
第1部分 适航管理概述
有关的术语: • 适航标准:又称为最低安全标准,是一类技术标准,是国 家法规的一部分,必须严格执行。它是法律的、强制执行 的最低安全标准。 • 我国的适航标准主要参考国际上应用最广泛的FAR\JAR, 结合国情制定的,是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一部分。 • 适航性责任:航空器的设计、制造单位,对航空器的初始 适航性负主要责任;航空器的使用单位(航空公司)和维 修单位对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负主要责任。适航部门作为 国家政府部门,对航空器各设计、制造、使用、维修进行 审定、监督和管理。
第3部分 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介 绍
CCAR-121部介绍: 1)目的: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进 行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 2)适用范围: (1)使用最大起飞全重超过5700千克的 多发飞机实施定期载客运输飞行。 …..
第3部分 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介 绍
• CCAR-121部介绍: 3)与飞机维修有关的条款 J章-特殊适航要求 K章-仪表和设备要求 L章-飞机维修 V章-记录和报告(部分)
民用航空适航管理
名词解释1.民用航空器: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以外的航空器。
2初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交付使用前,适航部门依据各类适航标准和规范,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所进行的型号合格审定和生产许可审定,以确保航空器和航空其部件的设计、制造是按照适航部门的规定进行的。
3适航标准:适航标准是一类特殊的技术性标准。
它是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
适航标准与其他标准不同,适航标准是国家法规的一部分,必须严格执行。
4持续适航:是在航空器满足初始适航标准和规范、满足型号设计要求、符合型号合格审定基础,获得适航证、投入运行后,为保持它在设计制造时的基本安全标准或适航水平,为保证航空器能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而进行的管理。
5适航指令:是民航局授权适航部门对民用航空产品怕发的强制性检查要求、改正措施或使用限制,其内容惹急飞行安全,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6适航管理:是以保障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为目标的技术管理,是政府适航部门在制定了各种最低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环节进行科学统一的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
适航管理揭示和反映了民用航空器从设计、制造到使用、维修的客观规律,并施以符合其规律的一整套规范化的管理。
7 适航性:航空器适宜于空中飞行的性质。
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统整体性能和操纵性特性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这种品质要求航空器应始终处于保持符合其型号设计和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的状态。
9.零部件:指任何用于或拟在民用航空产品上使用及安装的材料、仪表、机械、设备、零件、部件、组件、附件及通信器材等。
10.PMA(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是民航局批准按照在一伙的型号合格证件的航空器上,作为加改装或更换用的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凭证。
11.CTSOA(技术项目规定项目批准书):是批准技术标准规定项目的制造人的设计和生产合格的凭证。
我国适航管理的分类
我国适航管理的分类英文回答:The classification of airworthiness management in China can be divided into three categories: civil aviation, military aviation, and general aviation. Each category has its own specific requirements and regulations.In civil aviation, the airworthiness management is mainly regulated by the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AAC). The CAAC sets the standards and regulations for the design, production,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of civil aircraft. It ensures that the aircraft meet the required safety and performance standards. The airworthiness certification process involves rigorous testing and inspections to ensure the aircraft's compliance with the regulations.In military aviation, the airworthiness management is overseen by the People's Liberation Army Air Force (PLAAF).The PLAAF sets its own standards and regulations for the airworthiness of military aircraft. The focus is on meeting the specific operational requirements of the military and ensuring the aircraft's combat readiness. The airworthiness certification process for military aircraft involvestesting and evaluations that are tailored to the military's needs.In general aviation, the airworthiness management is regulated by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Sport Aviation of China (GASAC). General aviation includes activities such as private flying, recreational flying, and agricultural aviation. The airworthiness requirements for general aviation aircraft are less stringent compared to civil and military aviation. However, safety is still a top priority, and the aircraft must meet certain standards to ensuretheir airworthiness.Overall, the classification of airworthiness management in China reflects the different need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each aviation sector. The regulations and requirements are tailored to ensure the safety and performance ofaircraft in their respective operations.中文回答:我国的适航管理可以分为民航、军航和通用航空三个类别。
