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司法“去企业化”改革定局
铁路部门被指成独立王国 集公检法等多个系统
铁路部门被指成独立王国集公检法等多个系统[导读]铁路部门过去集中了公检法军事(公安、检察、法院、军事、事业单位)多个系统,成为独立王国。
每年铁路近万亿的投资,在政企不分的情况下,很难实现有效监督邢雷感觉机会要来了。
作为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煤炭上市公司研究中心主任,他几年前就呼吁建设一条从内蒙古准格尔到湖北荆州的运煤铁路(准荆铁路)。
对此,包括中国华电集团、陕西煤业、内蒙古伊泰集团等,与地方政府都摩拳擦掌,准备学朔黄铁路一样实现企业控股。
但铁道部却给这些企业泼了冷水。
铁道部前部长刘志军对中国华电集团老总云公民称,“你们企业建什么铁路?!”“现在只要铁道部允许民间投资,该铁路1300亿投资都不在话下。
”邢雷说。
在上一轮的大部制改革中,铁道部并未被并入交通运输部,但是随着明年中共“十八大”日趋临近,新的大部制改革会启动,加快铁道部体制变革,打破垄断局面,实现政企分开,民间资本进入铁路投资领域的可能性加大。
目前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南开大学政府管理学院预备启动新的大部制改革研究,为“十八大”的大部制改革提供依据。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秘书长高小平告诉记者,“十八大”肯定会有有关大部制的改革动作,同时要实现新的部委合并,可能在十八届一中全会的政府换届时。
“到时肯定会有动作,具体如何,还需要看新的研究结果而定。
”他说。
铁路体制改革或将加快铁路政企不分,使得招投标存在各种问题。
据记者了解,多年来国家一直在预备启动铁路领域的体制改革步伐,这包括从更高层面上剥离铁路的公检法系统,同时启动铁路部门的垄断体制改革,并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步伐,为铁路领域放开投资做铺垫。
截至目前,始于2003年的铁路公检法系统剥离,目前即将完成。
而铁路的垄断体制改革却远未打破,铁路的投融资体制的改革也是相对滞后。
此前2009年国务院转发的国家发改委提出的行政体制改革工作,就有“抓紧研究铁路体制改革方案”的提法。
但是2010年的行政体制改革工作,并无上述内容。
铁路政企分开 大部制改革再推进等
铁路政企分开大部制改革再推进等作者:来源:《物流时代周刊》2013年第04期3月10日,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出台。
依照方案,将实行铁路政企分开,铁道部拟订将铁路发展规划和政策的行政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
国务院将组建国家铁路局和中国铁路总公司。
组建后的国家铁路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承担铁道部的其他行政职责,负责拟订铁路技术标准,监督管理铁路安全生产、运输服务质量和铁路工程质量等。
组建后的中国铁路总公司,承担铁道部的企业职责,负责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经营铁路客货运输业务,承担专运、特运任务,负责铁路建设,承担铁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
同时,不再保留铁道部。
交通运输部再抓公路收费收费公路问题一直广受关注,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何建中3月21日表示,即将到期的收费公路,应严格遵守到期后停止收费的规定。
最近,交通运输部正会同有关部委研究对《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进行修改。
何建中介绍,修改的主要目的是回应社会公众对收费公路问题的关切,同时,也是落实好去年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降低流通费用10项政策措施中的要求。
国家邮政局严抓快递信息泄露针对消费者申诉以及快递行业隐私泄露等弊病,3月11日,国家邮政局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受理中心主任李滨表示,将针对寄递详情单的印制、分发、使用、存档、销毁等每个环节,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制度。
加强对加盟企业的监管,对于加盟制快递企业出现信息泄露的,要严肃追究企业总部的管理责任。
3月1日起施行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快递从业人员不得扣留、倒卖、盗窃快件和违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违反规定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多部委聚焦城市配送管理2月26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7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配送管理工作的意见》。
意见提出,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起职能明确、运转高效、监管有力的城市配送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城市配送管理法律法规、制度标准体系,城市配送规划引领作用得到发挥,城市配送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城市配送市场主体结构明显优化,城市配送车型得到广泛应用,城市配送车辆通行更加有序顺畅,城市配送运营效率明显提高,城市配送服务保障能力显著增强。
铁路改革
