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作证制度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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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制度和米兰达规则的本土化分析

沉默权制度和米兰达规则的本土化分析

观点阐述
本次演示认为,沉默权制度和米兰达规则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 利,防止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 制度,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和米兰达规则的适用范围和程序,以提高司法公正性 和透明度。同时,也应当加强对相关制度的监督和执行力度,确保其得到有效实 施。
1、选取具体案例,分析沉默权 制度和米兰达规则在实践中的适 用情况。
在今后的研究中,我们需要进一步沉默权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探讨如何有效 保障这一制度的正确执行,以更好地维护个人权利和司法公正。另外,我们也需 要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沉默权制度,以便于进行比较研究和经验借鉴。
感谢观看
3、沉默权制度和米兰达规则在 刑事、民事与行政案件中的不同 应用
沉默权制度和米兰达规则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但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也有 一定的应用。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沉默权主要涉及当事人对对方主张的事实保 持沉默的情况。而米兰达规则则主要是为了防止警方在取证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 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2、沉默权制度和米兰达规则在 地方性法规中的体现及其实施情 况
在我国,一些地方性法规对沉默权制度和米兰达规则做出了一些规定。例如, 《上海市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 并要求警方在讯问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关权利。但是,这些规定并没有 得到完全的实施,许多地方仍存在警方违法取证的情况。
正文
1、沉默权制度的背景和实施方 式
沉默权制度的产生背景可以追溯到美国“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1966年, 美国最高法院在该案中首次确立了沉默权制度,即被告人有权在刑事诉讼中不作 证或拒绝回答问题。此后,这一制度逐渐被西方各国所采纳,成为国际人权法中 的一项重要原则。

证人拒绝作证权的价值与立法建议

证人拒绝作证权的价值与立法建议

证人拒绝作证权的价值与立法建议作者:杨恪来源:《理论导刊》2008年第08期[摘要]证人拒绝作证制度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证据制度,在世界许多国家的证据立法中都已明确规定,而我国目前对此立法却尚未确立。

这项制度旨在保障人权和实现法律价值的多元化,该制度具有良好的人性基础和法律传统基础,并且符合现代法律的效益价值观。

因此,尽快确立证人拒绝作证制度对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证人拒绝作证权;价值;主体范围;理由[中图分类号]D915.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08)08-0092-03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具有作证的义务,这是各国诉讼法通行的一条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但是,证人作证的义务,并不意味着这种义务的绝对化。

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证人拒绝作证可能更加有利于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更加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一、证人拒绝作证权的内涵证人拒绝作证权,又称为“证人特权”或“证人作证豁免权”,它是指在诉讼中,负有作证义务的证人被司法机关要求提供证言时,因其特殊的身份或职能,基于法律的规定拒绝作证的权利。

其核心的内容在于“一个证人可以依法对于已掌握的有关涉及案情的事实不予陈述,拒绝法庭对其进行的调查询问以及提供有关的证据材料”。

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该权利是一种程序性权利,只有证人在诉讼中才有可能享有。

同时,它也是保障权利主体以抗衡国家有关部门违法强制作证权力的权利。

(2)证人必须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具有法律上证人的资格。

一般而言,各国对证人资格的规定大多从年龄、精神状态方面加以规定。

(3)享有作证豁免权的证人必须是与案件的被告人有着某种特殊关系:如律师与委托人之间、配偶之间、医生与病人之间等等。

(4)证人拒绝作证的范围及内容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得滥用,法律没有规定的,均采用公法强制主义。

论我国刑事证人拒证权的制度构建——从刑诉法修正草案入手

论我国刑事证人拒证权的制度构建——从刑诉法修正草案入手
国建立。
关键 词 : 证 权 : 人 保 护 : 正草 案 拒 证 修


拒 绝 作证 权 的概 念 及 其 理 论 基 础
亲 关 系 的 人 员 。 第 5 规 定 了 因 职业 上原 因 的拒 证 权 包 括 : 3条 神 职 人 员 ; 指 控 人 的辩 护 人 ; 师 、 利 代 理 人 、 会 师 、 被 律 专 财 药 剂师和助产士等 。 另外 , 规 定 职 业 帮 助 人 也 享 有 拒 证 权 。 还 从
制 度 现 状
所 谓 “ 绝 作 证 权 ” 称 “ 证 豁 免 权 ” 是 指 刑 事 诉 讼 中 拒 也 作 ,
的证 人 , 于 特定 身份 或 事 由 , 法 享 有 的 拒 绝 承 担证 明责 任 基 依 的权 利 。 拒证 权 在 许 多 国家 都 得 到 了确 认 , 们在 规定 公 民作 它 证 义务 的 同 时 , 于保 护 亲 情 、 业 道 德 的 需 要 , 对 近 亲 属 出 职 而 之 问 、 关从 业 者 与顾 客 之 间 的 被 迫 作 证 进 行 了限 制 。 相 支 持 拒 证 权 的 理 论有 很 多 。 威 格 摩 尔 认 为 . 求 司 法 正 如 追
证人 出庭 难 问题 的 现 实思 考 。本 文 通 过 对 现 行 刑 诉 法 及 修 改 草 案 的 中 关 于拒 绝作 证 权 的 制 度 现 状 分析 . 对 两 大 法 并
系主 要 国 家 的立 法进 行 比较 解 读 , 而论 证 在 我 国构 建该 制 度 的 必要 性 和 可 能 性 , 期 待 证 人 特 权 制 度 能 早 日在 我 进 以
Hale Waihona Puke 义 是 人 们 所 企 盼 的 目标 , 众 有 权 要 求 任 何 人 作 证 , 是如 果 公 但 特 定关 系 中 的 交 流 需 要 保 护 的 价 值 超 过 对 发 现 真 相 的 探 求 .

我国刑事证人拒证权的制度构建从刑诉法修正草案入手向雅萍

我国刑事证人拒证权的制度构建从刑诉法修正草案入手向雅萍

Vol.9No.22012年2月第9卷第2期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Feb.2012一、拒绝作证权的概念及其理论基础所谓“拒绝作证权”也称“作证豁免权”,是指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基于特定身份或事由,依法享有的拒绝承担证明责任的权利。

拒证权在许多国家都得到了确认,它们在规定公民作证义务的同时,出于保护亲情、职业道德的需要,而对近亲属之间、相关从业者与顾客之间的被迫作证进行了限制。

支持拒证权的理论有很多。

如威格摩尔认为,追求司法正义是人们所企盼的目标,公众有权要求任何人作证,但是如果特定关系中的交流需要保护的价值超过对发现真相的探求,就应当本着鼓励交流的目的确立特权制度。

[1]人权保障论主张拒证特权是基于保护公民人权的现实需要,证人不应被完全当作司法机关追求案件事实真相的客体或者工具[2];利益均衡论认为拒证权制度的目的在于实现各种社会利益的均衡,面对多元的社会价值和利益,法律不能顾此失彼忽视对其他利益的保护,应该全盘考虑照顾到各种利益的需要,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此外还有特定社会关系保护论。

不管是基于何种角度考虑,笔者认为这种公共权力在特殊情况下对个人权利做出让步不仅表现出对证人的人权保障,更是为了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可以说,这正是基于对各种利益进行权衡和选择的产物。

二、两大法系中有关拒证权之规定在美国的证据规则中,拒绝作证制度被称为特权规则,享有特权者可以拒绝提供证言或者阻止他人对同一事项提供证明。

根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规定,特权的范围比较广泛,包括律师-委托人的特权,精神治疗医生-病人的特权,丈夫-妻子的特权,同神职人员交谈内容的特权,以及商业秘密、国家机密和其他官方信息等,当事人可享有特权。

虽然这些规定有的未正式生效,但在各州的立法和普通法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并且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

