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计量法 》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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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法》基础知识

编制:刘珊珊日期:2006年6月26日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于1985年9月6日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2.《计量法》第三条规定: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它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3.法定计量单位:就是由国家以法令形式允许使用的计量单位。

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表2 国际单位制的辅助单位:

表3 国际单位制中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

表5 SI

5.中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构成

(1)、国际单位制的基本单位。

(2)国际单位制的辅助单位。

(3)国际单位制中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

(4)国家选定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

(5)由以上单位构成的组合形式的单位

(6)由国际单位制的词头和以上单位所构成的十进倍数与分数单位

6.《计量法》规定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

2006年6月26日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计量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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