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民诉庭审中的证据质证和法庭辩论技巧
民事法庭辩论技巧
民事法庭辩论技巧民事法庭辩论技巧民事诉讼案件开庭审理中,在法庭调查阶段的任务就是通过调查使案件事实得到澄清或使各方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歧明朗化,为法庭辩论阶段在事实和证据方面的论辩指明一个方向,为法庭采纳正确意见在案件事实方面打下一个基础。
而法庭调查阶段中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证据质证。
一、基本功与操作技巧人的思维只有通过表达,才能达到影响他人的作用。
表达得好坏取决于表达的内容,但表达技巧也是关系到表达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
不仅要有好的文字组织能力,还应具有准确、简洁、清楚、生动的语言表达能力。
1、文字表达技巧综合案情,理顺辩论思路,写好代理词、辩护词,是庭前必做的一项基础工作。
第一,字斟句酌,用词准确;第二,调配语句,合理布局;第三,篇章衔接,环环相扣;第四,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第五,重点突出,详略恰当。
2、语言表达技巧具有驾驭、支配辩论形势的能力。
在庭审辩论中,应当做到:第一、脱稿,并善于把前言说好。
在设计这方面的语气和选择言词时必须达到的效果是:①立即抓住整个法庭的注意力;②传达案件的严重性或表现出对本案的真诚;③表明对本案的信心。
第二,控制语速,并吐字清晰。
有了好的辩论内容,还需有好的表达方式。
在庭审辩论时,应做到口齿清楚,发音准确,音调和谐,快慢适度。
力争达到声调上的抑扬顿挫,以提高论辩感染效果。
第三,善于入情入理。
语言可以伤人,也可以感人。
用辩论语言伤人,是不道德的。
辩论语言以情感人,则是可取的。
使用这一语言情感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具体案件的辩论语言感情色彩,要有与案情相适应的基调。
②绝不能带有当事人的感情色彩。
操作的情感就是经过理智语言处理过的辩论情感、法律语言情感。
③情感措辞应是发而不露、放而不纵、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语言。
3、形象技巧除了文字表达、语言表达技巧外,还应具有良好的体态语言表达技巧。
有声与无声、语言与体态的融合统一,才能体现精湛的表达能力。
第一,柔中有刚,举止大方。
在庭审辩论中要有风度,有气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气扬。
刑事案件中的法庭辩论与证据质证
刑事案件中的法庭辩论与证据质证在刑事案件中,法庭辩论和证据质证是不可或缺的环节,它们为法官、陪审团和辩护律师提供了评估案件真实性和公正性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中的法庭辩论和证据质证的重要性以及其具体的操作方法。
一、法庭辩论的重要性法庭辩论是指原告方和被告方通过陈述事实、提出证据和法理推理等方式,在法庭上对案件争议点进行辩论的过程。
它具有以下的重要性:1. 保障被告方的合法权益:法庭辩论为被告方提供了表达自己观点和意见的平台,确保其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2. 加深法官和陪审团对案件的了解:法庭辩论可以帮助法官和陪审团全面了解案件的背景、事实和证据,有助于他们做出公正和权威的裁决。
3. 促进案件的审理进程:法庭辩论可以促使双方就争议焦点进行充分的讨论和辩论,加速案件的审理进程。
二、证据质证的重要性证据质证是指将相关的证据提交给法庭,供法官和陪审团进行审查和评估的过程。
它在刑事案件中具有以下的重要性:1. 确定事实真相:证据质证能够揭示案件的真相,有助于法官和陪审团了解案件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2. 认定罪行与无罪:通过证据质证,法官和陪审团可以评估证据的可靠性和有效性,进而对被告是否有罪作出准确的判断。
3. 保障诉讼公正:证据质证是确保诉讼过程公平公正的关键环节,它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则,防止非法证据的使用和滥用。
三、法庭辩论的具体操作在刑事案件中,法庭辩论通常包括以下步骤:1. 原告方陈述观点:原告方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起诉的理由,同时可以引用相关法律条款和前例进行解释和支持。
2. 被告方反驳和辩护:被告方在法庭上反驳原告方的观点和指控,同时进行自己的辩护陈述,提出证据和法理推理进行辩护。
3. 法庭问询:法官和陪审团可以对双方提出问题,要求他们进一步说明和解释观点和证据。
4. 双方辩论争议焦点:双方就案件争议焦点展开辩论,并通过质证证据、解释法律等方式进行论证和辩护。
四、证据质证的具体操作在证据质证的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步骤和原则:1. 提交证据:双方律师根据案件需要,将相关证据提交给法庭。
民事案件庭审质证和法庭辩论之技巧方略
民事案件庭审质证和法庭辩论之技巧方略民事案件庭审质证和法庭辩论是当事人通过证据呈现和辩论论点来支持自己的案件主张的过程。
在此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掌握一定的技巧和方略,以提高自己的辩论效果和说服力。
下面将介绍一些在民事案件庭审质证和法庭辩论中的技巧和方略。
一、质证技巧:1.清晰而有力的开场陈述:当事人在开场时,应清晰地表达自己的主张和要证明的事实,使法官和陪审团对自己的观点有初步的了解。
2.证人质证技巧:当事人在质证证人时,应注意以下几点:a.事先准备好质证问题,确保问题与自己的案件主张直接相关;b.尽量避免使用带有主观判断的问题,而是应该让证人自己陈述事实;c.使用开放性的问题,以便证人能够提供详细和准确的回答;d.控制好质证的时间,避免过长而导致证人不耐烦或流于废话。
3.物证质证技巧:在质证物证时,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几点:a.保证物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在法庭上被对方质疑;b.使用鉴定报告或专家意见来证明物证的价值和证明力;c.事先准备好物证的说明和解释,以便在庭审中能够清楚地向法官和陪审团展示物证的意义。
4.书证质证技巧:在质证书证时,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几点:a.确保书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在法庭上被对方质疑;b.使用合适的法律规定来证明书证的效力;c.在质证过程中,遵循证据呈现的基本原则,如逐页、逐段、逐句呈现。
二、辩论技巧:1.确定核心论点:当事人在辩论中应确定自己的核心论点,并合理地展示和论证,以增强说服力。
2.运用逻辑思维:当事人应运用逻辑思维,进行严谨的论证。
可以使用事实与推理、因果关系等方式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并反驳对方的观点。
3.强调证据的重要性:当事人可以通过强调自己案件中的关键证据,以及这些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密切关系,来增加证据的说服力。
4.反驳对方观点:当事人应尽可能准确地抓住对方的观点来进行反驳,无论是批判对方的证据还是对其论点的推理。