浅谈免证特权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中的积极作用范治

浅谈免证特权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中的积极作用范治

浅谈免证特权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中的积极作用范治斌沈阳广播电视大学【摘要】免证特权制度是证据法中有关证人作证问题的一个环节。

免证特权制度在中国其实具有非常悠久的历史,早在中国古代,为维护既有的家庭社会伦理,就确立了“亲亲相隐”的制度。

现代西方国家,尤其像美国、英国、德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自己的诉讼法律制度中也制定有相应的“证人特权制度”。

免证特权制度的广泛适用说明这一特定的证据制度尤其自身的价值和作用。

【关键词】免证特权刑事诉讼作用所谓免证特权在证据法上又被称为拒绝作证权或保密特权,它是指在案件事实查证过程中具有证人资格的公民在法定的条件下享有的拒绝充当证人或拒绝回答某类问题的诉讼权利。

它实际上是证人作证原则的一种例外,是当今绝大多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和地区的诉讼法律所规定证人的一项特殊权利。

目前,在外国的证据法中,这种免证特权一般包括配偶、近亲属特权,反对被迫自我归罪特权、职业特权和公务特权等。

基于实用主义和功利主义,要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建立免证特权制度,还存在一定的难度。

但是,作为证人制度的一部分,我们必须要看到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一、免证特权制度对维护社会伦理道德有着重要的作用道德是人们评价善恶、美丑、正邪的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

伦理则是涉及人际关系的道德规范的别称,伦理道德与其他社会意识一样也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它受作用并反作用于特定的社会经济基础。

一切以往的道德归根结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

它是由世代相传的风俗习惯和意识发展而来。

虽然伦理道德具有阶级性,但人类社会中仍然存在客观的基本的道德衡量标准。

符合社会进步和历史发展方向的就合乎道德,反之,就是不道德。

在家庭关系中,道德褒扬亲人间的关爱态度和扶助行为,摒弃亲人间的仇视态度和排斤行为。

在于亲人有利的场合,道德肯定人的积极的作为,否定人的消极的不作为;在于亲人不利的场合,道德肯定人的消极的不作为,否定人的积极的作为。

关于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

关于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

关于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摘要: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刑事审判方式改革面临的难题之一。

由于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健全,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率低困扰着我国的司法审判活动。

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较多,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重构: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证人作证的法制意识;完善相关立法,保障证人出庭作证。

关键词:证人出庭制度;不出庭原因;重构一、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证人出庭作证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增强诉讼活动的透明度,保障司法公正。

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运用得最为广泛的一种言词证据,原则上应当通过证人出庭,经过法定的质证程序后方可被采信。

然而在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中存在一些不正常的现状:一、证人出庭率低。

自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据调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有明确证人的达80%以上,然而出庭率却在5%以下,有的地方法院甚至审判多年都没有证人出庭作过证。

这种现状严重困扰着我国审判制度的改革成效。

二、证人出庭作证的随意性大。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的地位低,证人的权利不被公正对待,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不高,在实践中也没有强制证人出庭的有效方法等因素,使得证人出庭作证的形式随意性很大。

刑事证人不出庭作证严重影响到司法公正与效率,因此重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已是当务之急。

二、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分析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很复杂,但最突出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证人不愿或不敢出庭作证。

中国人深受儒家文化影响,处世原则倡导“以和为贵”,明哲保身。

有的证人与被告人或被害人是亲朋好友、同事、邻里等关系,无法摆脱人情世故的干扰,不愿意出庭作证、害怕有伤和睦。

同时,证人也害怕出庭作证会遭受打击报复而不愿作证,特别是在暴力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中,证人作证的风险很大。

2、证人作证意识淡薄,证人作证的价值属性被忽视。

有的证人根本就不知道出庭作证是其法定义务,有的虽然知道该义务,但认为不出庭作证并不犯法,更不会受到制裁。

证人特免权规则研究

证人特免权规则研究

证人特免权规则研究在法律体系中,证人证言往往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对于某些证人来说,他们可能因为各种原因不愿或不能在法庭上作证。

为了保护这些证人的权益,许多国家设立了证人特免权规则。

本文将围绕证人特免权规则展开,探讨其定义、历史发展及现状,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和总结。

证人特免权规则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当时法律规定证人不得被迫作证,否则将受到法律指控。

然而,这一规则在西方国家得到广泛适用还是在英国普通法中确立了沉默权之后。

在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也规定了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特免权规则。

此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在法律中规定了这一规则,保护证人权益。

证人特免权规则是指特定情况下,证人可以不必出庭作证,或者不必披露某些可能会使其陷入不利境地的信息。

这一规则的适用范围通常包括:刑事案件中的被告、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以及一些特定的关系人,如律师、宗教人士等。

在这一规则下,证人不必担心因作证而受到惩罚或者其它不利后果,从而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虽然证人特免权规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证人的权益,但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首先,这一规则可能导致一些关键证据被隐瞒,从而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其次,在某些情况下,这一规则可能被滥用,成为逃避法律责任的工具。

最后,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这一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存在差异,也可能导致国际司法协助出现问题。

尽管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但证人特免权规则在保护人权、促进司法公正方面仍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解决其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特免权规则的适用范围和条件,防止滥用。

同时,对于违反特免权规则的证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增强法官和检察官对特免权规则的认识和理解,使他们能够在实践中准确把握这一规则的运用。

3、建立和完善证人保护制度,减轻证人作证的后顾之忧。

这可以包括提供安全的作证环境、对证人及其家人进行保护等措施。

4、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

从义务到权利:刑事证人拒绝作证特权在我国的确立

从义务到权利:刑事证人拒绝作证特权在我国的确立

从义务到权利:刑事证人拒绝作证特权在我国的确立刘春梅【摘要】刑事证人拒绝作证特权作为刑事证据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现代许多法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典或证据立法中均已得到明确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在此方面的规定并不完善.文章认为, 《刑事诉讼法》应当明确规定近亲属之间、关于特定职业事项的证人,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享有拒绝作证的特权,并应当说明其拒绝提供证言的理由.【期刊名称】《人民论坛》【年(卷),期】2016(000)011【总页数】3页(P105-107)【关键词】刑事证人;作证义务;拒绝作证特权【作者】刘春梅【作者单位】太原工业学院思政部与法学系【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6刑事证人拒绝作证特权作为刑事证据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现代许多法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典或证据立法中均已得到明确规定。

承认和赋予刑事证人拒绝作证特权,对完善一国的刑事诉讼立法和实现法律的社会效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赋予刑事证人拒绝作证特权,有利于保障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改变证人作证难、出庭难、作假证的状况。

如果刑事诉讼中证人不享有拒绝作证特权,则证人极易陷入法律和道德的两难境地:选择作证面临着丧失亲情、违背职业道德等风险,而选择不作证则违背了法律关于作证义务的规定①。

实践之中,证人往往出于亲情或职业原因拒绝提供证言,或是即便提供证言,其所提供证言的真实性让人怀疑,这都使得证人证言这一重要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力大打折扣。

因此,建立刑事证人拒绝作证制度,确认特定身份的人享有拒绝作证特权,对于证人更好地履行作证义务,保证证言的证明力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赋予刑事证人拒绝作证特权,有利于促使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实现司法公正。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天然处于弱者地位,即使是在辩护律师的帮助下,辩方也无法同作为控方的强大的国家公诉机关相抗衡。

赋予辩护律师拒绝作证特权,一方面有利于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交流,全面了解和掌握案件事实;另一方面,在为辩方武装上这一权利武器后,辩方的力量稍加强大,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促进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最终实现司法的公正②。

亲属拒绝作证特权制度研究

亲属拒绝作证特权制度研究

亲属拒绝作证特权制度研究关于亲属作证的问题,我国古代法律就有“亲属容隐”、“亲属隐匿”、“亲亲得相首匿”的相关规定,即亲属犯罪,一定范围的亲属有“隐匿不证”的权利甚至义务。