5月23日,我省境内铁路法院、检察院移交协议签字仪式在长沙举行。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所属的长沙、衡阳、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一次性整体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正式移交我省,实行属地管理——《湖南日报》:铁路“两院”不再姓“铁”发布时间:2012-05-25 10:48:16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庭本报记者刘尚文摄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本报记者刘尚文摄本报记者张斌何淼玲通讯员曾鼎新苗霞罗当当前进行的铁路司法改革,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
这场改革,也意味着铁路司法这个在中国司法体系中存在了30年的“封闭王国”,终于被纳入统一的国家司法管理体系。
本报记者就此专访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探析“铁路司法”的回归之路。
“封闭王国”何以存续30年位于我省的长沙、衡阳、怀化铁路运输法院,隶属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长沙、衡阳、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隶属于广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均重建于1980年。
铁路“两院”属于专门法院和专门检察院,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那么,铁路“两院”为何这次要一次性整体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这要从铁路“两院”的历史说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我国开始按照“苏联模式”建立铁路司法系统。
1953年至1954年间,国家在全国铁路管理局所在地设立了16个铁路运输法院,在铁路管理分局所在地设立了39个派出法庭,受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刑事案件。
改革开放初期,又对铁路运输法院进行了重组。
1982年,我国自上而下建立了三级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
从1982年5月开始办案,到今年6月管理体制改革完成,正好整整30年。
“在铁路企业中设立‘两院’,这是由当时的历史背景决定的。
”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常务副主任徐远太介绍,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设立铁路“两院”有针对性地加强保护,有利于确保其安全畅通。
铁路点多、线长、面广,各铁路局跨省跨市跨行政区域,发生案件后,地方法院、检察院难以及时受理、取证、侦查、起诉、审判,不利于打击犯罪,不利于及时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铁路改革最新方案.doc
铁路改革最新方案现阶段的我国铁路线路设计规范是什么?以下是整理的关于铁路线路设计规范以供参考。
我国铁路改革最新方案是什么?以下是整理的关于铁路改革最新方案以供参考。
国务院不再保留铁道部,铁道部将拆分实行铁路政企分开。
根据2013年3月10日披露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我国将实行铁路政企拆分,国务院将组建国家铁路局和中国铁路总公司。
近些年,我国铁路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保障了国民经济平稳运行和人民生产生活需要,但也存在政企不分、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衔接不畅等问题。
为推动铁路建设和运营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障铁路运营秩序和安全,充分发挥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整体优势和组合效率,有必要实行铁路政企分开,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
方案提出,将铁道部拟订铁路发展规划和政策的行政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统筹规划铁路、公路、水路、民航发展,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
组建国家铁路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承担铁道部的其他行政职责,负责拟订铁路技术标准,监督管理铁路安全生产、运输服务质量和铁路工程质量等。
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承担铁道部的企业职责,负责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经营铁路客货运输业务,承担专运、特运任务,负责铁路建设,承担铁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
同时,不再保留铁道部。
考虑到铁路仍处于建设发展重要时期,同时承担很多公益性任务,方案提出,国家继续支持铁路建设发展,加快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和运价改革,建立健全规范的公益性线路和运输补贴机制。
同时,继续深化铁路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改革后,中国铁路总公司统一调度指挥铁路运输,实行全路集中统一管理,确保铁路运营秩序和安全,确保重要运输任务完成,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优质服务。
正式分开2013年3月10日,提请全国人大会议审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铁道部被撤销,铁路政企分开。
