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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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全新 的诉讼 主体 , 即诉 讼参加 人 的地位 。
诉讼 。 我 国 2 0 … 05年 1 O月 2 日新 修 订 的 《 司 7 公 法》( 12条 ) 鉴 了 国际 通 行 的做 法 , 终 确 立 第 5 借 最 了股 东代 表诉讼 制 度 。但 是 , 论 是从 国外 的立 法 无 例来 看 , 是从 我 国理 论 界的探讨 来 看 , 家对 于公 还 大
诉讼 的进行 和结 果均 与公 司利益 息息相 关 。如果剥 夺公 司参 加诉讼 的机 会 , 要其 承受诉 讼结果 , 却 显然 是不 公平 的 。而且不 能排 除原告 股东 和被告 恶意 串 通损 害公 司和 其他 股东 利 益 情 况 的发 生 , 利 于维 不 护公 司的合 法 权 益 , 因此 , 司 应 该 参 加 到 诉 讼 中 公 来。5笔 者 同意 后 一 种 意 见 。 告 股 东 虽 以 自己 的 _ 原
股东 代表诉 讼是 指 当公 司拒 绝通 过诉讼 追究 公 司董 事 、 事 、 级管 理人 员 、 制股 东 、 际控制 人 监 高 控 实
务 。另一方 面 , 原 告 股 东所 主 张 权利 的来 源及 其 从 胜诉 利益 的归属 来看 , 司是真 正的受 益人 , 以公 公 所 司还 是真 正意义 上 的原告 。
美 国公 司法要求 股 东 在提 起 代 表诉 讼 之 前 , 向公 须
司提 出先诉 请求 , 果公 司拒绝 了这 一请求 , 院须 如 法 对公 司 的拒绝决 定进 行审 查 。 由于 审查 的对象 是公 司 , 以必 须将 公 司列为 被告参 加诉讼 , 公 司只是 所 但
名义 上 的被告 , 承担 真 正 被告 所 应 承 担 的诉 讼 义 不
司在 股东 代表诉 讼 中的定 位 众 说 纷纭 , 没有 形 成 统

论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地位

论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地位

论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地位摘要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处于一个较为尴尬的境地。

一方面,公司是诉讼结果的直接承受者,另一方面法律却没有明确赋予公司相应的诉讼地位。

本文拟从我国学者观点及司法实践入手,在借鉴美国及日本相关做法的基础上,对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地位进行探讨,以期对认定公司地位有所帮助。

关键词股东代表诉讼公司地位诉讼当事人建议作者简介:朱书,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113-02一、股东代表诉讼的历史渊源股东代表诉讼,又称股东衍生诉讼(shareholder’sderivatesuits),起源于英国的福斯诉哈尔波特案(以下简称“福斯案”)。

该案中,两个股东以公司五个董事将自己所有的地产高价卖给公司这一做法侵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为由,代表自己和除这些董事以外的其他股东起诉了公司这五个董事。

案件诉至法院后,主审法官詹姆斯爵士(james wigram)认为:股东试图以公司的名义行使诉权不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法律上,公司和股东起诉的目的不是一回事。

因此股东作为原告不适格,适格的原告应当是公司。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福斯案并非鼓励股东代表诉讼,相反,它进一步明确了公司治理的多数规则(majorityrule)和内部管理规则(internal management rule)并基于上述规则及公司独立人格制度否定了股东代表诉讼,限制了少数股东的司法救济权。

相较于英国,美国较早肯定了股东代表诉讼。

19世纪上半叶,股东代表诉讼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得到了认可,在适当情形下准许股东代表诉讼。