从现代两大法系代表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情况看,基本上都设立了关于亲属拒绝作证的制度,反映了刑法对人情、人性的照顾,体现了刑法应当具有的人文关怀和人性光辉。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人作证制度的规定有两大显著特点:一是证人主体范围没有限制。

无论是否是被告人亲属,也无论与被告人关系如何亲疏远近,只要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义务,除非该证人在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因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

二是证人只有作证的义务,没有拒绝作证的权利。

即使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比如父母、子女、配偶等,也应当就自己所掌握的近亲属的犯罪行为和犯罪事实如实作证,而不能拒绝作证。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的亲属(尤其是近亲属),证明(尤其是自愿证明)被告人有罪或罪重的事实却很少发生。

这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只要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义务”的对证人不加限制的作证义务制度,事实上并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此项制度设计的宗旨未能得到有效实现。

究竟是我国公民法律意识差,无视法律规定逃避作证义务,还是制度本身存在不尽合理之处,值得我们思考。

一项法律制度如果得不到有效执行,形同虚设,必然有损法律的权威,应当得到修正和完善。

本文从对设立亲属拒绝作证特权制度主要观点和理由的评述、对两大法系代表国家和地区亲属拒绝作证制度的比较以及对我国关于亲属拒绝作证制度立法、司法状况的研究分析,论述在我国设立亲属拒绝作证特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此基础上,就该制度具体内容进行思考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设想,以期对完善我国的刑事证人作证制度有所裨益。

一、学界关于亲属拒绝作证特权制度的主要观点评述(一)学界主要观点概述。

当前国内学界关于亲属拒绝作证特权制度,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亲属拒绝作证制度与现代法治精神不符,坚决反对设立该制度,称之为“反对说”;另一种观点认为亲属拒绝作证制度体现了刑法对人性和人文的关怀,竭力主张设立该制度,称之为“赞成说”。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之制度解析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之制度解析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之制度解析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也被称为“召唤证人出庭作证”,是一种法律制度,用于保障司法公正、证据充分的原则。

在司法过程中,有时候需要调查证据和敲定事实,这就需要证人出庭作证。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这就需要用到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一个民主法制国家里,司法公正是一个核心的原则。

而证据是审判案件的关键,没有证据想要做出正确的判断是不可能的。

在司法的过程中,往往需要调取证人的证言或者其他证据来裁定案件,而证人出庭作证义务是既来之则安之的事情。

另一方面,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也保护了证人,让他们不会成为司法系统的牺牲品。

这种制度还增强了法庭的权威,如果没有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有些证人可能会义务性地拒绝出庭作证,法庭可能就无法调查其证言的真实性。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实施在许多国家,选择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解决方案通常包括传票证人、拘留证人以及负罪处罚证人等等。

警察或其他相关机构可以向证人发送传票,迫使他们出庭作证。

如果证人不出庭,就会发出拘留证人的指令。

如果被判定为惡意不配合司法过程,证人可能面临罚款或监禁。

在一些国家,证人出庭作证不仅是法律的义务,而且是全体公民的义务。

当法庭要求证人出庭时,证人必须出席并出示证据。

如果证人拒绝出庭作证,就会视为藐视了法庭,面临刑事惩罚。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局限性强制让证人出庭作证的做法并不总是得到所有人的支持。

这种做法可能会受到某些人、政客、或诈骗者的滥用,来达成不正当的目的。

此外,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同样可能会为证人带来额外的压力和心理负担,他们可能害怕因为作证而遭到报复或骚扰。

最后,与证人作证有关的人员如律师、翻译以及提问者在选择问题或分析答案时,可能造成对证人影响和干扰。

结论在一个民主法制国家里,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保护司法公正,保证证据真实性的必要手段。

虽然与此类制度相关的实施限制和局限性不可以忽视,但这个措施仍然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2024年我国刑事诉讼之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我国刑事诉讼之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研究》范文

《我国刑事诉讼之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法治体系的逐渐完善,我国在刑事诉讼制度方面进行了许多革新和探索。

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作为其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与保护家庭成员之间的信任关系。

本文将针对我国刑事诉讼中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起源、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供理论支持与实践参考。

二、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概述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某些特定的家庭成员之间涉及到的证据,法律允许其中的一方拒绝作证或对其证言不进行采信,以保护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这一制度在许多国家都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应用,对于维护家庭成员之间的信任关系和保护个人隐私具有重要意义。

三、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现状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对于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有着明确的规定。

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近亲属之间的证言采信、拒绝作证等情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以及司法实践中对这一制度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差异,导致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挑战。

四、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法律规定不够明确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亲属作证特免权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指导性意见,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该制度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差异。

(二)司法实践中的矛盾与冲突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亲属作证特免权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差异,导致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出现矛盾和冲突,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制度保障不够完善当前,我国在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隐私等方面还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

五、改进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建议(一)完善法律规定应进一步明确亲属作证特免权的范围、条件和程序,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加强司法实践的统一性应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理解和执行能力,确保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能够做到公正、公平。

近亲属可拒绝作证

近亲属可拒绝作证

“近亲属可拒绝作证”让法律更人性化①刑事诉讼法在证人作证方面规定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只限于父母、子女和配偶)有拒绝作证的权利。

这一规定被舆论解读为拟摒弃“大义灭亲”,此条得以通过,长期以来在我国大力提倡的“大义灭亲”司法政策被颠覆,我认为这是一种体现“以人为本”精神的规定。

在我看来,参与刑诉法修改论证的专家所透露的“近亲属可拒绝作证”,的确是对“大义灭亲”要求的放宽,但能否将其归纳为摒弃“大义灭亲”司法政策,恐怕仅凭这一条文还远远不够。

不过,也应当承认,即使是只规定“近亲属可拒绝作证”就已经让刑诉法更加人性化,体现了管理和秩序让位于人性和亲情的社会文明进步,值得赞赏和肯定。

其实“大义灭亲”并非法律用语,只是习惯称谓。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被认为鼓励“大义灭亲”,其内容一是体现在作证义务上,二是体现在家人规劝、陪同甚至强制自首的鼓励规定上。

因为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也就是说,即使你是犯罪嫌疑人的父母、子女或配偶,只要你“知道案件情况”就有义务作证,否则就要被追究法律责任。

在这样的强制规定下,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不得不“大义灭亲”,忍痛证明亲人的犯罪行为,拱手交出犯罪证据,亲自将父母、子女和配偶送入监狱。

与上述法律规定相协调,刑法认可近亲属“大义灭亲”的行为,规定了可以认定自首从而从轻或减轻处罚,或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予以考虑。

最高法规定亲友“大义灭亲”嫌疑人可轻判时,就引起媒体的一片反对之声。

我以为,亲友的“大义灭亲”换来犯罪嫌疑人的轻判,有点风马牛不相及的意思,应该把功与过的主体区分开来。

可见,“一禁一放”构成了我国刑事法律之中的“大义灭亲”刑事政策。

当然,还有社会舆论对“大义灭亲”行为的大力褒扬。

且不说“大义灭亲”与我国传统法律道德中的“亲亲相隐”严重相悖,即使放到现代社会尊重人权的法治理念和维护亲情的伦理背景下衡量,法律强制并鼓励的“大义灭亲”也会严重扭曲人性,留下许多亲人们不得不面对而又难以面对的不良后果。