5.合理利用法律规定:当事人应熟悉相关的法律规定,并合理利用它们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和辩论。
律师的辩论口才
律师的辩论口才
律师的辩论口才是非常重要的,他们需要具备以下几点:
1. 逻辑思维能力:律师需要运用良好的逻辑思维能力,能够清晰地组织自己的论点和证据,并能够连贯地阐述观点。
2. 创造力:律师需要能够寻找案件中的利益点,并找到切入点,以便能够更好地为客户争取利益。
3. 细致入微:律师需要对案件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调查,以便能够利用有关的法律条款和先例为自己的辩论提供有力支持。
4. 口才表达能力:律师需要具备良好的口才表达能力,能够清晰地、连贯地、有说服力地陈述自己的观点,并能够在庭审中灵活地应对对方的质疑。
5. 快速思维能力:律师需要能够在紧张的庭审中快速思考,并能够迅速地做出反应和回应。
尽管口才对于律师来说很重要,但要成为一名出色的律师,还需要具备广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以上只是律师辩论口才的一些要点,具体的表现还要根据每个律师的个人素质和经验来确定。
试论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
试论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摘要]辩论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也是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个必经环节。
改革开放以来,大众的法制意识以及维权观念不断地强化与发展。
此时,正是我们认真思考和慎重把握辩论原则的大好时期,积极努力地为加快我国的司法建设进程和提高司法裁判的效率以及公正性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本文作者主要简略地论述了民事诉讼中辩论原则的内容,实践现状,并提出一些粗浅的意见。
[关键词]民事诉讼;辩论原则;大陆法系;辩论权一、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概述(一)辩论原则的基本定义通常认为,辩论就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就案件所争议的焦点事实和法律问题,在人民法院的主持和引导下进行辩论,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与答辩,从而查明案件事实,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实,就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法院不主动调查,即使调查了而不经当事人提出仍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这即是通常意义之上我们所说的辩论主义。
辩论主义是由德国普通法的法学家肯纳首创,英美法系国家也普遍的接纳以及采用了辩论主义的精神实质内涵。
但因文化和意识上的差异,并没有使用辩论主义这一概念。
但辩论主义广泛的空间应用确是不争的事实。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第12条如此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一般认为,该法条在立法上确立了辩论原则在民事诉讼中重要的基本原则地位。
此外,辩论原则也是宪法赋予公民完整的民主权利在民事诉讼领域中的具体的体现。
正如孟德斯鸠所曾经谈到的:“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辩论原则其根本实质亦是对人权和自由最大限度的尊崇。
其必须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平等的基础之上,是社会主义平等原则在司法领域的重要表现形式。
而在大陆法系的其他国家,关于该原则的定义又与我们稍有差别。
如日本学者所概括,辩论原则最根本的含义是:“以什么样的事实来为请求的根据,又以什么样的证据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存在或不在,都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领域,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在这一领域的自由。
劳动仲裁开庭质证技巧
劳动仲裁开庭质证技巧
1. 提前准备:在开庭前,仔细研究案件材料,了解证据的来源、真实性和关联性。
准备好自己的证据清单和相关文件,以便在庭审中能够清晰地展示和说明。
2. 仔细聆听:在对方出示证据时,认真倾听对方的陈述和解释。
注意观察对方的表情和语气,这有助于判断证据的可信度。
3. 质疑证据:如果对对方出示的证据存在疑问,可以通过提问的方式进行质疑。
针对证据的来源、真实性、合法性等方面提出问题,要求对方进行解释或提供更多的证明。
4. 提供反证:如果有与对方证据相矛盾的证据,可以在适当的时候出示并进行说明。
通过提供反证来削弱对方证据的可信度。
5. 保持冷静:在庭审过程中,保持冷静和专业。
不要被对方的言辞或情绪所影响,要以理性的态度回应和质证。
6. 记录要点:在庭审中,可以记录对方的陈述和证据的要点。
这有助于在后续的辩论或陈述中进行回应和反驳。
7. 注意时间控制:在质证过程中,要注意时间的控制。
合理安排自己的陈述和提问时间,避免过于冗长或离题。
总之,在劳动仲裁开庭质证时,要保持冷静、专业,并运用适当的技巧来质疑和辩驳证据。
这些技巧将有助于提高你在庭审中的表现,增加胜诉的机会。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的劳动仲裁开庭质证技巧可能因地区、法律体系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建议你在进行劳动仲裁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获取更准确和具体的指导。
民事诉讼证据审查与判断的方法与技巧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民事诉讼证据审查与判断的方法与技巧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与判断是司法认证活动的核心环节,也是主审法官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恰当自由裁量的基础和依据。
笔者结合自己的审判经验,略谈谈民事诉讼证据审查判断中的一些策略与技巧,以期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一、巧用证据交换手段,确保庭审质效一般来说,复杂疑难的民商事案件往往涉及的证据种类,数量较多,如把这些繁多且复杂的证据材料一下全部放置于庭审中“会诊”,势必会增加庭审负担,进而降低庭审质效,审判法官也很难在有限的庭审时间内对如此繁多的证据材料的真伪及证明力大小作出准确判断。
因此,审判法官如遇到复杂疑难案件,应主动启动庭前证据交换程序,促使当事人在庭前将其持有的证据予以提供,并通过证据交换、质辩,从而达到了整理和固点诉讼争点及确认证据证明力的效果,为开展好庭审活动打下坚实基础,这样既保障了庭审质效,又提升了法官的司法认证水平。
二、适度引导举证,明确举证、查证范围由于当事人身份不同,固其文化素养、法律知识、诉讼技能等明显存在差异。
