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0001-2012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Bolier Safety Technical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2年10月23日前言2007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制(修)订《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锅规》)的立项计划。
2007年9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牵头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制(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规》制(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07年10月至2008年3月期间,召开各分小组讨论会议。
2008年4月,工作组在杭州召开了第二次全体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锅规》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167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9年12月,工作组召开了第三次工作会议,对第一次征求意见进行研究讨论,形成笫二次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0]10号文第二次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2010年5月,工作组召开第四次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在制(修)订过程中,还多次邀请锅炉厂和电力部门专家召开材料等专题讨论会议。
2011年3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12年2月,《锅规》的报批稿由国家质检总局向WTO/TBT进行了通报。
2012年10月23日,《锅规》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
是将原劳动人事部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6年颁发)、《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1年颁发,1997年修订)、《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3年颁发),以及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颁布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等进行整合;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等方面提出基本安全要求,基本保留原来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使之成为我国锅炉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基础和出发点;从锅炉发展现有情况和安全监察分类、分级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进行了锅炉设备分级;结合当前节能减排降耗的基本网策,吸纳成熟的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成果,提出有关的基本要求;适应当前锅炉技术发展的需要,充分吸纳我国电力、机械、钢铁系统的成熟技术和管理经验,重点增加大型发电锅炉的有关内容,同时着力调整小型锅炉的安全技术要求;借鉴国外经验,与国际惯例接轨,形成一套与国际通行做法基本一致又适合我国国情的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的基本制度;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减少行政审批和简化审批程序,促进经济发展;为持续推进技术进步,与时俱进,实时吸收先进科技成果,给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以及特殊问题留有出路和渠道。
TSGG0001XX《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释义
TSGG0001XX《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释义一、增加了锅炉设备级不从危害性及失效模式动身,突出本质安全思想,对锅炉进行分级。
锅炉最危险的失效方式是爆炸,锅炉爆炸有承压部件爆炸和炉膛爆炸。
锅炉爆炸开释的能量与锅炉介质参数和容量紧密相关,锅炉介质参数和容量越大,爆炸造成的缺失和危害越大。
锅炉设备共分为A、B、C、D四个级不。
二、规定了专门情形处理渠道为促进锅炉科学技术进步,对采纳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等情形,制定了安全的解决途径。
鼓舞创新,但创新是有风险的,新规程明确规定,对此类咨询题应当由专家组成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进行评审,既可突出专家的作用,又可回避风险。
三、增加了大型电站锅炉用材料近些年由于电站锅炉的迅速进展,原规程所列材料差不多远远不能满足大型电站锅炉用材料的需求。
本次修订结合我国锅炉设计、制造、运行和检验等方面的实际体会积存,经锅炉制造单位、电力单位、检验机构和科研单位等方面充分协商,在参考国外材料标准及应用的基础上,大力增加大型电站锅炉用材料,并规定了这些材料的适用范畴。
四、简化了材料验收程序和内容随着我国锅炉用材料,专门是常规用材料制造水平的提高,从材料的制造源头提高了锅炉用材料的质量。
因此,本规程修订时增加了对B级及以下锅炉的碳素钢材料,满足一定的要求后,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入厂后的理化和无损检测复验。
同时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增加了材料使用单位人员在材料制作单位源地验收后,不强制要求进行入厂后的理化和无损检测复验,如此在质量得到保证的前提下能够大大地减少制造成本。
五、加强了立式锅炉技术要求考虑到近些年立式锅炉爆炸事故,本次修订针对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专门是立式锅炉下脚圈与锅壳的连接部位,做出采纳氩弧焊打底的规定,以保证此薄弱部位的焊接质量。
同时为检修方便,下部必须开设3个及以上的手孔。
六、大量减少产品焊接试板考虑到目前我国焊接水平专门是常规用材料的焊接质量已大幅提高,并依照多年来实际焊接试验检验进展咨询题的概率极小的情形,本次修订大量减少碳素钢材料的产品焊接试板。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1996)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 612-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发布1997-02-03发布 1997-06-01实施前言本规程是SDl67—85《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的修订版。
修订中总结了大容量、高参数锅炉机组的运行经验;吸取了近年重大事故的教训;参考了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锅炉和压力容器规范》(ASME)、德国《蒸汽锅炉技术规程》(TRD)和前苏联《蒸汽和热水锅炉结构和安全操作规程》。
增加了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的原则性规定,改称为《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应遵照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满足劳动部《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基本要求。
