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检疫相关罪名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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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兽医涉嫌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解析

官方兽医涉嫌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解析

4 . 烟 台市畜牧 兽 医工作 站 , 山东烟 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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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官方兽 医是维护兽 医卫生正常秩序的 “ 保卫者 ” ,关系到动物疫 病防控效果 、养殖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
生安全。但近期频繁 出现 官方兽 医的违法案例 ,其 中涉嫌犯动植 物检 疫徇私舞弊 罪的案例 占了很 大比例 。本丈 通过对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 罪的概 念和构成要件进行 分析 ,解析 了官方兽 医涉嫌犯 动植 物检 疫徇私舞弊罪 的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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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案例

动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案例

动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某地发生了一起涉及动物检疫徇私舞弊的罪案。

涉案人员为该地一家动物检疫机构的高级职员张某和兽医胡某,以及农场主李某。

以下是该案的基本事实和相关情
节:
案发当天,农场主李某向该地动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要将一批疑似患有传染病的猪
送往该机构进行检疫。

根据正常程序,高级职员张某和兽医胡某应该进行严格的检疫流程,确保所有动物的健康状况并防止传染病的扩散。

在此次案件中,高级职员张某和兽医胡某却存在明显的徇私舞弊行为。

据调查显示,
张某和胡某收受了李某的贿赂,承诺将疑似患有传染病的猪放行,无视实际的检疫结果。

这场罪案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李某的经济利益,同时在检疫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张某和胡某以安全隐患为由,将一些并未进行严格检疫的猪装车
运走,并伪造了检疫报告,故意掩盖了这些猪患有传染病的事实。

在处理检疫流程时,他
们不按常规程序进行,并与农场主李某密谋,违规操作以达到私利的目的。

事情败露了。

其他员工发现张某和胡某的行为不寻常,并报告给了上级领导。

后续调
查证实了兽医胡某和高级职员张某的犯罪行为。

鉴于此案的性质严重,二人现已被逮捕并
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

该案的公开审理将展示社会对动物检疫舞弊的零容忍态度,并提醒人们重视动物健康
和公共安全。

此案也将敲响警钟,对从事动物检疫行业的从业人员提出更高的职业要求,
确保正当而有效的检疫工作的进行。

动植物检疫违法案件

动植物检疫违法案件

动植物检疫违法案件动植物检疫违法案件案例一:非法携带熊猫出境案时间:2007年4月15日详细描述:罗某是中国一名动物爱好者,他从未见过真正的熊猫,对这个珍稀物种充满了浓厚的兴趣。

他在网络上了解到,一家驯养中心计划对一只熊猫进行公开展览,这让他迫不及待地想要亲眼目睹熊猫的风采。

然而由于展览的地点对他来说太远,他决定趁机到该中心游玩的时候,将熊猫带出境,希望能在家里与其共度美好时光。

4月15日,罗某乘坐飞机来到熊猫展览中心并购买了门票,参观了这只可爱的熊猫。

当他看到熊猫的可爱模样时,他机智地计划了一个带走熊猫的方案。

他将一个特制的箱子藏在了行李箱中,并以“熊猫玩偶收藏家”的身份表达了对中心工作人员的赞扬,说他愿意为熊猫做出一些贡献。

心急如焚的罗某伺机行动,当他的车辆通过安检时,被工作人员发现并进行了搜查。

最终,他非法携带熊猫出境的计划彻底失败。

律师的点评:这个案例明显违反了中国法律中关于动植物检疫的规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个人或组织未经许可,不得非法携带珍稀及濒危动植物入境或出境。

熊猫作为中国的国宝,受到特殊保护。

罗某的行为明显违法,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他的行动不仅危害了熊猫的生活和安全,还给动植物检疫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案例二:非法携带昆虫种子入境案时间:2002年8月25日详细描述:王某是一位昆虫爱好者,他对世界各地的昆虫有着浓厚的兴趣,特别是那些稀有的物种。