1856年,美国最高法院公开承认了股东代表诉讼。

随后,美国衡平法院创立了“派生诉讼”来定义股东代表诉讼。

派生诉讼逐步演变为对少数股东权利的一种保护措施。

1975年,英国上诉法院引入美国“派生诉讼”的概念,于1994年将其定义为“由一个或者一个以上股东提起的诉讼,诉因归属于公司,并代表公司请求救济”。

论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论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理 研究 论
商 品 与质 量
21年5 干 00 月
论我 ( 京 出入境 检 验 检 疫 局 北京 北
摘 要 : 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建立源于公 司内部机制难以平衡 的两个利益冲 突大股 东与中小股 东的利益冲突, 股 股东与经 营管理者的利益 冲突。 对 股东 代表诉讼应采取激励机制, 对原告 的资格限制应放宽 法院受理案件后, 当公告通知公司的其他股 东可以作为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 当通 应 应 知公 司作 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参加诉讼。 关键 词: 东 代表诉讼 第三人 股 前言: 代 表诉 讼不 符合 现行 法律 而无法 进行诉 讼。第三 ,公司 参 与诉 讼 随着 经 济社 会的 发展 ,公 司越 来越 成 为我 幽经 济领 域 巾的 l 有利 于夯 清事 实, 约 诉讼成 本 。 公司作为侵 害行 为 的直接 受害 丰 节 体,公 司的正 常和 规范 运转对 我 市场 经济 的发展 具有 毋庸 置疑 者, 诉讼 争议 的事 实是 清楚 的 , 且股 东代表 诉讼 耍经 过前置 程 刈 并 在前置 程序 审查 中. 司也 就对 案件事 实进 行 了认真 的审查, 公 有 的影 响。在 公司 的 内部 ,股 东之 问的利 益之 争及其 解 决越来越 受 序 , 到 法律 的重 视 。如 何通 过法 律的规 制解 决股 东之 问 的纠纷 , 就 这 深入 的 了解 公训参 与诉讼 , 以基于 自己所知事实 向法院进 行陈 可 是建立股 东 代表诉 讼制 度 的思考 。它 的建立 具有 乖大 的意 义,它 述 , 讼 公正解 决足 很有 利的 。 对诉 有利 于切 实维 护股 东权益 , 扩大 股东 维权 范刚 , 护 中小股东 的合 保 2公司 在诉 讼 中的地位 . 法权 益 , 动 中嗣公 司和经 济的健 康发 鼹 , 立法 中还存 在很 多不 推 但 在我 国现 行法 律框 架下 , 不可 能作为 原告 参加诉 讼 。 为 公司 足 之处 . 需要 继续 不断完 善 奉文 尝试依 据我 因 《 公司法 》 的现 行 股 东代表诉 讼的提起就 是基 于公司怠 于行使诉权 而 引起 的, 是 也就 规定 , 我隔股 东代 表 诉讼制度 做一 些分 析和 建议 。 对 公 司不愿 意作为 原告起 诉侵害者, 法院不 能违背 公 司的真 实意思 强 股东代 表诉 讼 的内涵 、 特征 和功 能 制 其作 为原 告参 加诉讼 。 如果 强制公 司作 为原 告参加 诉讼, 则提起 1 东代表 诉 讼的 内涵 . 股 诉 讼 的原告 股东就 无 立足之 地,也就 小成其 为股 东代 表诉 讼。其 股东代 表诉讼 足指 当公司 的正 当权 益受到侵 害, 是受到 有 次, 特别 即使 强制 公 司作 为原告 参加诉 讼, 为公司 足控制 掌握 在不愿 因 控制 权的股 东、 母公 刊、 事和管理 人员 的侵害, 蕈 而公司 怠于行 使诉 起诉 的控般 股东及 董事 等手 l完 全可 以以 到庭 等办法 来达到撤 : , 权时, 合法定 条件 的股东 以 自己的名义 为公司 的利益对 实施侵 害 诉 不应 诉的 目的 凶此, 公司列 为原 告在 实践 中足行 不通 的。 符 把 行 为人提起 的诉 讼。 如 果将 公司列 为 被 告, 与作 为原告 的股 尔处在 了对 立面, 缘 但 公司作 为一个 独立泫 人, 独立享有 民事权 利和承担 民事 义 依法 告股 东对公 司并无 诉 讼请求 而是 为了维护 公司 的利益, 果股东 的 如 务 。 公司 自身权 益受 到侵 害 时, 当 应当 以 自己的名 义主 张权利 。 但 诉请 是要 求侵 害人将 财 产返还 公 司或 向公司赔 偿损 失, 旦肿诉 , ~ 是在公 叫怠于追 究违 法者法 律责任 时, 予股东代表 公司 向进法者 同为被 告的公 司便 是受 益者 。 赋 起诉 的权利 , 是一种 有 效 的救 济 方式 。对 中小股 东而 吉, 是实现 它 此 , 与现 行 民诉 法 冲突 的情 况下, 公司列 为无独 立请 将 股东权 利,弥 补公 司治理 接轨 缺 陷和其 他救 济方 法 足的必 要予 求权 的第 三人较 适 合我 国现 行 的诉 讼法律 框架, 有利 :法 院查清事 r 段 。它在 防 止公 司董 事 、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滥 川职权 侵害 实, 于执 行 。 诉 讼中, 司是 无权变 更 、 经 便 在 公 承认和放 弃 事人 的诉 公司 和小 股东合 泫权 益方 商发挥 着 晕要 作用 ,它可 以有效 地对控 讼请 求, 无权 请求和 解和 申请执行,} 1 在诉讼 中仍 有 自己独立 的诉 _ i 股股 东的优 势地位 进 行制衡 , 克服控 制 者的权 力滥 用, 最终 也可 以 讼地位 , 自己的名义 参加 诉讼, 以 有权选 择辅 助 的~方 。 实现 公 司利 益 的最人 化 。 三 、 国股 东代 表诉讼 制度 的完善 我 2 股东 代表 诉讼 的特征 . 我 国公 司法虽然 初步确 立 了股 东代表诉讼 制度, 股东代表 诉 但 第一 , 东代 表诉 讼是 基于 股东所 公司 的法 律 救济请 求权 讼在 我 国尚处 于起 步阶 段, 乏完 整的配 套制 度 从我 国 国情 股 缺 产 生 的, 种权 利不 足股 东传统 意义 L 这 的 Ⅲ资而 字有 的股权 , 而 发, 东代表 诉 讼应采取 激励机 制, 原告 的资格 限制 应放 宽。 对股 对 法 是 由公刊本 身的 牛利传 来 的, 东行 使 的权 利 义 由股 院受理 案件 后, 公 告通知 公司的其他 股东 可 以作 为共 同诉讼 人 应 第_, 股东 代表 诉讼 的原 告必须 足 公司 的股 尔, 并不足 只要 参加诉 讼, 当通 知公 司作 为无独 立请求 权 的第 三人参加 诉讼 但 应 新 公司 的股东 就能诉 ,股 东代 表诉 讼的不 同 的 家对 原 告股 东的资 《 司法》 当修 改股 尔代表诉 讼的前 簧程 序 为必经程序 , 尚不 公 应 目前 格 有不 同 的限制 。 宜规 定费 用担保 制度 以 免打 击 中小股 东的 诉讼热情 。 院在审 理 法 第三, 原告 股东 只是 名义上 的诉 讼方, 不直接 欹得权 利 资格 股东代 表 诉讼 窠件 中对 双方 当事人达 成和解撤 诉 的案件 应加强 审 并 或 权益 。 原告 东胜 诉 的结果直 接 于 公司, _所 持 公 司股份 的 间接 在 查是 损害 公 司和其他 股 东利益 。我 国《 司法》 相关 司法解 释 公 及 比例范 围 内享有利 益 。 中应 增加对 原告 的胜诉 补偿, 严格 限制股 东败 诉应承 担的赔偿 并且 第 四, 东代表 诉讼 能 发生在 公司怠 于行使 诉权 的情况 下 。 股 责任 。股 东代表 诉 讼案件应 规定 为专属 管辖 ,由公 司住所 地法 院 3 股东代 表诉 讼 的功 能 . 受 理, 具有 财产 内容 的案 件应按 现行诉 讼收 费办法 适 当减 少, 但不 股 尔代表诉 讼制度 的建立源 。 r公司 内部机制难 以平 衡 的两 个 宜 按非 财 案件 收费 。股东代 表诉 讼案件 的诉 讼时效 应适用 现行 利 益冲突大 股东 与巾小股 东的利 益冲 突, 与经营 管理者 的利 益 《 股东 民法通 则》 的规 定, 件审理 中应通 用 举证责仃 倒胃 , 案 强化 破告 的 冲突 。 东代表 诉讼 制度 旨在 消除 这两 人利益 冲突 给公 司造成 的 举 证责任 。 高人 民法 院应 当在 民事 案件 案 由l增加 股尔代 表诉 股 最 l } 1 弊端 ,以实现 维护 中小 股 东的利 益和 加强 公 司制衡监 督 的两大 价 讼 一类 , …各地 中级人 民法 院的公 司法合 议庭专 门审 理 。 值。 参 考文献 : 二、 公司在 股东 代表 诉讼 中 的地 位 [】 卫清 : 公 司诉 讼司法 救济方 式》 人 民法 院山版社 20 1钱 《 , 06 股东代 表诉 讼中, 原告 股东是 以 自己的 名义起 诉, 但是 起诉 是 年版 。 [】 2刘棒清 :公 司治理视 角 的股东诉讼 研究》 陶方 正出版 《 , 基 f公 司的 原始诉 权 而广生 。 终诉 讼结 果与 公司息 息相 关 。凶 : 最 05年版 。 此, 司在股 东代 表诉 讼巾的法律地 位成 为股东 代表 诉 讼程 序上 的 社 2 0 公 [] 3蔡无庆 :董 嘹责任 的追究 与经营 判断 的原 则”载 《 代法 ” , 现 个 难题 。从各 吲立 法来 看, 这个 问题 表现 出 _较 人 的差异 。 对 r 学9 02年第 4期 。 20 1 . 公司是 否应 该参加 诉讼 [ 周剑 龙 :日本 的股 尔代表 诉讼制 度”载 《 事法论 集》 2 4 】 ” , 商 第 笔 者 以为, 司应 当参 加诉讼 。 山如 下: ‘ 东又 小能完 公 第 , 股 卷 , 律 出版社 l9 法 9 7年版 。 全代 表公 司, 司与 股 东具有 各 独 立 的人格 , 此 , 公 公司作 为有独 [】 菊 :股份 有限 公利股 东之代表 诉 讼”载 于林咏 荣编 :商 5柯 ” , 《 立 人格 的 民 主 体有 必要 参 加诉 讼。第 _,股东 代表 诉 讼的性质 二 事法论 文选 辑》 上 ) 1 8 ( . 9 4年 。 足一种 共益 权, 告提 起诉 讼 的法律后 粜 与公司利 益 有直接 关系 。 原 [ 李 小�

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诉讼地位问题论文

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诉讼地位问题论文

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诉讼地位问题研究围绕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时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这一问题展开论述,介绍并评析了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诉讼地位界定的相关立法与学说,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方案:当公司认为原告股东的诉讼地位妥当并有利于自己的利益时,可以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身份参加原告方追究被告的责任;当公司认为原告股东的诉讼行为不当且对公司不利时,可以辅助参加人身份辅助被告参加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人辅助参加人一、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以及公司在其中的作用股东代表诉讼(shareholder’s derivativeaction),又称股东派生诉讼、股东衍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不予追究侵害公司利益人的法律责任,此时,股东代表公司对侵害人提起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源于普通法国家,首创于英国的衡平法,发展完善于美国。

我国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规定了许多新的法律制度,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便是其中之一,它对于预防董事、经理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保护股东权益,无疑有重大促进作用。

股东代表诉讼的提起,必须要有适格的当事人,即有适格的原告和适格的被告。

一般认为,公司不能作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被告,因为在原告胜诉或败诉时,公司是实际权益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但一般来说,原告只是股东代表诉讼的间接利害关系人,而股东代表诉讼中的真正的权利人是公司而并非原告股东,因此,不可能将公司排除在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之外。

同时,公司掌握了大量与诉讼有关的证据和材料,公司介入派生诉讼,对法官审理案件起到积极作用。

但是,公司参加派生诉讼,究竟是它的权利还是义务,抑或二者兼有;公司是否必须要参加派生诉讼;法院是否具备对公司的强制追加权等等。

事实上均围绕着公司在股东派生诉讼中的诉讼地位问题展开。

学界观点争议较大,学说林立。

二、关于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诉讼地位界定的几种不同学说关于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的诉讼地位,观点主要有:(一)“共同诉讼原告说”该观点主张公司应作为原告方与提起诉讼的股东共同进行诉讼,理由是股东提起代位诉讼是为了救济公司受到的损害,公司参加诉讼也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股东和公司的诉讼目的存在一致性。