律师拒证权的法经济学分析——以证据资源的稀缺性为视角

律师拒证权的法经济学分析——以证据资源的稀缺性为视角

证据 裁判 主义 的确立 使证据 成 为裁 判 的根本 依
据 。在刑 事诉讼 中 , 从立 案 、 侦查 、 起公 诉 (自诉 ) 提 到 审判 , 讼 整 体 进 程 的 推 进 、 讼 最 终 结 果 的确 诉 诉 定, 都始终 围绕 着 证 据 而展 开 。然 而证 据 总是 有 限 的: 一方 面 , 为证据基 础 和来源 的案件事 实有着 质 作
碍 。关 于律 师 拒 证 权 , 界 多从 司 法理 念 、 讼 价 学 诉
上 的资 源稀 缺 问题 。在 刑 事诉 讼 中 , 据 资源 的 供 证 求 状况 在控辩 双 方之 间呈 现 出特 殊 的表 现形 式 , 并
形 成 了特定 的稀缺 状态 。 ( ) 一 证据 资源 的无 限需求
关 键词 : 律师拒证权; 证据资源 ; 科斯定理 中图分类 号 : F 3 文献标 识码 : 文章 编号 :0 1 9 1 2 1 ) 3— 0 9一 5 D7 A 10 —5 8 (0 0 0 0 1 O
律 师拒证权 源 自于“ 师 不得 成 为 委托 人案 件 律 中的证 人” 一 古 老 的罗 马 法 法 谚 , 这 是指 律 师对 于
新《 律师 法》 的出台在该 问题 上迈 出 了重 要 的一 步 ,
除继续要求 律师应 当保 守在 执业 活动 中知悉 的国家 秘密、 商业 秘密 , 得 泄 露 当事 人 的隐 私外 , 加 了 不 增
“ 律师对在执 业活 动 中知 悉 的委 托 人 和其 他人 不 愿
以及案 件 事实在 经过诸 如证 据可 采性规则 等法律 规 则 的过 滤后 具有 相 对确 定 性 和 特定 性 , 为证 据 有 成
和量 的 限度 , 是 证 据 有 限性 的 客 观基 础 ; 一 方 这 另 面 , 类认 识能 力 的局 限性 、 人 证据 获取渠道 的有 限性

浅谈证人拒绝作证的原因及对策

浅谈证人拒绝作证的原因及对策

浅谈证人拒绝作证的原因及对策摘要:证人负有作证的义务,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证人不愿作证或拒绝作证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实际的办案及审理。

因此,必须针对我国证人作证所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从而建立完善的证人作证制度,明确证人拒证权的法律地位。

关键词:证人;拒证;原因;对策Discussion on reasons and countermeasures witness refusesto testifyAbstract:Witnesses testified obligation, but because of the influence of various factors, When witnesses unwilling to testify or refuse testify phenomena have occurred, seriously affecting the actual investigators and trial. Therefore, we must witness to testify against the problems of our country, to take effective measures. Witnesses in order to establish a sound system, a clear legal status witness' refusal rights.Key words:Witness; Refusing to Testify;reason; Countermeasure众所周知,作为诉讼主体以外的第三人,证人对于案件的告破与终结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证人所肩负起的出庭作证的义务是保障诉讼程序得以顺利推进的前提条件,也是现代诉讼制度建立的基石。