为使当事人特别是弱势诉讼群体迅速明白诉讼旨意,更好地维好自己权益,审判法官应对弱势主体的举证要求适度加以引导,有利于庭审活动的顺利展开,既能明朗当事人的举证范围,又明晰了法官查证案件事实的审理方向,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打下坚实的裁判基础。
三、规范程序环节,处理好“辩”与“质”的关系我们知道,质证权与辩论权是当事人在不同诉讼阶段中享有的两种性质不同的诉讼权利,实践中,当事人易把它们混淆起来,诸如在庭审中,当事人因不懂得诉讼程序的具体规则,有时易把这两种程序权利混用起来,比如本应谈证据的质证意见,反谈案件的辩论意见,无意的打乱了庭审程序,降低了质证程序的功能,影响认证效果。
为此,审判法官应及时向当事人释明质证与辩论的区别与要求,应规范约束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法官在质证程序中应做到“三步”到位:一要做到边听;二要做到边记;三要做到边思考。
原告质证陈述技巧
原告质证陈述技巧
在法庭上,原告质证陈述的技巧包括:
1.抓住重点:在质证过程中,原告应该抓住重点,针对对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有针对性的提问和陈述,避免偏离主题。
2.充分准备:在开庭前,原告应该充分了解案件背景、证据材料和相关法律法规,以便更好地把握质证的重点和方向。
3.逻辑清晰:在陈述和质证时,原告应该保持逻辑清晰,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陈述和提问,确保表达的观点和问题容易被法官理解和接受。
4.表达简洁明了:在质证过程中,原告应该用简洁明了的语言表达自己的观点和问题,避免使用过于专业或复杂的术语,以免影响法官的理解。
5.尊重对方:在质证过程中,原告应该尊重对方,避免出现情绪化的表达或攻击性的言辞,以免影响法官的判断。
6.提供证据支持:在质证过程中,原告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和问题,例如文件、照片、录像等,以便让法官更好地理解和接受自己的主张。
7.保持冷静:在质证过程中,原告应该保持冷静,避免
因为对方的攻击或质疑而情绪激动,要保持理智和客观的态度。
以上是原告质证陈述的一些技巧,通过这些技巧的运用,可以有效地提高质证的效率和效果,为原告在法庭上取得更好的胜诉机会。
律师在民诉庭审中的证据质证和法庭辩论技巧
律师在民诉庭审中的证据质证和法庭辩论技巧一、证据质证1.预备证据律师在庭审前应准备好所需要的证据材料,如书面文件、图片、视频等。
在庭审中,律师应通过向法庭提交这些证据材料并口头解释,来使这些证据材料真实有效地展现给法庭和对方当事人。
2.询问证人律师在庭审中有权询问证人。
律师应在庭审中准备好询问提纲,有针对性地询问证人以获取有利的证据。
律师要善于掌握询问的技巧,包括争取证人支持、使证人证言具有说服力等。
3.引用技巧律师可以通过引用书面文件、案例判决等法律文书,以及专家鉴定、证人证言等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在引用过程中,律师应注意引用材料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以增强自己的说服力。
4.反质询对方证人律师可以对对方证人进行反质询,即就对方证人的证言进行质询。
通过反质询,律师可以对对方证人的证言进行进一步的深入挖掘,以发现问题、矛盾或不一致之处,对对方证人的证词进行质疑和驳斥。
5.质证总结在质证过程中,律师应能够对证据进行有效总结。
律师可以根据庭审中的具体情况,将证据按照时间、地点、人物等进行排序和分类,然后以逻辑清晰、简明扼要的方式对证据进行总结,以展示自己观点的正确性和合理性。
1.制定合适的辩论策略律师在庭审前应仔细分析案件的法律事实和证据,从而确定自己的辩论策略。
律师可以选择侧重于法律依据的争论、重点突出对方疏漏的证据或法律逻辑的错误等策略。
2.有效争辩律师的辩论应以合法、公正、诚实的原则为基础。
律师要充分了解、掌握和运用法律理论和法律规则,结合案件事实和审理程序,有力地辩护当事人的权益。
律师应注意言辞表达的方式和语气,要避免过激和恶意攻击,以保持庭审的秩序和尊重法庭。
3.对辩方观点进行驳斥律师在辩论中要学会针对对方的观点和主张进行驳斥。
律师可以通过引用法律依据、分析对方的论证逻辑等方式来进行有效驳斥。
同时,律师也要注意回应对方的驳斥和质疑,对自己的观点进行辩护和说明。
4.适时申请庭外证据调取如果有需要,律师可以在庭审中申请引入庭外证据。
民事案件庭审质证与法庭辩论技巧
民事案件庭审质证与法庭辩论技巧一、质证技巧1.了解案件事实:在质证前应对案件事实进行充分了解,包括了解双方当事人的主张、证据和辩护意见。
2.准备质证清单: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制订质证清单,明确需要引证的证据种类和编号。
3.先易后难原则:在进行质证时,可以先从较简单且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入手,逐渐加强自己的证据力度。
4.充分发问:在质证过程中,要充分发问对方证人,引导其作出利于自己的回答。
5.扩大证人回答范围:当证人只回答了问题的一部分时,可以通过追问的方式扩大证人的回答范围,以获取更多的证据。
6.针对性质证:在质证过程中,要针对对方的主张进行有针对性的质证,抓住证人的矛盾点,让对方主张不攻自破。
7.抗辩证据的价值:对于对方提出的证据,要善于分析其证据的弱点,并展示其证据的无效性。
8.保持冷静:在质证过程中,要保持冷静,不要过于激动或争辩,以免影响案件的正常进行。
1.强调争议焦点:在辩论过程中,要明确争议焦点,集中精力论证和反驳对方的重点观点。
2.制定并坚守辩论策略:在进行法庭辩论时,要制定明确的辩论策略,把握重点,防止被对方拖入次要争议。
3.充分准备辩论材料:在辩论前要充分准备辩论材料,包括法律条文,相关案例和学术观点等,以支持自己的观点。
4.简明扼要地陈述观点:在辩论过程中,要力求简明扼要地陈述自己的观点,并用简洁明了的语言与对方进行辩论。
5.善于运用比喻和修辞手法:在辩论中,适当运用比喻和修辞手法能够增加语言的生动性和说服力。
6.掌握身体语言和声音的运用:在辩论过程中,要注意运用自己的身体语言和声音,如适当地使用手势,调整音量和语速等,以增加说服力和吸引力。
7.尊重法官和对方律师:在辩论过程中,要尊重法官和对方律师,遵守庭审秩序,并与对方律师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
以上是民事案件庭审质证和法庭辩论的一些技巧,通过合理的质证和有效的辩论,有助于律师取得胜诉。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个人经验进行灵活运用。
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技巧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技巧民事诉讼案件开庭审理中,在法庭调查阶段的任务就是通过调查使案件事实得到澄清或使各方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歧明朗化,为法庭辩论阶段在事实和证据方面的论辩指明一个方向,为法庭采纳正确意见在案件事实方面打下一个基础。
而法庭调查阶段中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证据质证。
第一部分证据质证一、如何组织证据:1、方法围绕诉讼请求展开程序及实体的证据清理,对照法律进行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是否提交。