论股东派生诉讼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论股东派生诉讼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论股东派生诉讼中公司的法律地位[摘要]虽然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赋予了股东派生诉讼提起权,但该规定尚存在诸多难以操作的问题,如公司诉讼地位的确定、法院对前置程序的审查、案件受理费用的确定、诉讼费用担保、原告诉讼费用的补偿等。

如果不对上述问题作出相应规定,或者最高法院不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该制度的实施效果将会大打折扣。

因此,如何进一步完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依然是有效实施我国《公司法》所要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本文拟探讨股东派生诉讼中公司的法律地位问题,意对有关股东派生诉讼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提供借鉴。

[关键词]股东派生诉讼;公司;法律地位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地位确定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将直接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的享有与承担,也直接涉及到当事人法律责任的判定。

目前,关于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告、被告问题,国内理论界对此意见基本一致,《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也非常明确,较为合理。

关于公司的诉讼主体地位问题,不论是国外还是国内的学术界和实务界,都对此莫衷一是,观点极不统一。

一、当今世界主要代表国家有关股东派生诉讼中公司法律地位的规定1.英国的做法英国对股东派生诉讼中公司法律地位的认识有一个发展过程,在1843年的福斯诉哈铂特(Foss v.Harbottle)一案中,英国法院对股东派生诉讼权利持否定态度,坚持只有公司才有权依原告身份提起诉讼。

后来,在东潘铅矿公司诉都麦瑞威泽(East PantMining Co.v.Du Merry Weather)一案中,法院认为,将公司作为被告乃不得已而为之,既然公司的诉权由股东代位行使了,公司就无法再作为原告起诉,但公司又是派生诉讼中的不可缺少的一方当事人,不仅诉讼的结果与其有关,而且在诉讼进行中公司也有义务说明侵权的事实,提供相关的证据,若法院判决真正的被告一实施不正当行为的董事或其他支配者(controller)向公司赔偿损失,则受益者是派生诉讼中的本该作为真正原告的公司,而非作为名义原告的股东。

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地位探析

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地位探析

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地位探析作者简介:张晓枫(1988—),女,江苏南通人,华东政法大学2011级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商法。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摘要】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公司法的一次重大变革,它对保护小股东利益,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具有重大意义,但该制度虽然明确了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却未对公司这一与股东代表诉讼有着密切联系的主体加以准确的定位,这使得公司在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境遇变得十分尴尬,给公司利益的保护带来一定的风险。

【关键词】股东代表诉讼;公司;诉讼地位2005年我国新修改的《公司法》确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该以保护小股东利益为宗旨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公司内部的监督与制衡机制,尤其是在董事会日渐成为公司的权利中心,经营者与所有人在公司利益上的冲突不断加深的现代企业制度中,股东代表诉讼允许小股东通过司法介入的方式对公司经营者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纠正,这对保护小股东利益,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具有重要的作用。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上诉行为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论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公司抗辩权

论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公司抗辩权

论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公司抗辩权作者:胡晓静来源:《现代法学》2021年第05期摘要:在我国目前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中,股东是诉讼的决定者,公司作为原本的请求权主体的诉讼决定权和抗辩权却被忽视了。

在未来的《公司法》修订中,可以考虑增加股东派生诉讼的庭前司法审查程序,将原告股东资格、前置程序要件、公司利益受损的事实和违反公司利益的重大事由均列为审查事项。

在该程序中,公司得以诉讼违反公司最佳利益为由行使抗辩权,以阻止诉讼的进行。

法院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查,特别是对公司抗辩事由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后决定是否进入股东派生诉讼的庭审程序,以此实现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利益平衡,并降低司法成本。

关键词:股东派生诉讼;公司抗辩权;庭前司法审查;《公司法》改革中图分类号:DF591 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 j. issn.1001-2397.2021.05.04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在股东派生诉讼中,由于原告股东主张的是本该属于公司的请求权,出现了行权主体与请求权内容及诉讼利益归属对象间的错位,这已然包含了股东与公司间的利益冲突。

我国目前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中,尽管前置程序的安排要求原告股东必须首先要求公司自己起诉,但是并未给予公司针对诉讼向法院发表意见的机会,忽视了公司作为原本的请求权主体的诉讼决定权和抗辩权。

本文将首先分析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中公司抗辩权的缺失,之后探讨赋予公司抗辩权的原因,最后主张在现有的股东派生诉讼程序中引入庭前司法审查程序,赋予公司在此程序中进行抗辩的权利,并由法院经过审查后最终决定是否进入股东派生诉讼的庭审程序,从而在股东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权利与公司事务自治权间找到平衡。

一、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中公司抗辩权的缺失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在可以提起股东派生诉讼的场合,满足条件的股东必须首先书面请求相应的公司机关代表公司起诉;只有在公司拒绝起诉或者自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的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等三种情况下,股东才可以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分析