而在实际诉讼中,证人以各种借口或理由,以各种方式来拒绝作证、作伪证甚至作假证的现象仍层出不穷。

新闻记者拒绝作证权及其法律建构

新闻记者拒绝作证权及其法律建构

2021年5月第36卷第5期内江师范学院学报J o u r n a l o fN e i j i a n g N o r m a lU n i v e r s i t yM a y.2021V o l .36N o .5新闻记者拒绝作证权及其法律建构杨彬权, 苏 琳*(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陕西 西安 710063) 摘 要:新闻记者拒绝作证权是在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博弈过程中而产生的一种新型权利,是新闻自由权的子类型权利,具有基本权利的相对性和防御性㊂新闻记者拒绝作证权的权利谱系主要包括拒绝公开信息来源身份权㊁拒绝公开可能曝光提供者身份的信息内容权㊁拒绝接受询问权㊁拒绝接受搜查和扣押权㊁拒绝监听权㊁拒绝查询电子邮件㊁书信㊁微信等权利㊂我国新闻记者拒绝作证权制度之建构重在对拒绝作证权的主体㊁合法要件㊁适用范围㊁行使程序和法律后果等内容的缜密规范,其目标是实现新闻记者拒绝作证权的法治化,确保新闻记者依法行使职权㊂关键词:新闻记者;拒绝作证权;新闻自由;信息源;新闻法治D O I :10.13603/j .c n k i .51-1621/z .2021.05.019中图分类号:G 21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1-1785(2021)5-0103-06新闻记者拒绝作证权肇始于西方欧美国家,迄今已有百余年历史,且已在部分国家的法律上得到确认和保护㊂在我国,随着新闻自由思想的传播㊁新闻媒体力量的壮大以及记者权利意识的日益高涨,新闻记者拒绝作证权问题也引起了国人的关注和推崇㊂目前,我国理论界对新闻记者拒证权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欧美国家新闻记者拒绝作证权案例的描述和分析以及对外国有关拒绝作证权法律规定的具体解读上,但对新闻记者拒绝作证权的性质㊁权利谱系和如何从法律上建构我国新闻记者拒绝作证权制度着墨不多,抑或浅尝辄止,不得要领㊂因此,本文选择这些重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冀为我国新闻记者拒绝作证权法律制度的建构提供立法参考㊂一㊁新闻记者拒绝作证权的含义及其法律性质(一)新闻记者拒绝作证权的含义拒绝作证权,又可简称为 拒证权 [1]㊂从广义上看,拒绝作证权包括免予作证权和拒绝作证权㊂ 免予作证权 专指有可能使自己被迫自证其罪时享有的权利, 拒绝作证权 是为保护特定关系人或因职业原因产生的某种谈话秘密而享有的权利[2]㊂通常意义上的拒绝作证权不包括广义拒证权中的 免证权 ,仅指特定人员为保护特定关系人或因职业原因产生的某种秘密或非秘密信息而享有的权利[3]㊂拒证权一般有近亲属拒证权㊁律师拒证权㊁医师拒证权等,以及为保护新闻自由㊁监督政府的目的而产生的新闻记者拒证权㊂何谓 新闻记者拒证权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记者拒证权就是记者在司法活动中,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新闻消息源的权利㊂例如,有学者认为,记者拒证权是与履行作证义务相对的权利,具体而言,就是新闻记者享有的拒绝因职务原因获取的信息而履行作证义务的权利[4]184㊂再例如,有学者认为记者拒证权,是指在司法活动中新闻记者享有的如下权利:拒绝出庭作证㊁拒绝提供消息来源和可导致消息来源暴露的信息㊁材料等以及免于侦查机关搜查与扣押等权利 这些权利,是基于职业的特殊性㊁稳定性和公共利益的原因而享有的拒证权的一种[5]77㊂美国 出版自由记者协会(R C F P)认为: 记者拒证权,作为一项法律权利,是指在司法活动中,新闻记者拒绝作证提供消息来源的权利㊂[6]从上述学者和相关机构对 新闻记者拒证权 的定收稿日期:2020-11-16作者简介:杨彬权(1974 ),男,陕西彬州市人,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行政法与新闻法制;苏琳(1997-),女,湖南常德人,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与新闻法制㊂内江师范学院学报第36卷义可以看出,他们对新闻记者拒证权的界定较为狭窄,保护范围有限,难以适应新闻自由和证据制度的不断发展㊂例如,不论国内学者还是国外机构都把记者拒绝作证权限定在司法领域,主要是限制在刑事诉讼领域,而没有考虑到民事㊁行政诉讼,更没有考虑到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等领域也有可能存在拒证权问题㊂另外,把拒证权保护的客体限定在消息源,而没有对消息内容及相关资讯和场所等予以保护,故有完善的必要㊂本文认为,新闻记者拒绝作证权,是指在行政执法或司法活动中,新闻记者拒绝向公权力机关提供新闻采访源㊁信息内容,及拒绝公权力机关行使对相关信息和场所进行监听㊁搜索和扣押等的权利,是新闻自由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新闻记者自由执行职务的 核武器 ㊂新闻记者拒证权的特征是:新闻记者拒证权的主体是新闻记者;新闻记者拒证权的客体是消息来源㊁信息内容及能够揭露消息来源和内容的相关物品;新闻记者拒证权保护的法益 乃是新闻自由之机制,而非新闻媒体或新闻记者本身㊂ [7]新闻记者拒绝作证权的实质是新闻记者作证义务的免除㊂(二)新闻记者拒绝作证权的法律性质1.新闻记者拒绝作证权是新闻自由权的子权利新闻自由权,也称新闻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主要的民主政治权利,它是一个集合性权利,包括报刊的出版自由,电台与电视台的播放自由,新闻采访与报道的自由,以及发表新闻评论的自由等,是受宪法保护的言论㊁出版自由在新闻领域的具体运用[8]㊂新闻自由的真正要义是采访自由㊂ 采访自由具体呈现的是,当公权力要求报道机关说明为报道目的所采访的新闻来源时,有予以拒绝的权利,即隐匿新闻来源的权利㊂ [9]也就是说,唯有包含记者拒绝作证的权利,新闻自由权才有可能实至名归㊂反之,没有拒绝作证权,新闻记者的采访和报道自由就会受到公权的限制;没有拒绝作证权,信息提供者或 线人 因惧怕㊁威胁等原因将拒绝或不提供新闻消息,新闻记者就很难获得真正有价值的新闻素材,新闻自由权的行使必将受挫㊂因此,记者拒绝作证权属于新闻自由权的应有之义,是新闻自由权的重要子权利,是实现和保障新闻自由的 重型武器 ㊂2.新闻记者拒绝作证权是一种相对权法律上的权利从权利行使的角度可以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㊂绝对权是指权利主体能够不受限制地行使他所享有的权利,相对权就是权利主体行使权利的时候会受到一定的限制㊂ 一切权利都极力在逻辑上尽一切办法宣布自己是绝对性的权利㊂但是,实际上所有权利都受到一定的限制,即与之相邻的其他政策原则的限制㊂这些原则并不是某个特定权利所赖以建立的原则,而是力量足够强大㊁可以在达到某一个时点时自成理由的原则 [10]㊂记者拒证权是新闻自由的体现和应有之义,但是拒证权还必须受到公平正义原则的考量㊂当一些案件涉及重大的公共利益或者人权保障问题时,记者拒证权保护消息来源和新闻信息自由的价值目标就要让位于司法的公平正义原则,因为此时司法正义原则优于新闻自由,新闻记者就不得以拒证权为由拒绝提供消息来源和相关内容㊂ 伸张手臂之权利,止于他人鼻子之始 这句话应可为限制拒绝作证权之目的及其正当性做一简单但却清楚的脚注㊂拒绝作证权并非是一绝对的权利,当它挥动手臂的范围已经达到要碰触到他人的鼻子时,自然就必须有所节制,不能再随心所欲㊂因此, 新闻记者拒绝证言权应非绝对,如有更重大的社会利益时,拒绝证言权应退让㊂ [11]3.新闻记者拒绝作证权是一种防御权在宪法学理论上,一般可以将基本权利分为 消极权利 和 积极权利 ㊂其中的积极权利是指个人要求国家作出相应行为的权利,如物质保障权㊁参政权等㊂消极权利是指个人要求国家作出相应不作为的权利,自由权即属于这一类型[12]㊂消极权利是享有自由的个人的权利,而且是与国家相对峙的权利[13],也即防御国家公权的权利㊂消极权利就像 盾牌 和 栅栏 一样,将国家公权拦挡在基本权利的大门口之外,不允许公权力肆意踏入,预防和对抗公权力恣意侵害公民基本权利㊂ 记者拒证权就是赋予并保障新闻媒体和记者在获取信息资源上对抗公权力的权利㊂ [14]新闻记者不仅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公开渠道合法地获取政府信息,还可以通过各种秘密渠道从 知情人 线人 那里获取政府信息,新闻记者拒证权就是通过对国家公权的防御和限制,禁止国家强迫记者出庭作证,为记者自由从各种渠道取得的信息提供更多的保障㊂因此,新闻记者拒证权从权利类型上来看,是一种消极性权利,是要求国家公权不得作为的权利,具有防御国家公权的属性㊂二、新闻记者拒绝作证权的权利谱系新闻记者拒绝作证权是一项由许多具体权利构成的集合性权利,这些具体权利的完美结合构成了完整的新闻记者拒绝作证权,也得以确保新闻记者拒绝作证权成为一项名副其实的权利㊂本文认为新闻记者拒绝作证权主要包括六项权利:1.拒绝公开信息来源身份权新闻记者拒绝作证权最主要的内容就是新闻记者有权拒绝公开信息来源的身份秘密㊂在所有承认记者拒证权的著述和相关国家的立法中,几乎都毫无例外地承认新闻记者拒绝公开信息来源的身份之权利㊂ 信息来源的身份秘密之所以得到如此特别关注,在于㊃401㊃第5期杨彬权,苏琳:新闻记者拒绝作证权及其法律建构因信息来源的披露行为而处于不利状态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直接采取对信息来源不利的行动,给信息来源的工作㊁生活甚至生命安全带来极度危险㊂ [4]181-190法律赋予记者拒绝公开信息来源身份权,有助于维护新闻记者与信息源人之间的信赖关系,提高新闻采访和报道的能力,也可以防止新闻记者变异为行政机关的调查工具,成为行政机关手足的延长,违反新闻业者的独立性[15]325-354㊂2.拒绝公开可能曝光提供者身份的信息内容权国家机关除了要求新闻记者直接披露信息来源的身份秘密,还有可能要求新闻记者公示从信息来源处获得的信息和内容㊂如果这些信息和内容的公开会直接或间接地暴露出信息来源的身份秘密,新闻记者有拒绝向国家机关公开或揭露的权利㊂3.拒绝接受询问权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使用暴力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询问新闻记者消息来源及消息的具体内容及相关资料,记者有权对此予以拒绝㊂美国对新闻记者的法庭拒证权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未经总检察长的批准,司法人员是无权询问或逮捕新闻记者的,即新闻记者有拒绝接受强制性询问的权利㊂4.拒绝接受搜查㊁扣押权如果享有拒绝证言权却没有不受搜索扣押的特权,犯罪侦查机关仍可能透过搜索扣押而取得新闻消息来源的相关资料[16]㊂因此,属于新闻记者持有的属于拒证权范围内的书面文件㊁录音带㊁照片等各式各样的记录㊁物品及新闻场所和记者的身体和住所,国家公权机关不得实施搜查㊁扣押,即新闻记者对于国家公权力机关的搜查㊁扣押有权予以拒绝㊂例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97条第五项第一段规定,当书面文件㊁录音带㊁照片及各式各样记录为新闻媒体或其工作人员所持有时,只要其内容归属该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一项第五款拒绝证言权的范围时,这种物品即不得作为扣押的客体㊂这种扣押特权不仅是指不得对有拒绝证言权之证人所持有的物品不得抵押,同时也要保护编辑物㊁出版㊁印刷或广播电台所持有的物品[17]㊂如果基于其他理由对媒体进行搜索扣押时,也必须选择对媒体的新闻公开侵害最小的方式为之,原则上不得因此妨碍媒体的出版传播自由[18]㊂5.拒绝监听权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了获得新闻消息源或内容,而采用窃听㊁跟踪定位㊁互联网监控等手段或措施,即新闻记者对于国家机关的监听㊁跟踪定位㊁互联网监控等有权拒绝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00条之一规定,对于第53条之情形禁止使用第1项之监听措施,也即不得对主张拒绝证言权者的住宅类的非公开谈话以科技工具进行监听㊂ 对于第52条及第53条之一的情形,依据第1项措施所取得之资讯,仅能在考虑当事人之信赖关系的意义下,其与调查犯罪事实㊁被告之所在间分不合比例者,始可以使用㊂当主张拒绝证言权者涉及参与犯罪㊁庇护㊁藏匿人犯或赃物行为者,第一句与第二句之规定不适用之[19]㊂6.拒绝查询电子邮件㊁书信㊁微信等权利国家机关有可能为了获得案件证据会采取秘密手段查询新闻记者的电子邮件㊁书信和微信等资讯,对于此种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之行为,新闻记者有权予以拒绝㊂新闻记者拒绝作证权利谱系中的六项权利是记者拒绝作证权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他们虽然角度不同,权利内容也有差异,但其基本点和最终目的都是确保新闻记者拒绝作证权的有效行使和新闻自由的真正实现㊂三、我国新闻记者拒绝作证权的法律建构(一)新闻记者拒绝作证权的主体1.