这里有个分析筛选的过程,有的案件很复杂,双方间交易时间长,有时就纠纷写过一系列的会议纪要等,这就要求律师要围绕诉讼请求的主题,从这些材料中分析筛选出对我方有利的证据来。
不要将不利于我方的证据提交给法庭。
特别是作为原告的律师应当充分重视的问题。
作为原告律师你有足够的时间去准备证据,分析证据,补充加强证据,不可犯这种低级错误。
2、形式证据清单的形式。
格式要求:标题写明是〈***与***间***纠纷案件原告(被告)证据清单〉。
如是被告的,写上法院的案号。
下面是一个表格,内容包括:证据编号、证据名称、证据来源、页数、份数、复印件/原件、证明内容。
有的时候是几个证据证明同一个事实,可以编为一组,共同证明一个事实(如合同、交货单、发票等均证明双方间合同关系、发生金额的事实。
)这里我要强调的是,证明内容要条理分明,有时一个证据不光证明一个事实,对于证明的多个事实应当写明,采用1、2、3、的形式,以便让审判人员一看就清楚。
如约定管辖的货款支付纠纷的案件,合同这个证据,特别要写明:1、双方间**合同关系;2、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与方式是什么;3、合同约定由**法院管辖。
至于顺序问题,我个人觉得应当是:主体证据(包括变更的)-----事实证据(时间先后发生的先后顺序或按诉讼请求来提交)------其他程序证据(如管辖)。
3、庭审中如何举证。
01-答辩、质证、举证、发问、辩论、最后陈述意见(XXX)
开庭提示1、开庭时当事人(XXX)代理人(YYY)请带上带上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如有人去旁听的旁听人员也要带身份证原件,否则无法进入法庭。
2、公民代理委托手续:要向法院提交XXX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一份、XXX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正反两面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代理人YYY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正反两面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结婚证复印件一份、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
3、XXX如有已经垫付的医疗费收据请张贴在A4纸上。
张贴好后复印一式四份,开庭时交法庭一份、给原告一份、给被告中国人保保险公司一份、自己留存一份。
4、本案关键:申请重新鉴定以期降低伤残等级或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城镇标准降为农村标准。
只要赔偿总额(含被告XXX已经垫付的5000元在内)控制在12.2万元以内就可以完全由保险公司负担了。
5、法院诉讼费按照支持原告诉请的比例由原被告承担的。
答辩意见一、先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城支公司答辩,我方再做答辩。
二、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人身损害时间在2010年4月11日。
根据民诉法律规定,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从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
而原告2012年9月28日才起诉至贵院,时间长达近两年半,期间原告也从未向两被告主张过权利,故原告起诉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恳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被告中国人保同意赔偿的费用被告XXX都没有异议,但被告中国人保不同意赔偿的费用被告XXX也不同意赔偿,即被告XXX不同意负担保险公司赔偿以外的费用。
四、被告XXX对原告单方委托浙法司【2011】临鉴字第100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含伤残等级、护理期限、误工期限和营业期限)均不予认可,故申请法院委托有关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看看保险公司提不提,最好先由保险公司提出。
五、被告XXX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已经为原告垫付了5000元(看有无收据或原告是否承认),该款要求被告中国人保直接支付给被告XXX。
五、原告起诉主张的赔偿费用或过高或证据不足,理由如下附:2012年浙江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971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437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071元;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9644元;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5731元。
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关键词: 辩论原则/当事人/法院内容提要: 辩论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个必经环节,其主要内容是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像大陆法系辩论主义那样主要强调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关系。
我国的辩论原则对法院没有约束性,容易导致辩论原则的空洞化,应学习辩论主义的优点,进行相应的改革。
本文的辩论原则指广义的辩论原则,包括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模式中的辩论原则。
(一)辩论原则的意义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尽管对辩论原则存在不同的理解,但是两者都把辩论原则作为一项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并认为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贯穿整个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所谓辩论主义,一般是指只有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出的事实,并经过辩论才能作为法院判决依据的一项诉讼制度或基本原则。
反之,当事人没有在诉讼中提出的事实就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辩论主义(Verhand lung smaxime)概念,由德国普通法的法学家肯纳(Nikeolaus Thaddaus Gnner)首创。
德语Verhan2deln 具有当事主义之间相互交涉和相经过交涉而和解的意思[1]。
辩论主义作为一个法律专用术语只在大陆法民事诉讼理论中使用。
日本法学界引进德国这一基本原则时将德语Verhand lung smaxime 汉化为“辩论主义”。