他通过网络了解到一家国外昆虫收藏家的网站,该收藏家提供了一些罕见的昆虫种子,并向全球寄送。

王某心生贪念,决定将这些昆虫种子带回中国繁殖,并重新开展一个昆虫养殖基地。

8月25日,王某从网上订购了一批昆虫种子,并选择了航空方式运送到国内。

他使用了虚假的身份证明以及隐藏刺绣的箱子,企图逃脱检疫人员的关注。

然而,海关检查人员发现了他的可疑行为,决定对他进行仔细搜查。

最终,在行李箱的底部,他们发现了大量的昆虫种子。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一、概念及其构成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物品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追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

徇私舞弊行为使国家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损害了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威信,影响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物品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过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严重不负责任,是一种严重违背职责义务的行为。

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对检疫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规定了一系列的职责,如对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应依照该法规定实施检疫;对输入、输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检疫机关应签发检疫单证或检疫证书,经检疫不合格的,应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输入、输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需调离海关监管区检疫的,检疫机关应签发《检疫调离通知单》,等等。

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不履行或不忠实履行所规定的这些职责,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物品不检疫,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期限检疫出证,或者出具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检疫单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符合本罪的客观特征。

就方式而言,可分为3种情况:(1)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既包括对全部应当检疫的检疫物未进行检验,又包括只对其中部分应当检疫的检疫物进行检疫,对其他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进行检疫,如只检疫动植物本身,不检疫其装载工具、包装物等。

(2)延误检疫出证。

虽然对应当检疫的检疫品进行了检疫,但却未按规定的检疫时间出具检疫结果证明,即超过了检疫期限。

超过了检疫期限,不论其所出具的检疫结果是否错误,如果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都可构成本罪。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一、概念及其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

徇私舞弊行为使国家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损害了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威信,影响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

进出口动植物检疫工作对于防止动植物传染病,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动植物检疫人员如果徇私舞弊,把不住动植物检疫的国门,将会给农、林、牧、渔等生产带来灾难性后果,甚至危害人类健康,破坏正常的对外贸易关系,损害国家的声誉。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

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物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容器、包装铺垫材料以及来自动植物检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应当依法进行检疫。

伪造检疫结果,是指滥用职权,出具虚假的、不符合应检物品实际情况的检疫结果,如根本不对应检动植物等检疫物进行检疫而放任危害结果献出具检疫结果;明知为不合格的检疫物品为了徇私仍然签发、出具检疫合格的单证或在海关报关单上加盖检疫合格印章,为检疫合格的检疫物品出具不合格的检疫证明等。

其具体表现在所出具的检疫放行通知单、动物过境许可证、动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动物健康证书、兽医卫生证书、熏蒸消毒证书等由检疫机关出具的有关动植物及其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健康或者卫生情况检疫证书中。

应当指出,伪造检疫结果,既包括伪造、出具被检疫内容全部虚假的结果,又包括伪造、出具被检疫的内容部分不符合事实的结果。

构成本罪,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造成严重后果,是本罪的加重情节。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及检验检疫机构中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涉嫌在动植物检疫过程中,为徇私情、私利,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检疫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作虚假的证明或出具不真实的结论,包括将合格检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检为合格等行为的,应予立案。

问题二:动物卫生执法人员渎职罪划定

问题二:动物卫生执法人员渎职罪划定

问题二:动物卫生执法人员渎职罪划定作者:暂无来源:《兽医导刊》 2014年第11期陈向武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主任兼中国兽医协会职业道德建设工作委员会秘书长。

参与起草《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立法工作。

依据《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或共同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中执法人员涉嫌犯罪的罪名主要涉及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食品监管渎职罪,等等几个罪名。

(一)涉嫌滥用职权罪1. 违法行为。

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 涉嫌违反的法律规范。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定罪量刑标准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 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既构成滥用职权罪,刑事责任范围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 人以上,或者轻伤9 人以上,或者重伤2 人、轻伤3 人以上,或者重伤1 人、轻伤6 人以上的;第二、造成经济损失30 万元以上的;第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第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刑事责任范围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客体要件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客体要件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客体要件摘要:我国刑法理论认为,犯罪客体是“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关于本罪的客体,从罪名修改前的“逃避动植物检疫罪”到现在的“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一直都存在争议,笔者通过本文对本罪的客体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客体要件;构成要件从1997年《刑法》设立“逃避动植物检疫罪”,到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对该罪进行大幅度修改,再到两高将此罪名变更为“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有关本罪客体要件的争论逐渐显现出来。