职业新闻记者拒绝作证权的主体主要是职业新闻记者,也就是在我国新闻媒体机构中工作的记者㊂ 记者 这个概念随着时间和空间的变化,其内涵和外延将会有所扩容㊂因此,新闻记者的主体身份认定是拒证权法律建构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它直接决定着拒证权主体人数的多与寡㊂本文认为,在我国法律建构中不应该仅仅将 记者 限定为取得新闻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记者证的新闻工作人员,当然不可否认这是拒证权主体的大多数,而是应该根据如何才能有效地确保新闻消息源及内容不被泄露或公开为标准㊂新闻信息的公布传播是一个过程,其主要包括新闻的采集㊁加工㊁编辑㊁处理等阶段,在这个阶段任何人都有可能知悉该新闻的消息源和提供者的身份,都具有保密义务㊂因此,只要涉及这些消息的所有以大众传播为目的的媒体,无论是出版社㊁报刊㊁广播㊁电视还是互联网站㊁博客或者其他电子媒体,其工作人员实际参与了即将发表或者已经发表的报道的调查与采访,并在开始收集新闻的过程中就有将报道向公众传播的明确意图,那么,就可以享有记者拒证特权,而无论其在名称上是称为记者㊁编辑㊁录音师㊁摄像师㊁作家㊁评论员,还是别的什么[20]㊂2.公民记者虽然记者拒绝作证权主要是传统媒体的新闻记者,也即职业新闻记者,但是,随着网络传播越趋发达,会有越来越多不以媒体专业作为营生手段的非专业人士,对政府机关扮演起传统记者的新闻资料搜集和新闻报道角色,而且其表现丝毫不逊于传统媒体和记者的表现,也不会是意外的发展,换言之,新闻这个专业㊃501㊃内江师范学院学报第36卷趋于分权化的结果,不具有专业训练背景却抱持新专业兴趣的个人或团体,努力经营发展 记者 和 新闻媒体 的角色[21],从而使我们进入了一个 人人都是记者 的时代[22]㊂美国W h i t e大法官特别指出,倘若特别赋予新闻记者特权,而记者特权的保护范围却未包括具有和记者行为类似活动特性的其他人,刻意区分专业新闻记者与传单小册子作者,那么便极可能构成美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一条所禁止的内容歧视[21]㊂因此,独立新闻工作者(公民记者)只要能够显示其采集新闻资料的行为是出于公告周知的传播意图,便可以作为拒证权的主体㊂(二)新闻记者拒绝作证权的要件新闻记者享有拒证权或者行使拒证权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如果不符合这些要件,记者很难行使拒证权,也难以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㊂记者拒证权的要件有肯定和否定两个方面,只有这两大条件同时满足,拒证权的行使也才能做到合法合规㊂1.肯定条件(1)新闻记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获得的信息㊂记者拒绝作证的信息必须是记者在新闻的采访㊁编辑或加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而非记者直接参与某件新闻事件直接获得的资讯,也并非记者直接目睹或获得的重大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信息㊂(2)信息源当事人不同意公开,或公开会对当事人带来人身㊁财产等方面的不利后果㊂新闻记者对于因履行职务而得知的当事人的信息应当保密,特别是公开会给当事人带来严重的不利后果时更应该保密,有权拒绝出庭作证㊂但当陈述信息的当事人允许新闻记者披露该信息时,新闻记者可以出庭作证披露该信息㊂另外,即使信息源当事人不同意公开,若是为了防止将来发生的重大危害行为,新闻记者亦可以主张拒绝作证权㊂(3)采访获得的信息是为了向公众传播㊂记者采访获得信息是为了向公众传播,履行新闻自由和监督政府之职能,满足公民的知情权,并非为了记者个人目的,或者从事违法犯罪行为㊂2.否定条件(1)该消息须与案件无重大关联㊂新闻记者获得的消息与公权力机关正在承办的案件之间没有重大的关联性㊂这种关联性主要体现在该消息的证据证明力是该案件中所有证据中证据效力最高的,是该案件不可或缺的,直接决定着该案件的成立与否,罪与非罪㊁刑罚轻重的关键证据,且该消息不能从其他途径获得或者获得成本极高,具有唯一渠道的作用㊂(2)不得是记者目睹的重大违法或犯罪过程㊂新闻记者拒证权主要通过保护线人或信息提供者的利益,以保持新闻来源的不中断和新闻自由能够实现㊂如果新闻信息并非通过他人提供,而是记者自身通过调查㊁采访等途径亲眼见证的重大违法或犯罪过程,那么记者便丧失拒绝作证权㊂(3)作证的公共利益不得小于新闻自由带来的利益㊂新闻记者拒证权是在作证的公共利益和新闻自由带来的利益之间进行利益衡平后,在为保障新闻自由和信息源人的利益基础上设定的一种法定权利㊂因此,新闻记者拒证权的行使,必须使记者作证获得的公共利益在经过权衡后绝对大于记者新闻自由带来的利益,也即要遵守比例原则㊂(三)新闻记者拒绝作证权的范围1.适用领域记者拒证权不仅可以存在于刑事诉讼案件中,也可以存在民事案件㊁行政案件,甚至存在于行政执法案件中,也就是说,只要涉及作证问题的诉讼和行政执法场合都有可能存在记者拒证权问题,而不是像大多数学者所认为的新闻拒证权仅存在于刑事诉讼案件中㊂由于具体情况比较复杂,每个适用领域内的记者拒证权的容许程度并不完全相同㊂例如,民事事件中当事人对于事实与证据的处分权限较大,且对于发现实体真实的正义需求不如刑事案件般强烈㊂其他方面则系民㊁刑事诉讼程序对于形成心证的强度不一㊂亦即民事诉讼所采取的 优势证据法则 ,不如刑事诉讼程序形成有罪心证所采行的严格证明法则中,对于证据要求必须达到 毫无合理怀疑的确信 般严格㊂因此,对于相关证人是否到庭作证的容许程度较高[16]㊂在行政诉讼和行政执法中,由于举证责任主要在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且发现案件实体正义的要求虽说比民事诉讼强烈,但却比刑事诉讼要弱一点,因此,对于相关证人是否到庭作证的容许程度相对比较严格㊂总的来说,新闻记者拒证权在民事诉讼领域一般来说基本上没有什么限制,在行政执法和诉讼领域限制居中,在刑事诉讼领域限制较多㊂2.适用案件范围(1)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案件范围在民事诉讼中,环境保护㊁伪劣食品药品等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以及大规模的公共突发事件和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一般都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当事人申请记者出庭作证的,新闻记者不得主张记者拒证权㊂但在其他的民事案件中,新闻记者都可以主张拒证权㊂但是,在媒体和记者作为民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时,新闻记者是不存在拒证权的㊂民事诉讼实行 谁主张,谁举证 的举证规则,媒体在诉讼中往往需要承担对新闻报道事实真实的举证责任,如果发生消息来源需要保密的问题,记者就需要作出选择,或是与消息源商量是否㊃601㊃第5期杨彬权,苏琳:新闻记者拒绝作证权及其法律建构放弃保密请他出庭作证以争取胜诉,或是信守承诺坚持为消息源保密而甘愿承担举证不能而败诉的不利法律后果,这是当事人自己选择的㊂选择后者就意味媒体和记者自愿放弃自己诉讼中的利益,借以换取自己信守承诺的道义优势,在有的情况下,这种选择也许是必要的[14]㊂(2)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案件范围刑事案件有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㊂对于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记者享有拒证权㊂对于公诉案件新闻记者原则上也有拒证权㊂但在涉及以下违法㊁犯罪等情形中,禁止或限制记者拒证权的适用:涉及叛国㊁间谍㊁恐怖主义等涉及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犯罪,生产和销售伪劣食品㊁危害公共卫生㊁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以及严重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犯罪;为阻止危害社会和国家安全的行为㊁对他人人身或财产构成重大威胁的行为(此时法官有自由裁量权,但应符合谨慎原则);当记者目睹了刑事犯罪或侵权行为;当记者或秘密消息来源涉嫌参与正在调查的刑事犯罪活动时;其他披露秘密消息来源的公共利益大于不披露秘密消息来源的公共利益的情况[5]77-84㊂(3)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中的适用案件范围在行政诉讼和行政执法中,因为举证责任一般都由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机关也具有较强的举证活动,因此,记者具有拒证权㊂但在环境保护㊁食品药品安全等行政公益诉讼领域,公共利益压倒性的优先于记者拒绝作证的利益,因此,记者不得享有拒证权㊂3.信息保护范围一般而言,新闻记者收集的信息可以分为秘密信息和非秘密信息㊂所谓的秘密信息,就是记者从 线人 处获得的消息,有关该 线人 的身份资料等信息,即属秘密㊂所谓的非秘密信息,指记者在信息源关系外,也没有明示或默示承诺保密的情况下,收集的任何消息,包括新闻工作者的日记㊁观察㊁录音㊁录像以及未公开的照片和别的未公开的资料,以及公开的照片和作品[15]326㊂本文认为,无论是记者获得 秘密 信息还是 非秘密 信息都应该获得保护,尤其是 非秘密信息 ㊂只要承认新闻记者有拒绝证言权者,几乎都不争执新闻记者就其业务上知悉的 秘密 信息应受保护,对于记者来说,只保护秘密信息如同无任何保护㊂这是因为,只保护 秘密 信息,不保护 非秘密 信息,在实务上等于没有给新闻记者任何保护㊂根据美国全国性或州法院实证统计数据显示,新闻记者所收的传票中,只有3%-5%的案件要求新闻人员透露 秘密 性之来源或信息[15]327㊂也就是说,在美国,绝大多数涉及记者拒证权的案件都是要求新闻记者透露或者公开 非秘密 信息㊂对新闻工作者而言,如果不保护 非秘密 信息,就不能防止政府机关的骚扰㊂因为绝大多数的传票都针对非秘密性的信息,若不保护 非秘密 性的信息,媒体将成为政府机关搜集证据㊁调查犯罪的爪牙,媒体即丧失 独立 自治 之权[15]328,352㊂因此,在立法上,给予新闻记者的 非秘密性 消息的法律保护是新闻自由的必然要求,具有一定的正当性㊂(四)新闻记者拒绝作证权的运作程序1.提出申请公权力机关或当事人要求新闻记者作证应当先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记者出庭作证申请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㊂申请书必须记载申请作证的记者的姓名㊁住所㊁单位㊁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及细节等内容,人民法院收到该申请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审查㊂2.送达申请书人民法院在收到新闻记者出庭作证申请书后,应该在法定期限内将该申请书副本和‘记者出庭作证的注意事项“和有关记者拒证权方面的政策和法律规定等文件资料送达出庭作证的新闻记者,并告知新闻记者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㊁事实和理由,以便新闻记者进行陈述和答复㊂3.陈述和申辩新闻记者在收到出庭作证申请书后,可以就出庭作证与否向法院进行陈述和申辩㊂如果因为享有拒绝作证权而不出庭的,有权要求法院撤销出庭作证申请,申请书应当详细陈述不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㊁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㊂4.审查和决定人民法院在收到记者答复书后,应该对记者的答复书和当事人的申请作证申请书及时进行审查㊂审查应该由案件审理的合议庭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由审判委员会进行审理决定㊂合议庭或者审判委员会在审理记者拒证权案件中,审查的标准依据现行法律关于记者拒证权的相关规定,具体审查也可以依据美国㊁德国逐渐形成的并在某些州已经立法确认的 三步检验法 标准㊂不过,如果作证的内容是记者所目睹的犯罪过程,则该记者不得拒绝证言㊂法庭经过综合权衡,如果认为新闻记者出庭作证申请书有理由的,可以作出新闻记者出庭通知书,通知记者出庭作证㊂反之,驳回出庭作证申请书,并告知新闻记者享有拒证权㊂5.执行和处罚如果法院向记者送达了出庭作证通知书,记者在通知规定的期限或者在案件开庭之日拒不到庭的,或者到庭拒不陈述,或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可依据不同情形依职权对其训诫㊁拘传,必要时可处以罚款㊁拘留,㊃701㊃。