本规程是在此前提下,结合电力工业的特点和实际,按照设备全过程管理,实行全过程监察的原则,对火力发电锅炉、火力发电厂热力系统的压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的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工作提出的原则要求,是指导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工作的综合性管理规程,是强制性行业标准。
本规程的附录A、附录B都是提示的附录。
本规程由电力工业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委员会提出。
本规程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归口。
本规程由东北电业管理局起草。
本规程起草人员:董长林、王世江、张秉昌、黄振康、刘勇力。
本规程由电力工业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1 范围本规程适用于额定蒸汽压力等于或大于3.8MPa供火力发电用的蒸汽锅炉、火力发电厂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及主要汽水管道。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3.8MPa的发电锅炉可参照执行。
规程监察范围:a)锅炉本体受压元件、部件及其连接件;b)锅炉范围内管道;c)锅炉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d)锅炉房;e)锅炉承重结构;f)热力系统压力容器:高、低压加热器、除氧器、各类扩容器等;g)主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高温和低温再热蒸汽管道。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条文。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1996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19964.1 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修理改造、检验和化学清洗单位按国家或部颁有关规定,实施资格许可证制度。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和管道的运行操作、检验、焊接、焊后热处理、无损检测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单位和个人的资格审查、考核发证,按部颁或劳动部有关规定执行。
4。
4 国产锅炉、压力容器和管道应经检验,检验工作由集团公司和省电力公司组织,按部颁《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大纲》执行。
5。
1 锅炉结构应安全可靠,基本要求为:a)各受热面均应得到可靠的冷却;b)各部件受热后,其热膨胀应符合要求;c)各受压部件、受压无件有足够的强度;d)炉膛、烟道有一定的承压能力和良好的密封性;e)承重部件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防腐性;并能适应所在地区的抗震要求;f)便于安装、维修和运行操作。
5。
18 锅炉应有热膨胀设计。
悬吊式锅炉本体的膨胀图中应有明确的中心,并注明部件膨胀的方向和膨胀量,为实现以膨胀中心为起点按预定方向膨胀,并保持膨胀中心位置不变,应设置膨胀导向装置。
汽包和水冷壁下联箱上应装设膨胀指示器。
5.41 在地震烈度7度~9度的地区,锅炉构架应符合下列要求:a)新设计的锅炉应装设能满足抗震要求的抗震架;b)悬吊式锅炉应有防止锅炉晃动的装置,此装置不应妨碍锅炉的自由膨胀;c)汽包应安牢固的水平限位装置。
6.5压力容器出厂前按设计要求进行超水压试验7.6 合全钢部件和管材在安装及修理改造使用时,组装前后都应进行光谱或其他方法的检验,核对钢种,防止错用。
7.9 仓库、工地储存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用的全属材料除要做好防腐工作外,还应建立严格的质量验收、保管和领用制度。
经长期贮存后再使用时,应重新进行质量检验.8.4。
2 除设计规定的冷拉焊口外,焊件装配时不允许强力对正,以避免产生附加应力.焊接和焊后热外理时,焊件应垫牢,禁止悬空或受外力作用。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1996)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 612-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发布1997-02-03 发布 1997-06-01实施前言本规程是SDl67—85《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的修订版。
修订中总结了大容量、高参数锅炉机组的运行经验;吸取了近年重大事故的教训;参考了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锅炉和压力容器规范》 (ASME)、德国《蒸汽锅炉技术规程》 (TRD)和前苏联《蒸汽和热水锅炉结构和安全操作规程》。
增加了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的原则性规定,改称为《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应遵照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满足劳动部《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基本要求。
本规程是在此前提下,结合电力工业的特点和实际,按照设备全过程管理,实行全过程监察的原则,对火力发电锅炉、火力发电厂热力系统的压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的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工作提出的原则要求,是指导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工作的综合性管理规程,是强制性行业标准。
本规程的附录 A、附录 B 都是提示的附录。
本规程由电力工业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委员会提出。
本规程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归口。
本规程由东北电业管理局起草。
本规程起草人员:董长林、王世江、张秉昌、黄振康、刘勇力。
本规程由电力工业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1范围本规程适用于额定蒸汽压力等于或大于3.8MPa供火力发电用的蒸汽锅炉、火力发电厂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及主要汽水管道。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3.8MPa 的发电锅炉可参照执行。
规程监察范围:a)锅炉本体受压元件、部件及其连接件;b)锅炉范围内管道;c)锅炉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d)锅炉房;e)锅炉承重结构;f)热力系统压力容器:高、低压加热器、除氧器、各类扩容器等;g)主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高温和低温再热蒸汽管道。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条文。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是指对锅炉安全技术进行监察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其目的是确保锅炉在运行过程中安全稳定。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包含以下内容:
1. 锅炉设计、制造和安装的监察要求:规定锅炉设计、制造和安装的基本标准和要求,包括材料选用、焊接工艺、制造过程监察等方面。
2. 锅炉运行和维护的监察要求:规定锅炉运行和维护的基本要求,包括水质控制、燃烧控制、设备维护等方面,以确保锅炉在运行中的安全性。
3. 锅炉安全设备的监察要求:规定锅炉安全设备的选型、安装和检测要求,包括安全阀、水位计、燃烧器等设备的监察和管理。