总体来讲,关于本罪的客体大致有几下几种观点:第一,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管理秩序,即“管理秩序说”。

第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即“制度说”。

第三,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我国对进出境动植物的检疫制度,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而且也破坏了我国的农、林、牧、渔业的正常生产。

这是“三客体说”。

第四,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进出境动植物的检疫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安全。

第五,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和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对于以上几种观点,笔者认为均存在一定的缺陷,经过研究笔者认为本罪的客体应当为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我国有关定植物防疫、检疫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从上述有分歧的几种观点可以很明显地看出上述观点都是对《刑法修正案(七)》颁布施行之前的第337条“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的客体进行的研究,由于《刑法修正案(七)》已经对此条款做了大幅度的修改,原来的“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的客观方面是“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逃避动植物检疫,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而修改后的“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一、概念及其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

徇私舞弊行为使国家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损害了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威信,影响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

进出口动植物检疫工作对于防止动植物传染病,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动植物检疫人员如果徇私舞弊,把不住动植物检疫的国门,将会给农、林、牧、渔等生产带来灾难性后果,甚至危害人类健康,破坏正常的对外贸易关系,损害国家的声誉。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

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物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容器、包装铺垫材料以及来自动植物检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应当依法进行检疫。

伪造检疫结果,是指滥用职权,出具虚假的、不符合应检物品实际情况的检疫结果,如根本不对应检动植物等检疫物进行检疫而放任危害结果献出具检疫结果;明知为不合格的检疫物品为了徇私仍然签发、出具检疫合格的单证或在海关报关单上加盖检疫合格印章,为检疫合格的检疫物品出具不合格的检疫证明等。

其具体表现在所出具的检疫放行通知单、动物过境许可证、动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动物健康证书、兽医卫生证书、熏蒸消毒证书等由检疫机关出具的有关动植物及其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健康或者卫生情况检疫证书中。

应当指出,伪造检疫结果,既包括伪造、出具被检疫内容全部虚假的结果,又包括伪造、出具被检疫的内容部分不符合事实的结果。

构成本罪,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造成严重后果,是本罪的加重情节。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及检验检疫机构中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涉嫌在动植物检疫过程中,为徇私情、私利,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检疫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作虚假的证明或出具不真实的结论,包括将合格检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检为合格等行为的,应予立案。

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陈向武【摘要】在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中,由于受专业知识的限制,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无法精准地把握行政相对人哪些违反动物卫生法律规范的行为构成犯罪。

同时,个别执法人员“隔山开证”、只收费不检疫以及不履行监管职责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行政执法人员因渎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为此,本刊在“培训园地”栏目中开设了“教材讲义连载”,委托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结合近年来与动物卫生行政执法相关的刑事案例,编写了《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讲义》,以期指导执法工作。

本刊将逐期刊登,供执法人员参考。

【期刊名称】《中国动物检疫》【年(卷),期】2013(000)008【总页数】4页(P90-93)【作者】陈向武【作者单位】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山东青岛,26603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S851.33加强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是严历打击动物卫生违法行为的迫切需求和重要手段。

本文结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玩忽职守罪进行了梳理分析,供执法人员参考。

1 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中行政相对人涉嫌犯罪的法律适用依据《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单独或共同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中行政相对人涉嫌犯罪的罪名主要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1见《中国动物检疫》2013年第6期84-87页,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滥用职权罪的应用。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见《中国动物检疫》2013年第7期86-89页,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玩忽职守罪的应用。

,生产、销售伪劣兽药罪,非法经营罪,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等几个罪名。

动植物检疫案例分析

动植物检疫案例分析

动植物检疫案例分析标题:动植物检疫案例分析:非法携带动植物入境事件的法律解决与启示导言:动植物检疫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护农业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仍有一些人携带未经检疫的动植物进入他国,给当地生态环境和经济带来严重威胁。