证人拒证权成因及对策

证人拒证权成因及对策
在实践中,证人拒证权通常适用于特定关系人之间的案件, 如夫妻、亲属、律师与客户等,以防止因强迫作证而造成情 感或信任关系的破裂。
证人拒证权的法律地位
证人拒证权是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 一部分,旨在平衡不同社会利益之间 的关系,防止对特定社会关系的破坏 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中,证 人拒证权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但其 法律地位普遍受到重视,是司法实践 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证人拒证权成因及对策
汇报人: 2024-01-09
目录
• 证人拒证权的基本概念 • 证人拒证权的成因分析 • 证人拒证权的对策研究 • 证人拒证权在不同国家的比较
研究 • 案例分析
01
证人拒证权的基本概念
证人拒证权的定义
证人拒证权是指证人在法定情形下享有的拒绝向司法机关提 供证言的权力。这种权力是法律赋予证人的一种特殊保障, 以保护特定的社会关系和利益。
05
案例分析
案例一:涉及个人隐私的证人拒证权案例
总结词
个人隐私权与公பைடு நூலகம்利益之间的冲突
详细描述
个人隐私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但在某些情况下, 证人的个人隐私权可能会与公共利益产生冲突。例如, 涉及性犯罪的案件中,证人可能因为个人隐私而拒绝提 供证言。
案例二:涉及社会关系破裂的证人拒证权案例
总结词
英国证人拒证权制度
总结词
英国证人拒证权制度以沉默权和不自证其罪 原则为基础,旨在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详细描述
英国的证人拒证权制度基于沉默权和不自证 其罪原则,确保证人在面对司法程序时拥有 拒绝作证的自由,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该制度旨在平衡司法公正与人权保护的关 系。
德国证人拒证权制度

亲亲得相首匿对拒绝作证权的合理比较与借鉴

亲亲得相首匿对拒绝作证权的合理比较与借鉴

亲亲得相首匿对拒绝作证权的合理比较与借鉴发布时间:2021-07-01T15:57:32.320Z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1年3月7期作者:孙景然刘朋朋张梦瑄叶姝萌周冠麟[导读] 亲亲得相首匿是儒家思想影响中国传统法律体系的显著体现,蕴含了儒家“德治”“礼治”的思想内核,孙景然刘朋朋张梦瑄叶姝萌周冠麟国际关系学院【摘要】亲亲得相首匿是儒家思想影响中国传统法律体系的显著体现,蕴含了儒家“德治”“礼治”的思想内核,尊重了人文关怀和家族本位传统,具有其历史意义;拒绝作证权作为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刑法内容,展现了法律的教育和感化作用,有重要的现实借鉴作用。