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分析
国的启示》 清华大学出版社 嘲[ 英】 汉密 尔顿 , 《 公 司法( 第四版 ) 》 , 中国人 民大学
出版社 . 2 0 0 1 年版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拒绝 以公 司名 义提 起 诉讼 。 公 司 不 能 以原 告 的地位 参 加诉 讼 , 但是 由于 诉 讼 的 结果 对 公 司 有约 束 。 因此, 将公 司 列为 被告 。该 学说 存在 两 个 难 以解 决 的 问题 , 首先 , 在 股 东代 表 诉讼 中 , 被告 只 能 是侵 害 公 司利 益 的人 , 而公 司显 然 无所 谓 侵 害 自 己的 利益 。 第二 . 根据 法律 规 定 股东 代 表诉 讼 原 告 胜 诉 产 生 的 利益 由公 司 享 有 , 按照此说, 就 是 有
亦各不相同, 学届学说林立。 这种混乱局面的存在给我 国 的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的麻烦 , 如何将发端于英美法 系 法系的框架下 , 理清法律关 系, 正确定义公司在诉讼中的地位是我国民商法研究的
重要课题 。 二 各国立法的界定及其得失
通过对这一制度的分析 。 我们知道只有 当公 司怠于 行慢9 毒 权利时 , 为了维护公司及自己的利益 , 挽回公司损 失, 股东才能代位公 司来提起诉讼, 其在诉讼中行使的是 公 司的诉权, 即股东代表诉 讼具有代位性⑤。 因此若要解 决提 起诉讼股东 的诉权 问题就必须将 公司列为原告 的 身份。 立法上不愿意将公司列为原告的理 由在于公司“ 拒 绝” 提起诉讼 . 其实这—理由本 身是缺乏合理性的。因为 既拒 绝原告起诉又与 一方当事人的提起 诉讼的股东利 益—致 , 显然 陷公 司于 矛盾之中, 违背正常的逻辑关系 , 要解决这—悖论 , 就必须将公司拒绝提起诉讼的意思表
事、 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 。 维护市场公平具有重 要 作用。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完善论文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完善论文

浅析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完善摘要:05年新《公司法》第152条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虽然此条文完善了股东权益救济机制,但是该规定尚不够具体、完善。

要使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上真正发挥作用,必须从诉讼主体、前置程序、诉讼时效、案件管辖等多个方面完善相关立法。

关键词:公司法股东代表诉讼中小股东利益完善2005年新《公司法》第152条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其内容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后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上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其不足之处是,新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及其他股东的诉讼地位、诉讼时效、诉讼费用承担、诉讼管辖及处理程序等相关重要问题却没有具体规定。

显然,要真正贯彻实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保护公司利益进而保护公司股东利益,有必要对现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

一、股东代表诉讼中诉讼主体的地位1.原告的确定各国公司法对原告资格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股东持股时的要求。

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当时股份持有原则”,即要求代表诉讼的原告必须在其起诉的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发生时拥有公司股份。

大陆法系国家则采用”持股期限原则”,即要求提起代表诉讼的原告必须在起诉之前持有公司股份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

二是对股东持股数量的要求。

大陆法系国家要求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必须持有一定数额的公司股份,如法国规定须持有公司股份的5%以上。

而我国新《公司法》规定代表诉讼的原告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如何定位

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如何定位

浅议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如何定位摘要我国修改后的《公司法》第152条对股东代表诉讼作了规定,这是我国公司法的一大进步,但对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究竟处何地位并未走出明确规定。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亦为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最高院也无成文解释,各地高院在司法实践中有自己的指导性意见,但司法实践中的确实存在认知不一、裁判不同的情况。

由此可见出台相关解释,统一界定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对于司法实践的必要性。

本文以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体系为基础,对此问题进行分析,试图提出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地位作者简介:程加干,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96-02我国《公司法》第152条对股东代表诉讼做了明确规定,当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侵害了公司合法利益时,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一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中的适格股东可依据法定程序以自己的名义对上述不法侵害人提起诉讼,以维护好公司的正当利益。

通常情况下,当公司正当利益受到侵害时,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有权对不法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不法侵害人的侵权责任。

但是,也可能出现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机关怠于行使该项权利,因此,为了维护好公司利益,《公司法》第152条对股东代表诉讼进行了明确规定,为股东代表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在参与诉讼时,其法律地位如何?便成了值得我们探究的重要课题。

一、股东代表诉讼的涵义股东代表诉讼,又称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正当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而本应由公司对不法侵害者提起诉讼追究其侵权责任,而公司却怠于或拒绝通过诉讼追究,此时,具有法定诉讼资格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不法侵害者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合法利益。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源于英美法系判例——1864年英国东潘多铅矿公司诉麦瑞威泽案。

该案例创设了一条规则:如果公司管理经营者或实际控制人损害了公司利益,在公司怠于追究控制人的侵权责任时,公司股东可以自己名义对侵害人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合法利益。

浅析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浅析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2014年21期总第760期一、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内涵股东代表诉讼指的是当公司利益被直接或者间接地损害时,而公司没有及时给予救济,符合《公司法》中规定的中小股东就可以浮出水面,用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源于英国衡平法,又称为派生诉讼、股东代为诉讼,其理论内容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变化,演变成现如今的内容。

具体来说,在一个成立的公司中,股东是向公司出资、持有公司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人。

在一个正常的公司运作中,股东是以股东(大)会的会议形式对公司的管理和运作进行宏观的指导作用,而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关,一些具体的事务都是由董事、经理、监事和其他相关人来操作的。