4. 锅炉安全检测和评估的监察要求:规定对锅炉进行安全检测和评估的方法和要求,包括定期检验、压力试验、故障诊断等方面,以确保锅炉的安全性能。
5. 锅炉事故和隐患的监察和处理要求:规定对锅炉事故和隐患的监察和处理方法和要求,包括事故报告、调查和整改等方面,以提高锅炉的安全管理水平。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是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的依据,对于保障
锅炉的安全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部门和企业应当按照规程的要求进行监察和管理,提高锅炉的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
TSG 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释义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释义河南省特种设备协会2013 年5月第一部分编制说明第一章修订过程第二章修订原则第三章主要变化第二部分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材料第三章设计第四章制造第五章安装、改造、修理第六章安全附件和仪表第七章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第八章使用管理第九章检验第十章热水锅炉及系统第十一章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统第十二章铸铁锅炉第十三章 D级锅炉第十四章附则第一部分规程编制说明第一章修订过程一、规程历史演变一)规程诞生的时代背景1、1955年4月30日20时10分天津毛纺厂一台20 t/h锅炉爆炸,死8人,重伤17人,轻伤52人。
2、锅炉爆炸原因:苛性脆化引起。
3、苏联专家建议,民政部设锅炉检查局。
4、参考苏联规程,着手制定我国锅炉规程。
二)六0规程的诞生1、名称:蒸汽锅炉安全规程2、文函:劳动部(60)中劳护字第102号3、颁布:1960年10月22日4、实施:自颁布之日起生效5、内容:共12章 160 条附则12条6、评价:苏联规程翻版三)六五规程的修订1、名称: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2、文函:劳动部(65)中劳锅字第98号3、颁布:1965年10月12日4、实施:自颁布之日起生效5、内容:共12章146 条6、修订:增2章材料胀接减2章给水泵事故处理7、十年文化大革命8、七九年南阳柴油机厂事故四)八0规程的修订1、名称: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2、文函:国家劳动总局(80)劳总锅字第23号3、颁布:1980年7月11日4、实施:1981年1月1日起执行5、内容:共10章152 条6、修订:水质管理与使用管理合并,附则改为附录共5条7、改革开放开始8、引进国际标准五)八三年部分条文修改1、参考ISO/R831和ASME标准2、共修改13条重点修改材料附录修改1条3、1983年5月24日颁布4、国务院4号的颁布5、国务院在天津召开会议宣贯六)热水锅炉规程的诞生1、名称: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程2、文函:劳动人事部劳人锅(1983)字第4号3、颁布:1983年6月3日4、实施:1984年7月1日生效5、内容:共10章124 条附录共5条6、评价:蒸汽规程的翻版七)八七规程的修订1、名称: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文函:劳动人事部(1987)劳人锅字第4号3、颁布:1987年2月17日4、实施:1987年10月1日起执行5、内容:共10章200条2个附录6、修订:修改121条占57%新增19条占9%未变72 条占34%删除7条附录:作文字调整八)九一热水锅炉规程的修订1、名称: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文函:劳动部劳锅字(1991)第8号3、颁布:1991年5月22日4、实施:1992年1月1日起执行5、内容:共12章155条无附录6、修订:1)新增铸铁锅炉的特殊要求2)强调卧式锅壳式外燃锅炉必须解决管板裂纹泄漏和壳式肚皮鼓包问题。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释义
第三章主要变化一、增加了锅炉设备级别从危害性及失效模式出发,突出本质安全思想,对锅炉进行分级。
锅炉最危险的失效方式是爆炸,锅炉爆炸有承压部件爆炸和炉膛爆炸。
锅炉爆炸释放的能量与锅炉介质参数和容量紧密相关,锅炉介质参数和容量越大,爆炸造成的损失和危害越大。
锅炉设备共分为A、B、C、D四个级别。
二、规定了特殊情况处理渠道为促进锅炉科学技术进步,对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等情况,制定了安全的解决途径。
鼓励创新,但创新是有风险的,新规程明确规定,对此类问题应当由专家组成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进行评审,既可突出专家的作用,又可回避风险。
三、增加了大型电站锅炉用材料近些年由于电站锅炉的迅速发展,原规程所列材料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大型电站锅炉用材料的需求。
本次修订结合我国锅炉设计、制造、运行和检验等方面的实际经验积累,经锅炉制造单位、电力单位、检验机构和科研单位等方面充分协商,在参考国外材料标准及应用的基础上,大力增加大型电站锅炉用材料,并规定了这些材料的适用范围。
四、简化了材料验收程序和内容随着我国锅炉用材料,特别是常规用材料制造水平的提高,从材料的制造源头提高了锅炉用材料的质量。
因此,本规程修订时增加了对B级及以下锅炉的碳素钢材料,满足一定的要求后,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入厂后的理化和无损检测复验。
同时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增加了材料使用单位人员在材料制作单位源地验收后,不强制要求进行入厂后的理化和无损检测复验,这样在质量得到保证的前提下可以大大地减少制造成本。
五、加强了立式锅炉技术要求考虑到近些年立式锅炉爆炸事故,本次修订针对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特别是立式锅炉下脚圈与锅壳的连接部位,做出采用氩弧焊打底的规定,以保证此薄弱部位的焊接质量。
同时为检修方便,下部必须开设3个及以上的手孔。
六、大量减少产品焊接试板考虑到目前我国焊接水平特别是常规用材料的焊接质量已大幅提高,并根据多年来实际焊接试验检验发展问题的概率极小的情况,本次修订大量减少碳素钢材料的产品焊接试板。
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
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SD167-85中华人民##国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SD167-85)R的通知〔85〕水电电生字第97号根据国务院1982年2月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原电力工业部1957年4月颁发的《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锅炉局部)》进展了修订,并更名为《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编号为SD 167—85,现正式颁布。
本规程自1986年3月1日起执行。
原规程(无编号)同时作废。
部属各单位进展电站锅炉设计、安装、运行、检修与改造工作时,必须遵守本规程的规定。
电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锅炉监察工程师应根据本规程对所属发电、安装单位实行监视。
本规程在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随时告我部电力生产司。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1 总那么1.1 为保证电力工业发电锅炉的安全运行,延长使用寿命,保护人身安全,特制订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过热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82MPa(39kgf/cm2),供火力发电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