英美法系国家也采用了辩论主义的做法,但因文化的差异没有使用辩论主义这一概念,但其“adversary system”英文包含有辩论的意思。
关于辩论原则的内容,按照日本法学家谷口安平的理论可以分为三个部分的内容: (1)只有当事者提出并加以主张的事实,法院才能予以认定。
换言人,作为法院判决基础的诉讼资料只能由当事者提供,法院不得随意改变或补充当事者的主张。
(2)对当事人双方都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必须照此予以认定。
这种事实称为自白事实,法院受自白事实的拘束。
(3)原则只能就当事者提出的证据进行调查[2]。
试析公诉案件法庭辩论的特点和方法
试析公诉案件法庭辩论的特点和方法公诉案件法庭辩论是指在法庭上,由公诉人和被告及其辩护人进行的针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问题的争论和辩论。
公诉案件法庭辩论具有以下特点和方法。
一、特点:1.公开性:公诉案件法庭辩论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进行的,公众可以旁听并了解案件进展,确保司法透明度。
2.对证据的审查和质证:公诉案件法庭辩论是基于案件事实和证据的争论,双方在法庭上可以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其与案件之间的关联性等方面进行讨论和质证。
3.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公诉案件法庭辩论既包含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适用,也包含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和辩解,是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4.公平公正性:公诉案件法庭辩论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双方在辩论中享有平等的权利,法庭作为中立的裁判者要保证各方发言权的平衡和充分行使,维护辩论的公正性。
5.形式正式性:公诉案件法庭辩论是在法庭正式程序下进行的,双方必须遵守法庭礼仪和程序规定,在庭审中进行辩论与质证。
二、方法:1.控辩交替:公诉案件法庭辩论中,公诉人先进行控辩陈述,指控被告的罪行和相关事实,并提出证据。
随后,被告及其辩护人对公诉人的控辩陈述进行反驳和辩解,同时,也可以提出疑问和质疑。
2.证据质证:公诉案件法庭辩论过程中,双方可以针对案件中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反质证。
公诉人可以对被告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质疑,被告及其辩护人也可以针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提出疑问。
3.辩论和提问:双方在法庭上进行辩论,可以从事实和法律两个角度进行争论。
辩论过程中,双方可以提出问题,互相追问对方,以推动争论的深入和全面。
4.法律适用争议:公诉案件法庭辩论中,双方会就法律条文的解释和适用问题进行争论。
双方可以提出对案件中涉及的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有异议的地方,并进行辩论。
5.结案陈述:公诉案件法庭辩论在辩论结束后,双方进行结案陈述,总结案件事实和争论的重点,对争论的结果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陈述和论证。
总之,公诉案件法庭辩论具有公开性、对证据的审查和质证、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公平公正性和形式正式性等特点,其方法主要包括控辩交替、证据质证、辩论和提问、法律适用争议以及结案陈述等。
法庭辩论技巧的具体运用
法庭辩论技巧的具体运用
辩题,是否应该废除死刑。
正方观点:
1. 人权保护,死刑违反了基本的人权,每个人都有权利生存,而死刑剥夺了这个权利。
2. 法律公正,死刑存在着判决错误的可能性,一旦执行了错误的死刑判决,就无法挽回。
3. 社会效益,死刑并不能有效地阻止犯罪,反而可能导致冤假错案,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反方观点:
1. 惩罚犯罪,死刑是对严重犯罪行为的一种惩罚,可以起到震慑作用,减少犯罪发生。
2. 公众安全,对于某些极端危险的罪犯,死刑是保护社会安全的手段,防止他们再次危害社会。
3. 法律尊严,死刑是法律的一种体现,对于一些严重犯罪行为,必须进行严厉的惩罚,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在辩论中,正方可以运用法庭辩论技巧,如提出有力的证据和案例,引用权威的法律文件和国际公约,以及运用逻辑推理和辩证分析等方法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反方则可以采用反驳和质疑的技巧,对正方观点进行驳斥,并提出自己的证据和理由来支持自己的立场。
通过运用法庭辩论技巧,双方可以展开充分的辩论,使得辩题能够得到更加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庭审是法院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事实的查明、法律的适用和法官内心确认的形成多在这一阶段完成.因此.考察当前庭审活动的客观现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措施.对于提高法官驾驭庭审能力、规范庭审活动以及促进审判公正高效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综合素质展现方面1、审判法庭环境有待改善:有的审判法庭办公楼装修年代久远.设计和布局不合理.一些诉讼指南等上墙资料未及时更新.标牌不清晰.不显目.内容也不符合当前工作要求;有的审判庭计算机等摆放不规范.不整齐.给人以杂乱的印象.影响法庭形象。
2、合议庭成员形象方面:有的审判员坐姿不正.注意力不够集中.如质证时对当事人出示证据出现遗漏;一些平常的习惯动作也不时表现在审判庭上.如托脸、柔眼、抠鼻等;个别审判员、书记员没有按规定着装.开庭时配带小微章.且配带位置不合规.有的书记员甚至着便装。
3、庭审纪律方面:法庭纪律维护不够严肃.因公诉人、当事人等原因.导致案件不能按时开庭审理;没能正确运用法槌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情况予以制止或警告.如有的案件庭审中.当事人亲友带小孩旁听、旁听群众未关闭手机、高声喧哗、随意走动.而审判员未进行及时有效地制止。
4、个人综合素质方面:庭审中.有很多用语不规范的情形.一些日常的口语经常出现在庭审中.有的法官、书记员声音不够响亮、清晰;有的审判员庭前准备不充分.对卷宗材料不熟悉.导致庭审中各个环节把握得不是很紧凑.有时出现"冷场"的情况;少数案件中.对突发情况处理应变能力不足.如对代理人不按时到庭.庭审中未经审判长或审判员允许.直接入席就座.审判长或审判员也没有反应.而过一段时间后.才核对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权限。
个别法官心理素质较差.因领导旁听等原因.庭审显得紧张、局促.秩序较混乱.如在举证质证后未经合议即进行认证.认证过程中又突然中断进行合议。
浅谈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