本文以一起发生在2010年的动植物检疫案例为基础,详细分析了事件的经过和处理过程,并对类似事件的法律解决方式进行探讨。

案例概述:事件名称:非法携带动植物入境事件时间:2010年月日地点:某国国际机场事件经过:2010年月日,甲某携带一只疑似非法进口的动物从乙国国际机场入境时被海关人员发现。

经检查,该动物属于稀有珍贵的物种,并未获得任何检疫手续。

根据甲某的解释,他是参加一次野生动物保护研讨会的代表,此动物为会议期间的展览品之一。

海关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动物进行了扣押,并通知了国家林业局和植物检验检疫部门。

经过鉴定,该动物确属国家保护动物名录之内的物种,且并未经过合法渠道进口。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法携带、运输、交易极其稀有珍贵动植物属于违法行为。

法律处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甲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携带动植物入境的违法行为。

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以下措施:1.没收动物并予以合理安置:该动物被国家林业局收回,并安排在合适的环境下进行养护和研究。

2.刑事处罚:甲某作为非法携带者,将受到相应刑事处罚。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于非法运输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物种的行为,可处以罚款或者拘役,情节严重者可判处有期徒刑。

3.行政处罚:甲某还将受到损害国家生态安全和农业发展的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比如罚款、行政拘留等。

律师点评:这起案件涉及非法携带动植物入境,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

律师认为,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非法携带动植物行为的打击力度较大,但还需要更加注重对于携带人的法律教育和宣传。

以下是律师对该案例的点评和一些建议:1.宣传教育:应当加强对公民的法律宣传和教育,让大家了解非法携带动植物行为的危害性和法律后果,提高社会的法治意识。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概述动植物检疫是保护农业生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环节。

然而,由于人们的私利驱使,动植物检疫环节出现了一些不法行为,其中最为严重的就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在动植物检疫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徇私舞弊,为他人谋取私利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的安全,还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

本文将从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定义、危害、成因以及预防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定义根据我国法律,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在执行动植物检疫工作中,滥用职权、违法行为,为他人谋取私利,严重扰乱了农业生产和市场秩序的行为。

危害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损害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的安全。

动植物检疫是保护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的重要环节,而徇私舞弊行为导致了疫情的扩散和病虫害的蔓延,直接威胁着农作物的安全和生态环境的稳定。

2.扰乱市场秩序。

徇私舞弊行为使得不符合检疫要求的动植物产品进入市场,扰乱了市场秩序,给合法经营者造成了不公平竞争的环境,对农民和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3.影响社会经济发展。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严重破坏了农业生产和市场秩序,阻碍了农业现代化和农业产业链条的发展,对农业经济、相关企业和农民的收入造成了严重影响。

成因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成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检疫工作的监管不力。

监管部门对动植物检疫工作的监管不到位,导致了一些检疫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2.利益驱使。

一些检疫人员在执行检疫工作时,受到了私利的驱使,通过徇私舞弊获取非法利益。

3.规章制度不健全。

一些地方或单位对动植物检疫的管理制度不完善,容易滋生徇私舞弊行为。

预防措施为了打击和预防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发生,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监管。

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大对动植物检疫工作的监管力度,完善制度、规章等相关管理措施,确保检疫工作的公正、公平和规范执行。

官方兽医涉嫌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解析

官方兽医涉嫌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解析

官方兽医涉嫌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解析周灵芝;宇善广;刘洪明;林亚峰【摘要】官方兽医是维护兽医卫生正常秩序的"保卫者",关系到动物疫病防控效果、养殖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但近期频繁出现官方兽医的违法案例,其中涉嫌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案例占了很大比例.本文通过对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进行分析,解析了官方兽医涉嫌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若干方面内容.【期刊名称】《中国动物检疫》【年(卷),期】2017(034)003【总页数】3页(P56-58)【关键词】官方兽医;犯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作者】周灵芝;宇善广;刘洪明;林亚峰【作者单位】烟台开发区农业与海洋渔业局,山东烟台 264006;烟台牟平区大窑街道办事处畜牧兽医工作站,山东烟台 264100;烟台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山东烟台264000;烟台市畜牧兽医工作站,山东烟台 264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S851.33近年来,部分地区发生的官方兽医违法违纪现象,影响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严重损害了官方兽医队伍形象。