过热蒸汽压力小于3.82MPa(39kgf/cm2)的发电锅炉可参照执行。
1.3 本规程监察X围包括:1.3.1 锅炉本体受压元件、部件;1.3.2 锅炉X围内管道;1.3.3 锅炉安全附件、仪表与保护装置;1.3.4 锅炉房与其他。
1.4 电力工业锅炉的设计、安装、运行、调试、检验、检修、改造等部门必须遵守本规程。
在编制受监设备有关规程制度时,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级锅炉监察人员负责监视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1.5 由于采用新技术(如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等)而不符合本规程的要求时,应进展必要的科学试验,经电管局或省(市、自治区)电力局审查同意后,可在指定单位试用,并报水利电力部和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采用新钢种必须经技术鉴定合格,鉴定单位与鉴定内容应符合国家劳动总局《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2 结构2.1 锅炉结构必须安全可靠,根本要求是:2.1.1 锅炉各受热面均应得到可靠的冷却;2.1.2 锅炉各局部受热后,其热膨胀应符合要求;2.1.3 锅炉各受压部件、受压元件有足够的强度与严密性;2.1.4 锅炉炉膛、烟道有一定的抗爆能力;2.1.5 锅炉承重部件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与稳定性,并能适应所在地区的抗震要求;2.1.6 锅炉结构应便于安装、维修和运行。
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
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是指用于监督和检查电力工业中锅炉安全运行和生产的一系列规定和标准。
在电力工业中,锅炉是重要设备,为确保其安全稳定运行,需要制定一系列监察规程。
一、监察对象电力工业锅炉监察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锅炉性能和设备电力工业的锅炉一般都具备高温、高压的运行特点,需要监察其热效率、氧气含量、排放浓度、水位等参数,以及有无沉淀物和腐蚀现象等。
2.燃料电力工业中的燃料一般为煤、油、天然气等,需要监察燃料的质量、燃烧稳定性、煤飞灰和油渣等废物的排放处理等问题。
3.人员操作锅炉的运行需要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进行操作和维护,需要监察其岗位素质、操作技能、安全意识等方面。
二、监察内容电力工业锅炉监察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锅炉设备方面(1)锅炉的基本参数,如蒸汽压力、蒸汽温度、蒸汽流量等。
(2)锅炉的运行完好情况,如排气温度、水位、燃烧情况等。
(3)锅炉的维护保养和日常保养。
如检查锅炉烟道、火泥、主汽域、贯流区、各种阀门等设备的完好性和状态,每天巡查各设备是否正常等。
2.燃料方面(1)燃料的质量、氧气含量、排放浓度等。
(2)燃料的存储和处理情况,如燃料仓的温度、湿度、堆积情况等。
(3)燃料的低值利用和烟气处理,如煤飞灰和油渣的处理等。
3.人员操作方面(1)对操作团队进行培训,以提高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2)制定锅炉操作的详细规范,以确保操作的标准化和准确性。
(3)对工作安全进行排查和管理,确保员工不发生意外伤害和事故。
三、监管机构的职责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需要有相应的监管机构来管理和指导,其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和完善监察规程和标准,确保其适应市场需求和技术发展。
2.对锅炉及燃料方面的监察内容进行实施和监管,确保安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
3.为电力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进行技术研究和探索。
4.开展联合检查和检测,确保相关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5.开展锅炉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设备操作熟练度,提高企业的安全性。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最新版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最新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与《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主要变化《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与《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主要变化:修订后的《锅规》在表达方式方面,与以往规程相比有很大改变,采用标准的格式对条文进行编号并增加了标题,在结构框架方面,按照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含调试)、改造、修理、使用、检验各环节制定相应阶段的要求,对特殊的热水锅炉及系统、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统、铸铁锅炉和D级锅炉首先要满足专项条件,其他锅炉和专项条件没有提出特别要求的要满足其他章节要求,在内容方面,本规程主要有以下变化:1、增加了锅炉设备级别2、增加了特殊情况处理渠道3、增加了在型电站锅炉用材料4、简化了材料验收程序和内容5、加强了立式锅炉技术要求6、大量减少产品焊接试板7、增加了无损检测方法,总体减少了无损检测比例8、增加了锅炉大修理的定义及内涵9、删除了锅炉房章节10、新增电站锅炉设计、安装(含调试、验收)和使用管理要求11、增加和完善了对油、气体和煤粉锅炉燃烧器安全技术要求12、增加了锅炉水处理要求13、明确规定了锅炉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的内容、范围及结论14、修订并大量增加了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统的技术要求15、增加了铸铁锅炉的适用范围,完善了型式试验内容,降低了锅片最小壁厚16、调整了D级锅炉相关技术要求1、增加了锅炉设备级别从危害性及失效模式出发,突出本质安全思想,对锅炉进行分级。
锅炉最危险的失效模式是爆炸,锅炉爆炸有承压部件爆炸和炉膛爆炸。
锅炉爆炸释放的能量与锅炉介质参数和容量紧密相关,锅炉介质参数和容量越大,爆炸造成损失和危害越大,锅炉设备共分为A、B、C、D四个级别。
2、增加了特殊情况处理渠道为促进锅炉科学技术进步,对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等情况,制定了安全的解决途径,鼓励创新,但创新是有风险的,新规程明确规定,对此类问题应当由专家组成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进行评审,既可突出专家的作用,又可回避风险。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23-09-19 11:10【颁文单位】劳动人事部【颁布日期】1987.02.17【实行日期】1990.10.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锅炉安全运营,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合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
本规程不合用于交通运送车、船上的锅炉、用电加热的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三条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查、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符合本规程。
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本规程。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四条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规定。
