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为员工缴住房公积金是法定义务 非可缴可不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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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法律规定

住房公积金法律规定

住房公积金法律规定
住房公积金是指由职工和用人单位按一定比例共同缴存的一种公益基金,旨在为职工提供住房资金支持。

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根据住房公积金法规定,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具体的比例和缴存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5%。

二、公积金提取条件: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购买、建造、翻修自住住房,还可以用于偿还住房贷款等。

根据住房公积金法规定,职工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具体的提取条件包括购房年限、户口所在地等,不同地区的规定可能有所差异。

三、公积金账户管理: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的个人财产,应当由用人单位为每个职工开设专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按时足额缴存职工的个人和单位部分。

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定期向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和账户余额等信息。

四、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职工按照一定的条件在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一定金额的资金进行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一般较低,并且提供的贷款额度较大。

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申请贷款,比如购房年限、还款能力等。

五、违规使用公积金的处罚:根据住房公积金法规定,对于违
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责任人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具体的处罚方式包括罚款、责令停缴公积金、追究刑事责任等。

总之,住房公积金法律规定了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基数、提取条件、账户管理、贷款政策以及违规使用的处罚措施。

合理合法地使用和管理住房公积金,有助于为职工提供住房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通知

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通知

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通知
尊敬的员工: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我们希望通过这份通知,向您传达关于住房公积金缴纳的相关信息。

一、住房公积金概述
住房公积金是我国为了解决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实行的一种住房保障制度。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单位和职工需按月缴纳一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以便在职工需要购房、租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时,能够得到相应的资金支持。

二、缴纳比例和基数
根据我国各地的具体情况,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和基数可能会有所不同。

具体比例和基数请参照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

一般来说,职工和单位缴纳的比例为5%-12%,具体比例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缴纳基数一般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三、缴纳时间和方式
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间为每月工资发放日后五个工作日内。


纳方式一般为通过单位代扣代缴的方式进行。

请确保您的工资卡信
息准确无误,以免影响住房公积金的缴纳。

四、注意事项
1. 请确保您的个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信息等)准确无误,以免影响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和提取。

2. 若您有购房、租房或偿还购房贷款的需求,请及时向单位人
事部门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相关政策,以便合理使用住房公
积金。

3. 如果您离职或调离原单位,请务必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以免影响您在其他城市的住房公积金使用。

我们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如有任何疑问,请
随时与人事部门联系。

祝工作愉快!
人事部门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住房公积金是强制性必须缴纳的吗

住房公积金是强制性必须缴纳的吗

住房公积金是强制性必须缴纳的吗住房公积金是强制性必须缴纳的吗是的。

有关法规:“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第十五条法规:“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换言之,用户单位聘用员工的,包含试用期,应在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给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若用户单位在员工试用期不缴社保、公积金的,这种行为是不可以的。

对这样的企业,即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是公司交还是自己交?一般来说,住房公积金是公司代交的。

其中,单位和员工各缴纳一半,缴纳比例是5%-12%。

举个例子,某员工公司公积金缴费比例8%,缴费基数5000元,则员工每月公积金=5000__8%__2=800元。

退休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1、需要准备的证件有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如果本人无法办理的话,可以委托配偶办理,但是须提交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也可以委托其他人办理,这时候须提交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同时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4、如果是本人首次办理,那么前面须到住房公积金签订住房公积金业务自助办理服务协议;5、办理银行的事情后,就可以凭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密码登录网上办事大厅;6、退休的公积金提取,目前也可以直接找自己的单位,因为现在单位会根据本企业的情况,集体进行退休公积金的办理。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伟福科技工业(中山)有限公司与周伟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伟福科技工业(中山)有限公司与周伟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伟福科技工业(中山)有限公司与周伟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7【案件字号】(2020)粤20民终31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朝晖林天华管晓明【审理法官】吴朝晖林天华管晓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伟福科技工业(中山)有限公司;周伟【当事人】伟福科技工业(中山)有限公司周伟【当事人-个人】周伟【当事人-公司】伟福科技工业(中山)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秦红英广东励而德律师事务所;卢佳琳广东励而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秦红英广东励而德律师事务所卢佳琳广东励而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秦红英卢佳琳【代理律所】广东励而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伟福科技工业(中山)有限公司【被告】周伟【本院观点】根据伟福公司的上诉内容,二审争议焦点为:周伟是否应当返还其收取的住宅津贴42700元。