铁道部拟订铁路发展规划和政策的行政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组建国家铁路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承担铁道部其他行政职责;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承担铁道部企业职责。
铁路系统体制改革 政企分开是成功关键
铁道部对不实传言及时辟谣是必须的,3月初铁道部已就“大部制猜想”进行过辟谣,称其只是一个正在研究的实际行动对改革的呼声予以回应比口头辟谣更有效。多年来,市场化改革在多个垄断领域陆续展开,但“铁老大”却一直“傲然挺立”,改革的呼声从未停止,这次的所谓“三大集团”猜想,亦可视为民间呼声的反应。虽然呼声不断,但铁路系统依旧犹如铁板一块。而且,今年以来各种政策和文件的出台也确实给予了这种期盼实现的希望,导致近几个月关于铁道部改革的讨论异常热烈。所以,此时催生出关于铁路系统改革的传言,不仅体现了各界的强烈期盼,也与近日的改革时机有关。
去年7月的温州动车事故发生后,在一系列内外因作用下,铁路系统的体制性改革终于再度露出曙光。今年3月22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要求,研究制定铁路体制改革方案”,其后,各部委研究铁路改革的力度进一步加强。而在今年两会和去年年底的一次发展改革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和李克强副总理都曾表示要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市政、金融、能源、电信、教育、医疗等领域,今年5月18日,铁道部又通过网站发布《铁道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施意见(铁政法〔2012〕97号)》,其具体细则包括对民间资本不单独设置附加条件。政企不分一直是铁路系统市场化的一大障碍,在官方作出一系列针对政企不分的改革前置动作并摆出完全对民间资本敞开大门的态度之后,改革在近期展开似乎是水到渠成的事。
铁路总公司改革方案
铁路总公司改革方案1. 引言铁路交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铁路总公司作为行业管理机构,其改革方案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铁路总公司改革为主题,就改革目标、改革内容、改革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2. 改革目标铁路总公司改革的目标是为了提升铁路运输效率,增强铁路行业的竞争力,从而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撑和服务。
具体来说,改革的目标主要包括:•提高铁路运输效率,减少运输成本;•提升服务质量,满足乘客和货物运输需求;•加强安全管理,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可靠;•健全铁路经营机制,提高铁路行业的管理水平;•推动创新发展,引领铁路行业的技术进步。
3. 改革内容铁路总公司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领导体制改革建立科学、高效、透明的领导机构体系,确保铁路总公司的决策权、实施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运行。
3.2 经营机制改革优化铁路经营机制,推进市场化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并鼓励民营资本参与铁路运输市场。
3.3 人事体制改革建立符合市场需求和现代管理要求的人事制度,提升铁路总公司员工的素质和能力。
3.4 技术创新和设备更新加强铁路技术创新,推动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提高铁路运输效率和运力。
3.5 安全管理改革加强铁路安全管理,完善安全标准和制度,提升铁路运输的安全水平。
4. 改革措施为了实现以上改革目标,铁路总公司可以采取以下一些具体措施:•成立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改革实施方案和监督改革进展;•建立市场化运输价格机制,引导铁路运输市场向竞争型市场转变;•设立专门的创新基金,用于资助和支持铁路技术创新;•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意识;•优化安全管理系统,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安全监控机制。
5. 改革效果评估铁路总公司改革的效果将通过以下指标进行评估:•运输效率和成本的改善情况;•乘客和货物运输的满意度调查结果;•安全事故的发生率和处理情况;•行业竞争力的提升程度;•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情况。
铁道部改革分析汇总
机构改革之铁路改革方案内容近年来,我国铁路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保障了国民经济平稳运行和人民生产生活需要,但也存在政企不分、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衔接不畅等问题。
为推动铁路建设和运营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障铁路运营秩序和安全,充分发挥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整体优势和组合效率,有必要实行铁路政企分开,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
方案提出,将铁道部拟订铁路发展规划和政策的行政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统筹规划铁路、公路、水路、民航发展,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
