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新旧比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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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新旧准则差异

长期股权投资新旧准则差异

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初始投资成本 与 被投 资单位 可辨认净 资产 公允价值 份额 支付现金 、 转让非现金 资产 以及承担债 务 的,不 调整长期股权投 资的初始投 资成

核算范 围的差异
资 本 ;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 、 权益法核算范 的账面价值的差额,应调整资本公积 , 本公积不够冲减时, 调整 留存收益。新旧 资时应 享有被投 资单位 可辨认净 资产公 围发生 了变化 : 原准 则规定 , 对有控制权 原准则以投 出资产的账 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同 的投 资, 即对子 公司 的投资采用权益法核 准则 的明显差异, 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 新准则是 以取 时调整股权投资的成本 。 新准则取 消了对 算; 新准则规 定, 对子 公司的投资采用 成 本法核算。其变化原因, 按照 国际会计准 得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 的份额 股权投 资差额的核算 。 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由于新 旧准 则下 成本法和 权益法使 则的解析是‘ ‘ 尽管权益法可能为使用者提 供一些损 益信息 , 但理事会注 意到, 这些 旧准则 中成本法改为权益 ( 非同一控制下 的企 业合并取得 用的范围不 同, 二) 而新准则 初始投资成本 为投 资方 法核算时运用 的是追溯调整法 ; 信息 已反映在投 资者 的经济主 体财务报 的长期股权投 资, 中成本 法改为权益法核算 时运用 的是 未 表 中, 并且不需要 向其单独财 务报表 的使 在购买 日为取 得对购 买方 的控制权而付 不需要对 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追 发生或承担 的负债 以及发行的 来使用法, 用者提供。对于单独报表来说 , 点应集 出的资产 、 重 即以投 出资产 的 溯 调整 。 中在投 资资产的业 绩反 映上 。 理事会 的结 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论 是, 采用成本法编制 的独立财务报表 具 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 非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 权投 三) 有相关性 。 本 次新准则为 了和国际会 计 四、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 的差异

新旧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上的差异分析

新旧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上的差异分析

新旧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上的差异分析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该准则和2001年修订后重新发布的《投资》准则(以下简称“旧准则”)存在较大的差异,现根据笔者的学习和理解,对二者加以比较,以期更好地理解、运用新准则。

一、取得时的入账价值不同新准则将长期股权投资分为两类,即通过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和以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前者又可以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两种。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

例如A控制B 和D,B控制C,现根据需要,D支付1 000万元购入C 90%的股份,则D取得了对C的控制权,但是在本例中B、C、D三家企业合并前后都是由A控制的,这种合并的本质仅仅是企业集团内部业务经营活动管理权的划转,对集团本身而言,这种业务的发生并不意味着所有者权益发生了变化,因此这种购买价并不是证券市场上的公允价,为稳妥起见,其入账价值为投资方所拥有的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包括为进行企业合并而支付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法律服务费用及其他必要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属于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这种转让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经济资源的转移,其购买价建立在证券交易市场公允价的基础之上,因此其入账价值应该以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

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

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应当计入企业合并成本。

在合并合同或协议中对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作出约定的,购买日如果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购买方也应当将其计入合并成本。

2014年新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变化解析

2014年新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变化解析

长期股权投资新旧准则对比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提高企业财务报表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于2014年3月13日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修订版(财会[2014]14号),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原准则(财会[2006]3号)废止。

解析长期股权投资新准则一、新准则最大变化在于修订了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原准则在正文中并未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而是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规定长期股权投资主要包括四类:一是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二是投资企业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共同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三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四是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新准则规定上述第四类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有关会计处理,且按22号准则规定采用成本法计量,不会对实务产生过大的实质性影响。

二、整合已发布的解释公告、年报通知等相关规定,对准则正文做以修订1、明确规定了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取消了旧准则中以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为限的规定;2、明确规定了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如何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和其他原因导致的净资产变动的份额;3、明确规定了投资企业在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4、明确规定了投资企业因追加投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5、明确规定了投资企业因增加投资或减少投资等原因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发生变化的会计处理,即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随着以上变化相应在成本法、权益法之间的转换衔接,以及改按22号准则核算的衔接规定;6、删除了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投资的要求;删除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确定初始投资成本的规定。