浅谈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p(一)辩论原则的基本定义通常认为,辩论就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就案件所争议的焦点事实和法律问题,在人民法院的主持和引导下进行辩论,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与答辩,从而查明案件事实,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实,就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法院不主动调查,即使调查了而不经当事人提出仍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这即是通常意义之上我们所说的辩论主义。
辩论主义是由德国普通法的法学家肯纳首创,英美法系国家也普遍的接纳以及采用了辩论主义的精神实质内涵。
但因文化和意识上的差异,并没有使用辩论主义这一概念。
但辩论主义广泛的空间应用确是不争的事实。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第12条如此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一般认为,该法条在立法上确立了辩论原则在民事诉讼中重要的基本原则地位。
此外,辩论原则也是宪法赋予公民完整的民主权利在民事诉讼领域中的具体的体现。
正如孟德斯鸠所曾经谈到的:“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辩论原则其根本实质亦是对人权和自由最大限度的尊崇。
其必须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平等的基础之上,是社会主义平等原则在司法领域的重要表现形式。
而在大陆法系的其他国家,关于该原则的定义又与我们稍有差别。
如日本学者所概括,辩论原则最根本的含义是:“以什么样的事实来为请求的根据,又以什么样的证据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存在或不在,都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领域,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在这一领域的自由。
”按照德国学者的概括,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只有当事人才能够把争议的事项导入程序并判断是否有必要对此作出决定;作为程序规范,法院自身则不得考虑当事双方都未提出的事实,且不得根据自己的判断主动收集或审查任何证据。
”(二)辩论原则的主要内容1. 辩论原则应该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的过程之中这其中有两层含义。
其一辩论原则应该贯穿于一审,二审及再审整个阶段诉讼过程之中。
民事诉讼法庭辩论
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民事诉讼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项重要法律程序,庭审辩论是其中的核心环节。
民事诉讼庭审辩论,是指原告与被告互相发表主张和陈述,提交证据和质证证人的过程,最终达成诉讼结果的决定。
一、庭审辩论的重要性庭审辩论对于案件的结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庭审辩论是双方当事人展示证据和陈述事实的机会,是法官判断真实性的依据。
其次,庭审辩论可以为法官提供更全面、准确的案件事实,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此外,庭审辩论还可以为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提供机会,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庭审辩论的程序庭审辩论通常分为四个流程:首先是原告发表开庭陈述,介绍诉讼请求和原告所拥有的证据。
其次是被告进行答辩,作出回应,并提出自己的事实和证据来辩解。
第三个流程是逐证质证,即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并经过对证据的质证,证据的真实性可以得以确立。
最后一个环节是总结陈述,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证据、观点和法律规则等进行最后的陈述和说明。
三、庭审辩论的具体操作庭审辩论的具体操作需要按照程序逐步执行,同时还应考虑法律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规则。
例如,庭审辩论的过程应由法官主持,制止双方当事人进行爆粗口语言或者攻击性的行为。
同时,庭审辩论的证据质证环节应该特别注意,质证过程不能随意中断,而质证证人的证言也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规定。
四、庭审辩论的技巧和策略庭审辩论的技巧和策略可以帮助当事人在庭审中取得更好的效果。
首先,应当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充分了解案件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准备好有力的证据和分析。
其次,必须知道如何与法官和对手进行有效沟通和交流。
同时,还应当尝试提出开创性的策略,例如提出解决案件的方案或调解方案。
总之,庭审辩论是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之一,它决定了最终的诉讼结果。
因此,当事人应该认真对待庭审辩论,准备充分,遵循规定程序和法律规定,同时还要掌握一些辩论的技巧和策略,以期在庭审中获得更好的效果。
律师常用质证理由及实务建议(2023版)
律师常用质证理由及实务建议(2023版)一、质证内容:证据“三性”合法性关联性当证据不具备以上两点的时候,应当通过质证手段排除其证据资格。
当证据确实具备以上两点的时候,还应当从证据的真实性、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实质性关联两方面,通过质证手段削弱、动摇其证明力度。
二、常见的质证理由(一)真实性异议包括对形式真实性的异议和对实质真实性的异议对形式真实性有异议1. 未能提供原件、原物的;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未能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2. 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不相符;3. 如果对方出具的证据涉及我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如果确认并非我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申请对签字或盖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但如果确实是我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一般情况下难以强行否认。
对实质真实性有异议4. 内容与事实不相符;5. 证据存在删减、剪辑、遗漏等情形(尤其是视听证据、电子数据);6. 证人与举证人之间存在利益关系。