组建国家铁路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承担铁道部的企业职责。
同时,不再保留铁道部。
主要职责方案中表示,新组建的国家铁路局,将承担铁道部的其他行政职责,负责拟订铁路技术标准,监督管理铁路安全生产、运输服务质量和铁路工程质量等。
而新组建的中国铁路总公司,承担铁道部的企业职责,负责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实行全路集中统一管理,经营铁路客货运输业务,承担专运、特运任务,负责铁路建设,承担铁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确保铁路运营秩序和安全,确保重要运输任务完成,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优质服务。
考虑到铁路仍处于建设发展重要时期,同时承担很多公益性任务,方案提出,国家继续支持铁路建设发展,加快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和运价改革,建立健全规范的公益性线路和运输补贴机制。
同时,继续深化铁路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改革四问投资安全建设改革均得保障机构改革:三种职能全部剥离《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主要起草者、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王峰表示时,详细介绍了本次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中,铁道部改革的相关内容。
王峰说,实际上是将铁道部一分为三:一部分企业职能剥离出来,成立铁路总公司;一部分综合性管理职能,和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有关的部分职能,比如规划、政策,制定一些法规等职能剥离出来,划给交通运输部;一部分安全生产监管职能,专门成立副部级的国家铁路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
“十四五”时期加快推进铁路市场化改革的主要思路
要》,明确提出为深入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推动 铁路高质量发展,要改革创新科学高效的现代治理体 系的主要任务和深入推进铁路企业改革具体要求。十 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 标纲要》,明确提岀要“深入推进铁路企业改革”“推进 铁路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放开竞争性业务准入, 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加强对自然垄断业务的监 管”。
四是创新城市更新投融资机制,多途径吸引社会 资本参与统筹利用好中央预算内投资、各级财政资 金、地方政府专项债.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信 贷支持。支持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专 项用于支持各地城市更新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 设立城市更新基金,创设并发行以经营性房地产为基 础资产的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收益权资产支持证券、 商业地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等多元化的新型融资方 式,创造更多途径便利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项目。♦
2、铁路内部管理体制不断优化 在2013年3月实施铁路政企分开、组建中国铁路
总公司的基础上,根据我国铁路运输业经营实际,铁路
总公司下设18个铁路局、3个专业运输公司等企业, 并于2018年完成所属企业公司制改革,铁路企业开始
从传统运输生产企业向现代运输经营企业转型发展。 经中央批准,2019年6月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正式挂牌成立,为适应公司制改革要求和落实运输企
三、 推进铁路市场化改革首先应理顺“三重关系”
(一)各主体间关系尚未理顺制约铁路市场化改革 铁路由于长期独立发展,与交通运输部及其他交 通运输方式之间政策还缺乏协调性,各部门之间缺乏 有效分工和清晰的职责划分.导致在政策具体落实过
2021年6冃下31
国家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九批清理结果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九批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18.02.24•【文号】国铁科法〔2018〕19号•【施行日期】2018.0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九批清理结果的通知国铁科法〔2018〕19号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有限公司,各地方铁路公司:为进一步做好“放管服冶改革工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清理部门规章和文件的要求,根据铁路改革发展实际,按照“先易后难、有序推进,边清理、边出成果、边向社会公开冶的原则,国家铁路局对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进行第九批清理,对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停止执行或废止的25件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进行处理。