论长期股权投资在新旧会计准则下的差异

论长期股权投资在新旧会计准则下的差异


要 : 会 计 法 颁 布 之后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核 算 方 法 更 加 规 范 , 企 业 发 展 提 供 可 靠 的 指 标 , 证 了会 计 的 信 息 质 量 。 新 为 保 ‘
文 章 编 号 :6 23 9 ( 0 0 1— 180 1 1 7—1 8 2 1 ) 10 8 .0
投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是 指 通 过 投 资 取 得 被 投 资 企 业 股 权 且 不 按 照 发 行 权 益 性 证 券 的 公 允 价 值 作 为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 资 者 投 入 的长 期 股 权 投 资 , 当 按 照 投 资 合 同 或 协 议 约 定 的 应 准 备 随 时 出 售 的投 资 , 主 要 目 的 是 为 了 长 远 利 益 而 影 响 、 其 但 控 制 其 他 在 经 济 业 务 上 相 关 联 的 企 业 。新 会 计 准 则 按 照 投 价 值 作 为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 合 同 或 协 议 约 定 价 值 不 公 允 的 这 资 企 业 对 被 投 资 企 业 的 影 响 程 度 , 投 资 企 业 与 被 投 资 企 除 外 , 些 原 则 确 定 其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 将 2 2 成 本 法 和 权 益 法 应 用 范 围 有 所 变化 . 业 的 关 系分 为 四类 : 制 、 同 控 制 、 大 影 响 、 具 有 共 同 控 共 重 不 新 准 则 与 国 际 会 计 准 则 趋 同 , 消 了 投 资 企 业 能 够 对 取 控 制 或 重 大 影 响 。 但 是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 而 不 能 因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 按 照 影 响 程 度 的 不 被 投 资 单 位 实 施 控 制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按 照 权 益 法 核 算 的 规 改 只 应 同 , 准 则 对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核 算 方 法 分 为 两 类 : 本 法 和 权 定 , 为采 用 成 本 法 核 算 , 是 在 编 制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时 , 新 成 投 益法 。当投 资企业能 够对 被投资 企业 实施 控制或 投资 企业 当按 照 权 益 法 进 行 调 整 ; 资 企 业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不 具 有 共 同控 制 或 重 大 影 响 , 且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 允 价 值 并 公 对 被 投 资单 位 不 具 有 共 同 控 制 或 重 大 影 响 , 且 在 活 跃 市 并 不 能可靠计量 的长期 股权 投 资采 用 成木 法核 算 ; 期投 资 短 场 中没 有 报 价 、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时 , 上 情 况 的 长 期 公 以 公 股权投资核 算应 该 采用 成本 法 。采用 成 本法 核算 , 长期 股 和 投 资 企 业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不 具 有 共 同 控 制 或 重 大 影 响 ,

新旧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比较及对企业影响的研究

新旧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比较及对企业影响的研究

新旧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比较及对企业影响的研究内容提要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其中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并要求上市公司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新准则的颁布和实施使我国的会计准则在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方面又前进了一大步。

本文针对新旧会计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首先论述其核算范围的变化;其次围绕公允价值和商誉论述长期股权投资在新旧准则中计量方法的差异及对会计信息可能产生的影响;最后分析在企业合并过程中,新旧准则会计核算结果的差异以及对企业的影响。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公允价值,商誉目录引言 (1)一、长期股权投资概述 (2)(一)投资的定义 (2)(二)投资的分类 (2)(三)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 (3)二、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计量的变化 (4)(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4)(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4)(三)其它情况 (5)三、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的变化 (6)(一)现行准则的适用范围 (6)(二)新准则的适用范围 (7)(三)新旧准则的差异 (8)(四)对企业产生的影响 (9)四、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引入公允价值 (10)(一)公允价值的定义及发展现状 (10)(二)成本法下引入公允价值 (11)(三)权益法下引入公允价值 (12)(四)应用公允价值的利弊分析 (14)五、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引入商誉 (19)(一)新旧准则对比 (19)(二)后续确认与计量 (21)(三)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22)六、企业合并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比较分析 (24)(一)企业合并的概念及分类 (24)(二)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25)(三)企业合并中长期股权投资的方法比较 (25)(四)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比较 (33)结论 (34)注释 (35)参考文献 (36)中文摘要 (1)Abstract (1)致谢引言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一定程度上阻碍着我国企业向世界发展的步伐,同时也给外国公司投资于我国制造着障碍。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新旧差异项目对照表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新旧差异项目对照表

附表2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新旧差异项目对照表(仅限主要影响净资产和净利润部分)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新旧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比较