经统计,官方兽医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比重达到违法案例总数的七成之多。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指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

本罪是行为犯,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只要有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就可以成立。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只作为量刑时的加重情节。

2.1 客体要件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正常活动。

徇私舞弊行为使国家动物检疫方面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损害了国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权威性。

官方兽医作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中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官方兽医徇私舞弊,可能会给畜牧生产带来损害,甚至威胁人类健康,引发公共卫生安全危害。

2.2 客观要件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官方兽医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

动植物检疫徇的私舞弊罪

动植物检疫徇的私舞弊罪

动植物检疫徇的私舞弊罪一、概念及其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

徇私舞弊行为使国家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损害了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威信,影响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

进出口动植物检疫工作对于防止动植物传染病,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动植物检疫人员如果徇私舞弊,把不住动植物检疫的国门,将会给农、林、牧、渔等生产带来灾难性后果,甚至危害人类健康,破坏正常的对外贸易关系,损害国家的声誉。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

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物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容器、包装铺垫材料以及来自动植物检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应当依法进行检疫。

伪造检疫结果,是指滥用职权,出具虚假的、不符合应检物品实际情况的检疫结果,如根本不对应检动植物等检疫物进行检疫而放任危害结果献出具检疫结果;明知为不合格的检疫物品为了徇私仍然签发、出具检疫合格的单证或在海关报关单上加盖检疫合格印章,为检疫合格的检疫物品出具不合格的检疫证明等。

其具体表现在所出具的检疫放行通知单、动物过境许可证、动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动物健康证书、兽医卫生证书、熏蒸消毒证书等由检疫机关出具的有关动植物及其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健康或者卫生情况检疫证书中。

应当指出,伪造检疫结果,既包括伪造、出具被检疫内容全部虚假的结果,又包括伪造、出具被检疫的内容部分不符合事实的结果。

构成本罪,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造成严重后果,是本罪的加重情节。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及检验检疫机构中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涉嫌在动植物检疫过程中,为徇私情、私利,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检疫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作虚假的证明或出具不真实的结论,包括将合格检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检为合格等行为的,应予立案。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司法解释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司法解释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司法解释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相应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应职务致使国家追受重大损失的罪行。

本罪主要在于保护动植物以及人们的安全。

刑法专门规定相应条文来规范这一行为。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相应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应
职务致使国家追受重大损失的罪行。

本罪主要在于保护动植物以及人们的安全。

刑法专门规定相应条文来规范这一行为。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动植物检疫失职案(第413条第2款)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及检验检疫
机构中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依法进出口的依动植物不能进口或者出口,导致合同、订单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据索赔或影响我方向外商索赔,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

动植物的检疫失职罪

动植物的检疫失职罪

动植物的检疫失职罪一、概念及其构成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物品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追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

徇私舞弊行为使国家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损害了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威信,影响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物品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过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严重不负责任,是一种严重违背职责义务的行为。

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对检疫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规定了一系列的职责,如对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应依照该法规定实施检疫;对输入、输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检疫机关应签发检疫单证或检疫证书,经检疫不合格的,应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输入、输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需调离海关监管区检疫的,检疫机关应签发《检疫调离通知单》,等等。

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不履行或不忠实履行所规定的这些职责,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物品不检疫,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期限检疫出证,或者出具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检疫单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符合本罪的客观特征。

就方式而言,可分为3种情况:(1)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既包括对全部应当检疫的检疫物未进行检验,又包括只对其中部分应当检疫的检疫物进行检疫,对其他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进行检疫,如只检疫动植物本身,不检疫其装载工具、包装物等。