【权责关键词】无效部分无效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恶意串通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代理合同第三人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伟福公司的上诉内容,二审争议焦点为:周伟是否应当返还其收取的住宅津贴42700元。

首先,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互助性和保障性的特点,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福利待遇则不具有强制性,故作为福利待遇的住宅津贴与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同一性质;其次,根据伟福公司的就业规则,劳动者只能在单位宿舍、住宅津贴和住房公积金中选择一种,而由于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缴纳的特点,伟福公司将国家强制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劳动者自行选择并替换为其他福利待遇,故就业规则中的相关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

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说明

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说明

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说明住房公积金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提高职工的生活质量。

在我国,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对于职工的福利待遇和个人未来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以下是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说明的详细说明。

首先,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义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类用人单位都有义务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

无论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必须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并按时足额缴存。

其次,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标准是由国家统一设定的。

国家明确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基本比例和上下限。

在我国,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范围是5%-12%,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和实际情况,不同地区可以在这个基础上进行适当的调整。

再次,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是一种强制性的储蓄制度。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的个人积蓄,由单位按照规定的比例从职工的工资中代扣代缴,并定期缴入个人指定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这种储蓄制度的强制性使得职工无法选择是否缴存,但也确保了住房公积金的实际缴存情况。

此外,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双向的,既有单位缴存,也有个人缴存。

根据规定,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的比例共同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般情况下,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是相等的,即各缴存一定比例的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

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单位会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和政策规定,适当提高单位的缴存比例,以提供更好的福利保障。

最后,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应按时进行,并及时足额打入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时间和比例进行缴存,确保职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单位也应定期向职工告知其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并提供相关查询渠道,以方便职工掌握自己的个人缴存情况。

综上所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重要的一环。

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时足额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并向职工提供相应的查询和福利保障。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是指由单位和职工按照一定比例缴存的一种强制性的住房保障基金。

住房公积金能够帮助职工改善住房条件,增加个人资产,并提供相应的住房贷款支持。

为了保障住房公积金的有效管理和利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条例。

本文将以中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例,对该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于1999年5月15日由中国国务院颁布实施,共计九章七十七条。

该条例从公积金的缴纳、管理、使用和监督等方面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了全面规定。

首先,该条例明确了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计算基数。

根据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的职工应按月缴存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5%。

职工和用人单位各自缴存的公积金比例为50%。

计算缴存基数应不超过缴存人员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

其次,该条例还规定了公积金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方式。

每个地方的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包括缴存、提取、贷款以及运营管理等。

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设立住房公积金监督专员,负责对公积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再次,该条例明确了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和提取条件。

公积金可以用于购买、建造、翻修、拆迁重建住房等与住房有关的支出。

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包括购买住房、偿还住房贷款、租赁住房等。

此外,职工退休、死亡、就业困难等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取公积金。

最后,条例还规定了公积金的监督和违规处理。

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定期对单位和个人的公积金进行核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对违反公积金管理的行为,可以处以罚款、暂停缴存、限制提取等处罚措施。

总的来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保障职工的住房权益、提高民生水平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通过明确的规定和责任追究,可以有效地保障公积金的正常缴存和使用,更好地满足职工的住房需求。

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住房公积金制度所面临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包括缴存比例的合理性、公积金的流动性等。

因此,在今后的管理中,还需进一步完善制度,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职工的需求。

关于申请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请示

关于申请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请示

关于为员工申请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请示尊敬的公司领导:近期有员工反映是否能在公司购买“五险”的基础上把“一金”也买了,即住房公积金,甚至完全自己缴纳也可以,只希望公司出面申请购买,因为公积金不像社保,不允许个体独立购买。

之后我了解了相关情况如下:一、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五险”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里规定,此法由国家主席胡锦涛于2010年10月28日签署主席令并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如有违反,则依本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一金”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里规定,此规定由国务院总理朱镕基于2002年3月24日签署国务院令并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违反,则依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此条例的执行部门,其行政权利清单中有明确表示:1、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审批;2、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审批;3、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受理审核;4、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罚。