7. 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证据所反映的事实明显违背常理、审核经验、交易习惯;本条支持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234 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院认为,虽然原告提供了购买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作为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分析和认定原告提供证据所反映的内容,进而分析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时,认为:陈俊峰、张立平作为自然人,一次性购买226 套商品房的行为本身并不属于通常情形下自然人为使用或投资进行商品房买卖的情形。
对真实性无法确认或无法表态:8. 证据形成于对方当事人与案外人之间或由案外人出具,在案外人未到庭的情况下,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或“无法表态”。
但如果该证据系案外人根据其业务规则产生的证据,比如银行出具的付款凭证、保险公司保单等,一般此类证据的真实性都会得到法院认可。
(二)合法性异议认为证据主体、证据收集方式、证据程序、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9. 证据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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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民诉庭审中的证据质证和法庭辩论技巧民事诉讼案件开庭审理中,在法庭调查阶段的任务就是通过调查使案件事实得到澄清或使各方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歧明朗化,为法庭辩论阶段在事实和证据方面的论辩指明一个方向,为法庭采纳正确意见在案件事实方面打下一个基础。
而法庭调查阶段中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证据质证。
第一部分证据质证一、如何组织证据:1、方法围绕诉讼请求展开程序及实体的证据清理,对照法律进行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是否提交。
这里有个分析筛选的过程,有的案件很复杂,双方间交易时间长,有时就纠纷写过一系列的会议纪要等,这就要求律师要围绕诉讼请求的主题,从这些材料中分析筛选出对我方有利的证据来。
不要将不利于我方的证据提交给法庭。
特别是作为原告的律师应当充分重视的问题。
作为原告律师你有足够的时间去准备证据,分析证据,补充加强证据,不可犯这种低级错误。
2、形式证据清单的形式。
格式要求:标题写明是〈与间*纠纷案件原告(被告)证据清单〉。
如是被告的,写上法院的案号。
下面是一个表格,内容包括:证据编号、证据名称、证据来源、页数、份数、复印件/原件、证明内容。
有的时候是几个证据证明同一个事实,可以编为一组,共同证明一个事实(如合同、交货单、发票等均证明双方间合同关系、发生金额的事实。
)这里我要强调的是,证明内容要条理分明,有时一个证据不光证明一个事实,对于证明的多个事实应当写明,采用1、2、3、的形式,以便让审判人员一看就清楚。
如约定管辖的货款支付纠纷的案件,合同这个证据,特别要写明:1、双方间合同关系;2、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与方式是什么;3、合同约定由**法院管辖。
至于顺序问题,我个人觉得应当是:主体证据(包括变更的)-----事实证据(时间先后发生的先后顺序或按诉讼请求来提交)------其他程序证据(如管辖)。
学法网 与法律人共成长!3、庭审中如何举证当庭向法庭讲明这时提供的是证据清单中的第几组证据,这组证据有几份证据,具体名称是什么,证明什么内容。
如第一份证据是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什么合同,合同第几条约定付款方式及时间是什么等。
关健内容还是要提请法庭注意的,切不可在法庭上急急忙忙、慌慌张张,在庭前均应将所有证据的原件按顺序摆在桌子上了。
二、如何进行质证(对对方的证据发表意见)1、质证准备收到对方的证据后,应当与当事人紧密沟通,就对方提交的证据形成质证观点,主要围绕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
询问当事人这些证据是否存在、真实?对我方不利的证据有否可以否认的可能?比如说传真。
这个过程同样应当慎重,同时有否证据可以反驳对方的这些证据。
同时,对于复杂的案件,我个人觉得还是要求逐一对对方的证据提出的质证意见形成文字,类似于我们的证据清单一样,以便开庭过程中有所准备,在庭审后可以根据庭审情况的变化作修正,在提交代理词中一并提交给法庭。
同时,应当及时与承办审判人员联系,询问对方的举证期限何时届满,届满前有否补充证据等。
2、质证技巧总的一个原则是围绕着“三性”进行。
首先要听清楚对方在提供这些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
紧紧围绕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开展开质、辩、验、判。
逐一识别、判断。
就证据来源形成是否合法、与诉求的关系、有否完全质证、是否可用推定等发表综合意见:(1)原件/复印件;(2)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3)证据是否存在瑕疵、伪造的痕迹;(4)证据本身内容上是否矛盾;(5)证据与本案是否存在关联性;(6)证据是否能达到对方所说的证明目的;(7)证据是否与无需举证的事实相违背。
如:某人生日为67年2月29日,而67年是没有2月29日的。
词语表达有:“这份材料真实性无法确认,这份材料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这份证据无法达到对方所说的证明目的,这份证据来源不合法”等等。
当然每个证据的质证意见均应从三性着手,质证意见要有层次感,要有条理:1、2、3、首先是合法性的确认,其次真实性,最后是关联性。
也可以从形式到内容进行表述。
但是,要注意:观点要鲜明,不要含糊其辞。
3、对日常常见的一些证据的质证内容:A、公证书:公证是有地域管辖的;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超出管辖的公证书效力是有问题的。
公证只能证明签字行为是真实的,不能证明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能证明待证行为是合法的。
待证事实与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应当依据法律判断。
公证书中如证明待证事实合法有效或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等内容,应当是违法的。
B、鉴定报告:是谁委托鉴定的?鉴定机构及人员的资格证书有没有?委托的材料是什么?鉴定的依据?鉴定的过程?这里要注意的是:鉴定的检材有否双方封存,所鉴定的东西是不是双方争议的东西。
如公章,一个单位如有二个公章如何鉴定,如纺织品的鉴定,单方鉴定怎么能确定所提交的样品是双方争议的产品。
C、传真件:传真件非原件,不可单独作为证据。