(2)延误检疫出证。

虽然对应当检疫的检疫品进行了检疫,但却未按规定的检疫时间出具检疫结果证明,即超过了检疫期限。

超过了检疫期限,不论其所出具的检疫结果是否错误,如果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都可构成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农业部令[第2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农业部令[第2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已于1997年10月10日经农业部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刘江一九九七年十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未申报或者未接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的;(二)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进境,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的;(三)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进境,未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申报检疫的;(四)携带、邮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规定的国家禁止进境物进境,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的。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或国家禁止进境物,未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虽已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但未按检疫审批规定执行的;(二)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出境或者过境,未按规定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的;转关货物进境时未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申报;或虽已办理报检、申报手续,但未接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的;(三)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的品名、数量、重量、产地、生产加工单位、货值等与实际不符的;(四)运输动物过境未报请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审批并获得《动物过境许可证》,或者未按规定的要求和指定的口岸、路线过境的。

动植物检疫法规 完整版

动植物检疫法规  完整版

动植物检疫法规教程参考重点第一章一、近年入侵我国的有害生物1.入侵植物:紫茎泽兰、微甘菊、空心莲子草、豚草、毒麦、互花米草、飞机草、凤眼莲、假高梁(微空飞豚毒假紫互凤)2.入侵动物:双斑锦天牛,光肩星天牛,松突圆蚧,湿地松粉蚧,蔗扁蛾,美国白蛾,强大小蠹,非洲大蜗牛,福寿螺3. 入侵病害:松材线虫病二、植物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部门: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口岸检疫2、农业部:国内农业检疫3、国家林业总局:林业检疫三、植物检疫执行部门1、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口岸检疫2、植保植检站:省际或省内调运检验3、森林保护站:林业检疫4、动植物检疫所:检疫技术研究四、动植物检疫法规的基本内容1、法规名称:要有名副其实的名称2、立法宗旨:应开门见山,简单明了3、执法的主管部门和各级执法机构:应说明这些部门和机构的主要职责,权利和义务4、名词术语解释:应有明确的定义5、检疫法规分项和检疫范围分项:应具体说明这些检疫的范围和权限6、规定禁止进口或限制进口物品:列明禁止进境物或需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7、检疫程序:说明检疫的步骤(许可,报检,检验与检测,处理和监管)8、奖惩和法律责任9、法规的公布日期和生效日期10、根据法规制定具体实施规章的办法11、其他规定(加)国际贸易与动植物检疫的关系(一)国际贸易需要动植物检疫1:动植物检疫是农产品对外贸易合同中的重要条款,是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的依据2:动植物检疫为对外贸易提供了稳定的高质量的出口货源3:合格的动植物检疫证书,是农产品顺利通关,结汇的重要凭证4:动植物检疫结果是货主对外进行索赔的依据5:动植物检疫有助于打破某些国家多年设置的对一些动植物及其产品禁止入境的法令,为农产品的出口开辟更广阔的市场两者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

一方面,国际贸易促进了动植物检疫的产生和发展;另一方面,动植物检疫法规和检疫管理的日益完善,又对国际贸易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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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相关的罪名简介
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是1991年10月30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1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公布,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

但是由法律的产生开始就伴随了相关违背法律的罪名的成立。

在此我来具体介绍一下动植物检疫失职罪、逃避动植物检疫罪及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概念
疫的物品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追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立案标准: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及检验检疫机构中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依法进出口的依动植物不能进口或者出口,导致合同、订单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据索赔或影响我方向外商索赔,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
2.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导致重大疫情发生、传播或者流行的;
3.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导致疫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残疾的;
4、3次以上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和国家声誉的。

主体
物检疫机关,包括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及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
构成,故意不构成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处罚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处罚规定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概念:逃避动植物检疫罪,是指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逃避动植物检疫,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了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同时也破坏了农林牧渔业的正常生产。

立案标准:构成本罪的前提是人必须违反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输出、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必须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等规定。

而且客观上必须符合一下两点。

⑴须有逃避动植物检疫的行为,即以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动植物检疫或者避开检疫口岸进出境等。