(详见官网:/,另有网站内有处罚案例,见网址:/xzcf2/xzcf/)。

因此,为员工购买住房公积金有法律、法规依据,目前也是我公司福利待遇方面的软肋,而且员工购买住房公积金不论对公司,还是对员工个人,都有极大好处: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给企业带来的实惠和好处(一)吸引和留住企业人才,稳定员工队伍。

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也是企业职工的权利,企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利于树立职工的责任感和荣誉感,有利于增强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凝聚力,有利于稳定员工队伍,有利于企业吸引人才集聚、留得住人才,解除职工对住房需求的后顾之忧。

五险包括什么

五险包括什么

五险包括什么“五险”指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

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和住房公积金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

一、六险二金比五险一金多了什么一、六险二金比五险一金多了什么“五险”指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

而“六险两金”是在“五险一金”的基础上,增加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企业年金”。

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简称意外伤害保险,指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而因此在责任期限内不幸残疾或身故,由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2.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养老金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六险二金是指在五险一金的基础上,新增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因此六险二金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养老保险: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目的是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的经济来源。

2、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目的是为参保人员报销医疗费用。

3、工伤保险:职业伤害保险,目的是让劳动者在工作中收到工伤时能获得补偿。

4、失业保险: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为失业人员提供物基础保障基本生活。

5、生育保险:为怀孕和分娩的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关于什么是五险一金

关于什么是五险一金

关于什么是五险一金什么是五险一金1、企业必须给员工缴足“五险一金”根据《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必须给职工缴足“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2、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将合并今年7月,人社部公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要求“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实行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缴费、管理、经办、信息系统统一”,人们熟悉的“五险一金”或将变为“四险一金”。

3、“养老保险”这三个问题你都明白吗?养老保险缴满15年就可以退休吗?相关条例规定,“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实际上,不是缴满15年就能退休,退休年龄才是最重要的一环。

以男性职工为例,不到60岁,即使你已经缴了30年的养老险,也暂不能退休。

养老保险缴满15年就不用再缴?这种说法不正确。

“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这是办理退休并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必要条件之一(缴费不满15年的将一次性结算)。

退休金水平的高低与缴费年限和缴费数额直接挂钩,即缴费时间越长、缴费金额越多,养老金水平也越高,差别主要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中断缴费的时间不计作缴费年限。

退休了就能领取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单位缴费20%,个人缴费8%。

一般要交满15年,到退休的时候才能终生享受养老金,想拿养老金的人请务必在自己退休前15年就开始交。

4、医疗保险你真的熟吗?医疗保险可以取出来。

如果你每个月按照1369元的最低基数交社保,那么1369×2%=27.38元。

就是国家每个月打给你个人的钱,这个钱可以积累起来直接刷卡去买药或者看门诊。

退休后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吗?男缴满25年、女缴满20年,在退休之后可以继续享受医疗报销。

5、不想工作,“失业保险”顶用吗?失业了就能领失业保险吗?失业保险金虽然必须要交,但即使失业了,一般人也是领不到的。

劳动合同中公积金的条款

劳动合同中公积金的条款

劳动合同中公积金的条款一、前言住房公积金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职工的住房需求,促进社会公平和谐。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为了明确双方在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现将住房公积金相关条款纳入劳动合同,以共同遵守。

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1. 双方应当按照国家及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基数等具体事项,按照国家及地方政策执行。

2.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工资支付之日起5日内,将职工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划入住房公积金账户。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3. 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确保账户的准确无误。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告知职工。

4.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用人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不得截留、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

三、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1. 职工符合国家及地方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2. 职工符合国家及地方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用人单位应当配合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手续。

3. 职工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有权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离职之日起3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4. 用人单位应当为单位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查询服务,确保职工及时了解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提取和使用情况。

四、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1. 双方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2.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报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3. 职工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信息,并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提取和使用情况提出异议。

公积金缴费规则

公积金缴费规则

公积金缴费规则一、什么是公积金?公积金是指由雇主和员工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它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员工在退休、购房、医疗等方面提供资金支持。