确定是否发出的证据,哪个电话,这门电话的所有人及通话清单有否?只有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才可作为证据使用,通过一系列传真和其他书面证据能够证明其连续性的,特别是双方互有传真往来彼此是相互衔接的,足以认定传真件的真实性并具有证据效力。
所以我方如是接收方,如证据对我方不利,我方可以否认收到传真。
D、录音录像资料:材料中的双方是谁?除非是提供方的资料中显示的是对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意思表达,否则,一旦资料中人员不出庭,就无法确定资料的真实性。
所以资料中的主体问题。
另外要审查的是录音录像资料有否剪接或拼凑的痕迹。
E、证人证言:在获得证人名单后,应与当事人沟通,证人是否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了解案件事实、是否与双方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否有人做工作来作证。
质证时应就下列问题询问:利害关系;是否主观判断;内容是否不肯定;内容是否与现有双方认可的证据相冲突。
当然询问证人是个技巧问题,后面论述。
F、补强证据: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法律规定,因某一证据的证明力较弱,不能将其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以佐证方式对其证明力给予补充、加强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将该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则。
《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明确了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即只有在下列五种情况下才能适用该规则: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们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所以如对方提出此外的所谓补强证据,可以予以否认。
律师在整个庭审过程中,都应当全神贯注,不仅应听明白审判人员的每一次发问内容,而且更应认真倾听对方的发言,并注意观察这些发言对审判人员的影响。
在认真的倾听和观察中敏锐地捕捉到对方发言中的破绽,有针对性的找准自己的进攻方向。
绝不可忽视对方的发言,也绝不可轻易地放弃反驳。
这一点不仅在法庭辩论阶段应如此,在法庭调查阶段也应如此。
惟此才能牢牢掌握庭审的主动权,才能展示出律师应有的风采。
第二部分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技巧指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庭审诉讼活动中,为保自方合法权益,达到预期目的或效果,在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就自己的诉讼主张所做出的全盘计划和实施的方式、方法及谋略。
对律师业来讲,亦称“庭辩艺术”。
一、基本功与操作技巧人的思维只有通过表达,才能达到影响他人的作用。
表达得好坏取决于表达的内容,但表达技巧也是关系到表达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
一个称职的律师,不仅要有好的文字组织能力,还应具有准确、简洁、清楚、生动的语言表达能力。
1、文字表达技巧综合案情,理顺辩论思路,写好代理词、辩护词,是每一位律师在庭前必做的一项基础工作。
材料的组织必须做到:第一,字斟句酌,用词准确;第二,调配语句,合理布局;第三,篇章衔接,环环相扣;第四,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第五,重点突出,详略恰当。
2、语言表达技巧纵观每位成功律师,在出庭辩论、代理时,都具有驾驭、支配辩论形势的能力。
庭审制度改革为每个律师在这方面能力的发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在庭审辩论中,律师应当做到:第一、脱稿,并善于把前言说好。
在设计这方面的语气和选择言词时必须达到的效果是:①立即抓住整个法庭的注意力;②传达案件的严重性或表现出对本案的真诚;③表明对本案的信心。
第二,控制语速,并吐字清晰。
有了好的辩论内容,还需有好的表达方式。
律师在庭审辩论时,应做到口齿清楚,发音准确,音调和谐,快慢适度。
力争达到声调上的抑扬顿挫,以提高论辩感染效果。
第三,善于入情入理。
语言可以伤人,也可以感人。
用辩论语言伤人,对于律师职责来说是不道德的。
但律师的辩论语言以情感人,则是可取的。
使用这一语言情感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具体案件的辩论语言感情色彩,要有与案情相适应的基调。
②绝不能带有当事人的感情色彩。
律师操作的情感就是经过理智语言处理过的辩论情感、法律语言情感。
③情感措辞应是发而不露、放而不纵、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语言。
3、形象技巧除了文字表达、语言表达技巧外,律师还应具有良好的体态语言表达技巧。
有声与无声、语言与体态的融合统一,才能体现律师精湛的表达能力。
第一,柔中有刚,举止大方。
律师在庭审辩论中要有风度,有气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气扬。
在辩论得势时,不忘乎所以,轻视对方;在失利时,不惊慌失措,手忙脚乱。
发言必须权衡,切不可轻率发表无准备、无水平的言辞。
在任何情形下,都应举止大方,沉稳有序,言而有据。
律师应具有这种刚柔并济、以静制动、以稳求成的形象。
第二,善于控制情绪。
法庭辩论情况也常常如此。
律师在庭审中可能遇到事先没有预料到或已预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碍、干扰、发难等情况。
这就要求律师控制自己的情绪,怒而不暴跳如雷,惊却能声色不露,即时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做到应变自如,稳中求胜。
第三、注意区分第一轮辩论以及随后的二、三轮辩论的区别。
第一轮辩论可以事先准备,而在后的多轮辩论则应视法庭辩论情况随机应变,应针对对方上一轮的观点进行有的放矢的驳斥,但不应一味重复己方已经充分阐述过的观点。
二、谋略及具体运用1、先声夺势法此法系法庭辩论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先在论辩发言中全面论证,以达到先入为主,争取主动的庭辩战术。
实践中,应用此法须在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且在庭审调查阶段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证据逐一认定。
然后根据事实和证据,针对对方不正确的观点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奇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学法网 与法律人共成长!2、避实就虚法庭审辩论中,对方的弱点往往是对方力求回避的地方,甚至对方会采用偷换论题、偷换概念、答非所问的方式,企图达到转移己方视线,扰乱视听的目的。
因此,运用此法首先应善于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