其既可由作为构成,也可由不作为构成;⑵必须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

这是成立本罪的程度要件,实践中主要是指引起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爆发或流行,或者引起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的传播、孳生和蔓延的情况。

动物一类疫病包括炭疽病、口蹄疫等;二类疫病包括焦虫病、猪丹毒等。

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既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

实践中主要是进出境、过境动植物、动植物制品及其他检疫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承运人、押运人等。

处罚措施: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10月16日起施行。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概念: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指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

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造成严重后果,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加重情节。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

徇私舞弊行为使国家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损害了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威信,影响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

立案标准: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及检验检疫机构中从事动
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询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

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及检验检疫机构中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涉嫌在动植物检疫过程中,为徇私情、私利,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检疫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作虚假的证明或出具不真实的结论,包括将合格检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检为合格等行为的,应予立案。

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一)重大案件:1、徇私舞弊,三次以上伪造检疫结果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1、徇私舞弊,五次以上伪造检疫结果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主体: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一)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由动植物检疫人员构成。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

(三)本罪在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

(四)本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管理秩序
处罪认定: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认定1、行为人与走私动植物、动植物制品的犯罪分子相互勾结,伪造检疫结果帮助走私的,应以牵连犯择一重罪的处罚原则以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等论处。

2、检疫机关的非检疫人员如果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指使他人伪造检疫结果的,则可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共犯。

处罚措施:刑法第413条第一款规定“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是指致使动植物病虫害传出、传入国境,或者致使合格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等不能出口或进口等。

《刑法》有关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条文规定:第四百一十三条,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总结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进出口的动植物及产品的检疫要求被提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位置。

近年来我们也发现如美国大白蛾等一系列入侵我国的外来物种给我国带来了非常大的灾难。

这其中原因就涉及到了进出口的检验检疫部门。

同学们未来工作学习中可能要涉及相关领域的工作,因此可见了解动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罪名的判定标准,远离违法犯罪是相当值得注意的,也是本文的最终目的。

一件事情的成功不仅在于你的起点,更在于你的方向。

用核心价值观武装头脑,切实实际,符合科学发展观。

要明确进取方向、设定进取目标,在今后一个时期付诸行动、有所作为。

一是在学习中磨砺品质。

不学习,当然要落后。

除了学习专业之外,在思想上要有所进步,政治上也要有所进步,这就需要学习马克思主义,学习时事政治。

没有正确的政治观点,就等于没有灵魂。

有了灵魂,方有品质;勤于学习,就有提升。

温良恭俭,可以格物致知;德才兼备,方能修齐治平。

二是在未来工作中锤炼作风。

首先中华民族历来就有艰苦奋斗的作风。

我们要提倡实干,反对空谈。

强调“凡事务实,勿事虚文”,倡导务实精神。

实干精神体现在不畏困难,体现在日常工作中的每一个细节上,要始终坚持“干”字当头、“实”字为先,只有真抓实干,在遇到困难时不缩手,充分发挥自身的聪明才智和业务技能,干不成功不罢手。

以实干求实绩,以实干求发展。

科学的决策再加上实干的行动,我们的工作就能无往而不胜。

牢固树立“立足本职、爱岗敬业、拼搏奉献”的精神,在各自岗位上勤学苦练、开拓创新、勇于实践、不断进取,通过自己的努力,使之成为业务上的能手、岗位上的人才、技术上的尖子。

三是在勇挑重担中增长才干。

雷锋甘做“革命的傻子”,“雷锋传人”郭明义同样被人们亲切地称作“郭大傻”,他们“傻”得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傻”得只做好事、不干坏事,他们的“傻”经受住时间的考验、经受住群众的检验,他们“傻”得可爱,“傻”得可敬。

在工作面前,挑肥拣瘦、避重就轻,扪心自问、岂能无愧?当然,也可能有各式各样的理由,但是,如果都让小算盘管住大道理,国家何能繁荣昌盛?事业何能兴旺发达?我们自己又何能有点滴的进步?
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我自身的综合素质有所提高,明确了树立正确价值观的重要意义。

在未来的发展路上肯定能越走越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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