二、公积金缴费的对象公积金缴费的对象通常包括以下人员:1.在职员工:所有正式员工都需要按规定缴纳公积金。

2.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是否缴纳公积金,但一旦选择缴纳,便需要按规定缴纳。

3.自由职业者:自由职业者可以自愿选择是否缴纳公积金,但一旦选择缴纳,便需要按规定缴纳。

三、公积金缴费基数公积金缴费基数是指员工工资中用于计算公积金缴费金额的部分。

公积金缴费基数通常由员工和雇主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最低缴费基数和不得高于最高缴费基数。

最低缴费基数是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的,而最高缴费基数通常是根据当地平均工资水平确定的。

员工和雇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缴费基数。

四、公积金缴费比例公积金缴费比例是指员工和雇主按照一定比例共同缴纳的金额。

具体的缴费比例根据各地规定可能有所不同,但通常员工和雇主的缴费比例相等。

例如,某地规定公积金缴费比例为12%,员工和雇主各自缴纳工资总额的6%作为公积金。

五、公积金缴费方式公积金缴费方式通常有两种:1.个人缴费:员工从工资中扣除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公积金缴费。

2.单位缴费:雇主从员工的工资中扣除一定比例的金额并代为缴纳公积金。

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地区采用个人和单位共同缴费的方式,即员工和雇主各自承担一部分缴费金额。

六、公积金缴费时间公积金缴费时间通常是每月一次,具体的缴费日期由雇主和员工协商确定。

通常情况下,公积金缴费日期与工资发放日期相同或相近。

七、公积金的用途公积金的用途通常包括以下方面:1.购房:公积金可以用于购买自住房,包括首付款和按揭贷款。

2.住房贷款还款:公积金可以用于偿还住房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3.退休:公积金可以作为退休金的补充。

4.医疗:公积金可以用于支付医疗费用。

5.失业保障:公积金可以作为失业期间的生活保障。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与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欧淑芬行政处理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与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欧淑芬行政处理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与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欧淑芬行政处理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3【案件字号】(2021)粤06行终2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赟温颖聪王慧【审理法官】郭赟温颖聪王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欧淑芬【当事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欧淑芬【当事人-个人】欧淑芬【当事人-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代理律师/律所】梁敏杰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姚丹萍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苟晟广东迅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梁敏杰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姚丹萍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苟晟广东迅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梁敏杰姚丹萍苟晟【代理律所】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广东迅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欧淑芬【被告】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院观点】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依法享有对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责令限期缴存的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第三人反证举证责任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但一审认定欧淑芬于2018年6月20日补缴其个人的住房公积金,日期存在笔误,实为2018年9月20日,本院予以纠正。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依法享有对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责令限期缴存的职责。

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收到欧淑芬的申告后,向新华公司寄出了《关于职工反映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函》及附件,之后又作出《补缴住房公积金确认函》及附件《补缴住房公积金明细确认表》,并向新华公司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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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储金。 ” 即罗某所办公司虽为私营企 业 , 理 所 当 然。 请 问, 经 营 效 益严 重 下 滑 , 公司 但 其也有 为你缴存住 房公积 金 的法定义 就 可 以拒 绝 为 员工 缴 存 住房 公 积 金 吗 ? 务, 并不能 因为私营而免除。 答: 公司不能 以经营效益严重下滑 为 另一方面 。 为员工办理相关登 记并缴 由 , 拒绝为你们缴存住房公积金。 存应 当按期 。根据该条例规定 , 单位录用 方面 , 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公 职工的 ,应 当自录用之 日起 3 0日内到住 司的法定义务。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除
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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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大街 1 4 8 5号 0 2 1 2室 门磊 (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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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半年前 , 我 与 罗某 所 开 办 的私 营公 公积金管理 中心责令限期办理 ; 逾 期不办 大会或者 工会 讨论 同意( 单位无职工代表 理的 ,处 1万元 以上 5万元 以下 的罚款 。 大会或 工会 的 , 由全体职 工签 名同意) , 向 司 签 订 了一 份 为 期 两 年 的 劳动 合 同 , 并 一 直 上 班 至 今 。近 E l , 我 突 然 想 到 劳 动合 同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 的, 由 公积金管理 中心提 出申请 ,经审核后 , 报 中并 没有提到公 司应 否为我缴 纳住房 公 住房公积金管理 中心责令限期缴存 ; 逾期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 员会审批。 只有满足 以 积 金 问题 。 而 实际 上 公 司也 的 确 一 直 没 有 仍不 缴存 的 ,可 以申请人 民法院强 制执 上条件和经 法定程序 通过的单 位才能缓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条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条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释义】本条第一款是对空间效力、行为效力的规定。