新旧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比较
公 准则仅规范长期 股权 投资 , 短期 投 资修 改 为交 易性证 券 单 位 不 具 有 共 同 控 制 或 重 大 影 响 , 允 价 值 能 可 靠 计 量 的 将 企业会计 准则第 2 2号 一金融 工具确认 投资 , 长期债权投资修 改 为 持有 至到 期投 资 , 纳人 《 均 企业 长期股权投资按照《
2号 一 长 期股 权 投 资 》 生 了 较 大 的 变 动 , 准 则 更 加 规 范 的 , 整 留 存 收益 ; 同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所 形 成 的 长 期 发 新 调 非 了我 国企 业 会 计 核 算 及 其 信 息 披 露 , 好 地 与 国 际 会 计 准 股 权 投 资 , 更 购买 方 在 购 买 日应 按 照《 业 会 计 准 则 一 企 业 合 企 则 (A /F S 趋 同 , 而 取 代 了 原 来 的 《 业 会 计 准 则 —— 并》 I SIR ) 从 企 确定 的合并 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
No .1。 00 2 9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o enB s e rd d s y d r ui s T a e n ut ns I r
20 0 9年 第 1期
新 1 计 准 则 下 长 期 日会
股 权 投 资核 算方法 比较
林 克 明
( 明职 业技 术 学 院 , 建 三 明 3 5 0 ) 三 福 6 0 0
股 权 投 资 在 核 算 范 围 、 始 投 资 成 本 计 量 、 算 方 法 应 用 等 初 核 股 权 投 资 会 计 核 算 方 法 进 行 了 比较 分 析 。
要 差 导
方面都发生 了很 大变 化 , 文就针 对新 旧会计 准则 下 长期 制且无重大影响 的, 本 长期股权投 资应采 用成本 法核算 ; 资 投

长期股权投资新旧准则之比较

长期股权投资新旧准则之比较
三 、 确 认 当期 投 资 收 益 和规范 内容发生了变化
原准则 的名称为 《 企业会计 准则—投 资 》, 新 准则名称 为 《 企业 会计 准则 第2 号一长 期股权投 资 》。 原投资 准则规范的内容包括短期投资 、长期 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 。在新 的准则体系中 , 将 原准则 中的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归人 《 企业 会计 准则第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 进行规 2 范 ,将短期投资改称 为交易性 金融资产和可供 出 售金融资产 ;将 长期债权投 资改称为持有至到期
准 则, 名称 、 从 内容 、 算 范围、 核 计量 、 披
露内 容等方面,阐 述和分析新准则的重 l
大 变化 , 以供 同行参 考。
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 会计 处理为 : 借记 “ 长期股权投 资一
投资成本 ” 目5 .万元 , 科 78 贷记 “ 营业外收入” 目5 . 科 78 万元 。
投资。
企业 持有 的对联营企业或合 营企业的投资 , 应享有被投 资 单位净损益 的份额 , 当以取得投资 时被投 资单位各项 可辨认 应 资产 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 , 对被投资单位 净损 益进行调 整后 加 以 确定 , 不应仅按照被投资单位 的账面净 利润与持股 比例计 算 的 结果简单确定 。通常应考虑取得投资 时被投 资单位 固定资 产 、 无形 资产 的公 允价值 为基础计 提 的折 旧额或摊 销额 以及减值 准备 的金 额对被投资 单位净损 益 的影 响 ,其他 项 目如为重要 的, 也应进行调整。我们看下面的例子 :
长期 股权投资 新旧准 则之 比较
某投 资企业 于20 年1 1 取得 对合营企业 的3% 权 , 07 月 日 0股 取得投资时 , 被投资单位的 固定 资产公允 价值 为10 万元 , 20 账面 价值 为6 0 0 万元 , 固定资产 的预计使用年限为 1年 , 0 净残值 为零 ,

长期股权投资新旧准则对比

长期股权投资新旧准则对比
新旧准则逐条对比如下(注:新准则红色字体为新增内容,旧准则绿色字体为删除内容):
新准则(财会[2014]14号)
旧准则(财会[2006]3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二)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三)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时,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方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的投资性主体且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情况除外。
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
(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规范比较

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规范比较

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规范比较长期股权投资的规范是新旧企业会计准则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相关财务信息使用者需要了解和使用的重要信息。

新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规范进行了重大调整,笔者就调整的内容以及该准则在实施中有可能出现的阻力和可操作性进行分析。

关键词:新旧企业会计准则股权投资比较长期股权投资是新旧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相关财务信息使用者需要了解和使用的重要信息。

新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规范进行了重大调整,包括长期股权投资确认的标准,投资收益的确认,后续计量以及披露的内容都作了重大调整。

本文就调整的部分进行分析研究(注:以下对新企业会计准则简称“新准则”;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简称“现行制度”)。

长期股权投资确认条件的变化现行制度对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是在投资按投资目的分类的基础上,对长期投资中的权益投资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