这在实际情况中,也就常常会出现董事、经理、监事和其他相关人的行为不当而损害公司的利益,因此,股东就需要“浮出水面”,来干涉董事等人的行为。

这就是股东代表诉讼。

二、《公司法》中确立的股东代表诉讼的现状《公司法》151条确定了股东代表诉讼中制度的内涵,包括提起诉讼的原因,诉讼当事人的安排,前置程序问题等等。

1.提起诉讼的原因提起该诉讼的原因主要是指该股东所在的公司的合法利益和权益受到直接和间接地损害。

这在司法实践当中表现为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2.诉讼当事人(1)原告。

我国《公司法》明确了两类提起该诉讼的原告,具有一定的条件。

第一种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告,没有其他限制性要求,只要是该公司正常的股东就可以担任原告提起诉讼;另外一种是股份有限公司,该原告就需要满足公司法中规定的硬性条件,具体的是指在一个公司中,该股东要持续180日或者180日以上拥有公司股份,这在理论上来说,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是一位,也可以是两位、三位,甚至是数位,但是只要满足上述规定就可以作为原告。

(2)被告。

我国《公司法》也规定了提起该诉讼的被告,主要是指该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第三人在正常的公司管理或者公司活动中对公司造成了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害。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探讨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探讨
因 此 哪些 规 则 需 要 细 化 , 序 上 如 何 进 行 , 们 有 必 要进 行 深 入 的 探 程 我 讨 , 期制 度 的完 善 。 以
列为诉讼参加人 。因为公司若作为诉讼参加人 , 或者支持被告, 或者 支持原告 , 这与代表诉讼的宗 旨相悖 。因此 , 将公司作为实质上的原 ( ) 东代表诉讼 的管辖 三 股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 的管辖未作明文规定。 是侵害公司利益之人, 因此一般 由侵害公司利益人 的住所地法院管辖,
有 起 算 点 , 要连 续 持股 lO天 即可 ; 三 , 只 8 第 起诉 前 10天 连 续 持 股 。 8
20 0 5年 l O月 2 7日通过 的新公司法第一次在我国确立 了股东代 表诉讼制度 , 开创 了我国历史先河。从没有到确立, 这无疑 是一大进 步, 为中小股 东提供了必要 的救济手 段, 保护 了中小股 东的利益, 但是 也是 由于该项制度的初次建立, 难免粗疏 , 程序上欠缺很多更细致、 更 具体的规定, 缺乏一定的操 作性 , 下面就这些方面进行研讨 。
文章 编号 : 90 9 ( 0 90 —6 — 10 —5 22 0 )60 70 0 1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 才有权提起股 东代表诉讼。 对“ 持股连续 l 0日” 8 的理解, 法律没有做出规定, 因此存在三种理解: 第一种 , 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为起算 点, 自此连续持股 10天; 二, 8 第 没

我倾向于第一种 理解 。借鉴美 国的“ 当时持股原则” 我认 为, , 原则上 应将股东限定为不法侵 害行 为发生之 日起算 1 0日内持有股 份的股 8 之前, 但其行为或后果在原告成为股东之后仍在继续进行或对公司产 生影响, 则股 东有权提起代表诉讼 。

对新《公司法》第152条的若干思考

对新《公司法》第152条的若干思考

对新《公司法》第152条的若干思考[摘要]新《公司法》第152条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该制度在公司治理和投资者保护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于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来说具有重大意义。

但相关规定在当事人主体资格、前置程序等方面还较模糊,造成理解上的不便。

本文试着对公司法152条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浅见。

[关键词]股东代表诉讼当事人;前置程序;请求一、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我国的确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一个“舶来品”,而非中国社会内生的产物。

股东代表诉讼来源于19世纪英美衡平法。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看,公司利益遭到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侵害的现象普遍存在,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因此有必要引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为小股东提供可行的司法救济途径。

我国最早承认股东代表诉讼的是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对外发生经济合同纠纷,控制合营企业的外方与卖方有利害关系,合营企业的中方应以谁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问题的复函》[1]。

2005年《公司法》修改后的第152条正式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同期修正的《证券法》第47条也规定了短线交易情况下的股东代表诉讼。

本文着重以新《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来谈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二、股东代表诉讼当事人(一)原告的主体资格具备一定资格的股东可以成为原告,《公司法》第152条对此做了规定,但对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了不同的态度。

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一股东均可提起诉讼,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必须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方能提起代表诉讼。

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代表诉讼而言,无任何起诉资格限制无疑更好地保护了公司及小股东的利益。

那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诉讼设计“持股份额”及“持股期间”的门槛是否适合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就我国资本结构的现状而言,流通股股权结构非常分散,且较非流通股而言往往占据少数比例,因此要达到1%的股权比例对许多小股东而言并非易事;其次,证券市场股票的换手率很高,要求小股东连续持股180日以上而放弃可能的获益机会,可能性不大;再次,小股东是公司利益受损的间接受害者,这种辐射作用是有限的,并不当然激起小股东的诉讼欲望。

公司法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公司法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公司法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公司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股东权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维护市场稳定。

以下将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进行探讨。

一、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股东委托代理人或其他法定代表人以本人名义起诉公司等侵害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一种诉讼制度。

其特点在于,股东代表诉讼具有代表性、群体性、
公益性等特征。

这种诉讼方式可以代表多数股东的利益进行维权,提高维权效率,对
于保障股东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治理的公平公正具有重要作用。

二、股东代表诉讼的适用条件
公司法规定,股东代表诉讼适用于下列情形: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股东权益的行为;
2、公司决议违法损害公司利益、股东权益的行为;
3、公司章程违法损害公司利益、股东权益的行为;
4、公司中存在不当得利行为;
5、其他公司法规定的适用情形。

三、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和效力
股东代表诉讼采用的是民事诉讼程序,具体包括诉讼请求、证据提交、庭审辩论、宣判等环节。