所谓空间效力是指法律、法规在哪些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

所谓行为效力是指法律、法规对哪些行为发生效力,即哪些行为必须按照《条例》(指《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法管理条例》,下同)的规定实施。

本条第二款是对住房公积金概念的界定。

这一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一)住房公积金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

无工作的城镇居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离退休职工不建立住房公积金。

(三)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内。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

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

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稳定性、统一性和规范性,具有强制性。

(五)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积累性。

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

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付房租。

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用人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用人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单位缴纳住房公积⾦的相关规定是什么⾃新的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实施以来,社会各界均认为⽤⼈单位为职⼯缴纳社会保险为其法定义务,并没有将单位缴纳住房公积⾦的义务提升到法定⾼度。

⽤⼈单位缴纳住房公积⾦的相关规定什么呢?店铺⼩编为⼤家解答。

⽤⼈单位缴纳住房公积⾦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单位为员⼯缴纳住房公积⾦为其法定义务,如果未履⾏,则⾯临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政处罚、补缴等。

因各地规定不⼀,本⽂对北京市的相关规定予以了分析。

1、《住房公积⾦管理条例(2002修订)》的相关规定作为全国性的条例,该条例对住房公积⾦进⾏了全⾯的规定。

尤其是对其适⽤范围和法律规定如下:第⼆条“本条例适⽤于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的缴存、提取、使⽤、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

”第⼗六条“职⼯住房公积⾦的⽉缴存额为职⼯本⼈上⼀年度⽉平均⼯资乘以职⼯住房公积⾦缴存⽐例。

单位为职⼯缴存的住房公积⾦的⽉缴存额为职⼯本⼈上⼀年度⽉平均⼯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缴存⽐例。

”第⼆⼗条第⼀款“”单位应当按时、⾜额缴存住房公积⾦,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第三⼗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办理住房公积⾦账户设⽴⼿续的,由住房公积⾦管理中⼼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的,由住房公积⾦管理中⼼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注:城镇私营企业是指注册地点在城镇(⽽⾮农村),设⽴的民营企业。

2、《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管理条例〉若⼲规定》的相关规定第五条“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应当缴存住房公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三)事业单位;(四)民办⾮企业单位;(五)社会团体。

不给员工五险一金违法吗

不给员工五险一金违法吗

不给员工五险一金违法吗五险一金每个人最少都少不了缴纳几百块钱,但是很多人可能会疑惑,为什么有些公司不缴纳,那么不给员工五险一金违法吗?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不给员工五险一金违法吗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不给员工五险一金违法吗用人单位不给员工缴纳五险,一金是违法的所有的用人单位都有义务给员工缴纳五险一金,如果不缴纳是违法行为,员工可以要求公司给予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8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那为气之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期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的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证号码。

第60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20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费,因不可抗力等法定是由不得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五险一金缴纳比例(一)养老保险:单位21%(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

(二)医疗保险:单位9%,个人2%+3元。

(三)失业保:单位2%,个人1%。

(四)工伤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5%,你自己一分钱也不用缴,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在0.5%-2%之间。

(五)生育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1%,你自己一分钱也不用缴。

(六)住房公积金: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

但原则上最高缴费额不得超过职工平均工资的10%。

用人单位按工资的12%办理缴纳住房公积金。

单位和个人都是工资的12%。

住房公积金是否是强制缴纳的

住房公积金是否是强制缴纳的

住房公积⾦是否是强制缴纳的住房公积⾦是强制缴纳的吗?现在很多公司开始为员⼯购买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但我们公司只为员⼯买保险,不缴纳公积⾦。