也就是说只要是符合长期投资确认条件的权益投资均为长期股权投资。

新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确认条件是从形成原因加以规范的。

具体是: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对于不同原因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具体的确认条件又进行了规范。

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以及重大影响以下,且再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属于长期投资。

对于其他方式取得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和现行制度没有大的变化。

从新准则的确认条件来看,对于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不管投资的目的如何,都确认长期股权投资。

对其他企业的投资,在没有达到重大影响的,且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才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

而对于没有达到重大影响的,在活跃市场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则不属于长期股权投资,而是属于金融工具准则规范的金融资产。

从长期股权投资确认条件的比较可以看出新准则认定的范围要狭窄些,也就是说,企业在执行新准则的时候,要将现行长期股权投资中的不符合新准则确认条件的要分离出去。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新旧会计准则分析与比较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新旧会计准则分析与比较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新旧会计准则分析与比较第一篇: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新旧会计准则分析与比较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新旧会计准则分析与比较摘要: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了新会计准则,并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首先执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新会计准则体系与2001年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下简称“旧准则”)相比,对原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在会计核算与信息披露进行了重新规范。

下面将对新、旧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以期更好地理解新准则。

关键字: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新会计准则;旧会计准则;分析比较一、新旧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规范范围的变化旧投资准则规范范围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且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因为引入了金融工具的概念,新准则仅规范长期股权投资,将短期投资修改为交易性证券投资,长期债权投资修改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均纳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未予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但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也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二、新旧准则下成本法和权益法的适用范围旧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一般地,根据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当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低于20%普通股,采用成本法;持有20%~50%普通股时,采用权益法核算。

但判断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程度,应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来决定采用何种方法。

新准则规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中规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但是,两种方法核算的范围发生了变化。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投新旧比较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投新旧比较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投新旧比较第一篇: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投新旧比较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新旧比较一、适用范围变化明确规范权益性投资,即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其他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不再适用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相关规定。

同时明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权益投资:1、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3、《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未予规范的其他权益性投资,即原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范的企业持有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其他投资。

二、基本概念修订后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以及新发布的合营安排准则,对“控制”、“共同控制”和“合营企业”的定义进行了重新修订,因此,明确在判断“控制”、“共同控制”和“合营企业”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0 号——合营安排》进行判断,《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仅对“重大影响”的判断进行了规范。

三、成本法的适用范围变化由于新修订的准则适用范围的变化,相应成本法也仅适用对子公司的投资。

原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其他投资,不再采用成本法核算。

三、权益法下被投资方其他净资产变动的处理新准则明确在权益法核算下,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四、豁免采用权益法核算准则规定对联营企业进行权益法核算时,同时又规定了两种情形可以豁免采取权益法核算:1、投资方对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其中一部分通过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间接持有的,无论以上主体是否对这部分投资具有重大影响,投资方都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对间接持有的该部分投资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并对其余部分采用权益法核算。

[新旧,会计准则,长期,其他论文文档]新旧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上的差异分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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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上的差异分析(1)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该准则和2001年修订后重新发布的《投资》准则(以下简称“旧准则”)存在较大的差异,现根据笔者的学习和理解,对二者加以比较,以期更好地理解、运用新准则。

一、取得时的入账价值不同新准则将长期股权投资分为两类,即通过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和以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前者又可以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两种。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

例如A控制B和D,B控制C,现根据需要,D支付1 000万元购入C 90%的股份,则D取得了对C的控制权,但是在本例中B、C、D三家企业合并前后都是由A控制的,这种合并的本质仅仅是企业集团内部业务经营活动管理权的划转,对集团本身而言,这种业务的发生并不意味着所有者权益发生了变化,因此这种购买价并不是证券市场上的公允价,为稳妥起见,其入账价值为投资方所拥有的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包括为进行企业合并而支付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法律服务费用及其他必要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属于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这种转让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经济资源的转移,其购买价建立在证券交易市场公允价的基础之上,因此其入账价值应该以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

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

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应当计入企业合并成本。

在合并合同或协议中对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作出约定的,购买日如果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购买方也应当将其计入合并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新旧准则差异

长期股权投资新旧准则差异

长期股权投资新旧准则差异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施行,它的发布和实施必将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对外开放和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产生深远影响。

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长期股权投资做出了规范,新旧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规定的差异很大。

一、核算范围的差异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核算范围发生了变化:原准则规定,对有控制权的投资,即对子公司的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新准则规定,对子公司的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其变化原因,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的解析是“尽管权益法可能为使用者提供一些损益信息,但理事会注意到,这些信息已反映在投资者的经济主体财务报表中,并且不需要向其单独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