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假如低于本规程或与本规程相抵触,应以本规程为准。
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查、修理、改造单位应采用有效措施,保证锅炉符合安全运营的规定。
第五条有关单位由于采用新技术(如新结构、新工艺等),其规定如与本规程不符时,应当进行必要的科学实验,并经省级主管部门和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后,在指定单位和一定期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规定。
锅炉的结构应符合本规程第三章的规定。
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JB3622《锅壳式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JB2194《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计算和校核。
第七条锅炉受压元件的制造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并符合锅炉专业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排污阀不全的锅炉不准出厂。
第八条锅炉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容涉及:(1)锅炉图样(总图、安装图和重要受压部件图);(2)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3)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4)锅炉质量证明书(涉及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实验证明);(5)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6)受压元件设计更改告知书。
2020年TSG_G0001-XXXX《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释义精品
第三章主要变化一、增加了锅炉设备级别从危害性及失效模式出发,突出本质安全思想,对锅炉进行分级。
锅炉最危险的失效方式是爆炸,锅炉爆炸有承压部件爆炸和炉膛爆炸。
锅炉爆炸释放的能量与锅炉介质参数和容量紧密相关,锅炉介质参数和容量越大,爆炸造成的损失和危害越大。
锅炉设备共分为A、B、C、D四个级别。
二、规定了特殊情况处理渠道为促进锅炉科学技术进步,对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等情况,制定了安全的解决途径。
鼓励创新,但创新是有风险的,新规程明确规定,对此类问题应当由专家组成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进行评审,既可突出专家的作用,又可回避风险。
三、增加了大型电站锅炉用材料近些年由于电站锅炉的迅速发展,原规程所列材料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大型电站锅炉用材料的需求。
本次修订结合我国锅炉设计、制造、运行和检验等方面的实际经验积累,经锅炉制造单位、电力单位、检验机构和科研单位等方面充分协商,在参考国外材料标准及应用的基础上,大力增加大型电站锅炉用材料,并规定了这些材料的适用范围。
四、简化了材料验收程序和内容随着我国锅炉用材料,特别是常规用材料制造水平的提高,从材料的制造源头提高了锅炉用材料的质量。
因此,本规程修订时增加了对B级及以下锅炉的碳素钢材料,满足一定的要求后,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入厂后的理化和无损检测复验。
同时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增加了材料使用单位人员在材料制作单位源地验收后,不强制要求进行入厂后的理化和无损检测复验,这样在质量得到保证的前提下可以大大地减少制造成本。
五、加强了立式锅炉技术要求考虑到近些年立式锅炉爆炸事故,本次修订针对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特别是立式锅炉下脚圈与锅壳的连接部位,做出采用氩弧焊打底的规定,以保证此薄弱部位的焊接质量。
同时为检修方便,下部必须开设3个及以上的手孔。
六、大量减少产品焊接试板考虑到目前我国焊接水平特别是常规用材料的焊接质量已大幅提高,并根据多年来实际焊接试验检验发展问题的概率极小的情况,本次修订大量减少碳素钢材料的产品焊接试板。
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
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电力工业锅炉成为了人们生活和生产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由于锅炉操作涉及到动力、燃料、水质等多个领域,而这些操作环节的失误往往会引发重大安全事故,因此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的制定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监察规程的意义、制定过程、内容以及实践效果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监察规程的意义监察规程是一项重要的安全生产措施,它的主要作用在于减少电力工业锅炉事故的发生率,保障生产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锅炉的发展与技术革新日新月异,监察规程的制定更是跟着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和更新。
一方面,制订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监察规程,能够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和监测。
另一方面,监察规程能够提高锅炉操作人员的操作技能,使他们具备更好的应急处理能力,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科学、迅速、有效的应对和处置。
二、监察规程的制定过程监察规程的制定一般要由主管部门和企业联合制定,并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后施行。
首先,主管部门需要彻底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订出较为完善、具体、实用的监察规程模板,然后根据企业的实际条件,进行比较、选型、修改,确定适合企业自身的监察规程。
同时,主管部门要针对每一项监察规程进行细致的考虑,以完善主管部门的监督体系,确保制出的监察规程切实落实到实际操作中,真正发挥出监察规程的作用。
最后,经过审核、修订、最终确认等环节,形成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监察规程正式印发实施。
三、监察规程的主要内容监察规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锅炉设备、锅炉运行、水质、炉渣清理、人员管理、应急处理等。
具体来说,根据生产企业的特点和锅炉的型号、功率等不同,监察规程的内容具有时效性,需要及时更新和改进。
以下是对各个方面的简单概述:1. 锅炉设备: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锅炉的基本参数、技术要求、安全要求、日常维护和保养等管理规定。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节选)1 总则1.1目的为了加强锅炉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2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注1-1)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的烟道式﹑烟道管壳组合式余(废)热锅炉。
(注1-1固定式锅炉是指锅炉在使用过程中是固定的,移动式如船用锅炉,铁路机车等不适合本规程)1.2.1锅炉本体由锅筒、受热面及其集箱和连接管道、炉膛、燃烧设备、和空气预热器(包括烟道和风道),构架(包括平台和扶梯),炉墙和除渣设备等组成的整体。