现将第九批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运用维护规则》(铁总运〔2014〕107号)的意见经国家铁路局组织专家审查,中国铁路总公司在《关于重新发布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运用维护规则的通知》(铁运〔2009〕98号)和《关于强化列车运行监控装置数据管理若干要求的通知》(铁运〔2011〕118号)等2个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制定的《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运用维护规则》(铁总运〔2014〕107号)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和铁路运输实际,体现了近年来铁路技术的发展和设备的进步,在质量和安全方面的管理规定更为全面和具体,进一步规范了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运用维护工作,有利于铁路发展和保障铁路安全,可以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加强管理,不断总结完善,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运用维护工作,各地方铁路公司及相关企业参照执行铁总运〔2014〕107号文件。
《关于重新发布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运用维护规则的通知》(铁运〔2009〕98号)和《关于强化列车运行监控装置数据管理若干要求的通知》(铁运〔2011〕118号)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铁路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
最⾼⼈民法院关于推进铁路法院管理体制改⾰⼯作的意见北京、天津、河北、⼭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东、河南、湖北、湖南、⼴东、⼴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为贯彻落实中编办《关于铁路公检法管理体制改⾰和核定政法专项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9〕15号)和中央编办、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财政部、⼈⼒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铁道部《关于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若⼲问题的意见》(铁政法〔2010〕238号)⽂件精神,经征得铁道部同意,现就推进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铁路法院)管理体制改⾰⼯作提出以下意见:⼀、各⾼级⼈民法院铁路法院管理体制改⾰⼯作领导⼩组在省⼀级移交⼯作领导⼩组指导下协调本地区法院系统内部的相关改⾰⼯作。
根据有关⽂件的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研究提出铁路法院管理体制改⾰⼯作意见,推进铁路法院管理体制改⾰⼯作稳步有序进⾏。
⼆、根据中央有关⽂件规定,铁路法院与铁路运输企业分离,⼀次性整体纳⼊国家司法管理体系后,由铁路法院驻在地的省⼀级党委和⾼级⼈民法院,实⾏属地管理。
铁路法院经费和财务管理应与⼲部⼈事管理、法律职务任命等相⼀致。
三、改⾰后,铁路法院“三定”⽅案,根据铁路法院审判及各项⼯作的实际需要,参照当地中级、基层⼈民法院机构设置情况,实事求是地提出意见,商报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
四、铁路法院管理体制改⾰中,各⾼级⼈民法院和有关铁路法院要就⼈员过渡事宜提出具体⽅案,严格执⾏⼈员过渡的条件范围、考核考试等各项相关规定。
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或者考核、考试不合格的⼈员,依照规定不予接收,由所在铁路局(公司)妥善解决。
根据中央编办发〔2009〕15号和铁政法〔2010〕238号⽂件精神,2009年7⽉8⽇以前铁路法院系统离退休⼈员,按照铁道部、⼈⼒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铁路公检法管理体制改⾰前已离退休⼈员离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铁劳卫〔2009〕143号)解决待遇,⽇常管理由铁路公安机关代管。
中铁对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中铁对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一、背景介绍1. 中铁集团是我国铁路建设与管理的主导力量,具有丰富的企业改革和发展经验。
2. 企业改革是当前各行各业都面临的重要课题,对于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产业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二、企业改革的重要性1. 企业改革可以优化企业组织结构,提高企业运营效率。
2. 企业改革可以激发企业内部创新活力,推动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
3. 企业改革可以提升企业服务质量,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三、中铁对企业改革的意见和建议1. 深化企业机构改革中铁建议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应结合实际情况深化机构改革,优化组织结构,提高决策效率。
要加强内部协调与配合,促进各部门之间的合作,构建高效的企业组织架构。
2. 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中铁认为,企业改革需要大量的专业人才支持,因此建议企业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专业人才。