船舶适航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船舶航行安全,提高船舶适航性,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船员和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船舶,包括客船、货船、油船、化学品船等。
三、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2. 船舶适航、船员适任的原则;3. 责任明确、责任到人的原则。
四、管理职责1. 船舶管理部门负责船舶适航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2.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负责船舶适航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3. 船员负责遵守船舶适航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五、管理内容1. 船舶适航:(1)船舶在设计、建造、改造、修理过程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船舶安全标准、规范;(2)船舶必须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吨位证书、载重线证书等;(3)船舶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船舶适航;(4)船舶必须配备合格的船员,确保船员适任。
2. 船员管理:(1)船员必须持有有效的职务证书、适任证书,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2)船员必须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3)船员必须遵守船舶操作规程,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3. 船舶安全管理:(1)船舶必须配备齐全的消防、救生设备,确保其有效性和可靠性;(2)船舶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3)船舶必须加强船舶安全管理,定期检查船舶设备,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4)船舶必须加强对船舶运行数据的记录和分析,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六、监督检查1. 船舶管理部门定期对船舶适航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积极配合调查处理;3. 对违反船舶适航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船舶,应依法进行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由船舶管理部门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章名】全文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器which is compiled by the Brueau of Legislative Affairs of the State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published by the ChinaLegal System Publishing House.In case of discrepancy, the original version in Chinese shall prevail.【章名】Whole Document (法规全文)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AIRWORTHINESS OF CIVIL AIRCRAFT(Promulgated by the State Council on May 4, 1987)Article 1These Regulations are formulated for the purpose of ensuring safety incivil aviation, protecting public interests and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of civil aviation undertakings.Article 2All units or individuals that are engaged in the designing, manufacturing,use and maintenance of civil aircraft (including aircraft engines andpropellers, and the same hereinafter) with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China, all units or individuals that export civil aircraft to the People'sRepublic of China, and all units or individuals that perform outside thePeople'sRepublic of China maintenance services to aircraft registered in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abide by these Regulations.Article 3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airworthiness of civil aircraft denotes thetechnical appraisal and supervision exercis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pertinent provisions of the State over the designing, manufacturing, useand maintenance of civil aircraft for the purpose of ensuring safety inflight.Article 4The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CAAC")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airworthinessof civil aircraft.Article 5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airworthiness of civil aircraft shall beexercis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escribed airworthiness criteria andprocedures.Article 6Any units or individuals that intend to design civil aircraft shall, onthe strength of the document issued by the Ministry of Aeronautic Industryfor th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of the design project, apply to the CAACfor a Certificate of Up-to-Standard Model. The CAAC shall, after receiptof the application therefor, conduct the examination and appraisal, in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as to whether the model to bedesigned is up to standard and, if the model is proved to be up tostandard, a