对于单独报表来说,重点应集中在投资资产的业绩反映上。

理事会的结论是,采用成本法编制的独立财务报表具有相关性。

”本次新准则为了和国际会计准则相趋同,规定对子公司的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二、初始成本计量的差异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初始成本计量发生了变化:原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的初始投资成本,是指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或放弃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即以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计量基础。

新准则规定,对初始成本的确定分为企业合并取得和非企业合并取得,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又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股权投资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股权投资,而且,非企业合并取得的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初始成本的确定基本一致。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中,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的账面价值的差额,应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够冲减时,调整留存收益。

新旧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上的差异分析

新旧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上的差异分析

新旧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上的差异分析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该准则和2001年修订后重新发布的《投资》准则(以下简称“旧准则”)存在较大的差异,现根据笔者的学习和理解,对二者加以比较,以期更好地理解、运用新准则。

一、取得时的入账价值不同新准则将长期股权投资分为两类,即通过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和以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前者又可以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两种。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

例如A控制B 和D,B控制C,现根据需要,D支付1 000万元购入C 90%的股份,则D取得了对C的控制权,但是在本例中B、C、D三家企业合并前后都是由A控制的,这种合并的本质仅仅是企业集团内部业务经营活动管理权的划转,对集团本身而言,这种业务的发生并不意味着所有者权益发生了变化,因此这种购买价并不是证券市场上的公允价,为稳妥起见,其入账价值为投资方所拥有的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包括为进行企业合并而支付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法律服务费用及其他必要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属于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这种转让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经济资源的转移,其购买价建立在证券交易市场公允价的基础之上,因此其入账价值应该以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

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

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应当计入企业合并成本。

在合并合同或协议中对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作出约定的,购买日如果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购买方也应当将其计入合并成本。

对新旧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的比较和解读

对新旧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的比较和解读

对新旧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的比较和解读[摘要]为了持续地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我国财政部于2014年3月13日修订和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

本文对新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进行了比较和解读,希望对广大的会计实务工作者有所启发。

[关键词]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比较;解读2006年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CAS 2,2006)后,我国通过准则解释等文件陆续修订了部分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内容。

如分步实现合并、分步处置子公司时个别财务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企业合并取得投资相关费用不再资本化;成本法和权益法转换中的“跨越会计处理界线”理念等。

2011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个别财务报表》(IAS 27,2011)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联营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IAS 28,2011)。

为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并对2006年后发布的准则解释进行整合,财政部于2012年11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修订)》(征求意见稿),2014年3月13日,财政部发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CAS 2,2014),对CAS 2(2006)进行了整体修订。

修订后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缩小了适用范围,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

1 适用范围的变化CAS 2(2014)明确规定:CAS 2(2014)适用于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对于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投资,不再区分公允价值是否可靠计量,而是全部将其纳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 22,2006),其减值的处理也参照CAS 22(2006)。

适用范围变化后的长期股权投资与风险特征相匹配。

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投资方承担的是被投资方的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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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第十一条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定义;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按照《CAS 22—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进行处理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
主体可以将通过投资主体间接持有的对联营企业的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并对直接持有的采用权益法。
第九条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二)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与发行权益行证券直接相关的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有关规定确定。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新旧比对表
2006《CAS 2—长期股权投资》
2014《CAS 2—长期股权投资》
差异分析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信息披露由其他准则规范
第五条下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七条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
(一)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企业应当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本准则规定的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二)本准则未予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外币长期股权投资的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二)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以及本准则未予规范的其他权益性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
将解释3号的规定纳入准则正文,取消以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为限确认投资收益的规定。
第八条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九条投资方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七条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第八条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第四条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二)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第三章后续计量
第三章后续计量
第五条下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七条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
(一)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企业应当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本准则规定的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三)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四)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
(五)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
新旧一致,权益法核算的长投初始确认遵循“孰高原则”。
第十条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第十二条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损益。
第六条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企业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在确定被投资单位是否为合营企业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
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外币长期股权投资的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第五条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三)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有关规定确定。
(四)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有关规定确定。
删除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确定初始投资成本的规定;将2010年报通知的要求纳入准则正文,明确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费用依据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处理。
(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投资企业与其他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合营企业。
投资方对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其中一部分通过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间接持有的,无论以上主体是否对这部分投资具有重大影响,投资方都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对间接持有的该部分投资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并对其余部分采用权益法核算。
(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
第七条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控制的判断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合营企业的判断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长投准则不再定控制和共同控制;删除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投资的要求。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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