应积极吸引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加盟,为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
3. 推进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中铁建议企业要紧跟时代潮流,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投入,积极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上取得突破,提高产品核心竞争力,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4. 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中铁认为,企业改革过程中会面临各种风险挑战,因此要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工作。
建议企业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提高风险应对能力,确保企业稳健发展。
5. 完善企业治理机制中铁建议企业在改革过程中,要完善企业治理机制,提高企业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要大力推进企业内部的信息透明化,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6. 加强与政府的合作中铁认为,企业改革过程中,政府是企业的重要合作伙伴,应加强与政府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政府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作用,共同推动企业改革发展。
7. 增强企业品牌影响力中铁建议企业在改革发展过程中,要注重提升企业品牌影响力,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通过积极的公关活动和社会责任项目,提升企业在行业内外的声誉,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国家铁路局三定方案明确 设立7个地方局
国家铁路局"三定"方案明确设立7个地方局2019年04月11日 01:21来源:每经网作者:李卓分享到:更多1人参与1条评论国家铁路局职能转变,14项职责被裁撤,敲定7个内设机构,确定机关行政编制为130名、同时确定设立7个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
昨日 (4月10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接近铁路系统人士处获得一份《国家铁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列出了国家铁路局的具体编制规定。
3月18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了国家铁路局等新组建机构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三定”规定,要求在6月底前,完成“三定”任务。
记者从铁路系统人士处求证到,国务院办公厅已在3月底就上述内容正式下文,并已着手实施。
一位原铁路系统内资深人士昨日表示,《规定》在铁路局“职能转变”上确实有了明显的“政企分开”,但许多细则、运作程序是否科学、公开,还要靠以后的实践来看。
职能转变:14条职责被裁撤交通部新闻发言人何建中近日强调,这次机构改革的重点就是要“转变职能”。
记者昨日获得的《规定》,第一项内容就是“职能转变”。
文件显示,国家铁路局“职能转变”包括了“取消开行客货直通列车、办理军事运输和特殊货物运输审批”、“取消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核发”等14条确定职责,并将根据需要取消其他一些职责。
一位铁路系统内部人士告诉记者,撤销的这14条职责,有些转交给交通部,有些涉及企业的职能则放到中国铁路总公司。
但具体如何分配,有些“审批”项目是否真正取消,记者昨日暂时无从求证。
业内人士也表示,短期内也难以完全明确。
与“取消”相对应,“加强的职责”包括加强铁路运输安全、工程质量安全和设备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等。
《规定》为国家铁路局明确的六大职责,业内资深人士解读为“三大权力”和“三大主要工作”。
三大权力包括:制定法规制定,制定技术标准制定、制定安全监督办法;三大主要工作则包括:国际合作、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数据统计分析和对外发布。
铁路法院,深度改革进行时
铁路法院,深度改革进行时作者:暂无来源:《法治与社会》 2018年第11期■唤醒“沉睡”的司法资源铁路司法权的回归,迈出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历史性步伐。
但对于沉疴多年的铁路法院而言,不仅需要承受改制的阵痛,也面临着改制后的新挑战。
铁路法院改制后,只是切割了“人财物”的历史积弊。
但更为深层的问题是,改制后,铁路法院应当如何设置、区位管辖应当如何重构等一系列疑问。
由此带来的典型困惑是,由于原来的管辖业务范围过于狭窄,众多铁路法院开始陷入案源不足、法官闲置的困境。
例如,有调查显示,西安铁路法院系统的法官每年人均办案仅为两起,而西安中级法院的法官却高达两三百起,一个法官的办案量几乎就相当于铁路法院的全院办案量。
相对于法院普遍面临的“案多人少”的巨大压力,铁路法院司法资源的“沉睡”现象令人备感尴尬和痛惜。
铁路法院的存废之争因此再度兴起。
有异议指出,铁路法院的级别管辖与普通法院并不统一,很容易导致司法体系的管理混乱,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有论者甚至认为,铁路法院并无太多案件可审,已经名存实亡,“为什么不能撤了这个壳”?不过,铁路运输明显的跨地域、流动性等特点,决定了所涉诉讼具有特殊性,而历史悠久的铁路法院已经积累了成熟的审判经验和快捷的审理流程。