诉讼结果对于所有股东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不但能够获得单一股东赔偿,更重要的是对于整个公司治理和股权分配具有重要意义。

四、股东代表诉讼在实践中的问题及对策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股东代表的产生方式、代表人和代表权益的界定、股东代表权利义务的平衡等方面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
可以通过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强化监管机制、严格代表人选举程序等方法加以解决。

综上所述,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保障股东利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维护市场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值得我们加强研究和完善。

建立我国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思考

建立我国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思考

首先 ,股东提起 诉讼前应向公 司提 出书面请 求要求公司进
行起诉 。 这是因为股东提起代表诉讼 的前提条件 , 就是公司拒绝 或怠于行使诉权 , 若股东在提起 代表诉 讼前 , 向公司提 出书面 不 请求 , 那么怎么确定公 司有拒绝 或怠于起 诉的意图 , 而书面 申请 中应当简单载 明所欲起诉的对象和理 由。 并且 , 除非所欲起诉 的
三、 关于诉讼的前 置程序
特殊 的独立的诉讼参加人 , 讼地位类似 于证人 。 其诉
五、 诉讼管辖 由于股东代表诉讼该类案件 的审理 ,多 涉及 到公 司设立时 各股东之间 的协 议 、 章程及董事 、 经理行 为 的审 查与认 定 , 有关 证 据也多在公 司所在地 , 实行 专属 管辖有 实际意义 。 因此 , 有必
配。 这是因为如果不 当行 为人是公 司的大股东或某些股 东 , 从他
对象为公司监事 , 的书 面请求应 当 由监事会给予答 复, 股东 在被
诉对象为监事 时 , 由董事会采取 相应措施 。 则 其次 , 国应 该借 我 鉴 日本和我国 台湾地 区的做 法 , 确立一定 的等待期 ( 3 以 0日为 宜) 以作为判断 内部 救济是否失 败 的标准 。 当然 , 在规定 固定期 限的同时 , 也应做 出一些 弹性安 排 , 例如规 定若 期限届满将造成 公司不可挽 回之损失时 , 股东可 以提前提起诉讼 。
无独 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由此分析 , 在公 司的诉讼地位上 , 可借鉴 日本 的做法 , 防止原告 股东诉讼行 为不 当 , 为 法律应 为公司提供 直接参 加诉讼 的途径 , 公司列为 本案当事人 , 其定性为一种 将 将
股东或大股东违反其对公司应尽 的忠实义 务而对公司承担 的责

论股东代表诉讼的和解——以对公司和其他股东之效力为中心

论股东代表诉讼的和解——以对公司和其他股东之效力为中心
限责 任公 司的三 位小 股东 汪钢 、 光学 和姚军 以潘 石 谢

股 东 代表 诉讼 和解 的理论 困惑及 检讨
依 民事诉讼法之处分原则 , 诉讼标的私法上的权
利 义务 有关 之 事项 , 当事人 可 以 自由处分 , 变更 、 如 放 弃 诉讼 请求 或 者承认 对方 当事 人 的诉 讼 请求 , 进行 和 解 。股 东代 表诉 讼是 民事诉 讼 的一种 , 由此原告 股 东
我 国股东 代表 诉讼 和解 之理论 研究 和 司法适 用 , 引 并 起 学 界和 实务 界对 这一 问题 的应有 关 注。

生 , 是 非 常 混 乱 和 随 意 。20 但 04年 3月 , 云 、 红 凌 于 疆 、 振东 三位股 东 向南 宁 市 中级 人 民法 院对 许 冰 、 陈 谭 小东 和南 宁市 海 泓 岛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责任 公 司提 起 了代 表诉讼 , 经 政 府 和 其 他 利 益相 关 者 的介 入 , 后 采用 和解 方式 解 决 。 20 ① 0 4年 6月 , 京 红 石 实 业 有 北
屹一次性支付了赔款 , 1日原告从法院撤诉 。除 6月
了当事人 , 体 赔 偿 金额 至今 无 人 知 晓 。 案 和 解 具 两
的随意性 , 与本 文此 后论 述 的对 比中会 得到彰 显 。 在
利 , 没有 公 司和 其他 股 东 特别 授 权 情 形下 , 东 能 在 股 否 和解就 有 了疑 问 ; 股东 代 表诉讼 具 有不 同于 一般 民 事诉讼 的特性 , 因而股东 代 表诉讼 和解 是否 应该 有判 决 效力 并对 未 参加诉 讼 之股 东 和公 司产生 效力 , 以及 如何规 制 和解 中极 易 出 现 的损 害公 司 和 其 他股 东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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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3・ 2 ( 下) ◆ 司 法 天 地
论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 中的地位