我想问问,住房公积⾦是国家要求企业强制缴纳,还是企业⾃愿为其缴纳?我知道保险是企业必须为员⼯买的,⽽公积⾦缴纳要求很模糊。

陈⼥⼠是椒江⼀家私营企业的员⼯,公司规模不⼩。

⼯作了三年,并签订了合同,企业给陈⼥⼠交了社保“三险”,即养⽼、医疗、失业保险,却没有缴纳住房公积⾦。

陈⼥⼠和企业签订的合同上也没有提到公积⾦,她咨询过单位的⼈事部门,部门主管说:“我们只为员⼯交社保,由于住房公积⾦不是强制缴的,所以我们是不缴的。

”陈⼥⼠感到有点疑惑:“住房公积⾦是不是⼀种福利待遇,企业可以⾃主选择?”在劳动合同中,常常提到的“三险⼀⾦”中“⼀⾦”指的是住房公积⾦。

现在社会上有这样的观点:“三险”(养⽼、医疗、失业)是强制的,住房公积⾦只是⼀种福利待遇,不是强制的,单位可以根据⾃⼰的效益情况决定缴交或者不缴。

事实是这样的吗?台州市住房公积⾦管理中⼼椒江分中⼼⼯作⼈员回复,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均应为单位职⼯缴存住房公积⾦。

这⾥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在城镇的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

⼯作⼈员说,公积⾦的缴纳必须是单位作为缴纳主体,单位到当地公积⾦中⼼开设账户,就可以给员⼯缴纳。

个⼈不能缴纳公积⾦。

“⽬前椒江⾏政事业单位编制外合同⼯、⼤企业员⼯基本缴纳了公积⾦。

⼩企业的话,由于企业要⽀出,很多还是没有缴纳的。

”⼯作⼈员介绍,公积⾦有最低额度和最⾼额度的限定。

最低缴存基数按市政府公布的上⼀年度最低⽉⼯资标准计算,椒江去年的标准是1160元,缴存⽐例为单位和个⼈各12%。

员工以未缴住房公积金提出解除,公司被判赔经济补偿金(附判决书)

员工以未缴住房公积金提出解除,公司被判赔经济补偿金(附判决书)

员⼯以未缴住房公积⾦提出解除,公司被判赔经济补偿⾦(附判决书)员⼯以未缴住房公积⾦提出解除,公司被判赔经济补偿⾦(附判决书)众所周知,劳动者享有单⽅即时解除权,《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的六种情形,均可产⽣此种解除权,并且随着劳动合同的解除,会产⽣经济补偿⾦请求权。

但是,在第38条⾥,似乎并未提到与住房公积⾦有关的表述。

那就奇怪了,为什么下⾯这篇案例,劳动者以住房公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却以第38条判决⽤⼈单位⽀付经济补偿⾦?真相竟然是……基本案情朱⼥⼠2012年12⽉10⽇进⼊当地⼀连锁超市⼯作,后于2016年6⽉1⽇单⽅解除劳动合同。

离职后,单位为朱⼥⼠补缴了住房公积⾦。

朱⼥⼠因在职期间单位未为⾃⼰办理住房公积⾦缴存登记并缴纳住房公积⾦,离职时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双⽅发⽣争议。

仲裁意见:不⽀付经济补偿⾦当地仲裁委驳回了朱⼥⼠的仲裁请求,朱⼥⼠不服,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意见:应⽀付经济补偿⾦⼀审法院:劳动者的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某单位在朱⼥⼠在职期间未为其缴纳住房公积⾦,直⾄朱⼥⼠单⽅解除劳动合同后才与朱⼥⼠达成协议并缴纳该费⽤,故朱⼥⼠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诉求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朱⼥⼠要求某单位⽀付经济补偿⾦的诉求予以⽀持。

⼆审法院:某单位在朱⼥⼠在职期间未为其缴纳住房公积⾦,直⾄被朱⼥⼠单⽅解除劳动合同后才与朱⼥⼠达成协议并缴纳该费⽤,故朱⼥⼠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诉求,于法有据,⼀审判决某单位⽀付朱⼥⼠经济补偿⾦,事实清楚,适⽤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予以维持。