一旦将此类诉讼转由地方普通法院处置,势必引发抬高诉讼成本、降低诉讼效率的负效应,并且很可能遭遇“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因而,至少在现阶段,取消铁路法院并非可行的选项。
问题的关键是,改制后的铁路法院如何以进一步的深度改革,扬长避短,开辟新途,而非重蹈“换汤不换药”的老路。
事实上,铁路法院完成改制后不久的2012 年7 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在刑事管辖方面,除传统的涉铁路犯罪的各类公诉案件外,增设了刑事自诉案件;在民事管辖方面,则规定通过指定管辖,铁路法院可以受理其他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
很显然,这一新规旨在重新配置、合理利用铁路法院转制后的司法资源和能力,既改变铁路法院案件偏少、类型单一的危机,亦减缓地方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
铁道部关于铁路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意见
铁道部关于铁路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4.09•【文号】铁体法[1990]61号•【施行日期】1990.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铁道部关于铁路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意见(1990年4月9日铁体法(1990)61号)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对于克服当前经济困难,实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我们要发动和依靠全路广大职工,认真贯彻落实,搞好铁路的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更好地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服务。
一、把握机遇,搞好铁路的治理整顿1、改革开放以来,铁路工作取得很大成绩。
客货周转量平均每年递增670亿吨公里,每公里铁路担负的客货运输密度平均每年递增110万吨公里,都居世界铁路的首位。
我国铁路在装备低水平、运输高负荷、能力严重短缺的情况下,挖掘潜力,保证了国民经济发展第一步目标,即国民生产总值翻一番的实现。
这是全路职工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各地、各部门支持下,奋力拚搏的结果。
2、铁路工作在取得很大成绩的同时,也面临严重的困难,存在不少问题。
——运输能力严重短缺,客货运输紧张,成为国民经济突出的薄弱环节。
——运输设备长期超负荷运转,修理能力不足,该修理的不能及时修理,该更新不能及时更新,难以支撑日益繁重的运输任务。
——运输安全不稳,特别是旅客列车事故尚未得到有效的控制和杜绝。
——企业管理基础薄弱。
一些单位运输纪律、作业纪律、劳动纪律松驰;计划管理、财务管理、定额管理、技术管理不严;高消耗、低效益、高投入、低产出的现象比较普遍,浪费比较严重。
——背离“人民铁路为人民”宗旨的路风事件时有发生,服务质量下降,特别是以车谋私问题在社会上反映强烈,严重损害铁路的声誉。
铁路公检法转制成定局涉及者须过公务员考试
铁路公检法转制成定局涉及者须过公务员考试要点先读转制后,铁路公安部分的主管部分将由铁道部变成公安部,为中心直属单元,垂直办理,对外称公安部十局。
详细转制完成时候不决。
有动静称转制测验本年9月停止,本年年末到来岁年头将停止转制。
能够会有三年过渡期,铁路查察院和铁路法院的转制应当能在本年年末完成。
声响“企业办公检法”在铁路零碎竣事“如许做势在必行,防止了铁路运输法院、查察院受制于行政权,让司法具有了自力性、公道性,是一个前进。
这意味着,备受质疑的‘企业办公检法’景象行将在铁路零碎竣事。
”——状师张凯本报讯(记者李栋、林霞虹)克日,国度公事员局、铁道部在京结合召开铁路公安平易近警公事员过渡任务集会,对铁路公安平易近警公事员过渡任务停止周全摆设,由国度公事员局同一组织测验。
昨日,记者从国度公事员局官方网站和广铁公安局、广铁法院、广铁查察院采访证明,转制成为定局。
今朝,转制细则还没有出台,正在组织铁路公检法干警停止培训,以筹办9月份的转制公事员测验。
触及职员面露忧色:“这一次是来真的!”记者昨日在国度公事员局官方网站看到的一则任务简报流露,此次公事员转制不但触及铁路公安部分,并且触及全部铁路的公检法零碎。
“盼了很多多少年!”昨天,广州铁路中级法院的贾铭(假名)语气中粉饰不住的欢快。
十年来,铁路公检法零碎转制的动静不竭。
“这一次是来真的,带领在会上已公然说了。
”广州铁路中级查察分院的罗杉(假名)在本年5月就晓得了转制的动静,从那时起,他们就在为转制做筹办,清算牢固资产、挂号职员信息等。
如依照公事员退休:月薪比今朝翻一倍罗杉们、贾铭们翘首瞻仰着这一天的到临,来由很复杂——转制意味着身份由企业职工酿成国度公事员。
待遇不再由广铁出钱,而酿成国度财务。
对贾铭如许的退职干警而言,人为数额能够会有变更——“不外在广东等发财地域,转与不转的人为差别不会很较着。
”但退休后的待遇不同就闪现出来了。
罗杉说,他们单元行将退休的同事对转制是最接待的。
一言难尽:从公检法从铁路剥离谈起
一言难尽:从公检法从铁路剥离谈起一言难尽:从公检法从铁路全部剥离今年年初,停滞了多年的铁路两院剥离终于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继2011年,全国铁路公安集体转制后,全国的铁路检察院都将在今年上半年全部剥离铁路。
网上一谈起这个,总是铺天盖地地责难铁路。
说什么铁路就是个小政府,小社会,政企不分。
一谈起这些年来公检法剥离工作的停滞,不知内情的人总是将责任全部归罪于铁路。
就连铁路内部也有人凭空想象,觉得之所以公检法迟迟不剥离,原因是领导害怕一旦公检法剥离,许多领导干部就危险了。
事实真是这样的吗?或者说这就是全部事实?全部原因?根据我这些年来掌握的情况,恐怕不能这么说。
首先,我们要问铁路作为一个企业,以前为什么部门那么齐全,从医院,幼儿园到火葬场,公检法,应有尽有,简直就是个配套齐全的小社会。
这个是历史原因形成的,当年搞这种小社会也确有迫不得已的现实原因。