1.2.2锅炉范围内的管道(1)电站锅炉,包括锅炉的主给水管、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等;(2)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分为有分汽(水、油)缸(注1-2)的锅炉和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给水(油)泵和分汽(水、油)缸出口与外部管道连接第一道环向接头内的承压管道[含分汽(水、油)缸];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给水(油)泵出口和锅炉主蒸汽(水、油)出口阀以内的承压管道。
(注1-2 分汽(水、油)缸应当符合本规程对集箱有关规定)1.2.3锅炉安全附件及仪表锅炉安全附件及仪表,包括安全阀、压力测量装置(压力表)、水(液)位测量与示控装置、温度测量装置、排污和放水装置等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和相关的仪表等。
1.2.4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包括燃料制备、汽水、水处理等设备系统。
1.3不适用范围本规程不适用与以下设备:(1)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小于30L的蒸汽锅炉(2)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热水锅炉;(3)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冷却需要的换热装置。
1.4锅炉级别的划分1.4.1 A级锅炉A级锅炉是指Ρ(表压,下同,注1-3)≥3.8Mpa的锅炉,包括(1)超临界锅炉,Ρ≥22.1Mpa(2)亚临界锅炉,16.7Mpa≤Ρ<22.1Mpa(3)超高压锅炉,13.7Mpa≤Ρ<16.7Mpa(4)高压锅炉,9.8Mpa≤Ρ<13.7Mpa(5)次高压锅炉,5.3Mpa≤Ρ<9.8Mpa(6)中压锅炉, 3.8Mpa≤Ρ<5.3Mpa1.4.2 B级锅炉(1)蒸汽锅炉,0.8Mpa<Ρ<3.8Mpa(2)热水锅炉Ρ<3.8Mpa,且t≥120℃(t为额定出水温度,下同)(3)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0.7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4.2MW1.4.3 C级锅炉(1)蒸汽锅炉,Ρ≤0.8Mpa,且ν>50L(ν为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下同)(2)热水锅炉Ρ<3.8Mpa,且t<120℃(t为额定出水温度,下同)(3)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Q≤0.7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Q≤4.2MW 1.4.4 D级锅炉(1)蒸汽锅炉,Ρ<0.8Mpa,且30L≤ν≤50L(ν为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下同)(2)汽水两用锅炉(注1-4),Ρ<0.04 Mpa,且D≤0.5t/h(D为额定蒸发量,下同) (3)仅用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且t≤95℃(4)气相或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0.1MW注1-3:Ρ是指锅炉额定工作压力,对蒸汽锅炉代表额定蒸汽压力,对热水锅炉代表额定出水压力,对有机热载体锅炉代表额定出口压力)注1-4:其它汽水两用锅炉按照出口蒸汽参数和额定蒸发量分属以上各级锅炉。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三篇)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电力工业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规定是确保电力工业生产过程中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的关键措施之一。
为了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维护工业生产的稳定运行,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安全监察规定,并进行监督和执行。
本文将重点介绍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规定的目的和原则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工业生产的正常运行。
规定的原则包括依法治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开透明、责任落实等。
二、监察的范围和内容1. 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和安装过程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监察将对这些环节进行全面检查。
2. 开工准备和试车阶段的安全措施应得到执行,监察将对这些阶段的工作进行审核和确认。
3. 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和保养工作应按规定进行,监察将对设备的管理方法和运行状况进行核查。
4. 锅炉压力容器的报废程序和报废后的处理应符合相关规定,监察将对报废程序和报废设备进行审查和监督。
三、监察的程序和方法1. 定期监察:按照规定,由监察机构对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查。
监察周期一般为一年,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调整。
2. 不定期监察:为了防止事故的发生,监察机构有权随时对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进行不定期监察。
这种监察形式的目的是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3. 抽查监察:为了提高监察的效果,监察机构可以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进行抽查监察。
抽查监察的方式包括现场检查、资料审查等。
四、监察结果和处理措施1. 监察结果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并要求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对于发现的问题,监察机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并要求相关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
2. 对于违反规定行为严重的单位,监察机构可以采取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改、吊销许可证等。
3. 监察机构应当建立监察结果的记录和档案,并随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总结: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是确保电力工业生产安全的重要举措,相关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对于预防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精品文档
• (2)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热水锅炉;
修订原则
