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股份: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0年3月) 2010-03-26
京东方A: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0年3月)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部信息使用人指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公司员工以外的、并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单位、个人。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开披露前,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须向外部提供内幕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五条 公司应将内幕信息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时登记在案,并书面告知其保密义务与责任。
具体登记制度依照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公司年报报告期内存在对外报送信息的,应将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的类别、报送时间、业绩快报披露情况、对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的书面提醒情况、登记备案情况等信息在公司年报披露后10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监局进行备案。
第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得多于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
第七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要求公司报送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等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拒绝。
第八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或者为本人或他人谋利。
超日太阳: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1年1月) 2011-01-11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二零一一年一月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信息对外报送和使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相关人员不得以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四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或重大事项的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披露内容不得超过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公司应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公司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七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八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九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的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公司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ST 中 润: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0年3月) 2010-03-23
山东中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在未公开披露之前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披露前或重大事项筹划、协商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漏相关内容。
第三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有关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应书面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要求对方签字确认,并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列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对于无法律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报送年度统计数据等报送要求的,公司应当拒绝报送。
第五条 如果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由于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原因确需向其提供有关信息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上市公司董事在审议和表决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应予以拒绝。
第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外部信息使用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所在单位/部门、职务、证券账户、身份证号码、因何原因获取信息、获取信息的时间等,并及时将上述信息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胜利股份:公司章程(2013年5月)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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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股份公 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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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st大水: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XX年4月) 20XX04227.doc
st大水: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0年4月) 201004227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及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系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披露前,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要求公司报送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等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须向外部提供内幕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并需将内幕信息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时登记在案备查,书面告知其保密义务与责任,且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中国证监会山西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得多于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
第七条外部信息使用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或者为本人或他人谋利。
第八条外部信息使用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内幕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九条外部信息使用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尤夫股份: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XXXX年10月)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浙江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章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第五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除非法律法规有规定,否则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提供人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公司应将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信息使用人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信息使用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并应将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类别、报送时间、对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书面提醒、登记备案情况等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第九条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公司具体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说明,经部门领导、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上市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正在策划、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对外报送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归口单位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对外报送程序。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编制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七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九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荣信股份: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10年8月) 2010-08-07
第一条 为加强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规范外部 信息报送管理事务,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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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
前,应当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说明,经部门负责人(或分公司、子公司 的负责人)、公司分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批 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示 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证券账户 号码
本单位(或本人)在此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单位(或本人)保证严格控制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 范围。 2、本单位(或本人)以及接收、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将严格 遵守保密义务。在你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本单位(或本人)以及接 收、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不泄露相关未公开信息,也不利用所知悉 的未公开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3、本单位(或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提交的或 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 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4、本单位(或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 致使你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本单位(或本人)将立即通知你公司。
辽通化工: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0年5月) 2010-05-07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内幕信息保密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内部人员以外的单位及个人。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正式公开。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信息。
对无法律法规依据,要求公司向其报送信息的,公司有权拒绝。
第五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必须按照程序履行审批、报备手续。
第七条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详细填写“外部信息使用人登记表”(附后),由部门经理(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报董事会主席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外部信息使用人登记表”作为公司文档资料至少保存三年以上。
第八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有关单位提前报送信息资料的,应书面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管理制度》规定的保密义务。
外部信息使用人应书面承诺,在公司未将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获悉的信息向第三方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为本单位、本人及其他人员谋利,要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雏鹰农牧: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XXXX年10月)
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和《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及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对外报送的部门及有关人员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六条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八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相关部门,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胜利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3月) 2010-03-26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证券法》、《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1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制度,或违反国家财会部门相关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3、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整体年报时间计划,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延误等影响的;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中联重科: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0年4月) 2010-04-30
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公司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此项职责。
公司证券部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 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报证券部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应当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及/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CEO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CEO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三)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五)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六)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十八)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股票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从胜利股份股权之争案看我国股东委托书征集法律制度的完善(上)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从胜利股份股权之争案看我国股东委托书征集法律制度的完善(上)邱永红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部经理胜利股份股权之争是自 1999年7月1日我国《证券法》实施以来的第一个涉及二级市场的股权纷争案例,首次明确且大规模使用了“公开征集股东授权委托书”争夺表决代理权的形式。
分析这一典型案例,对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委托书征集的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基本案情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胜利股份)是由山东省胜利集团公司(下简称胜利集团)为发起人,以集团核心企业“山东省胜利物资总公司”的经营性资产折为国家股、并以定向募集方式向法人及内部职工募集股份设立的,主营塑料管道、精细化工、进出口贸易、油器经营。
胜利股份于1994年5月正式设立,1996年6月在深交所挂牌上市。
成立6年内,总资产增长了657.46%,利润总额增长了615%,连续四年净资产收益率在13%以上。
上市后送股3次、配股2次。
截至1999年底,公司总股本21780万元,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为:胜利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集团24.17%、国泰君安8.40%、胜邦企业6.98%、山东省资产管理公司3.5%、润华集团3.36%、泰和基金1.37%、山东省交通投资公司1.34%、深圳中广银0.95%、山东储备物质管理局0.89%、山东省农资公司0.67%。
广州通百惠公司主营企业服务网、社区服务网和网上企业孵化器,并拥有一系列网站,正欲借助资本市场谋求快速发展。
胜利股份公司原第一大股东胜利集团由于经营不善引发经济纠纷,其持有的3000万法人股以低价被拍卖。
2000年1月10日,通百惠公司以每股1.06元的价格竞买成功,购入胜利股份3000万法人股,占总股本的13.77%,在1月28日交割后,成为胜利股份第一大股东,并于次日予以公告。
成为胜利股份第一大股东后,通百惠公司向胜利股份董事会提交了董监事会提名人选,被董事会拒绝。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促使公司信息披露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从事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发生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四条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山东证监局,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并臵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六条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胜利精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11年5月) 2011-05-06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内的;(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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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遵守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六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
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本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