Certificate of Up-to-Standard Model shall be issued.Article 7Any units or individuals that intend to manufacture civil aircraft shallhave the necessary manufacturing capacity and shall, on the strength ofthe Certificate of Up-to-Standard Model as prescribed in Article 6 ofthese Regulations and with the consent of the Ministry of AeronauticIndustry, apply to the CAAC for a Manufacturing Permit. The CAAC shall,after receipt of the application therefor, conduct examination andappraisal,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as to whether theapplicants are qualified to obtain a Manufacturing Permit, if they areproved to be qualified, a Manufacturing Permit shall be issued to them,together with an Airworthiness Certificate to be issued in accordance withthe relevant provisions.No units or individuals that have not obtained a Manufacturing Permit in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may manufacturecivil aircraft, except as otherwise prescribed in the provisions ofArticle 8 of these Regulations.Article 8Any units or individuals that have not obtained a Manufacturing Permit butintend to manufacture civil aircraft as a result of special needs shallapply to the CAAC for approval. Civil aircraft manufactured in accordancewith the provision in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shall be examined one by oneand only after each of them isproved to be up to standard shall anAirworthiness Certificate be issued.Article 9Civil aircraft may engage in flight operations only when they havepossessed an Airworthiness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CAAC.The Airworthiness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CAAC shall specify the type(s)of activities the aircraft is (are) good for, the period of validity ofthe Certificate, and other conditions and restrictions required forensuring safety.Article 10If civil aircraft manufactured by units possessing a Civil AircraftManufacturing Permit are to be exported as approved by the competentauthorities under the State Council, the Airworthiness Certificate forExport shall be issued by the CAAC.Article 11Civil aircraft that are to fly with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mustpossess Nationality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s. Civil aircraft that havebeen register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bear thenationalit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shall be issuedNationality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by the CAAC. Civil aircraft shall,after obtaining a Nationality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stencil on theirouter surface the identification marks of nationality registration inaccordance with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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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13、中南管理局:广州、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深圳监管办。东北管理局:沈阳、吉林、黑龙江、大连监管办。
第三章
14、CCAR121部适用于:①最大起飞全重超过5700千克的多发飞机的定期载客运输飞行。②座位数超过30座或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的不定期载客运输飞行。③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的全货物运输飞行。
经批准的标准:是指经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或者认可的持续适航性资料,技术文件、管理规范和工作程序。
运行机制:是指组成航空器维修工程体系的各个部门,以及各部门之间用一定的程序和制度所形成的相互联系和联系方式的总和,并通过它促进维修生产按照预定的目标不断运转,使维修生产处于最佳的结合与运转状态。
全寿命周期:是指一架新飞机从引进开始、经过长期的使用维修、直至退役的过程。
29、全寿命周期:是指一架新飞机从引进开始、经过长期的使用维修、直至退役的过程。
30、借鉴FAA的持续适航维修循环模型,我国提出了持续适航维修的运行机制新思想,运行机制可概括为:一个标准,一条主线,二个机制,三个系统。
31、二个机制:可靠性控制,自我质量审核。
第六章
名词解释:
维修:是指对民用航空器或者民用航空部件所进行的任何检测、修理、排故、定期检修、翻修和改装工作。
(二)我国持续适航维修的运行机制的新思想P88
答:借鉴FAA的持续适航维修循环模型,结合我国的CCAR121和CCAR145的适航法规的要求,我们提出了持续适航维修的运行机制新思想。航空维修的运行机制可概括为:一套标准、一条主线、二个机制、三个系统
1、一套标准:将技术资料管理发展为技术标准控制
2、一条主线:是以维修为大纲,维修方案和工作卡和维修工作实施作为控制维修质量的主线
3.总而言之,飞机及其机载设备技术状态的客观变化过程与各种使用状态的主观计划过程构成了航空器运行最基本的矛盾运动
判断:
符合性说明:包括有关支持资料:民航局对申请人现场审查完成或收到申请人对发现问题的书面改正措施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维修单位颁发维修许可证。
对于国内维修单位,维修许可证一经颁发长期有效。但出现问题时,局方有权吊销许可证。(√)
第六章
名词解释:
审定维修要求:是在航空器设计、审定期间,作为型号合格审定运行限制而要求的定期维护或检查任务
维修计划文件:MPD是由航空器制造厂家提供的该型航空器所必须的维护信息和方案,航空器运营人可根据该方案制定适合自己机队情况的维修计划。
第七章
持续建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
论述题:(3个)
7.放行人员由责任经理授权、维修人员由质量经理授权
8.生产经理、责任经理认为维修有问题的可以越级报告。(×)质量经理才可以
9.多选P66
原则上不得对CNR(审定维修)任务规定的要求和范围进行更改。(√)
理解、判断注意:当初始维修方案建立后,MRBR和制造厂家的MPD改变后,并不意味着航空器运营人就必须根据其修改自己的维修方案,而是必须对MRBR和MPD的修订进行评估其修改的原因及对本身的适用性,并确定是否采纳。
PS:改变后,必须修改(×);改变后,不一定修改(√)
由飞行小时控制的项目:
1.5000飞行小时(含)以内的维修间隔,最多可偏离间隔的10%
2. 5000飞行小时以上的维修间隔,最多可偏离500飞行小时
载重平衡控制:包括空重及重心的控制、称重计划等,但不包括客、货配载控制部分
多选:
二个机制:可靠性控制和自我质量审核
维修工作分为以下类别:检测、修理、改装、翻修、航线维修
第一章
1、适航标准与其他标准的最大不同点在于:适航标准是国家法规的一部分,具有强制性。
2、适航标准是最低安全标准。
3、适航标准涉及到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等各个部门。
4、保持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各方面都负有重要责任,成为适航性责任。
5、适航部门作为政府的机构,对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各个环节进行统一的科学管理。对航空器的适航性进行技术鉴定和监督检查,对航空器的适航性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客观公正的进行评估和控制。
2.台湾地区的维修单位到内地申请国内维修许可证,是否有资格得到内地批复?(台湾批复,内地就批复)或出客观题
3.维修单位的维修许可证被吊销,至少在24个月以后才能重新申请。(√)
4.维修机构的自制件不得销售。(√)
5.生产、质量经理不得同时兼任。(√)P63看看
6.外国地区的维修单位获得本国以外的维修许可条件:1.在本国以外的外国地区有合作意向的对象2.在本国获得维修许可
4.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的联合检查
5.因涉及维修单位的维修工作质量和不安全事件而进行的调查
6.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工作
简答、论述
航空维修的基本矛盾:
1.飞机及其机载设备随着使用,它们的可靠性、技术状态会发生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变化
2.但是,飞机及其机载设备的运行必须是有计划的,必须先主观的计划设备的使用。定检、保养、排故、修理等各种状态,并按照可能的方式随时间连续更替
适航管理不仅是航空安全保障系统的工程中的一个环环节,但它涉及方方面面,从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的每一个阶段,从初始持续适航和维修适航,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控制、管理,为民用航空安全奠定了基础,是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重要前提
课上提到的
客观题——判断题
根据《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任何检测都是维修,但保修不是维修。(√)
15、批准使用的每架飞机的型号、系列编号、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运行中需要使用的每个正常使用机场、备降机场、临时使用机场和加油机场。
16、需要安排合格的专职人员的岗位:运行副总经理,维修工程副总经理,总飞行师,总工程师。
17、任何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建立一个由维修工程副总经理负责组织落实其飞机适航性责任。
第四章
21、维修:是对民用航空器或民用航空器部件所要进行的任何检测、修理、排放、定期检修、翻修和改装工作。
22、经批准的标准:是指经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或认可的持续适航性资料、技术文件、管理规范和工作程序。
23、★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维修单位的维修工作审查和监督检查可以采用的形式:①因维修单位申请颁发或者变更维修许可证而进行的审查②对国内维修单位进行的年度检查和对国外或者地区维修单位进行的为延长许可证有效期而进行的审查③主任适航监察员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或者抽查④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的联合检查⑤因涉及维修单位的维修工作质量和不安全事件而进行的调查⑥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工作。
24、民航局对申请人现场审查完成收到申请人对发现问题的书面改正措施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维修单位颁发维修许可证。
25、对于国内维修单位,维修许可证一经颁发长期有效。
26、维修工作类别:检测,修理,改装,翻修,航线维修。
第五章
27、航空维修的基本矛盾?
28、运行机制:是指组成航空维修工程体系的各个部门,以及各部门之间用一定的程序和制度所形成的相互联系和联系方式的总和,并通过它促进维修生产按照预定的目标不断运转,使维修生产各要素处于最佳的结合与运作状态。
18、维修系统应当之前包括一个获得CCAR-145部航线维修批准的维修单位,可以是自己建立的,也可是通过协议委托的其他维修单位。
19、工程技术管理:其中至少包括编制维修方案和最低设备清单相关部分。指定具体维修技术要求和改装方案的要求和程序说明。
20、当合格证持有人的飞机从一个已批准的维修方案转化为另一个经批准的维修方案时,应当对飞机利用率、使用环境、安装的设备和维修系统的经验进行评估,进行必要的转换检查,经局方批准后方可以转换。
(一)航空维修的基本矛盾:
1.飞机及其机载设备随着使用,它们的可靠性、技术状态会发生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变化
2.但是,飞机及其机载设备的运行必须是有计划的,必须先主观的计划设备的使用。定检、保养、排故、修理等各种状态,并按照可能的方式随时间连续更替
3.总而言之,飞机及其机载设备技术状态的客观变化过程与各种使用状态的主观计划过程构成了航空器运行最基本的矛盾运动
3、二个机制:是可靠性控制和自我质量乘客机制
4、三个系统:是运行控制系统、部件跟踪系统和技术构型控制系统
(三)适航管理对飞机安全运作的作用和意义作业
3、简适航是适航性的简称,即适于飞行。适航是在预期的使用环境中和在经申明述并被核准的使用限制之内运行时,航空器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适航管理对飞机安全运作的作用:保证飞机的飞行安全,确保航空维修符合、达到适航性的要求,使航空器得到集中管理、指令维修从而实现适航全寿命的过程控制。若航空器达不到适航要求,则不予以放行
简答: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和授权对维修单位的维修工作实施审查和监督检查,审查和监督检查可以采用下列形式:
1.因维修单位申请颁发或者变更维修许可而进行的审查
2.对国内维修单位进行的年度检查和对国外或者地区维修单位进行的为延长维修许可证有效期而进行的审查
3.主任适航监察员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或者抽查
6、对安全问题或事故进行调查,违反规章的采取吊销证书、执照或勒令停飞、罚款等措施。
7、所有航空器失事都能归因于某种程度的人为失误。
8、失效是零部件失去原有设计所规定的功能。
9、失效安全是设计者应该保证当机器发生故障时不出危险。
10、可能的失效状态是失效发生的概率数量级在1×10⁵或以上。
很少失效的概率数量级在1×10⁻⁵或以下,但大于1×10⁻⁷。11、系统,部件和元件的隔离使得一个失效不会造成另一个失效。隔离也意味着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