• 1、将锅炉相关规程合并为一个规程,原有的三个锅炉规程和局长令[原劳动 部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6年颁布)、《热水锅炉安全技 术监察规程》(91年颁布)、《有机热载体炉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3 年颁布)以及原国家局2000年颁布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全部整合,形成新的《锅规》。 • 2、适应当前锅炉技术发展的需要,充分吸纳我国电力、机械、钢铁系统的成 熟技术和管理经验,重点增加大型发电锅炉的有关内容,同时着力调整小型 锅炉的安全技术要求。 • 3、连续性原则,对成熟和行之有效的条款予以保留。 • 4、先进性原则,充分采纳新技术新方法,并为之预留出路。 • 5、与国际接轨原则,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又适合我国国情。 • 6、分类监管原则,将锅炉按照不同风险程度进行分级,并制定不同监管内容。 • 7、充分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原则,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减少审批程序。 • 8、安全与节能并重的原则,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适应技术发展需要,调整 简化过繁的检验要求,降低企业制造成本。 目录
总则
• 条款解释 锅炉范围内管道
• 电站锅炉:包括锅炉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等。锅炉主给水 管道:锅炉给水泵出口到锅炉省煤器的管道;主蒸汽管道:锅炉主蒸汽出口阀 (锅炉无主汽阀时,为汽轮机主汽阀)以内的承压管道;再热蒸汽管道:再热 器进口前的减温减压器出口、汽轮机抽汽缸出口(有汽阀时,为汽阀出口)至
(水、油)缸〕;
• 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给水(油)泵出口和锅炉主蒸汽(水、 油)出口阀以内的承压管道。
• 注1-2:分汽(水、油)缸应当符合本规程集箱的有关规定。目录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工业锅炉及生产用压力容器(以下简称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发生爆破事故,保障设备和人身安全,确保安全发供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全过程安全、质量管理,对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运行、检验、修理改造、退役后重新启用等环节实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电管局、电力局所属发电厂,各种集资、合资、独资建设的发电厂以及委托管理发电厂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其他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安全监察第四条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包括以下内容。
1. 新建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合同谈判及设计审查;2. 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的监督;3. 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的监督;4. 在役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运行安全监察与定期检验;5. 电站锅炉压力容器重大修理改造方案的审查。
第五条国产及进口的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前必须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主要部件应在制造厂进行监造或预检验。
进口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我国安全监察法规或合同中双方同意的国际标准或某国标准。
第六条新建电站锅炉压力容器严格执行安装质量三级验收制度,并接受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简称锅炉监察机构)的监督。
第七条在役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经主管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委员会(简称局锅监委)审批后可进行自检,并接受主管局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中心(简称锅检中心)的监检。
设备有重大问题或自检单位有困难无法保证检验质量,以及其他单位的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由电管局、电力局或部设在直属科研院所的锅检中心进行。
第八条电站锅炉压力容顺的重大修理改造技术方案须经主管局锅炉监察机构审查同意。
第九条实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通知书制度。
对电力基本建设和生产运行过程中违章和严重威胁安全的问题应及时指出,并发出锅炉安全监察通知书,限期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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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SD167-8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SD167-85)R的通知(85)水电电生字第97号根据国务院1982年2月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原电力工业部1957年4月颁发的《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锅炉部分)》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编号为SD 167—85,现正式颁布。
本规程自1986年3月1日起执行。
原规程(无编号)同时作废。
部属各单位进行电站锅炉设计、安装、运行、检修及改造工作时,必须遵守本规程的规定。
电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锅炉监察工程师应根据本规程对所属发电、安装单位实行监督。
本规程在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随时告我部电力生产司。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1 总则1.1 为保证电力工业发电锅炉的安全运行,延长使用寿命,保护人身安全,特制订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过热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82MPa(39kgf/cm2),供火力发电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
过热蒸汽压力小于3.82MPa(39kgf/cm2)的发电锅炉可参照执行。
1.3 本规程监察范围包括:1.3.1 锅炉本体受压元件、部件;1.3.2 锅炉范围内管道;1.3.3 锅炉安全附件、仪表及保护装置;1.3.4 锅炉房及其他。
1.4 电力工业锅炉的设计、安装、运行、调试、检验、检修、改造等部门必须遵守本规程。
在编制受监设备有关规程制度时,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级锅炉监察人员负责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1.5 由于采用新技术(如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等)而不符合本规程的要求时,应进行必要的科学试验,经电管局或省(市、自治区)电力局审查同意后,可在指定单位试用,并报水利电力部和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采用新钢种必须经技术鉴定合格,鉴定单位及鉴定内容应符合国家劳动总局《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2 结构2.1 锅炉结构必须安全可靠,基本要求是:2.1.1 锅炉各受热面均应得到可靠的冷却;2.1.2 锅炉各部分受热后,其热膨胀应符合要求;2.1.3 锅炉各受压部件、受压元件有足够的强度与严密性;2.1.4 锅炉炉膛、烟道有一定的抗爆能力;2.1.5 锅炉承重部件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与稳定性,并能适应所在地区的抗震要求;2.1.6 锅炉结构应便于安装、维修和运行。