摘 要

在股 东代 表诉讼 中, 公 司处 于一 个较为尴 尬 的境地 。 一方 面, 公 司是诉 讼结 果 的直接承 受 者 , 另一 方面 法律 却 没
有 明确赋 予公 司相应 的诉 讼地 位 本 文拟 从我 国学者观 点及 司法 实践入 手 , 在 借鉴 美 国及 日本相 关做 法的基础 上 , 对公司 在股 东代表 诉讼 中的地位 进行 探讨 , 以 期对认 定公 司地位 有所 帮助 。 关键 词 股 东代表 诉讼 公 司地位 诉 讼 当事人 作者 简介 : 朱书, 西 南政 法 大学法律 硕 士学 院。 建议
东 代表 诉讼 。派生诉 讼逐 步演 变 为对 少数 股东 权利 的一 种保 护 司纳入 股 东代表 诉讼 是有 必要 的。持 前一 种观 点 的人认 为在 股
措施。
东代表 诉讼 中 , 公 司 的权利 已经 由起诉 的股 东行 使 , 公 司 自身不
1 9 7 5 年, 英 国上 诉法 院引入美 国“ 派 生诉讼 ” 的概念 , 于1 9 9 4 再 具 有参 与诉讼 的 资格 ,此 时 的公 司仅仅 是一 种事 实形 态 的存
2 0 o 5 年 我 国参照 各 国立 法 , 在《 公 司法》 第1 5 2条规 定 了股 是 诉讼 结果 的最 终承 担者 , 与判 决有 直接 的利 害关系 。 如 果不 让 东代 表 诉讼 , 根据 该规 定 , 当董 事 、 监事 、 高级管 理人 员或 者他 人 公 司参与 诉讼 , 对公 司不利 , 也会 间接损 害股 东的利益 ; 二是从 司 侵 犯公 司合法 权益 , 公 司怠于提 起 诉讼 时 , 股 东有权 为 了公司 的 法 实践来 说 , 公 司参 与诉 讼有 利于法 官搜集 证据 , 查清事 实 , 作出 利益 以 自己的名义 直接 向人 民法 院提起 诉讼 。 由于我 国对 股 东 更 为客观 全面 的判 断 。 因此 , 公 司有 必要作 为诉 讼参 加人 参加 股
公 司通常 实行 的 资本 多数 决原则 意味 着公 司 的管理权 实 际
a t e s u i t s ) , 起 源于英 国的福 斯诉 哈尔波特 案 ( 以下简称“ 福 斯案” ) 。 掌握 在大 股 东的手 中 。如果 一些 大股 东或 者是 公 司的管 理层 滥
该案 中, 两个股 东 以公司五 个董事 将 自己所有 的地产 高价卖 给公 用权 力 , 则 极易 导致公 司利益 受损 , 进而损 害少 数 股东 的利益 。 司这一 做法侵 害公 司及其 他股 东利益 为 由, 代表 自己和除这 些董 当控制 股东个 人利益 与公 司利益 发生冲 突时 , 控 制股东 出于 自身 事 以外 的其他 股东起 诉 了公 司这五 个董 事 。 案件 诉至 法院后 , 主 利益 的考 虑完 全有 能 力 以公司 的名义 作 出有损 于 公司却 有利 于 此时, 股东代 表诉 讼制 度 的导入 意味 着对 公司 的行 审法官詹姆斯爵士( J a m e s Wi g r a m) 认为: 股东试图以公司的名义 自己的行 为 。 行 使 诉权 不是理 所 当然 的事情 。 法 律上 , 公 司和股 东起 诉 的 目的 为进 行 了某种 程度 上 的否认 。 原因在 于 ,根据 公 司法 的传 统 理
中图分类号: D9 2 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2 — 1 1 3 - 0 2
意志 , 少数 股东 的利益 并不 能得 到有 效维护 。

股 东代 表诉 讼 的历史渊 源
股东代表 诉讼,又称 股东衍 生诉 讼 ( s h a r e h o l d e r s d e r i v —
三、 公 司在 股东代 表诉 讼 中的相 关 问题分 析
( 一) 公 司是 否有 必要作 为诉 讼参 加人 参加 股 东代 表诉讼
公司在 股东代表 诉讼 中 的地 位是一 个基础 性 的问题 , 也 是股 东代表 诉讼 制度 性设 计 中的一个 难题 。 一种观 点认 为 , 公司没 有
股 东代 表诉 讼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随后 , 美 国衡平 法 院创立 了“ 派生诉 讼” 来 定义 股 必要作 为诉讼 参加人 参加股 东代表 诉讼 ; 另外一 种观 点认为将 公
步明确了公司治理的多数规则 ( Ma j o r i t y R u l e ) 和内部管理规则 固有 缺 陷, 股 东代表 诉讼 能够 较为 合理 的解 决这一 问题 。 因此 ,
( I n t e r n a l Ma n a g e m e n t R u l e ) 并基于上述规则及公司独立人格制 股 东 代表 诉讼 是必要 的 。
不 是一回事 。 因此 股东作为原 告不适 格, 适格 的原告应 当是公司。 。
论, 持有 资本较 少 的少数股 东并 没有被赋 予代表 公司表 达意志 的
由此我 们可 以看 出, 福斯案 并非鼓 励股 东代表 诉讼 , 相反, 它 进一 权 利 。 由此可 见 , 建 立在 资本 多数 决原 则基础 上公 司机 关存在 着
度 否定 了股 东代 表诉 讼 , 限制 了少数 股 东的 司法救 济权 。 相 较于 英 国,美 国较 早肯 定 了股 东代 表诉 讼 。1 9 世 纪 上半 叶, 股 东代表 诉讼 在美 国 的司法 实践 中 已经 得到 了认 可 , 在 适当 情 形下 准许 股东 代表 诉讼 。1 8 5 6 年 ,美 国最 高法 院公 开承认 了
年 将其 定义 为 “ 由一 个或 者一 个 以上股 东提起 的 诉讼 , 诉 因 归属 在 , 法律 不宜 赋予 其诉讼 地位 。笔 者较 为赞 成第 二种观 点 , 原 因 于 公司 , 并代表 公 司请 求救 济” 。 。
有二: 一 是从理论 来说 , 虽然股 东是 代表 公司进 行诉讼 , 但是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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