(怎么会这样?我不会看到了⼀篇假判决书吧?)(别着急,容我慢慢抽丝剥茧,还原真相……)案件分析在本案判决⽣效之前,住房公积⾦不属于劳动争议,似乎成为法律实务界的共识。

⾄少,从公开的判决来看,只有极个别案例(【2012】民抗字第65号)因特殊情况涉及了公积⾦争议处理事项。

但本案的判决结果,却以单位未缴住房公积⾦为由⽀持了员⼯的经济补偿⾦诉求,从表⾯看,似乎不符合司法实务的常识。

公司公积金缴纳管理制度

公司公积金缴纳管理制度

公司公积金缴纳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司员工的公积金缴纳行为,保障员工的权益,提高公司公积金管理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和实习生。

三、公积金缴纳对象所有公司员工都应当缴纳公积金,具体缴纳比例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四、缴存基数1.公司员工的公积金缴存基数应当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数,并不得高于本人月工资的三倍。

2.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薪资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公积金缴存基数。

五、缴存比例1.公司员工的公积金缴纳比例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根据员工工资计算缴交金额。

2.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为员工缴纳公积金。

六、缴存时间1.公司应当每月定期为员工缴纳公积金,缴存时间为每月的15日之前。

2.如因节假日等特殊原因未能按时缴纳,公司应当及时办理补缴手续。

七、离职处理1.员工离职后,应当向公司提出公积金提取申请,公司应当在离职后一个月内办理提取手续。

2.员工离职后应当及时将公积金提取到个人账户,不得转移或挪用。

3.员工因涉嫌违法犯罪等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可以暂缓提取公积金,待调查结论后再作处理。

八、违章处理1.若员工未按规定缴纳个人公积金或向公司提供虚假信息,公司有权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公司要加强对员工公积金缴纳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定期进行核对。

3.员工如发现公司未按时足额为自己缴纳公积金,可向公司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公司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九、其他1.公司员工公积金提取手续复杂,需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且办理期间可能较长,请员工耐心等候。

2.员工如有任何疑问或困惑,可随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咨询。

以上为公司公积金缴纳管理制度,实施过程中如有争议,以公司最终解释为准。

希望全体员工能够详细了解并遵守该制度,共同维护员工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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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提醒:单位为员工缴纳是法定义务
最近,央行、住建部、银监会等部门密集出台“增加公积金贷款额度”“降低住房公积金使用门槛”等一系列楼市利好政策,使住房公积金成为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与此同时,社会上却流行着这样一种观点:“五险”(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是国家强制的社会保险,“一金”即住房公积金只是一种职工福利,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单位可根据自己的效益情况自行决定缴或者不缴。

镇江市总工会近日发布维权预警信息,提醒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住房公积金不是单位可缴可不缴的福利。

2013年3月,职工周某与某化工公司签订两年期劳动合同,合同中没有约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公司只为其缴纳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

今年3月,周某离职后向公司提出补缴公积金的要求。

公司告诉她,公积金仅仅是用人单位给员工的一种福利,国家并没有要求强制缴纳,单位可给员工缴,也可不缴;周某入职期间明知公司不为职工缴存公积金却从未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提出要求,有失诚信,公司不能接受。

为了讨个说法,周某找到镇江市总工会寻求帮助。

在市总工会的支持下,周某向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投诉。

住房公积金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它覆盖符合缴存条件的用人单位内所有在职职工,无论其单位性质如何,无论其家庭收入怎样,无论其是否已有住房,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都必须按国家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

据介绍,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职工个人每月缴存部分,这部分属于职工工资;二是单位每月为职工个人缴存部分,这部分实质上是单位以住房公积金的形式给每名职工增加的住房工资,属于职工薪酬的一部分。

这两部分都归职工个人所有,主要基于住房公积金的本质属性,即工资性。

住房公积金不属于职工福利,这个概念不能模糊。

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业内人士提醒用人单位,住房公积金和“五大保险”一样,都具有强制的法律约束力。

不论用人单位与职工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约定与否,均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按规定方式和金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公积金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去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而不是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

本报通讯员唐广刘业林
广告帐篷 编辑:fhy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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