拒绝作证权并未进入我国法律体系,其与我国现代部分法律思想存在冲突,而将亲亲得相首匿与拒绝作证权进行比较,能进一步发现亲亲得相首匿作为传统法律思想的合理性,更适应我国法律体系与法律指导思想,从而使亲亲相隐制度得到当代借鉴与合理发展。

【关键词】亲亲得相首匿拒绝作证权比较借鉴一、亲亲得相首匿概述及其思想内涵亲亲得相首匿作为中华法系重要组成部分,西汉宣帝时期,以诏的形式进入法律体系,得到正式的法律认可,并就此得以保留传承发展完善。

汉宣帝地节四年诏:“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 《汉书·宣帝纪》卷八]西汉时期限定首匿的范围还是三代直系血亲和夫妻之间,此后首匿范围进一步扩大,对不同罪名限定也更加明确,如,北魏刑法中写入“期亲相隐”;《唐律疏议·名例》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至此,“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在法律中基本定型,同时,唐代产生“同居相为隐”制度,“同财共居”也适用“相隐”原则,“首匿”范围明显扩大。

法宣考试试题

法宣考试试题

法宣考试试题法宣考试试题法宣考试是对法律专业学生进行综合能力考核的一种方式。

在这个考试中,学生需要回答各种与法律相关的问题,包括法律条文的解释、案例分析以及法律实务等。

这些试题旨在考察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应用能力,以及其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一些常见的法宣考试试题,并给出一些解答思路。

一、法律条文解释1.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单位犯罪是指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由单位实施,或者由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行为。

”请解释该条文的含义。

该条文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定义。

单位犯罪是指由单位实施的犯罪行为,或者是由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行为。

单位犯罪是指犯罪主体是一个组织或单位,而不是个人。

单位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式,其主要特点是犯罪主体是一个组织或单位,而不是个人。

2. 《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权自愿约定合同的内容,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请解释该条文的含义。

该条文规定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约定自由原则。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权自愿约定合同的内容,但是这些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这意味着当事人在约定合同内容时,应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的约定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保障了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自主权。

二、案例分析1. 某公司雇佣了一位年轻的女性员工,并对其进行性骚扰。

该女性员工感到非常困扰,并向公司提出了投诉。

公司却未采取任何措施处理该投诉。

请分析该案例,判断是否构成性骚扰,并说明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雇主不得对雇员进行性骚扰。

性骚扰是指以性别为目的,对他人进行言语、行为等方面的骚扰行为。

在该案例中,公司雇佣的员工对女性员工进行了性骚扰,这明显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处理该投诉,也表明其对性骚扰行为的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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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 日期 :2017一l1—12 作者 简介 :白鹤举(1971一 ),男 ,硕士 ,承德石油高等专科 学校副教授 ,从事法律与思想政治教学与研究工作。 · 36 ·
意 义 。
关键 词 :拒 绝作证 ;制 度建 立 ;法律分 析
中图分 类号 :D925.2
文献 标识 码 :A
文章 编号 :1671—3974(2018)O1—0036—03
The Legal A nalysis of the System of Refusal to Testify
BAI He—ju (Chengde Petroleum College,Chengde 067000,China)
一 、 拒绝 作证 权 的正 当性分 析 起 源于英 国的拒 绝 作证 权 制 度 为绝 大多 数 国家 继承 和 发展 ,虽然 称 谓 不尽 相 同 ,反 映 的本 质 却 是 相 同的 。证 据 规则 上 的拒 证 权 是 指 即使 证 人 或被 讯 问 人具 备作 证 义 务 和 责 任 ,仍 能 以某 种 理 由拒 绝 答 复 某种 讯 问 。拒 绝 作 证 权 的 行 使 会 产 生 如 下 法 律 后 果 :在 一 个 特 殊 案 件 中 ,本 来 能予 以证 明 的事 实 .赋 予一 个具 体 的 人 不 予 证 明 的权 利 。刑 事 案 件 中 ,这 种法 律后 果对 司 法机关 及 侦查 人员 相 当不利 。 拒 绝作 证权 最 初 的法 律 思 想 是 :维 护 社 会 基 本 关 系的 和谐 、有 序 比片 面 追 求 案 件 的 真 实 性 更 为 重 要 ,譬如说家庭成员间的信任关 系、医生与患者间的
信 任关 系 、律师 与 当事 人 间 的信 任 关 系 、牧 师 与忏 悔 者 之 间 的信 任关 系 、公 务 员 与公 共 安 全 、记 者 与新 闻 线索提供人 间的信任关系。保护这些关系的社会意 义远 大于对 某 些 个 案 真 实 的追 求 ,这 些 备 受 重 视 的 社会关系在社会运行 中的确发挥着极其重要的基础 作 用 ,绝 大多 数 国家 的法 律 由此 规 定 了拒 绝 作 证 制 度 ,这 就是 拒绝 作证 权 的法律 渊源 。
legal thinking in western countries and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showed that refusing to testify system has its legitimacy,the provisions in this regard in China has been stagnant. It is of positive significance to establish the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refusal to testify system to perfect the current crim inal law and regulations. K ey words:refusal to testify; system establishment;legal analysis
Abstract:The right to refuse to testify is the traditional evidence rule in most continental law countr ies,and
the common law countr ies in Br itain and Amer ica have similar evidence system.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多数 中外 专 家学 者 均认 可 这 样 一 个 基 本 理 念 : 维系社 会 和谐 的 各 种 关 系是 多元 化 的 ,法 律 制 度 与 其 他 制度 相 比 .不 具有 天 然 的优 越 性 .为保 护 以 上 重 要 关 系而 特许 某 人 保 守 秘 密 ,不 渴 求 与 案 件 结 局 关 系重 大 的证 据 ,以此 为 代 价 促 进 社 会 良性 发 展 。 美 国《加 州证 据 法典 》法 律 解 释 中说 :与 其 他 必 须 在 法 庭 上 使用 的 证 据 规 则 不 同 。拒 绝 作 证 权 的 赋 予 是 考 虑到 使某个 信 息处 于 保 密状 态 比要求 在未 决 诉 讼 中 披露 的信 息更 为 重要 ,为 此 目的 ,拒 绝 作证 权 必 须 在 整个 法 律 程 序 中 适 用 ,否 则 ,保 护 秘 密 就 不 可 能 充分
第 1期 (总 69期 ) 2018年 3月
河北 能源 职业 技术 学 院学报
Journal of Hebei Energy Institute of Vocation and Technology
No.1(Sum.69)
M ar.2018 Βιβλιοθήκη 拒绝作证制 度法律 分析
白鹤举 (承德 石 油高 等专科 学校 ,河北 承德 067000)
摘 要 :拒 绝作 证权 是 大 多数 大 陆 法 系 国家传 统 的证 据规 则 ,英 美普 通 法 系 国 家也 普 遍 有 相似 的证
据制度。中国传统的法律 思想及西方国家的司法实践均表明拒绝作证制度有其正 3"-性 、合理性 ,我
国对 此方 面 的立 法一 直徘 徊 不前 ,建 立 中国特 色的 拒 绝 作 证 制 度 对 完善 现 行 刑 事 法律 法规 有积 极
中国普 通 百 姓 难 以 想 象 这 样 的场 景 :面 对 国家 强制 机关 可 以 拒 绝 作 证 ,尤 其 是 在 刑 事 案 件 中 。而 在 中 国古代 和 西 方 发 达 国家 中 .拒 绝 作 证 制 度 甚 为 流行 ,我 国正 着手 制 定新 的证 据 规 则及 证 据 法 ,拒 绝 作证权应当成为其 中的重要规则之一 :在特定情形 下 ,应 当赋予 公 民拒绝 作证 的权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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