比如说,铁路点多线长,只要有铁轨的地方就有铁路职工,但铁路所经过的地方,许多地方鲜有人烟。
在当年那种公共服务设施覆盖面不广,且严重供不应求的情况下,为了解除职工后顾之忧,就必须解决职工的现实生活困难,比如说子女入托,入学,职工就医等等。
铁路是个央企,职工流动性很大,工作地点,户口所在地与常住地点不一致那是再正常不过的事。
地方政府当然是按户口所在地就近原则来分配这些社会资源,这样的话铁路职工们要解决这个问题就非常麻烦,在当年的那种情况下矛盾尤为突出。
因为这种条块分割的体制,所以铁路必须分出精力和资源来承担一些本该由政府和全社会统筹的公共服务职能。
当然这个职能主要的服务对象是铁路职工。
久而久之,铁路就形成了一个配套齐全的小社会了。
想当年,“企业办社会”的现象并非铁路一家独有。
只是进入九十年代中期以后,许多企业破产,倒闭,改制,而铁路保持了相对的稳定,这才使得铁路“小社会”的问题在进入二十一世纪前后显得相当突出。
也许有朋友会说,你搞后勤服务设施我们可以理解,但你搞公检法就不对。
铁路司法“去企业化”改革定局
铁路司法“去企业化”改革定局作者:曹伟来源:《小康》2012年第06期铁路司法系统积弊已久,且改革过程阻力重重,多次停滞。
在不断迭起的司法改革呼声中,“铁老大”终于不得不放弃独立的司法大权,但这只是破除行业法院垄断的第一步位于北京西站西侧的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在不到三个月之前还隶属于铁道部,现在,它已和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并纳入到了国家统一的司法体系之中。
早在2009年7月,中央编制办公室就发布《关于铁路公检法管理体制改革和核定政法机关编制的通知》,其中明确“两院与企业分离,一次性整体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一次性移交给驻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实行属地管理”的转制思路。
但是当时并未明确“分离”和“纳入”的时间表。
根据今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下发的通知要求,今年6月底前,全国各地都要完成铁路运输“两院”改革,并完成“两院”向地方人、财、权的逐步移交。
“自己人审自己人”积弊已久“铁路司法系统存在的问题已久,确实已经到了不改不行的地步。
”一位律师在与记者交流时感叹道。
他同时向记者出示了一份近些年“铁路纠纷”的案例。
2005年,一对祖孙在沈阳双双被呼啸而过的火车夺去生命,而沈阳铁路局下属的铁路运输法院最终判决一次性补助死者家属人民币共计600元,即每人300元。
2005年8月8日,旅客黄金荣发现自己购买的火车票中包含金额为基本票价2%的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但车票上却没有任何告知信息。
于是他成了第一个以火车票价包含强制保险费用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将铁路部门告上法庭的人。
同年12月12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则以政务院(国务院的前身)财政经济委员会1951年4月24日颁布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为依据,驳回其诉讼请求。
2008年5月4日,北京律师王宇在检票时与车站工作人员发生冲突。
王宇投诉“民警执法不公”,却反被铁路公安拘捕、铁路检察院起诉、铁路法院审判,至今身陷囹圄。
政企分开只是铁路改革的第一步__
20文‖上海国资记者 孙文婧政企分开只是铁路改革的第一步——访国家发改委综合运输研究所副主任李下一步应该将巨额债务细化再进行清算,政府负担公益性项目债务,铁路企业则负责经营性项目债务职能一分为三,您如何评价本次改革方案?改制后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和中铁总公司各自亟待解决哪些问题?李:我个人对这次改制方案的评价很高。
这次改革总体上是朝着建立大部制和综合交通运输管理体制方向推进,基本达到铁路运输实现政企分开和平稳过渡、稳步推进的目的。
但是理顺政府跟市场的关系,不可能一步到位,目前政企分开只是铁路改革的第一步。
对于各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各个部门要明确自身的定位和职能,把政府和企业的关系理顺。
交通运输部应着重综合交通体系建设,把铁路纳入综合交通运输的大系统;新成立的铁路总公司则应该按照国务院和公司法的要求按企业规律办事;铁路局是铁路行业的监管者,应该尽快构建相关机构,按照行业管理要求的行使权限。
所以,最重要的就是政府和企业都要把自己的定位定准,关系理清楚,才能按照各自的要求尽快进入“角色”。
《上海国资》:新成立的铁路总公司,未来将如何进行市场化运作?李:总思路应该是铁路总公司是铁路运输的总部,下面的18个铁路局将来改成铁路公司,进行市场运作。
总公司负责3月10日,《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公布,被誉为“共和国长子”的铁道部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根据政企分开的铁道部改制方案,原铁道部拟订铁路发展规划和政策等相关行政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国务院组建国家铁路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在此基础上,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承担原铁道部的企业职责,负责铁路建设、运输调度和经营铁路客货运输业务。
改制后铁路垄断是否可以破局?巨额债务是否会阻碍中国铁路总公司在市场中前进的步伐?铁路定价机制又可能会发生哪些变化?《上海国资》就此专访国家发改委综合运输研究所产业与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李。
从长期看,路网分离是较为合理的方案《上海国资》:本次改制将原铁道部管理协调,18个铁路局负责运输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