2.2 担任电网调峰、调频任务的电站锅炉,在频繁启、停和负荷变动情况下,其结构应安全可靠。
2.3 汽包锅炉水循环应保证受热面得到良好的冷却。
在汽包最低安全水位运行时,下降管的供水必须可靠。
2.4 直流锅炉蒸发受热面水动力工况应可靠。
各平行管间汽、水流量分配应合理,以避免个别受热管管壁超温、管间温差超限。
2.5 强制循环锅炉蒸发受热面水动力工况应可靠。
锅水循环泵及其进水管的布置应能避免管内汽化。
2.6 锅炉省煤器应有可靠的冷却。
为保证汽包锅炉省煤器在启动过程中的冷却,可装设再循环管或采取其他措施。
汽包锅炉省煤器不应有受热的下降管段。
2.7 过热器、再热器应有足够的冷却。
为确保过热器、再热器在锅炉启动及甩负荷情况下良好的冷却,应配备有蒸汽旁路、向空排汽管路或限制烟温的其他设施,避免管壁超温。
2.8 一切不作为受热面使用的部件,如吊杆、梁柱、管卡、吹灰器等,其所在部位烟温超过该部件最高许用温度时,必须采取绝热或冷却措施。
在设计烟温为600~800℃的烟道中布置受热联箱时,联箱壁厚不应大于45mm。
2.9 汽包、下锅筒、联箱需装设膨胀指示器。
2.10 设计确定的悬吊式锅炉本体的膨胀中心应予固定。
2.11 膜式水冷壁鳍片与水冷壁管的膨胀系数应相近。
运行中鳍片顶端的温度应低于材料最高许用温度。
2.12 喷水减温器联箱与内衬套之间,以及喷管与联箱之间的固定方式应能保证其相对膨胀,并能避免汽流激起的振动。
其结构与布置应便于检查与修理。
2.13 空气管、疏水管、排污管、仪表管等小口径管与汽包、下锅筒、联箱相连的焊接管座,应采用加强管接头。
排污管、疏水管必须具有足够的挠性,以降低小管与锅炉本体相对膨胀而引起的管座根部局部应力。
2.14 锅炉受压元件、受压部件的强度应按JB2194—77《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设计。
2.15 锅炉范围内不受热的受压管道,其外径在76mm以上者,弯管椭圆度不应超过如下规定:2.15.1 工作压力为9.8MPa(100kgf/cm2)及以上的管道弯管椭圆度不大于6%;2.15.2 工作压力小于9.8MPa(100kgf/cm2)的管道弯管椭圆度不大于7%。
2.16 锅炉受热面管子弯管椭圆度不应超过表1的规定。
表1 受热面管子弯管最大椭圆度注:Dw-管子公外径。
2.17 管子与汽包、下锅筒、联箱、管道的焊接处,应用焊接管座。
管座角焊缝焊接接头型式应能保证根部焊透。
2.18 厚度不同的焊件对接时,应将较厚焊件的边缘削薄,以便与较薄的焊件平滑相接,被削薄部分长度至少为壁厚差的四倍。
焊件经削薄后如不能满足强度要求时,则应加过渡接头。
2.19 受压元件开孔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2.19.1 胀管孔不得开在焊缝上,当管孔直径d>40mm时,管孔边缘与焊缝边缘的距离不小于0.8d,管孔直径d≤40mm时,此距离不小于0.5d+12mm,以保证胀接质量;2.19.2 焊接管孔应尽量避免开在焊缝上,并避免管孔焊缝与相邻焊缝热影响区相重合。
如个别管孔无法避开焊缝及其热影响区时,只有全部满足以下条件时方可在焊缝及其附近开孔:在开孔周围60mm(若开孔直径大于60mm时,则取孔径值) 范围内的焊缝需经射线探伤合格;确认开孔边缘不存在夹渣;且此管接头焊后需经热处理以消除焊接应力。
2.20 锅炉范围内管道和受热面对接焊缝不允许布置在管子弯曲部位。
焊缝的位置除考虑便于施焊、探伤、热处理、修理外,一般还应符合下列要求:2.20.1 受热面管子的对接焊缝中心,距管子弯曲起点或汽包、下锅筒、联箱外壁及支吊架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70mm;2.20.2 锅炉范围内管道对接焊缝中心距弯曲起点不得小于管道外径,且不小于100mm;距管道支吊架边缘不得小于50mm。
对焊后需作热处理的焊接接头,上述距离不得小于焊缝宽度的五倍,且不小于100mm;2.20.3 管道、受热面管子两对接焊缝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50mm,且不小于管外径;2.20.4 管座(包括仪表管座)不应设在管道的弯曲部位。
2.21 与汽包、下锅筒、联箱相接的省煤器再循环管、给水管、加药管、减温水管、蒸汽加热管等,在其穿过筒壁处必须加装套管。
2.22 汽包内给水分配方式,应避免造成汽包内壁温度不均。
2.23 火室燃烧锅炉的炉膛与烟道应具有一定的抗爆能力。
额定蒸发量220t/h及以上的锅炉,当采用平衡通风时,炉膛抗爆能力不小于3.92kPa(400mmH2O)。
2.24 水冷壁刚性梁与炉墙的结构应满足下列要求:2.24.1 刚性梁能自由膨胀且不影响水冷壁的膨胀;2.24.2 运行中炉墙无明显晃动;2.24.3 炉墙有良好的密封及保温性能;2.24.4 在设计压力下,炉墙各部分不应有鼓凸、开裂、漏烟。
2.25 火室燃烧锅炉及尾部烟道应装设防爆门,防爆门的位置、面积与数量分别由锅炉制造厂和设计单位确定。
防爆门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动作可靠。
动作时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防爆门,其出口应加引出管。
2.26 锅炉构架的各受力构件应满足强度、刚度和稳定性条件的要求。
构件应避免受热。
悬吊式锅炉炉顶主梁的挠度不应超过本身跨距的1/850。
2.27 悬吊式锅炉的吊杆螺母应有防止松退措施。
尽量采用带承力指示器的弹簧吊杆,以便使吊杆受力状况控制在设计允许偏差范围之内。
吊杆应选用与其工作温度相适应的材料制作。
2.28 用锅炉构架承受建筑物荷重时,必须征得锅炉制造厂的同意。
2.29 在地震烈度7~9度的地区,锅炉构架应符合下列要求:2.29.1 新设计的锅炉应装设能满足抗震要求的抗震架;2.29.2 悬吊式锅炉应有防止锅炉晃动的装置,此装置不能妨碍锅炉的自由膨胀;2.29.3 锅炉汽包应安装牢固的水平限位装置;2.29.4 锅炉构架与锅炉房构架之间的支吊梁、平台等应采用一端固定,另一端为滑动的支承方式。
滑动支承端的搁置长度应有足够的数值。
搭接在锅炉构架上的设备支架,在结构上应能防止设备位移,不允许仅靠自重摩擦固定,以防地震时脱落。
2.30 锅炉结构应便于安装、检修、运行和内外部清扫。
锅炉上开设的人孔、手孔、检查孔、看火孔、通焦孔、仪表测孔的数量与位置应满足运行与检修的需要。
微正压锅炉各部位的门孔应采用压缩空气或其他方法可靠地密封,看火孔应有防止火焰喷出的联锁装置。
受压元件的人孔盖、手孔盖应采用内闭式结构。
炉墙上的检查孔、通焦孔、看火孔的孔盖应采用不易被烟气冲开的结构。
2.31 门孔、手孔的尺寸如下:2.31.1 汽包、下锅筒椭圆人孔的规格一般为300mm×400mm,但不得小于280mm ×380mm;2.31.2 联箱手孔的短轴轴径不小于80mm;2.31.3 炉墙上的人孔应不小于400mm×450mm,采用圆形结构时,其直径不小于450mm。
2.32 受热面易积灰的部位应装吹灰器,吹灰器吹灰时不应导致受热面管壁吹损。
程序控制的吹灰器应具有自动疏水的功能。
2.33 锅炉再热器及其连接管在结构上应具备安装和检修时进行水压试验的条件。
2.34 工作压力大于5.88MPa(60kgf/cm2)的锅炉,应有供化学清洗用的管座。
采用充氮方法进行停炉保护的电站锅炉应设相应的充氮管座。
汽包锅炉过热器联箱应设有供过热器反冲洗用的管座。
2.35 汽包内部装置应安装正确、牢固,以防止运行中脱落。
汽包事故放水管口应置于汽包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之间。
2.36 胀接锅炉胀接部位的结构要求、工艺要求应遵照国家劳动总局《蒸汽锅炉安全监督规程》的规定。
2.37 锅炉出厂时,必须附有下列资料:2.37.1 锅炉图纸(总图、基础荷重图、热膨胀图、部件图、安装图、汽水系统图);2.37.2 受压元件金属材料质量证明书;2.37.3 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2.37.4 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水压试验证明书、焊接质量检验记录及合格证明书);2.37.5 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2.37.6 热力计算书或汇总表;2.37.7 安全阀排放量计算书;2.37.8 水循环计算书(直流锅炉为水动力计算书)或汇总表;2.37.9 汽水阻力计算书;2.37.10 过热器、再热器壁温计算书;2.37.11 各项保护动作整定值及各项主要参数控制指标:如汽包最高、最低安全水位,炉膛熄火保护动作压力规定值,水压试验水温要求,各段过热器、再热器金属壁温控制指标(包括测点位置)等;2.37.12 各部件总装记录(包括制造缺陷的返修处理记录);2.37.13 设计修改的技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